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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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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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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范文(14篇)
    小编:ZS文王

合同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具备可执行性,确保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想要了解一份标准的合同范本吗?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类型供您参考。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一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

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杨敏捷诉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若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

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若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担。

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若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丰源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

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源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

隐瞒、故意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

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规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三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杨敏捷诉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若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

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若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担。

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若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丰源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

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源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

隐瞒、故意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

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规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五

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六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七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八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

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1.加强中心事务性工作管理;。

2.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

四、财务部吕主任。

2.除了自己关注自己的项目外,还要监督其它项目的质量问题。

五、质管部袁主任。

1.财务报销问题,督促各项目组一定要抓紧,争取在半个月之内完成;2.地质中心与质管部有些职能有交叉重叠,有些事情希望对项目组多解释,多沟通,范文《民主生活会提意见建议记录》。

3.项目组存在问题的反映渠道,是先到地质中心,还是直接到质管部?

六、项目部刘主任。

1.自己首先按时提交报告,这样才能更好地督促其他人员;。

3.项目组人员调动的问题,在投标、立项的时候,感觉调动项目组人员比较困难。

七、朱副总。

1.重业务,轻管理,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中心的管理方面来;。

2.加强地质人员凝聚力、归属感、认同感的培养;。

3.带领整个部门开展好工作,而不是仅仅做好某一个项目。

八、信息中心王主任。

1.应更加关注部门的管理工作;。

2.加强项目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是主观还是客观问题?

3.加强与其它各部门的沟通。

九、分析测试中心何主任。

1.加强对青年人的培养,严格要求他们;。

2.对测试分析方面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早送样。

十、图文制作中心栾主任。

1.原来一个部门,现在是不同的部门了,要提醒项目组组长提早安排制图出图工作。

2.因为地质项目经常忙到最后着急赶活,所以经常造成制图人员加班。

十一、团委王书记(质管部主任助理)。

1.确定的师傅带徒弟式的传帮带工作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并且注重实效;。

2.地质中心四楼年轻人很多,但工作朝气不足,缺乏活力,工间休息时间也都闷在办公室内,有点死气沉沉。

3.在地质中心内部组织各项目组开展评比,并对组织管理和技术工作质量好的项目进行奖励。

十二、中心副主任商博士。

对地质中心的领导力,凝聚力不足。

十三、地质中心王副主任。

与各项项目组年轻人交流较少。

十四、分析测试中心田副主任。

对年轻人的系统培训,尽量少出低级差错,如送样单差错。

十五、邓副院长。

2.要有大局意识,从全院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传递正能量;。

3.加强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质量管理和项目经费管理两个方面。

由于工作的交集很少,离退办和医院支部没有提意见,其它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九

原告系某区某平房的产权人,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48平方米,原告在未报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翻建,将房屋改建成为二层楼房。

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双方于209月6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原告带产权人的证件和房产权证正本。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建筑面积为490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11月2日止。租金每月3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在本租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40万元。

1月31日,区城市管理在涉案房屋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4月5日,被告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

诉辩意见。

原告于204月24日诉至法院,称被告拖欠房屋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称,原告签订合同时承诺出租的房屋系商业用房,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违章建筑,城管部门在租赁期间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40万元、赔偿被告装修损失360万元。被告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9月5日至年4月5日的房屋使用费595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房屋自行翻建和张贴过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事实,但主张房屋可以正常使用。被告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360万元。被告方证人唐某出庭作证时,经法院要求提供了收取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2月12日间,被告共向其转账240万元。证人认可被告提交的36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2012年10月10日),是其事后向原告补开的。原告将房屋收回后转租,装修已拆改,无法再进行装修价值鉴定。

裁判观点。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涉诉房屋翻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租赁合同》无效。

原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租金及押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

鉴于被告于2014年4月5日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故其理应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具体数额,法院比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房屋的实际情况,依法酌情判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装修、设备、器材、货品等投资损失的反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14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400万元;原告赔偿被告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需要梳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相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作出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后,《城市规划法》即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并未废止《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而是予以继承发扬,分别规定了城镇和乡村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是更为合理和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鼓励交易,重视物尽其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从而增进社会最大多数人之福利,是涉财产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出租房屋因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及时或者相关审批材料不全导致暂时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如果在诉讼中,出租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灭,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事实障碍的话,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以鼓励房屋承租关系延续,保障房屋经济价值最大化,也避免房屋继续寻租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在前文所举案例中,原告将其不足150平方米的房屋改扩建为近500平方米的二层建筑,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事后也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双方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对出租人来讲,房屋本身合法与否是明知的,也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系其合法有权出租的房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也应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的产权证件或审批手续。如果承租人未尽必要审核义务,对于损失的产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承租人所尽的审慎义务应为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如果出租人故意伪造相关产权证件或者审批材料,导致承租人在形式上尽了审核义务后,无法得知承租房屋为违法违章建筑,事后,承租人对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来讲,出租人对于房屋的情况明知,对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出租人应当承担70%以上的责任。但如果承租人对于房屋是违法违章建设的情况是明知的,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损失责任分配,有观点提出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损失。笔者认为,出租人是房屋的建设者或者受益者,对房屋的情况也最为熟知,如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将房屋出租,情况不是极为特殊,仍应由出租人承担50%以上的责任;如果情况比较特殊,比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价格极低,时间较短,合同中对责任承担又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出租人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较低的相应损失。

对于无效合同双方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那么,无效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损失包括哪些?有观点提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当按照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由于合同无效所引发的赔偿损失的性质,一般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致,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力、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了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于合同成立时合同约定内容即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产生合同义务,故不产生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赔偿的损失应限于其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是指出租房屋受到损害的损失(恢复原状的费用),承租人的损失一般是指装修及为履行合同添置物品、购置货物产生的损失。如果出租人主张空置期损失、承租人主张预期利润等合同正常履行可能产生的收益,法院应不予支持。

在所举案例中,原告私自改扩建房屋,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并按照改扩建后的房屋面积收取被告高额租金,故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而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约定原告向其提供房屋产权证件,但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抑或存在侥幸的心理),在房屋产权证件与房屋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对合同无效产生的实际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对于双方的损失,原告收回的房屋是被告装修后的房屋,被告对房屋进行了添附,不存在损坏房屋的损失;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添置物品,这是被告为履行合同产生的间接损失,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对于出租人而言,尽管因房屋系违法违章建筑而导致合同无效,但该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还是其占有的财产。

首先,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因出租房屋本身即为违法、违章建筑,在处理时,应尽量适用赔偿的方案,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一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产损失,二则也不利于昭示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否定态度。

其次,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租人根据合同获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承租人。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出租人作为自建房屋的建设者或控制者,本身面临着国家行政机关拆除房屋产生损失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而承租人则利用了涉案房屋进行收益,如果因合同无效导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租人虽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自建房约定的租金标准与一般房屋无异,可以参考租金标准酌情降低;如果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考虑自建房因素,较低于一般房屋约定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具体案件可以具体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违法、违章的自建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首先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当然如果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及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基本相当,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的,对双方互相主张的返还租金、支付占用费的诉求,可以一并驳回,不再处理。

承租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有权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除了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同样利用并折价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可以视为承租人在该租赁合同中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需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有合理性。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除非出租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应推定为出租人是同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没有相反证据,就装修损失,对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没有经过其同意对房屋擅自装饰装修而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审慎对待。

在本文所举的案例中,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鉴于房屋双方已完成交接,不存在返还问题。对于相关费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及押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出租人原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在被告反诉后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其委托律师做出的变更也表现出了律师应有的水准,因为出租的房屋本为非法建设,法院很有可能做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如果坚持诉请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可能驳回其本诉请求。故原告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为进行经营所装饰装修的费用,被告在诉讼前与原告办理了交接,而原告已将房屋转租,房屋装修的价值无法进行鉴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数额,也是合理的。

本案带给我们的提示。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十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一般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否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十一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什么请看下面会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各种情形。

近期,本人至国家法官学院参加最高院民四庭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培训班,现将本人在此期间的部分所学和理解进行整理,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形式上,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内容上,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当事人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独立的仲裁条款加以表现,后者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独立性体现在仲裁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纷争的解决机制(当然,这也事关当事人在该条款中对于仲裁范围事项的约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存在瑕疵或疏漏而导致仲裁协议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下文中,本人将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逐一进行解析的方式就仲裁协议(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解读。

1、约定或裁或审。

案例1:“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2: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v.毛里塔尼亚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以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十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杨敏捷诉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若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

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若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担。

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若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丰源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

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源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

隐瞒、故意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

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规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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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十三

首先,赠与合同也是需要遵守《民法典》(于1月1日生效)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赠与房屋交付后能撤销吗。

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

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但若出现法定撤销事由,则可以撤销。即出现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交付的房屋才能撤销。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篇十四

反担保合同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反担保合同就是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那么反担保合同呢?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对此作了解析,请阅读了解。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部分的1/3。

再次,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担保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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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计划,用于达成特定的目标。在制定方案时,我们还需要考虑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确保方案的可行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我们的
总结是对学习过程进行回顾和梳理的关键步骤,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掌握写作技巧、方法和结构是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文章所必需的。在写总结之前,可以查阅一些相关
有计划地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和任务,可以让我们远离拖延症和浪费时间的恶习。要写一篇完美的计划,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和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计划制定的范例,供大
读后感是读者在阅读之后对所读书籍的思考、感受和评价的归纳总结,它不仅是对读书过程的回顾,更是对所读书籍内容的理解与思考。7.作为一篇读后感,我们应该如何充分发挥
总结是思考的集中,是对过去所做所见的回顾和概括,更是未来探索的动力。在撰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提炼和归纳,将学习的核心内容凝练出来。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范文,供大
总结是一个反思的过程,通过总结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做出改进。在创业的道路上,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希望通过范文的阅读,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总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总结是对自己的一种记录和反思。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避免个人情感和主观偏见的介入。请大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范文进行参
写心得体会可以增强人们的观察力、思考力和表达力,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引用他人的观点和论述时要注明出处,保持学术诚信。心得体会是人生道路上的一面镜子,希望大家
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梳理思路,发现问题,并能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做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划和调整。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接下
演讲稿的结尾部分应该有一个恰当的总结,以及一个有力的结束语,给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多使用实例和故事,可以让演讲更生动有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讲稿范文,仅供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书面合同更具法律效力。编写合同时需要注意清晰表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和歧义。想要撰写一份完善的合同吗?以下是一些合同范
读后感是我们与作品之间的精神对话,是一种自我教育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加充实和完善自己。那么,如何写一篇有深度和含金量的读后感呢?首先,我们需要认真阅读作品,理解
总结是一种对过去所学和所做的回顾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在总结中,应注意客观、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突出自己的成绩和亮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
总结是了解一个事物或事件的关键要素,把握其本质和发展过程的方法之一。在进行总结时,可以参考相关范文和经验,但要保持独立思考。下面是一些总结的实际案例和范文,供大
总结是一种对自己成长和进步的评估和反思。怎样才能使我们的总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写作总结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年度统
报告的撰写还需要注重论据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以及对具体事实和数据的准确引用。审查和校对报告的语言表达、排版格式等方面的错误,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如果你对报告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文件,对于涉及交易、合作等方面都非常重要。编写合同前需要明确双方的意图和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总结是成长的一种方式,记录下经验和教训。怎样选择合适的语言,使总结更有说服力?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
写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在写总结时,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和判断力,展示个人的独特观点。以上总结范文为大家提供了
总结是自我反思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努力和不足,为自己的成长找到方向。写总结时可以借鉴一些范文和样本,但要保持自己的风格和个性。以下是一些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签订合同都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应当注重避免法律漏洞和风险,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需要慎重考虑各种可
方案的设计需要有全局的眼光,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数。那么制定一个好的方案有哪些要点呢?首先要明确问题的定位和目标,确保方案能够解决核心问题。其次要考虑时间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一段经历的感悟和总结,是我们对自身成长的回顾和反思。那么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要反思并回顾自己的学习或经历,找出其中的收获和经验。然
总结是一个证明个人成长和进步的有力证据。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词得体,避免使用过于生僻或夸张的词语,以免影响阅读。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的总结样本,希望能够
大多数人都有着自己的目标和梦想,努力为之奋斗。如何培养自己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让自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以下是小编挑选出来的一些总结范文,看看它们的结构和语言表达
演讲稿的目的是通过言辞和语言技巧来引起听众的共鸣和兴趣。演讲稿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和亮点,避免罗嗦和啰嗦。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一些成功的演讲稿范文,供大
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突发的情况,需要做出及时的反应。为了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我们可以先分析总结的关键要点并进行整理。请大家注意,以下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
制定计划是一种负责任和成熟的行为。制定计划时,我们可以借助一些工具和方法,如思维导图、GTD等,提高计划的有效性。-有了好的计划,我们就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时间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思考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总结时要注意准确、简明地表达,避免冗长和模糊。这里是一些常见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学校综治宣传月活动总结篇一为
通过总结我们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决策。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逻辑严谨和文字流畅,语言简练而有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富有感染力,能够打动听众的心弦,引发他们的情感共鸣。在写演讲稿前,可以多听一些优秀的演讲,学习他们的表达技巧和思维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
一个博大精深的领域,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总结的事情。总结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结构,包括问题的陈述、原因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以下是一些项目总结的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
生活中有许多平凡的瞬间,却蕴藏着深刻的哲理和感悟。总结时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和描写技巧,使文章更生动有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创新总结,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创新
合同作为一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有效承担义务。合同的语言应简明扼要,避免使用复杂和难以理解的词语。合同的样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的结构,以及各
剧本是为戏剧创作而准备的文学作品,通过对话和情节展现人物的性格和命运。写总结要注意语气的稳定和态度的坚定,不宜过于主观或情绪化。总结是一个锻炼动脑和表达能力的过
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怎样培养自己的领导力,成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的总结案例,欢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企业年
教案是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等进行详细思考和安排的产物。如何编写一份教学案例是每位教师需要思考的问题。教案是教师为了教学目标而编写的一种详细的教学计
有计划地进行工作和学习,可以更好地掌握进度,避免临时抱佛脚。计划的制定应该注重考虑时间和资源的合理分配。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制定计划的实用工具和软件,希望对大
"方案"的定义是对一项任务或问题制定并实施的详细计划。制定方案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的方案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战略规
总结要具备客观性、简洁性、精准性和实用性。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设置一些明确的目标,以便更好地把握整篇总结的结构和内容。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
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可以避免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迷失方向或走弯路。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需求。通过学习和参考以下范文,相信你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
这本书给了我许多思考自我的机会。3.要写好一篇读后感,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和技巧?这些读后感范文从不同角度对书中的故事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表达。孔雀的长尾读后感篇一暑
报告的目的通常是向读者传递知识、观点或建议,并引起他们的兴趣和思考。撰写报告前,需要对所研究或讨论的主题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报告是一种汇报工作、调查研究或者感
总结的过程中,我们要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不偏不倚地看待自己的表现。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以确保表达准确、清晰。探索总结的艺术,愿这些范文能
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和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写作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法和拼写的正确性,以保证文章的整体质量和可读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
通过撰写报告,可以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报告中的图表和图像应该直观清晰,方便读者理解。在下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报告如何呈现和组织内容。设计
报告能够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项目进展的重要参考资料。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应该制定一个清晰的大纲,以确保思路清晰。市场分析报告村委环境卫生述职报告篇一尊敬的领
总结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学习和思考的过程。语言的简洁和准确是写好总结的关键,我们应该避免冗长和啰嗦的表达,用简练的语言来传达我们的思想。这里是一些总结范文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总结经验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他人。总结的写作要遵循逻辑顺序,按照问题的重要性进行排列,并进行适当的扩展和论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
经常进行报告的实践可以不断提升我们的写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在报告的结束部分,进行总结和回顾,重点强调报告的亮点和价值,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和研究方向。每个人的写作
报告的目的是向读者传递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在写报告时,要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观点时要进行正确的引用和注释。我们整理了一些行业领先公司的年度报告,希望能够给您提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审视自己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表现。在写总结时,我们要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无关信息的出现。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总结写作的常见错误和避免方法,希望
作文是一种对思维的整理和归纳,通过写作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在总结中,应该有对过去的反思,对未来的规划。总结范文中的经验和教训,或许可以避免我们重蹈覆
教案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结构清晰、内容丰富、条理清楚。教案的编写需要注意语言的简明清晰和逻辑的严密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份高质量的教案范文,供大家
议论是一种通过辩证推理、论证等方式表达观点和见解的文字形式,旨在引发读者的思考和讨论。了解规则和基本技巧是学习和掌握任何一项运动的第一步。以下是一些有效应对压力
读后感是一种对书籍的再创造,通过个人的视角和感受,对书中故事、人物和主题进行解读和评价。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读后感,首先要认真阅读书籍,并全面了解书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份好的报告应该清晰明了、条理清楚,并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编写报告时,应该遵循学术规范,引用和标注参考资料。阅读报告范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如何有效地展示和解释研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资源、时间和成本等。选择合适的方法和策略是制定方案的核心。希望这些方案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幼儿园文化活动方案篇一1
总结是一种自我认知的过程,我们应该及时总结,及时反思。怎样写出一篇完美的总结?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个人经历进行深入剖析和案例总结。以下是一些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
建议书是一种用于提出改进和建议的文档,它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写总结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好篇幅,既不要太短以至于关键信息不足,也不要太长以至于读者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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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是拓宽知识面,提升自我素养的必不可少手段。可以通过回顾过去的事情,找到关键的事件和经验进行总结。如果您对总结的写作方式和技巧感到困惑,以下是一些参考资料,供
合同的撰写需要精确、明确的措辞,以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具体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合同范文,了解合同的一般结构和内容
演讲稿是一种需要注意语言简洁、条理清晰和逻辑严密的书面材料。在写演讲稿时,应该根据观众的兴趣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通过阅读和学习优秀的演讲稿,我
演讲稿的主体部分应该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论证充分,让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演讲者的观点。准备演讲稿前,可以进行调研和收集资料,提炼出与主题相关的重点内容。除了语言表
通过演讲稿,我们可以影响观众的情感和观点,甚至改变他们的行动。其次,准备充分的素材和信息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论述;推荐大家阅读以下这些脱颖而出的演讲稿,或许能给你
制定方案是一项需要慎重考虑和综合分析的任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是考量其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每个方案都有其实施过程和取得的成果,我们可以从中借鉴经验。温馨母亲
方案的制定应该基于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在制定方案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角度进行思考和创新。这些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让我们更好地
总结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整理和归纳所学所得。写总结时,可以适当引用一些例子或数据来支撑自己的结论。阅读他人的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一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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