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约束力强、法律保障的文件,对于商业交易至关重要。在合同中设立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合同解释争议的约定,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得到解决。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避免盲目和冲动的决策。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一
1、口头约定合同个别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很珍惜就业岗位,一般不敢对此提出异议。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不损害。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实为无效劳动合同。
2、一边倒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倾向于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予以拒绝。提醒:从法律角度说,只要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对这份合同认可了,并愿意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果以后出现问题和矛盾,只要拿不出你在签合同时单位用了胁迫或欺诈行为的证据,那么可以认定这就是你真实意愿的反映,就不能认为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了。
3、胁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原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无保障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些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我们应给予高度注意: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二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
第十二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三
[案情]。
申诉人:蒋某,男,26岁,某私营鞋厂工人。
被诉人:某私营鞋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私营鞋厂厂长。
1994年10月27日,蒋某与被诉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蒋某)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工作期间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公司不负责;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违约赔偿金。另外,蒋某系临时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工资1.4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该公司亦未组建工会组织。
1995年8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2万余元违约金阻拦。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是我国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蒋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的规定,该厂并应按每小时1.4元支付工资和计发加班工资。
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决:(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补付工资及加班工资3360元;(3)被诉人要求予以驳回。
编辑。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四
2015年5月10日,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杨某在院从事医疗活动。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出杨某无证的问题,要求其停止工作。2015年10月20日,蓝天医院下发了关于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上班的文件,并于11月4日通知杨某不再上班。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杨某诉至法院。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执业医师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规定应属管理性规定,也即劳动者未取得医师资格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即使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可因此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蓝天医院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关病人人身健康权,因此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关系无效,此时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与劳动合同合法性原则相悖,因此,蓝天医院不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具备资质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应在维护合同自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至平衡,因此,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否定合同效力。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在一些技术要求高、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职业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准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准入制度招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动者,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三类:私人利益及其他利益、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仅当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应成为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侵害了其他法益的情形都不能否定其效力。如单位招收不具有焊工证的劳动者从事焊工作业,可能会侵害产品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此种情形并不必然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2.禁止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关涉病人的人身健康权,如允许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则会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资质的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杨某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3.劳动关系无效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是劳动关系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确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若仍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的要求相悖,即使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亦属无效。本案中,已认定蓝天医院与杨某之间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况下,杨某主张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五
建立和合理而公正的薪资制度,以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员工的薪资由底薪、提成及年终奖金构成。发放月薪=底薪费用提成。
标准月薪=发放月薪社保业务提成。
底薪实行任务底薪,完成公司交待的工作任务,底薪1200元/月。
底薪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1.提成实行分段式提成。
业务提成随底薪一起发放,以回款额计算,结算后次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教师绩效考核方案。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六
很多新人都会有这样的一个苦恼,特别是刚出社会的一些学生,他们对于未来的规划感到十分迷茫。在这个时候,找好定位十分重要。很多职场的前辈建议在此之前要先给自己一段时间,确认自己心中到底想要做的是什么,想要往哪方面发展,做自己感兴趣的工作才是让自己肯下决定和努力工作下去的支柱。
问题二:职场新人总是感觉自己被无视怎么办?
这是很多新人的第一感觉,因为新人们大多是刚刚走出社会,对于公司办公的模式还不大清楚,加上没有多少可以交心的朋友,总会有一种被孤立、漠视的感觉。其实这些都只是暂时的,而且没有一个公司的人会喜欢莫名冷漠某位新来的同事。想要有归属感,不要一味抱怨没人来带自己,而是要主动出击。每个人的手上都会有相对应的工作任务,没人会有义务来带新人,所以最好做到主动出击,多去向前辈们请教,多学习知识,掌握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运作情况,多与同事们相处,不懂多发问。
问题三:新人所学专业与想从事的行业不符怎么办?
大部分新人们在学校学习的专业与毕业后从事后的工作往往“不对口”,这固然会有某些限制,但绝对不是不可打破的。不管到哪里工作,重要的不是专业对口与否,而是取决于自己进入公司后的学习态度,真正的限制来自于我们自己。每一个行业在进入时都要经过一番自我的学习,吸收新知识,完善自己的学习技能。很多成功人士的工作都跟大学的专业无关,很多人在非大学所学的专业领域做得很出色很成功。没有经验不可怕,可怕的是希望有相关经验却没有真心想办法去创造机会努力去积累。
问题四:职场新人如何快速获得别人信任与认同?
纵然职场竞争激烈,但是你打可以将公司看做一个整体,想要获得同事们的认可,除了在工作期间加强往来之外,在下班后也可以经常联系,尽可能抛除掉所有的偏见与不满,做到真诚待人。不说人是非,认真工作,对工作负责,主动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这些都是让自己获得他人信任的方法。
问题五:职场新人该注意哪些问题?
整洁着装、待人谦逊、笑容常留等等都是新人们需要注意的。纵然你有一颗很大的心思,但也需要保持谦虚的态度,处理好与周遭人的人际关系,注意礼貌和外表的整洁,认真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等,给领导和同事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而最重要的一点的是,切忌不要整天怨天尤人,时刻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主动学习,才能让自己走的更远。
问题六:如何找到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
想要找到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不妨先付出行动去尝试,不用顾忌太多,否则永远都将是一纸空谈。竭尽全力去试。如果成功了就继续想着自己想要的方向去尝试,假如真的不可为之的话再回到你只能去做的东西,这时候也能踏踏实实做出成绩来,消除自己的迷茫和疑虑,踏实做事。
问题七:进不了名牌大学,找不到好工作怎么办?
名牌大学出身的学生可能会在就业的时候会比较吃香,但是事无绝对,这些都与毕业后自己所付出的努力和学习认真与否的态度之类的有关。不一定需要名牌大学出身才能找到好工作,何不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放松一些自己对于工作的待遇要求,踏实从基层做起。努力学习和吸收社会新知识,为自己的后期的崛起做好准备。诚如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不是工作在挑自己,而是自己在选工作。
问题八:如何克服害怕见到领导胆怯的情绪?
怯场、底气不足几乎是每个新人常常会遇到的事情。首先建议你分析一下面对领导时,那种胆怯恐慌情绪的来由,是不是因为领导个人说话做事的风格比较武断显得不容置疑?是不是你自己在业务上有欠缺导致不够自信?社会是个大染缸,需要自己去适应办公的环境,首先要先强大自己的内心,多加练习与他人交流的方法,改变自己不自信的性格。再者,如若是领导太过武断,可以尝试与之沟通,寻求解决之道,沟通无效者,也可以勇敢做自己,问题在于领导不喜欢自己的,那么就直接换个领导吧,直到遇见不需要讨好也能欣赏我的领导为止。
问题九:应届毕业生迟迟找不到工作,该如何调整心态?
很多人毕业之后迟迟找不到工作,这与社会经济的大背景有关,再者,是否也与自己的心态有关呢?很多人不妨反思一下。许多刚出社会的毕业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注意不要过高或过低评价自己,不要因为门槛低的问题就不想去做,不能因门槛高的问题就不敢去尝试。正确评估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从基层做起,总有一款工作适合自己。努力适应工作环境,积累工作经验,武装自己,让自己变得越来越强大。
1.职场新人之走好职场第一步。
2.职场新人之如何步步提升。
3.职场上常见的情绪问题。
4.2014“90后”职场新人的难解之惑。
5.职场新人的职场生存规律。
6.职场新人如何变身职场达人?
7.十大职场潜规则之送职场新人。
8.职场新人必读。
9.职场新人,赢在“站位”
10.职场上的新人。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七
绩效考核为人员职务升降提供依据,也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手段。
下面是绩效考核方案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
1、绩效考核为人员职务升降提供依据。
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对素质和能力已超过所在职位的要求的人员,应晋升其职位;。
对素质和能力不能胜任现职要求的,则降低其职位;。
对用非所长的,则予以调整。
2、绩效考核为浮动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提供依据。
通过考核准确衡量员工工作的“质”和“量”,借以确定浮动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绩效考核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手段。
通过考核,奖优罚劣,对员工起到鞭策、促进作用。
二、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2、阶段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各个考核周期的评价指标数据积累要综合分析,以求得出全面和准确的结论。
三、绩效考核周期。
1、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周期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2、员工绩效考核周期考核、季考核、年度考核。
3、月考核时间安排为。
1、2、
10、11月的每月25日开始,至下月5日上报考核情况;。
季考核时间安排为3、
6、9月的每月25日开始,至下月5日上报考核情况;。
半年考核时间安排为6月25日开始,7月10日前上报考核情况;。
全年考核时间安排为12月25日至下一年度1月25日结束。
四、绩效考核内容。
1、三级正职以上中层干部考核内容。
(1)领导能力。
(2)部属培育。
(3)士气。
(4)目标达成。
(5)责任感。
(6)自我启发2、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内容。
(1)德:政策水*、敬业精神、职业道德。
(2)能:专业水*、业务能力、组织能力。
(3)勤:责任心、工作态度、出勤。
(4)绩:工作质和量、效率、创新成果等。
五、绩效考核的执行。
1、集团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委员会构成另行通知;2、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执行;3、员工的考核由其直接上级、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执行。
六、绩效考核的方法。
1、中层干部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在各考核周期均采用本人自评与量表评价法相结合的方法。
2、本人自评是要求被考核人对本人某一考核期间工作情况做出真实阐述,内容应符合本期工作目标和本岗位职责的要求,阐述本考核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设想。
3、量表评价法是将考核内容分解为若干评价因素,再将一定的分数分配到各项评价因素,使每项评价因素都有一个评价尺度,然后由考核人用量表对评价对象在各个评价因素上的表现做出评价、打分,乘以相应权重,最后汇总计算总分。
5、个人自评表和测评量表在填写完毕之后,经汇总连同汇总计算的各周期考核结果分数列表一并上交人力资源部。
个人自评表及两部评价表后附。
七、绩效考核的反馈各考核执行人应根据考核结果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被考核人对绩效考核的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八、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人资资源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与各公司部门领导协调,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人的浮动工资、奖金发放、职务升降等问题进行调整。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八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3、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5、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因此,求职者平时应多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一旦遇上类似问题,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6.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7.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8.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九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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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劳动合同篇十
即将毕业的同学们在找工作时一定会涉及到三方协议这个问题,那大家知道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劳动合同是不是一样的呢?今天就可与乔布简历小编一起来认真看一下咯。
关键词: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其实我们应该大致都了解过,三方协议的性质并不同于劳动合同。
应届生们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并不是真正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上面规定的条款。至于违约问题,只要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员工培训等就无须支付违约金;如果确实会给单位造成很大损失,那用人单位要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对损失进行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来裁定违约金额,而不是简单地执行三方协议上面所规定的金额。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首先,劳动合同为两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三方协议”顾名思义,协议主体为三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第三方。其次,“三方协议”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在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其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建立劳动合同时,“三方协议”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签订的协议。最后,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规范,“三方协议”是围绕建立劳动关系这个行为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三方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均应当遵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十一
许多毕业生由于缺乏对《劳动法》《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了解,当自身利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还全然不知。同时也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与用人单位交流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跟着用人单位的意思走。目前有一些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毕业生的这一个弱点,损害了不少学生利益。所以,毕业生在就业时,最好读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最起码要了解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免得被一些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束缚手脚。
1.口头约定合同。
个别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很珍惜就业岗位,一般不敢对此提出异议。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不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实为无效劳动合同。
2.一边倒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倾向于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予以拒绝。
提醒:从法律角度说,只要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对这份合同认可了,并愿意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果以后出现问题和矛盾,只要拿不出你在签合同时单位用了胁迫或欺诈行为的证据,那么可以认定这就是你真实意愿的反映,就不能认为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了。
3.胁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原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无保障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些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5.附带保证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6.真假合同。
某些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7.抵制性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以至于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在种做法不但违法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是无效劳动合同篇十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1)撤销合同。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撤销。
(2)修改合同。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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