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最新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20篇)
范文文档
最新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20篇)
  • 时间:2024-01-13 12:00:55
  • 小编:琉璃
  • 文件格式 DOC
下载文章
一键复制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报告通常包含背景介绍、调研结果、分析讨论和建议等内容。一个完美的报告需要具备清晰的逻辑思路和精确的表达能力。欢迎阅读我们精心准备的报告样本,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
议论文是对一个观点进行辩证和论证的一种写作形式,通过写议论文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辨和说服能力。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来获取更多的信息。下面是一
总结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学习和进步。做好总结前,可以先回顾整个过程,找出亮点和问题所在。下面是一些总结的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启示和
人生就像一本书,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总结和概括。总结的篇章结构要合理,开头要有明确的引子,中间部分要有清晰的层次和逻辑,结尾要有感言和展望。这些总结范文是对某些专业
计划是成功的关键之一,因为它可以让我们有条不紊地迈向目标。计划的成功与否,还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执行和落实,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计划的成功与否需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
通过撰写报告,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首先需要明确写作目标和受众。如果你正在写报告但缺乏灵感,以下是一些范文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计划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长期目标,还要有具体的短期目标和阶段性任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划错误和如何避免
计划是对未来一段时间内预先制定出来的安排和安排的一种行动方案,它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达到目标。计划是成功的基础,没有计划,就难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和
总结是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工作和学习中的重要信息。总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学习的内容。10.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精选
合同可以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维权。合同的保密性和保护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撰写和执行,以下是一些合同范文,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资源、时间和预算等。制定方案要关注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考虑到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因素。请注意,这些方案范例仅供参考,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总结有助于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加强记忆和应用能力。写总结之后,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的总结能力,不断进步。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总结的不足之处,
总结是对已有经验和知识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终身学习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保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保持学习的热情。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优秀总结
1.一种经过归纳和概括的文书如何提高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高中生涯规划书高三篇一xx至xx年,我在龙中(
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个人和团队的成长。在总结中,要以全面和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和评价。总结是一种思考的结果,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写总结前要充分收集资料、调研和整理思路。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有效的沟通技巧,帮助你处理人际关系。基地
成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自己的成果,激励自己继续努力。一篇完美的总结应该简明扼要,言之有物,重点突出,不拖泥带水。总结范文是对一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的集中评述,值
回顾过去的学习经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有效的学习方法。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通过使用恰当的例子和故事来增强总结的可读性和说服力。总结范文对于提升我们的写作能力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可以帮助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总结要结合实际,展示自己的思考和领悟。接下来,我将分享一篇关于心得体会的精彩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为了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交易的目的和双方的需求。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类型和对象的不同进行调整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目标和方向。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要点?希望大家可以从这些总结范文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思路和方法。个人晋升职级工作
方案是指对某一问题或任务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或实施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呢?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和需求,对于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有清晰的认识。
总结也是对自己价值的确认,对个人成长的评估和反思。在写总结时,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将事实和观点有机结合。拿优秀的总结范文作为参考,可以提高我们的总结写作水平。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能够让听众清晰地理解演讲的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出色的演讲稿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演讲的目的和受众,然后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包括
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写总结时要注意掌握好篇幅,避免过于冗长或过于简洁,保持适度的信息量。笔者整理了一些写总结的要点和范例,供大家借鉴和学习
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在成长中的不足和潜力。总结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要注重自己的创新和独立思考。总结的过程需要冷静客观,不要陷入情绪或个
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并为自己的成长做出调整和规划。完美的总结需要展现你的思考深度和自我反省的能力。下面是一些时间管理的建议,帮助你更好地安排工作和生活
尝试新的事物,开拓视野,拥抱新的世界。优秀的总结应该具备简洁明了的表达方式,将复杂的内容更加容易理解。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个有条不紊的计划可以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减少无效努力和时间的浪费。制定计划时,我们可以设定一些关键指标来衡量我们的进展。计划的成功是一种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力的
总结是反思和思考的过程。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下相关的经历和活动。下面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第一书记总结存在的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自己。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内容涵盖了工作、
报告可以提供客观的、系统的信息,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相关问题。报告要有逻辑性,需要按照清晰的框架结构组织信息,使读者能够迅速抓住重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
创新是指在完成任务或达成目标的过程中能够提出新思路和创造性解决方案。接受反馈和批评是个人成长的重要一环。10.希望通过这些总结范文的分享,能够激发大家写作总结的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整理思绪,对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有更深入的认识。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有效的写作技巧,比如使用恰当的词汇和句式,注重语法和修辞的运用。这些范文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双方约定权益和义务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自身利益。可以通过参考这些范文来避
每个人都应该懂得总结,因为它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一环。总结不仅是对正面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涵盖一些失败和挫折,使总结更加全面和真实。以下是一些锻炼身体的小技巧,希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个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需要总结自己的成果和不足,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阅读总结范文时,要注意借鉴
积累经验是人们不断成长的过程,总结自己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在总结的时候,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
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细节能够积累成为学习的宝贵财富。拓宽知识视野,提高对任务的理解和把握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策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养生经验,希望对大家有
3.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过去经历的一种回顾,也是对未来行动的有力指导。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运用例子或事例,以生动形象地展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以下心得体会范文从不同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在写总结时,不要忽视团队的贡献和合作,要适当表扬和感谢他人。通过范文的学习,我们可以发现总结的
艺术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它可以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和思考。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思路。希望以下的总结范文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
总结是一座桥梁,它将我们过去的付出和未来的努力紧密相连。要注重总结的可操作性,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大学留任申请书
总结是我们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关键工具。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反复推敲和精益求精,细致入微。总结是观察、思考和总结所得的结论和经验,它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宝贵财
有计划地行动可以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制定计划时,可以借助一些工具和方法,提高计划的可行性和效果。制定计划,把握方向,努力精确执行,成就梦想的起点。三年级课外活动
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不够,我们应该重视健康,注重生活方式的改善。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风格和表达方式,使读者能够愉悦地阅读。总结范文中的
一个全面考虑的计划可以让我们在面临挑战时更加果断和灵活。和他人沟通和协调,确保计划与团队和合作伙伴保持一致。如果你对制定计划感到困惑,不妨参考一些成功人士的计划
回顾过去的学习经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总结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书面总结、口头总结、图表总结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总结范文是对学习
计划是一种思维的过程,它鼓励我们思考和分析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给自己设定合理的目标和期望,不要过分苛求完美,保持良好的心态。以下是一些经过
心得体会是一个自我成长的过程,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那么,怎样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确定要总结的具体内容。其次,要
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长处与不足。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对自己的经历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回顾。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方法,以下是一些范文供
总结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类似的挑战和任务。要注重总结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将各个层次和要点有机地衔接起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问题与解决方案。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练、准确,不做过多的装饰和华丽的修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总结已经成为一
良好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总结时要注意审慎和客观,避免过度自夸和夸大事实。这些总结范文的分析和总结部分都富有思想性和实用性,值得我们
心理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一门科学。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以拓宽思路和提升自身水平。在总结写作中,参考一些成功的经验和范文,可以帮助我们
有些事情,只有通过总结才能真正领悟其中的道理。怎样提高写作水平?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作技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法院伤残鉴定申请书篇
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享受追求梦想的过程。总结的结构应该清晰且条理分明,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写作范文,供大家参考。安全培训会议主持稿篇一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写总结时要注重客观分析,不偏不倚地展现实际情况。在写总结之前,先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够帮助你更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根源,避免重蹈覆辙,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在写总结时,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总结的经验和技巧,希望
总结可以给予我们反馈和启示,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建筑总结时应注意哪些关键点?有没有一些实用的技巧和经验可以分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建筑设计案例和建筑
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在总结中,我们还可以加入一些具体的例子和事例,以增加说服力和可信度。小编精心为大家挑选了这些总结范
无论是政府官员、企业家还是学术界人士,都需要通过演讲稿来向大众传递信息。演讲稿的演讲方式可以根据演讲者的个人特点和场合的要求来选择,如朗读式、讲故事式等。以下是
一份好的教案可以帮助教师合理地组织和安排教学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编写一份优秀的教案呢?首先,教案的内容要与教学目标密切相关,要确保教学过程符合学生的思维规律和学
总结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培养方式,通过总结可以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怎样才能将一段复杂的内容简洁明了地总结出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总结范文,希望
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增加知识的积累。写总结要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准确而严谨地总结自己的表现。这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
撰写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但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所研究的主题。在撰写报告时,我们应该遵循逻辑思维,确保信息条理清晰、呼之欲出。无论你是初学者还
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交易意图、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表达。为了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帮
总结是我们内心成长和进步的见证,也是对过去时光的珍视和纪念。编写一份清晰明了的总结需要有良好的逻辑和结构安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
总结是对工作和学习的一种总结与升华,有助于我们找到更好的发展方向和机会。在写总结时,可以先罗列出自己在某个时间段内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和收获。在这里,我们为大
最近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让我真切感受到了总结的重要性。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选择适当的词汇和表达方式,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范文中的总结用词准确,展示了写作者对过去一段
总结是对个人成长和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在撰写总结时,我们要充分概括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下面是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鲁迅散文集的
有一个有效的计划可以让我们更加有条理地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计划要灵活调整,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这些范文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展示了计划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七月份工
报告要求我们详实、客观地陈述问题,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报告的语气和态度应该如何调整,以满足不同目标读者的需求?报告是对某一问题、事件、调研等内容进行详细陈述的
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难题。对于制定方案,首先需要明确问题或目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当全力履行,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合同的内容应该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常用的合同范本,供您在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
通过报告,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研究或调查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策或行动。首先,在写报告之前,需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以确定信息的呈现方式和内容的重点。以下是小
总结是映照个人成长的镜子,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写总结时,要确保语言简练、易于理解,并适当运用一些修辞手法进行修饰。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
制定计划使我们的工作更有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计划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参与式的过程,团队成员都应该参与其中。范文中的例子可以启发我们的思维,帮助我们制定创新而有
演讲稿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内容的独特性、表达的清晰性和形式的恰当性。演讲稿的内容应该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避免跳跃和重复。演讲稿的结尾可以使用警句、感叹句或鼓励性语
合同是双方自愿约定,受法律保护的协议。在谈判和签署合同之前,与对方充分沟通,确保双方理解和同意合同内容。关于合同具体的细节和执行情况,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和协商。个
教案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作用。设计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和反馈。合作学习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和合作精神,教案中可以设计相关的合作活动。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反思和总结,它能够帮助我们对自己的经验和学习成果进行梳理和归纳。心得体会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写作方式,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
在人生的道路上,总结能够帮助我们在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和改善自己。对过去的经历和成果进行回顾。请看以下范文,它们或许会给你一些新的思路。九月开学活
报告需要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做到真实可信,具备说服力。在报告中,可以使用图表、表格、图片等辅助材料,以增加可读性和可理解性。最后,希望以下范文对你在写报告时有
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是现代人面临的挑战。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劳动模范的
总结经验是人类成长的必然过程,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总结团队合作中的成功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协调工作,提升团队的整体绩效。请大家一起阅读下面这些精选范文
总结是对过去工作的一种总结和概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方向。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和技巧呢?这里是一些常见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
教案能够帮助教师进行教学过程的掌控,有利于教学的有序进行。在编写教案时,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关注教学的趣味性和参与性。教案的编写需要实践和经验
总结是一个思考和成长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我管理和发展能力。总结的内容应该具体、详细,而且要有条理,不要流于表面和空洞。阅读他人的总结
方案制定是一个需要仔细思考和研究的过程,我们不能草率行事,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制定方案时需要考虑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不能只追求眼前利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
教案是教师为指导教学活动而编制的有关内容与方法的文稿,它能够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我觉得我们需要准备一份教案了吧。教案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进行教学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和约束力。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规模进行详细的条款约定,以确保交易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样本,作
简洁明了的总结能够给读者带来更好的阅读体验和理解效果。在总结中,要注意注重数据和事实的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以上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上的启示和
现代社会中,科技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挑战。对于任何一次总结,我们都应该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重点。请大家看看下面这些范例,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启示。短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总结的行为,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法。如何运用巧妙的结构和节奏感来提升文章的阅读体验?在这些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
在项目管理中,方案是指为达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方法。方案的制定不能只顾眼前,还需要考虑长远的发展。制定方案时,我们可以借鉴以下的经验和教训,以避免
总结是对过去所经历的经验和收获进行归纳和总结的重要方式。在总结中,可以结合自己的个人感受和体会,突出自己的思考和改进。这些总结范文对于我们了解总结的重要性和写作
总结是自我提升的关键步骤,它可以帮助我们从错误和失误中吸取经验教训。写总结时,我们需要关注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
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积累,帮助我们在未来做出更好的决策和规划。总结应注意结尾的收束,可以回顾主要观点,给人一个完整的结束感。总结范文的阅读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类型
方案应该具备灵活性,在应对变化时能够作出相应调整。方案的制定还需要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需求,以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以下方案范文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最新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1-13 12:00:55
最新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20篇)
    小编:琉璃

总结是一种思维的整合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头绪和思考。完美的总结应该具备清晰明了的段落和句子,不论读者是谁都能轻松理解。以下是我们精心为您准备的相关范文,希望能给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大如天,是直接关系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

3、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几进入苍松农贸市场的食品,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没 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要主动苍松农贸市场检验检测中心送检,并配合抽样检测。

4、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购销台帐。购销台帐应记录 供货方、采购方的名称、地址、数量、质量、流向、时间并签名。填写必须清楚、规范、不缺项并妥善保管。

5、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经检验不合格产品,并主支配合有关部门查封、扣押、 销毁、追溯。

6、 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造成危害的依法处理.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5.1.1蜂产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14881标准中关于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的要求。出口企业还应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1.2各类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资源应满足生产需要,应建立和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5.1.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5.1.4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产品及添加有蜂王浆的制品,宜依据蜂王浆产品要求配置温度控制系统。

5.2其他前提方案。

5.2.1卫生管理。

5.2.1.1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厂房设施卫生、机器设备卫生、清洗消毒、除虫灭害、污水污物管理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要求。出口企业还应符合出口备案要求以及相关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5.2.1.2生产车间应建立防止霉菌孳生和繁殖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并实施。

5.2.1.3各种蜂产品和蜂产品制品的贮存场地应清洁卫生、防潮湿,防曝晒,防风沙,远离污染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同库、同处贮存。

5.2.2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和空气,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各区域洁净级别和换气净化系统的清洁度应达到相关的卫生要求。

5.2.3生产线的清洗消毒。

5.2.3.1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应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所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清洗、溶解、调配、过滤、灌装、封盖、灭菌、包装等工序,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剩余的蜂产品及其制品应从管道和容器中全部排除。

5.2.3.2应定期更换过滤系统的滤网、滤膜、滤棒、滤芯等。生产结束后,设备清理、清洗应达到食品卫生要求。

5.2.4灭菌后加入配料时,应采取适宜措施以防止不良微生物的.引入。

5.2.5应制定并实施内包装卫生操作规程,包装材质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灌装时内包装物均应清洁卫生,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卫生规范要求,不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5.2.6应建立卫生清洁方案,在合适的场所,采取有效的清洁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2.7应对不同场所和区域进行标识,建立并实施管理方案,以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并形成记录。应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化学物质,并保证相关人员获取使用说明或接受有效培训。

5.2.8应识别有害生物,制定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和预防鼠、虫等有害生物。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农作物生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鲜乳生产

第九条 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畜养殖者。

第二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

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时点。

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

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散装乳冷藏罐国家标准。

第四章生鲜乳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8.1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应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8.4出口预包装蜂产品的标识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应在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加贴的合格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规定。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六)将人用药用于畜禽。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产品 ,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 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 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

第六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 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组织、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

第七条 畜禽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 条件。

第八条 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等投入品 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等规定。

第九条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 ,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

第十条 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 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猪、牛、羊的免疫耳标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养殖专业户应当设有畜禽饲养记录,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十二条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在畜禽出售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方可出售。

农村散养户出售自养的畜禽应当接受检疫。

第十三条 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瘦肉精 )、氯霉素 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 用药;

(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工。

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品质检验 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

畜禽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场。

第十六条 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 不明的畜禽;

(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

(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屠宰、加工畜产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运输和经营

第十七条 畜禽凭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方可运输和销售,其中猪、牛、羊应当佩带免疫耳标。

第十八条 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长途运输鲜、冻畜禽产品应当具备保质、保鲜条件。

第十九条 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该类畜禽及其排泄物 、垫料、包装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 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不得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发现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畜产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名单在公示牌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在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置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

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可以配置必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

第二十三条 畜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入畜产品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二)销售畜产品应当将检疫证明摆放在显著位置;

(三)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载明所经营畜产品的来源、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

(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

(四)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责任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追溯制度和畜产品 市场准入 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 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加工 、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审查,并对畜禽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工作,加强畜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产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其他不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移送的举报、投诉后2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并在结案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和移送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对运输者或销售者处以每头(只)5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 (瘦肉精 )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楚,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按照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采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计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使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使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使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情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及时归位,做好使用登记。

6、废液要用专门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线,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为载体,以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管理为重点,探索创建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强化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以批发市场为重点的流通领域质量追溯管理机制和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证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的生产领域质量追溯管理机制。

工作目标:确定蔬菜和猪肉为首批追溯管理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为重点追溯管理对象;加强综合监管,逐步消除监管盲区。在建成蔬菜和猪肉两大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向水产、茶叶、水果等多种鲜活农产品延伸,建立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运行机制,实现产地农产品的准出管理和销地农产品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的规范化管理。本市辖区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等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对进场交易者的销售经营主体资格及其进场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情况进行确认。建立并严格执行分类查验、质量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处理、包装标识、档案管理、质量安全专人负责等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标识或票据规范。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严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加强对交易市场外的擅自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本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证产品生产基地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推行农产品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律检测制度。

(三)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饭店、宾馆和集体食堂、盒饭快餐集体配送单位等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票索证管理,完善进货台账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饭店、宾馆和集体食堂、盒饭快餐集体配送单位应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场所采购质量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购无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业、贸易、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逐步统一农产品销售票证,全面推行农产品流通市场索证索票管理,将产地标识、生产档案、包装标识、认证标志和索证索票管理有机衔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为组长,分管贸易的副为副组长,宣传部和市农办、农业局、林水局、公安局、财政局、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及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突破传统的农业生产操作观念,努力探索质量可追溯模式,实施农产品的准出管理。

2.贸易部门负责对经营主办方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引导经营者与外埠产地逐步建立质量联保的协作机制。

3.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市场举办者建立经营户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市场举办者开展索票索证工作,对不履行农产品准入义务、违反不合格农产品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

4.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经营主体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规范化、索票索证制度等的监管与指导。

5.质监部门负责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中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订、审核与发布工作。

6.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与支持。

五、工作措施

(一)落实举措,完善制度。市政府与各区县(市)、各区县(市)与乡镇(街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目标责任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餐饮业等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考评制度,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加大投入,保障运行。各级政府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要安排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对检测设备、检测试剂等的投入,对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控制所需检测设备的投入,视同工业、农业技改投入,列入同级财政专项予以安排。要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三)强化检测,加大监管。要充分运用检测手段,提高农产品安全程度。要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业生产准出检测、批发市场入市检测和农贸市场(超市)售前检测的三级检测体系,增加检测量和频率,形成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和超市自检、批发市场批检、农业部门抽检、有关部门监测的检测监控链。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行业内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机制,提升监管效力。

(四)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落实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严把市场“凭证(卡)进场、凭票据出场、采购索取票证”准入关和采购进货关。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要求,制订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并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五)集成信息,共享资源。按照追溯制度要求,建立农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网络查询体系、质量检测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及工作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各体系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开展业主创建质量信用体系活动,树立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意识。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营造公众参与的群众性监督氛围。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加大名牌农产品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营销氛围,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1 国外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理论研究

1.1 可追溯的含义

在追溯制度建设中,“可追溯性”是一个基础性概念。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识追溯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brian buhr,20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委员会(ec178/2002)将食品行业“可追溯性”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力”。日本农林水产省在《食品追踪系统指导手册》中,将“食品追踪系统”定义为“能够追踪食品由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贩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追溯能力”定义为“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关于这个定义欧洲主张使用traceability(追溯能力),美国主张使用product tracing(产品追循)。食品标准委员会采取了折中方案,将两个词并列在一起(赵明和刘秀萍,2015)。

上述这些定义从不同方面描述了“可追溯性”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实际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两条途径:一是按食品链从前往后进行追踪(tracking),即从农场(生产基地)、批发商、运输商(加工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另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后往前进行追溯(tracing),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农产品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前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农产品召回和责任的追溯。

1.2 对可追溯系统、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欧盟、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产品生产、出口大国研究较早,也相继取得了一些成果。欧盟明确规定,食品和饲料生产者必须建立包含其信息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并随时提供信息,充分标识产品以进行追溯。加拿大2003年开始进行can-trace研究项目,开发加拿大所有农产品种养者和食品处理加工制造者、分销商、零售商和进出口商都可遵守的追溯标准,目前已经完成食品安全追溯数据标准、决策支持系统开发和牛肉、猪肉、新鲜果蔬、水产品的先导研究。法国在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上,明确要求建立动物标识制度、生产信息动态录入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全程检查纠正制度,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加强对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可追溯系统的研究包括对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s1系统等的研究。从2001年开始,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现改称gs1)开发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跟踪与追溯食品,并相继出版了多种食品产品的追溯应用指南、技术文件和追溯标准。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并相互连接,然后将这些标识用条码与人工可识的识读方式表示出来。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进行追溯,可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准确解决问题。其中英国政府针对家畜产品,研究和建立了gis系统对家畜从出生到死亡进行追踪管理,以便查询。

1.3 对追溯方法、技术的研究

对于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是研究了对iso 9000/22000、haccp、gap等标准和体系的应用。以企业为主体,强调企业的内部管理,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有严格的文字记录,通过企业实施认证从而达到产品可追溯的目的。

可追溯系统中的关键技术之一是信息链源头信息的载体技术——标识技术。目前国外使用的个体技术主要有:条形码(ean/ucc)、电子纽扣式标签、ic卡识别技术、gps和gis技术、红外线光谱法(rfid射频技术)、动物耳标标识技术、塑料标签、血型鉴定、视网膜图像识别、基于蛋白质/脂类化合物的标识方法、dna指纹技术等。ean(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技术,针对于农产品生产、销售产业链的各个阶段进行编码,以便追溯管理。欧盟早在1997年就规定,对畜产品尤其是牛,要建立牛耳标签制度,以方便对牛个体情况的查询。加拿大2004年开始研究和使用dna追踪技术,将畜产品的dna信息输入数据库,方便追溯管理。

国外对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研究已经日趋完善。包括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对农产品追溯系统、追溯制度以及农产品追溯的软硬件、可追溯技术等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畜产品和水产品行业,已经有不少公司应用这些系统和软件,这都对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2 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主要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自从欧盟颁布178/2002条例强制要求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制度以来,我国也掀起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的浪潮。2002年“氯霉素”事件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农业部、科技部为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提供经费,各科研院所和高校竞相研发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3年,我国开始了对商品条码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研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同年,我国863数字农业项目中首次列入了数字养殖研究课题,一套基于远距离系统的rfid牛个体识别系统开始进入实用阶段。

2004年,地方性追溯应用从山东寿光开始,山东寿光开展以条形码为主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随后,北京、南京、上海分别采用ic卡在蔬菜、畜禽产品的产地和批发、零售环节实施追溯(赵明和刘秀萍,2015)。农业部农垦局也在当年在农垦系统内开始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2015年6月16日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并在四川、重庆、北京和上海四省、市进行试点标识溯源工作。同年,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也在全国8个省开始了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为核心的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推行了产地编码、产品编码和生产者编码,试点单位规范了生产档案。

2015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建立了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直至奥运村的全过程原材料追溯和实时物流监控系统,对供奥农产品实行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精确追溯,是追溯系统应用的成功范例。同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商品条码介入食品安全追溯,涵盖肉类、蔬菜、禽蛋等食品。

201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

2004~2015年,针对蔬菜、水果、水产和畜禽等重点产品,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追溯管理系统,取得可喜成绩。部分地区如北京、南京、上海、山东、编码、ic卡、rfid射频识别电子标签、gps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查询系统,但部分地区还集中在“标准化生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管理方面的探索,如河北、江苏、浙江等地。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历程并不长,但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关注并且发展十分迅速,必须加紧抓好此项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3 对我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启示

近几年,国内各地针对不同领域研究了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系统、制度、方法、技术等,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标准和法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还不够深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的工作还主要停留在解决表面问题的应急层面上,尤其对于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和机制探讨的比较少。有些做法和经验并不具有借鉴意义。

3.1 在我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应先行试点

我国地域广阔、产品种类多、农业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农产品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的产品如水果、茶叶、蔬菜等开展追溯试点,在企业、合作社、单个农户3个层次多种模式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进行推广,使之具有全面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和操作性,以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3.2 选择最简单的物流模式探索信息链的传递

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供应链很复杂。由于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分段管理,虽然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产品追溯工作,但限于职责,每一个部门都无法单独完成整个产品供应链的追踪和追溯。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试点可探索选择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消费者,甚至最短的生产基地—消费者链条,“点对点”研究物流信息的加载、传递和责任管理,才有可能最终完成复杂物流环境下的产品追溯。

3.3 急需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

目前,因为法律有规定,市场有需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市场主体都在积极开展农产品追溯工作,建立并实施了不同的追溯查询系统,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产品的追溯查询管理,但同时也存在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追溯区域不能突破等问题,搭建一个全国性查询平台,通过链接实现各地产品查询是很有必要的。当前最急迫的是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各地按照标准采集和交换数据,从而可以在目前各自“系统”不淘汰,政府不承担海量信息存储、运转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信息共享和全国性的追溯查询。

可以说,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但法律法规等软环境还比较薄弱。我国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可追溯体系配套技术和有关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八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九

主任、分管副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3、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理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宣传、培训、指导。

2、农产品生产者、企业、农业合作及其它经济组织。

3、例行监测: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检查、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单位。

4、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分析(专家论证)。

5、监测经果与化验报告。

6、报省、市、县有关部门及领导。

7、受理举报、取证、采样、投入品、生产记录、农产品包装、标识。

办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市农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试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十

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与实施蜂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包括食品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工艺制定、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检验、设备维护、仓储运输、产品销售等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

4.2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

4.2.1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有守法意识,理解haccp原理、前提方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4.2.2企业应配备满足需要的熟悉蜂产品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2.3从事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检验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

4.2.4采购人员应具备识别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特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2.5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持续岗位能力要求,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蜂产品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从事产品研发、配料、过滤、灌装、杀菌操作的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要求。

4.2.6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效资质证明。

4.3人员健康和卫生。

4.3.1人员健康。

4.3.1.1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3.1.2蜂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1.3企业应建立日常员工健康报告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时应报告身体健康、疾病或受伤状况,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其加以关注和检查。

4.3.1.4应建立并保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3.2人员卫生。

4.3.2.1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应留长指甲,应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

4.3.2.2不同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宜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装,人员进入车间应更衣,穿工作服和鞋、戴工作帽,工作服应遮住外衣,头发不外露,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物品带入车间。

4.3.2.3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

4.3.2.4更衣室及与更衣室相连的卫生间内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3.2.5工作帽、服、鞋应集中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企业宜建立洗衣房。

4.3.2.6进入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报告通常包含背景介绍、调研结果、分析讨论和建议等内容。一个完美的报告需要具备清晰的逻辑思路和精确的表达能力。欢迎阅读我们精心准备的报告样本,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
议论文是对一个观点进行辩证和论证的一种写作形式,通过写议论文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辨和说服能力。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来获取更多的信息。下面是一
总结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学习和进步。做好总结前,可以先回顾整个过程,找出亮点和问题所在。下面是一些总结的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启示和
人生就像一本书,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总结和概括。总结的篇章结构要合理,开头要有明确的引子,中间部分要有清晰的层次和逻辑,结尾要有感言和展望。这些总结范文是对某些专业
计划是成功的关键之一,因为它可以让我们有条不紊地迈向目标。计划的成功与否,还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执行和落实,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计划的成功与否需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
通过撰写报告,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首先需要明确写作目标和受众。如果你正在写报告但缺乏灵感,以下是一些范文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计划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长期目标,还要有具体的短期目标和阶段性任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划错误和如何避免
计划是对未来一段时间内预先制定出来的安排和安排的一种行动方案,它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达到目标。计划是成功的基础,没有计划,就难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和
总结是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工作和学习中的重要信息。总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学习的内容。10.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精选
合同可以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维权。合同的保密性和保护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撰写和执行,以下是一些合同范文,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资源、时间和预算等。制定方案要关注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考虑到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因素。请注意,这些方案范例仅供参考,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总结有助于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加强记忆和应用能力。写总结之后,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的总结能力,不断进步。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总结的不足之处,
总结是对已有经验和知识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终身学习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保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保持学习的热情。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优秀总结
1.一种经过归纳和概括的文书如何提高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高中生涯规划书高三篇一xx至xx年,我在龙中(
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个人和团队的成长。在总结中,要以全面和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和评价。总结是一种思考的结果,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写总结前要充分收集资料、调研和整理思路。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有效的沟通技巧,帮助你处理人际关系。基地
成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自己的成果,激励自己继续努力。一篇完美的总结应该简明扼要,言之有物,重点突出,不拖泥带水。总结范文是对一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的集中评述,值
回顾过去的学习经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有效的学习方法。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通过使用恰当的例子和故事来增强总结的可读性和说服力。总结范文对于提升我们的写作能力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可以帮助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总结要结合实际,展示自己的思考和领悟。接下来,我将分享一篇关于心得体会的精彩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为了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交易的目的和双方的需求。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类型和对象的不同进行调整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目标和方向。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要点?希望大家可以从这些总结范文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思路和方法。个人晋升职级工作
方案是指对某一问题或任务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或实施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呢?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和需求,对于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有清晰的认识。
总结也是对自己价值的确认,对个人成长的评估和反思。在写总结时,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将事实和观点有机结合。拿优秀的总结范文作为参考,可以提高我们的总结写作水平。
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能够让听众清晰地理解演讲的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出色的演讲稿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演讲的目的和受众,然后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包括
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写总结时要注意掌握好篇幅,避免过于冗长或过于简洁,保持适度的信息量。笔者整理了一些写总结的要点和范例,供大家借鉴和学习
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在成长中的不足和潜力。总结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要注重自己的创新和独立思考。总结的过程需要冷静客观,不要陷入情绪或个
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并为自己的成长做出调整和规划。完美的总结需要展现你的思考深度和自我反省的能力。下面是一些时间管理的建议,帮助你更好地安排工作和生活
尝试新的事物,开拓视野,拥抱新的世界。优秀的总结应该具备简洁明了的表达方式,将复杂的内容更加容易理解。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个有条不紊的计划可以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减少无效努力和时间的浪费。制定计划时,我们可以设定一些关键指标来衡量我们的进展。计划的成功是一种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力的
总结是反思和思考的过程。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下相关的经历和活动。下面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第一书记总结存在的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自己。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内容涵盖了工作、
报告可以提供客观的、系统的信息,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相关问题。报告要有逻辑性,需要按照清晰的框架结构组织信息,使读者能够迅速抓住重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
创新是指在完成任务或达成目标的过程中能够提出新思路和创造性解决方案。接受反馈和批评是个人成长的重要一环。10.希望通过这些总结范文的分享,能够激发大家写作总结的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整理思绪,对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有更深入的认识。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有效的写作技巧,比如使用恰当的词汇和句式,注重语法和修辞的运用。这些范文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双方约定权益和义务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自身利益。可以通过参考这些范文来避
每个人都应该懂得总结,因为它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一环。总结不仅是对正面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涵盖一些失败和挫折,使总结更加全面和真实。以下是一些锻炼身体的小技巧,希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个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需要总结自己的成果和不足,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阅读总结范文时,要注意借鉴
积累经验是人们不断成长的过程,总结自己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在总结的时候,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
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细节能够积累成为学习的宝贵财富。拓宽知识视野,提高对任务的理解和把握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策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养生经验,希望对大家有
3.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过去经历的一种回顾,也是对未来行动的有力指导。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运用例子或事例,以生动形象地展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以下心得体会范文从不同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在写总结时,不要忽视团队的贡献和合作,要适当表扬和感谢他人。通过范文的学习,我们可以发现总结的
艺术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它可以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和思考。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思路。希望以下的总结范文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
总结是一座桥梁,它将我们过去的付出和未来的努力紧密相连。要注重总结的可操作性,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大学留任申请书
总结是我们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关键工具。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反复推敲和精益求精,细致入微。总结是观察、思考和总结所得的结论和经验,它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宝贵财
有计划地行动可以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制定计划时,可以借助一些工具和方法,提高计划的可行性和效果。制定计划,把握方向,努力精确执行,成就梦想的起点。三年级课外活动
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不够,我们应该重视健康,注重生活方式的改善。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风格和表达方式,使读者能够愉悦地阅读。总结范文中的
一个全面考虑的计划可以让我们在面临挑战时更加果断和灵活。和他人沟通和协调,确保计划与团队和合作伙伴保持一致。如果你对制定计划感到困惑,不妨参考一些成功人士的计划
回顾过去的学习经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找到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总结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书面总结、口头总结、图表总结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总结范文是对学习
计划是一种思维的过程,它鼓励我们思考和分析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给自己设定合理的目标和期望,不要过分苛求完美,保持良好的心态。以下是一些经过
心得体会是一个自我成长的过程,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那么,怎样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确定要总结的具体内容。其次,要
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长处与不足。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对自己的经历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回顾。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方法,以下是一些范文供
总结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类似的挑战和任务。要注重总结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将各个层次和要点有机地衔接起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问题与解决方案。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练、准确,不做过多的装饰和华丽的修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总结已经成为一
良好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总结时要注意审慎和客观,避免过度自夸和夸大事实。这些总结范文的分析和总结部分都富有思想性和实用性,值得我们
心理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一门科学。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以拓宽思路和提升自身水平。在总结写作中,参考一些成功的经验和范文,可以帮助我们
有些事情,只有通过总结才能真正领悟其中的道理。怎样提高写作水平?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作技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法院伤残鉴定申请书篇
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享受追求梦想的过程。总结的结构应该清晰且条理分明,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写作范文,供大家参考。安全培训会议主持稿篇一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写总结时要注重客观分析,不偏不倚地展现实际情况。在写总结之前,先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够帮助你更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根源,避免重蹈覆辙,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在写总结时,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总结的经验和技巧,希望
总结可以给予我们反馈和启示,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建筑总结时应注意哪些关键点?有没有一些实用的技巧和经验可以分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建筑设计案例和建筑
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在总结中,我们还可以加入一些具体的例子和事例,以增加说服力和可信度。小编精心为大家挑选了这些总结范
无论是政府官员、企业家还是学术界人士,都需要通过演讲稿来向大众传递信息。演讲稿的演讲方式可以根据演讲者的个人特点和场合的要求来选择,如朗读式、讲故事式等。以下是
一份好的教案可以帮助教师合理地组织和安排教学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编写一份优秀的教案呢?首先,教案的内容要与教学目标密切相关,要确保教学过程符合学生的思维规律和学
总结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培养方式,通过总结可以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怎样才能将一段复杂的内容简洁明了地总结出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总结范文,希望
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增加知识的积累。写总结要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准确而严谨地总结自己的表现。这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
撰写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但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所研究的主题。在撰写报告时,我们应该遵循逻辑思维,确保信息条理清晰、呼之欲出。无论你是初学者还
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交易意图、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表达。为了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帮
总结是我们内心成长和进步的见证,也是对过去时光的珍视和纪念。编写一份清晰明了的总结需要有良好的逻辑和结构安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
总结是对工作和学习的一种总结与升华,有助于我们找到更好的发展方向和机会。在写总结时,可以先罗列出自己在某个时间段内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和收获。在这里,我们为大
最近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让我真切感受到了总结的重要性。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选择适当的词汇和表达方式,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范文中的总结用词准确,展示了写作者对过去一段
总结是对个人成长和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在撰写总结时,我们要充分概括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下面是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鲁迅散文集的
有一个有效的计划可以让我们更加有条理地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计划要灵活调整,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这些范文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展示了计划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七月份工
报告要求我们详实、客观地陈述问题,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报告的语气和态度应该如何调整,以满足不同目标读者的需求?报告是对某一问题、事件、调研等内容进行详细陈述的
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难题。对于制定方案,首先需要明确问题或目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当全力履行,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合同的内容应该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常用的合同范本,供您在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
musicolet
2025-08-21
Musicolet作为一款高质量音乐播放器,确实不负众望。它不仅汇集了海量的音乐资源,包括网络热歌与歌手新作,即便是小众歌曲也能轻松找到,满足不同用户的音乐需求。更重要的是,该软件干扰,提供清晰音质和完整歌词,为用户营造了一个纯净、沉浸式的听歌环境。对于追求高品质音乐体验的朋友来说,Musicolet绝对值得一试。
Anyview阅读器的历史版本是一款出色的在线小说阅读软件,它提供了详尽而全面的小说分类,涵盖了都市、武侠、玄幻、悬疑等多种类型的小说。用户可以随时在线阅读自己喜欢的小说,并且该软件还支持多种阅读模式和功能设置,让用户能够自由地免费阅读感兴趣的内容。这不仅为用户带来了全方位的追书体验,还配备了便捷的书架管理功能,方便用户轻松收藏热门小说资源,并随时查看小说更新情况,以便于下次继续阅读。欢迎对此感兴趣的用户下载使用。
BBC英语
2025-08-21
BBC英语是一款专为英语学习设计的软件,它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专业英语学习资源。无论你是想提高口语水平还是锻炼听力能力,这里都有专门针对这些需求的训练内容。此外,该软件还能智能地评估和纠正你的口语发音,帮助你使发音更加标准、记忆更加准确。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是一款专为汉语学习设计的软件。通过这款软件,用户能够访问到丰富的汉语学习资源,包括详细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统计等功能,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数据支持。该软件还支持汉字查询,并且可以进行多种词典内容的关联搜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用户对于汉语学习的各种需求。
屏幕方向管理器是一款专为用户提供手机方向控制服务的应用程序。作为一款专业的管理工具,它能够强制调整手机屏幕的旋转方向。这款应用程序提供了多种功能,使用户能够轻松选择个性化的屏幕旋转方式。此外,屏幕方向管理器还具备丰富的设置选项,让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更多个性化配置,使用起来既方便又快捷。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购买指南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12)55170217  邮箱: 邮箱:3455265070@qq.com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 闽ICP备20250911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