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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一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制定单位:。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二
一、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二、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三、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四、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五、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三
适用于游泳池的安全规范管理。
游泳池救护人员、保安队长、管理处主任具体负责实施。
4.1.2检票人员在场次未结束不得提前离开,最后一场的后半小时应到池边巡视;。
4.1.6做好各种提示标牌,如水浮标识、爬越跳水,小孩不入大人池游泳等安全标识;。
4.1.7嬉水池设一名救生员看护。
4.2救生应急措施。
4.2.4及时向管理处汇报。
4.2.5其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制止可能发生的混乱现象,并防止发和盗窃和破坏等情况。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违反治安、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五
为了维护游泳馆正常秩序,保证游泳馆的安全,使工作正常进行,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也是游泳馆每个职工的应尽职责。
1、值班人员应准时到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必须查询清楚,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备查。
2、值班人员到岗后,必须先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值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位者,必须先找好代班人员,经馆长同意后,方可代班。
4、节假日必须服从场部统一安排值班任务(无条件服从)。
5、如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或案件,要进行追究;严重失职者,要加重处罚或追究刑事职任。
1、遵守游泳馆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原则,按章办事。
2、严守劳动纪律,提早十五分钟上班,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时不会客、不串岗、不擅离职守,全心全意为来馆游客者服务,礼貌待人。
4、爱护和管理好更衣室内的各种设施,提高警惕,防止发生丢失物品现象和撬锁等,拾到物品要及时交到有关部门。
5、更衣室服务工作人员不随意对游泳者进行贵重物品的寄存。
6、保管好工作物品,每天做好手牌的交接工作,如有遗失照价赔偿。对所有更衣柜钥匙定期保养。
7、严禁与顾客发生争吵,如有纠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8、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放人进馆游泳,违章按章罚款。
9、更衣室地面保持清洁卫生,兼顾厕所、淋浴管理,做到无气味,末开无人龙头。
10、加强更衣室巡回管理,注意闲杂人员,提高警惕。重点检查、督查男女更衣室员是否可以使用,安全系数是否可靠。对更衣箱定期检查和门锁保养。
11、更衣室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确定项目主任(班组长负责人)按选聘场地工(保洁员)并对他们进行与场地有关操作技能、工作要求等培训,根据培训结果择优录用。
2、将保洁任务分解细化、按需要划分若干个岗位,根据岗位任务的工作量与目标要求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3、按保洁标准和工作要求对场地保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指出和纠正场地保洁中的问题。对检查情况要有记录、有处理、有通报,使场地保洁计划稳步运行。
4、提出场地保洁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制定场地保洁中的突发事件的预案。
救生术语:“同心同德,拯溺救难”“以防为本,施救要准”
一、救生员守则:
2、谦虚好学,切磋技艺,不断提高救生技术水平;按期完成培训、复训、注册等相关事宜。
3、认真严格执行救生员值岗要求;认真、细致、友好、及时地为游泳者服务。
5、在游泳开场前,充分准备好后上岗,清场后或交接岗后离岗;
7、见“溺”勇为。不怕脏、不怕累、不推御、不拖延、不随意终止抢救;
9、认真观察,确保主责区无漏看,团结协作,互补互助,全面照顾;
10、如实做好拯溺情况汇报工作。遇事故时,不要随意对外发表“个人见解”。
1、在游泳池负责人领导下,带领全体救胜过员并会同各组职工为游泳者创造安全、健身、休闲、娱乐的水上活动场所,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健全相关的安全措施、规章制度和抢救溺者的应急制度。
3、在游泳池年度开放前,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救生等级资格复审,把好救生技术关,组建好救生班子。
4、负责领导分配、调整救生员,检查督促救生员完成职责。
5、负责组织救生员救生技术的复习及技术操练工作,努力提高救生员救生技术水平。
6、认真做好拯溺资料登记工作,不弄虚作假。
7、遇事故时,不要随意对外发表“个人见解”。
1、建立以落实观察岗位责任区及上岗须知为中心内容的岗位责任制,用挂图明示每个观察岗位的主责区、次责区、责任人,明确上岗、交接岗及清场要求,明确间歇时应急待命、值班的要求。
2、制定抢救溺者的应急制度,用挂图明示急救信号、指挥人、cpr施救人、秩序维持管理人、情况记录人、外送联系人以及各人的位置要求、急救程序。
3、根据游泳池现状,创造条件合理布岗,准备必要的救生工具器材,急救药物,并与附近医院挂钩。
4、检查督促救生员履行职责、守则,提高救生员值岗能力,完成定期的救生员救生业务操练计划,努力帮助救生员提高赴救施救技术水平。
5、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适时标出安全指示牌、导向指示牌、警告标志牌。
6、及时发现、排除游泳池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修建改进安全设施。
7、其他安全相关的工作。
中国救生协会宗旨同心同德拯弱救难。
救生行言语:没有发现不了的险情:没有救不活的溺水者:发现险情处理如有特发事件、在岗救生或巡视救生员若发现险情是第一施救人。具体施救办法:
1:及时鸣哨报警,
2:入水拖带上岸,
3:呼叫120。
4:现场心肺复苏施救程序:
a:空水,
b:清除气道食物,
c:对口人工呼吸。
e:心肺挤压一心肺恢复正常。
3.吃不进气畅通呼吸道(头后仰),及时对口吹气两次,补氧。
4及时确诊心跳、呼吸,医务人员做好瞳孔等溺水病症深度检测。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六
1.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1.2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1.3按专人、专区搞好池边、走道、厕所、淋浴室、更衣室和环境卫生,随时清除杂物,每四小时更换浸脚消毒池水。
1.4池水固定专人负责管理,搞好ph值、游离性余氯、浑浊度监测,加药和更换池水的工作。
1.5游泳池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1.6游泳池的负责人应做好工作记录,并建档保存。
2.1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
2.2消毒人员应经过必要的消毒知识培训,熟悉游泳池水的各种测量的方法,了解各种药剂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2.3消毒要求。
2.3.1游泳池消毒。
1)根据泳池游离余氯监测结果,适量加药;。
2)池中发现藻类时应及时除藻。
2.3.2浸脚池消毒。
1)每四小时更换池水一次;。
2)消毒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在0.3-0.5ml/l。
2.3.3沐浴室、更衣室、厕所应每天用含氯0.6%-1%的消毒液喷洒。
2.3.4环境卫生每半月消毒一次,用漂白粉或ph6.5-8.5的消毒液喷洒。
2.3.5每次工作完成后应做好消毒记录。
3.1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3.2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3.3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水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3.4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3.5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和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3.6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3.7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3.8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3.9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七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旅游安全检查方案》的精神,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场所的实际,特制定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
1、由本度假村安全负责人、保安员、救生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承担游泳池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池的日常秩序。
2、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定期培训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3、游泳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场所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设有监控系统及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池。
6、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场所。
游泳管理制度条篇八
游泳池是我市市民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市民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
1.游泳池开放时间由xx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如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有权禁止此游泳者的游泳活动。
4.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2.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个人卫生管理。
2)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保护游泳场所的各种设施,延长游泳池的使用寿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有关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器材的使用及损耗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以便作相应处理。
游泳池开放后,要逐日填写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记录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1、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2、要牢牢树立安全意识,把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放在首位。营业时间内由救生员负责游泳者的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游泳救生常规。
3、救护人员需由专业人员经培训后方能上岗,规定明确的职责,并配戴特定标志——袖标和标志帽。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工作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4、救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确立有备无患,安全第一的思想,具高度的安全意识责任感,对游泳者的安全负责。
5、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6、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7、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8、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
9、要每天填写游泳池管理日志,记录每天的天气、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10、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者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11、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游泳者,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另:经常性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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