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业交易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双方的共识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公正。编写清晰、具体、可执行的合同条款是合同撰写的关键。请参考以下范本合同,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同撰写和修改。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一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第1题1分,2-7题每题1.5分)。
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二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三
46岁的孙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邹某是某矿业集团的合伙人之一,拥有千万身家。孙女士则是一个全职太太,安心抚养两个孩子。3月,邹某购买了一幢独立别墅,房屋总价250万元。在支付了78万元后,邹某向银行抵押贷款172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到4月止。
5月,邹某到包头市谈一笔重要生意,孰料生意未成,遭人恶意报复,被杀害。丈夫死后,孙女士承担了还贷责任,到今年1月,将全部贷款本息清偿。银行在孙女士还清贷款后,退还了一份保单。孙女士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从来不知道丈夫生前购买过保险。原来,当初邹某在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同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保费5千余元,保险金额172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的偿付比例进行赔付。因此,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赔付其108.5万元。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四
如上文所述,行为之程度已达到“捏造事实”的判断,在于衡量行为“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进一步而言,笔者认为该“可能性”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导致法院作出实体上错误裁判、且该错误裁判会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的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二是有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出现严重错误的可能性,该程序性错误可能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利益受损,也可能并不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权益受损。
对于“错误裁判”,当前法律规范对并无明确定义,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
(16)。
其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结果错误具体列举为25种情形剔除仅可由审判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情形后也可由当事人行为误导造成的情形如下:违反管辖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错误追加或错列、漏列当事人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性明显错误导致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遗漏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
这些情形列举在其他法院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相似体现。
(17)。
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多数法院评判案件质量工作中的共识。笔者将上述列举的错误裁判的情形归纳并补充将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的错误裁判其总结为三类:一是主体错误例如错列、漏列当事人;二是裁判结果错误例如金额错误;三是程序性错误例如管辖错误、送达程序错误。
对于相对方权益受损,笔者认为应当做出广义上的理解。虚假诉讼罪的的罪状表述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同时,虚假诉讼罪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将其列入侵犯财产罪,后被予以否定,最终将本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中。
(18)。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况均可被视为因虚假诉讼导致的相对方合法利益受损:一是相对方因错误裁判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如在没有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二是相对方因错误裁判使财产利益或其他权利受损,如财产处分权利受限、名誉严重受损;三是相对方因诉讼支付了超出其本应承担的诉讼成本,如支出或多支出了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取证费用等;四是相对方因无故卷入诉讼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导致的损失,如误工费。
表4: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构成“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条件。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五
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六
倪某向银行贷款买房,不料两个月后坠楼身亡。为追索尚未归还的大笔借款,银行将此前与倪某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倪某身前留下的借款余额403051.81元。
10月,倪某向银行贷款40.4万元购买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处二手房,并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抵押向银行作还款担保。
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倪某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银行抵押还贷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还贷责任。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七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4.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八
捏造部分借贷事实是行为程度判断中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捏造事实”。也有的观点认为“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
(14)。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对全部事实还是对部分事实予以捏造而提起的虚假诉讼,二者在“影响”上并无二致。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完全捏造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反而更容易被识别,对司法秩序的妨害可能并不严重;而往往是借贷关系确实存在,行为人所提起“部分事实被虚构的诉讼”,更难被查明,对司法秩序的妨害更为严重;其次,行为人“部分虚构”重要或者关键事实,与凭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裁判结论产生的影响可能完全相同;再次,“部分虚构”并不必然比“全部虚构”对受害方利益的侵害程度小。例如,案例一是典型的虚构全部借贷事实,对这种情况属于“事实捏造”的判断,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通过上文中的统计数据也不难发现,借贷类案件中全部事实均系捏造的可能性极小,大部分均有部分事实为真实的情况。而相对于案例一来说,案例二相当于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虚构,但是两个案件均在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了借贷关系,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裁判,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四、实践: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与捏造事实的关联与认定。
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问题,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并提起借贷诉讼在何种情形可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仍应按照上文阐述的逻辑顺序予以讨论。
(一)。
借鉴以上借条模板,将借贷事实拆解为多个客观要素并进行适当补充,借贷要素包括不限于以下几种:
表3:借贷中的客观事实要素与涉及的事实。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九
主张存在签订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情况的主体中,借款人独自主张的为88件,担保人独自主张的为3件,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主张的为9件。
以上数据统计显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现象呈现以下特征:一是该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在诉讼中不易被认定;二是合同内容全部空白的情况较少,部分空白的情况较多,合同呈现的借贷事实真假难辨;三是行为实施的主体、数量情况多变。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的行为人均存在非法目的。例如,资金所有人不亲自参与到借贷活动中而委托他人出借资金的、出借人需要将借款合同作为债权凭证转让给他人的。
(2)。
均有可能在交易中使用“出借人”处为空白的格式合同这也是上述数据统计中该处为空白的情况所占比例较大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行为是否属于“捏造事实”的角度具体区分不同情况下该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案例:典型案例及分析。
为了更直观具体地阐述空白格式借款合同中虚构事实的法律效果与犯罪构成中“事实捏造”的联系,笔者在100份文书中,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予以具体分析。
案例一:
(
3
)
原告李某诉称,其曾系被告徐某的雇主,2016年1月其以现金形式出借给被告18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答辩称: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受雇于原告时,因办理保险在白纸上给原告签过名字,借条系伪造;二、被告在2013年底发生工伤,直到2016年双方还一直因工伤赔偿问题诉讼,关系僵化。一、二审法院以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合常理且没有交付凭证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特点在于:被告的主张属于空白格式借款合同现象中的极端情况,被告对借款合同本身的存在予以否认,认为双方之间未产生过任何借贷合意,进而主张借贷关系为虚构。
案例二:
(4)。
原告陈某诉称,经马某介绍认识被告王某,2014年7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用马某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借款100万元。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无借贷关系,被告签好空白合同后交给马某,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原告是后来添加的;二、与马某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借贷关系,且已经清偿。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且部分陈述不符合常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特点在于:被告并不否认发生过借贷关系,但是主张系发生于被告与他人之间,且借款已经清偿。原告系利用“借款人”处为空白的合同,重复主张债权。
案例三:
(5)。
原告丁某诉称,2016年6月被告辛某向其借款6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曾向翼龙贷款公司借款,签订了借款人处为空白的合同,原告是该公司经理。法院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本案的典型特点在于:被告不否认存在案件中诉争的借款,而是否认出借人为原告。与上一案例的主要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并未主张借款已清偿。
上述案例中,被告主张的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情况及事实如表2:
表2:案例包含的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情况及被告主张的事实。
借款合同的案例篇十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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