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通用15篇)
范文文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通用15篇)
  • 时间:2025-04-28 03:19:36
  • 小编:念青松
  • 文件格式 DOC
下载文章
一键复制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生活,发现亮点和不足。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出国留学的必备准备清单,快来查看吧。国旗下
报告的写作需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的表达。在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调研和搜集有关的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告范文中的数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提升并改进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方法。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真实,不要过分夸大或掩盖事实。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分享,供大家参考借鉴。交通局工作总结及存在问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具备创新和灵活性,以应对变化和挑战。方案的制定需要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应对,做好预案和措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经过实践和检验,才能确定其
演讲稿是一种通过口头实践方式表达观点和情感的文体。演讲稿的结尾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总结或呼吁,让听众对演讲内容留下深刻印象。这些演讲稿范文包含了各个领域的经典演讲,
总结可以激发我们进一步思考,找出问题,提高自己的能力。写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可以向他人请教和借鉴优秀的总结经验。总结范文中的思路和论述方式可以启发我
古诗词是中华优秀文化遗产的瑰宝,学习和鉴赏古诗词有助于丰富我们的内涵。坚持锻炼身体是保持健康和追求美的重要途径。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精华部分,供大家观摩学习。升
总结能让我们看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做出改变。写总结时,要注意简明扼要,言之有物,突出重点,尽量避免罗列无关紧要的细节。虽然这些范文并不完美,但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
演讲稿需要事先准备,包括提纲的制定和关键词的梳理。演讲稿的正文应该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明了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的词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演讲范文,供
人们对于天气的变化一直都非常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音乐风格和乐器?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在总结中的思路和
制定计划能够提醒我们目标和愿景,保持动力和专注。计划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计划的详细程度和合理性。下面是一些计划范例,供您参考和借鉴。初三数学工作计划上
报告的撰写需要考虑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报告的结构可以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使内容更加有条理。请大家参考下面的报告范文,它们展示了优秀报告的写作特点和效果
不同类型的演讲,如学术演讲、商务演讲或庆典演讲,都需要用到相应的演讲稿。写完演讲稿后,还需要多次演练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演讲效果。演讲是一种可以提高沟通能力、表
在我们的生活中,时间管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技能。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展示自己的发现和收获。以下是宗教领袖对于信仰和和平的呼吁,希望人们能够和谐共处。学校安全责任书
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不要把计划过于拖延,要及时行动,避免计划变成空谈和懒惰的借口。下面是一些实用的技巧,帮助你更好地制定
"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总结的结果和意义,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发展的建议。如果想要更好地掌握这个领域的知识,可以参考
总结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方式,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并解决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自己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问题及解决
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提升自我。总结要结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希望以下总结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大家可借鉴其中的亮点和方法
每个人都会面临挫折和失败,重要的是如何从中汲取教训,继续前行。要写一篇好的总结,首先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看看这些环境保护实践的案例,它们给我们带
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结要主题明确,内容全面,结构合理,语言简练。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总结样本,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参考。执行局
每个人都需要时不时地对自己的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以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好的总结应当在概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通过阅读下面一些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
生活是一场不断学习的旅程,总结是我们不断进步的重要途径。写总结时要围绕主题展开,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废话和冗长的叙述。某学术机构总结了一项重要研究项目的成果,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分解任务,减少工作的压力和焦虑。制定计划的同时,也要预留一些空闲时间,给自己一定的休息和放松。好的计划对于个人的发展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成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中,应准确描述交易的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在这里,您可以找到一些合同写作的技巧和注意事项。监理服务合
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读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决策或者理解特定的问题。在写报告过程中,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色彩和偏见。报告样本中的思路和观点或许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日常生活中所遇到问题的思考和总结。写心得体会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将复杂的经验和观点进行分类,使读者易于理解。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
计划能够帮助我们更有序地安排时间,避免拖延和浪费。在制定计划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和限制,确保计划能够顺利实施。该计划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考虑,细致入微,整体
总结可以使我们从复杂的事物中抽丝剥茧,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写总结时要注意适当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和修饰词语,使文章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小编整理了一些总结的写作思
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练、条理清晰,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在总结中,要注意突出成果和收获,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想了解
总结的过程需要我们克服主观偏见,客观地分析和评价自己的表现。总结要注重事实和数据的支撑,提供具体的案例和实际经验作为支持。除了范文,我们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书籍
总结是一个反思的过程,让我们更有意识地去优化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保持自信心?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大家可以更好地理解总结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写
一个好的计划需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合理的时间安排、科学的方法和灵活的调整能力。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时间、人力、资源等。好的计划是我们成功的基石,下面是一
演讲稿的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太多的专业术语。演讲稿的语言要简练有力,避免赘述和啰嗦,让听众能够轻松理解。演讲稿范文中的优秀示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
总结是一个重要的思维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抓住事物的本质,提高问题解决的能力。专注于重要的事情,摈弃琐碎的事务,可以提高时间利用效率。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总结范文,
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使我们更加了解和珍视自己的民族文化和精神文明。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突出重点,以清晰地传达所要总结的核心内容。总结范文中的案例和分享,给我们
合同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约束行为的形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中变更和解除条款的设定和执行。合同范文能够为我们了解合同的结构和要素提供帮助和指导。兼职人员劳
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思考问题,提高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好总结需要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和规范。以下是一些来自各个领域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
这个分类涉及一些不太常见但同样重要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问题。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来获取更多的信息。接下来是一些总结范文的选录,希望对大家写
没有方案的工作往往会显得混乱和随意,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方案的可行性需要通过实践和试错来验证。方案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供大家借鉴。幼儿园小
情感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绪,保持积极的心态。如何通过阅读名家作品,提升自己的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经过筛选的总结范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启示。雷雨读
演讲稿在结构上要有层次感,要能够清晰地将观点和论据展示出来。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术语和复杂的句子。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演讲稿,体会不同主题和风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从复杂的事物中提炼出最本质的东西。总结不仅要展示成果,还要提出自己的反思和改进方案。总结范文不仅可以作为参考,还可以作为自己写作的素材和资料。企
总结是一种思维能力的培养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思路。写总结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连贯性。希望以下的总结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办公室承诺书示例篇一我园
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激发思维,提高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总结要精炼,言之有物,突出重点,避免泛泛而谈和空洞的陈述。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实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写
每个人都应该定期总结自己的行动和决策,以便不断改进。善于运用修辞和技巧,如排比、比喻、应用句型等,以增加文章的表现力和吸引力。看看以下的一些范文和写作案例,或许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发展做好准备。在写总结时,我们要注重思考和思辨,从中得到启示和教训,为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提供指引。阅读范文可
教案是教师为了实施一堂课而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指导材料。教案的编写要注重教学活动的顺序和层次,确保教学进程的连贯性。教案的案例分享可以给教师们提供宝贵的教学经验和启
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步骤,并做好合理的时间安排。要编写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首先要明确目标和需求。方案设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进步,累积经
总结可以激发我们的思维活力,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制定一个详细的写作计划,确定总结的核心内容和结构安排。总结范文中的亮点和亮点可以引发我们对自己总结的
总结是一种思维的训练,可以提高我们的分析和归纳能力。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掌握总结的结构和表达方式,提高总结的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可以参考他人的总结经验和方法。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展示一些优秀的总结样本,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高
报告的文件格式应该符合规范,包括页眉页脚、目录、引用文献等要素。编写报告前,需要对研究对象或调查主题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这份报告总结了我们团队最近一年的研究成
阅读经典文学作品可以培养人的情操和审美能力。写作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情感的一种良好途径。下面是一些备受推崇的总结范文,相信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新生转专业的申请
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需要对相关的研究和调查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报告的主题和目的,以便于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果你还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经历、学习或工作等的感悟和总结,它是我们成长和提升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一些心得体会,那么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并加以记录,以便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我们所经历的事情进行记录和分析的方式。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公正,不要过度夸大个人的优点或忽略个人的不足。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多写作思路,小编整理了
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省的过程,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在表达方式上做到简明扼要。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
热爱阅读是培养兴趣和提升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好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改进,我想我们需要学会写出有价值的总结。以下是一些优秀学者的总结之作,对我们有着很大的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找出问题的根源,解决困扰我们的难题。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和主题,清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其次,要有
制定计划让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完成目标,避免偏离轨道。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可行性和利用率,确保能够顺利实施。相信通过这些计划范文的学习和借鉴,你能够更好地
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文件,但书面合同更便于证明和执行。如何编写一份严谨合法的合同是每个商务人士需要掌握的技巧之一。合同的范本中可能包含了一些常见的附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反思的能力。其次,要详细记录自己的行动和表现,包括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总结范文参考幼儿园教师
方案需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才能确保其有效性。方案的评估和修改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以确保其真正能够解决问题。方案是指为解决特定问题或实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措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学习和工作中的规律。总结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罗列无关信息。总结是一种思维和表达的艺术,希望大家在写总结的过程中可以体会到其中的乐
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休息和娱乐时间,提高生活质量。制定计划时,可以借鉴他人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学习他们的做法和方法。以下是一些制定计划的常见错误和解决方法
计划可以提前预设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我们朝着目标迈进。制定计划时,我们应该考虑到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要想取得成功,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关键,以下是一些成功人
阅读是提高语文素养的重要途径,它可以拓宽人们的视野与思维。一个较为完美的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概括出过去一段时间的重要成就和经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考虑到长期和短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衡量和调整。写方案时,我们需要注意语言准确、逻辑严密,以避免产生歧义或引起误解。接下来是一些相关领域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提前思考和预判,使我们能够更加有序、高效地完成任务。做好计划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和资源,为计划的实施做好准备。通过参考下面的计划范文,你可
合同的签署通常需要一些必要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有效性。编写一份严谨合理的合同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几点建议。希望以下范文能对您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是对过去经验和成果的回顾,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方向。写总结时,要注意考虑受众的需求和背景,采用合适的语言和方式进行表达。希望以下这些总结范文能够给大家
总结可以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共同总结经验和教训。总结中的内容要全面客观,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影响。范文中的总结用词准确,展示了写作者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工作的全面
如若合同中的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写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和授权。我们提供合同审核和起草服务,确保您的合同符合法
总结是我们理清思绪,反思过去,为未来做好准备的重要一环。总结可以借鉴一些写作技巧,如采用概括性的句子、使用引用等。过去一年的学习总结,给我带来不少收获;医生进修
报告可以通过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呈现,以便更加直观和明了地传达信息。在写报告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简洁性,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的词语。通过比较不同范文之
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现实情况和需求,并合理安排资源和时间。如果想要制定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
方案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深入调研和收集相关数据是制定方案的重要基础。以下方案范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方案制定的过程和工具。节能降耗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写总结时要注意适当使用统计数据和事例加以佐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
报告通常包含背景信息、问题陈述、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进行报告写作时,可以借鉴优秀报告范文,学习其结构和表达方式,并加以适当改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
方案的成功实施需要领导者的指导和团队成员的配合。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背景是制定方案的基础。接下来是一些有效的方案制定技巧,供大家借鉴一下。幼儿园宣传方案制定篇一教育
报告可以起到总结、分析、预测和决策等作用。报告的语气要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欢迎大家阅读这份精心准备的报告,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提前预估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目标,确定要达到的成果或结果。计划的执行需要自我约束和自律,要时刻保持对目标的追
总结是一种思考的方式,它可以激发我们的头脑和潜力。在写总结时,可以先梳理好要点,然后逐条进行分析和总结,确保全面、客观。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写好总结,特别整理了下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鼓励团队合作和沟通,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计划执行的成功率。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计划分享,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信访工作总结及
教案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特点编制的一种教学计划,它包括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等内容。教案的作用是指导教师教学,并确保教学的有序进行。我们需
通过报告,我们可以全面地了解一个项目、一个事件或者一个研究的情况。报告的开篇需要引起读者的兴趣,概括性地介绍研究内容。无论何时何地,写一份好的报告都需要一定的时
一个合理的计划可以使我们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学习。计划应该具有可行性,不仅要考虑目标的重要性,还要考虑现实条件。一个好的计划需要我们具备自我管理和时间管理的能
激发创造力,丰富生活,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总结要简洁明了,并突出重点,以便读者能够快速了解主要观点。以下是一些人际关系处理的实用技巧和经验分享,希望能够帮助你建
人际交往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提高交际能力。写总结要有简明扼要的风格,用简练的语言表达复杂的问题。接下来是一些值得一读的总结样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
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因为通过眼睛可以洞察他人的内心世界。注重结构和逻辑,确保总结内容清晰、连贯、具有说服力。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各个层面
方案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项目或企业的发展和成败。我们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来辅助制定方案,如SWOT分析、决策树、思维导图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
和好的合同可以降低合作风险,增强互信和稳定性。在起草合同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接下来,我们为您提供一些合同范例,希望对您的合同撰写有所启发。窗帘布采
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总结应该具备反思的能力,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自我。赶紧来看看下面的总结范文,相信会给您带来一
一份好的总结应该包含实际情况的描述、分析和反思,以及对未来改进和提升的规划。总结的结构要清晰,包括引言、总结内容和结论三个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
在撰写演讲稿时,需要充分考虑听众的背景知识和兴趣,以确定正确的表达方式和内容选择。在撰写演讲稿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学习其结构和表达方式。每一篇成功的演讲
写总结是一个机会,可以记录下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以备后来之用。总结要注意语言简练,重点突出。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典型案例,通过阅读可以启发我们的思考和创作。办公室主任
在生活和工作中,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制定计划时,可以借助一些工具和方法,提高计划的可行性和效果。希望大家能够利用好这些范文,提升自己的计划
有效沟通是保持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学会如何与他人更加有效地沟通。总结要注意形式的多样性,可以运用图表、数据等形式展示总结的结果。在下面的范文中,可以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提高。在总结中,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进和发展的建议。如果你对总结范文感兴趣,不妨来看看以下这些,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完成任务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具体的行动步骤和时间表,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完成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本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通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5-04-28 03:19: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通用15篇)
    小编:念青松

报告需要具备清晰的逻辑结构和完整的论证过程,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报告的结构要清晰,要有明确的序言、主体和结论。这些范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值得我们认真阅读和借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200x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全市经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突出抓好使用环节和重点设备的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设备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事故结案率,不断提高全市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一、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继续深入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利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认真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技术法规,利用网络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常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宣传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质监部门的职责。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长效监管机制。

加快特种设备“两网”建设,逐步实现动态监管机制。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的核心是抓好“两网”建设。

(一)继续加强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溶入到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之中。200x年起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之中,作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签订。确定安全工作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加强街、镇(乡)的安全网络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专业素质,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读本,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面广根深的特点,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管理,使之延伸到监督服务对象,加强使用管理和数据管理的制度监督,使之步入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进一步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监督检验的动态监管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准用”制度。

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继续坚持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全过程安全监察。严格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许可证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制度,大力加强新装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施工告知的宣传和实施力度,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的注册登记率。

认真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率。加强在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对压力管道要加强安全监察力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100%;同时提高特种设备的持证上岗率。

三、加强安全大检查,强化安全监察执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抓不懈。认真做好三个“旅游黄金周”、节日、夏季、冬季等的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大检查中,重点整治少数不执行法规、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设备坚决予以封停。在市政府领导下,与安监等部门以及街办事处(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对“土制特种设备”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危险源,重点单位、部位和设备等认真进行调查,登记建档,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隐患整改,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制定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加强演练,研究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专业紧急处置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演练并及时总结,逐步完善,力争将事故损失减到最小。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事故调查结案率100%。

(三)加大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力度。要按照总局和市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快形成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执法机构配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工作机制。

组织执法行动,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重点是对设备无证运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进行监察执法。坚决查处非法制造、无证或借证安装、无证或借证维修(改造)及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基本杜绝生产领域和使用单位的无证操作现象。

四、积极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改革。引入新的用人竞争机制、工资、效益分配机制,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逐步使技术机构功能多元化、服务社会化。深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改革,理顺工作关系,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以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工作。

五、规范行政行为,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方法,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对原程序、办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制订和完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建立监督机制,方便企业、基层办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监察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为企业、基层服务。

同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队伍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协管巡查工作档案,进一步规范协管员的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严格要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纪律,不得超越权限乱作为,对于违规违纪者,取消其资格,对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进行新法规、新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事关一方稳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齐心协力,求真务实,把上级的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让党和人民放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3月10日,浙江省局在杭州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上,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传达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对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局赵海滨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海滨强调,20xx年是召开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举办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之年,必须确保全省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做好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必须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首先,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技术检验与安全监察相结合、完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重点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人机矛盾突出等问题,扎实研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改革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全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一要在特种设备大监管格局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技术支撑和推进社会共治,逐步构建形成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新体系。二要在近几年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基础上,应用信息化、标准化方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能力,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三要在总结g20峰会特种设备安保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全力打好重大活动安保攻坚战、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三场硬仗”。四要切实加强“四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到位;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扩大安全监察执法影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研究推进检验机构改革。

第三,要围绕“浙江铁军”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干部队伍参谋助手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各市、义乌市局分管局长、处长和省、市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继续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坚持安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政策,县级安全监察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对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及工作上的空白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全省初步启动了以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设备用户、基层组织为基础的安全监察网络,一个新的监管机制正在形成。加大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本年度共检查单位22251个、设备64055台、发现安全隐患13763处,对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均进行了有效查处。建立了安全监管责任制,省局与市局、市局与县局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安全工作目标,完善了考核奖惩机制,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等方面的责任得到落实,今年共检验设备59624台,监督检验17978台。完成了28条客运索道的专项整治任务,气瓶专项整治和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共整顿充装站1188家,各类气瓶合计1408929只,登记压力管道使用单位2291个,普查累计长度5478公里。另外,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对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中的特种设备进行了专项整治,确保了节假日期间的设备安全。技术机构事业发展迅猛,技术支撑能力在不断加强,全年技术检验设备近8万余台,新增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239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投入达到584万元,技术检验工作质量在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30%和71%,万台事故起数为0.49起,安全形势趋于好转。

二、事故情况。

xx年,全省特种设备共发生7起事故。其中:机械损坏事故1起、爆炸事故6起(含2起土锅炉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死亡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减少了30%和71%,(xx年发生10起事故,死亡21人)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有所减少”的安全控制目标。7起事故分别是:

1、xx年1月4日,秦皇岛市红旗管业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违章操作,造成1人死亡。

2、xx年4月14日,保定市玉清观大众浴池土锅炉爆炸,轻伤1人。

3、xx年6月2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西里乡永安街服装加工户周念刚使用的.小锅炉发生爆炸,无人员伤亡。

4、xx年6月24日,涞源县东团堡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5、xx年9月11日,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大营纸业有限公司三分厂发生承压蒸汽锅炉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

6、xx年11月3日,邢台市临西县新高实业有限公司造纸用蒸球发生爆炸(属非法使用的黑设备),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7、xx年11月14日,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压力管道波纹管式膨胀器堵漏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贯彻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于3月初在石家庄召开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了xx年工作,表彰了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部署了xx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与11个设区市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技安处“一把手”签订了《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了安全生产目标,强化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了安全监管任务,有力地保证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加大了对技术机构的整顿力度。在去年对所有技术机构抽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今年的技术机构整顿计划,主要是对汽车罐车检验进行整顿和对驻厂监督检验进行抽查。整顿抽查历时2个多月,监督抽查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抽查整顿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彻底剖析,找出原因,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对进一步提高技术机构的技术检验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起草了“十一五”规划编制内容。根据《xx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十一五”规划编制内容。基本目标是: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0.8人以下。技术机构的发展目标是:办公条件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检验场地占地面积(按责任区范围内特种设备数量计算),每台不少于1.2平方米。主要工作任务是: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点是做好偏僻区域、隐蔽场所、边缘性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制贯穿安全监察工作的始终。加快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扩大设备定期检验的覆盖面,提高检验质量和技术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九条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充装的气瓶及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

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条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且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

转让特种设备的,由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十七条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

(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十八条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立即与使用者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

重新检验检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依据。

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专家鉴定结论确认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费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实施重点监察。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安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州局特监科:

为加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按照甘安办〔2020〕11号文件要求,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医疗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细化任务措施,全面发动,广泛宣传,营造了卫生健康系统人人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氛围。

按照州局业务科室和市安委会相关要求,我局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摸清医院特种设备底数,进一步明白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目前,辖区内有17家医疗卫生机构有特种设备(其中有4家乡镇卫生院),共有电梯54台(其中新都桥镇卫生院有4台电梯停用),真空灭菌器4台,医用氧舱2个(其中康定市人民医院1个高压氧舱暂未使用),医用氧气瓶457个,中心供氧系统5套、25个附件。

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排出整改进度,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台账,向各监管所报备。目前,已有11家医院报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一是结合前期摸底排查和自查自纠情况,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开展地毯式全面检查,重点对医院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监管文书限期整改。二是指导百草堂专科医院认真开展电梯应急演练,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使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对整治阶段发现的隐患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医院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针对检查中个别医院存在的问题,已下发监管文书4份,要求限期整改。目前2家医院已完成整改,其余正在整改中,整改完成时限6月中旬。四是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向医疗卫生机构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院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机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3月10日,浙江省局在杭州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上,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传达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对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局赵海滨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海滨强调,2017年是召开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举办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之年,必须确保全省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做好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必须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首先,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技术检验与安全监察相结合、完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重点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人机矛盾突出等问题,扎实研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改革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全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一要在特种设备大监管格局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技术支撑和推进社会共治,逐步构建形成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新体系。二要在近几年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基础上,应用信息化、标准化方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能力,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三要在总结g20峰会特种设备安保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全力打好重大活动安保攻坚战、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三场硬仗”。四要切实加强“四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到位;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扩大安全监察执法影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研究推进检验机构改革。

第三,要围绕“浙江铁军”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干部队伍参谋助手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各市、义乌市局分管局长、处长和省、市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

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

调查报告。

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

合同。

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

合同。

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

页,当前第。

2

1

2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一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

第十二条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从事燃油汽车燃气改装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安装资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查明施工区域压力管道分布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依法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委托依法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安装。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单位遵守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识;。

(五)在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六)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电梯检验,并做好配合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有关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进行电梯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前45日向电梯使用单位发出催检通知书。电梯使用单位逾期不申请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负责,并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五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维护保养人员和仪器设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

在我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我省设置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费用,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后不足的部分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分担。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区、安全须知和明显的警示标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在索道站房及乘客候乘点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雷击和防风雨设施。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救援人员,并定期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场(厂)外的道路行驶,在场(厂)内道路行驶的时速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其专用机动车辆行驶道路的宽度和平整度应当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在不破坏自然景观的情况下在道路两侧设置必要的防护栏杆,并采取应对山体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出租、转让特种设备,应当向承租人或者受让人提供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和定期检验报告等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除气瓶外,特种设备暂停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或者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启用已停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除按前款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三十四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以及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且无法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予以报废处理。

电梯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者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时间达到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五条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对其出具不合格检验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已作报废处理的,原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佩戴规定的标识,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二

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生产者应当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消防产品的质量,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购买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消防产品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消防产品前,应当现场核查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供货来源等内容,消防产品经现场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不得施工、安装。核查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查验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

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安装。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消防产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产品维修的技术标准,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条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灭火药剂等。

第十九条鼓励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成立行业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维护行业诚信,履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接受有关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查处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跨行政区域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省消防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安全预警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需要抽样检验的消防产品种类、型号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产品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四)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实施现场检查判定。

消防产品质量能够现场检查判定的,应当现场检查判定,并将检查判定结论送达被检验人。

被检验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判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检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验人。

第三十一条消防产品质量不能现场检查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检验抽查的样品由被检验人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样品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被检验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产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消防产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人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三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一年度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于整个“十二五”期间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导向效应。为此,泗县质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革创新,完善监管体系。全局干部职工倾心、倾力,劲往一处使、心向一起拢,以开拓创新的锐气、敢争一流的豪气、攻坚克难的勇气,群策群力,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断推向新台阶。目前,一一年度泗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已全面结束,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综合管理成效显著。以“监管为依托,以服务为抓手,以安全为目标”的工作方针深得人民群众的赞誉。

现将一年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狠抓基层队伍建设,着力构建安全运行保障网。 一一年我们下大力气狠抓基层队伍建设,采取措施强化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协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年初抽调精干监察人员参加省局培训。与此同时培训司炉人员56人;组织协管人员、联络人员40人次学习《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联络员暂行办法》及其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两次召开重点监控的液化气站负责人、管理人员会议,宣贯相关政策法规,着重强调螺丝口钢瓶报废工作;制定《二0一一年度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及内容》并下发到各乡镇及开发区。从监管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协管人员、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多层面严密监控特种设备,从而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构织了保障网络。

(二)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1.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全面完成。按照皖质函【2011】133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特种设备普查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在普查中我们充分发挥协管员、联络员、基层政府等组织的的触角作用,召开了特种设备普查动员大会,利用他们身在前沿、数据详实的特点开展普查。重点普查新建开发区及新兴行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宾馆饭店空调制冷机组用压力容器、餐梯、洗衣房烘筒;浴室、食品小作坊用锅炉;食品企业冷酷用压力容器;城市垃圾中转站用起重机械等历年安全监察的薄弱环节。经普查,全县共有锅炉 116 台,停用锅炉 26 台,新增锅炉 1 台(华宝纸业)。压力容器 44 台,停用15台,电梯49台,停用4台(亿山塑胶1台、虹都大厦2台客梯、1台货梯)。起重机械 13 台,均正常使用。压力管道约5千米。在普查工作中,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30余次,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发现隐患 17 起,整改 17起。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3份,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电视台安全宣传栏目 3 起,召开各类宣传、动员会议6余次,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1 次,“三进”活动2次,接待咨询人员500余人次。。

用登记手续、管理制度、定期检验、应急措施、交接班记录等内容。

4、继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我们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警示教育群众。利用咨询训日活动开展咨询、展示活动,发放安全小册子300余份并积极协调消防、安监、公安、医护等部门开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与此同时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此项活动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5、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执法行动、隐患治理行动、安全教育行动均得到有效落实。在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中,我局先后开展了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全国安全生产月隐患大检查等隐患治理行动。开展了锅炉专项整治、行车专项整治、电梯专项整治、气瓶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执法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案件,重拳打击了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动员会、咨询日、三进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宣传行动,广泛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汇报材料》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6、“两站”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在“两站”专项治理中,我局采用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与公安、消防、安全局等政府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治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车辆30辆次,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乡镇协管员20余人次、检验人员6人次,检查液化气充装站5家、检查液化气储罐13台、液化石油气管道0.75千米,检验气瓶5000余只,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气瓶专项整治、进社区等活动中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00余份,在检查活动中,立案处理3件。

合起来,大力宣传特种设备的相关安全知识,同时利用事故教训引导使用单位,重视安全运行。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直接要求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拿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期限,进行限期整改。同时我们稽查大队也及时进行回头看,突击检查,确保隐患消除、整改到位。

8.执法有力,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开展了电梯专项整治、锅炉隐患排查、常压锅炉带压使用情况巡查、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专项整治、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多项执法活动。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20与台次,出动执法人员200与人次,巡查特种设备近200台次。发现隐患26处,整改26处。下达指令书12份,立案查处8起。有效打击了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突出亮点

1、将特种设备安全融入政府大安全构架之中,全面落实“三方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企业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与15个乡镇和开发区签订考核目标书,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共同参与,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的贯彻落实,激发了职工的干劲,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明确了各人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措施、责任、方法,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3、构建强大舆论宣传氛围。

本年度我们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安全使用意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知识、法律法规,告知12365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整治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与此同时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和其他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公共安全意识。截止目前泗县局开展“1+6”活动1次;“三进”活动3次;宣传稿件70余篇;发放宣传材料300余页。

三、存在不足

回顾一年的工作任务,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监管中我们发现个别设备无运行维保记录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不够健全;请无资质人员或者自己雇员进行违法安装、改造、维修等行为常有发生。二是全监察资源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面对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所需的硬、软件资源还相对不足。部分安全监察人员思想和责任意识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安全形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三是特种设备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尚不够健全。在如何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网络,在如何争取各级政府,重点是基层政府重视、支持和帮助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等方面缺少有力抓手。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汇报材料》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主体。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和法人,增强责任主体的公共安全意识,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指导和服务企业,推进企业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推进监管盲区、盲点整治进度。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结合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更为完善、详细的设备状况台帐。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针对关健问题和薄弱环节(如盲区、盲点和死角),采取借势、借力等有效手段,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不断增强联合执法的强大威慑力,加大违法案件的社会曝光力度,不断推进盲区、盲点整治进度。

(三)不断延伸特种设备监管链条。在当前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和安全形势下,要围绕“三方责任”的.落实,努力营造“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共同参与,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今年以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市局和县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年初市局和县政府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紧紧围绕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这一目标,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以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为契机,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快了构建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和重点监察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推进“一岗双责”。通过全局安全监察人员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现了特种设备安全零事故的目标,为柘荣加快构筑“海西药城”、“生态园林休闲避暑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我局2011年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现有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柘荣县现有特种设备企业74家,在用锅炉51台,压力容器90个,起重机械83台,电梯13部,场(内)机动车辆4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几乎分布在全县各个镇和农场,特种设备数量少,但分布散,监管难度大。

二、领导重视安全,“一岗双责” 落实到位。

究分析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做出具体部署,提出相应对策,做到安全工作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明确了局长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局党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局长与分管领导以及安全监察人员分别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同时对乡镇协管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今年以来,共召开2次党组成员会议和6次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

三、监察人员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在过去的一年里,监督股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各种业务书籍,增加知识面,认真学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注重落实好专业水平的提高。

四、宣传培训多样,提高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是我局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是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核心。我局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三进”活动。印发了《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对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

我局结合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组织 2

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主动进入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柘荣县广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兴利达铸造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企业就设备检验、注册、监检、整改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多次协助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积极帮扶使用单位推行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得到了企业的重视和拥护。在城关小学开办了一期“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讲座”,通过课堂授课,张贴挂图、现场咨询等形式,向该校数百名师生进行了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教育活动。在 “锦绣花园”小区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通过挂横幅、支展板、散资料、勤讲解、解疑难等方式,向社区居民广泛宣传了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使用常识,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赞同。

二是对乡镇协管员进行多次培训。通过组织协管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更加熟悉了特种设备的定义、监管范围。为充分发挥协管员作用,我局还建立了以乡镇为单位的特种设备详细台帐,做到乡镇协管员人手一册,从抓培训、抓制度、抓考核三个方面入手,建立了乡镇特种设备协管员的每月报送制度,构筑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察网络。

三是“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丰富多彩,我局与安监、建设、教育、交通、供电等单位在仙屿公园门口联合开展了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问,送发相关宣传资料800多份。

今年以来,出动安全宣传车9辆次,出动宣传人员85人次,进学校3场次,悬挂安全宣传标语12幅,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多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1200多人。

五、开展“打非”和专项整治,落实隐患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局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按照上级部署,我局开展了一系列的特种设备“打非”和专项整治行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研究。局党组高度重视特种设备“打非”和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打非”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会上制定下发了《柘荣县集中开展特种设备“打非”和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打非”和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

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察网络。三是开展重点危险源特种设备的监管和设备隐患的治理。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措施,主要是对重点设备,重要场所的设备,实行的重点监管制度。同时,制定了《柘荣县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今年的月联合建设局、消防大队、安全局等部门在柘荣县骏达液化气充装站进行了现场演练。四是开展开展自动扶梯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停止使用奥的斯513mpe型自动扶梯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行动。对辖区内的一台自动扶梯进行排查,经查该电梯可以正常使用,未发现有奥的斯513mpe型自动扶梯。

三是排查隐患、强化治理。在大力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我局还切实加大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及治理力度,累计出动监察人员98人次,对全县非煤矿山、气体充装站、液化气站、等行业及单位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及治理,检查了使用单位53家,检查出各类安全隐患65起,整改65起。通过隐患治理,确保了相关行业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六、存在不足及明年工作思路。

回顾全年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和希望,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

1、是落实企业责任不够,无证设备、报废设备以及带病设备继续使用的情况仍然存在。

2、是有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少,对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等级和检验周期不明确,对到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报检。增加了特种设备的潜在危险性。

然存在非法使用、非法改造(非承压改为承压使用)。

4、无证操作现象严重,因近年来制造业发展,企业用工严重不足,取证人员流动大,无法满足企业用工。

2012年特种设备安监察工作的工重点:

1、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强化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

2、深入开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标准化管理建设,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新模式。以福建(荣兴)特种钢作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为契机,推动辖区内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力争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对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3、加大对全县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普查摸底,彻底掌握其安全状况,督促企业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持证上岗等工作。

4、继续深入开展气瓶充装站治理工作,尤其要做好“螺丝瓶”的报废处理工作。

5、积极同检验单位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对报检的特种设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十四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一直都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到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隐患排查是前提。为了进一步巩固2011年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根据省局和市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开展了全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取得了实效。

今年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任务是在去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引深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治理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控的长效机制;今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并实施建档登记;二是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隐患治理的措施;三是探索建立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四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特种设备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我们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以我为主、责任明确、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建立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了工作机制,周密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我们还借鉴和发扬去年专项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排查措施。我们利用xx日报、xx市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排查并发现隐患,是隐患治理的前提。我们在去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分析本地实际情况,巩固去年工作成果,实施全面推进,不留盲区,不存死角。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做到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主体、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即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是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学校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我局与教育局联合行动,拉开了对学校在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的帷幕,重点对学校的食堂、浴室、实验室、教学楼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展开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一是认真落实“三确认”,对所有特种设备逐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使用登记注册,对存在的违规问题通过责令整改予以纠正;二是指导帮助学校建章立制。对全市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是不知不扣的落实好设备“四停用”,对排查中发现的xx县部分学校食堂使用的土锅炉全部停用取缔。通过联合专项整治加强了学校在用安全特种设备的监察也提高了学校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开展隐患排查,核心是治理,我们采取措施努力做到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7个100%指标。一是落实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够马上整改的,我们督促使用单位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我们派技术机构指导并督促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二是强化隐患治理监管。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各县(区)局具体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跟踪监督,实行隐患整改确认和销号制度。三是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我们遇到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使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采取处罚措施,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截至5月底,全市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83人次,车辆56次,检查单位321家,检查设备587台,排查治理隐患单位13家,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13份,提出整改意见3条。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14台(其中锅炉4台,压力容器7台,电梯4部),针对排查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我们按照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和“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三跟踪”(跟踪监督、跟踪整改、跟踪服务)的办法,由首次发现隐患的检查组负责人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存在技术性问题的,我们派技术机构的人员深入现场,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可能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问题,我们采取立即停止设备运行进行整改的办法,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目前存在隐患的14台设备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率为100﹪。严格的管理办法,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真正落到了实处,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努力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了“六个结合”。

一是坚持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六是坚持隐患排查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全面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和演练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0年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特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坚持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风险管控、夯实监管基础,切实转变作风,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动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的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推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横向协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向村镇(社区)延伸,编织更加密集的特种设备网格体系。

强化特种设备信用监管,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案件查处、隐患整改、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通过提示告知、警示约谈、年报自查、声明承诺等多种形式,督促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自查、自改、自管,落实好企业特种设备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风险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根据检查计划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段、检查频次和进度,扎实开展日常检查。

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筑牢第一道防线。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特种设备和气瓶充装非法违法行为,对重点难点问题,报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结果公开力度,进一步形成特种设备安全高压态势。

严格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和省、市局相关工作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锅炉节能环保水平,积极推动锅炉能效工作,2020年度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不低于10%。

加强对元旦春节、“两会”、复产复工、五一、中秋国庆、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节日期间、重要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特种设备的运行特点,突出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强化风险防控,严守安全底线。

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状况分析,投诉举报统计、同类事故警示、舆情收集、本区域设备分布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研判,开展风险警示,安全提示,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全面推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针对八大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特点,开展风险点查找、风险研判、风险防范、风险处置,落实管控措施,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对表检查、对标治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验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冶金、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起重机械以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开展重点检查。坚决消除特种。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设备监管盲点盲区,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全覆盖。

按照及时妥善有效的原则处理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等事项,严肃查处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四、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巩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治理成果,开展“回头看”活动。

根据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系统部署开展压力管道安全集中整治部署。针对长输油气、城市公用、工业管道排查中存在的设计、安装、改造、检验、使用登记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整治力度,重点对20年以上的老旧压力管道,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着力防范化解压力管道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

主要针对不按安全规范进行维保、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治,对存在问题多的企业和人员严厉查处,对提供虚假维保记录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纳入“黑名单”。组织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活动,引导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电梯维保服务。

五、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基层能力建设。

不断加强特种设备大数据管理应用能力,将全县在用电梯纳入监管平台管理。持续做好数据筛查,实行动态修正,真正实现长效动态监管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有效结合,全面提升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确保年底电梯投保率达50%。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宣传月、质量安全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时机,借助传统媒体及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载体,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安全防范知识、曝光特种设备非法违法案例,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特种设备安全、人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安全成果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剖析事故根源,分析事故责任,给企业以触动和启迪,鞭策企业总结经验教训,深入进行反思,分析潜在的隐患,提高“时时、事事、处处讲特种设备安全”的意识。

安全生产无小事,持续深化队伍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良好作风,着力解决安全监管麻痹大意、盲目不仁、见怪不怪等问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做实做细基础工作,切实做到对监管企业了如指掌,对监管设备状况充分掌握,对存在隐患零容忍。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生活,发现亮点和不足。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出国留学的必备准备清单,快来查看吧。国旗下
报告的写作需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的表达。在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调研和搜集有关的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告范文中的数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提升并改进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方法。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真实,不要过分夸大或掩盖事实。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分享,供大家参考借鉴。交通局工作总结及存在问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具备创新和灵活性,以应对变化和挑战。方案的制定需要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应对,做好预案和措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经过实践和检验,才能确定其
演讲稿是一种通过口头实践方式表达观点和情感的文体。演讲稿的结尾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总结或呼吁,让听众对演讲内容留下深刻印象。这些演讲稿范文包含了各个领域的经典演讲,
总结可以激发我们进一步思考,找出问题,提高自己的能力。写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可以向他人请教和借鉴优秀的总结经验。总结范文中的思路和论述方式可以启发我
古诗词是中华优秀文化遗产的瑰宝,学习和鉴赏古诗词有助于丰富我们的内涵。坚持锻炼身体是保持健康和追求美的重要途径。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精华部分,供大家观摩学习。升
总结能让我们看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做出改变。写总结时,要注意简明扼要,言之有物,突出重点,尽量避免罗列无关紧要的细节。虽然这些范文并不完美,但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
演讲稿需要事先准备,包括提纲的制定和关键词的梳理。演讲稿的正文应该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明了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的词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演讲范文,供
人们对于天气的变化一直都非常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音乐风格和乐器?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在总结中的思路和
制定计划能够提醒我们目标和愿景,保持动力和专注。计划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计划的详细程度和合理性。下面是一些计划范例,供您参考和借鉴。初三数学工作计划上
报告的撰写需要考虑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报告的结构可以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使内容更加有条理。请大家参考下面的报告范文,它们展示了优秀报告的写作特点和效果
不同类型的演讲,如学术演讲、商务演讲或庆典演讲,都需要用到相应的演讲稿。写完演讲稿后,还需要多次演练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演讲效果。演讲是一种可以提高沟通能力、表
在我们的生活中,时间管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技能。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展示自己的发现和收获。以下是宗教领袖对于信仰和和平的呼吁,希望人们能够和谐共处。学校安全责任书
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避免拖延和浪费时间。不要把计划过于拖延,要及时行动,避免计划变成空谈和懒惰的借口。下面是一些实用的技巧,帮助你更好地制定
"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总结的结果和意义,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发展的建议。如果想要更好地掌握这个领域的知识,可以参考
总结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方式,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并解决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自己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问题及解决
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提升自我。总结要结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希望以下总结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大家可借鉴其中的亮点和方法
每个人都会面临挫折和失败,重要的是如何从中汲取教训,继续前行。要写一篇好的总结,首先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看看这些环境保护实践的案例,它们给我们带
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结要主题明确,内容全面,结构合理,语言简练。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总结样本,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参考。执行局
每个人都需要时不时地对自己的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以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好的总结应当在概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通过阅读下面一些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
生活是一场不断学习的旅程,总结是我们不断进步的重要途径。写总结时要围绕主题展开,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废话和冗长的叙述。某学术机构总结了一项重要研究项目的成果,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分解任务,减少工作的压力和焦虑。制定计划的同时,也要预留一些空闲时间,给自己一定的休息和放松。好的计划对于个人的发展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成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中,应准确描述交易的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在这里,您可以找到一些合同写作的技巧和注意事项。监理服务合
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读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决策或者理解特定的问题。在写报告过程中,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色彩和偏见。报告样本中的思路和观点或许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日常生活中所遇到问题的思考和总结。写心得体会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将复杂的经验和观点进行分类,使读者易于理解。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
计划能够帮助我们更有序地安排时间,避免拖延和浪费。在制定计划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和限制,确保计划能够顺利实施。该计划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考虑,细致入微,整体
总结可以使我们从复杂的事物中抽丝剥茧,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写总结时要注意适当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和修饰词语,使文章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小编整理了一些总结的写作思
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练、条理清晰,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在总结中,要注意突出成果和收获,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想了解
总结的过程需要我们克服主观偏见,客观地分析和评价自己的表现。总结要注重事实和数据的支撑,提供具体的案例和实际经验作为支持。除了范文,我们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书籍
总结是一个反思的过程,让我们更有意识地去优化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保持自信心?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大家可以更好地理解总结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写
一个好的计划需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合理的时间安排、科学的方法和灵活的调整能力。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时间、人力、资源等。好的计划是我们成功的基石,下面是一
演讲稿的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太多的专业术语。演讲稿的语言要简练有力,避免赘述和啰嗦,让听众能够轻松理解。演讲稿范文中的优秀示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
总结是一个重要的思维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抓住事物的本质,提高问题解决的能力。专注于重要的事情,摈弃琐碎的事务,可以提高时间利用效率。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总结范文,
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使我们更加了解和珍视自己的民族文化和精神文明。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突出重点,以清晰地传达所要总结的核心内容。总结范文中的案例和分享,给我们
合同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约束行为的形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中变更和解除条款的设定和执行。合同范文能够为我们了解合同的结构和要素提供帮助和指导。兼职人员劳
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思考问题,提高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好总结需要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和规范。以下是一些来自各个领域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
这个分类涉及一些不太常见但同样重要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问题。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来获取更多的信息。接下来是一些总结范文的选录,希望对大家写
没有方案的工作往往会显得混乱和随意,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方案的可行性需要通过实践和试错来验证。方案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供大家借鉴。幼儿园小
情感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绪,保持积极的心态。如何通过阅读名家作品,提升自己的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经过筛选的总结范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启示。雷雨读
演讲稿在结构上要有层次感,要能够清晰地将观点和论据展示出来。演讲稿的语言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术语和复杂的句子。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演讲稿,体会不同主题和风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从复杂的事物中提炼出最本质的东西。总结不仅要展示成果,还要提出自己的反思和改进方案。总结范文不仅可以作为参考,还可以作为自己写作的素材和资料。企
总结是一种思维能力的培养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思路。写总结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连贯性。希望以下的总结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办公室承诺书示例篇一我园
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激发思维,提高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总结要精炼,言之有物,突出重点,避免泛泛而谈和空洞的陈述。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实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写
每个人都应该定期总结自己的行动和决策,以便不断改进。善于运用修辞和技巧,如排比、比喻、应用句型等,以增加文章的表现力和吸引力。看看以下的一些范文和写作案例,或许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发展做好准备。在写总结时,我们要注重思考和思辨,从中得到启示和教训,为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提供指引。阅读范文可
教案是教师为了实施一堂课而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指导材料。教案的编写要注重教学活动的顺序和层次,确保教学进程的连贯性。教案的案例分享可以给教师们提供宝贵的教学经验和启
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步骤,并做好合理的时间安排。要编写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首先要明确目标和需求。方案设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进步,累积经
总结可以激发我们的思维活力,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制定一个详细的写作计划,确定总结的核心内容和结构安排。总结范文中的亮点和亮点可以引发我们对自己总结的
总结是一种思维的训练,可以提高我们的分析和归纳能力。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掌握总结的结构和表达方式,提高总结的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可以参考他人的总结经验和方法。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展示一些优秀的总结样本,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高
报告的文件格式应该符合规范,包括页眉页脚、目录、引用文献等要素。编写报告前,需要对研究对象或调查主题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这份报告总结了我们团队最近一年的研究成
阅读经典文学作品可以培养人的情操和审美能力。写作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情感的一种良好途径。下面是一些备受推崇的总结范文,相信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新生转专业的申请
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需要对相关的研究和调查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在撰写报告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报告的主题和目的,以便于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果你还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经历、学习或工作等的感悟和总结,它是我们成长和提升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一些心得体会,那么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并加以记录,以便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我们所经历的事情进行记录和分析的方式。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公正,不要过度夸大个人的优点或忽略个人的不足。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多写作思路,小编整理了
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省的过程,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在表达方式上做到简明扼要。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
热爱阅读是培养兴趣和提升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好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改进,我想我们需要学会写出有价值的总结。以下是一些优秀学者的总结之作,对我们有着很大的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找出问题的根源,解决困扰我们的难题。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和主题,清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其次,要有
制定计划让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完成目标,避免偏离轨道。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可行性和利用率,确保能够顺利实施。相信通过这些计划范文的学习和借鉴,你能够更好地
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文件,但书面合同更便于证明和执行。如何编写一份严谨合法的合同是每个商务人士需要掌握的技巧之一。合同的范本中可能包含了一些常见的附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反思的能力。其次,要详细记录自己的行动和表现,包括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总结范文参考幼儿园教师
方案需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才能确保其有效性。方案的评估和修改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以确保其真正能够解决问题。方案是指为解决特定问题或实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措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学习和工作中的规律。总结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罗列无关信息。总结是一种思维和表达的艺术,希望大家在写总结的过程中可以体会到其中的乐
制定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休息和娱乐时间,提高生活质量。制定计划时,可以借鉴他人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学习他们的做法和方法。以下是一些制定计划的常见错误和解决方法
计划可以提前预设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我们朝着目标迈进。制定计划时,我们应该考虑到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要想取得成功,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关键,以下是一些成功人
阅读是提高语文素养的重要途径,它可以拓宽人们的视野与思维。一个较为完美的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概括出过去一段时间的重要成就和经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考虑到长期和短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衡量和调整。写方案时,我们需要注意语言准确、逻辑严密,以避免产生歧义或引起误解。接下来是一些相关领域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提前思考和预判,使我们能够更加有序、高效地完成任务。做好计划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和资源,为计划的实施做好准备。通过参考下面的计划范文,你可
合同的签署通常需要一些必要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有效性。编写一份严谨合理的合同需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几点建议。希望以下范文能对您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是对过去经验和成果的回顾,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方向。写总结时,要注意考虑受众的需求和背景,采用合适的语言和方式进行表达。希望以下这些总结范文能够给大家
总结可以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共同总结经验和教训。总结中的内容要全面客观,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影响。范文中的总结用词准确,展示了写作者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工作的全面
如若合同中的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写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和授权。我们提供合同审核和起草服务,确保您的合同符合法
总结是我们理清思绪,反思过去,为未来做好准备的重要一环。总结可以借鉴一些写作技巧,如采用概括性的句子、使用引用等。过去一年的学习总结,给我带来不少收获;医生进修
报告可以通过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呈现,以便更加直观和明了地传达信息。在写报告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简洁性,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的词语。通过比较不同范文之
musicolet
2025-08-21
Musicolet作为一款高质量音乐播放器,确实不负众望。它不仅汇集了海量的音乐资源,包括网络热歌与歌手新作,即便是小众歌曲也能轻松找到,满足不同用户的音乐需求。更重要的是,该软件干扰,提供清晰音质和完整歌词,为用户营造了一个纯净、沉浸式的听歌环境。对于追求高品质音乐体验的朋友来说,Musicolet绝对值得一试。
Anyview阅读器的历史版本是一款出色的在线小说阅读软件,它提供了详尽而全面的小说分类,涵盖了都市、武侠、玄幻、悬疑等多种类型的小说。用户可以随时在线阅读自己喜欢的小说,并且该软件还支持多种阅读模式和功能设置,让用户能够自由地免费阅读感兴趣的内容。这不仅为用户带来了全方位的追书体验,还配备了便捷的书架管理功能,方便用户轻松收藏热门小说资源,并随时查看小说更新情况,以便于下次继续阅读。欢迎对此感兴趣的用户下载使用。
BBC英语
2025-08-21
BBC英语是一款专为英语学习设计的软件,它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专业英语学习资源。无论你是想提高口语水平还是锻炼听力能力,这里都有专门针对这些需求的训练内容。此外,该软件还能智能地评估和纠正你的口语发音,帮助你使发音更加标准、记忆更加准确。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是一款专为汉语学习设计的软件。通过这款软件,用户能够访问到丰富的汉语学习资源,包括详细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统计等功能,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数据支持。该软件还支持汉字查询,并且可以进行多种词典内容的关联搜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用户对于汉语学习的各种需求。
屏幕方向管理器是一款专为用户提供手机方向控制服务的应用程序。作为一款专业的管理工具,它能够强制调整手机屏幕的旋转方向。这款应用程序提供了多种功能,使用户能够轻松选择个性化的屏幕旋转方式。此外,屏幕方向管理器还具备丰富的设置选项,让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更多个性化配置,使用起来既方便又快捷。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购买指南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12)55170217  邮箱: 邮箱:3455265070@qq.com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 闽ICP备20250911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