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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篇一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各科室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教部。
医教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分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教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教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管理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教部。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教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医疗纠纷讨论。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组织院内医疗纠纷评析的目的:
⑴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对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提出意见。⑶对医疗纠纷的性质进行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教部报告,事后必须在医教部备案,在医教部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病人主管医生不及时抢救、不及时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经过院内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教部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确认后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于个人技术水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可经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予重新认定)。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评价讨论认为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 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决定后,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经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决定可处以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0.5年0至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20%→10% b段、3万元(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15%→5% c段、5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4% d段、10万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承担5%→3% e段、15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2%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按照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办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4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半年,护士长(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则免于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实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务会研究,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教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教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纠纷、事故管理小组的评析及决定;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0.5个月管理津贴并通报批评。
漳州市第三医院
年12月16日
2013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篇二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3.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书面及时上报医务科。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工作内容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科负责收集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5.已经申请专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为准。6.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1)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2)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3)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5)确定有无免除或从轻追究的情况。
第四章 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程度鉴定程序
1.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小组成员组成按大外科、大内科系统分类,由技术鉴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抽取人员参加。每次不少于9人。
2.每次鉴定由医务科负责主持。对参与鉴定的人员提前一天通知。3.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临时主任。4.医务科汇报医疗事故(纠纷)调查、处理情况。
5.参与鉴定的人员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研处,商讨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认定相关责任人员。
6.无记名投票决定医疗纠纷中责任人员的责任等级以及有无降低赔偿金额情况。7.由鉴定委员会临时主任统一汇总鉴定人员的评判意见,形成最终评判结果,当场宣布鉴定结论。
8.医务科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医院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请示处理。9.按照本办法细则中“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程度分级
1.严重差错(重度责任):指医疗事故(纠纷)损害后果完全或者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完全或主要作用;
2.一般差错(中度责任):指医疗事故(纠纷)损害后果主要或者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或者轻微作用;
3.医疗缺陷(轻度责任):指医疗纠纷、争议非医疗诊治行为引起,而由其他因素造成;
4.医疗意外:指医疗纠纷、争议难以防范或预料,非医疗诊治行为引起。5.对不积极配合医院协调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相关责任人员提高一个责任等级处理。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1.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2.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3.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4.相关科室主任必须主动、积极参加医疗纠纷处理。鉴定或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当事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参加。由法院判决的医疗纠纷,开庭时当事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出庭或参加旁听,并尽可能组织科室医生旁听。
5.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6.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第七章 建立科室安全基金
1.按院、科二级负责制原则,对发生的有赔偿的医疗争议由医院、科室、个人共同承担。
2.建立科室安全基金:医院根据科室医疗风险程度、科室人数、建立科室安全基金。提取标准:科室每人每年300元、安全基金由财务科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第八章 奖励办法
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每年2-3月份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相关科室的备案材料,对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讨论并进行无计名票决后实施。
在本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赔偿的科室,医院从科室安全基金中提取50%发放科室医疗安全奖;医院另外奖励所在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发生医疗赔偿的科室,但赔偿金额不超过科室安全基金50%,提取剩余额的50%发放科室安全奖;赔偿金额超过科室安全基金50%,不发放科室安全奖,如有剩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科室安全基金。
第九章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告诫谈话;降低考评等级;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移送司法机关等。
1.经法院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解决的有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按法院判决或鉴定结论进行处罚。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不再进行调整。
2.凡因私自请会诊(出诊)、私收费、私自带教、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等原因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3.因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经济赔偿,首先扣除责任人800.00元作为基础责任扣款(不足800.00元的按800.00元计算);责任人承担剩下赔偿金额的10%(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总收入的30%,从奖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分期从工资中扣除);责任科室主任承担剩下赔偿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1000元)。责任科室承担剩下赔偿金额的20%,从科室安全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从科室奖金中支付(科室最高限额为5万元);其余部分由医院支付。
4.涉及多个科室或同一科室多名医师的,各科室或个人各自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由医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鉴定讨论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数。5.在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因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直接诉讼至法院等原因暂时不能结案的,待结案后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6.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医生和科室主任,除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外,根据给医院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作以下处理:
(1)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1次,取消当事科室、科主任、当事医生年终评优资格。一年内个人赔偿总金额5万元以上的,当事医生待岗学习3天。
(2)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2次,除取消当事科室、科主任、责任人年终评优资格外,扣除科主任1个月职务津贴;一年内个人发生医疗事故(纠纷)2次或赔偿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当事医生待岗学习7天,一年内不得晋升。
(3)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3次,除取消当事科室、科主任、当事医生年终评优资格外,扣除科主任2个月职务津贴;一年内个人发生医疗事故(纠纷)3次或赔偿总金额20万元以上当事医生待岗学习一个月,两年内不得晋升。
(4)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4次,除取消当事科室、科主任、当事医生年终评优资格外,扣除科主任三个月职务津贴;一年内个人发生医疗事故(纠纷)4次或赔偿总金额30万元以上,当事医生调离工作岗位。
7.事故责任人涉及刑事、行政责任时,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8.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9.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最高不超过2000元)。
10.当事科室、当事人对自己承担的责任有异议的,在纠纷处理完毕后15天内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医疗事故(纠纷)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1.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或死亡所引起的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2.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或特殊情况,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3.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40%。
4.由于社会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赔款金额明显偏高,经本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鉴定后,因社会因素医院减免患者的医疗费用等,科室及个人不承担经济补偿的部分。如虽无医疗过失、不足,但因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医患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40%。
5.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意外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如自然灾害及设备原因等外部因素)7.原因不明无法定责的其他事件。
第十一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1.患方投诉登记;
2.当事人员和科室的书面材料; 3.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及处理记录; 4.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5.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6.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附则
1.医院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2.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因科室责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免除的患者的医药费用不计入科室收入。4.待岗学习期间,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外,须参加医院的医疗质量督查和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务科。
2014年03月12日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篇三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科主任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十、县卫生局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单位要予以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因责任问题引起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1的罚款,二级以下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0.5罚款。因技术问题引起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二级以下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
十一、医疗单位对医疗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机构、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的,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组织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篇四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沿溪乡卫生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县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县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评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1)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3)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
1、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2、县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
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 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
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 e段、10万元以上:5%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5万元(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第十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0%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5%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0%
d段、10万元以上:15%
一、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基本合格,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额度在2—5万(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不合格,停聘3个月,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分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第十七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三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5%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30%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5%
d段、10万元以上:20% 第十八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2%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7%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2%
d段、10万元以上:17% 第十九条 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
第二十条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辞退,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第二十一条 停聘、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卫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大于5万元(指单起,下同)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第二十三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医院分管院长扣除一年岗位津贴,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应辞职,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辞职,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10%。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6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效益工资20%,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包括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评析,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考核总分20分。
第二十七条 卫生局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并纳入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纠纷信息来源;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沿溪乡卫生院
2016年1月2日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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