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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家的区别篇一
摘要: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而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有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无有以及人之幼”的和谐蓝图与和谐之愿;又说要建立法制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而在公元前两百多年,韩非就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主张以法治国,“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儒家和法家作为先秦时的两大重要思想流派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般。儒家尚礼,法家重法且尤种刑,但两者异中又不乏共同之处,探讨儒法两家的异同并从中总结出了两者各自的优劣从而扬起所长避其所短、兼采二者之优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不无裨益。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变;凡育所学,皆成性格。政治思想作为政治和思想的结合物,既有政治的广度又具备了思想的深度,既给人史的明智,又给人诗的灵秀既让人有数学的周密,又让人有科学的深刻,还使人不乏伦理学的庄重与逻辑修之学的善辩。;历史证明儒法两家就是涵盖了政治是思想这一特质的思想流派。
一、儒、法政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道家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姑且不论道从何来,一、二、三优势什么,可以推知的是:万事万物皆有因果。追溯先秦时代的历史,儒法政治思想之“果”产生的因由。
随着周王室的衰落,各诸侯国在华夏大地上纷纷兴起,诸侯国各霸一方,王权被削弱,各诸侯国之间为争夺土地和人民展开了残酷的斗争,烽烟四起,连年战乱,生灵遭殃,百姓涂炭,中华大地陷入了分离与征战的局面。乱世造英雄,也造就了一大批的思想家,面对混乱的社会现实,知识分子纷纷招徕门徒,宣扬自己的思想,希望借此来实现自己治国安邦的政治抱负,孔子自谓“述而不作”,墨子用“夏政”,道家“无为而治”,法家立言,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家思想应运而生。
儒家产生于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尚未形成的过渡时期,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三位思想家为改革时弊、实现天下太平,分别提出了诸家的政治主张和思想观点,孔子尚仁、礼,孟子主张“仁政”,荀子认为当礼法并用。法家也产生于礼崩乐坏、诸侯国割据称雄的先秦时期,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一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代表人物是韩非。前期法家中,商鞅重视“法”,申不害重视“术”,慎到重视“势”。后期法家的代表是法家的集成大者,在继承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的前提下创立了法、术、势皆用的政治思想。
二、儒、法政治思想的联系
两家除在产生的历史背景有相似之处外,在思想观点上也有某些共同之处。无论是孔子的“仁”、孟子的“仁政”、荀子的“礼法并用”还是法家的“法”“术”“势”,其服务的对象都是统治者,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扩大自己的通知权益、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力度的一种策略。儒家随在法体上属于人治——博施济众、立人达人,但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荀子在主张治人的同时又提出了治法:一曰用人之法,二曰劝禁之法,三曰正名之法。荀子的礼治思想,究其实质实际上是礼法并用,如《荀子·王制》说:“礼仪者,治之始也”,《君道》则曰:“法者,治之端也”,意思是说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关键。《荀子·劝关键词:历史背景 联系 区别 “德”“法”结合 标本兼治 说》又说:“礼者,法之大分,内之纲纪也”。认为二者之中,礼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律应以礼仪为依据。尽管荀子之“法”与法家之“法”内容与本质都不一样,但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却是有史实为据的,如法家人物韩非与李斯皆师从荀子、拜在荀子门下。
法家起于儒家之后,据有关的资料,法家的思想的一部分还是由儒家蜕变而来的;李克是卜商的弟子,商鞅向李克习法径,二卜商出于孔丘之门;吴起在魏国做官时,其施政之分类于法家,《吕氏春秋》说他求学于曾子;“盖儒家正名之义,施之于士大夫为礼,行之于庶人为刑,及宗法大坏,礼失其用,正名之旨遂浸趋于刑法”。
儒家与法家在政治思想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治国之道上,儒家的政治思想在本质上是道德哲学,法家则是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一断于法”。此外,在君民关系问题上,儒家与法家也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从治国之道来看,儒家重德法家重法;儒家重贤,法家种刑。
孔子在政治上主张德治,《论语·季氏》有言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说的是如果统治者自身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且依据优良的道德品质来治理国家,以优良的道德品质来影响民众,就可以获得民众在心里上的支持。继孔子之后,孟子从“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的性善论出发,主张在政治上实施仁政——“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认为,仁政是治国的基本原则,能否行仁政是决定一个国君能否得人心的核心因素,是一个国家成败的得失的关键。为此,孟子把夏、商、周三代以来的政治兴亡的根本原因都归结为统治者能不能行仁政;“三代之得天下者也,以仁;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与孟子相对的,荀子则认为人性本恶,从性恶论出发,荀子重视礼的作用,主张实行礼治,试图通过隆礼,建立安定的政治统治秩序和健全的政治制度。
无论是孔子的德治,还是孟子的仁政,亦或是荀子的礼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觉悟基础之上的(荀子尽管认为人性本恶,但毕竟可以化性起伪,并不是无可救药的)。《大学》中说的“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是对儒家重德的最好概括。
法家重法在前期代表商鞅和后期代表韩非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商鞅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治理国家不可一日无法:“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被民也。为治而去法令,尤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韩非认为,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如果以法治国,任何事情都好办——“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在韩非看来,法的重要性体现为:首先,法律是全体臣民的行为规范,“一民之轨莫如法”;其次,法律是制止社会**的有力工具,只有实行法治,才会避免人与人之间的争夺;第三,法律是惩罚犯罪行为的唯一准绳。
与重德和重法相对应的,儒家与法家在治国之道上的另一个不同点是儒家尚贤,主张选贤任能、任人为贤,而法家则主张严刑重罚,“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不起”。
其次,在君民关系问题上,儒家倡导“民本思想”,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法家则主张君主至上,恶、认为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民众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能为君主说利用,在处理君民关系时,儒家主张统治者要对人民实行“仁政”,对人民采取休养生息政策,采取比较温和的措施来缓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对劳动者采取比较慎重、“以其所重禁其所轻”的目的,认为君主对待民众不能行爱道,只能用权势使民众绝对地服从。
四、儒家、法家各有所长,各具其短,“德”“法”并用才能修内治外、标本兼治。
儒家主张的“德”注重的是人的内在修为,由于人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在缺乏强有力的外在制约的条件下,这种德治无疑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不可能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的。而法家的严刑苟法脱离了仁礼的教化,最终无法使民众心甘情愿地臣服于统治者的残酷统治,严刑峻法之下,民众或者揭竿而起,以载舟覆舟之势将残暴之君推翻,即使暂时无揭竿之力而只能臣服,也会“不敢言而敢怒”对暴君道路以目、对暴政怨声载道。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使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使事物变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且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儒家的“德”使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一种体现,是内因,法家的“法”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外在制约,是外因。儒家过分强调“德”的作用,忽视了“德”起作用的外在条件;法家的法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而忽视了让法律起作用的根本。因此,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无法从根本上治理好国家,无法使国家长治久安,有“德”无“法”则国乱,有“法”无“德”则民反,历史上周王室的衰微、秦朝的灭亡可做为前车之鉴。历史上也确实有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实现大一统的。但此时的“儒”也并非先秦之“儒”,而是经董仲舒改造过的儒,况且汉武帝时,虽明倡儒学,但实际上皆采百家,杂用王霸,而且武帝的政治思想有四大突出的特点:求变,求治之本,德刑皆用,任贤。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反思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国家的治理而言,“德”与“法”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既要借助儒家的“德”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自身修养,促使社会成员自觉地遵守“法”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也要通过法家的“法”促使全体社会成员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德”的完善。以“德”辅“法”,以“法”促“德”,如此“法”才会越发完善,“德”才会日臻完善。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在传承中继往开来,构建和谐社会更多是对儒家之“德”的继承和发扬,建设法治国家则是对法家之法的纳旧赋新。有了“德”与“法”这两只相辅相成的轮子,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这列快车必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突飞猛进、取得骄人的成绩!
06政教 200640511023 何海英
儒家与法家的区别篇二
“先秦诸子中,儒家和法家是最有影响的学派,儒家对传统的“礼治”采取的是一种温良的„损益‟态度,提倡„礼治‟、„德治‟、„人治‟以反对当时的变革思潮和法家的„法治‟主张。法家对传统持一种激进的改革态度,以„法治‟的理论攻击儒家的学说。可以说在先秦诸子中,儒法两家的对立最为显著。”[1]总体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儒家和法家最具有影响力。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特别是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在汉以后近两千年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并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之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崇是因为它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提供了长治久安的理论和统治方法。而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形成于战国中期,从这个中国古代法律总体来看,法家思想指导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商鞅以《法经》为基础,在秦国变法过程中,制定了秦律,而秦律实为中国古代法律之宗,汉承秦制,直至清代,虽历代历朝不乏立法活动,但就法律的体系、篇目甚至一些条款大都可以追溯到秦律这个源头。”[2]因此透过儒法两家从对立到融合的发展过程,可以形成一条对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律思想发展比较清晰的脉络。
一.道德主义与功利主义—不同治世理论下的价值尺度
作为治世的指导思想,儒家的道德主义和法家的功利主义有着迥然不同的价值尺度。
1.先秦儒家是孔子创立的学派,孔子出生于有着“周礼尽在鲁矣”[3]之说的鲁国。他对于周公极为崇拜,并企图通过改良周礼以济世。所以他运用道德的形式把“礼治”思想并入到自己的理论体系当中,建立起了儒家学说。
如果说道德是人们内在的感情判断,那么礼便是这种感情判断的外在表现,因此“德”和“礼”是互为表里的。儒家认为道德是高于一切的存在,孟子就曾经说过“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如果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这里所谓的“义”即是道德原则,而“义”的内容就是“仁”,“仁”即是要求人们作到“孝悌”和“忠恕”。在这种思想指挥下,儒家认为“仁”是人的天性,“善”是人的本性,即所谓的“性善论”。至此儒家道德尺度下的理想社会模式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在这样的社会中,君有君的威严,臣有臣的本分,父有父的关爱,子有子的忠孝,君主运用道德为天下作出表率,高贵者、尊长者都会受到尊重,卑贱者、幼弱者也能得到照顾,人人都遵守本分,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找到相适应的位置,社会和国家自然会安定祥和,天下也就达到了大治。
2.与儒家不同,法家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作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一个纯粹的功利主义者。在人性方面他认为功利是人的本性,人的行为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甚至古代圣贤也不例外,尧舜禹之所以会禅位给后人,只不过是因为在上古的时候天子并没有极大的特权,非但没有比其他人获得更大的利益,相反更要付出更多的辛劳,付出要远远多于所得到的,所以他们的禅让只不过是人性上趋利避害的正常反映,并不是什么“仁”、“义”的体现。既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就是利益的关系,那么追逐利益就是合理的、正当的。同时这种“好利恶害”的人之本性是无法改变的,是没有办法进行教化的,因此只能加以利用而以之治世,而利用人性的“好利恶害”的最佳手段就莫过于刑罚。
儒家的道德主义与法家的功利主义反映到具体的施政方针上就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德治仁政与奉法而治二种不同的政治方针和统治原则。
1.儒家坚持认为以道德为主导的礼乐教化是最好的治世之道,“德治仁政”作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显然继承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反对统治者“以力服人”的霸道和严刑峻法,主张兴教化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之所以反对“以力服人”和严刑峻法在于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这里孔子认为刑罚有其治标不治本的先天缺陷,刑罚只能使民众畏法而不敢妄动却不能使人心服,这种情况下可以避免人民犯罪但是却没有羞耻之心,只有用礼与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因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儒家之所以认为“德治”优于“法治”就在于法律是无可奈何时不得不采用的手段,是消极和被动的。
在儒家的“德治仁政”方针的施行过程中,“法先王”是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儒家倡导以道德为先,遵从古代先贤哲人,凡事从圣人那里寻求依据,在圣贤情节之下“言必称尧舜”。因此儒家的为政之道更多的是依靠榜样的垂范作用,孔子推崇的“德政”就是以圣贤为楷模,国君身体力行通过“以理服人”的道德感化来使民众依从。从总体上看这是一条自上而下的上行下效之策。
2.与儒家不同的是法家更多地强调施政方针与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家对社会发展持有肯定、乐观的态度。“法家认为:社会的一切发展与变化都是必然的、合理的、不可逆转的。”[6]因此他们主张君主应当因时制宜不断变法,随着时代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正统治方针,也就是与儒家“法先王”想对应的“法后王”。
韩非认为人性是趋利而畏害的,因此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应对各种事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实行法治可以巩固君主的统治地位,更可以威慑天下使民众不敢以身试法而各安其位、遵从本分,从而达到民富国强、开拓疆域的抱负。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由于其本身的方便、快捷、稳定和有效,无不代表了法家的功利主义理论。同时由于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惟一利字之所在,所以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关系,君主依靠臣下来统御天下、开疆拓土,臣下依靠君主来获得封赏、权力和富足生活,双方只是靠利益维系而不存在“义”,这样儒家所推行的仁义教化和道德感化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而要维系整个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法”就是不二的选择。
同样由于人与人之间充满着追求利益的弱肉强食,那么就像拥有锋利爪牙的老虎才能制服犬狗一样,君主要治理天下就必须拥有一件有效的武器这就是“法、术、势”。“法即国家颁布的法律,术是君主隐藏不宣的权术,势即君主高高在上的威势。”[7]这三者紧密配合并由君主牢牢掌握刑罚和恩赏并重的手段推行法治,最终达到法家“奉法而治”的政治理念。
三.尊卑等级与平等废私—不同治世理论下的治理原则
无论儒家亦或是法家在其创造流派学说的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维护君主的地位,巩固君主的统治,但在对于君主以外的其他人的治理原则上儒家与法家有着根本的区别。
1.儒家的渊源来自于西周的“礼”,“礼”强调的是宗法等级制度和宗法血缘关系,因此儒家的政治主张也就自然而然地带有浓厚的宗法等级色彩,反映到政治方面就是要视人们的地位尊卑和血缘亲疏来确定不同的对待方式。在儒家的理论中尊长者拥有远超他人的特权,这种等级特权是天经地义的。儒家认为人有尊卑、智愚、贤不肖的不同,其大力宣扬的“三纲五常、长幼有序、尊卑有别”无一不是这种观点的体现。因此在儒家的治世思想中人人都要遵守本分,由上位者制定规则、发号施令,普通百姓只能顺从依附而没有丝毫参与和质疑的权利,也就是“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尊卑、贵贱的等级,这就是他们把人分为君子小人,劳心劳力的根据”。[8]从本质上讲儒家推行的是一种愚民政策。
同时在政策的施行过程中由于继承了大量“礼”的思想,尊卑等级的差别更加明显,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无疑就是最好的证明。虽然在儒家理论中也要求君主体恤臣民,父家长要善待子女,但从程度上讲与要求臣民的忠和子女的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种差别势必造成在国家治理上的偏废和不公,对此儒家坚信通过道德的方式使可以化解的,起码可以使民众安于现状从而维护君主的统治,不致破坏社会存在的基石。2.法家诞生于一个“礼崩乐坏”的时期,这个时候“礼”在面对诸侯国的互相征伐和动荡的社会局势时就逐渐显得力不从心,法家顺应形势推行“奉法而治”的方针,采用一种强势的手段来统御民众,通过严刑峻法来贯彻君主的意图。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使之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一个不容侵犯的形象是法家需要解决的问题。韩非的法治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罚,即使王公亲贵也不例外。当然韩非的法治不同于我们今时今日的法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不可能作到真正的人人平等但是法家毕竟主张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不受特权尊卑的影响,强调推行法治必须一视同仁,依法赏罚、量才录用、论功行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君主不要以自己的好恶来治理国家。
尽管在政治生活中法家也要求人们不做超出自己本分的事情,但是对于渎职者和越权者一样要受到惩罚,这就是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既不懈怠也不妄为的状态,比之儒家的愚民政策来说还是具备其自身一些积极意义的。虽然儒家和法家思想相互对立,但从中国古代历史的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大多标榜自己走的是儒家路线、以德治国,而实际上都采用了法家的法治方法来治理社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中国号称礼仪之邦,喜于道德而恶于刑罚乃至忌谈法律,以德治国会博得圣主贤君的美誉,以法治国大多只能获得残暴不仁的恶名,当然这与法家大力推行严刑峻法也不无关系,法律过苛过严有时只会适得其反。事实上中国古代治世理论是道德和法律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过程,双方各有各的作用与功能,通过对儒家和法家思想的比较可以客观、全面地把握儒家和法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功过是非。
儒家与法家的区别篇三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转载)
一、所谓的儒家,是以“兴经”为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以尧舜作为祖先,以周文王周武王作为圣君,以孔子作为创始人,最注重道德的学派。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
先秦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孔子-以人入理,突出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他的思想主要包括等级法律观;重德轻刑观;“为政在人”论;犯罪预防观;用刑适中论;“父子相隐”论。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他的思想主要有养民富民的经济立法主张;省刑慎刑的法刑观;辅贤伐暴的君臣关系论;贤人和良法并重的人法关系论。荀子-沟通礼法,使礼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荀子的思想主要包括礼法论,德刑论,人治论。
2. 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礼治观。
主要内容:德礼优于行政;注重教化,恤刑慎刑;为政在人,贤人治国。3. 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认为人治是由德治和礼治派生的。
二、所谓的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
法家的法律思想特点主要表现在:
1. 关于法的概念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规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2. 关于法的性质法家认为法具有强制制裁性,法具有客观公平性,法具有严格等级性,法具有时代民情性。3. 法的起源是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4. 法的作用主要有定分止争,禁恶止乱,制民胜民和尊君、独裁。
三、由此比较得出儒家和法家的异同点如下:
1. 先秦儒家和法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相同,他们的思想里都闪烁着民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
2. 在对待当时社会的现实方面:儒家坚持传统的治道,认为治理百姓应该以礼以德,不应该以法以刑。儒家在治国之时没有认识当初的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点上看来,儒家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是保守消极的。而法家认为,应该以法治国,人性是“好利恶善”的,从历史进化的角度来推行法治的必要性。所以,法家当时对待社会现实是积极的。
3. 儒家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这也是作为“仁政“之所以可能实行的依据。法家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而且人的恶性是不可改变的。4. 他们两者所维护的制度不同。儒家所维护的是特权的礼治,是贵贱有序,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儒家所维护的也就是贵族利益的制度即分封世袭制度。法家的法律观就是要充分认识法的重要性和发挥法的作用,维护的是新兴地主阶级建立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制度。
5. 儒家和法家在统治方法上面不同。儒家主张的是礼治、德治、人治,所以他重礼和德而轻法。主张恤刑甚杀的刑罚观,在预防犯罪上用教育的手段为主。法家注重的是法治,甚至会夸大极端法律的作用。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重法重刑来预防犯罪。
儒家的主张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一向指责法家卑鄙、粗野;而法家则总是指责儒家书生气,不切实际。
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 内容提要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一个时期,曾被外国的一个学者称为轴心国时代。刑法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主体,在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即是法。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简略地介绍了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基本情况、政治主张。然后,第一部分阐述了先秦时期刑法思想的渊源,介绍了礼与刑的起源,论述礼与刑的关系。第二部分则重点讲述了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的内容。儒家与法家基于对人性、社会现实及政治主张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刑法思想。第三部分主要对儒家与法家的刑法思想进行了分析对比,从而说明两家刑法思想对立的同时又有一些交流与融合。第四部分强调两家刑法思想对当代刑法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做到古为今用。
儒家与法家的区别篇四
;[关键词]权力观;先秦;儒家;法家权力观是人们对权力的来源、作用的认识及如何行使权力的基本观点。在任何一个等级制社会中,权力的产生、分配、运作,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切身利害。制度形成的经验表明,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存在其路径依赖[ ]。考察我国古人关于权力问题的主张,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我国后世社会制度变迁背后的许多思想渊源。中国的封建社会从春秋始至1911年止,时间跨度长达两千多年,虽然持续两千多年,但社会权力结构稳定性极强。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虽历经无数次王朝更迭,治乱循环,但自秦始皇那里开创的一套统治国家的制度体系一直沿用了下来,后世制度大抵在此基础上修修补补,这种“汉随秦制”的历史现象被西方的社会学家称之为没有进步的历史循环。稳定的历史现象背后必有一套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在支撑。中国封建社会的权力观念的思想来源中,以儒家和法家两派的影响最大,后世常把其对中国封建制度的影响称之为“外儒内法”,这两派的思想主张最早形成于先秦时期的春秋战国。
一、关于权力的来源
先秦儒家对国家权力的来源有三种观点:一是君权神授。认为君主的权力是神的授意、上天的安排,这是春秋战国以前就已经存在的权力来源观念,孔子称呼周朝的末代国君为“天子”正是这种观点的体现。二是君主“以德配天”“有德者治天下”,行德教和仁政者为王。诚如孔子言“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孟子亦言“唯仁者宜在高位”。三是救灾济困,保护百姓是政府的神圣使命,遵循此行事的国家机构可得到人民的拥护。在先秦儒家的学说里,得上天之命的君主同时被赋予了“救世”的使命,君主得到上天青睐不仅是依靠与上天的血脉相承,还有超凡的个人魅力。荀子的礼法起源论就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它认为“人生而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一国之君是“管分之枢要也”,他的神圣职责是除祸救患,消弭人间纷争。“人君一出,则群生皆得其命”。
二、关于权力的作用
先秦儒家的学说里,君主的权力被赋予了“救世”的使命,他的神圣职责是消弭人间纷争,救灾除祸,令天下百姓“皆得其命”。君主是救世之主,权力是“正义”的,是利于天下百姓的。而在法家看来,权力则是君主巩固中央专制集权的利器,“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所以韩非提出国君应集国家的大权于一身,达至“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目的。
三、关于权利的运作
法家学说在强化中央集权的主张下厉行严刑酷法之治。韩非强调君主要集权力于一身,必须“以法为教”,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通过严刑重罚让民众顺服。这种主张青睐于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可预测性。但高度专制集权下的法制,对执政者有利,但却将人民的处境陷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所以中国历史上对法家的法制评价多呈负面。
四、关于权力制衡
权力是一种具有支配性管理作用的力量,具有强制性和不对等性,天然地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在现实政治中,封建君主是终极意义上的权力垄断的主体,身兼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如果他一旦滥用权力,造成的危害将非常惊人。儒家对君主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论述,让其在权力运行的制约上陷于很不利的境地。既然君主是救世之主,权力是“正义”的,权力主体的一切所为,也被贴上了“正义”的标签,“大德者得其位”,圣人执政,制约完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而法家理论下的权力制约更无从谈起,君主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权力的所有者与执行者合于一体,权力制约的主体和对象合二为一,制约关系无从建立。
既然倡导以德治天下,保民而王,儒家的思想者就不能对滥用权力的现实危害视而不见。作为补救,他们提出了以德治吏,希望通過强化统治者阶层的道德修养实现权力的正义本性。儒家提出士人的素养标准要高于一般平民。“士”当“志于道”,要“以道士君”“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论语 泰伯》)。为“一国兴仁”,为“天下兴仁”,要“泽加于民”“兼善天下”(《孟子 尽心上》)。国君则“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孟子 公孙丑上》)。要“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行仁政,守天道,顺民意。在权力的制约上再度强调了道德的关键作用,儒家的仁义礼智、温良恭俭更一度成为封建社会选择官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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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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