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装修合同被告答辩状篇一
一 答辩人认为sss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与答辩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是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使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主张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为协议书以外的第三人。原告应向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kkk”进行物业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资质、经营性收费许可等。
二 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其合同性质应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也就是作为物业公司必须要向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管理与服务,业主才有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系违约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业主完全有权按〈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行使抗辩权利。其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法行使违约救济权的合法行为,
2.“kkkk”小区是一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关于这一点从答辩人与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就可以确定。但答辩人居住的0号楼却不在小区封闭管理的范围之内,是该小区唯一一栋楼梯口面对小区外的建筑。楼梯口面对公交车终点站,关于6号楼的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要求解决,物业公司领导答复向总公司反映0号楼问题,对物业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将结果履行告知义务,突然将答辩人起诉,并主张高额滞纳金,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3.原告向答辩人所主张的物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收费项目中主要应为保安费、保绿费、保洁费以及管理费。对于保安费,由于6号楼楼梯口在小区外,直接面对海口路,离小区入口30多米远,楼道内经常会有陌生人进入,作为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可能得到物业的保安服务。对于保绿费,6号楼前既没有绿地,也没有假山,答辩人也不属于在小区内居住的居民,因此对于该项费用原告也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对于保洁费,0号楼楼道内尽管进行了卫生清扫,但扶手、地面及玻璃灰尘遍布,垃圾清理不及时。对于管理费,由于0号楼临街,导致一楼全部商用,管理混乱,时常发生打架事件,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同样一个小区,同样的业主,同样的物业费标准,但是
装修合同被告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拖延工期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安装的_______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申请中所称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答辩人提供商铺装修服务。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装修合同被告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黄余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黄余明,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20xx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xx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xx]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
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黄余明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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