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索赔。如何撰写合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注意清晰明确的表达,避免歧义。在签署合同前,请确认双方的身份和资质,防止欺诈和误导行为。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一
合同中的文字陷阱,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因为疏忽大意,或因为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落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读者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用词一定要准确严谨,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吃亏上当。
1、误把“订金”当“定金”双倍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2、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该案中,房产公司却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和扩张,将资金不到位等情形都包括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房产公司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目前,不少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导致投资失误、修改设计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3、放弃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业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永州市民何某幸运地抽到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赔偿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何某心想,汽车买有保险,万一出现汽车失窃、损害等情况,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3个月后,何某的汽车在小区车位失窃,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以先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可免责为由,拒绝何某的赔偿请求。何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也遭拒绝。无奈之下,何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汽车失窃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何某已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物业公司代位求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何某的车在停车位里被盗,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提供保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也有义务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该物业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但在何某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而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4、开具“送书”收据买卖变成赠与,损失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1日,天津教师刘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文言虚词解释》一书的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书,该书每册定价为12元。2006年12月14日,刘某将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送到某中学,该中学当即收下,并开具了收据,上面写明:“今收到李某送书《文言虚词解释》1360册,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谢。”此后不久,刘某要求该校支付书款,但该校表示收到的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是刘某赠与该校的,不需要支付书款。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销售权,依法应予保护。刘某声称将该书送到被告处时,被告口头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有关书籍买卖的证据,所以刘某要求学校支付书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供欠款票据,以证明他与某学校存在买卖关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刘某要求给付书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刘某在交给被告书籍的同时,接收了被告书写的“今收到李某送书”的收据,这可以证明刘某已将书赠与被告,所以涉案书籍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刘某。买卖和赠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建议大家在进行买卖时,一定要留下清楚明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债主姓名写错一字7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基本案情】。
广东惠州市民徐鑫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当初疏忽大意,没能发现借款人将他的姓名写错了一个字,竟使他借出去的7万元钱打了水漂。
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借据)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债权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的币种和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认真审核上述内容,查阅是否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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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二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酬为元/月。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乙方必须当事人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2。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三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
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
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
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
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
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
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
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
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
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
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
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
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四
求职陷阱一般有以下几种:
1、招聘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介绍费、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等;
2、借招聘之名储备人才;
3、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要求职人员填写各种证明材料;
4、以招聘名义吸收求职人员成为人员,例如安利、各类保险推销员等等;
5、招聘时设下薪酬陷阱;
更多。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五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__元/月。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乙方必须当事人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六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
委托书。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行政处罚。
商业物业租赁的租金通常有三种支付方式:a)固定基准租金;b)提成租金(即按承租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提取的租金;)c)固定基准租金及提成租金孰高.
一般来说,租金如果是租赁期限不是很长,在三年以内。就是说存在每年上调租金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租金的就是说租赁期限比较长,那么一般,出租人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就是每年租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浮。这个完全是根据双方谈判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控制的就是说,上浮的比例是按照这个物价指数的每年的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进行相应的对租金的调整。
另一个方面,就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是对承租人来讲,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而且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是适用于整个大楼的。
给承租方的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且约定该物业管理费调整应适用于整个大楼。
根据合同法,出租方对物业有维修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出租物业需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物业进行维修。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根据物权法,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如果业主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取得相关资质。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客户服务。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就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也较少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水停电措施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解答,规定停水停电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地方对待出租人停水停电的合法性问题更多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可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的有效性,并且认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
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认为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租金的,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给承租人的建议:建议承租人在审核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时,确保出租人提出的违约金不至于过高。一旦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另外,在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损失、即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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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七
跳槽前,你是否相关自己的目标是什么?他们跳槽前会海投简历,参加各种面试,匆忙跳到新的职业,如果新工作不合意就再跳。兜兜转转几年下来,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却积累很少。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可以选择在业余的时间进行自我探索和职业探索。更加清晰地聚焦自己的目标后,再通过补能力来进入。
2、以薪酬作为跳槽的唯一标准。
在买房等生活压力下,薪酬往往成为最迫切的需求,这种焦虑感会让我们忽略职业中的能力提升、资源积累、发展空间等隐性资本,从而导致缺少积累,短期内发展得不错,长期却要蒙受更大的损失。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做出更长远的规划,以免“得不偿失”。
3、急功求进。
工作是一个完善自我的过程,个人价值也会在工作中慢慢体现。对于第三种情况,建议调整对职业的预期,认清没有一份职业是十全十美的。同时思考是否可以制定自己的长期和短期目标,分阶段拿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或者区分哪些是可以在工作外拿到的。
跳槽对你的职业生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跳槽的背后,有很多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更深层的东西,如果你能清晰地看到它们,就能做出更有远见的决定,更快、更好地进入你理想的职业。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八
本文目录。
五招教你预防装修合同的陷阱。
四招教你防范家庭装修合同陷阱。
装修合同有陷阱,专家教你签放心合同。
在签订标准的家装合同时,由于条款既多且杂,其中不仅有很多有关装修的专业内容,而且还包含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稍不注意,就会掉入陷阱,所以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这些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
装修合同陷阱曝光——常见陷阱。
陷阱一:故意增加装修项目。
有些设计师在设计中故意增加装修项目,不需要做梁的地方加个梁,没必要吊顶的地方非要吊顶。这样一来,装修报价就要高很多,设计师的提成也就会增加很多了。
对付这种陷阱,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居住需求。如果在设计中出现了造价较高,又没什么实用价值的项目,您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要求。
陷阱二:舍低就高捞取回扣。
有一些建材商和设计师私下约定,只要设计师在设计中使用了他们的材料,最后由建材商给设计师回扣。所以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就故意使用这些有回扣的材料。即使有其他价格比较便宜、装饰效果更好的装饰材料,设计师在设计中也不会采用,结果让消费者花冤枉钱。
对付这种陷阱,就要求您对目前的装饰材料市场有个大致的了解。什么材料适合自己的新居,这种材料大致的市场零售价等内容,您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陷阱三:虚报面积增加预算。
如果消费者在设计中坚持自己的想法,删去了多余的设计,而且选择的材料又比较便宜,设计师仍有办法来增加预算。即在测量时,有意多报、谎报,加大工程量。例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将墙面长宽增加,都会导致装修预算的增加。
如果出现这种问题,您对工程的实际发生量又不太清楚,您可以在合同中注明,装修费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多退少补。这样您在工程验收时,可以将工程实际发生面积再仔细丈量一次,并依据这个数据来付工程款。
陷阱四:口头承诺难兑现。
装饰公司却振振有词地说:“合同中并未有壁柜和玄关项目,拒绝赠送。”而业主因拿不出证据,只能作罢。
业主就会对设计师产生强烈的依赖感甚至言听计从往往纠纷隐患就会在这个时候埋下。刘工建议业主无论与哪家装饰企业打交道都要有一定的戒备心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具体、详细的装修项目装修的具体要求以及关键项目施工工艺口头承诺也应在合同中有文体现。若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凭以上书面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五:文游戏多算费用。
一家装公司与消费者王先生签订的合同有一条内容是:各种橱柜、低柜、吊柜等高度不足1米的家具均按延米计算,工程量少于1米的按1米计算,超过1米按延米据实计算。
家装公司的所谓“延米”计算,是不管长度是多少,尾数不足1米时均按1米算。如主卧大衣柜2.47米以3米计、电视柜3.2米以4米计……仅这个“延米”算法装修款就让我多支付了一大笔费用。他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发现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仔细询问,切勿理所当然的以为,必要时,应要求设计师将解释写到合同备注中,以防后患。
陷阱六:替换材料质量悬殊。
多数家装公司的协议上就有这样的条款: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缺货时,乙方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若甲方坚持使用原品牌材料,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赵工:这项条款给一些不规范企业留下了偷换材料的好借口。细心的业主都应该注意到,合同中的这个“同”并未注明是同等质量、同等材料、还是同等价格,这样一来,一些低价劣质的材料就会轻而易举地混进工地,危害业主的健康。
赵工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务必要求装饰公司将更换的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都注明清楚,消费者可以根据此凭证监工、维权。
业主方先生的签订的合同中预付款是近四万元,但到中期付款时,总费用已经超过四万元,遂找装饰公司理论时发现,合同报价中漏掉了一些必要的项目,如果不加价,整个工程就没办法施行,同时,合同中有一条款明确注明,按实际发生计算,要求据实结算工程款,否则停工。
点评:装修公司漏填、增填,漏报工程量,已构成合同欺骗,因此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将相关的“工程洽商单”作为附件列入装修合同书中。并在合同中注明增减项目双方必须以“工程洽商单”
的形式签确认,否则一律不予认可。另外,如在装修中消费者如果认为装饰公司有欺诈现象和计算工程量、装饰费用有误差,可直接找有关方面申请公正的计算、测量。他建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反复查看项目约定,最好多找几个已经装修完成的朋友的项目单来看看,以免遗漏。
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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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就像下一盘棋,由无数环节、难点构成,每个环节都蕴含着数理化、美术、电子水力等方面的智慧考量,而且互为因果,一招出错,可能全盘皆输。作为一个业主,要想赢得棋盘大胜,每个步骤都要下得清楚明白,富有远见。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的,漂亮的房子亦然。
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你在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于装饰材料的、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还有一点,如果装饰公司在与你谈判的过程中频繁变换谈判人员,你应该了解清楚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人员流动,签合同时就应该更加谨慎。
为什么你还是会发现在做工程结算的时候,结算金额与自己的预期有差距呢?其实除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原来,在装饰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由于现场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报价里一般标注的是水电改造的项目单价,而工程总费用是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的。而工程结算的时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建议你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比如对一些项目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你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项目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建议你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图纸准备齐全,避免开工以后再进行这些方面的工作,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
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施工计划也很重要,因为现在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现在很多的家装合同对于合同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都不太重视,尽管合同里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大多比较粗浅,主要反映在对于材料的品牌、采购的时间期限以及验收的办法、验收人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上述在家庭装修合同当中一般容易忽视的一些文件尽量不要遗漏。
有的家装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在相关的工程报价之下根本达不到的施工质量,有的合同条款则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内空气环境条款。比如一位业主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要求“装修完工以后,请专业监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要求室内绝对环保”。但什么是“绝对的环保”?首先在概念上搞不清楚,更何况凡是装修过的住宅都会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任何人或任何公司都做不到“绝对环保”。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相关机构对这一要求一般都不予支持。所以建议你签合同的时候不要考虑那些在目前市场现实之下达不到的要求。因为即使这样做了,装饰公司为了签合同也同意了,今后还是少不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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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进行家庭装修时特别注重家居的美观和舒适度,却往往忽视了家装合同的重要性。个别家装公司利用消费者对格式合同不熟悉的特点,设置了一些模糊、笼统的条款,用以规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业内人士提醒装修者应防范家装合同陷阱。
一些家装公司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模糊的概念,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含糊解释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便任由他们解释,借以减免、规避应承担的责任。有些装修公司少报装修预算,并在设计装修方案时故意隐报或少报工程量,让消费者觉得划算而痛快签约。等到最后结算时,房主才发现严重超支。
另外,部分家装公司和房主签合同时,故意埋下以次充好的“伏笔”,如规定“装修中若原材料没货时,乙方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而更换的结果是同型不同质,价格差别很大。
业内人士指出,在和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房主应该在合同中尽量细化装修的具体要求,明确装修的工期;其次在装修合同中,对家装公司单独设立的补充条款要进行认真检查,搞清补充条款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在装修过程中,房主如果对装修项目有所增减,一定要及时填写“工程变更单”,并列为合同附件进入装修合同书;第四,对装修时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型号都要最详细的规定,同时,合同中保修条款一定要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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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哈尔滨市部分家装公司利用人们对格式合同既信任又不熟悉的特点,预先埋下陷阱。
人们往往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的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等等,最后的装修费用会高于当初的报价。例如,王先生在国土资源局的家属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选择了一个报价最低的公司来装修,结果边干边加项,结算工钱时比原先高报价公司的价格还要多出3000元。后来,他回忆说,是一些五金件上花了他不少钱,当初这些都没有写进合同里。本来请装修公司是为了省心,没想到在我们还要为厨房多加两块隔板争论不休,真憋气!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对于装修中使用的材料,施工者往往不按规定通知消费者验收其品质,或是以次充好。装修公司在开始报价时,其中材料这部分的费用他都按照较好的材料价格来定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却使用低价材料代替。这些水分比较大的材料主要是水管件、电线管盒;其次是五金件、油漆、涂料等,而一般消费者对看见的材料比较注意,对隐蔽工程和细节都忽略了。
签订家装合同,首先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消费者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变更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专家提醒:装修之前应与装潢企业签订合同时,看报价高低一定要在同一标准的情况下比较,不要只看价格,不看细节。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
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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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九
如今的武汉装修市场可说,真的是一片狼藉,乌烟瘴气,某些装修公司或者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利用客户的善良和信任在装修合同上发挥的淋漓尽致,一般非行业人是无法识别的,甚至还有打碎了牙,还要硬着往自己的肚子吞。下面武汉万家队为大家总结几个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陷阱一: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包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教训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教训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教训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教训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教训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叫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陷阱十三:工程款按最后实际发生额结算。很多装修公司就是用这种方式降低报价先吸引客户签合同,等施工开始后再进行增项,这些增项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大部分价格会高于正常报价。
教训十三:签合同前多询问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专业的'家装监理,与尽可能多的公司洽谈,综合对比。列出一份自己需要做的工程项目,确定没有漏项,并且在定好工程量后不再轻易听从公司的意见添加不必要的增项。总工程项目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亲自和装修公司一同到现场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施工面积以及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将其逐条落实到合同中。
陷阱十四:装修材料混淆视听。装饰公司基本都提供主材,其宣传资料中经常出现“高级瓷砖”、“名牌橱柜”等字眼,列举一些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或者是提供一些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公司的宣传资料或是合同中只列举主材的品牌而不注明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范围等细节。我们都知道,同一种品牌也会有不同档次的产品线。一般装饰公司提供的都是该品牌中档次比较低的,而其号称的同档次品牌是根本没听过的,是公司采购的档次低、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但是价格很低,有些标榜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也只是贴牌而已,具体的“身份”无从考察。
教训十四:事无巨细,要求装饰公司将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数量以及其所称的同档次品牌产品写进合同,到市场上核实该产品价格。为了避免公司以次充好,在最初约定付款方式时就应该做足文章,一定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来制约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中期款,拒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进场。
陷阱十五:大部分初次装修的业主会让设计师或装修工长充当参谋。“精明”的设计师会耐心地陪业主一家一家地仔细挑选,向业主介绍每种品牌的“内幕”,最后走进一家店告诉业主,这里的产品最合适,而且一向“信誉良好”。设计师都有几家“关系好”的材料商,他们会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相当可观的一笔回扣。教训十五:最踏实的办法就是付费给专业的设计师,让其出具一张真正高水平的设计图纸,然后让装修公司包清工,主材自己选购。为了降低风险,最好对设计师介绍的产品进行核实,通过询问有装修经验的人或是到专业的网站论坛中与网友交流一下,确定产品质量和价格合适后再去购买。还要将主材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色泽、价格等明确落实到合同中,以免材料进场后被调包。
陷阱十六:装潢企业“玩失踪”。业主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进行到一半,施工人员却突然神秘失踪,卷走了工程款不说,业主也多方联系不上,按合同上留下的公司地址找上门去,却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据反映,一些“蒸发”公司看上去都具备施工资质和荣誉证书,但大多是伪造的。
陷阱十七: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
陷阱十八: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十
(一)感情陷阱。
有人会打着同乡、同学、战友甚至亲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不签合同、不办手续,稍有不慎,就将你一脚“踢”出。
(二)抵押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要求你出资抵押、缴纳报名费和培训费,或将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收去,给你带上“紧箍咒”。
(三)高薪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只讲高薪,不讲具体工作,一旦应聘就让你去从事超重、超时、危险,甚至“”等违法工作。
(四)合伙陷阱有人“热心”与你办厂、经商、跑运输,从中取巧,或趁你不备携款外逃。
(五)试用陷阱。
(六)介绍陷阱。
有人专门以为国外、外地企业介绍招聘人员为“业”,从中收取服务费后就逃之夭夭。因此,对私人办的职业介绍所应特别小心。
(七)地点陷阱。
很多大企业在全国许多地方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远地区。对此,毕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上写明相关条款。
(一)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二)格式合同。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十一
”
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周明达表示,如果一个聘用合同受聘方签了名,而无其他内容,那么这种合同本身就带有很大的狭隘性。由于受聘者对合同具体条款毫不知情或产生歧义,它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无效,也可能产生用人单位索赔的现象。
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没有学校的盖章,也没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面对用人单位索赔时可以不去理会,用人单位也无权强行收取违约金,但毕业生必须及时向自己的学校汇报情况。
他提醒求职者,在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三思而行,要明白自己的签名很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云南旅游合同陷阱篇十二
据了解,哈尔滨市部分家装公司利用人们对格式合同既信任又不熟悉的特点,预先埋下陷阱。
一、价格陷阱。
人们往往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的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等等,最后的装修费用会高于当初的报价。例如,王先生在国土资源局的家属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选择了一个报价最低的公司来装修,结果边干边加项,结算工钱时比原先高报价公司的价格还要多出3000元。后来,他回忆说,是一些五金件上花了他不少钱,当初这些都没有写进合同里。本来请装修公司是为了省心,没想到在我们还要为厨房多加两块隔板争论不休,真憋气!
二、打折陷阱。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对于装修中使用的材料,施工者往往不按规定通知消费者验收其品质,或是以次充好。装修公司在开始报价时,其中材料这部分的费用他都按照较好的材料价格来定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却使用低价材料代替。这些水分比较大的材料主要是水管件、电线管盒;其次是五金件、油漆、涂料等,而一般消费者对看见的材料比较注意,对隐蔽工程和细节都忽略了。
四、合同“缩水”。
签订家装合同,首先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消费者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变更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专家提醒:装修之前应与装潢企业签订合同时,看报价高低一定要在同一标准的情况下比较,不要只看价格,不看细节。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
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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