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署是一种法律行为,代表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愿意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起草需要全面、准确地表达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制定合同时请留心法律法规的变化,根据最新的法律要求来完善合同的内容。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七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二
一、租赁起止时间:xxx-xxx。
二、*乙双方约定履行下列协议内容:
1、*方在车库中向乙方提供一个指定车位。乙方不得损坏车库内的暖气等设施。
2、乙方不得改变库内设施,乙方在此车库内只能停放车辆,不得它用。
3、每月租金xxx元,一次付清一年租金,共计:xxxx元整。
4、乙方续约与否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方。乙方有优先续约权,*方不准随意提高租金。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三
为了扎扎实实、确有成效地贯彻好县“两会”精神,切实抓好县委、县政府治理出租车市场各项部署的落实。认真贯彻田县长来我公司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车租车客运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车客运服务向规范、标准、文明的方向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运输规范。我鑫瑞(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县交通局和运管站主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紧密结合本公司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了深入动员,立责任状、公司稽查、经济处罚、写保证书、培训答卷、沟通交流等多项措施并举。截止4月13日一个月,公司着重从以下几点改善管理、规范运营:
一、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搞好思想。
动员、提高认识。
为了使194辆车司机的思想与县委、县政府治理部署相统一,提高思想认识。公司付总经理亲自挂帅指导,并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和全体党员参加的座谈会议,认真学习了关于整治出租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出租运营工作的通知。配合运管站于3月30日在县职教中心对所属194辆车进行培训学习,以笔试答卷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并就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开展自我批评。从思想上查找原因,从认识上查找偏差,充分认识到这次治理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一)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应制度建立,做到运营规范化、管理。
专业化,建立完善的车辆监察机制。首先设立“鑫瑞稽查车”,坚持每天巡查、适时抽查、夜间补查,做到稽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讲情面,并突出重点,对投诉率高、口碑差的车辆重点督查,发现问题立时整改,严禁拖拉延误。截止到2012年4月13日,公司共纠正违规68起,处罚52辆车次,通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4起,勒令其限时整改,并提出口头警告。
(二)组织电台员工进行文明、礼貌、简洁用语培训,提高电台调。
度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乘客等待时间以及车辆空驶率。公司先后15次36遍进行规范运营管理制度宣传。
(三)公司投入资金统一办理工作服,规范车辆出行着装,美化完。
善“窗口”文明形象。
(四)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值班纪律规定,明确当班人员。
责任,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处理问题及时有效。
(五)严格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规范行车、礼貌。
待客精神时刻萦绕于心。利用公司例会和治理整顿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会议和文件精神,会上讨论并作出具体工作部署。会议宣讲要不厌其烦、循序渐进,并作为公司发展长效机制坚持不懈。
三、具体行为规范和整改措施。
(一)公司与所有司机签订了规范运营责任状,强化每个人的责任。
一、规范有序,文明服务形象得到升华,社会口碑空前提高。
(二)加强安全行车教育,使每个驾驶员时刻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
感。促进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观念,提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性,对内、外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做到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排查分析隐患,切实解决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逐车逐人地细致排查,不留死角;对自查自检出的问题及时自纠整改,消除后患。做到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运输安全、和谐营运持续稳定。经常利用gps平台发短信等方式,根据季节、气候、路况情况发出短信,温馨提醒所属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确保行车安全”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教育,使全员形成安全共识,切实做到“思想上筑牢防护堤、头脑上戴好紧箍咒、行动上系好安全带、工作上念好安全经”。做到“不开情绪车、不开英雄车、不开酒后车、不开堵气车、不开霸王车”。从而保证了运行安全。
维护,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二级强制维护,发现机械有“毛病”故障时,及时将可能产生的隐形机件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不开故障车,不开毛病车,不出机件事故”。
(四)加强gps监控工作,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的科技手段,既。
严格做好车辆运行中的动态监控,严禁超载超速,及时掌握车辆在运行中的突发情况,对超速车辆及时电话警示和处臵,从而有效地遏制住了事故发生的源头,对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有了更好的保障;同时做好车辆静态方面的监控管理工作,第一时间掌握车辆静态(停运)状况,发现异常状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问题消除在第一时间内。
四、为了巩固成果,将好的经验发扬传播,公司对下一步工。
作做如下七点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二)注重安全运输,抓好源头,强化意识,狠抓根本;
(三)要做到服务大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努力拼搏;
(四)要认真做好服务,遵章守纪,讲究礼貌,维护形象;
(五)要严守各项规定,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禁载危险。
物品;
(六)要确保和谐营运,严禁乱涨价乱收费,严禁拒载乘客,严禁。
倒客、甩客、宰客;
(七)要注意树立形象,严守职业道德,注重服务质量,做到扶老。
携幼,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为香河的文明“窗口”和社会。
稳定作出贡献。
通过一系列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我公司深深认识到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展现的不仅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文化内涵和公司及出租车队伍的核心经营理念。服务者应自觉践行服务之道,让每一位客人来乘你的出租车都能高兴而来,都能感受到温馨和谐、亲切舒适;都能有一种“宾至如归”的舒心感觉。我们用温馨的服务和微笑,让我们的出租车成为乘客心中一个快乐祥和的“家”。公司将继续秉承”美化窗口文明形象,服务香河县域发展”的发展宗旨,查找不足、去糟取精,不断完善管理模式、规范运营市场秩序,对此我们不遗余力。
香河鑫瑞出租。
2012年4月14日。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四
为进一步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诚信、安全、规范,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我公司特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一、设备完好、标志齐全、车辆整洁。
二、举止文明、礼貌待客、语言文明、热情周到、拾金不昧。
三、礼貌行车、文明驾驶,保证乘客安全、舒适。
四、按规定运价标准收费,依价付给票证,不收小费。
五、准确使用计价器,帮助乘客选择合理路线,充分尊重乘客意见。
六、诚信服务,不欺客宰客。
柳州市精诚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元月成立,公司以“专业营运”为本业,坚持“让乘客感到满意,让市民感受文明”的服务宗旨,兢兢业业,诚信待客,获得了广大市民及同行业人士的大力支持和赞誉。在近十余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公司曾先后荣获柳州市出租车行业“文明服务、诚信经营”、 “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所管辖下的多辆出租车荣获“文明、诚信示范车”荣誉称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积极响应并努力学习传达通知精神,坚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行业新风,努力提高出租汽车经营建设的整体水平,现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2、不得以“高额承包”的方式向出租车驾驶员转嫁风险;以上承诺,诚请全体出租车驾驶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出租车司机如遇到此类情况,请拨打举报电话,市交通局将对情况进行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公司将接受市交通局的任何处罚。
承诺单位:柳州市精诚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04月11日
我通过这次的服务质量的培训,为贯彻执行《中山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出租小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和公司的.《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确保经营行为规范,我对出租小汽车服务质量保证如下:
(一)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二)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三)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热情待客,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尊重乘客。做到向乘客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四) 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在市内各重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检查区域和窗口服务单位(如汽车总站、城轨站、客运码头等),要严格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现场营运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五) 带安全带(含提示乘客佩带),无超载,行车平稳,无超速,礼让行车,不绕道,无吸烟、吃东西、使用电话。
(六) 不拒载,不议价,不招揽他人同乘,中途不转车,严格遵照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汽车打表收费,不与乘客议价。
(七) 做好车容车貌日常保洁工作。保管和维护监控录像系统与gps“四合一”系统。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出租车管理员是城市交通领域最重要的一环,他们不仅是乘客的导航向导,更是城市形象的代表。在这次我担任出租车管理员的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了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之处。
第二段:服务乘客的重要性(250字)。
作为出租车管理员,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提供优质的服务给乘客。每一位乘客都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和关爱,无论是出租车行驶中的小举动还是在交流中的微笑,都能够让乘客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和贴心。有时候,一个简单的问候或者一句祝福也许就能让乘客的心情变得愉快,这不仅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文化的传递和城市形象的展示。
第三段:面对挑战的能力(350字)。
作为出租车管理员,我们经常面临各种突发情况和挑战。比如,有乘客遗失物品、旅途中出现突发状况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冷静处理,既要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又要协助处理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每一次突发情况都是一次锻炼,让我更加成熟和沉稳。
第四段:对待不同乘客的技巧(300字)。
出租车管理员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乘客,他们有不同的年龄、性别、国籍甚至语言。在和他们的交往中,我们需要发掘出乘客的需求和喜好,并根据他们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有时候,一些乘客可能面临压力或者困惑,我们需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并给予积极的回应。只有理解和尊重他人,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服务到家。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更加明确了服务乘客的重要性和挑战之处。我将继续不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更好地为乘客提供贴心的服务。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出租车管理员的形象会变得更加美好,也会让城市的形象更加亮丽。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六
乙方:(承包人)
为了确保出租车能够安荃曹遥五年。为了确保每位承包人能够认真履行承包合同的每一项条款,承包人必须向公司做出一下保证:
第一条:承包人和承包人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保证,营运车辆在五年的营运期间不允许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交通事故‘产裕琏守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超员、超速行驶及不疲劳驾驶。(20分)
(1)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扣20分;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一次扣4分;
(3)发生小碰小撞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有瞒报经公司查证后一次扣1分;
第二条:承包人在营运期间必须向公司保证,要及时到协会指定的维修站维修车辆。不得带病上路,必须要按规定时间做好公安车管所年审和运管部门的二级维护及年审工作。因不到指定的维修站维修车辆而造成车辆损失的由承包人负全责。(20分)
(1)已对车辆造成严重损失的扣20分;
(2)未对车辆造成损失而被公司查获一次扣2分;
第三条:承包人所聘用的驾驶员(包括承包人)必须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热爱祖国、反对分-裂,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才能上岗营运。要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标示清晰、服装端正、按计价器收费、不拒载、不甩客、不宰客、不随意拼客、不无故让客人中途更换车辆,不能有任何犯罪行为,要做到拾金不昧、不遭投诉。(40分)
(1)遭投诉情节严重者一次扣5分;
(2)遭投诉情节一般,态度不好一次扣3分;
(3)遭投诉情节一般,态度较好一次扣2分;
(4)公司例行检查,查获一次扣2分;
第四条:承包人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及听从公司指挥,积极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被承包车辆属公司资产,承包人必须向公司保证要爱护车辆,正常营运,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变向转让车辆。(20分)
(1)如被发现非法转让而未得逞者一次扣20分;
(2)不服从领导和指挥而不接受教育的一次扣5分;
(3)不服从领导和指挥而接受教育的一次扣2分;
(4)不服从领导和指挥,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扣0.5分;
第五条:超过30天不交承包金,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车辆一次扣100分。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认真阅读《服务质量信誉保证书》。五年营运期满后,未被扣分的车辆及承包人,公司向承包人全额退付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下线车辆归承包人所有。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如果五年营运期未满而被扣总分达到100分,公司有权同承包人即时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被承包车辆,10万元风险保证金不退付。
第八条:公司认真做好评定记录,每次评定结果必须要有承包人的签印,每年小计一次,五年合计总分每1分折合人民币1000元,届时从10万元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退付承包人。下线车辆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在营运期间,承包人必须保养好车辆五年期满后,车辆下线。公司要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如破损十分严重的车辆,公司将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适量的车辆折旧费。
第十条:被承包车辆的液化气装置部分是由约定的气站所投入。承包人在接车前必须向公司做出信誉保证承包车辆必须到协会指定的气站给车辆加气。当公司收到气站给该车的信誉证明后可放弃约定。否则公司可向承包人总分中扣3分。
本信誉保证书一式叁份,公司及承包人各执一份,一份报拉萨运管处备案。
公司签印:西藏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承包人签印:
年 月 日
我通过这次的服务质量的培训,为贯彻执行《中山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出租小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和公司的《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确保经营行为规范,我对出租小汽车服务质量保证如下:
(一)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二)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三)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热情待客,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尊重乘客。做到向乘客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四) 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在市内各重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检查区域和窗口服务单位(如汽车总站、城轨站、客运码头等),要严格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现场营运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五) 带安全带(含提示乘客佩带),无超载,行车平稳,无超速,礼让行车,不绕道,无吸烟、吃东西、使用电话。
(六) 不拒载,不议价,不招揽他人同乘,中途不转车,严格遵照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汽车打表收费,不与乘客议价。
(七) 做好车容车貌日常保洁工作。保管和维护监控录像系统与gps“四合一”系统。
致广州市xx-x:
广州市xx-xxx有限公司就广州市xx-xxx“xx-xxx-x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项目维护工期、项目维护内容、运维服务要求、服务响应级别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 项目工期
我司承诺本项目的工期为:合同签订后,维护期为x年。
二、 项目维护内容
我司承诺在运维服务中将完全满足但不限制于招标文件编号为xx-xxx-x-xx-xxx-x的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具体项目维护内容。
三、 项目服务响应级别
我司针对项目服务响应级别作如下承诺:
(1)我司建立的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固定的7×24小时故障受理电话服务。
(2)我司技术人员响应时限:接障后我司技术支持人员必须在5分钟内作出响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3)故障处理时限:我司保证一般在1小时内解决,最迟在3小时内解决问题。
四、 维护服务质量
(1)应能在10分钟内准确诊断并告知用户故障原因,诊断差错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向最终用户解释故障发生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在响应时间内完成故障设备的维修,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维修规程。
(2)我司承诺建立硬件应急维修小组,对关键重点岗位及紧急的故障及时响应并汇报,对于故障设备的维修由采购人指定具体技术人员监督实施。
(3)故障修复过程中可能影响用户工作或对系统应用数据有影响的,要先咨询用户意见再处理。
(4)如果机器送修,需要保护好磁盘等存储设备。要先将用户数据备份好,再送维修。
(5)对处于保修期内的故障设备,服务商在采购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采购人协调产品供货商落实保修事宜,并监督维修时效和质量。
(6)对处于保修期外的桌面端设备硬件故障设备维修,如需更换零配件,应请原
厂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检测报价,以合理的价格按照设备标配或更高配置采购零配件并进行安装调试,检测通过后由用户书面认可,更换配件费用由我司承担。
五、 硬盘数据保密
我司承诺在为用户做维护、维修或送修等服务工作中,承担为用户保守相关保密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我公司将主动要求所有一线服务人员与用户方签署保密协议。如果机器送修,我司工作人员需要保护好磁盘等存贮设备。要先将用户数据备份好,再送维修。
六、 项目人员承诺
我司承诺将针对本项目成立x个人的项目组,本项目由x名项目经理、x名驻场工程师、x名为二线支持应急工程师构成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项目组。
七、 投标要求承诺
1、我司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如果因为生产厂商无法提供的原因而提供其他品牌的设备/部件,我司将明确说明和列出产品性能和市场情况比较表,并提出质量保证承诺。
2、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我司承诺所投的本项目中,没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八、 其他承诺
(1)我司承诺提供7×24小时的呼叫响应服务:包括对所有技术支持、服务请求、
问题解决的电话、邮件、传真服务;对所有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记录、分派、跟踪、管理和分析;在接到报障电话后立即响应。将安排维护工程师回应用户方,并确定维护方式;同时对所有的问题按时通知和汇报。服务次数不限。
(2)我司承诺提供5×8小时的常驻服务:我司安排x名工程师常驻用户现场,为
用户提供故障响应及日常巡检服务。对于服务器系统及网络系统故障,我司保证一般在1小时内解决,最迟在3小时内解决问题。
(3)我司承诺提供系统现场巡检:我司针对广州市xx-xxx公区域内的服务器和核
心网络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巡检周期参照项目维护服务实施方案),通过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提供改进和优化建议,保障设备运行稳定,通过保养延长设备生命周期,降低故障率。
(4)我司承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流程、人员考核制度(月度考核),
确定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人员的上班时间、休息及备勤时间,上班时间的分配等内容),能够对维护人员的工作进行跟踪及质量监督,要求有完备的文档资料产生。
(5)我司承诺编制维护手册(建立相应的系统检测指南,规范系统检测步骤),建立完备的维护过程文档资料,统一格式、做好分类,最终建成维护文档库(利用日常积累的故障及解决方案对系统现状进行预先判断)。
(6)我司承诺针对客户计算机设备及系统出现大面积紧急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导
致服务工程出现人手不够,不能及时完成任务时,我司要给予全力支持提供应急服务分析常见的、关键的薄弱环节,搭建模拟测试环境找出解决方案,指导常驻人员解决问题。
(7)我司承诺确保和提高系统设备的使用率,做好各类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工作,
保证维修工作快速有效,制定定期检修及所有设备的巡检计划(按单位分类,每月至少一次,做好登记并形成文档形式递交),提高监控设备的完好率和降低故障发生率。
(8)我司承诺对所有设备进行分类并登记在册形成文档,做好设备的管理、分配、
调拨等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的工作。
(9)我司承诺建立人员知识更新制度。包括能力的持续性培养,建立素质模型,
明确岗位设置,全面掌握新产品新设备的特点、性能及维护要领,明确维护工作的任务、责任和质量要求。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广州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20xx年x月x日
xx-xx机械电气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的定位和龙腾公司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xx-x公司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域成为全自动无塔供水设备行业的知名企业。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科学的检验规程,并对检验指标进行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定期进行员工质量培训,学习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小到一个焊点、一根电线,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公司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所售产品,一年内如属质量问题,免费包修、包换、包退。如因用户操作不当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免费维修,收取材料费。一年后产品终身维修,收取用户维修费用的成本费。
售后服务承诺:
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公司安装技师对用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讲解、示范操作,传授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一般故障维修方法。
2、服务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150公里内24小时到达现场,超出150公里范围48小时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如修复不好,正常设备先行替换,待维修好后再予以调换。
3、服务热线实行全天服务制,节假日照常受理业务。
4、本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好用户各种要求。
公司将以优质的产品,诚信的服务回报用户,将不懈的努力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第十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20**年*月*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20****号)同时废止。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七
出租车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一、租赁车辆状况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型号车辆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色,车辆机号为,厂牌号为,车架号为。
2、该车辆车牌号为,行驶证号为。3、甲方给乙方状况、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1、租赁期限为。租金:个月计币元;押金:计币??_____元。
即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租金和押金总计币元。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和驾驶证(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类别相同)及其复印件。
乙方甲方的资料应,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下述任何情况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所租车辆从事犯罪活动。(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情况下给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赔偿。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权利。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租赁车辆的使用权。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7、租期内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承担违章、肇事等所产生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9、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抵押金给出租方。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六、保险条款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保险,的车辆保险种类包括:盗抢,者责任,司乘,不计免赔,车损,风档玻璃,自燃。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了的保险证明手续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租赁期限截止时止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
3、承租方的原因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4、车辆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
加速折旧费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保险公司理赔的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赔付的责任。七、担保条款人就承租方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除重大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合同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计收租金外,需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
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
十、合同的期本合同期为贰年,本合同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赁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汽车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签章):出租方(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经办人:年月日这个合同文本跟你的意思比较接近,你再看一下,修改一下吧。望能帮到你。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八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从业多年,服务过无数的乘客。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位出租车管理员的责任和重要性。与乘客的接触是我的日常工作,通过与乘客的沟通和服务,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出租车管理员服务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外表形象的重要性。
一个出租车管理员的外表形象对于给乘客留下良好印象至关重要。穿着整洁、干净是基本要求,而体态挺拔、面带微笑更能展现出出租车管理员的职业素养。我曾经遇到过有一位乘客主动和我聊天,她告诉我之前遇到过几位外表不整洁、态度冷漠的出租车管理员,给她留下了非常差的印象。这让我更加意识到,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们的外表形象直接影响到乘客的满意度和出租车行业的形象。
第三段:对待乘客的方式。
对待乘客的方式是出租车管理员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与乘客接触过程中,我始终保持耐心、友好的态度。我会主动敬礼和微笑,并询问乘客的目的地,以便提供准确的服务。当乘客需要帮助时,我会尽力提供,例如帮助搬运行李、给予路线建议等。我还会主动问候乘客的家人和朋友,并关心他们是否舒适。通过这种亲切的服务方式,我得到了许多乘客的赞扬和认可。
第四段:沟通技巧的必要性。
在与乘客的接触中,有效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每个乘客都有各自的需要和要求,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们需要善于倾听和理解乘客的需求。有时乘客可能会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加快行驶速度或调整温度。我们需要适时地向乘客解释行驶策略和车辆性能,并与乘客协商达成共识。另外,语言表达能力也是必备的技能之一。与乘客的愉快对话可以提升整个旅程的舒适度和快乐度。
第五段: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乘客的安全是我们服务的核心。我们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并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行驶过程中,我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预防潜在的危险。另外,我还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乘客会因为安全的服务而感到放心和满意。
总结: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深刻理解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通过保持良好的形象、友好的态度、有效的沟通和高度的安全意识,我已经为许多乘客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体验。我相信,只有秉持这些原则,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乘客的需求,同时也提升整个出租车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有幸观察和参与了许多与出租车服务相关的工作。在这个行业里,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从事这个职业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出租车管理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直接提高乘客的体验和服务质量。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这方面的心得体会。
出租车管理员的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调度、收费和监督车辆的运营情况,他们还需要处理一系列的客户问题和乘车需求。在这个行业中,处理客户问题是出租车管理员的关键工作之一。他们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快速、有效地解决,以确保乘客的满意度和服务质量。同时,出租车管理员还应该时刻保持professionalism和友善的态度,以便与司机和乘客建立互信关系,并能提供协助和解答问题。
第三段: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300字)。
要提高服务质量,出租车管理员需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他们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刻关注并解决与车辆运营、司机操作以及乘客服务相关的问题。其次,他们应该与司机和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聆听,准确地理解乘客的需求并提供适宜的服务。此外,他们还应该学习并熟悉出租车的实际操作流程,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最重要的是,出租车管理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通过培训和学习,以更好地服务于乘客。
出租车管理员的服务不仅仅关乎顾客满意和公司形象,在城市交通管理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工作不仅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也直接影响到整个交通系统的运作和效率。出租车管理员通过高效地调度和监督车辆,能够提高车辆的使用率和服务质量,减少车辆空驶时间,从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此外,他们也承担着监督司机和车辆安全运营的责任,保障了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可以说,出租车管理员的服务是保障城市交通管理良好运行的重要一环。
第五段:结语(200字)。
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努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技能,我希望能够更好地满足乘客的需求,并为城市交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我相信,只要出租车管理员们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合作共同努力,我们将能够建立一个更加高效、便利且舒适的出租车服务体系。
在这篇连贯的文章中,我分享了我作为一名出租车管理员的心得体会。我强调了出租车管理员的职责以及他们如何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我还探讨了出租车管理员服务的意义,尤其是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思考和观察,我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
汽车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一、租赁车辆状况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型号车辆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色,车辆发动机号为,厂牌号为,车架号为。
2、该车辆车牌号为,行驶证号为。3、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1、租赁期限为。租金:个月计人民币元;押金:计人民币??_____元。
即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元。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和驾驶证(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类别相同)及其复印件。
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9、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六、保险条款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提供的车辆保险种类包括:盗抢,第三者责任,司乘,不计免赔,车损,风档玻璃,自燃。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租赁期限截止时止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
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七、担保条款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
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赁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汽车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承租方(签章):出租方(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经办人:2004年月日汽车承租人须知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1、除《车辆交接单》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车辆,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v^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须在北京市界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取得出租方书。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一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保持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决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和收受贿赂,严禁接受回扣、佣金、手续费、挂名工资等收入。
三、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公司),以及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含荣誉职务),已兼职的必须辞去机关或企业的职务。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四、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等在招工、招生、招干、提干、农转非以及出国、出境、审批生产资料、紧俏商品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
五、党政机关不得为领导干部建造或购买超标准住房,不得用外汇购买商品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多分房,分好房;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公物和单位人工装修住房和建造私房。建造私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超标准占用土地。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有关外事活动的宴请和用餐,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从严控制陪餐人数。
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在本市不能回单位或回家、在外地不能回住所吃饭的,可在职工食堂自购餐券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用工作餐者必须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必须是为了执行自己主管的公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出访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应邀参加基层单位的挂牌、剪彩等仪式和厂庆、校庆活动,不应邀参加本人非会员的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的成立大会和庆祝活动。因属重要活动确需参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对赠送给个人而难以谢绝的礼品,必须上交所在单位。在对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外国人以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索要礼品和劝募钱物。
十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试用、鉴定等各种名义收受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不得到农村、工厂、商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购买物品。
十二、党政机关配车和用车,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准再购买进口小轿车,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配备或调换专车。不准用公车办私事,因特殊情况用车的,需经批准并按规定付费。
十三、党政机关不得以赞助名义搞摊派,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的会议、活动、购物、出差、出国等各项费用摊派到企事业单位报销。
十四、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简会议,节省开支,会议一般不得在宾馆召开;本市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到外地举行。
十五、党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控制集团消费。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公费旅游和出境观光。
十六、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十七、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二
*方:
乙方:
经*、乙双方协商决定,*方将租用乙方小轿车1部,具体协议如下:
一、租用时间:20xx年6月xx日到20xx年6月28日。
二、租用车型:小型客车(东风本田思域)。
三、租金:**4800元(大写:肆仟捌百元整),不再向*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
四、*方责任和义务。
*方需准确提供用车计划安排(如:用车时间、地点和所需要的车辆)。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三
甲方有出租汽车一台,车号为手续齐全,提供给乙方()班营运。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元。
二.乙方需按时交给甲方营运收入,每天交()元,班钱可以一周交一次。
三.乙方接到车后,必须爱护车辆,保持整洁,不得转租.转借.转包他人。如有违约,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营运期间,必须遵守出租车有关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因违章而导致车辆停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
五.车辆由于机件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由于乙方操作不当损坏,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运营中因治安.交通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补偿外,其余由乙方赔偿。事故处理当中一切费用由乙方垫付。造成停运,每天乙方需交给甲方停运费()元。因事故增加保费由造成事故人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七.如有违反上述协议,由乙方个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日生效。
注:1.甲方聘用乙方期限暂定()年,签字日算起。
2.本车保险项目:交强险,第三者险,座位险。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四
1、安全便捷,至上追求。
2、安全便捷租得到。
3、安全有速,自驾畅游。
4、百变车型,跃动于行。
5、不管你租不租,反正我是租了。
6、不投资,就拥有只要你想就会实现。
7、车到,满意到。
8、诚信为金,有令必行。
9、出租“便捷”,驶向成功!
10、放心行万里,安心千万家。
11、服务大众,快马一鞭。
12、哥租的是车,得到的是面子。或哥租的`不是车是面子。
13、给您移动的家——您的专属车库。
14、呼之即来,潇洒往来。
15、急人所需,服务大众。
16、借给你一个成功的未来。
17、快捷方便,全程服务。
18、快乐(舒适、轻松)自驾!
19、旅途省心,一路快乐。
20、买车不如租车,省钱又环保。
21、买车不如租辆。
22、您的需求,我们的帮助,为您营造方便路途。
23、您随时随地的私人(藏)车库。
24、天宝汽车租赁,保(宝)佑您天天平安。
25、养者无忧,潇洒出行。
26、追求不同风格,不仅造型百变,靓车,我也要随心所欲。
27、租车不用愁,华龙数一流。
28、租车新理念,华龙最方便。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五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履行出租车客运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出租客运生产安全。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1.7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做好驾驶员上岗把关考核工作。
1.9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10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做好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报表等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和上报等工作。
2.3参加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2.4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活动。
2.5通过多种形式对驾驶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2.6做好驾驶员上岗前资质审查、技能考核工作。
2.7做好出租车辆保险入保、理赔工作。
2.8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及时报告,执行上级命令。
2.9做好出租车辆二级维护落实,完善二级维护档案。
2.10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1安全工作记录不健全,扣10分。
3.2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3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4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5车辆入保、理赔不及时,扣50分。
3.6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7驾驶员上岗考核把关不严,扣30分。
3.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100%,扣30分。
3.9未落实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
3.10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安排运行任务,扣100分。
3.11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六
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志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出租车包车合同如下:
1、甲方将证件齐全,正常营运中出租车包给乙方,该出租车车牌为___________,品牌为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
2、乙方在包车营运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如有违章、罚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罚款;如有吊销经营手续,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甲方。
3、乙方包车期间每年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商业险不能低于20万元),禁止无保险营运。车辆包车到期乙方交给甲方车辆时,乙方商业保险退回标准以保险公司退回标准为准,强险不退。如在营运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车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一方造成伤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包车期间,营运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修车、年审、气瓶审验、计价器审验等费用。
5、出租车包车租金为,月租金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每月________日前交甲方。
6、包车押金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押金条为证。包车期满后,车辆况良好且车上保存证件齐全,甲方足额退给乙方。如有国家下发燃油补贴,归甲方所有。
7、本合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将该出租车及随车证件交给乙方保管(证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8、在包车期间,乙方如果经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包车合同并收回出租车及全部证件。
9、该包车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在包车期间,甲方提出卖车,乙方无条件交出车辆及随车证件,甲方退回押金,终止协议。如乙方违约,提前结束包车协议,甲方不退押金。
10、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七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市民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管理服务为理念,以提高出租车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重点,通过努力出租车行业有了新的起色,朝着稳定、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从而树立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彰显文明“窗口”,特别是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展现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爱岗敬业、优质服务、诚实奉献的服务的精神风貌。但是,极少数出租车驾驶员仍然存在不文明现象,不和谐音符与城市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一)出租车行业的现状。
1、全市有13家公司,2700多辆出租汽车,4000余名从业人员,各公司的管理水平参差,有待提高。
2、人员复杂:4000余名从业人员中,来自五湖四海,有退伍军人,有党员,有下岗人员,多数是自由择业者和农村的进城人员,特别是近几年来,外省市驾驶员流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淘金者不断增加,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综合素质、文明程度、服务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令人不满意的方面普遍存在,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服务不到位。普通话欠缺(更谈不上英语会话),方言四出,语言交流困难,用语不规范,服务标准不规范,职业道德欠佳,“宰客”、“拒载”、倒客、特殊天气自主涨价、绕道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出租车内的卫生不尽人意,常常还和乘客发生纠纷。
4、安全意识较差。事故率较高,行驶中急停、猛拐,强行超车,抢过斑马线,争道抢先,特别遇下雨天,路面上有积水不减速,脏水溅到别人身上扬长而去。
5、文明形象较差。部分车容车貌不整洁卫生,部分司机仪表仪容不得体大方,穿汗衫背心、拖鞋开车,个别司机发型奇型怪状,特别是语言不文明,用语不规范,稍有不如意,口头语、脏话、粗话脱口而出。
二、行业管理过程中应采取的与对策。
(一)确立近、中、长目标。
总的目标是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服务水平、业务能力、文明程度。使他们在营运服务中牢固树立礼貌热情、诚信无欺、安全优质、乘客至上服务宗旨,广泛开展乘客在我心中、无痕迹服务的承诺活动。营造人人争做诚信使者,创文明的士的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努力打造出租汽车品牌,提升出租汽车行业形象,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作应有的贡献。
(二)要立足长远循序渐进抓好各项基础建设。
1、抓好队伍建设。
等等。
2、运用载体。
长期开展优质服务标兵车竞赛、星级服务工作讲评活动,常抓不懈,树立典型,弘扬正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使每个从业人员有个追求的目标。重视行业的文体活动,增加业余文化生活,有条件开展文娱演出活动,在全行业开展扑克牌、拔河、乒乓球、卡拉ok、象棋等比赛。可适当组织开展猜迷,诗歌朗诵、普通话、写好文章、竞技等比赛活动。
3、典型引路。
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提供展示的平台,让他们做到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流动的旗帜,起到示范作用。紧紧抓住出租汽车爱心车服务队、真情车队、雷锋车队先进典型,加强指导,让他们做强做大,做出影响。用他们的影响力带动同仁们一道前进,形成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生动活泼的积极进取的局面。
4、服务中心。
目前我市出租汽车司机处于休息难、吃饭难、喝水难、上厕所难、娱乐难、修车难、洗车难等等。我们不仅要以人为本,还要发扬以人为保的民族精神,维护从业人员应得到的权益,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建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并要功能齐全。让他们有去处、有饭吃、有水喝、好休息、好修车、好洗车、好娱乐的场所。
5、关心疾苦。
做好对人的关爱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相互促进。从业人员家庭生活有困难、有疾苦,公司要有人关心,红白喜事有人上门祝贺慰问。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建立互助金,互相帮助,以解燃眉之急。使他们有安全感,体会到企业的温暖,感到自己是城市的建设者、主人翁,增强我有义务和责任为城市建设做贡献的自觉性。
(三)抓好制度建设。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再好的规划也是纸上谈兵,形式主义而已。我们除了坚决执行有关国家、省、市行政性法律法规外,还要细化符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行规行约来约束。如:
一、规范入行条件,把好入口关,提高门槛,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入行。
二、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不断进行轮训。
三、规范文明用语、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四、规范车容车貌、安全实施设备标准。
五、统一服装,规范仪容仪表标准。
六、规范经营行为标准。
七、制定表彰和激励机制。
八、加大稽查力度,违法违规处罚要严,做到有赏有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领导是核心,领导重视问题不难解决。首先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强力推进;各出租汽车公司要全力去做,花大力气把工作落到实处;行业党支部、行业协会要按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统一思想,努力当好出租汽车行业司机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宣传者、推动者,形成合力强力推进。
2、要真抓实干这项工作是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始终不逾地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线。以优质服务标兵车评比活动和文体活动为载体,以培训教育为抓手。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提升行业形象的目标。一步一个脚印的实干、真干,决不能形式主义或半途而废。需要一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精神,才能达到目标的彼岸。
3、舆论先行。
要把各级领导的意志转化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宣传工作很重要。因此,要大造声势,宣传到位,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使每个人都知道目标要求和实现的途径,有个正确理解,更深入人心,明确所有人员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力推进文化建设工程向纵深发展。
4、与时俱进。
一。现有的出租车公司应该是改变现有存在问题的第一阵地,起到引领行业发展和规范行业行为的基础平台,但是由于现有的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模式只是维持现状,不存在服务竞争,就没有办法提升服务的水平也就没办法解决现有行业存在的问题,所以就需要一个新鲜的力量把整个对出租车的服务质量有一个刺激和带动。出租车可以自由的选择任何一家服务好的公司,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竞争就会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也就是说没有选择就没有优劣之分,没有竞争就没有进补步可言。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的不仅要长抓不懈,而且要不断探索创新,文化先进与否,取决于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赋予新的内容,不断调整完善,才能与时代发展主旋律相一致,才能窗口行业真正的做成窗口。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
(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二十九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
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三十八条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三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四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
(六)使用自营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
(七)人员的培训;。
(八)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
(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
(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机长的信息。
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者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四十五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记。
第四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四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第五十一条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五条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第五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品。
第五十八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遵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
第六十一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二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三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六十四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者污染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六十七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
第六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
第六十九条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
第七十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经营人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七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至少保存24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第七十三条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所签订协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四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
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
第七十七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第七十八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第七十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安措施;。
(二)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三)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八十一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八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出租车服务合同篇十九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七)“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八)“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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