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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客户,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努力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团队,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和改进辅导托管中心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学及培训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是辅导中心教学工作的执行者。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八大原则: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本辅导托管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批改作业,辅导、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四个基本环节。对教师在几个重要环节中的基本要求是:
1、辅导:以前节课中检测出的漏洞为基础,换角度为学生讲解,努力让学生消化每个知识点。任课教师要负起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和答疑的责任,要做到满腔热忱,认真负责;承认差别,区别对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耐心启发,积极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辅导后应写辅导记录。
2、考核:
(1)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要举行出题、押题、模拟等考试活动。
(2)考试命题应从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出发,着重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应用基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几个基本环节:
(1)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掌握好教学内容。
(2)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
(3)全面了解学生选择正确的教学方法。
(4)编写辅导教案,熟悉教案和教具。
六、教师应热爱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已任,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对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七、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创作活动,认真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工作小结,不断总结经验,学习、实践新的教研成果,保证培训出成果,教学上台阶。
八、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体现良好的师德和教育风范,努力做到教学育人、思想育人、行为育人。积极主动的了解学生学校有关事宜,并向辅导中心报告。
九、遵守国家法纪法规,遵守本辅导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做到关心集体、团结互助。自觉维护辅导中心的社会声誉。
十、教师非特殊原因,不能请假。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xx物业公司所管辖区内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空置房钥匙的管理。
3.1客服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档案资料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1物业管理中心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委托要求或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物业管理中心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1.3未售出房屋。
4.2客服中心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档案资料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4业主在特定情况下的钥匙管理
4.4.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留钥匙登记表》的要求填写相关项目。
4.4.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物业管理中心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留钥匙登记表》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4.5托管钥匙的管理
4.5.1物业管理中心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物业管理中心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数量、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5.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5.3客服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5.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征求业主同意后,要求损坏或丢失方重新换锁,保证房屋安全。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业主留钥匙登记表》上形成备忘录,入业主档案袋中。
4.6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客服中心归档、保存。
《业主留钥匙登记表》
《钥匙借用登记表》
《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四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
(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
(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
(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经营权和机构设立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代理机构设立的其他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设置和执业控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环节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采购文件制作与审核的职能分离,询问、质疑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审核的职能分离。
2、建立执业行为准则和执业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制定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建立决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总控管理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对重大事项、调查取证、质疑答复等工作进行单位总控。总控部门建设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信用评价的目标要件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活动或对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代理机构的财务、后勤及商务等非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进行,批次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培训人员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或新进驻宁波市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地代理机的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培训人员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自有和租赁),对外地代理机临时承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不要求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但应当向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报告组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采购代理活动组织场所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业务必需具备相应的开标和评审场地。开标和评审场地应当各自独立,评审场地应当相对封闭,具备实现评审过程保密和评审现场不受干扰的条件。开标和评审场地以及相关需评审的样品摆放场地应当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全部入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组织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但不得承接非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音视频记录资料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向进场交易的场所管理部门索取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
(三)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
(四)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评价标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和澄清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约定;
(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权责约定;
(七)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八)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和接受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调查的权责约定;
(九)代理项目完成期限、代理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约定;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途经约定;
(十一)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组成要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实行市场定价,但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费。采购预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委托代理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预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的报价条款和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代理机构收取的委托代理费应当随采购结果一并公开,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第十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后,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和商务的要求,结合技术调查和市场调查情况,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确保以下几方面工作节点:
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文件不得发布。
(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公告内容完整、公告预留的供应商响应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等标期)。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进行资格条件或重要技术商务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或者允许潜在供应商售领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询问处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针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xx〕46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答复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五)采购评审现场。采购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离场的事由。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委派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下简称现场监督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代理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进行登记,并向现场监督人员介绍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审问题讨论或者发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言论,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
(六)采购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按法定要求报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的,应当要求采购人说明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或采购人逾期未确认的采购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结果公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暂定或延期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采购档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资料)。供应商响应资料正本档案原则上由采购人建档保管(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代理机构代建响应资料正本档案,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信用分值计算标准另行制定)。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
(五)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各项评价内容的细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2、有关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1、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3、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参与财政部门的培训情况;
4、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检查对象确立前,应当对拟检查代理机构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定向检查除外),防止出现多头或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开展定向检查,违法案情复杂或违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进行专案定向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事项,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可对采购项目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考核记分管理,考核记分记满的,可以要求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但不能因对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暂定或禁止其所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力。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全市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含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采购项目、项目属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五
1、热爱本职工作,尊重托管学生,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做私事。
3、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4、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
5、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
6、爱护公物,保护设施。
7、做好计划,认真备课,讲解仔细,抓好学生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8、做好与家长、同事、学生的沟通工作。
1、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有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
2、场所:开窗通风,工作完打扫卫生,不留死角及卫生小尾巴。
3、采购:“四不买”不新鲜的不买,不卫生的不买,不放心的不买,不应季的不买。
4、加工:未清洗的不加工,营养搭配不合理的不加工,超保质期的材料不加工,厨房卫生不合要求不加工。
5、储藏:生鲜肉类及时冷冻,易变质蔬菜及时冷藏。储存科学分类,摆放整齐,通风避光;冰箱及其他存储场所每天清洁,每周清理,内外无垢。
6、用餐后及时清理,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营养:加强伙食管理,丰富食谱,营养搭配。每周开出菜单,花样翻新,每周保证餐餐不重样,每天配备适时水果。
1、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30分钟内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在校门口指定地点等候学生。
2、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3、安全:每次两名接送人员,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提前通知学生,以防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
1、秩序:引导学生就餐前洗手、排队、保持安静,领取自己的中餐就位吃。就餐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随意下位走动,又需要举手示意老师,轻放餐具。
2、节约:不浪费粮食,必须要求学生不得随意倒掉饭菜、汤、水果。没吃饱的可以再打饭,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3、卫生:引导学生讲究卫生,保持饭桌、地面清洁,不随意乱丢剩菜、剩饭、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食用对身体有害的三无食品,饭后漱口,保持口腔健康。
1、游戏:听从老师指挥,不大声喧哗、嬉戏,不追逐打闹。
2、准备:睡前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到起床时间内,不允许以各种借口随意走动或离开休息室影响其他同学。
3、进入:把鞋子摆放整齐,按顺序进入宿舍,每人固定一个铺位,不得随意更换铺位。
4、午休:午休中必须有老师看护督促,进入宿舍闭上双眼躺卧,除休息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无关的事,如:做作业、画画、聊天、看书、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
5、起床:到规定时间。老师要准时唤醒学生,并教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床单叠好被子,然后有秩序的安静的离开宿舍。
1、每天早上开窗通风30分钟,下午午休后开窗30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2、安排值日人员每天打扫地面,擦拭桌面。
3、餐具、水杯等必要物品用后消毒,毛巾保持干净。
4、感冒流行期间采用通风、日照、醋蒸等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预防感冒。
5、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及时报告,休假回避,防止传染。
6、大、小便后及时冲洗厕所。
1、每天下班前检查各项电源、天然气是否关闭。
2、每天离开前及时关闭门窗。
3、检查室内物品摆放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4、室外活动安排有序,老师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1、学生进入本中心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砸物品、抛制物品、自行攀高、爬窗坐栏;禁止学生在室内踢毽子、踢球、跳绳、捉迷藏、做危险游戏等。
3、禁止学生携带火柴、打火机、玩具、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本中心。
4、禁止学生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5、爱护公物,不得乱涂乱画,损坏桌椅。
1、礼貌待人,主动向老师、同学问好,按次数最高+10分。
2、保持座位整洁卫生,离开前清理干净座位,座椅归位+5。
3、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不随意下位、进出教室+5。
4、保持安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事先举手得到允许再去做+5。
5、及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准确率高,背诵熟练,最高+10。
6、表现好进步大或成绩提高的,最高+10。
7、介绍其他小朋友来的,+https:///10。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六
(一)委托景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策划工作:
1、制定近期和中期发展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制定经营项目开发和管理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3、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二)委托景区的品牌包装和营销宣传工作:
1、策划整体形象定位和品牌提升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策划年度营销方案和宣传促销计划,并协助甲方实施。
(三)完善和提升委托景区管理体系,包括:
1、完善和提升组织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设计,包括:部门设置与部门职责设计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设计;。
(2)组织运行规范设计,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设计、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工作标准设计。
2、完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制定员工守则;
(2)人员招聘标准和内部人才选拔标准的制定;
(4)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5)完善薪酬体系。
3、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体系
(1)加强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加强成本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完善财务审批程序;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框架,加强财务控制。
4、完善和提升市场营销体系
(1)完善市场营销组织架构,强化营销管理和控制,组建营销队伍;
(2)制定市场拓展方案,拓展和维护营销渠道,构建营销网络;
(3)制定景区营销活动策划方案,策划节事和黄金周旅游产品,增加景区产品线;
(4)制定宣传促销方案,拓展和维护宣传渠道。
5、完善和提升运营管理
(1)制定售验票及监控办法;
(2)加强危机管理,制定景区应急预案;
(3)加强游客管理,完善景区标识牌、知识牌、说明牌和警示牌,以及游客须知。
6、完善和提升服务管理
(1)制定景区服务细则,包括:导游服务细则、游客中心服务细则等;
(2)加强服务监督,制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加强投诉管理。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七
1、按时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3、生活俭朴,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内外设施、财物。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在教室、走廊不跑跳、追逐。
5、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对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的学生,将给予表扬、奖励)。
6、
(1)、每月进行一次考试或学校月考,成绩增长的学生给予奖励。
(2)、每月考试成绩下降者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罚。
(3)、两次成绩下降、屡教不改的同学将其劝退。
7、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不做对人民有害的事。
8、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9、如有违反第1至4条学生,将给予批评或开除处理,退还当月剩余学费50%。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八
1、确定各年级学生的放学时间,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
2、接学生地点:双榆树小学等龙途教育周围学校。
3、等学生到齐后一起到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和另外一名老师商议,分批到学校,但是在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
4、在回学校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的,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5、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高举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6、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付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在孩子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孩子,(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1、到学校后学生休息15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3、6∶20—6∶35为课间休息。
4、6∶35—7∶30进入第二堂课。
1、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记录并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3、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4、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5、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里大声喧哗,不得玩弹力球,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不得去打扰。
1、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的课堂表现,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并记录到龙途教育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最好每天家长接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
2、与老师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带课的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带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过程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可向值班老师咨询,不要把问题带到第二天。
进度上有所差异,所以当天只要作业完成好,当天的背诵默写任务完成,可以指定一篇进行集体背诵、看背的快背的快的可以先到老师这边来背诵。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
规范钥匙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手管的钥匙。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来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1、服务中心副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中心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端的情况。
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中心管理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中心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输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中心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服务中心主管;服务中心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抵达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1、《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2、《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保证托管中心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托管中心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托管中心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托管中心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托管中心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托管中心。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托管中心还要教育学生遵守托管中心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托管中心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教学内容:
(1)复习旧课本--查漏补缺,衔接新课本--预学新知。
复习旧知识,学习新知识以学校同步教材为本。梳理学生上学期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指导预习新学期的学习内容,创造良好的学习气围,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辅导假期作业。
帮助和督促学生每天认真完成假期作业,随时解答学生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丰富的趣味课堂。
根据学生的差异情况,有目的地开展多种趣味课堂,提高学生的学习和动手技能,丰富学生的知识,拓展学生视野,为学生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4)在老师的带领下,有效地开展一系列室内活动(如五子棋,乒乓球,军旗,象棋等),一方面有利孩子们劳逸结合,另一方面也为了孩子们更好的学习。
三、托管对象:小学生(一年级至六年级学生)。
四、托管费用:月托管1000元/人(含餐费,资料费)。
五、开课时间:x年6月--9月。
六、暑假托管班作息时间表:
忙碌的一天就要结束了,放松一下吧,等待爸爸妈妈下班后一起回到温馨的家!
注:此日程表仅供参考,在课程不变的前提下,上课时间段会有适当调整;。
报名电话:
联系人:莫老师。
地址:xx市xx区环市一路号卡(即农林小学侧)。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三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1、服务处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处员工负责依照本程序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开发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不至于给物业部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2、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物业部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处员工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服务处员工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就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物业部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处员工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服务处员工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处主管应安排服务处员工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服务处员工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服务处主管;服务处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服务处员工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服务处员工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四
1.客户在入住后,房间需要维修时,将钥匙暂交物业部管理、使用,为了保证客户的财产安全,避免发生问题,特制规定如下:
2.客户将钥匙交物业部后,要经物业部经理、保安部主管批准,交专人保管,封存于钥匙箱内。
3.对托管钥匙要逐一登记造册,填写《钥匙托管表》定期(一周)由物业部核对一次。
4.每次使用托管钥匙要填写《钥匙使用登记薄》,经物业部、保安部主任同时签字批准。
5.物业助理负责领取托管钥匙,同保安部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一起到现场开封,开客户的门。
6.物业助理同保安部人员负责对客户财产进行现场监护,如施工需要搬动时,要绘制物品摆放平面图,对物品进行登记,施工完要恢复原位。
7.每次施工前,保安部要填写“使用客户托管钥匙入室登记表”,必须有保安部、物业部、施工负责人的'签字。
8.每次使用完托管钥匙,要由物业部、保安部人员共同封好,交回保安部办公室,存入钥匙箱,并填写《封存钥匙登记表》进行登记。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五
复习旧知识,学习新知识以学校同步教材为本。梳理学生上学期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指导预习新学期的学习内容,创造良好的学习气围,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辅导假期作业。
帮助和督促学生每天认真完成假期作业,随时解答学生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丰富的趣味课堂。
根据学生的差异情况,有目的地开展多种趣味课堂,提高学生的学习和动手技能,丰富学生的知识,拓展学生视野,为学生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4)在老师的带领下,有效地开展一系列室内活动(如五子棋,乒乓球,军旗,象棋等),一方面有利孩子们劳逸结合,另一方面也为了孩子们更好的学习。
小学生(一年级至六年级学生)。
:月托管1000元/人(含餐费,资料费)。
:x年6月--9月。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六
¶孩子缺少同龄玩伴不开心,怎么办?
¶孩子因为学习习惯不好或学习方法欠佳而学习成绩不够理想,怎么办?
现在您不必再担心了,因为洪伟教育将为您提供一个理想的场所,为您的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的同时,孩子一定会让您刮目相看!
课程辅导:。
周一到周五下午精品一对二托管班2100元/月。
周六、日单天托管8:00——17:30(以家长上下班时间为准)150元/全天90元/半天。
专职老师辅导学生完成各门功课的家庭作业,不懂的由老师悉心指导,耐心详细的讲解!家长接送(或学生自己到中心),不提供食宿!
精品半托:。
周一至周五放学后,由中心专职人员将学生接至中心,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各门功课的家庭作业,不懂的由专职的老师悉心指导,耐心详细的讲解,直至学生彻底领悟!
完成当天的作业后,帮助学生预习新的课程,或帮助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补习前面拉下的课程!晚上8:30由家长接回家中。(晚餐有需求的可以预定)。
注:本中心晚辅导、全托、半托、教师一对一长期招生,可随时报名试听。
诚信成就未来!
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至初三学生(每个年级限招8名)。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七
二、老师各司其职:
二、接学生回校注意细则
1、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
2、学生放学后到本校托管班展示牌面前集合,并分年级排队,学生达到一定人数则由事先安排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
3、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签到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4、托管各班主任应清点人数,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学生必须及时与其家长或班主任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并在备注中作好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名学生。
5、不能让学生在学校门口集合排队及回校过程中吃任何东西,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午晚餐的食物,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6、护送学生回校的老师必须事先确定好回校路线,回校途中时刻注意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不能让学生追逐打闹,超对或掉队。
7、过马路时必须先由老师拦住来往车辆,确保没有危险,再让学生迅速且有秩序的通过马路。
1)由父母将学生准时送到托管中心,交到托管老师手中,并确认签到。
2)安排学生进入教室,调整状态,准备开始做作业。
3)若家长让学生自行到校,务必提前电话联系托管老师。
4)自行到校的学生,由托管老师电话告知家长:学生已安全到校,请家长放心。
1、托管教师严禁直接或间接告诉学生答案
2、到托管班后,教师应首先提醒学生将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家校本)交到讲台,再统一安排学生去上厕所,洗手,然后吃小餐点(面包、牛奶),时间为10分钟(注:“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托管班);在此期间老师应检查家校本,以确定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掌控学生作业时间。
3、餐点10分钟后,老师应提醒学生开始做作业;先做需要动笔或较难的作业,再做需要读或背诵的作业,让学生学会抓重点。
4、学校所有作业完成后,老师应安排学生写字帖或口算,若同一时间完成作业是同学较多,则令其做本校自备试卷。没有完成学校作业的同学继续做作业。
5、老师每天应将学生完成每一项作业的情况或建议,记录到学生家校作业本上,做到家长接送学生时给予及时沟通。
6、每天托管时间最晚到7:30,尽量不要滞留学生超过晚上8:00。
7、学生作业完成后必须确保是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学生,并让家长在离校签到表上签字。
1、上课期间,班主任和配班老师都应管理课堂纪律,班主任负主要工作,配班老师配合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托管班级纪律参照如下几点:
2、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应先举手示意。
3、上课期间,学生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教师,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4、任课老师应提醒学生:写完一项作业后举手交给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
5、任课教师应提醒学生:写作业过程中遇到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着,先完成会做的,最后再举手示意老师讲解不会做的难题。让学生学会独立完成作业和节约时间的习惯。
6、任课教师不应该只将注意力和视线放在一个学生身上(如:给某个学生讲题时间过长而忽略其他学生;或者仅仅只在某个学生周围游走等),而应尽量在讲台位置坐着或游走,做到给学生讲题的同时兼顾其他学生的纪律。
7、教师可安排学生进行比赛。(如;作业完成速度、质量;默写、背诵等),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提高学生完成作业的速度和质量。
1、与家长的沟通:
每天家长来本校接走学生时,班主任或配班老师应立即与家长沟通(沟通内容可为:该生在学校及托管班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学生的性格特点、薄弱学科等),让家长了解学生在本校的情况。
2、老师之间的沟通:
每天上完课后,老师之间应相互沟通,如:上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家长沟通时遇到的问题等),互相分析、讨论解决方法。在上课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应及时查阅参考书,不要把问题留到第二天。
3、与孩子的沟通:
老师应多鼓励学生;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性格特点,给予适当的鼓励
1、前台行政教师每天负责为学生准备小餐点:面包和牛奶(冬天,牛奶需加热),并发放给要吃小餐点的学生。
1、班主任要确定有无漏发小餐点的学生,并及时告知前台老师,给以补发。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八
1、热爱本职工作,尊重托管学生,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做私事。
3、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4、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
5、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
6、爱护公物,保护设施。
7、做好计划,认真备课,讲解仔细,抓好学生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8、做好与家长、同事、学生的沟通工作。
1、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有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
2、场所:开窗通风,工作完打扫卫生,不留死角及卫生小尾巴。
3、采购:“四不买”不新鲜的不买,不卫生的不买,不放心的不买,不应季的不买。
4、加工:未清洗的不加工,营养搭配不合理的不加工,超保质期的材料不加工,厨房卫生不合要求不加工。
5、储藏:生鲜肉类及时冷冻,易变质蔬菜及时冷藏。储存科学分类,摆放整齐,通风避光;冰箱及其他存储场所每天清洁,每周清理,内外无垢。
6、用餐后及时清理,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营养:加强伙食管理,丰富食谱,营养搭配。每周开出菜单,花样翻新,每周保证餐餐不重样,每天配备适时水果。
1、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30分钟内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在校门口指定地点等候学生。
2、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3、安全:每次两名接送人员,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提前通知学生,以防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
1、秩序:引导学生就餐前洗手、排队、保持安静,领取自己的中餐就位吃。就餐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随意下位走动,又需要举手示意老师,轻放餐具。
2、节约:不浪费粮食,必须要求学生不得随意倒掉饭菜、汤、水果。没吃饱的可以再打饭,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3、卫生:引导学生讲究卫生,保持饭桌、地面清洁,不随意乱丢剩菜、剩饭、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食用对身体有害的三无食品,饭后漱口,保持口腔健康。
1、游戏:听从老师指挥,不大声喧哗、嬉戏,不追逐打闹。
2、准备:睡前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到起床时间内,不允许以各种借口随意走动或离开休息室影响其他同学。
3、进入:把鞋子摆放整齐,按顺序进入宿舍,每人固定一个铺位,不得随意更换铺位。
4、午休:午休中必须有老师看护督促,进入宿舍闭上双眼躺卧,除休息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无关的事,如:做作业、画画、聊天、看书、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
5、起床:到规定时间。老师要准时唤醒学生,并教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床单叠好被子,然后有秩序的安静的离开宿舍。
1、每天早上开窗通风30分钟,下午午休后开窗30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2、安排值日人员每天打扫地面,擦拭桌面。
3、餐具、水杯等必要物品用后消毒,毛巾保持干净。
4、感冒流行期间采用通风、日照、醋蒸等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预防感冒。
5、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及时报告,休假回避,防止传染。
6、大、小便后及时冲洗厕所。
1、每天下班前检查各项电源、天然气是否关闭。
2、每天离开前及时关闭门窗。
3、检查室内物品摆放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4、室外活动安排有序,老师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1、学生进入本中心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砸物品、抛制物品、自行攀高、爬窗坐栏;禁止学生在室内踢毽子、踢球、跳绳、捉迷藏、做危险游戏等。
3、禁止学生携带火柴、打火机、玩具、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本中心。
4、禁止学生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5、爱护公物,不得乱涂乱画,损坏桌椅。
1、礼貌待人,主动向老师、同学问好。
2、保持座位整洁卫生,离开前清理干净座位,座椅归位。
3、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不随意下位、进出教室。
4、保持安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事先举手得到允许再去做。
5、及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准确率高,背诵熟练。
6、表现好进步大或成绩提高的。
7、介绍其他小朋友来。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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