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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物业车场管理(优秀16篇)
  • 时间:2024-01-11 10:52:57
  • 小编:小胡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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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物业车场管理(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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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物业车场管理(优秀16篇)
    小编:小胡职鉴

自然景观是人们与大自然相互交融的载体,它能够给予我们力量和灵感。总结要注重思考和总结,而不仅仅是解释过去的情况。这是一些健身锻炼的方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物业车场管理篇一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3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自招投标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确认书。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小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小区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相关资料。

4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三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5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

第五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二)服务质量和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二)撤出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者依约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六十一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九)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十)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的物业保证金应当交存到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六十七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六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垫支。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存物业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业主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业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相邻业主损失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七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八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八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八十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八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应当包括使用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对账制度。

8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标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拒不交纳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拒不制定或者不公示临时管理规约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房屋外貌或者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并处所收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2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拒绝、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一百零六条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会)发布日期:2015年04月30日实施日期:2015年06月01日(地方法规)

物业车场管理篇二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

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具体行为来综合考虑。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实践中要认定究竟是“场地使用”,还是“停放保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依据。比如深圳市政府1996年9月24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对车辆停放是否为保管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停车行为的具体特征,即车辆是否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的行为来确定。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已拿前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不具备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如果有的小区在停车场在管理过程中,由停车场管-理-员凭证放行,车主只有凭证方可将车从停车场提走,或者由车主在车辆停放时将车辆钥匙及行车证明交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控制了车辆,表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事实上对保管达成了合意,应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因此,要正确判断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了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外,关键在于车主将车辆是否交付给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若交付给物业公司控制,则保管关系就成立,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一种车位租用关系。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律关系不仅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区别,就连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大陆法系国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区分的一清二楚。

至于有的车主提出以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来认定保管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停车收费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费依据,但停车收费依据仅能证明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而对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因而也就不能以单凭停车收费依据来认定是否为保管关系。

四、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丢失、损毁后的赔偿责任认定

当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丢失或毁损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赔偿责任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也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因此,在处理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纠纷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倘若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应当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保管职责,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不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特征确定赔偿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纠纷,在当事人之间未对车辆停放为保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物业公司在车辆停放期间是否实际控制车辆来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文所述,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物业公司出具了提车单证或凭卡放行”、“交付钥匙”、“交付行车证明”等行为的,可以认定物业公司通过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相关凭证等行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的丢失、毁损按保管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

(三)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是否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责任是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并不涉及业主的个人特定财产的微观安全保卫之责。毕竟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收取微薄费用的,如把小区内的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进物业公司的`义务范畴,对物业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不对价的。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特别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经审理,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防范工作仅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约定义务,当发生车辆丢失等事故时,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免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约定并结合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职责,要确定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2)对于承诺24小时远红外监控的小区,是否保障了监控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3)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5)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或要求,但物业公司未予以理会;(6)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五、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他人侵权行为竞合时的责任承担

笔者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前文所述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确定,在无法确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应通过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保安义务来认定。在通过因果关系分析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对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因盗窃具有私密性,不应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应根据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对于车主能否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又要求侵犯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系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但其请求债权得到实现后,其无权再起诉其他债务人。因此,作为车主来说,其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如车主起诉侵权人后由于侵权人无力偿还,致使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的,其同样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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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车场管理篇三

早上7时不到,通往南宁市振宁花园小区门口的道路上已经熙熙攘攘——原本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的密密麻麻的车辆开始往外移动了。由于小区停车位配套严重不足,这个上世纪90年代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正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停车难。而这个问题并非振宁花园独有,自2015年以来,南宁市民买车的速度迅速增长,停车难已成为困扰新老小区的普遍问题。

振宁花园的住户梁先生反映,该小区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一到晚上,小区道路都停满车,来往车辆非常多。

1月7日上午7时许,记者围绕振宁花园小区各道路走一圈,发现小区内道路上、居民杂物房门前、店铺边上的'角落等凡是有点空地的地方,都挤满了车辆。不少车主抱怨:小区停车位明显不够,至少有一半车主没法停车,要么停在小区道路上,要么停在小区外面的空地上,时常被管理者“警告”。

“我们希望物管能根据车辆增长较快的现状,好好规划停车位问题,配置更多停车位。”采访中,有业主认为,将绿地改成停车场可解决一部分停车难问题。但不少无车业主强烈反对,认为这是占用公共用地满足部分人利益。

振宁花园小区物管——振宁物业公司秩序管理部韦部长介绍,该小区共有1000多住户,当年规划的停车位只有25个。2015年,小区车辆有所增长,物管增加了70多个停车位。2015年起小区私家车递增加快,至2015年底小区内车辆已达200辆。

据物业公司办公室一罗姓工作人员说:“很多业主没租到固定车位,回家晚了就把车随意停在附近道路上,给物业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少数业主还时常和保安发生口角,有的甚至动起手来。”

据悉,在南宁,不管是老小区还是新小区,因“停车难”导致的各种矛盾不仅给物管带来了繁重的管理压力,也降低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影响了生活质量。

福满花园小区业主的彭女士反映说,他们小区就是个典型。该小区物业公司陈先生说,当年开发商建设停车场是按照规划局规定的标准设计的,小区建于2015年,原有100多个停车位,但是2015年后业主买车速度非常快,小区车辆增加到500多辆,让物管措手不及,时常为停车问题伤脑筋。如今,“开发商只能在后期开发的住宅楼加建地下停车场,缓解小区业主停车问题。”陈先生说。

2015年后刚交房的奥海蓝湾小区有住户849户,目前共有停车位370多个。小区物管主管秦海鹰称,目前小区入住率为70%,两年内还能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但如果届时业主买车数量增大,小区能增加的临时停车位仅为20来个。

1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规划局了解到,规划部门对近年新建的普通住宅在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上有着明确的比例规定,但对于一些老旧小区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按照2015年制定并开始实施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时要按平均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0.6至1.0个指标停车位来建设。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住宅规划的工作人员说,南宁市要求纯住宅小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86个停车位。

自2015年以来,南宁市民购车速度迅速增长,原有的车位配置已不能满足需求。对此,南宁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科工作人员称,每个小区要求和标准不一,因新的技术规定仍在修订中,目前只能按2015年的标准实行。

“很多市民都认为目前的停车难问题是因为配备数量不够造成的,其实不然。我们在普通住宅的停车位设置上是有一定标准的,而眼下的停车矛盾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后期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名建筑设计人员这样说道。

不少小区的停车难问题让管理者感到头疼。对此有物业公司表示,小区物管及车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科学划定停车位。新建住宅小区,建议开发商、规划设计部门从发展的角度考虑车位规划设计问题,适当调整规划建设车位比例和建设形式;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建议有关部门在其附近规划建设新的停车场,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也有业主认为,在小区内加建绿地生态环境砖可增加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物业车场管理篇四

这里面涉及都是比较广泛、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囊括电子通讯、网络交换、嵌入式开发技术以及电气自动化等技术。综合系统要前期需完成对社区必要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通过运算处理传送到服务端为住户和运营者提供居住和出行等公共服务。然而这系统必须建立在稳定可靠的物理设备上,而科马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诞生,为实现智能社区创造了有利的物质条件。

科马智能系统有2种管理模式,一种是针对封闭式的空间,另外一种是针对开放式的地带。而智能小区则是属于封闭式的空间管理。封闭式空间的管理模式是通过对出入口权限管理及空间内要素(商店、停车场、住宅、公园、游乐园)为基点,建立联系的、全面的综合管理平台,从而实现小区的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服务。

智能综合系统特点是呈树状结构从上之下的权限管理。充分考虑小区公共区、商务区、居住区、文化区等不同需求,建立融合物联网、互联网、移动通讯各种信息技术,发展小区社区公共服务、家居管理、楼宇管理、安全监控、现代商务等应用。

物业车场管理篇五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以其下属机构恒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半岛花园停车场之营业场所被侵占为理由而主张经营权被侵害的,其应对该营业场所享有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持有停车场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营业执照等虽对营业场所作了记载,但该证照仅系经营凭证,而非营业场所的权利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对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实际的权利。原告虽提供了两件公证书作为其对停车场土地享有权利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全部或大多数业主之间均存在不移转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不足以否定第三人所持有的房产证的证据效力。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其对停车场土地享有权利的事实不成立。原告既然不能证实其对停车场的土地享有权利,则被告及第三人对该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另外第三人所持有的房产证已足够证明其享有包括露天停车场在内的小区土地使用权,其依法拥有权属的土地交由被告进行管理。被告据第三人的委托对包括露天停车场在内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亦应为正常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依照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上诉至深中院

上诉人恒兆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主张的为侵犯经营权诉讼,而非场地使用权确权诉讼,场地使用权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原审判决通过推理将存在争议的场地使用权认定为第三人所有,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规则,也剥夺了上诉人在这一问题上的诉讼权利,直接导致了判决错误。二、上诉人的经营证照是上诉人享有经营权的直接证据,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前,其合法性不容置疑,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取得停车场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置被上诉人违法经营于不顾,而依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认定被上诉人是代第三人收取费用,并得出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其判决结果明显不合理。三、即使第三人拥有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第三人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第三人与另一企业法人恒兆基物业公司也存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三人是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恒兆基物业公司因此已申请了仲裁,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原审法院在没有审查第三人解约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是不恰当的。上诉人领取了经营证照,并为经营停车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上诉人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就剥夺了上诉人的经营权,原审法院对此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变相审理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的场地使用权问题,不仅有失公平,而且违反了法院内部的管辖分工。为此,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被上诉人停车场经营权的侵害;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

业主委员会称有权托管

被上诉人北方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认为:一、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规划许可证和第三人提供的房地产证书,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同全体业主存在其他特别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停车场的经营证照是上诉人的经营凭证,上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后,相应的经营权利也发生转移。

而且上诉人未从事经营行为,无权取得经营收入。

三、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人在原审未提出审查要求,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审第三人辩称:一、第三人与恒兆基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三人是基于对场地的使用权而委托被上诉人北方物业经营收费的,即使恢复第三人与恒兆基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因恒兆基物业公司与上诉人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本案也没有关联,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予采信;二、上诉人在出售房产时已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等同时转移给业主,第三人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拥有所有权,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第三人和原物业公司恒兆基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由第三人委托恒兆基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收费。在对恒兆基物业公司2001年度财务状况审核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记载恒兆基物业每年停车场收费为34万元,因此证明第三人一直在行使产权人的权利;四、上诉人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停车场的租赁者或承包者,其要求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没有任何依据;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纳入整个小区的经营管理范围,二者不能割裂;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人基于其拥有的产权,依法有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车场管理篇六

为做好管理区域内车辆管理,提供安全有序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车辆管理实际情况做好人员安排,包括小区车辆交通的疏导及管理人员、停车场维护人员和车辆收费管理人员等。

(二)车辆出入管理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及停放的车辆,宜采用出入卡证管理。卡证根据停车场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对居住在物业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其车辆多以办理年卡或月卡的方式管理,出入时只需出示年卡或月卡即可。外来车辆或暂时停放的车辆采用发临时卡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每次进入时发给一张临时卡,上面记录进入的时间、道口、车牌号、值班人等,此卡在车辆出去时收回。是否收费,应根据相关法规、物业类型、停车场性质和物业服务约定作相应处理。

(三)车辆停放管理

车辆进入管理区域后,管理人员应引导车辆停放。有固定车位而任意停放,或不按规定任意停放,或在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出现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劝阻。同时,车辆进入停放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车辆,观察车辆是否有损坏,车窗是否已关闭,是否有贵重物品遗留车内等,必要时做好记录并通知车主,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二、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1)车辆管理的交通标识及免责告示应充足明显,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完善的交通标识及提示既可以确保管理区域车辆交通的有序,又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车辆停放票据、卡、证及收费牌上的相关免责提示等则可以提醒车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且避免发生安全事件时引发法律纠纷。

(2)车主首次申请办理停车年卡或月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订停车位使用协议,建立双方车辆停放服务关系。协议上应对车辆是有偿还是无偿停放、是保管关系还是仅仅车位租用关系、停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等法律责任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在车辆出现刮损或丢失时引起法律纠纷。

(3)车辆停放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切忌堵塞消防通道。

部分车主为了方便,经常会将车辆停放于消防通道,或部分物业公司为了提高车辆停放收入,擅自将部分消防通道划为停车位,这样往往会导致消防通道的堵塞,严重影响消防疏散及抢救。因此,车辆停放管理应特别注意对消防疏散通道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符合消防管理的要求,绝对不能堵塞消防通道。

物业车场管理篇七

随着中国城市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汽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场的高效优质已成为静态管理的主要环节,而一套先进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将为停车场服务带来革命性的飞跃。根据新恒基国际大厦地下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情况,本司设计了一套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方案。此设计方案具有缩短停、取车的时间,增加停、取车的方便性,减少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数量,防止盗车事件的发生等特点,彻底解决了以往以人为主的停车场管理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使停车场管理步入智能化、科学化,达到了一体化的停车场智能管理效果。

一、系统概述。

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是现代化停车场车辆自动化管理的统称,是将车场完全置于计算机管理下的高科技机电一体化产品。我们使用的微波射频卡系统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具有方便快捷、准确可靠、保密性好、灵敏度高、使用寿命长、形式灵活、功能强大等众多优点。

本系统核心技术采用微波长距离卡自动识别技术。该装置分两部分:

一部分为微波信号识别装置,即出入口读写器,它可安装在控制车辆出入口处。另一部分为微波射频卡,系统为每一停车用户配备一张经过注册的微波射频卡,它可安装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适当位置或由车主随身携带,该模块内部有身份识别代码。当车辆到达车库入口8-10米处时,入口读写器检测前来车辆的微波射频卡内的身份代码(id),确认该微波射频卡属于本车场,则车库门迅速自动打开,车辆无须停车便可顺利通过,整个系统响应时间仅1秒。

整个识别、判断、车闸开启等过程均无须车主做任何动作,车辆也无须停下。避免了在车道口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系统真正做到了方便、快速、安全、可靠。

二、系统进出流程设计。

入场说明。

当车辆到达停车场入口处时,读写器自动读取用户数据,进而判断是否本停车场用户。如果是,系统存储记录该用户信息,同时车库门自动升起。司机开车入场,进场后车库门自动关闭,系统记录入门时间。

出场说明。

当车辆到达停车场出口处时,读写器自动读取用户数据,进而判断是否本停车场合法用户,如果是,系统存储记录该用户信息,同时车库门自动升起。司机开车出场,出场后车库门自动关闭,系统记录出门时间。

三、系统特点介绍。

树立全新的物业管理形象。

现代化的`高科技产品的使用,可以使企业的物业管理形象和知名度得到很大的提高。采用自动控制管理系统,无论从产品的造型方面,还是自动控制所带来的先进性及管理的科学性,都将会给物业管理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使企业成为科学管理的楷模。

不停车出入。

本系统采用长距离自动识别技术,通过快速、无线的数据采集,可实现车辆的不停车出入,最大限度地方便车主的使用。读卡迅速可靠,不受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和浮尘等环境因素影响,可全天候工作。提高了停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一卡一车,资料存档,保证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

采用自动控制管理系统,使用者均在电脑中记录了相应的资料,卡丢失后可及时补办。另外,如果用户持卡进入停车场时,只有先确认车场内没有以该卡进入的车辆时方可进入;同样,只有持卡进入过停车场的用户方可出场,这样可防止车辆重复出入及丢车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用户使用安全可靠。

微波射频卡由于其独特的读写特性和安全性能,具有极强的防伪能力,其储存的信息也不会象磁卡那样因磁性干扰和外部干扰而丢失、错乱,不会产生使用磁卡所带来因磁头磨损、磁粉脱落、灰尖等影响的麻烦,而且避免了接触式ic卡因芯片与读写器外露而引起的沾污、接触不良和外物损伤等而导致的读写不良现象,因而适应各种环境,可靠耐用。

计算机管理。

停车场管理者可在中央控制室通过计算机对系统进行初始设置并完成对电子标签的初始注册,可实现对出入口进出车辆信息的记录汇总和报表打印,对停车场用户的电子标签进行注册、注销、续办、补办等操作。管理软件运行于纯中文windows9x及windows2k或windowsnt平台上,界面友好,操作简便。

系统可扩充性。

简单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可以应用于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的简单停车场,也可通过网络实现多个入口和出口的停车场,并且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应用于几个停车场甚至与整个城市所有的停车场。

四、主要设施与功能特点。

微波射频卡:

使用微波射频卡,该卡含有cpu和大容量存储器的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外部读取和外部处理以及逻辑运算等功能;广泛地应用于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中,作为信息载体、连接车主、车辆信息与系统的桥梁,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收费合理、功能完善、高度自治、提高效率做出了有效的保证,有着其它卡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出、入口读写器:

系统的功效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外部设备,是智能卡与系统沟通的桥梁,在使用时只要装有智能卡的汽车进入到读写器的工作范围之内,只需0.1秒即可完成信息的交流,读写工作完成后,其它设备做出进入或进出的相应工作,读写器可在关闭计算机状态下工作,自动储存信息供计算机适时调用、采集。

统计功能。

自动完成对标签用户信息和所有标签出入信息的显示、打印以及分类打印、按条件查询和打印等等。

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当有紧急情况发生或有特殊需要时,系统操作员可以在管理中心内通过手动/自动切换的方式抬起栏杆机或打开车库门,特许车辆出入。

物业车场管理篇八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三、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停放在小区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车棚内指定位置。

四、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五、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或遗失,后果自负。

六、内部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司机需要自觉出示行驶证,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七、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八、机动车辆要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禁超车。

九、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进入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

十一、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十二、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十三、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自己的停车场)。

十四、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十五、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十六、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实行。

物业车场管理篇九

乙方因公司的运输业务量增长、车辆增多,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租停车用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帐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每月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万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过每月的_____日。

第四条乙方对其车辆自行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六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七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未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八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仅有权将该土地用作停车用地使用,而无权将其出售,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甲方不得在租借期间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或违约,甲方应保证乙方对场地的有效使用。

第十条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元给乙方,且乙方有权拒付租金,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______%;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场地,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的______%;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一方对因本停车场租用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租人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花园名称:_________,承租人租赁该花园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地下_________层,该车位编号为_________(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三条租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该车位租金总额为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以一次性的方式付款。

第五条逾期付款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交付条件。

(一)出租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回执;。

2、该车位位置已划线;。

第七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承租人有权退车位。承租人退车位的,出租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2%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接手续。

验收交接时,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第九条使用承诺。

承租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承租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租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两份,承租人一份。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车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带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合理分配车管员,按照各防火区域划定负责人,并同时负责车衣租赁及回收工作。

4、对于临时泊车、长时间停车采用不同区域分隔,便于识别管理。并同时设计租赁车卡,在车卡背面注明相关事项,如:收费标准、车辆基本信息,尽量避免事后纠纷。并且停车场应配置显着的车衣收费标准。

5、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并当面套好车衣,做好现场记录后由车主签字确认,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6、车衣租赁实施刷卡消磁制度。领取车衣时,进行刷卡。离开停车场时,再进行刷卡,确保车衣不丢失,与此同时,也可以统计停车时间,计算消费金额。

7、对于长期停车并不交车衣使用费的车辆,停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车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车场车衣管理规定及租赁协议。

对于车衣租赁过程中,停车场管理中心应与车主同时签定《停车场车衣管理规定承诺书》和[二]停车场车衣租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停车场车衣管理规定承诺书。

1、凡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车辆入场时,驾驶员须按规定自觉出示车衣租赁卡,并由闸机辨认,时租车辆须由闸机弹取出时租车票,待栏杆抬起后,方可入场停放。

3、入场之机动车应确保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使用车衣的权力。

4、入场停放并使用车衣的任何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或车管员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5、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车门、车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7、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若发现所租赁车衣遗失和损坏,管理人员有权利进行询问和调查。

8、停车场之车衣只供机动车辆泊车后罩车之用,其他超过罩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9、车衣租赁卡为一车一卡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租赁卡。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所有车辆使用车衣均应按照本停车场现时有效之收费标准缴费。

11、如遇车衣租赁卡遗失,依下列方式处理:车衣租赁卡遗失立即向门岗车管员申报由车管员按规定程序处理;车主先向门岗车管员申报登记,再到航站楼管理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12、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

申报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本人/公司欲从月日时起,租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停车场车位_______________,并使用车衣至_____月_______日时。本人/公司之车辆资料如下:

车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车型: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出租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租赁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租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定了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一

1、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合理收费,文明服务。

2、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3、负责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进出计时卡的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车辆进出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5、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查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出场,并立即报告负责人,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其出场,夜间车辆出入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6、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7、严禁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入车场或逗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严禁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他记录,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班前做好周边卫生。

二、车场巡视人员服务规范。

1、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进行签字,确保巡逻人员终于职守,巡视到位。

2、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4、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或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及时应及时报告车场主管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5、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车场主管。

6、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7、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8、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盹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收费管理。

(一)收费依据:长沙市相关部门规定。

(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停车场实际停车情况,我公司建议将停车收费定为:

地面:小型车位xxxx元/月,货车xxxx元/月;

临时停车:起价xxxx元/小时,两小时以后加收xxxx元。

(三)收费管理形式。

1、以固定车位月租及临时停放形式,指定具体停车位,并保证缴费的业主车位不被他人侵占,做到专车专用。

2、对已缴费的业主发放停车证,凭证进出车场。

3、对一些特定车辆可采用免费发放停车场专用通行证。

4、对外来车辆发放计时卡,进门时登记时间,出门时根据停车时间计时缴费。

(四)出入收费。

1、采用月缴费的车辆凭车证进出车场。

2、访客及临时出入车辆,进场时发放计时卡,同时将车况及进场时间详细记录,等车主离场时,按入场时间进行合理收费。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二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

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具体行为来综合考虑。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 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实践中要认定究竟是“场地使用”,还是“停放保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依据。比如深圳市政府1996年9月24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对车辆停放是否为保管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停车行为的.具体特征,即车辆是否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的行为来确定。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已拿前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不具备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如果有的小区在停车场在管理过程中,由停车场管-理-员凭证放行,车主只有凭证方可将车从停车场提走,或者由车主在车辆停放时将车辆钥匙及行车证明交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控制了车辆,表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事实上对保管达成了合意,应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因此,要正确判断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了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外,关键在于车主将车辆是否交付给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若交付给物业公司控制,则保管关系就成立,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一种车位租用关系。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律关系不仅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区别,就连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大陆法系国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区分的一清二楚。

至于有的车主提出以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来认定保管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停车收费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费依据,但停车收费依据仅能证明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而对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因而也就不能以单凭停车收费依据来认定是否为保管关系。

四、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丢失、损毁后的赔偿责任认定

当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丢失或毁损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赔偿责任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也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因此,在处理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纠纷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倘若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应当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保管职责,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不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特征确定赔偿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纠纷,在当事人之间未对车辆停放为保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物业公司在车辆停放期间是否实际控制车辆来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文所述,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物业公司出具了提车单证或凭卡放行”、“交付钥匙”、“交付行车证明”等行为的,可以认定物业公司通过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相关凭证等行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的丢失、毁损按保管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

(三)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是否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责任是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并不涉及业主的个人特定财产的微观安全保卫之责。毕竟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收取微薄费用的,如把小区内的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进物业公司的义务范畴,对物业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不对价的。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特别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经审理,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防范工作仅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约定义务,当发生车辆丢失等事故时,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免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约定并结合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职责,要确定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2)对于承诺24小时远红外监控的小区,是否保障了监控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3)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5)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或要求,但物业公司未予以理会;(6)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五、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他人侵权行为竞合时的责任承担

笔者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前文所述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确定,在无法确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应通过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保安义务来认定。在通过因果关系分析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对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因盗窃具有私密性,不应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应根据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对于车主能否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又要求侵犯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系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但其请求债权得到实现后,其无权再起诉其他债务人。因此,作为车主来说,其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如车主起诉侵权人后由于侵权人无力偿还,致使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的,其同样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三

摘自2014年《北京蓝皮书系列》之《2014年:中国首都经济发展报告》: 北京社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及实现和-谐社区的途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双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赵 恒 一、解决物业管理问题迫在眉睫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物业纠纷以及各种暴-力伤害业主的事件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 “2001年至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课题组先后对北京100多个居民小区的调研结果显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过严重纠纷的小区占到了80%,其中产生肢体冲突和暴-力冲突的占37%(不包括威胁和恐吓)”。注1 据《权衡》杂志的记者调查,“在北京的许多住宅小区里不仅仅会发生暴-力事件,一些住宅小区里的业主们还会不断遭遇断电、断水、断暖气、门眼被堵、门卡消磁、恐吓电话、汽车被砸被划等各种非暴-力‘恐怖’。这样的事件曾经在一个小区一年内居然发生200多起”。注2 与社区频繁发生的对业主的暴-力伤害和非暴-力‘恐怖’行为相伴随的是,社区业主自治进程的层层障碍和业主组织的混乱和内斗。北京市政协《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中显示注3,“全市3077个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360个,仅占11.7%”。而搜狐焦点房地产网的调查又显示,就是对这少得可怜的300多家业委会,一半以上(52%)的业主也认为对物业管理的改善没有作用。而据一些长期从事社区研究的专家估计,北京市现有的300多家社区业委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到10%,即不到30家。 在业主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人身受到伤害和威胁,不得不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这一最后手段时,2014年北京却发生了强制执行业主的 “堵被窝”事件,这一事件让全国业主倒吸一口凉气。紧接着今年年初和9月份又发生了美然动力和美丽园社区物业公司撤管,停水停电,破坏社区正常秩序,制造恐慌,要挟全社会的公共事件。 这就告诉我们,围绕着物业纠纷而暴露出来的社区矛盾,已经发展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大问题。如不加以妥善及时的解决,将有可能带来局部乃至全社会的动-乱。 二、社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外部法律环境恶劣,内部自治机制缺失。

从北京16名业主被拘的“堵被窝”事件到美然动力社区事件,再到现在的美丽园风波,均反映出业主自治外部法律环境的恶劣和内部自治机制的缺失。要建立和-谐社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敢于面对物业管理的现状,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外部法律环境恶劣:颠倒的“主仆关系” 社区聘用物业管理企业,与家庭雇用保姆在法律上都属相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区别在于规模和服务范围不同而已。家庭聘用保姆是单个业主聘用,服务范围是业主自用空间内的家务劳动,而社区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是全体业主联合起来共同聘用一个保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范围主要是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红线范围内的共有共用不动产设备、设施及场地的养护、修缮、绿化、保洁等活动。所以,社区聘用物业管理企业,与家庭聘用保姆没有本质区别。令人遗憾的是,在社区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问题上,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却颠倒了主人与保姆的关系。

1、主人做家务要按照与保姆的合同约定进行——《条例》混淆业主作为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区别,将排他的财产权降低为非排他的合同权利,导致业主行使所有权要受《合同》限制。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条例》第二条违反《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的规定,它规定作为委托人的业主也必须与受托人物业管理企业一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完全无视委托合同是委托他人按合同去完成委托事务,而不是自己去完成委托事务的规定。业主要管理自己的物业并不需要与他人进行约定。在这一委托法律关系中,财产所有人所要遵守的是按约定支付对价和提供方便,绝不是如《条例》规定的按约定对自己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等,如财产所有人要自己进行这些活动,无需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约定。 2、每个家庭要聘一个保姆,保姆可以先住到家里,再谈合同,合同价格达不成协议,拒绝离开,理由是没有开家庭会议或召开的方式不对。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保姆长期住在家里,对主人的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 《条例》第三十四条无视业主的意愿及是否选择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不仅如此,《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业主因维修或公共利益而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以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要经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从而确认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他人的物业享有“管理权”。这就类似于主人要装修厨房、要到大街上摆摊做生意,要经过保姆的同意。 这种规定为物业管理企业在与业主没有委托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退出或“合法”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导致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侵入业主的共有区域,对业主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共有设施和共用设备空间如物业用房、门卫室、停车场、配电室、锅炉房和地下室等等实施占用和强行管理。这种“提前侵入”使业主完全失掉签订“委托合同”的自愿性和选择地位,在业主不愿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要价并要求其退出时,往往又伴随着业主的人身和财产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和破坏,或者伤害和破坏的威胁。这就不仅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它同时也违反《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对业主的人身权构成威胁。 3、主人开家庭会议,只能以一种方式进行,不按这种方式进行,无法聘用或解聘保姆。 《条例》规定业主的共有事务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机制行使共有财产所有权,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而没有成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北京有80%多的社区没有成立),则无法行使权利。 这种机制要求业主只能以参加业主大会直接投票的方式行使财产权利,限制了业主在没有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委托其他业主代为管理决策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全体业主除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的形式决定重大事务之外,也有权委托部分业主代表组成日常决策机构——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日常决策,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使全体业主能方便有效地行使财产权利。 (二)内部自治机制缺失:业主实际上没有组织,无法行使共有财产权 自从《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北京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1、现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治机制的设计违背现代社会化分工的规律,是造成业主内乱的根源 (1)《条例》规定的业主自治机制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模式,即全体业主通过大家都参与的形式,讨论决定社区一切重大的物业管理问题,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业主大会之外,没有其他决策机制。这种需要全体业主经常参与,事事都通过召开成百上千人的业主大会来决定社区事务的方式,显然违背社会分工的规律,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社区能做得到。这种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所有问题的方式,其结果不是流产,就是议案被采取各种变通方式强行通过而引来各种争议。 “业主大会”的决策形式,表面上尊重业主的权利,实际却做不到。没有有效的决定,社区就是一盘散沙,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就无法行使。在外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长期处于被侵权的状态,混乱不堪。 (2)《条例》规定了业主的提议权和监督权,但是这些权利如何行使,《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这些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是没有制度保障的。如业主提出的议案与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时,或者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信任而要行使监督权时,根据《条例》规定,受理的机构还是业主委员会本身,这在制度上就是一种悖论。 2、现行“业主大会”不具有社会组织的特征,实践中也不存在,所以现在的状况是业主没有组织,即使是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业委会也仅仅只是一个没有决策机构及时对其发出指令的执行机构,也不是业主的组织。 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存在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除了人数较少(100人以下)社区以外,成百上千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无论是组织或会议的形式,都很难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聚集起来讨论决定社区的事务,即业主大会在中国社区人数较多的现实情况下,无法做到时间和空间的统一,因此业主大会这种组织或会议的形式实际上并不存在。 “业主大会”在没有常务机构的情况下,不具有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即“统一指挥、提高效率、形成合力”。业主大会没有统一的指挥,没有独立的会议召集人,没有办公地点、没有联系人、没有自己独立的工作方式,自身无法独立进行日常工作,独立进行组织活动,更谈不上提高效率并形成全体业主的合力。相反,处处受制于自己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需要它时它就存在,不需要它时它就不存在。美然动力、美丽园和其他一些业委会集体辞职或瘫痪的社区的情况完全证明了这一点。 现在社区召开所谓的“业主大会”,实际进行的'是全体业主的书面投票表决,只是就议案收集民-意,并不具备通过辩论、质询的方式充分讨论后决策的意义。显然,全体业主进行书面投票的形式,并不能构成一种组织形式;投票也不是“会议”既要“会面”又要“议论”的应有形式。 三、实现和-谐社区的途径:扫清财产权行使的障碍,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面对社区物业管理的重重矛盾,我们将如何把握物业管理制度变革的方向,实现和-谐社区的出路又在何方? (一)物业管理制度变革的方向和路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 所以,要改变现行物业管理制度,我们不能在政策、法律和制度之间兜圈子,我们必须从目前中国城市社区客观上存在的新型经济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入手,来把握变革的方向,修订我们的法律,从而建立适应新型的财产关系的物业管理制度——即不动产管理制度。 目前中国城市社区存在的新型财产关系有如下特点和主要环节,我们由此也能够判断出物业管理制度变革的走向和路径: 1、私权不容干预。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而住房已成为市民私有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私有财产权的确立,要求在物业管理领域建立财产共有人的自治管理制度,公权干预仅局限于对土地、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的公共政策及社区作为社会器官的公共秩序方面。目前因没有落实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制度,而发生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为此要求公权进行干预,甚至建立公权管理的制度是错误的。这是走回头路,试图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时代。现在一些人主张的将部分物业管理权交给居民委员会或政府部门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也反映了小生产意识对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恐惧。将物业管理企业不该有的“管理权”又交给居民委员会或政府部门,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本质上也是侵害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只要我们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制度之外,没有别的出路。新型物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从法律上落实保护财产权,扫清财产权行使的障碍。 2、居民关系从属于业主关系。业主大量产生,每年增长以数百万计。业主根据自己的财产权利,必然要求建立平等、公开、公正的自治管理制度。社区的业主自治由于与财产关系紧密联系,必然成为社区自治的基础。居民活动由于疏离财产关系,本身不可能发展成社区自治的主流。居民不论其是否是业主,都受制于业主物业(房屋)的所有权,它是由物业(房屋)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使用权决定的,使用权从属于所有权,所以居民关系从属于业主关系。 3、以业主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分权制衡机制是业主自治的方向。中国社区的特点是业主众多,除了极少数业主较少(100人以下)的别墅区外,绝大部分社区业主都在几百到几千人。如在法律保障了其财产权的情况下,成百上千的共有人也存在如何统一行使财产权的问题。这就要求业主必须按民-主的方式进行自治,而目前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由于其倡导直接民-主并缺乏监督,显然不是一种真正民-主的自治机制。我们认为,社区建立以全体业主表决为基础,以业主代表大会为决策核心,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监事会监督的分权制衡机制是社区业主自治的方向。 4、公共设施归业主所有是社区长治久安的基本物质保障。在业主和开发商的关系问题上,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及物尽其用的公共政策考虑,应将社区的公共设施的所有权法定给全体业主,杜绝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垄断经营,杜绝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公共设施要挟业主,打掉社区物业管理可能黑-社-会化的经济基础。为此,我们坚决反对《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公共设施可以约定的规定。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最终的结果将是谁也无法最大化地利用公共设施,违背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 5、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到户。涉及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水、暖、气、电等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直接提供到户,严禁交给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已经交了的社区应有计划地剥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控制,杜绝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以此要挟业主,制造社区恐慌。 6、建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期制度。新建社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应作为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售后服务,强制规定由开发商承担,期限至少是三年。三年之内,业主除了缴纳自己使用的水、电和气等费用之外,不承担任何物业费用。 7、业主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三年之后,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社区,由自治组织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完全是市场化的合同关系,业主可聘用它,也可以选择各种专业服务企业,还可以自行管理。 8、申请法院裁决托管。三年届满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社区,业主均可申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裁决托管。这种方式并不增加法院的负担,就算全北京市的社区都申请法院裁决托管,也就三千多个案件,更何况不可能都申请。相反,在目前的体制下,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却多如牛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一年审结的物业纠纷案件共2140件。而这些纠纷大部分都是因业主不能自主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强行收费造成的。 9、业主自治归民政部门管理。在物业管理制度变革之外,调整物业管理的立法和决策部门,也是建立新型物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物业管理应根据其固有的属性,归由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涉及房屋建设、维修、维护的技术规范应由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和管理;而涉及房屋所有人(业主)及使用人的组织活动,属基层自治,应由民政管理部门管理。实践证明,建设管理部门管理基层业主自治,不伦不类,怨声载道。 (三)和-谐社区的业主自治机制:上地西里模式 1、上地西里模式 2014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的业主,在总结业主自治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现代分权制衡、程序正义理论的指导下,经过半年多的酝酿和筹备,成立了上地西里社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各机构的构成是,业主代表大会27人,业主委员会9人,业主监事会3人。 上地西里社区自治机构的框架: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社区的最高决策机构。 (2)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业主大会的职权。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由自己决定的事项,其他的事项都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否决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同时业主代表大会只有决策权,没有执行权。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中有关业主权利义务的产生、主张、放弃、承担、分配等无决策权。 (4)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监督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业主监事会、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视会和业主委员会三机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上地西里模式的优势 上地西里模式,除了有效地解决业主内部纷争之外,在近两年的实践中,还逐步改变着业主过分地依赖人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忽视规则和程序的观念,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区业主建设社区的智慧。从直接的效果看,上地西里模式有如下功能和作用: (1)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规章制度、选举、财产处分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宜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决定之外,其他的事务均可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避免社区形成决策真空或业委会这个执行机构非法决策。 (2)业主的提议权可以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而获得制度上的保障。业主的议案,特别是与业主委员会意见不同的议案,可以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避免业主委员会压制不同意见;同时,“业主代表大会”也可以就不同议案举行听证、论证和辩论,使争论的事务因制度而被强制公开。 (3)业主可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有效地行使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再是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也有了申辩说理的地方,避免因谣言四起而丧失公信力。 (4)当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徇私舞弊,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时,“业主代表大会”可及时处置,直至代行社区管理职权。按现行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显然这种规定并未考虑到特殊情况。 (5)“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可定期检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形成日常的制约监督机制。 (6)预先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防止全体业主因信息不对称而使审议表决流于形式。 上地西里模式,不仅从机制上为社区业主的决策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上的安排,而且还为社区事务的公开和透明提供了有效的程序保障。 在上地西里模式下,“业主代表大会”已经成为社区各种事务强制公开的场所,各种意见可以在这里反映、讨论、辩论和质询,各种矛盾可以在这里公开和解决。“业主代表大会”只有决策权,没有执行权,这就赋予了它在整个社区事务中的权威及超脱地位,它不卷入具体的执行争议,但又能对争议作出判断和裁决。“业主监事会”只有监督的职责,而没有决策和执行的权力,这也保证了它除了监督之外,并不卷入各种决策和执行的纷争。业主监事会的存在,时时告诉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代表,必须按规则办事。而对于“业主委员会”,它彻底摆脱了以往集变相决策和执行、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的尴尬状态,专注于全社区事务的执行工作。即使工作中存在争议,业主委员会也有公开辩解的场合和程序,避免了谣言四起。 四、结束语 社区物业管理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社区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泛滥,以至于现在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作为政府部门,应该看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看到,随着住房制度的变革,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每年成百万计增长,这些拥有独立房屋所有权的广大业主群体,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必然会有平等行使权利、民-主管理的要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物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以社区出现的新型财产关系为出发点,顺应这个客观规律。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首都物业停车场管-理-员。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四

1.

0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

0适用范围

3.

0职责

3.

1保安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

2保安部当值班组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及车位使用非收缴工作。

3.

3当值保安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4.

0程序要点

4.

1车辆进场停放

4.

1.1停车场只对辖区内的住户、本公司职员及前来辖区内消费的客人开放,其余外来车辆不允许在停车场内停放。

4.

1.2当有车辆进场时,当值保安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提醒车主锁好车锁、随身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

4.

1.3检查车辆是否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如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当面向车主提出,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作详尽记录。

4.

1.4收取车位使用费:

b)其他车辆依照《车位使用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

1.5填写收费收据交车主,并在《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上准确登记。

4.

1.6填写《小区车位使用牌》并贴于车辆明显处。

4.

2车辆离场

4.

2.1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检查车主证及相关资料:

a)检查车主证件与车辆是否相符;。

c)检查业主证/租户证或员工证。

4.

2.2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及时通知班长或主管前来协助处理。

4.

2.3车辆离场后,及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登记。

4.

3巡视

4.

3.1车场当值保安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史车主,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班组长处理。

4.

3.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理。

4.

3.3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场卫生。

5.

0记录

5.

1《车辆停放登记表》

5.

2《小区车位使用牌》

5.

3《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

6.

0相关文件

6.

-->。

6.

-->。

7.

0附录

《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五

防偷车,防人情放行就装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进出口图象对比。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不断地向各种收费领域渗透,当今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已经向智能型的方向转变。先进可靠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在停车场管理系统是的作用越来越大。感应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是一种高效快捷、公正准确、科学经济的停车场手段,是停车场对于车辆实行动态和静态管理的综合。从用户的'角度看,其服务高效、收费透明度高、准确无误;从管理者的角度看,其易于操作维护、动化程度高、大大减轻管理者的劳动强度;从投资者角度看,彻底杜绝失误及任何形式的作弊,防止停车场费用流失,使投资者的回报有了可靠的保证。

因此我公司根据目前国内大中城市停车存在的种种问题,如出入不方便,管理混乱,人工工作效率低,难以保证车辆的安全,以及收费不透明,运营成本过高,统计繁琐等等。给合了当今世界上技术最先进非接触卡技术,研制、开发、生产了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系统以感应卡为信息载体,通过感应卡记录车辆进出的信息,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确定停车计费金额,结合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控制机电一体化外围设备,从而控制进出停车场的各种车辆。

智能大厦停车场需要为车主及来访者提供便捷、安全的停车环境,因此智能化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麦耐士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目的:

一:是为了方便业主驾车出入停车场,保证停放车辆安全,体现物业管理的人性化;

二:是为了减少停车场的管理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升物业管理形象,增加停车场经济效益。

麦耐士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公司,公司停车场系统以非接触式智能卡作为车辆出入停车场凭证、通过读卡来识别车辆进出场的权限,同时融合了图像抓拍对比管理、仿真语音提示,查询打印等多种技术的多媒体综合车辆收费管理系统。公司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承诺为客户提供一年免费保修。如各地的工程商与贸易商正在寻求有竞争优势的生产供应商,麦耐士将是你最优的选择。

另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还涉及有高速公路系统、通道系统、门禁系统、考勤系统、巡更系统。

物业车场管理篇十六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特制定本规程。

3.

1安全部主管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

2安全部当班班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及车位使用费收缴工作。

3.

3当班安全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4.

0程序要点

4.

1车辆进场停放

4.

1.1停车场只对辖区内的业主、本公司及来访的客人开放,其余外来车辆不允许在停车场内停放。

4.

1.2当有车辆进场时,当班安全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提醒车主锁好车锁、随身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

4.

1.3检查车辆是否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如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当面向车主提出,并在《安全员巡逻记录表》上作详尽记录。

4.

1.4收取车位使用费:

a)属长期停放并已交纳车位使用费的车辆,经核实后允许停放;。

b)其他车辆依照天津市物价批文收取车位使用费。

4.

1.5开具小票后,应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准确登记。

4.

2车辆离场

4.

2.1当有车辆离场时,当班安全员应及时检查车主证及相关资料:

a)检查车主证件与车辆是否相符;。

4.

2.2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阻止车辆,通知班长或安全部主管到场协助当班安全员处理。

4.

2.3车辆离场时,应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如实登记。

4.

3巡视

4.

3.1车场当班安全员定期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班长协助解决。

4.

3.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理。

4.

3.3协助保洁员维护好车场卫生。

5.

0记录

《车辆出入登记表》。

《安全员巡逻记录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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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
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经验及成果进行概括和归纳的方式。完美的总结需要具备准确、简明、全面、条理清晰等特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总结的写作可以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逐步展开主题内容。在这里,我们收集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
总结是对自己经验和知识的沉淀和积累,可以作为未来发展的宝贵财富。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概括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收获和经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
总结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利用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在撰写总结时,要重点关注自己的成长、进步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
总结加深了我们对所学知识和经验的理解和掌握。总结应该突出重点,对于最重要的内容要有明确的阐述和总结。在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时,不妨思考一下自己的经历和体会,看看是否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记录的方式,可以让我们更加有条理地整理出我们的思路和行动。总结要突出重点,找出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亮点和问题。精选的总结范文可以让我们了解到不同
阅读是培养人的思维能力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方式,我们需要多读书。在总结中,要注意用具体的例子和事实来支撑观点和结论。接下来是一些写作总结的范例,希望对大家的
总结能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你有考虑过写一篇总结吗?总结应该具有说服力,能够让读者对自己的观点和结论产生认同感。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样本,希望能为你提供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
不断学习和提升是追求成功的必经之路。完美的总结应该展现个人的成长和进步,突出自身的特长和创新能力。这些范文来源于各个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有时候我们需要面对一些突发的变化。掌握合理的段落结构和篇章组织,可以使文章逻辑更加清晰和连贯。接下来是一些名人的励志语录和名言,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鼓励。师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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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何欣赏一篇优秀的文学作品呢?在总结写作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的范文,以帮助你更好地进行总结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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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对某项事物或事件的详尽说明和分析。在撰写报告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在写报告时,我们应该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以便读者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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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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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对一项研究、调查、工作或活动结果的详细陈述和阐述,它通常包含有关问题背景、目的、方法、数据、结果、结论等内容。写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录和传达所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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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报告应该具备结构完整、内容丰富和逻辑清晰的特点,以确保读者能够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信息。编写报告时,要注重语言的简练和流畅,避免使用复杂的专业术语和长句。这些报告范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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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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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
在工作场所中,报告常被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或推荐解决方案。对于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报告中可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特意为您准备了一份精彩的报告范例,以供参
通过报告,我们可以向别人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思考过程。报告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术语和复杂长句。对于报告的撰写有任何困惑或疑问的话,可以参考我们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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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梳理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方式。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先确定写作的目的和对象。这些范文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总结进行了深入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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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总结是反思的结果,更是迎接新起点的砥砺向前。在总结中,可以适当地运用一些案例和实例,更加生动有趣。无论是学习总结还是工作总结,都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和总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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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自己的学习风格和喜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总结要有一个明确的结构和框架,以便更好地展现所总结的内容。下面是一篇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6.26国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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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所做工作的肯定和概括,同时也是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在总结中,要注意用词得当,避免使用模糊和不准确的词语,使文章更加具体和明确。希望以下的范文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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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能力。总结需要有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改进建议。可以查阅的写作经典案例。工厂门卫岗位职责篇一1)、服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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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凡的事物中汲取灵感,才能创造出艺术和文学的奇迹。评价是总结文章中对某个人、事物或事件进行客观评价和评论的部分。在总结写作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的范文,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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