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销通常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注意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如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合理保护各方的商业机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供各位参考,希望能对您的合同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基于赠与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法律允许赠与人一定程度上的反悔,准许其有条件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赠与的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其受以下条件限制:
为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赠与标的如部分或者全部已转移,任意撤销赠与的效力只及于剩余部分。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定力,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标的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此限制条件主要基于这类赠与有着道义因素,赠与人履行的是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三
1、甲方将其扫数的(标的物)奉送给乙方,其扫数权表明为:(写明表明甲方具有扫数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扫数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2、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前提,在甚么时候、甚么处所交付,办理甚么手续等等)。
3、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扫数权转移的手续,过期不办的,视为谢绝赠与(也能够商定别的前提)。
4、本公约自日起见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见效)。
5、本公约一式两份,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印)乙方:(签字、盖印)。
签约日期:年月日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四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房屋无偿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房屋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产证编号为:___。
(三)房屋全部产权人: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关权益和责任即一并赠与乙方。
三、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日内应当协助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公证费、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_承担。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屋抵押、转卖或出租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回赠与。
五、赠与的撤销。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4.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甲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的态度,积极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五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六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七
甲方:乙方:
地点:地点:
邮编:邮编:
德律风:德律风:
法定代表人(拜托代办人):法定代表人(拜托代办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两边为联袂互助,增进成长,满足长处,明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干法则,本着诚笃名誉,互惠互利原则,联合两边实际,会商同等,特签订本公约,以求互助坚守: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八
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九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
兹证明赠与方(赠与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受赠方(受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名。上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中受赠人须是对赠与人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受赠人没有抚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抚养能力的不在此列。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条限于附义务的赠与。如若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不依约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行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形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六个月,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二
单务合同(unilateralcontract),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四
甲方(赠与人):
父亲: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子女: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乙方,并承诺在具备过户条件时,配合乙方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赠与房产。该房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位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产附属设施及其他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及出售。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意愿,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结婚,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性质不变。乙方的妻子只享有居住权,没有房产所有权。
第五条:本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若甲方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出售该房产,则出售该房产所得全部款项赠与乙方。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五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六
甲乙双方就赠送————房屋(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号,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房屋房产所有权证编号及其记载的主要内容)。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
赠与合同书集锦篇十七
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实际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本来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也许是考虑到当年一些赈灾募捐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一点上推测,该条的目的也许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情况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经过十来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近几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出现后的赈灾捐赠活动中已很少看到单位或个人在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现象了,这不得不归功于合同法颁布十几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实际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除赠与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行为。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复杂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涉及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决定其性质,俾适用有关之法规。”但总的说来,可以将捐赠分为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与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两类。
第一类: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捐赠。这类捐赠既有明确的赠与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与普通之赠与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同,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此类捐赠如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当然此类捐赠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的用途等即为此类。
第二类:无法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这种捐赠或者由于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因此无法成立赠与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与合同;或者由于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的,受赠人也明确,但赠与之财产并非直接交给受赠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情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由于此时缺少合同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与达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国很多地方水灾,中央电视台与民政部的举办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当时并不是捐给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他们不是受赠人。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发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电视台此时不可能依赠与合同请求对方交付。有学者认为,此时发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的使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与。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发起人团体,认为构成侵占罪。从而,依此种信托让与的规定,发起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承认信托为一种有名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与”的规定。但我国法律上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可认为构成“委托赠与”关系,依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2)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直接向其请求履行,当然此时受赠人请求履行也须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此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买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请求其向受赠人履行交付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依购买人与义卖人何人将收益交付给对方二种情形来确定谁为捐助人,从而确定是在购买人与对方还是义卖人与对方之间成立捐赠关系。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情况的事后陈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这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作者认为在义演、义卖之时,如购买人直接将钱款等交付给受赠人的,则直接在购买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如由义演人、义卖人将其义演、义卖收入归为自己以后再交给受赠人的,如其在义演、义卖前未声明其表演或拍卖等有捐赠目的的,则应认义卖人、义演人为赠与人;如在此之前已声明有为捐赠之目的的,则与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处理更为合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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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28页。
[3]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93页。
[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62页。
[5]粱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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