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某一段时间内的活动或经验进行回顾和总结的一种方式。总结是一种理性思考和自我反省的过程,我们应该真实客观地评估自己的表现。小编精心收集了一些优秀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一
时光荏苒,岁月流转,转眼间20xx年已经过去一半了。我于20xx年x月x日进入xx集团水务部xx项目部业已满一年了。
回顾今年半年的工作,在工地领导及各位同志的帮助下,在思想意思、工作能力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这里衷心的表示感谢。
为了更好的做好自己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现将过去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在去年x月份我进入水务部xx项目部工作,在工地一年的时间里,使我对图纸、仪器、工程质量要求、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有了进一步认知。
1、在图纸方面使我认识到,在施工之前要仔细查看图纸,把图纸的每个细节都要了然于胸,不懂得地方要及时请教同事或领导,不能想当然施工。要做到按图施工,百分百确定以后再施工。但凡有图纸更改,以及有施工图不符的地方,必须详细记录。
2、在仪器方面让我知道,算数据时要专心,算完必须复查,以免出现错误,在使用仪器的时候要专心致志,仔细观察确认好数据后要赶紧记录,以免前后观测的数据在脑子里面混淆不清,仪器要经常效验,保证准确度。
3、在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要严格要求,不能差不多就行。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严格要求自己以及施工人员,精益求精。
4、在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方面,再进入施工现场时要佩戴安全帽,注意安全。抓好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现场,做好施工成果的保养与维护。
在这半年年的进展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以前没有碰到的新鲜事物,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并着手解决了一系列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多向领导汇报自己在工作中的思想和心得,及时纠正和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
1、做好四勤:勤思考、勤跑腿、勤动手、勤问,对工作负责,有责任心,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
2、坚持每天写施工日记,对每天的工作内容及工程进度做出总结,以便合理安排明天的工作。要在工作中学习,补充课堂上没有的知识,做好总结记录。
4、在工作期间要比以往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吸取工作经验;在工作闲暇时间多看施工规范,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后的工作要求自己,但求更好。
以后工作期间不管在任何岗位,都要努力工作,与其他同事进行良好的配合,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总结与反省,鞭策自己充实自身,提高自身素质与技术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公司同成长、共进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二
为全面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我站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顺应**建设发展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振奋精神,较好地完成了**年工作目标,有效提升了我站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突出监督重点,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点监督和主动服务力度。
今年我站的工作重心还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上,我站认真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把造福于民、服务于民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三个百分之百”监管措施为强有力抓手,扎实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确保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现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永久性标牌、百分之百远程视频监控,保质保量地完成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我站认真组织协调好全市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工作,每月初及时向省质监局上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并于8月7日向全市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以确保我市主体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能够实现百分之百远程视频监控。
全年共开展了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巡查四次,累计对在建的13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的64个单位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检查,共下发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33份,保障性安居工程执法建议书6份。积极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的迎检工作,大力提高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程质量水平。
9月初,我站举办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大规程宣贯学习班》,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约200多人参加此次学习班,对省安质监局出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规程》进行了系统的学习,指导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施工和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创新质量监督制度、强化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工程参建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改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省住建厅制订了《**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我站在认真贯彻执行过程中,不仅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落实贯彻,还推而广之到我站监督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中。
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质量追溯;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工程检测质量责任。同时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状况和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和有效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三)优化监督模式,扎实推进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
调整监督模式,开展对结构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过程的重点抽查和对子分部、分项等工程的不定期巡查,实施以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将日常监管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手段相结合。推行结构隐蔽监督检查前的告知制度,确保验收程序规范,质量责任明确。加大现场对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及施工过程隐蔽记录、监理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抽查力度以及对不同工艺、工法在地基施工阶段中运用效果调研,形成适应于本地区的措施和监管办法。
完善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重点工程、商品房等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分类监管架构,推进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重点监管,形成以监督小组为核心,利用远程视频监控跟踪施工现场形象进度,每季度派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督查小组进行全面巡查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保证民生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重点工程的监督,尤其加大了对我市高新产业园区项目的质量监管,对重点工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报监工程的监督覆盖率100%,要求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xx0㎡以上的工程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四)完善监督手段,有效提升质量监管效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三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7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8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2.0.9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0.10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11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12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14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
3.0.1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3.0.2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0.5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6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0.8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0.1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0.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4.0.3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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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各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我公司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年初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认真努力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安排具体汇报如下:
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今年上半年共完成各项建筑材料批次,其中常规试验部分有:钢筋原材1414组、钢筋焊接2843组、砂103组、石子76组、水泥物理性能100组、砂浆抗压1780组、混凝土抗压17495组、混凝土配合比209组、砂浆配合比42组、电线电缆83组、开关插座59组、管材28组,检测数据及报告准确率大于95%。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上半年完成的检测任务量比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9%;各项检测任务量的增加,直接反应出了今年全市建筑市场继续扩大的趋势,面对这一形式,我们将解放思想,抓紧机遇,积极开展各项检测业务,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上半年5月滁州市市场技术监督局检查组对我公司进行检查,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我公司积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有关试验人员对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切实保证各类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检测业务的独立性,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进一步提高。同时对试验室人员定岗定责、合理分配试验任务,制定了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真正做到了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我公司下半年积极完善资质延期工作,该项工作尤为重要,涉及到检验检测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继续完善好《程序文件》新版的工作;确保修订后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2、进一步加强试验人员操作技能,定期组织省建科院专家来我公司集中学习,提高试验人员学系技术,学业务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公司良好学习氛围。
3、努力完成下半年试验工作目标,保障全市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可靠数据,按照“科学、严谨、热情、高效”的管理思想积极开展各项检测检验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五
****年,站党支部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抓住“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这个契机,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进取,不断创新。经过努力,逐渐建设成为了一个“学习型、服务性、创新性”的基层党支部,为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一)按照局党委要求,组织好各类学习活动。
今年,我站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包括:组织观看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忠诚与背叛》及以优秀党员杨善洲同志事迹原型改编的电影《杨善洲》,学习了xx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学习贯彻了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开展了“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建设领域道德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及“道德讲堂建设”等活动。8月初,我站党支部还组织了在职党员赴遵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考察学习。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
质监站党支部是一支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的党的基层组织,现有党员18人,其中在职党员13人,退休党员5人。一年以来,支部重点夯实基础,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明确任务,从严要求,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在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党员,*月*日我站党支部向局党委上报了《关于质监站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请示》,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思想建设。
在支部队伍建设过程中,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学管理,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一是认真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部门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意识;树立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责任的意识;树立抢抓机遇、与时俱进的发展意识;树立奋发有为、务实高效的进取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心系群众的宗旨意识;二是加强培训学习,我站党支部自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每周定期召开党员学习讨论会,切实加强理论水平的提高。三是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在检查中采取灵活有效的手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检查中树典型、树标杆,既要发挥标杆的带头作用,又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四是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监督形象。
(四)完善体制创新,推进党的组织建设。
结合我站党支部工作职责,从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我站党支部多次召开会议,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四个方面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了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完善了依法行政和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完善了政务公开方面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完善了廉政建设长效机制。今年,我站党支部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
(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
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采用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其试验检测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分阶段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防止因施工建设引发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等危险。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具、设备(含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非标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自检及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六章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和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试验检测单位包含:第三方中心试验室、桥梁隧道监控量测、桩基检测、隧道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机电检测试验单位等。
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后15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还应当将其现场工作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并书面向委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情况。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上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鼓励、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
(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七
用以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著名地点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颜色为蓝底(绿底)+白图案,它们能帮助驾驶者定位及辨别方向。蓝底色指路标识通常与城市道路有关,而绿底色指路标识则与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有关。
警告标识。
交通警告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中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四种。公路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指示标识。
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标识能为驾者指引正确的行车方向和车道,避免交通违章。
禁令标识。
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标志,大部分为白底+红圈+图案压红杠+黑图案。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八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
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九
20xx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_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x项,其中房建工程x项,建筑面积x万m2,工程造价约x亿元,市政工程x项,工程造价约x亿元;工程竣工备案x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x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x起,死亡x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x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x台;共x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x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x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x次,检查施工单位x个,监理单位x个,机械设备x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x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x起,处理完毕x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x起,处理完毕x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十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附件:(1)工程概况表(略)。
(2)交通建设工程注册登记表(略)。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略)。
(4)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副本(略)。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略)。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范、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略)。
(7)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略)。
(8)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安排、建设管理机构图(略)。
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申请表由项目法人填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篇十二
20xx年,我站以维护_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重要举措,以开展“三大活动”、“精准扶贫”、“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抓手,紧紧围绕县目督办下达的20xx年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工程建设实际,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管控,基本实现了工程质量总体达标,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具体工作如下:
20xx.年,我县辖区内新增受监工程14个(处),新增受监面积约万平方米;跨年度受监工程10个(处),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全年累计受监工程24个(处),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9起,竣工面积约万平方米,实现报监工程受监率100%、工程质量合格率100%的目标。全年共完成建筑材料检测8421组,完成检测费收入约52万元,其中不合格材料89组,已完成监督抽测和整改完毕。
1、加强业务建设,努力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今年,为了提高了单位整体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我站创新讲学方式,采取“监督员轮流授课”方式,由监督人员自己准备培训材料报站办认可后进行授课,每周组织全站职工参加业务学习,每月由站办针对学习内容出题考试,考试成绩排名后2位的要补课补考和影响目标考核。同时我站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加强新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宣贯和学以致用。20xx年我站共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累计30人次,聘请专家教授宣讲、授课和督导6人次。
2、加强思想建设,努力提升单位内外形象。
今年我站在抓好班子内部思想建设,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上下同心,班子战斗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以“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建设、“三大活动”“整治四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廉政文化进机关”为契机,努力抓好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政警示教育,落实监督制约措施,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杜绝了以权谋私及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促进了职工思想态度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从根本上改进。一是利用手机短信推送廉政要求和温馨提示近百条,特别加大了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点的推送频率。二是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制作廉政宣传展板2个,led不间断滚动显示,组织廉政知识问答1次。三是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今年组织全体党员和职工3次集中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2部,每人书写心得体会1份。
3、加强支部建设,努力做好精准扶贫、两学一做及关工工作。
今年我站以“产业扶贫”和“基础建设”为抓手,认真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确保扶君乡黄家沟村整村脱贫不返贫。
二是推进黄家湾村党员示范工程及村集体经济建设,投入建设资金近3万元;
三是春耕时节为黄家湾村村民送上化肥等生产耗资2500余元;
四是组织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安全生产等政策、知识宣讲会2场。
五是积极开展城乡支部结对共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党日活动4次,上党课2次,集中学习教育6次。在开展志愿者服务方面,先后2次深入黄家湾村、建设路社区,开展了“扶贫济困”、“关爱留守儿童”等党员志愿者服务,慰问和支助贫困家庭4户,留守儿童3人,花费近5000元。在关工工作方面,探望留守儿童1500元,组织单位职工子女集中参加住建局统一组织的各类关工活动开支8000元。
1、加大宣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人心。
为进一步提升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我站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举措加大对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宣传,一是制作《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手册》近1000本,利用平时巡查、安全生产月等时机,深入到各施工项目,将资料发到相关的管理人员手中,还成立专门的宣讲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交流学习。
二是利用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日,我站要求各项目悬挂宣传标语近40幅,印制宣传资料近20xx张,指定工作人员到集中宣传点进行了发放。
三是定购《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500册,发放到各项目施工一线工人手中,各项目部针对手册内容开展了安全教育。
四是组织参加质量安全学习培训。今年共组织全县部分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成都、南充学习观摩3次,在xx微电影基地举办施工质量安全和示范样板间观摩学习会1次,共有200人次参加了学习。
按_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要求,我站今年以来,以“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健全监管机制”为主线,不断强化举措,确保了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一是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切实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竣工永久性标牌制度,今年新增报监工程14(个)处全部签订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新增竣工工程全部设置了竣工永久性标牌。“两书一牌”落实率100%。
二是加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作,在工程竣工监督中,将信息档案的建立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凡未建立和移交信息档案的,一律不得出具监督报告。今年新增竣工工程均建立和移交了信息档案,“一档案”落实率100%。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在办理报监手续时,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组成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对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严格审查,相关单位和管理人员对质量终身责任进行了承诺,切实做到单位和人员责任明确。
四是认真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今年以来我站共开展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查、“地条钢”等不合格材料排查清理2次,累计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189份,累计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35人次,查处伪劣建筑材料、不合格设备2起,约谈施工企业1家,监理企业1家,确保全县工程质量形势基本稳定。
五是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按市质安站混凝土裂缝、屋面渗漏等专项防治措施、防治要点、操作指南等技术性文件,认真组织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并在监督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防治。六是推行样板引路战略,积极打造示范工程和工法样板区,今年共打造领秀城模板支撑系统、鸿华金钰苑楼梯间现浇样板间、北城印象现浇板钢筋隐蔽样板间等样板示范间5个,指导xx微电影基地打造市级标化工地1个,已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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