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改进和提升的方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写总结的技巧和经验,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更好的总结。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一
配备校车的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幼儿园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所有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二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加油单据先由园长签名,然后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幼儿园,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学校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3、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幼儿园(盖章)。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三
为加强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使机关车辆高效、安全、有效运行,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和车辆完好,特制定本责任书。
1、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2、机关车辆由指定驾驶员驾驶,并由局办公室进行统一调度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擅离职守,不搞特殊化。
3、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
4、热爱车职工作,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5、驾驶员须保证所驾驶车辆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其他人员驾驶。
8、如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机关用车正常。
9、车辆在工作结束后,原则上停放在机关,因故不能停放在机关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停放,否则造成的被盗、损坏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0、驾驶员必须按派车正常路线行驶,如有违反,承担所有费用外,如出现责任事故的,由个人全部承担。
11、对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对私自拉乘与单位业务无关或单位以外人员,出现事故造成伤害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2、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110),并立即与局办、局设备处联络处理。
车辆管理人:驾驶员: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四
1.我骑车,我快乐;我排车,我文明。
2.文明随我行,车辆按规停。
3.停下爱车,留下文明。
4.车让车,让出文明;人让车,让出安全。
5.一停二靠三对齐,车辆上锁别忘记。
6.人无规矩不圆,车无行列不齐。
7.车正方能人正,车齐方能人齐。
8.细节体现礼貌,停车展现风貌。
9.车棚尽显秩序,秩序尽显风度。
10.车停人停,文明不停;车走人走,文明传递。
11.行车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12.铁路道口险情多,停车了望再通过!
13.让一让道路通畅,让一让安全有保障,让一让心情更舒畅。
14.进一步将受到谴责,退一步将得到尊重。
15.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16.人行横道车让人,各种车道人让车。
17.祝您一路平安!
18.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19.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20.要做英雄人,不开“英雄”车。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家校沟通,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学生家长对学生交通安全监护责任意识,保障学生上下学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校与您签订如下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状。
1、家长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规则,熟悉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具备一定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
2、家长为学生上下学租用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车辆必须经交警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家长要与租车单位及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3、家长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4、家长不得使用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等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6、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交通干道骑自行车上下学;学生不得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家长用摩托车、电动车接送学生,要为学生佩戴头盔。不使用自有机动车辆捎带其他学生,以免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
7、家长要及时检查学生自行车的安全状况,教育学生骑自行车时,不攀附机动车辆、双手撒把、互相追逐、疯闹、吃东西、带人、逆向行驶、侵占机动车道或超速行驶等。
8、学生步行上下学的,家长要教育学生不进入机动车道,不横穿公路、追逐疯闹。学生因上晚自习等原因需在晚间回家的,路经行人稀少或无照明的路段时,家长应安全接应或嘱咐学生结伴而行。
9、家长要履行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交通安全的监护责任。教育学生不能与陌生人接触,学生放学,家长因故不能接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或学校联系,防止孩子被陌生人接走;如学生在正常放学时间未回家,家长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并落实学生的去向。乘坐标准校车上下学的,学生家长要敦促学生按时到指定的乘车站点乘车,放学下车后要按时回家,对于低年级学生,家长要接送学生上下车。
10、家长使用机动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学校划定的区域停放车辆,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校园门口,避免阻碍交通、不便于学生疏散。
11、遇暴雨、台风、雪等恶劣天气,学校采取临时性放假时,家长要到校接学生,保障学生离校回家的交通安全。
12、家长要与公安、学校等部门加强沟通,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对违章接送学生的车辆及不法行为进行举报。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学校与家长各执一份,共同恪守。
学校(章):
校长签字:家长签字盖章: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核发《校车许可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校车许可管理
第六条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
校车图案和标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校车许可证》:
(一)机动车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16座以上机动车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机动车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或者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
(六)学校、幼儿园租用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第八条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经发证机关检验合格后,领取《校车许可证》。
第十条《校车许可证》应当载明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载人数、车属单位、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名称、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校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校车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许可证》,取消校车图案和标识。
第十四条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使用校车图案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车所有人应当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六条校车所有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帐:
(一)20座以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二)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第十七条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装置。
第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应当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载。
第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许可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校车许可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许可证》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运载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校车许可证》持证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校车驾驶人与《校车许可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未运载学生时,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者在公交站台上下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校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扣留校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校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校车许可证》。
第三十条校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维护校车,属于营运机动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许可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三十五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地学校使用校车在本市运载学生上学、放学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七
为做好本镇校车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统一指挥原则;
2、紧急处置原则;
3、协调一致原则;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1、成立校车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莹。
副组长:王新祥曾红艳。
成员:田友凯李晓刚邵小明彭杉张年斌。
各小学校长各村支部书记。
安全员:李晓刚张年斌。
2、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对各单位各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小组成员将分别担任校车事故工作组负责人或成员。
3、领导小组组长是应急预案的总指挥,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解除救援行动的信息,小组按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岗位责任、互相配合的运行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稳定工作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向上级或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体事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1、接警与通知: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驾驶员、照看员、学生)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告110,组长必须掌握的情况有: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强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况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工作,还应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救护。
2、如遇到恶劣天气,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果断采取停运、调整上课时间、停课、提前放假等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1、在场人员应首先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学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学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工作,还应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救护。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马上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处置,尽快确认伤者中哪些需要送医院救治。如需送医院救治,应确定送到哪一所医院,抢救小组组长马上通知司机或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较多时,组长应通知公司动用其私人小车运送伤者。在急救车到达前,卫生室、医生负责受伤学生救护处置。急救车到达后,组长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小组人员和医生随车参与救治。
2、领导小组要及时通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属到医院。
3、抢救小组、保卫应组织在场人员,组织事发现场人员简单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用分隔调查形式,不诱导;并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待公安交警部门赶到后及时移交现场保护。
组长:李莹。
副组长:曾红艳李晓刚张年斌彭杉。
成员:各小学(园)校长。
1、接到事故通知启动预案,联络小组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部门、部门负责人和报告人。报告内容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送交上级部门。属公司责任保险事故还要及时报知保险公司。之后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协助做好学生教育工作,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绝对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对情绪反应较大者安排专门人员疏导;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镇校车办和上级部门同意,由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组长:王新祥。
副组长:邵小明田友凯李晓刚。
成员:各村支部书记。
1、组长接到通知后启动本组工作及通知保卫人员防止肇事人员逃脱。
2、看望、援助、救助伤亡学生家庭。如有个别家长来访,小组人员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协助处理伤亡学生善后工作,安排住院学生的家属的食宿。
3、要依法调解安抚,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小组在无力调解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组长报请上级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4、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由小组行政起草《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整理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保险公司理赔。
1、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及调查工作。调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2、向市校车办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布假消息的,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校车及交通安全篇八
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乘车环境,确保孩子的安全,在学校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请各位家长协助学校共同做好乘车学生的安全工作。特签订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1、学生上学离学校较远,我方提供校车接送服务,并承担行车期间学生安全责任。需乘坐校车的学生,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
2、校车司机要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赌气车。每个车辆安排一位跟车老师,负责做好学生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3、根据各地方学生多少及集中居住地点,选择安全地段设置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学生一定要按时定点按规定线路候车,未按时间、地点乘车发生事故,责任由家长自负。
4、校车行驶途中,学生在车厢内严禁相互打闹,擅自离开座位,特别是在校车停靠站点时,待车停稳后,学生方可离座下车,以免造成磕碰事故。
5、家长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时间接送自己的孩子,注意来往车辆,不允许学生在路口处无人牵领独自上、下车。家长因事无法接送,必须嘱托他人代替接送工作,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校车方不承担责任。
6、学生上车时不允许携带小刀、针、弹珠、小石子等危险物品及食物,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及维护车内卫生,不允许学生在车上吃东西。
7、校车方、家长双方有义务教育学生在乘坐校车时遵守纪律,了解安全乘车常识。每次接、送学生自上车始下车止,下车后如家长不来接该生,一切安全由家长负责。
8、以上双方职责,如不按要求执行,而出现事故,各负其责。
家长签字:________。
学生签字:___年级____班级姓名:________。
班主任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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