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思考和成长过程的记录和反思。那么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呢?首先,要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然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梳理。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简洁性,同时注重展示个人的思考和感受。最后,可以结合实例或引用相关材料来加强论述的可信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这些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心得体会,包括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让我们一起来阅读并汲取其中的精华吧!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食品安全法律作为食品监管的重要依据和监督手段,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一些案例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食品安全法律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并得出了以下心得体会。
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过去,由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较多,人们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行业的监管也比较薄弱。但凭借着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食品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得到了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更大的保护。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食品。这样,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就能够更放心,不再担心受到不合格食品的侵害。食品安全法律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展示了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坚决保护,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其次,食品安全法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信任。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势必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冲击,引发社会不满情绪,危及社会的稳定。然而,食品安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提升了食品行业的管理水平,增加了监督力度,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从原材料到生产过程再到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这样,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可以追溯事故的源头,采取措施追究责任,保护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也增加了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度,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促使企业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的生产、经营等环节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律的出台,迫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了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提高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这使得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再追求低成本、低质量的生产方式,而是必须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环境卫生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推动了食品企业的自身改革和提升,提高了其核心竞争力,符合社会的期望和要求。
再次,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监管部门起到了指导和约束作用。食品监管部门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限制,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然而,食品安全法律的出台,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权益和执法程序等,为他们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同时,食品安全法律也通过明确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加大了对食品企业的监督力度,促进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提升了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和责任意识。
总之,食品安全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信任,促使企业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对食品监管部门起到了指导和约束作用。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只有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二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们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项关于食品安全法治方案的研究项目,深入了解了相关法规的制定理念和具体措施。在此,我将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食品安全法治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权威和社会监督的双管齐下,这样形成的社会合力无疑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法律权威的体现在于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执行力度。而社会监督则是通过举报、检举、投诉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成为食品安全的守卫者。这两者的结合,使得法治和社会监督能够相辅相成,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全方位管理。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治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思路。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都是在经过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法治方案在一些关键环节上进行了风险评估,例如从源头抓起,对生产环节进行监管,以及在销售环节加强检测等。这种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思路,使得法律的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食品安全法治方案强调了行业共治的重要性。法律的制定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手段,而应该是整个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过程。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企业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履行自律和诚信经营的义务。同时,权威部门也要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而消费者则要有自觉的消费意识,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警惕性。只有形成全社会的共治局面,才能够实现真正的食品安全。
第四,我对法治方案中对于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视非常赞同。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推进,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还能够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只有当每一个人都有食品安全的法治观念时,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加大食品安全法治教育的力度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更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能够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享受健康美好的生活。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红灯频闪,大家从新闻及媒体上或多或少都看到听到让我们百姓痛心的食品事件,这些事件接二连三地爆发,让我们对入口食品的安全产生了质疑。20_年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月饼“陈馅新做”事件使消费者惊愕;2004年阜阳地区婴幼儿长期食用劣质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令人痛恨;2006年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消费预警,称其抽检的30多件多宝鱼样品全部含有可能致癌的禁用渔药残留,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些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2008年三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_事件。一种叫做三聚氰_的化工原料原本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瞬间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添加在原奶或奶粉中可以使蛋白质增加的成份,三聚氰_竟然成了黑心企业牟取暴利的“秘密武器”。正是它导致了众多婴幼儿得结石,给我们下一代的成长造成了阴影……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对“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的牛奶梦终于破碎了。形形色色的鲜艳的食品使大家疑虑重重:我们到底还能吃什么?!
就是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于20_年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20_年4月11日在青岛啤酒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食品安全法》给大家进行了解析。李主任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所以制定《食品安全法》。李主任介绍,食品安全法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有以下重点: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对食品监管方式进行观念的转变。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李援主任说,“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伴随科技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食品工业的不断进步,食品中添加了其他成份,比如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等。这些成份的毒害性是眼睛看不到、手摸不到、鼻子闻不到、嘴尝不出来的。所以说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
新食品安全法3。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四
食品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反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阅读相关书籍,我对反食品安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以下将从培训课程的内容、个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个人的责任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反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制定的以及它的背景和目的。我们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检验等环节的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课程围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法律实施等方面展开,让我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通过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其次,个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我认识到食品安全不仅仅是在食材选择上要注意,还包括食品加工、存储、运输等多个环节。我们必须关注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证书,了解食品加工的标准和流程,以及如何正确储存和运输食品。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不买不合格的食品,不食用有问题的食物。只有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第三,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我们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于监管食品安全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只有依法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去,为食品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有着重要的责任。作为一个消费者和食品使用者,我们有责任选购安全食品、加强自我保护,不贪图便宜购买劣质食品,不随意食用街边小摊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物。同时,我们还应该监督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如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只有个人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我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增加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次,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机制,确保食品流程透明可控。再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人们知晓如何正确选购、烹饪和储存食品。此外,还应该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反食品安全法,我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我们应当认识到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的工作中去。只有坚持依法监管,从源头到消费者端全方位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才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我们期待着更加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为此每个人都要为之努力。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五
201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始于xx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那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这部法律可以说五年磨一剑。从xx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三年四审,堪称精雕细琢。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行,它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
总结。
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软肋”,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咸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体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
xx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xx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xx年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xx年12月,xx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
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六
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食品安全法讲座则是增进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意识的重要途径。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食品安全法讲座,从中学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知识,并深感自身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以下是我对于此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向我们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我了解到,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以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核心,通过明确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的安全、健康和合理。这让我认识到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每一个人共同努力来保障。
其次,讲座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到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等方面,我们逐一了解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规定。例如,讲座提到了接触食品的器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这些规定目的在于提高食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并增加公众对于食品成分和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的了解。通过这些措施,公众可以更加明确、准确地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
第三,讲座强调了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讲座中提到了一些食品安全违法的案例,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于食品犯罪、食品伪劣、食品欺诈等行为的惩罚措施,并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追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让我想到,我们作为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不仅要关注食品的质量,也要关注食品提供者的信誉和行为规范。
第四,讲座强调了公众的权利和监督力量。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公众一定的监督权利和投诉渠道,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中。讲座提醒我们要主动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消费意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相信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力量,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最后,讲座也给予了我们具体的实践建议。讲座提到了避免购买过期食品、注意食品安全标识、保持清洁卫生等一系列实用的消费指南。这些实践建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可行,通过这些简单的行动,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通过这次食品安全法讲座,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至关重要。我们需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并将这些知识付诸实践。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为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七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食品安全法治也得到了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方案。近期我参加了一场关于食品安全法治方案的研讨会,对这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在此,我将以五段式文章的形式,分享我对于食品安全法治方案的心得体会。
首先,食品安全法治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保障食品安全。在研讨会上,我了解到,食品安全法治方案并不仅仅涉及食品生产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食品安全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我感受到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加强对食品的了解,严格选择食品,以及积极参与相关的监督和举报。
其次,食品安全法治方案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在研讨会上,我了解到,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和问责。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因此,我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力度,同时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食品安全法治方案的落地实施。
再次,食品安全法治方案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在研讨会上,专家们提到了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安全法治工作的重点。因此,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法规和标准。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巡查和抽检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们的饮食安全。
另外,食品安全法治方案还需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农药等化学物质的监管。在研讨会上,我了解到,食品添加剂和农药等化学物质对于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农药等化学物质的检测和监管,严格控制其使用和含量,确保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最后,食品安全法治方案还需要加强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济措施。在研讨会上,我了解到,食品安全事故对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救济机制,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积极帮助受害群众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济。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影响度最小化。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治方案是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参加研讨会,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食品安全法治方案的内容和核心要求。我认为,食品安全法治方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保障,加强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监管,以及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救济措施。只有全方位地加强食品安全的法治建设,才能够有效地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篇八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始于2004年7月召开的xx第59次常务会议,那次会议通过了《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这部法律可以说五年磨一剑。从07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三年四审,堪称精雕细琢。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行,它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软肋”,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咸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体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
2005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007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2004年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
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
(三)为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法用了5年时间?
从2004年到2007年(立法阶段),xx法制办进行了5次调研,举办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07年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2007年到2009年(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7次审议。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按xx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说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
它难就在立法的5个难点上:
1是体制“僵局”问题,争论集中在分段管理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和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直延续。
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卫生部牵头监管,仅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事故调查。
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有的常委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一些常委提出,食品安全必须实行或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一些常委则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xx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议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xx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分歧较大,特别是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方面由谁主导上,一直争论不休。
质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也存在明显的分歧,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以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上。
4是食品添加剂问题,有的提议废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的则提倡,各抒已见。
5是保健食品的问题:有的认为它不是常规食品,不应纳入本法,直到4审稿才纳进来。
1、不能在体制“僵局”上纠缠不休。
为了突破“僵局”,4审稿中增加了“xx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xx规定”和“国院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规定,为将来进一步理顺体制留下伏笔。
2、必须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执法有据的问题。
3、指导地方政府实施体制改革。
4、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召开前通过食品安全法,有利于统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其涵盖的内容大大超过食品卫生法九章、五十七条。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xx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xx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xx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xx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xx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xx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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