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一种提升个人影响力和职业形象的重要手段。报告的语言风格应该正式、客观,避免主观色彩和个人观点。请注意,这些范文仅供参考,请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法制调研报告篇一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我们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一定成绩,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逐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有待我们共同探讨研究,以下是我们的一些做法、认识和设想,供大家参考。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建立健全各类相关组织、制度,对工作全面布置、动员,各学校校长主抓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并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法制教育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相结合。
(二)有计划、教材,有课时等保障。各学校制定计划,安排课时(政治课、思想品德课)按照统一教材《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进行法律知识讲授教育。
(三)形式多样,初见成效。继续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利用第三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如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制知识竞赛、法制知识手抄报展评、学生心得交流,利用墙报、宣传栏,参观、观看法制录像电视,警示教育,观看法制教育图片展览(禁毒)模拟法庭,主题班会,以案说法,印发普法传单,如印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三字经》等宣传资料,给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旁听法庭谈心活动,生动形象,使学生感到身临其境,避免了抽象的条文的灌输,增强了同学们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如成立“家庭学校”,请家长到校讲课或向家长讲述法律知识,加强沟通联系,聘请法制副校长利用正反面典型现身说法,组织学生到劳教场所参观,正反经验告诉我们,家长要做守法楷模,要循循善诱,切不可歧视、打骂、侮辱。否则将适得其反,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所受的教育影响主要来自学校。因此,学校的法制教育必不可少,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未成年前进的“航标”。因此,教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等多方教育,引导他们走正道,另外社会环境,也是很重要的,如一些暴力、色情、、迷信、恐怖活动等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总之,只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联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就会抓出成效。
(一)重视不够。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法制课被其他课挤占现象,教学课程得不到保证,认识上也有模糊,往往忽略,轻视法制教育,安排时间不够。
(二)缺乏高质量、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教材。目前的教材针对性不够强,不够通俗。与中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联系不紧,实用性不强。
(三)法制教员(副校长、教师)教课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大多数法制课教师都是政治课教师兼任,缺乏必要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有的解答不了学生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不高。
(四)网吧、电子游戏厅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场所急需整顿、治理。目前网络上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很多,另游戏节目使一些学生“上瘾”,无心学习,一些学生无钱玩游戏,就产生非法图财的想法和做法。学生中午时间去网吧、游戏厅不阻止,危害较大。
(1)纳入教学大纲对课时要确保,考试中要体现内容,学校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有专人抓。
(2)编写一些较高质量的教材或读本,加强阵地建设,教材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要针对青少年心理特点、实际。
(3)法制教员要进行培训。可利用寒暑假等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时间对法制课老师进行培训,着重培训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运用法律能力。
(4)切实强化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治理。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进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按上级规定办事,对违规的严肃处理,实行主管责任过错追究制。
(5)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和综合管理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宣传、公安、文化、工、青、妇等各方组织起来,青少年教育要全方位,多方面紧密配合,才能避免教育出现死角,要常研究,常部署,常检查,常关心,责任到人,制定领导常抓的管理制度,家长、老师做守法的楷模。
(6)建立预防未成年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机构网络和联系制度,实行教育预防保护三结合,以检察院、教委、司法局、关心下一代协会为主导,建立上述机构,突出抓重点对象的教育,帮助管理,建立档案,各方协调,及时解决一些青少年的涉法问题,有关参与单位提供法制宣传教育资料书籍或图片,对影响学校教育环境等特别问题进行综合治理,采取措施,及时矫治不良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教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青少年易涉足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强青少年知法、守法意识,拒绝引诱,摆脱危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在教育中,把“后进生”失足少年作为法制教育重点,采取结对帮教办班的形式,耐心细致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建立帮教队伍,坚持帮教制度和活动,争取转化,有所成效。各学校每学期要至少用三至五天时间集中开展法制教育。劳动部门要让待业青年尽快上岗,以减少青少年犯罪。要适当增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形成制度。
法制调研报告篇二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探索出一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路子,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xx司法局专门抽调精干力量,就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调研。先后深入全市12个乡镇、36个村庄,进行面对面交流700余人次,历经课题准备、实地调研、汇总分析、研究论证四个阶段,形成此报告。
自“xx”普法以来,经过20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市市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了很大改观,教育方式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xx”普法以来,我市紧紧围绕“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总体目标,以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送法下乡”、“以案说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等为载体,坚持面向基层、分类施教的原则,深入开展农村村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宪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劳动法、信访条例等20多部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不断增强。在处理相关的具体事务时,主动要求依据法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群众增多,发生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群众增多。在接受调查问卷的群众中,有95%以上的人选择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这也充分体现了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很高,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除传统的方式手段外(如:广播、电视、黑板报、法律手册、上法制课等),还出现了新的学法形式,如:蒙城县岳坊镇的农民,自发组成了学法协会,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学习交流活动,激发了广大农民学法的积极性。该县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与每户村民签订了无偿法律服务合同,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适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便于接受,减少了矛盾纠纷。目前,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基层司法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便利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接受调查的农民中,有100%的人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说明农民对法律知识渴求欲望很强,这也为开展农村普法提供了较好的群众基础。另外,因政治、经济外出务工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选择性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更趋向于了解与自己生产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查发现,广大农民由过去更多希望了解计划生育、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发展到现在的急需了解劳动、经济、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农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较浅显。在接受调查问卷的群众中,都表示对个别法律有所了解,但了解的程度却极为有限,所知不过是细枝末节,无法正确运用和把握。只有少数“法律明白人”对法律知识掌握较为系统一些。包括一些村级调委会成员的法律知识也比较薄弱,从而导致调解成功率不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群众在产生纠纷时,使用过激手段,引发违法犯罪。
虽然我市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突出表现如下:
(一)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地方流于形式。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发现,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机构,但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工作议程,重视程度还不够,热衷于搞形式,搞应付。以“搞活动”来代替经常性的普法工作,导致工作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其成效难以提高。
(二)经费投入不足,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在调研中发现,村一级几乎没有经费投入,乡镇一级少则千元,多则不超过一万元。这就造成广大普法工作者虽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充分开展培训工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法需求。许多群众希望能够给他们发放一些法律小册子,但由于没有经费,这么低的需求也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及,导致普法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四)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全市各乡镇在对普法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措施和制度,也没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
(五)阵地建设滞后,人员严重不足,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农村普法的主要阵地依托是乡镇司法所,主要人员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而目前的情况是全市90个乡镇只有60个司法所,多数为2人所或1人所,司法所人员短缺现象在谯城区表现尤为突出,按每所配置3人的规范化要求相差甚远。尤其乡镇撤并之后辖区面积增大,住户更为复杂,有的乡镇只有一名司法所人员,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六)组织集中学法较难,导致普法资源的浪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逐步确立,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单一务农的生产经营格局被打破,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除传统的农、林、牧、副、渔等产业外,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比例逐渐增多,加之,广大农民外出务工的较多,这种纷繁复杂的从业新格局给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村新格局,使广大农民没有大量的时间去参加集中的、有系统的法制宣传学习。这种从业结构的多元化,无疑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开展,使普法工作者无法组织开展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七)普法手段较落后,内容针对性不强,导致群众参与意识不高。我们目前的普法手段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是比较落后的,平时的手段不外乎发放资料、摆摊咨询、出黑板报等,这些手段比较老套,群众很少感兴趣。通过调研发现,大部分群众对法制文艺、电视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感兴趣。法制宣传教育部门由于缺少经费也无法与电视媒体实现资源的整合,难以满足群众需求。在宣传内容上,针对性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群众平时外出务工,想了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我们却去宣传其他法律,这必然导致宣传内容和群众需求之间的脱节,群众当然也就不感兴趣,参与意识就会很差。
从目前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的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大有可为的,群众的热情也很高。如何能把这项工作深入的开展下去,满足群众的需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鉴于我市在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要落实责任。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班子的责任目标,提高重视程度;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将工作绩效和提拔重用、报酬结合起来,提高积极性;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在制定考评的措施方面,尽量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避免在考核评估时出现走马观花的现象;四是探索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尤其要鼓励农村“法律明白人”参与到队伍中来,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要加大经费投入。目前,制约我市农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因此,建议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必需经费进行专题研究,给予统筹解决,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加强人员、阵地建设。一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大对普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他们必要的培训时间,建立有关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岗前、岗中培训。鼓励支持高素质人员参与到此项工作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大对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当前,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三要大力加强农村普法设施建设。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法律图书室、普法宣传栏等硬件建设。
(四)进一步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以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全过程。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五)创新形式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普法的渠道,在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农村传统普法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积极探索和依托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送到农村,送进农村千家万户,更好更快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协调文化、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制定出贴近农村现实生活,通俗移懂的电视、广播法制专栏节目,重点是按照农民的文化心理需求,通过互动机制加强农民学法用法的心理引导,构建官方宣传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民间的法律交流共振的新格局;三是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相结合。支持鼓励司法机关开展生动的法治实践活动,尽量采用公开开庭、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而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四是选择有利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尽量避开农忙季节或经营时间,抓住农闲、节日等农民比较空闲、集中的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类施教。如对在家务农的农民,可利用下雨天及农闲冬休时间组织学法活动,对经商、务工的农民避开经营、务工时间,选择早晚或节假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五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上,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农村哪一类问题突出,就重点宣传哪一方面法律知识,不求系统性,但求针对性,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只有长期持之以恒的开展调研工作,才能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和规律,才能探索出一条更有效的工作新路子,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
法制调研报告篇三
近年来,民革青岛市委在不断加强政党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为充分利用提案这一重要的议政渠道,在党内开展了“一人一案”活动,激发了广大党员的议政热情,为民革市委和政协委员提供了大量的提案素材,使不足市政协3%的民革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连续四年占大会提案总数的10%左右,其中五次会议占12.8%。本届市政协民革提案299件,其中9件被评为市优秀提案,占总数的10.8%。由此可见,民革的市政协提案不仅已有数量基础,而且也有质量保证。民革山东省委对“一人一案”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号召全省民革组织开展此项活动。
为使民革的提案工作,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民革在提案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提高党员和政协委员对提案工作的认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对于完善已有参政议政形式,创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出色地完成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特点和基本职能。
新时期政协提案不仅不受提案人数和时间的限制,而且还具有广泛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和优势。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不仅体现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意义,而且作为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参政党作用的发挥。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民主党派要在这一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根据新时期参政议政工作的新任务和新特点,突出参政议政的政党行为,充分反映党派提案在参政议政中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1.强化参政议政的政治行为: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稳定大局,就要在宪法和现行政治体制内开展工作。因此,党派的提案工作首先应该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和规范要求的,实现参政议政职能的政治行为。
2.突出参政议政的科学行为:民主党派要代表和反映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和合法利益与要求,把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转化为有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提案或建议,这就要求党派的提案工作必须是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科学行为。
3.体现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民主党派要有组织地利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发挥对口联系、社会调研和人才荟萃等优势,充分体现党派提案所特有的,在不同层次上多渠道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
4.实现参政议政的教育行为:通过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社会调研和提案活动,可以提高成员的政治觉悟和议政热情,起到联系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特殊作用,这也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此基础上,民主党派还要在党内建设一整套选题、立项、调研、论证和形成提案的规范程序,并使之系统化和制度化。
二、提案质量是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立足点。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和意义所在。提案质量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提案的内在质量,即提案的内容;二是提案的办理质量,即提案的办理时间和效果。
要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就要搞清楚提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首先,高质量的提案应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即提案的基本内容要一事一案、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这是反映提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提案能否被重视或采纳的关键。
除此以外,要提出高质量的党派提案,还要做好以下提案的准备工作:
(1)提高对民主党派提案工作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2)了解或掌握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3)针对提案要提出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研究。
(4)掌握事实根据后,要选好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最佳反映角度。
(5)就提案的建议多方征求意见,这是提高提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径。
党派提案、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作为新时期提案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具有质量高、影响大、受重视和办复快等特点,而深受各方面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政协提案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按优秀提案的标准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不一般地提问题,不提一般的`问题”应是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选题原则。一个时期的优秀提案,不仅代表了这个时期提案的特点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时期提案的要求和发展方向,起到了促进和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作用。各个时期的优秀提案,虽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但也有许多共同点或相同的产生过程与条件。
法制调研报告篇四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法制建设。
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借鉴。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
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
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
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
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
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是为农民群众服务,因此,要联系当前农村实际,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着力建立农村法治工作机制,引导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配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2、着力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
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
3、着力抓好学校的普法工作,辐射农村法治工作。
开展农村普法工作,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学校中普及法律知识,培训学生宣传员,让学生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学校带动几个村,从而促进农村法治工作有序开展。
4、着力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农村法治工作。
依法治理是一项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没有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重点开展法治宣传专栏,加大普法力度,要以基层为依托、以部门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不断掀起依法治理的高潮。
党的xx大以来,着眼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法治建设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就目前来讲,农村仍然是最薄弱的区域,农业仍然是最弱质的产业,农民仍然是最弱势的群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基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希望也在农村,加快建设法治农村刻不容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可喜进步,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三十多年来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6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60多部部门规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推动“三农”工作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经过三十年有计划、有组织、持续的普法活动,“法律进乡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得到广泛推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不断优化。
四是以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和其他基层机构为主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农村法律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执法司法环境、社会治理环境不断改善,农村社会总体保持安全、和谐、稳定。
但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比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农村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的方面还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如下:
在农村,普法学法相当难,一些地区成为普法的“死角”、“盲区”,群众很少接受法律的灌输和熏陶,“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时有发生。
“用法难”,一个是不懂法,一个是用不起法。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搞经济建设、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从普通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
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主要反映在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良好的法律没有完全通过公平有效的执法行为得到体现,降低了法律权威。
农村涉法涉诉信访呈现出多样化、诉求利益化、过程长期化、缠访闹访常态化的趋势,一些信访人往往寄望于通过领导干预争取利益最大化,有的讨价要价越来越高。有些上访群众有极端化倾向,甚至丢下农活缠访闹访、敏感时节集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农村法治建设。
有些地方盲目兴修寺庙,有的打着宗教的幌子,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对人们思想形成束缚,对老百姓观念形成误导,影响着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些邪教组织在边远农村地区时有活动,对法治农村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有的农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有的以家族势力对抗基层政权、干涉执法司法,个别还出现了家族式、集团化犯罪。同时,利用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等各种名目大操大办在农村成风,人情消费令老百姓不堪重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村事务管理无序。
一方面,涉农立法总量不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造成城乡立法差别过大,城乡公民权利事实上“不平等”,确立和保障农民享有平等公民权利的法制缺失,保证中央农村政策落实的法制缺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法制缺失,农民的“三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立法修法质量不高,涉及农业农村的立法反映“三农”客观规律不够,计划管理的成分过重,利益化痕迹明显,经常出现“政策搬家”,生硬把政策入法,不少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从农村人口结构来看,“未富先老”相当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临许多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难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承认,但政治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形之中被剥夺。
从农村经济结构来看,产业形态既有农业、又有工业、还有服务业,已经远远超出了第一产业的范畴,经营方式既有国有、又有集体、也有个体私营,已经走出了家庭联产承包双层经营基本制度的范畴,公司制、股权化、股份合作化进入农村,已经形成了城乡互动、行业互联。
农村基层干部岗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村干部后备队伍匮乏,一些地方班子人员严重老化,缺乏公信力、号召力、凝聚力,也缺乏执行力,既无动力也无能力实行村民自治,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面对纷繁复杂、变化迅速的农村社会环境,缺乏应对挑战的能力,很多村委会只能当“二传手”、“传声筒”,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停留在守土、守业、守旧。
当前,执法和法律服务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广大农村普遍缺少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一些乡镇司法所有其名无其实,一个中心法庭管辖数个乡镇,一个派出所辖区四五万人,经济越是落后的地方,管辖范围越大,执法力量越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越不够,无法适应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
由于自然的原因,很多农村地方较为闭塞,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消极思想一时难以消除,农民接受现代的民主法治意识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封建思想、家族观念、宗族意识对农村治理方式的转型造成了一定阻碍,部分地区家族势力影响着农村基层政治生活。
法治农村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强农惠农的重要保障。在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今天,法治建设也应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同步推进。
“法律意识不会自发产生,必须有灌输”。要始终把学法普法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建立健全农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
在新形势下,尤其要注意加强和改进学法普法的手段和方式,突出“多网点”,找准“切入点”,把握“着力点”,选准“结合点”,大力推进“法律进乡村”,让各项法律真正走进基层、走进农户,培养出大批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新型农村干部,培育出信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新型农民,让法律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常态。
保护好农业、保护好农村,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一靠政策,二靠法治,法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保障。要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原则,与时俱进加大涉农立法修法力度,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
立法修法既要有数量又要有质量、有针对性,尤其要加强农村改革与立法修法的衔接,正确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确保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符合农村的发展需要和客观实际。
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良好的法律服务可以推动农民群众形成亲法、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要加大执行和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法治的实施者和维护者,是法治农村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培养大批重民主、讲法治、为民服务的村组干部至关重要。
选准选好带头人,增强村“两委”班子公信力、执行力,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自己的组织,保障好、维护好农民自主管理农村事务的民主权利。把法治农村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切实转变农村治理的观念和方式,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真正还权于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
法制调研报告篇五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6月份,区人大会法工委组成调研组,在区人大会副主任王建华带领下,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区法院、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法制办、北洋镇、屿头乡等单位,召开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府办、区法制办等19个部门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法制办专题工作汇报,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历来比较重视,每年根据省市考核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及时部署安排。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区政府与高校签订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合作协议,借助高校的师资力量,及时更新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培养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重大问题决策、化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认真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区政府领导的出庭率为100%,部门负责人出庭率为91.8%。
二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以《黄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岩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为核心,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构建法制工作框架,建立起了完备有效的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同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体系,逐年增加分值比重,促使部门、乡镇街道推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三年来(20xx-20xx年)共审查了52件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抽象行政行为。实行政府合同报备案制度,确保政府合同的合法性,有效减少政府在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提高执法案卷的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结果的公信力。20xx年以来我区的复议案件听证率逐年上升,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四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深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努力打造“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有限政府”。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了行政许可事项248项,取消了全部非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期,努力打造“高效政府”。切实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职责,依据权力清单,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努力打造“阳光政府”。20xx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213条,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93件,已全部办结,较好地保障了行政管理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不是一项单项工作,它贯穿于政府组织、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是一项具有基础价值的体系性工程和系统运行模式。但在工作当中,一些单位对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其本质理解有偏差,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形式化”、“口号化”的倾向。有的干部不习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来处理、解决发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对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认识不足,在面临一些难点棘手问题时,甚至错误地认为依法工作妨碍了发展。
二是制度执行尚有差距。区政府已对政府合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等工作建立了系统的管理机制,并组织了多次培训,但在实施过程中,落实仍有差距。一些单位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怕麻烦,不愿提交到法制办或不及时提交,导致有些违法内容出现在政府文件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秉公执法还不够。有些单位执法案卷不但质量差,而且在检查后整改落实不够到位,案卷质量经不起考究。有些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存在抵触心理,觉得自己坐在被告席上有损形象。
三是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调查取证不充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强,引用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法律依据等。从我区历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是因为程序错误引起的。
四是法治建设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目前我区在法治建设方面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问责相对弱化,有些监督程序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失去了监督的实效性和威慑力。联动机制亟待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涉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及监督制约等多方面,但有的单位片面认为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就是法制办的工作,与其他单位关系不大;有的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合作精神,在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中,常常出现推诿、不作为等现象,造成整体工作水平下降。
一是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宪法法律的重要职责,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主体。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更加自觉地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改革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改革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发展改革成果。
二是要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要改变依法行政与经济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推进,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每个环节。领导干部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自觉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的监督问责机制。要加大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本部门行使职权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要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要在全面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促检查机制、激励引导机制,把法治建设作为全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分值比重,突出考评重点,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四是要创新宣传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在传统的学法基础上,将黄岩近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汇编成册,以案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促使执法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和法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尤其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治宣传教育。要围绕与群众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熟悉法律,懂得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改变以往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法制调研报告篇六
普法工作已走过26个年头,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都得到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当前广大农村正处于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成为当前农村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
桐梓镇位于武隆县东北部,距武隆县城区85公里,是武隆东北部重点镇,是、市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全镇幅员面积100.3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1个街道居委会,46个农业社,总人口13127人,其中城镇人口8765人,城镇面积2.84平方公里。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辖区内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法制宣传形式也从过去发放宣传资料,发展到现在的普法宣传车、网络普法等,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一是依法明辨是非能力提高,动辄动粗动武的情况明显下降;二是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加强,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三是增强了主人翁意识,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与能力明显提高;四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村社各种事务,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
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度比较大,宣传途径相对陈旧、单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利用村两委开会、布置工作等时机,组织村“两委”干部、党员及人民调解员学习法律知识。这是当前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学习最主要的途径。二是参加乡镇上级组织的法制宣传学习会议和培训教育。这种机会和途径相对较少,参加人数也有限。三是乡镇组织相关人员送法下乡,分发学习资料,向村民和外来人口进行法制宣传。四是利用广播、高音喇叭、法制宣传栏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五是邀请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同志给村干部、村民上法制课等。
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镇、村干部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
学习和在村公所创办宣传栏。而村民自觉到村公所看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致使很多农村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农民群众本身并未得到教育。
(二)普法队伍自身素质不高。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而农村法制宣传的主力军是广大农村干部。目前,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经济建设,对组织宣传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致使村民遇事常常越过村委会一级,直接上访,甚至集体群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普法形式创新性和针对性不强。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常用的形式有: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宣传、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都有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但是,这些方式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却不强,对农民的吸引力仍然不够,需要在宣传创新和增强针对性上下狠功。
四、解决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问题的对策
“法律八进”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其中“法律进乡村”工作的支撑点和辐射面就是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就是要引导农民积极学法、自觉守法、正确用法,培养更多的农村法律明白人。
(一)建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挖掘宣传资源。做好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工作机制健全是关键。要加强普法工作机制建设,充分调动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整合各方资源,大力宣传涉农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农村普法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队伍建设机制。在完善乡镇综治办(法建办)、司法所和村居调解委员会人员配备的同时,贴合实际、贴合生活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村居综治专干和法律明白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切实提升基层法制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三是落实保障措施。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保障措施,积极落实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农民法制培训、法制宣传资料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积极推动平安武隆建设法制宣讲团走村进社,采取各乡镇“开方”、相关部门送法的形式,开展巡回法制宣讲。
(二)结合农村具体工作,突出重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农村民主法治村创建等工作相结合,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三留”(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等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突出对农转城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他们户口虽已脱农,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未有完全实现角色转换,依旧居住在农村,没有其他劳动生产技术,没有了土地,他们便无所适从,打麻将成风,成为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始终贯穿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信访维稳、“三留”人员服务保障和流动人员管理中,利用中小学校、就业培训中心、“一村一法制学校”等平台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丰富宣传形式,创新普法载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要和思维习惯,不断创新普法载体,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需要和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使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形成法制观念。充分运用法制宣传栏、“村村通”、农家书屋等渠道开展宣传,广泛组织开展编演法制文艺节目,展出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编印法制书籍、法制宣传资料和法制信息,利用农村远程教育培训网络组织村民学法,引导村民收看法制节目,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搭建一些服务平台,经常性地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
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本次调查地点选取在大田县湖美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获取相关的数据,深刻分析农村法制建设的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普法宣传与群众需求脱节,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表明:男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为:促农富农(37人,占男性61.7%);人身伤害(20人,占男性33.3%);农民工基本权益(20人,占男性33.3%)。女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4人,占女性23.3%);促农富农(14人,占女性23.3%);婚姻家庭(12人,占女性20%)。不难看出,经济的欠发达并没有阻碍,农村中男女对法律的需求的差异性,男性更多的是基于事业发展而去了解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对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工作安全保障类。女性更多的是关心家庭稳定和睦,从而关注家庭健康保障,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稳定类的法律。
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2、司法成本高
农民通过法律维权面临司法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追讨工资的过程中,为了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负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诸多费用,而且维权时间漫长。据统计,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农民工比例高达74.8%。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牺牲自己的部分权益与用人单位私了。很多农民有法律维权的意识,但是法律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司法成本农民无法负担,最终不得不放弃法律维权。
3、解决途径存在隐患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30%的男性和25%的女性选择私了。而男性有40人、女性有28人选择向村干部或政府求助,以期纠纷得到解决,占到调查人数的68%。私了由于其往往是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商量解决,而大多数人对事故本身没有明确的认识,致使私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同时其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不少事主在私了之后,又继续纠缠,乃至发生暴-力事件。例如,走访中了解到:我乡后坑村有一人被狗咬伤,私了决定600元赔偿,但治疗中伤者因病毒感染致使产生数千元医疗费,再次协商时,犬主坚持以当初谈妥600元为由,拒绝村镇两级调解,从而让处理人员十分棘手。
4、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如自己了断,往往为一件小事走上极端的事情时有发生。
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又从何普法和提供法律援助?村镇两级调解本是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选择,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但实际中,虽然村镇两级都建立了纠纷调解室,但村镇干部大部分未学习过相关法律,同时也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他们在调解中往往凭借的是几十年的工作经验。虽然不少同志的工作经验在不少调解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同时很多经验跟法律、法规有出入,甚至相悖。
二、农村法制问题原因分析
1、人口结构大龄化、文化程度偏低。被调查人员中60%为男性,40%为女性,统计表明:被调查者中56岁以上的有31人,而41岁以上的共有57人;同时初中以下学历的有77人,主要集中在41岁以上阶段。走访中了解到,由于很多法律宣传过于深奥和单调,群众理解比较困难,虽然有不少从普法活动中拿的资料,但很少细读。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虽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了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2、执法不公正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不严,徇情枉法,已经成为法制进程中的毒瘤。个别基层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老百姓看来,“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上边没人,告也白告”。
3、怕打官司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于广大农村。人们习惯认为,官司缠身总不是一件好事,对打官司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农民如此,基层政府也如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吏至今还不适应当被告。
实质上党管一切,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阻碍着民主法制进程。
三、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奠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2、多种方式相结合,向民事等方面倾斜
(1)电视传媒对现在生活的印象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其法制节目为了收视率等多关注重大的、轰动的案件,而这种案件多为恶性刑事,虽然教育了群众,但却并不具有太大的教育意义。因此,适当的向民事、劳资、致富等法律法规倾斜,让广大群众获得真正有操作性的法律。
(2)调查中,有30%的群众也通过报刊、杂志学习法律知识。走访中了解,这些喜欢读书看报的人多为附近村民的主心骨,不少群众常常向他们了解一些法律法规。只需我们在平面媒体上运用案例和法条相结合的方式,诠释法律,就能通过他们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3、严格规范农村执法行为
4、降低司法成本,完善法律援助职能,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培育专职农民工维权律师,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权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娴熟的法律业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制调研报告篇七
根据《关于开展法治工作专题调研的通知》(法法治【】1号)的要求,现将我局法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把“xx”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充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度,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确保xx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组织工作扎实有效。
一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建筑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预防职务犯罪读本》、《反腐倡廉学习读本》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从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强化责任意识,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做到每年度学法不少于60小时;二是坚持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法4次以上;三是积极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人事部门及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知识考试共计十余次,考试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历次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
(三)普法经费投入有保障。
“xx”普法期间,在行政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每年用于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及培训的经费近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购买普法教材,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人手一册发放到各位干部职工手中,方便大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二、分门别类开展普法工作,推进“xx”普法工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
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决策者,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是提高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带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我县城乡规划建设水平的需要。为此,几年来,我局领导不但带头参加了省、市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也积极组织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等普法教材,重点学习了《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读本,法律知识和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切实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二)执法人员积极学法,提高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站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通过以下五个环节督促落实。一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求公务员、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参加法制讲座,组织多批次人员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各类专业法规的学习培训,严格考勤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主动性,变被动学法为主动学法;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四项制度建设相关要求,及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公开股室职能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标准,履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三是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公务员及先进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建设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等专项监督,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观看反腐电教片,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通过努力,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了自身的法律素质,能够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调研报告篇八
3月26日至27日,局体改法规处有关同志陪同省厅政策法规处晏少鹤副处长赴xx市xx局调研xx法制工作,调研组在省道xx超限超载检测站召开座谈会,听取了xx市xx局关于xx市xx法制工作的汇报,检查了xx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现场和执法案卷,检查中就执法文书规范化等问题予以现场指导。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制工作基本情况。
(一)xx市xx局在不增加机关编制的情况下,市局机关成立了法制办公室和治超办公室,分别确定专人负责xx法制和治超工作,并已理顺岗位职责,稳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xx市局辖区内6个经批准的治超站中,xx超限超载检测站等3个站点基本建成投入运行,另外3个站因省道105改建,与改建工程同步实施,目前处于施工建设中。
(三)收费站人员分流和转岗安置工作已完成。其采取的考试分流安置办法(根据成绩排名顺序,自主选择治超站和岗位)值得鉴借,分流安置工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征稽人员转岗安置工作也已接近尾声。
(四)法制办公室已经将原持有执法证人员、原政府还贷二级xx收费站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在册,并按照岗位大练兵情况着手开展征稽人员变更证件、新增考试合格人员申请证件的相关工作。
二、治超站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执法证件的问题。
目前,运转的治超站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极少,面临无证执法的尴尬局面。
(二)治超站装备的配备问题。
治超站的装备如何配备。如执法车应配数量,车型要求,是省局统筹安排,还是市局自行解决。目前,为开展治超工作,xx市xx局暂定给每个治超站配两辆车,一辆轿车、一辆商务车。
(三)执法资格认证问题。
去年,原政府还贷二级xx收费站撤站人员参加了执法资格考试取得了执法资格,但还有相当一批在征稽岗位或路政岗位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却没有参加考试,他们想取得执法资格的愿望比较强烈。
(四)学历的困扰问题。
取得执法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是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目前,收费站转治超站人员大专以下学历的占多数,亟待提升。
(五)治超站人员的培训问题。
转岗人员业务素质、法律素质亟待加强,培训工作迫在眉睫。
(六)治超站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用制度管人管事,有制度工作才有序,加强制度建设和研究势在必行。
三、省厅处长针对治超站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将适时组织安排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让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进到执法队伍中来。
(三)在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考试申领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证件。
(四)可以鼓励和奖励职工学习,提升学历,三年安置还来得及。
四、工作建议。
(一)加快推进治超站编制审批工作。各市编办要在省编办下达治超站编制指导性意见后,再审批各市治超站具体编制,省市两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和编办沟通,尽快推进批编工作,为原政府还贷二级收费站资格认证合格人员申领证件创造条件。因申领执法证件要提交人员安置资料,在明确安置到治超站的基础上,要明确是否安置到执法岗位上。
(二)请省局教育部门和省内大专院校沟通,以转岗人员为对象,办专门的大专班,提升转岗人员文化知识水平。
(三)省局应加强治超站制度研究、装备研究、职工素质教育研究,要抓好职工培训工作。
法制调研报告篇九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本系统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xx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xx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一)国土资源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忽视现在的管理,未来难以估量。建议改革现在的管理体制,实行相对垂直管理,参考司法、国(地)税务管理模式,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等部分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行真正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就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加强管理,也就是对执法监督检查由上级垂直管理,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调度制,便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的严肃性。
(二)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矿产资源法》39、40、41、44条,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150号令)应增加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年限的条款,严厉追究干扰矿区生产秩序和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给“破坏资源”、“边探边采”等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关,便于具体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各矿业权人实行定期图纸交换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实行各矿山总工程师委派制度,由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向各矿山收取专项资金,支付所委派人员的工资。
(四)提高矿业权流转审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基层地矿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作用,变目前自上而下的办证程序为自下而上,没有基层地矿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不能办证。
(六)矿产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生死存亡、国计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资源,我国又是世界上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科学、严厉的《矿产资源法》,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补偿金”,同时新设破坏矿业秩序罪、浪费矿产资源罪等。
(七)采用南充规范砂石开采的作法,解决砂石多头管理中部门政策打架问题,从而有效制止“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管理及销售办法。以便有效地打击和杜绝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九)实行矿产品准运许可制度,在矿产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设立像木材检查站那样的矿产品检查站,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采矿权、探矿权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资源,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