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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我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水泥及熟料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建于1985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从原先一家乡镇小厂发展成为年产水泥及熟料300余万吨的地区行业龙头企业。公司秉承“以创新同步,与时代同行”的理念,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淘汰机立窑、采用新型干法生产技术,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位列同行前列。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先后被授予浙江省建材经营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省首批诚信示范企业、浙江省绿色企业、上海市质量诚信企业。主导产品桐星牌水泥,广泛用于机场、码头、高架、桥梁、水利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我们的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近年来,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企,科技兴企”的方针,立志百年,以做大做强做精水泥产业为己任,紧紧依托科技与管理这二个轮子,不断进行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坚定不移走资源节约型和和环境友好型这条新型工业化之路。
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对安全工作进行加强和创新,交通安全形势良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检查工作,查违纠错;坚持每月安全例会、例行检查,做到了警钟长鸣;坚持职工思想教育,保持了良好工作心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以安全理念赢得市场,取胜市场。
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起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震慑作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安全行为;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各类及机动车辆逐年上升,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相当大,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不佩戴头盔扣罚款20元/次,配轿车人员擅自转借车辆降级等一系列制度,处理了一批人,教育一大片,产生了较强的辐射和震慑作用,为公司整体安全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探索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办法,适应新时期的安全工作;公司每月月底召开一次由班子全体成员、班组长以上、全体党员参加的生产经营安全大会,每会必提道路交通安全,每月月中由行政一把手主持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探讨下一步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这些方法一方面解决了安全工作中的难点,一方面起到了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为我公司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打下了基础。
行有效的验证,使常规安全管理模式由被动的事后处理提升为主动事前预防。因此检查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今年共检查查处违章违纪50人次,在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中树立了督查的威信,提高了督查的质量。
五、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努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极大地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全公司安全文化氛围,从而达到“人人学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目的,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多项丰富多彩的安全活动以活生生的事实、血淋淋的案例极大地教育了广大职工,取得了良好的安全效果,为全年安全平稳运行营造了良好安全环境。
多年来的安全工作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今后我公司安全工作重点应按照:主要在领导、核心在基层、重点在岗位、关键在员工这个指导思想,从以下“四点”抓起,即:从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起,从规范施工作业现场抓起、从消灭习惯性违章抓起、从提升管理人员素质抓起,切实在全公司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渴望安全的良好势态,使我公司安全生产永远运行平稳。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违章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桥梁、隧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警支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所属人员及未成年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课,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教育。
第六条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实行警务公开,并建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公示制度、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认真受理并严格按照处理事故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有关规定,迅速处理,及时恢复交通。
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和纠正违章、管理相对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当出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章车辆行驶。
第七条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途经市区的过境货运车辆,按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
前款规定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内的单位自用车辆,可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通行。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设定和调整禁止机动车左转弯、掉头、停靠、超车和限速及单向行驶的路段,并设置相应标志。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及军车在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保证交通安全,并在任务结束后向公安交警部门说明情况。
第九条对部分机动车辆实行隔日运行、限量通行。
每日7时至20时,敦煌路以东,滨河东路、滨河中路以南,五里铺桥以西,白银路、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火车站东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本市各类客运出租车和小客运车、小公共汽车一律按号牌尾数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但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受限制。
第十条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在西津东路、临夏路、中山路、庆阳路、皋兰路北段(铁路局广场以北)、金昌路、东岗西路等路段,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出租车临时停车点停靠、上下乘客;其他路段在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乘客要求在路边停靠、上下乘客。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开辟并适时调整公交专用车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每日7时至19时,公交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共汽、电车(含小客运车、小公共汽车,下同)通行,禁止其他机动车行驶或停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电车不得在其他车道行驶或停放。
公共汽、电车不得在公交站点滞留等候乘客,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上、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抢拉乘客。
第十二条秀川桥以东,七里河黄河大桥、大砂坪三岔路口、盐场路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禁止农用车和拖拉机通行;但拉运蔬菜、瓜果、花卉等时鲜农副产品的可在每日23时至次日5时通行,本市地产新出厂的农用车、拖拉机在此时段内可凭出厂证明单程通行。
第十三条解放门以东,五里铺桥以西,滨河东路以南,火车站东路、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白银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东路、西津西路(解放门至柳家营什字);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各类人力三轮车、架子车、滚轴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但拉运瓜果、蔬菜、花卉等时鲜农副产品和副食品的,可在避开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期和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驶入上述范围内各市场,19时后驶出市场。
第十四条摩托车应当在机动车道按线行驶,在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停车点停放。
禁止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和在非停车场、点停放。
禁止改装、拼装的摩托车挂牌入户、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领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禁止向非残疾人租借、出售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机动车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上加装、改装蓬厢设施。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及军车和甘o号牌车辆以及其他装有警报器的地方车辆,无紧急、特殊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驶、停放,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喇叭,不得随意停放。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前款所述车辆加强管理。对特种车辆、甘o号牌车辆和其他装有警报器的地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军车的违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进行记载,并将记载情况和相应的处分建议自记载之日起10日内向军队警备部门通报。
第三章车辆驾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车行驶、停放。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
(四)驾驶证等有关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五)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
(六)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
(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驾驶车辆;。
(八)车门或车厢未关好时不得行车,车辆行驶中不得上下乘客;。
(十)驾驶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不得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执行公务的车队时,应当主动让行,不得穿插车队或者超越车队。
第二十条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办准驾证,上路行驶时应当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行驶证、准驾证等相关证件,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禁止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一)醉酒者;。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除残疾人专用车外,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
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转弯或下车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
(三)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四)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骑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人力三轮车、架子车和畜力车不得结伴并行;。
(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七)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八)除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外,不得骑自行车带人。;。
(九)不得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品。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2016年12月30日在兰州召开,传达学习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安排部署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马世忠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杨子兴主持会议。
马世忠对2016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他强调,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牢牢抓住基础工作、严管严查、责任追究三个关键,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依法严格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等五大责任,凝聚治理合力,全力破解影响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
杨子兴强调,要充分预判形势,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力以赴做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在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路面交通违法整治、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春运工作责任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会上表彰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2017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
(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机动车噪声控制。
第二十六条秀川桥以东,大砂坪桥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
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损毁、破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
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
第三十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新建、拓宽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单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当设置照明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建筑物、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时,应当规划设置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审批时,应当就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的规划设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主干道未设计港湾式停车站点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内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和通勤车站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未建过街天桥和地下人行通道,且距现有人行横道较远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门前,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划出人行横道,设置车辆限速和注意儿童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和幼儿放学需横过道路的,应当组织列队通过,小学生和幼儿还应由教师带领或者由家长接送。
凡遇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各类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时速和路线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禁止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
已达到报废标准终止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监督下解体。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主动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
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行至交通事故现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对拒绝协助的,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但救助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并向车主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客运汽车上发生设赌、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客车司售人员应当在保障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和道路交通标志行走的;。
(二)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不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时不在驾驶员座后骑乘或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小型客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的;。
(六)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七)明知驾驶员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其车辆的;。
(八)不在规定停车站点拦乘车辆或者在机动车道上逗留妨碍交通的;。
(九)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伸出车外或者妨碍驾驶员驾驶以及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携带管制刀具、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的。
第四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机动车道骑车的;。
(二)扶身、结伴并行或有其它妨碍交通行为的;。
(三)骑自行车带人的(带1名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四)乱停乱放车辆的;。
(五)闯红灯或越线停车、左道停车等候信号的;。
(六)驾驶无安全制动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的车辆的;。
(七)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八)驾驶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九)驾驶非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十)醉酒后骑、驾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牌证不全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向非残疾人租借、出售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在禁止鸣号区域鸣号或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
(三)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超员或超高、超宽、超长载物的;。
(四)变换车道或停车、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五)驾驶拖拉机、农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逆向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随意变更车道的;。
(五)不靠边停车或在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的;。
(六)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通行或者在单行道逆向行驶、强行左转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或强超抢会、随意掉头猛拐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其他机动车辆违反时限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停放的;。
(七)遇有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不停车让行的;。
(九)驾驶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闯红灯或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发生交通堵塞后不依次等候,强行通过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公路长途客运车辆抢拉乘客、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车穿插、超越或不避让执行公务的车队的。
第四十六条公路长途客车上设赌、诈骗、盗窃、抢夺财物或有其它扰乱乘车秩序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公路巡警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擅自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可依法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交警部门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占道摊点物品;。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牌证。
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缴纳罚款或接受处罚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和滞留的证、照。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执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当事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被暂扣的车辆、物品和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和物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凡须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的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商通知或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本规定做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除公安交警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做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和实施交通违章处罚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扣留非公安部门管理的各种证、照。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公安局可根据重大节会活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发布通告,实行交通管制和对道路交通流量流向进行调整。
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紧急突发情况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可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当场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但事后应当向所在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以及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假期,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全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杭锦旗交管大队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加强道路交通巡逻密度,突出整治,确保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一、认真分析研判,提前组织部署。清明节假期,踏青出游、祭祀扫墓出行相互叠加,大队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提前研判,梳理排查出辖区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易拥堵路段,做到一点一方案,切实加强勤务部署,精确布置警力,确保万无一失。
二、密切部门协作,加强应急管理。一是各岗路勤中队在清明节前,对景区、墓区周边道路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发现设施损坏、缺失的,已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及时更换或修复,切实消除了安全隐患。二是各中队积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研判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及早发布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强化路面管控,保障安全畅通。一是在110国道、109国道、荣乌连接线和s215省道、锡蹬线、阳巴线等各条主干道上加强警力部署,加大巡逻密度,延长管控时间。期间,大队在加强安全检查服务站管理的同时,强化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控,全力营造交通严打整治氛围,消除安全隐患,净化交通环境。二是加大路面警力投放,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方式,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确保节日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态势。
四、严格值班备勤,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清明节期间,各部门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民警24小时在岗在位,备勤警力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遇有紧急事件做到随叫随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五、广泛宣传提示,引导有序出行。首先,大队于3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两公布一提示”,引导群众合理规划出行时间和路线。大队充分利用网络以及短信、“双微”、led电子显示屏等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区域交通路况,交通拥堵、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信息及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氛围。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二、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确实无法移动得,必须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离开车行道。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通过。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须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本通告自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为切实做好春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杭锦旗交管大队结合辖区交通特点,强调“四个重点”再掀春季交通安全宣传高潮。
一、紧抓违法驾驶人警示教育。积极开展处罚教育相结合,对违法驾驶人实行先教育后处罚,采取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说服规劝,安全提示相结合等方式,以执法公正,态度热忱,真正得以感化,使违法人切实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
二、紧抓中小学生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宣教基地职能,针对中小学生的出行特点,制定宣传内容,有计划的组织当地中小学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紧抓公路沿线村民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手段,深入沿线村街、企业,采取张贴图片、悬挂标语、展出宣传展板,向村民、企业职工发放宣传材料,为市民提供交通安全法律咨询,广泛开展“拒乘超员、超速车”、“拒绝疲劳、酒后驾驶”、“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为主题的文明交通宣传活动,及时通报发生的交通事故,总结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提醒市民注意交通安全有关事项,提高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出行安全常识,营造浓厚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使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切实提高。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按照省、市、县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活动,维护良好运输市场秩序,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经济发展。为确保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现将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路两侧治理工作。清除公路路障29起,其中清除夹青路道路障6处,各村村社道路障23处;对公路控制区内违规设置的广告、标牌进行集中清理,清理整顿成乐高速公路非交通标志标牌4处,拆除违法设立大型非交通广告标牌3个,小广告标牌1个;新增及修复公路防撞波形护栏126节;增加减速带4道,合计20米。
(二)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共组织开展专门宣传教育活动4次,在办公地点、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利用赶场天和学校法制课进行宣传,并发放各类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宣传单资料1000余份。
(三)学习培训工作。组织进行交通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做到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全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负责人召开交通安全培训会12次,培训人次达600人。
(四)专项客运市场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和摩托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执法车辆10余辆次,开展联合专项行动10余次。
(五)开展货运源头企业巡查工作。对货运源头企业5家,签订拒绝超限超载责任书5份,要求相关企业庚即落实货运驾驶车辆教育培训,杜绝违规经营。
(六)打非治违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执法车辆50余台次,共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50余起,纠正违章100余次。
今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要求还存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二)各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合力比较薄弱;。
(一)强化宣传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要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派出所、农机等部门进一步形成合力,坚决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问题,提高管理有效性和覆盖面。
(四)要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根据夹安委办[20xx]127号文件精神,我局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局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森林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与木材经营加工户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了涉林木竹生产经营加工企业法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在开展“元旦、春节、两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月”、“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中,进一步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台提供咨询,发放安全宣传资料500余份,让广大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积极开展信息报送工作,保障信息畅通,全年报送相关信息30条,确保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在辖区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努力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一是督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二是要求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具体落实到人;三是要求企业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安全生产宣传落实到第一线;四是要求企业员工在生产操作时必须要按规范程序操作,企业要把好检查关,把安全生产落实到第一线;五是要注意木材堆放、烘房安全、员工用火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多配备消防设施,有蓄水池的要随时蓄满水,要防患于未然。确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在防汛安全工作方面。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成立防汛安全工作小组,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对本企业的防汛地质灾害点的检查、排查和监督管理,做好防汛应急演练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防汛安全意识。
在森林防火安全方面。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意见。在清明节及高温防火警戒期间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林区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在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对违规用火现象的处理力度,以增强教育、警示作用。我局在全年工作中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72起,各企业都按要求限期整改。
一年来,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小规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负责人仍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了事现象。
(二)自检自查工作力度不够。有些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说的多做的少,不能够认真全面地开展自检自查,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安全隐患的解决不到位。
(三)培训教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企业对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大安全宣传方面的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地从最底层抓牢、抓紧安全生产的红线。
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扎实、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牢记在心里,抓紧在手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不断创新方法,努力开创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的林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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