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读后感绝不是对原文的抄录或简单地复述,不能脱离原文任意发挥,应以写“体会”为主。什么样的读后感才能对得起这个作品所表达的含义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读后感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知识产权读后感篇一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读后感篇二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自主创新在70%以上。其背后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撑,就是他们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发明创造能得到应有回报。在这方面,我们正面临着紧迫任务。2005年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排名中,我国由2004年的24位降至31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科技竞争力由2004年的24位降至28位。如果不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保护是向“智慧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四、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估中国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读后感篇三
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2、演绎作品: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
3、合作作品: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包括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4、作品: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职务作品:作者为完成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6、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
7、口述作品:指以口头形式创作和表达,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学艺术作品。
8、文字作品:指用文字或其他等同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
9、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其他乐曲、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表现形式为乐谱。
10 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或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
11 著作权的转让:指作者财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12 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3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4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识。
15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识。
16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类、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同一商标。
17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相互近似的商标。18 商品商标:指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19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授予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20 商标管理: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21 注册商标: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2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3 商标异议:对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24 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
25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
26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7 专利的含义:(1)从法律意义上:就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2)从技术上说: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具有独占权的专利技术。(3)从保护内容看,指的是记载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之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者照片等公开的专利文献。28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改进发明。
29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0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其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31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2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33 专利权: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二、简答
1、商标权续展的概念及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续展的规定
概念: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注册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未提出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核准后 给予公告
2、知识产权的特点
①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享有,权利人依法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②法定时间性(法律保护的有效期)(4)严格的地域性
只能在取得知识产权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不受域外保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是因为知识产权极易传播又易携带,又可利用而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特殊性。
3、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内容:
4、商标权的内容
(2)同为绝对权利,但著作权的独占性、排他性相对弱于物权
(3)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物权是不作为方式,著作权是作为方式
(4)物权的绝对性具有完整性,著作权的绝对性不具有完整性
(6)权利主体不同。
6、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7、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二)公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3、起算时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4、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组着死亡之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期限
1、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50年内没有发表的们发了不再对其保护
3、该项规定还适用视听作品、摄影作品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到底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明确,如果是公民的,适用公民的保护期,是法人的,适用法人的保护期。
8、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9、邻接权的概念及内容 10 表演者权的概念及内容
30 我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概念及其内容
三、论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2、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概念及内容,并分析我国此项规定的完善性
3、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及内容及其完善性
5、我国对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及其完善性
6、邻接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7、我国著作权法对财产保全及举证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及完善性
8、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内容及其完善性
知识产权读后感篇四
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0]177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2010]159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型芜湖建设。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业品为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信誉和社会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
我县开展专项行动要按区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工作任务
要以各类商品流通集散地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工业设计产品等为重点产品,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加大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一)坚决打击反复、群体、恶意专利侵权行为及假冒专利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中,要加大工作力度,防范和打击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对群众反映大、影响坏的专利侵权假冒产品生产销售点,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要注重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通过“12330”公益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注意追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方便快捷、业务宽泛的优势,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做好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努力打造专项行动中接受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的主要平台。
(三)切实加强跨县(区)跨部门执法协作
我局根据协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积极协调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要深化与商务、公安、工商、版权、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
(四)切实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我局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积极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探索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满足权利人与社会的需求,提高办案效率。
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切实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要广泛宣传“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引导公众充分运用这一资源,为权利人与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20日)。我局按照本方案制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月9日至2月28日)。我局按照专项行动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10日)。我局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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