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可以用于学术研究、企业管理、政策制定等各个领域。确定报告的重点和核心信息。报告的撰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写出更好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一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二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三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四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五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六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七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提出要切实解决影响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完善园区承载功能、大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意见。提出将结转两年以上的闲置资金收回同级财政预算,启动了首次专题询问,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围绕推进依法治县,开展法律监督。集中力量先后对公路法、建筑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
3、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视察。集中力量组织视察21次,开展了食品安全、城市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校车安全、毒品整治、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视察,并注重视察成果的转化。
5、着力推动重要工作开展,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先后就财政决算、预算调整、“七五普法”、临泉县“十二五”水利发展改革规划、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总体规划、临泉县村庄布点规划(-)、临泉县城市总体规划(-2030)等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
6、重视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修订完善了人大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县信访会议制度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信访动态及情况分析,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五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63件,接待群众来访167人次,督办省市人大批转交办的重要信访件67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加强代表学习培训,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先后11次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参加省、市人大举办的培训班,通过集中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使广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学习领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代表知识,交流了代表工作经验和履职体会。坚持为代表订阅有关人大工作的报纸杂志,发送学习资料和政情通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2、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闭会期间代表作用。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议,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民主测评、最美临泉人评选,参与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开展述职活动,征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代表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
3、加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力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在县十六届人大召开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意见建议242件。每次人代会闭幕后,常委会及时进行交办,采取督办、催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和答复,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本届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集中进行“回头看”活动,确保代表建议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再交办、再督办,有222件得到较为有效的办结。
三、加强协调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1、强化领导,依法有序推进换届选举工作。为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摸清了现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为县委指导全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依法成立了县、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全县县、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了关于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保证换届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2、强化宣传,确保换届选举正常运行。在换届工作中,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放宣传单、确定宣传日等方式,宣传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及纪律要求。二是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县选举委员会成员、各乡镇党委、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进行了培训。
3、加强指导,保证按时依法完成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任务。针对换届选举容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各位主任及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基层,特别是在选民登记和代表初步候选人、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法定时间段,加强监督检查。在选举前,又派出4个督查组,对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细致的督查。
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水平。
1、扎实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先后开展了“学习型机关”建设、“群众路线教育”、“两学一做”、“讲看齐、见行动”等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人大机关实际,精心制定方案,严格组织落实,认真完成各个阶段的任务,有效解决了常委会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机关建设,树立了良好形象。
2、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积极学理论、学法律,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设了预算审查、代表联络、民宗侨外3个办事机构,优化了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能。
3、强化党风廉洁建设。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和约束防范,制定了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各项制度,在常委会机关形成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了腐败违纪问题的发生,保持了人大机关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重视人大宣传工作。重新优化了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加强对人大制度、人大会议、代表活动的宣传,全面反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全过程。五年来,常委会机关干部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人大理论文章10余篇、发布人大新闻300余条。对在本职工作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均取得比较突出成绩的15名县人大代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
对今后五年工作的建议。
一、注重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
切实增强看齐意识,要始终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始终强化对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实监督。要围绕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凝聚正能量、营造好氛围、发出好声音。要创新监督路径,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形成在监督下工作的常态。在用好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方式的同时,加大专题询问、质询、工作评议等刚性监督方式的使用力度,推进专题询问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询问。紧盯全县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投资和“两院”的中心工作等,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相关工作。扎实开展“善治临泉”工作,进一步培养群众的`法治理念、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通过善治来树立社会清风。健全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启动对县直所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的全面审查,常态化监督政府债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建立人大推进重大项目的联系机制,为重大项目落地生根保驾护航。加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力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二、注重发扬民主,进一步行使好决定权和任免权。
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步骤,促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问题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和统一行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机统一,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用好用活述职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实行全覆盖,扎实做好任后监督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宪法宣誓活动,进一步激励和教育公职人员切实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
三、注重机制创新,进一步改进人大代表工作。
切实强化人大代表的大局意识,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真正让代表担负起监督之责。每年举办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为内容的专题学习班,着力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完善和拓展“双联系”活动,深入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深化代表回选区向选民述职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邀请更多的基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的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努力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凝聚群众的桥梁作用,切实增强他们的使命担当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脱贫帮扶、脱毒帮教、社会矛盾化解、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始终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注重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围绕建设学习人大、创新人大、有为人大、活力人大、和谐人大目标,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制度、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坚持把党的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持续强化党组作用,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和“严纪律、转作风、提效能、促服务”活动,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不断锤炼从严从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坚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联系与指导,充分发挥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作用,着力提升乡镇人大工作整体质量。扎实做好联系的重大项目建设和精准脱贫等工作,努力促进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八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九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成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十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宪法的基本原则,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十二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和有关人员进行评议。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和评议,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十三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篇十四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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