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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一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安防监控系统项目申请报告》基于国家宏观政策规划、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分析项目设立的政策背景,根据主要工艺和装置的技术资料拟定项目技术方案,根据项目涉及资源情况拟定资源利用方案,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及国家、地方环保法规拟定环保方案,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作出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意见,是专门针对安防监控系统项目编制的专业申报文件,该报告的核心价值是:
——作为项目主审机构批复项目执行的依据;。
——作为项目后期开展编制其他论证文件的依据;。
——作为企业执行项目后期工作的依据。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由5名资深投资策划专家和产业经济竞争情报研究实战派人士共同打造的专业投资项目咨询机构。我们的远景是成为中国最大、最专业的产业投资信息收集(研究+传播)及投资项目咨询策划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提供项目专项咨询服务,研究院成员长期的项目咨询经验可以保障《安防监控系统项目申请报告》的质量。
(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分析。
(二)市场分析。包括产品市场供需分析、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用地方案。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原材料供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九、环境影响分析。
(一)厂址环境条件和现状。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五、结论与建议。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责任范围内的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国控、省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设备联网;可自行或委托取得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国控、省控企业自行解决。
第六条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国控、省控企业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本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废水或废气自动连续监测类)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在本省有固定办公场地和符合运行维护条件的实验室,有稳定的技术人员服务队伍,可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国控、省控企业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自主选择在本省备案的运维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运行和维护。国控、省控企业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签署或变更后的服务合同正式文本,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和本省重点监控的企业,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应当在本内建设或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前,国控、省控企业应按照《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国控、省控企业建设的自动监控设施,应当选择通过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的设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告本省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运行考核指标等情况。
第九条国控、省控企业安装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各项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安装建设,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安装过程中,自觉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等工作后,国控、省控企业应向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后,向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所建设的自动监控设施,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校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所在地州(市)环境监测站校验,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后,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验收意见,纳入正常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资料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分为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两部分。自动监控设施由企业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国控、省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控中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云南省环境信息中心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改变设备安装位置,应当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排除故障,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设备的维修,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安装备用仪器。48小时内既不能修复也无法安装备用仪器的,国控、省控企业应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第十五条国控、省控企业因停产导致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每次停用和再次启用时,应事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设备报废需拆除、更换的,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对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运维单位运行业绩向社会公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自运行单位,其下一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委托运维单位运行、维护。考核不合格的运维单位,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数据稳定上传。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解决。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责成企业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应对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经费由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解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对国控、省控企业开展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控、省控企业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要合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总量核算、环境统计工作中,合理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为污染减排提供依据。环境监察机构要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强化现场执法;在排污费征收上,要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第二十一条国控、省控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其他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三
现如今,电梯事故越来越多,电梯安全已经是人们出行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很多人曾有被卡在电梯里的遭遇,更有甚者被夺性命。例如最近的华大电梯事件,场面令人触目惊心。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也提出要求,比如:
推进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
物联网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要利用国家鼓励政策,在电梯安全领域大力发展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使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同时也便于电梯故障和事故的统计分析,推动分类监管的实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研发和应用试点。
(一)统一要求和标准,鼓励研究开发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鼓励支持有关机构加快制定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国家标准或规范,促进相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故障监测系统研究和开发,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同时要考虑部分重要数据上传质监部门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入。
(二)明确使用维保单位故障监测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
各地应明确使用维保单位作为电梯故障监测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推进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试点。要充分发挥维保单位提高维保质量、节约维保成本、提高困人应急救援速度、促进电梯故障率降低等主观能动性,在不增加群众和相关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推广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应用的合理途径。
(三)加强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分析,推进对使用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管。
积极研发电梯动态监管系统,与使用维保单位的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对各类电梯故障和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促进对使用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管工作。
在此背景下,电梯运行实时监控系统诞生了。电梯运行实时监控系统是济南智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专门开发的一套电梯监管实时服务平台软件,该软件为免费软件,该系统可以用于小区智能化改造项目,小区智能化电梯监控项目。该软件的使用要在电梯内安装有网络高清摄像机。
济南智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系统优势。
1、系统可展示多个小区多个电梯的实时运行状况。
2、电梯实时监控视频显示加flash动画演示,当发生故障时系统画面提示并及时报警。
4、具备卡层报警、困人报警、开关门报警、短信报警等。
6、比电梯卫士安装更方便,独立于已有的电梯监控系统,避免干扰的发生。
7、支持电梯内网络摄像机。
8、可安装于局域网内任何一台计算机,可根据需要配置用户权限。
9、日志查询功能。可以查询用户登录记录。
11、视频管理功能。管理硬盘录像机,可以管理多个硬盘录像机,监管视频实时记录。
拓扑图:
济南智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效果图。
登录界面。
济南智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四
进入主汛期后,游仙区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在积极处置水污染事件的同时,游仙区环境保护局加大了全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有效应对公共环境事件。
期间,游仙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人员,先后深入四川省绵阳市江北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川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绵阳路博润发油脂公司、绵阳市鑫科源有限公司、雅化久安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地察看了生产车间、排污设施以及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堆放及处置情况。
对于危险废物堆放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执法人员及时下达了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有效地消除污染隐患。并按照省市文件指示,要求各相关企业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应急预案,保障汛期内危险废物排放、处置工作,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与此同时,该局认真落实了24小时值班制度,准备了专门的值班应急车辆,确保了12369环保轮流值守热线。并配齐应急监测的仪器和设备,加强监测人员技能培训,适时组织开展应急环境监测演练,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游仙区环保局宋治武)。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五
公司领导:
随着我公司电网负荷的增加,变电设备安全运行显得日益重要,为了及时发现变电设备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经公司领导同意,在35千伏谢集变安装了洛阳畅天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变电站环境实时监控系统,对谢集变电站的35千伏设备关键节点进行温度在线测试,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运行人员对系统运行情况反映良好,对关键节点的温度变化能及时的进行了解及观察,为设备安全运行提供了参考依据。安装此系统能实现以下功能:
1、能对设备定时、定点实行温度测量,人工巡检费时费力,无法达到实时检测,测温系统每天自动对监测点进行数次温度测量和分析,并能进行曲线对比,提前发现事故隐患。温度测量时间可随意更改,添加。
2、通过网络实时将各点温度上传并存储于监控中心主机,同时能够在温度越限后自动报警,将现场设备温度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足不出户就能直观看到设备实时温度值。
3、能直观看到主控室温湿度界面。根据情况可随时调节温湿度,可对室内空调实行远程控制,达到主控室温湿度调节的效果。
4、能对机房内的空调冷凝水,电缆沟进水等易漏水位置进行实时监测,如发现有漏水现象,能实时报警并存储与运行日志,方便日后查询。
5、能实时监测火警信息,具有烟雾传感器,对烟雾火情等实时报警并存储与运行日志,以供查询。
此系统可对变电站高压设备和主控室的各种环境设备实现全方位的统一集中监控管理,设备如有异常即可通过网络及时发现,并能观察现场设备的实时温度情况,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减轻了维护人员负担,提高了设备的可靠性,实现了科学管理。
妥否,请批示。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014年8月5日。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六
市环保局:
根据环评文件要求(环评报告书、批复、省厅文件——国控企业),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规定于2015年(时间)完成了西区排放口(水、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现场端建设已经完成,具备联网条件,申请对西区排放口(水、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特此报告。
附:污染源在线监控基本信息表。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30日。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七
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和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对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
(四)各区环保分局(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和数据传输;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条。
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及以上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so2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单位。
(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或处于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废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医疗机构)。
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另行下达安装计划。
第六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第七条。
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属其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维护、校验,并接受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局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市环保局编报预算申请同级财政拨付。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下达污染限期治理(整改)任务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排污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污染限期治理(整改)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应按照《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按规定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审查,方案通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相关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完备。
(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与监控中心平台稳定联网;实时监控(监测)读数能稳定、不失真地接入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数据结构、格式与监控中心数据库兼容。
(三)排污口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监控(监测)点位及设备安装应确保具备代表性、安全性,系统设置故障重启动恢复装置。
(四)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和设备故障处置制度,确保供电、通讯线路正常,出现故障及时修复和报告。
第十一条。
(一)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后,排污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数据不相符的由市环保局污防科向排污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市环保局污防科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市环保局污防科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向排污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区环境监察部门批准同意;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在自接到排污单位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
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24小时内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未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修复或更新计划。逾期不报或未能在环境监察机构批复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应作为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现场监管的重点,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检查考核,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市环境监察支队还应指派专人负责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人工值守。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测站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考核,在污染源定期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时,同步记录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每季度比对监测不少于一次、其余在线监测仪器每半年比对监测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管理人员负责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平台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查明故障原因并落实监控中心平台维护,及时办理省环保厅在线办发布的预警事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监控中心平台存在问题预警、通报、督办。在监控中心平台出现故障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五)属监控监测数据偏离合理区间的,通知责任环境监察人员跟进调查。
第十七条。
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对发现人为损坏监控设备、蓄意影响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或存在现场数据与联网上报数据一不致等弄虚作假情形,应认真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运行维护采用第三方运营模式。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通过省环保厅招标确认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市环境监监察支队负责运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并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上报。非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由排污单位自行委托通过省环保厅招标确认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各自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质量。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商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每月至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的钥匙及密码由运维商和市、区。
环境监察机构保管,排污单位不得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区环境监察等环境监管机构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应用,通过熟练掌握监控数据逻辑关系,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保监管执法中的重要技术支持作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核定等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纳入市环保局污防科,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市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市环保局的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废水排放企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该单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格,对废水排放企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假数据的排污单位,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污染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产品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使用:
(一)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使用非中标设备2次以上(含2次)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市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资格:
(一)承担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过20%点位正常运行率低于90%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没有达到100%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变动时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控系统申请报告篇八
尊重的县教科局:
针对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在校园内安全事件,校园内增强安保力量已经迫在眉睫,根据阳霞镇派出所对我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系列指示,我校已经具体落实了若干安防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但由于我校都是幼儿学生,教学楼有两层、楼梯太高,周边存在大量流动人口,同样也存在若干不安全因素,需要加强对我校园内学生的人身安全监管力度,我校特申请安装安防监控设备如下:
1、安装监控点10个点;
2、购买监控录像管理服务器和存储服务器。
3、多路实时监控大屏幕;
4、安防中心的可扩展性设备;
5、相关布线设备;
敬请局领导审核、批准为盼!
阳霞镇中心幼儿园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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