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着明确的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的草拟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并顾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下是一些关于合同准备和签署的常见问题及其解答。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供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供)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供)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___日-_______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二
甲(以下简称甲方):
水泥厂(乙):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月日前提(供)吨。其中:吨。吨。
年月日前提(供)吨。其中:吨。吨。
年月日前提(供)吨。其中:吨。吨。
年月日前提吨。其中:吨。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年月日前付定金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月日前电汇元;。
年月日前电汇元;。
年月日前电汇元;。
年月日前电汇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日-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三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行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水泥质量应符合水泥国家gb175-20xx标准,依据水泥国家标准(甲方)生产厂家只对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乙方对甲方所供水泥有质量异议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将生产厂家同编号水泥封存样品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仲裁,检验费用有责任方承担,确属水泥质量问题的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运输交货方式:
由甲方组织车辆运到乙方施工工地即:乙方必须保证工地道路畅通;乙方要货须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发货。
第四条付款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甲方,剩余70%的货款待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逾期不能付款的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天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共计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四
1.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2.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水泥散装率。
3.奋力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三圈一体”发展。
4.关爱地球,发展散装水泥。
5.关爱地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6.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7.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走“以法兴散”之路。
8.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水平。
9.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0.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1.禁止现场搅拌,打造绿色低碳环保人居环境。
12.禁止现场搅拌,科学治理施工扬尘。
13.禁止现场搅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14.面向市场,强化服务,加快水泥散装化进程。
15.生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五
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措施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铁路部门和省散装办应当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管理,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装车调度工作,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袋装水泥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项目建筑面积或按水泥预算定额,向建设单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向主管散装办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70%的,不予退还。
对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90%的,不予退还。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当年不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征收年限,按照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散装办向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分工,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各级国库。
缴入各级国库的比例为:市解缴省级,市本级留975%;县(市、区)解缴省级、市级,县(市、区)本级留95%。
解缴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按本办法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也不得截留、坐支、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管理有关的其它业务性必要开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散装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措施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可以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监察、财政、审计、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散装办,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需方)。
乙方:(以下简称供方)。
依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检验要有合格证并复验合格。
交(提)货地点、方式:
按需方计划,货送需方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装卸等费用负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至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及堆码好的一切费用。
五、物资验收计量方法:
货在工地后,经供方派人堆码整齐后双方现场点数,由需方指定专人在送货单上签收,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六、价格:
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含5%)按实际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浮动需提前通知甲方,如上浮不通知甲方,甲方按原价格收货,价格下浮如未通知甲方,甲方发现后给予价格调整5倍罚款,所有收到货均按下浮结算。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垫资九十天。超过120天,每吨(立方米)加10元,以此类推。
八、违约责任:
我方在施工作业前两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根据我方指令无条件配合我方施工作业,如出现拖延一天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遵循协商、调解、仲裁的解决程序,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如供方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剩余款项支付仍按合同第七条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十一、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需方执四份,供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为货款两清之日止。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七
供货方(甲方):
采购方(乙方):
项目名称:。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一、兹有乙方向甲方订购混凝土砌块一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合同。
二、订货内容: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甲方将合格产品运至需方所在工地,随车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质保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时需乙方提前三天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供方,由甲方负责送货至乙方工地,乙方派人签收。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公路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产品数量的确认:甲方将货送至工地现场,随车携带已填写好的材料送货清单。乙方组织现场清点,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并在甲方提供的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七、验收标准、方法:根据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或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八、结算方式及时间:每月5日结上月货款的100%。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等给施工单位,并委派供方技术负责人(姓名:_______电话:_______)为需方及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在施工中供方与需方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在施工中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密切配合,保证工程进度。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_______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能确保验收一次性合格通过的相关技术资料。如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验收无法通过等事项,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本合同成立后,货品价格如有涨跌,概不影响本合同所订数量、价格,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异议。
4、合同未尽事宜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5、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购销产品。
1、名称:_____________。
2、强度等级:_________。
3、生产厂家:_________。
4、商标牌号:_________。
5、数量(吨):__________。
6、单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由双方协商变更价格。
7、总金额:(人民币:______元):_________。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
四、交货验收: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以双方抽取实物试样或以卖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无抽样封存的,以生产厂家封存样为检验依据。
六、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
八、运输方式及到站费用:_________。
九、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共同磋商完善。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v^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元。
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十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v^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20%。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本市主城区及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半径内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城区范围内与前款相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设有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其城区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一条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
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申办通行手续,应当及时办理。混凝土运输车荷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v^门应当及时取证、放行,待其卸载后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批准减免,也不得拖欠、截留、平调和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的项目需要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列入当年项目安排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
(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欠缴金额20%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处理或怠于处理,不征或少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
(五)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是指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或其他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运至建设工程施工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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