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所做所思所得的一种整理和回顾,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写总结时,可以适当借鉴一些优秀的范文和经验,但要注意个性化和创新性,避免形式化和模板化。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在河东运输段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站职工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按各级组织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立足本职,勤奋努力、拼搏向上,积极展开工作,我始终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运输生产为中心,以安全为重点,不断加强运输组织,上下一心,圆满的完成了上级领导所交给的任务。借此机会,我感谢一年来支持我以及我们车站工作的领导、同仁“谢谢你们!”现将我自己一年来的具体工作情况,给大家做一个总结汇报。
从思想上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各级领导的讲话及会议精神,并严格按照其精神和要求,带领全站职工齐心协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坚持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核心理念,自觉用科学发展指导工作,不断推进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充分发挥自己的关键作用,全面增强自己的使命意识。
工作中,严格按照李瑞俊段长在年初职代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上的具体要求和安排,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圆满的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职工迅速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摒弃过去那种单一指挥、条块管理、各自为阵的旧机制。使各专业单位间通力合作,主动积极的配合工作。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大河东、大运输、大家庭”的新观念。
2、加强班组建设,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工作质量。从开展的“四查”、“春季设备大检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等活动中,有针对性地查找切实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同时教育职工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安全才能幸福”的安全理念。坚定一个安全信念即:“消灭惯性违章”,紧急四个安全意识即:“大河东、大安全意识;人身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正线畅通意识;安全关键卡控意识。”不断提高职工遵章守纪自觉性,杜绝搞形式、走过场,力求实效,整改问题要彻底、干净,避免反弹现象,促使安全运输生产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了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3、狠抓业务素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利用交班会和休班时间组织职工再学习,不断提高各自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由车站带头组织各专业单位在施工前,加强了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及时召开了施工预备会,对施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及时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利用平时的时间组织职工学习,保证了施工期间的各项工作的安全。
5、认真抓好站区联防护路队的各项工作,根据段的要求我站及时成立了站区联防护路队,结合铁路公安人员针对站区内偷煤等问题进行了解决,确保了站区内的行车安全。
6、努力构建文明站区、牢固树立窗口形象:按照上级领导近期要求,狠抓车站的文明建设,认真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为把我站区打造成为一张对外宣传的精美名片而努力。
剖析一年来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意识”还达不到领导对我的要求。人们常说“责任大于能力”而我如今欠缺的就是这种责任,在今后我一定会加强自己的奉献意识,大胆实践、扎实工作,以感恩的态度来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坚持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核心理念,加强对车站标准化建设。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一定会逐步完善自我,力争做得更好。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1.目的。
加强现场清扫、洒水的管理,控制现场环境卫生和扬尘对大气的污染。
2.操作要求。
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2.2施工区、生活区要划分出卫生责任区,设定专人负责,并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责任人及管理范围。
2.3施工现场每天都要打扫,保持整洁干净,施工道路要时常洒水湿润,减少扬尘。洒水要均匀适量。清扫、洒水用水要优先使用回收可利用的水。
2.4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扫,运到指定存放处,做到活完脚下清。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清理装车时要洒水进行湿润。运输时要盖苫布,防止扬尘,并做到沿途不遗洒。
2.5大风天气必须对易产生飞砂扬尘的材料或部位进行覆盖或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三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四
3.作业人员对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是否受过培训;。
4.作业人员是否精神饱满、士气高昂;。
5.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在作业时嬉笑、打闹等;。
6.作业人员是否在不安全处逗留;。
7.作业人员是否会为了维护或取物方便等原因,将安全防护装置部分拆除或整体拆除;。
8.是否出现超速作业、超速行车、超速传递的现象;。
9.作业人员是否使用了不安全的工具;。
10.是否有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11.各种气体管线有哪些潜在危险性;。
12.液封中的液面是否保持得适当;。
13.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会使设备内部处于何种危险状态;。
14.如果发生火灾、爆炸,有无抑制火势蔓延和减少损失的必要设施;。
17.紧急用阀或紧急开关是否易于接近操作;。
18.重要的装置和受压容器最后的检查期限是否超过日期;
19.是否实现了有组织地通风换气,如何进行评价;。
20.是否考虑了防静电措施;。
21.对有爆炸敏感性的生产设备是否进行了隔离,是否安设了屏蔽物和防护墙;。
23.对压力容器是否进行了外部检查、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
24.压力容器是否具备档案,检查过没有;。
25.重要设备是否制定了安全检查表;。
26.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如何;。
27.设备本身的安全装置如何。
29.工艺中所用原材料分解时产生的热量是否经过详细核算;。
30.对可燃物的防范有何措施;。
31.有无粉尘爆炸的潜在性危险;。
32.对材料的毒性是否了解,允许浓度如何;。
33.容纳化学分解物质的设备是否适用,有何安全措施;。
32.为防止腐蚀及反应生成危险物质,应采取何种措施;。
34.是否根据原料、材料、燃料的特性进行合理的管理;。
36.使用惰性气体进行清扫、封闭时会引起何种危险,气源供应是否有保证;。
37.原料在储藏中的稳定性如何,是否会发生自燃、自聚和分解等反应;。
39.对所用原料使用何种消防装置及灭火器材;。
40.发生火灾时有何种紧急措施。
41.对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反应操作,采取了何种隔离措施;。
42.工艺中的各种参数是否接近了危险界限;。
43.操作中会发生何种不希望的工艺流向或工艺条件以及污染;。
44.装置内部会生成何种可燃或可爆性混合物;。
45.对接近闪点的操作,采取何种防范措施;。
48.发生异常状况时,是否有将反应物质迅速排放的措施;。
49.有何防止急剧反应和制止急剧反应的措施;。
50.泵、搅拌器等机械装置发生故障时会产生什幺样的危险;。
51.设备在逐渐或急速堵塞的情况下,生产会出现什幺样的危险状态。
53.各种管线(蒸气、水、空气、电线)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碍工作地点的通路;。
54.有害气体、蒸气、粉尘和热气的通风换气情况是否良好;。
55.原材料的临时堆放场所及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过规定的要求;。
56.车间信道是否畅通,逃生信道是否通向安全地点;。
58.进行设备维修时,是否准备了必要的地面和工作空间;。
59.在容器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时,遇到危险情况,检修人员是否能从出入口逃出;。
60.热辐射表面是否进行了防护;。
61.传动装置是否装设有安全防护罩或其它防护措施;。
62.信道和工作地点、头顶与天花板是否留有适当的空间;。
63.用人力操作的阀门、开关或手柄,在操纵机器时是否安全;。
64.电动升降机是否有安全钩和行程限制器,电梯是否装有内部连锁;。
65.是否采用了机械代替人力搬运;。
66.危险性的工作场所是否保证至少有两个出口;。
67.对噪声大的操作是否来取防止噪声措施;。
68.为切断电源是否装安装电源切断开关。
1.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2.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7.班级规章管理制度参考。
8.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五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检维修和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1施工、检修前准备。
1.1编制施工、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施工、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施工、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检修负责人在施工、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施工、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施工、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检修存在危险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5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施工、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6施工、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施工、检修。
2施工、检修安全规定。
2.1施工、检修人员要对施工、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施工、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施工、检修。
2.2一切施工、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施工、检修时,要在施工、检修场所悬挂警告牌。特殊作业,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5凡施工、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6拆卸有危险物质设施,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9在施工、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施工、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竣工验收。
3.1施工、检修竣工后,施工、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施工、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3.3竣工验收时,使用和施工、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务工和从事经营、基建、维修等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门卫应当认真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原则上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第六条严禁在校内违章建设、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应经学校同意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七条用工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第八条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外来人员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风电场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告知书
为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提高外来学习参观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人身、财产损失,现对进入风电场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7、参观学习结束后,请将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归还,确保安全防护用品无损毁、无遗漏。
8、参观学习过程中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文明、有序的参观学习。
风电场外来工作人员安全告知书
各位来宾,欢迎您光临湘电风能红牧风电场!本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噪声、火灾和触电等伤害。为了保证您的安全和健康,请配合我公司熟悉并遵守如下规定:
1、请在我公司陪同人员引导下有秩序的进入我公司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请走指定安全通道,听从陪同人员管理,严禁自行在生产区域内活动。
2、工作过程中,请不要同现场作业人员交谈,以免影响其注意力。如有问题可以通过陪同人员咨询。
3、进入生产现场,请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提示,禁止在生产现场触摸各种开关、操作任何设备,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风险,也可能给我公司员工带来意外伤害。
4、严禁酒后进入本现场,禁止在生产现场抽烟,禁止在参观过程中嬉戏、打闹,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请勿在生产现场玩手机或擅自-拍照。
5、进入生产现场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攀爬风机时必须穿好安全带,刮好安全滑块。
6、请注意现场内作业的起重机,禁止在吊物下面停留,并应主动避让,以免受到碰撞和重物伤害。
7、生产现场可能存在临时占用安全通道现象,请注意脚下工件、设备的位置,防止绊倒、滑跌伤人。
8、如遇火灾或突发事件,请跟随我公司员工或陪同人员一起疏散到安全地方。
9、工作完毕后,请您跟随我司陪同人员将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归还领用处。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文明、有序参观。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饭店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利元胜总经理
副组长:彭小艳经理、贺强保安队长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为了保障酒店人身财产安全,以防为主的消防原则,确保酒店人身财产的绝对安全,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以下《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或员工宿舍内违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严禁吸烟,不准随意丢烟头、火柴棒、一次性打火机,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在工作场所生火或违返用火,用气,用电,用油使用规定,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不准在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或私自把消防器材搬动位置,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
4、各岗位负责人每天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向酒店领导汇报,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各岗位负责人应每天按排人员擦拭消防器材,保持清洁干净,设施设备必需保持完好,无锈无污迹,违者同第4条处理。
6、各楼层主管及厨房各组组长是义务安全消防责任人,要有高度安全消防意识,加强本部门消防管理,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学习,员工熟悉掌握消防业务知识。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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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工作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200x年,我们城关中学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在县委、政府,县文教体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我校地处繁华地段、学生人数多、居住分散的特点,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首重列为议事日程,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现将一年来的安全工作简单回顾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校成立了以校长苏永树为组长、副校长杨梅玲、总务主任任广学、政教主任张志亮、教务主任赵清华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体育教师及门卫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城关中学安全教育制度》、《城关中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城关中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及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具体抓,做到机构健全,队伍精干、责任明确。分管领导每季度有汇报、有研究,把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奖惩。
二、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搞好宣传教育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的重要一环。学校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广播、板报、校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贯彻县文教体局《关于加强我县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意见》,并将安全知识渗透到各科教学中去。平时重抓学生的交通安全,聘请县交警队交警向全体师生讲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大意义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教育课。利用阴雨天体育课组织学生观看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中小学安全教育录像带》,对学生进行了较系统的防火、防盗、防震、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稳定,安全就是幸福,安全就是文明的认识。
三、安全工作无小事,明确责任抓落实。
我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校长一再强调,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明确抓落实。校长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城关中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使校长与各班主任人人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实处,有效促进了我校安全与稳定。对班主任的几点要求是:
1、班主任要对全班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进行苦口婆心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促使学生行动落实。
2、学生无故不到校,班主任应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查明原因,上报学校。否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3、严禁动用交通工具组织学生外出,从关口上把好学生外出的安全关。
4、教师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及重大事故者,按照县文教体局有关规定,一经发现,立即停职,严重者开除公职。
5、各班主任要对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重大事故不得超过12小时。对迟报、漏报或有意瞒报者,要追究责任。要求总务主任做到:
1、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检查与维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专人负责伙食管理工作。定期对炊事员进行健康检查,炊事员必须具备健康合格证。伙食保证干净卫生,每天保证让学生喝上开水。
3、醒学生加强防范措施,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冬季,各教室要用食醋熏蒸的方法预防感冒,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四、规范安全管理,消除不良隐患。
我校聘请了城关镇派出所所长刘金科担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领导和教师加强了对学校各个环节各个部位的管理。强化学校纪律,要求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靠右行,杜绝校内追逐嬉闹及打架现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及器械进校。加强了门卫制度,上课锁大门,下课锁小门,学生进校不准随便外出上街,确需外出必须出具班主任老师批准的出门证。放学时打好疏散学生时间差,请交警队为我校开辟了学生绿色通道,为学生的交通安全保驾护航。力争管住校内,止住校外,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在假期将至时,分发《致家长一封信》,强调家长要紧密配合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形成家校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实行节假日领导轮流值班制,在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多媒体备课室等存有贵重物品的办公室都安装了防盗装置。平时,认真做好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自查,确保实验室的绝对安全。另外,我们还定期对食堂、水源、电源线路等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检查、整治。今春“非典”期间,杜绝校外人员进入校区。学校配备了体温计,师生坚持晨检,坚持体温一天两汇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教职工和学生尽量不参加校外大型集会活动,对缺勤的学生和教职工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加强了对教室、宿舍、食堂等重点场所的定期消毒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顺利完成了春季非典防治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今后,我校将继续与家庭、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更加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实保证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让广大师生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九
一: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严禁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移动或搬迁必须停电。
二:未执行停电闭锁,上锁,挂停电牌或线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造成作业人员触电。
要求:停电检修时,必须切断设备主隔离开关,必须时切断上一级的电源并闭锁上锁,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三:误送电,误操作,设备试行前未发出警告导致人员触电伤害。
要求:1:送电时严格执行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送电。
2:设备试运行前,必须发出警告,确认设备范围内无任何人后,方可试车。
四:停电后,未使用相同等级的验电笔进行验电放电,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1:必须使用与电源相同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检验无误后,再进行对地放电。
2:按规定配备必需的验电工具,并检查到位。
五:未检查所要工作地点周围的情况。
要求:作业前应检查工作地点是否有其它安全隐患,是否有杂物,应及时处理。
六:防护用品不完善或有缺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或绝缘垫上。
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故障,人员伤害。
八:送电前未彻底检查所工作过的地方,是否有遗留物,是否有人作业。
要求:送电前对工作场所,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确认无人,无遗留物后方可送电。
本岗位主要不安全行为。
1:未坚持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2:非机电专职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4:擅自调整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值。
5:检修完毕后将工具遗忘在开关和设备内。
6:上班前喝酒。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臵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臵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臵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臵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臵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臵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臵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目标考核。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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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条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后10日内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二)停车场消防安全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停车场平面图;
(五)停车泊位数量和经营时间。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的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执行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区域、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负责对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二)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以及营业执照;
(三)停车收费按规定出具税务统一发票;
(四)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居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应当提供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闲置。
停车泊位转让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停车泊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
(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
(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
(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
(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
(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
(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
(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
采取按时计费的,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的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二)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有序停放。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压线、跨线停车;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汽车应当按照泊位设计车型靠道路右侧顺向停放;
(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朝向一致;
(五)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段停车;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驾驶人不遵守前款项规定的,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一)工作人员不配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场所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筑物改建、扩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1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服务职责或规范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拆除,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物价、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辖县范围内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场安全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二
一、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 工作人员要坚持岗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 工作人员应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组织学习消防知识。
四、 接卸油品时现场要有监护人员,并在现场配备好消防器材。
五、 做好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确定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六、 加油站要制定好灭火作战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演练。
七、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技能。
(1)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安全规定,做到精心操作.防止油品渗漏、溅洒。
(2)加油站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宣传牌,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在加油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诸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
(3)对安全阀、呼吸阀、接地线等,应经常检查、测试,保证安全好用。
(4)严禁携带一切危险物品人站;加油站内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和逗留。客车进站加油时,乘客必须先下车,待加油完毕,车辆驶出站外再上车。
(5)雷击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加油站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实行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违章现象要及时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立本加油站的防火重点部位安全。
1、站内要粘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通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2、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4、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报。
7、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8、加油站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营业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0、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
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查。
11、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12、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
13、站营业场所内具体落实检查制度,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4、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图片、录像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1.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所有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2.加油站每月组织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加油站经理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全体员工达到“三懂”、“三会”;
4.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有关会议。
二、积极开展消防实战演练工作
1.根据加油站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预案必须注明火灾蔓延及发展情况,如何组织灭火,疏散引导等具体情况;
3.加油站所有工作员工必须熟悉预案,每月组织一次灭火和疏散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的组织灭火和引导人员疏散。
三、认真做好消防设备管理工作
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赌赛通道。
四、不断加强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坚持进行每周开展安全案例学习工作,强化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现象;
3.遇到雷雨天时,应停止加油和卸油作业;
4.维修设备时严禁使用铁质用具,不得使用化纤棉纱和非防爆通讯工具;
5.冬季应加强防火检查,雨季应做好防洪工作,保证设备安全。
五、全面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管理要求
1.加油站每日应全面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3.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限期整改。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运输企业安全规范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1月31日印发。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农机安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秉公执法;
(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 、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
1 、挂接农具;
2 、田间作业;
3 、场内驾驶;
4 、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 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 年一次。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 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每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 含) 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
(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 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 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八)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 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 罚款 ;
(七)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蛮横,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五
厨房是重点防火安全区域,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熟悉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一、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在不使用燃气时,要注意关好阀门。
二、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灶具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三、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四、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严禁违规操作。
五、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设备,打开门窗通风,进行检修。
六、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七、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八、厨房工作结束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九、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十、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十一、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十二、不准在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十三、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六
公司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厨房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中毒及火灾爆炸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安全环保部起草的《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部门,要求你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安全环保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环保部2012年2月20日。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七
(一)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
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1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1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14、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1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1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1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18、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1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2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一、活动主题。
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活动时间和形式。
2、6月10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6月11日至17日开展安全文化周活动;
4、6月18日至24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三、营运车辆县乡公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县乡(乡村)公路由于标准低、路况差、交通混杂,加之公路沿线村庄较多,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淡薄,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因此,驾驶员在县乡或乡村道路上行车时特别小心谨慎。
1、临近村口,减速行驶。
2、提高警惕,注意观察。
3、见到牲口,少按喇叭。
4、遇到障碍,小心为妙。
5、路面较差,谨慎超车。
6、穿村过镇,减速礼让。
四、营运车辆雨天行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雨天的交通特点,驾驶员在雨天上路时务必以预防为主,谨慎行事,特别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路面湿滑。
2、注意视线不良。
3、注意道路变化。
4、注意制动效能变化。
5、注意防雷。
五、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如何防止疲劳驾驶?
答: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体力和脑力消耗都很大,行车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眼睛要紧紧注视道路和运动物体,且要求发现目标反应迅速,心、脑、手、脚配合协调。因此,很容易产生疲劳,而疲劳驾驶又是行车安全的一大隐患。
1、确保充足的睡眠。
2、控制日驾车时间。
3、合理安排途中休息。
4、防止带病驾车。
5、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六、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营运驾驶员有哪些规定?答: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在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七、《山西省道理运输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答:二级维护的周期为15000公里。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客运车辆和危货车辆三个有;货运车辆四个月;其他营运车辆四个月。
八、《山西省道理运输条例》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九、《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汽车客运站应对进站营运客车进行了安全例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十、危险货物运输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装载易燃、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事件、速度行驶。
2、必须由具有职业资格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具备从业资质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危险专用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并悬挂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寻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7、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十一、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属强制性维护,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间或行驶里程进行维护,维护后须经检测全部合格才能继续运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较多,主要以紧固、润滑、清洁为主,各工种须协调完成。主要项目为发动机维护、地盘维护、电器维护、车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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