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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合同(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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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合同(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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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合同(优质17篇)
    小编:翰墨

合同是法律上一种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在签署合同前,要确保双方都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理解和同意。合同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知、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二

第一条为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省外企业,下同)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察。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角度实施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各级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违章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

第二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将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以下统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安装、使用和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用电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

安装、使用和检修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含电梯及各种升降设备,下同)等特种设备以及企业内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改进。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及原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改进。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采用国内相配套的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劳动保护设施,并与引进的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种设备及劳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停止运转。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用于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工程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章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劳动保护知识及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状况,并有解决劳动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职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安全卫生检查等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双方的劳动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不准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矿山井下劳动和接触铅、苯、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以及加班加点和上夜班。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时工作制度。职工的日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遇有特殊生产工作任务,经征得职工或者工会同意,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工作日加点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职工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4小时。

企业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加班加点的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公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和紧急处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加班加点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劳动条件分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第四级高温作业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适当缩短劳动时间。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的职工,必须及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执行。

第四章劳动保护监察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卫生行政部门设劳动卫生监督员,具体行使监察、监督职权。

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督员,分别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劳动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监察、监督证件。

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督员有权持证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

(三)安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

(五)建筑施工;。

(六)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和竣工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共同审查、验收。设计未经审查批准,项目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压力机械、手持电动工具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防雷装置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企业内机动车辆、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条件分级和检测制度,并按照劳动条件分级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场所尘、毒检测制度,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工举报和控告受理制度,受理职工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劳动安全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保证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第四十一条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未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强令确诊有职业禁忌症、职业病的职工从事原岗位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阻碍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机关、团体、个体工商业户的劳动保护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县(区)。

乡(镇)。

村(街)。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___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

日至。

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岗位,为。

工种,承担。

生产(工作)任务。其中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支付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的岗位、技能水平,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定为每月。

元。乙方从事的工种为全额计件工资制,经甲、乙双方协商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____。

(二)加班工资为每小时。

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

元。

(三)乙方从事夜班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夜餐费。

(四)按照国家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享受____等,每月计。

元,津贴____元,奖金____。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均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据国家和___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权制定厂规厂纪。

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甲方有权对职工实施奖励、处分、经济处罚。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2.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入党、入团、评选先进、模范等)。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编辑。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六

各市建委、房产局、工商局:

为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

2011年3月15日印发。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县(区)乡(镇)村(街)号。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岗位,为。

工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其中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

(一)甲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支付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的岗位、技能水平,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定为每月元。乙方从事的工种为全额计件工资制,经甲、乙双方协商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____。

(二)加班工资为每小时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元。

(三)乙方从事夜班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夜餐费。

(四)按照国家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享受____等,每月计元,津贴____元,奖金____。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均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权制定厂规厂纪。

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甲方有权对职工实施奖励、处分、经济处罚。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参加企业xxx管理。

2.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入党、入团、评选先进、模范等)。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八

本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启动职位薪酬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联通〔〕81号)并结合湖南省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的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执行。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统一套改方法和政策,做到政策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实现公司岗位序列统一、职位等级统一和职衔称谓统一。

(二)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原则。

为稳定基层员工队伍,应确保套改后,生产经营一线的员工整体薪酬水平不降低。

(三)先套改、后优化原则。

为保障新旧职位职位薪酬体系的平稳过渡,本次套改主要依据原有职位等级、结合员工个人资历转套。套改后,公司将适时结合员工的岗位价值、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开展职位薪酬结构优化工作。

(四)公司合并期间职位等级暂不晋升原则。

位序列和职位等级参与套改。

二、职位体系。

职位体系是包括岗位序列、职位层级、职位等级和职衔等要素的职位管理体系。公司统一职位体系横向划分为五个岗位序列、纵向划分为22个职位等级、七个职位层级。

职位体系详见《中国联通职位体系表》(附表一)。

(一)岗位序列。

岗位序列是职责相近、知识技能要求类似的岗位组合。不同岗位序列分别设定职衔、任职资格与能力要求,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多向通道。

全部岗位划分为销售与服务、市场、建设维护、支撑和管理五个序列,其中:

销售与服务序列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客户销售产品、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受理服务、进行主动营销的岗位;市场序列主要包括从事营销策划、品牌管理、产品规划、市场分析、渠道管理、资费管理、码号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岗位;建设维护序列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设、计划规划、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研究开发、采购物流等工作的岗位;支撑序列主要包括从事财务审计、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合规、综合管理、党群政工等工作的岗位;管理序列包括公司总部、省、市、县各级行政经理、党委书记岗位。

销售与服务、市场、建设维护、支撑序列统称为专业序。

列。

员工根据任职岗位进入相应序列。

(二)职位等级、职位层级。

职位等级是根据员工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及履行职责的程度赋予员工的职位级别。公司共设22个职位等级,划分为七个职位层级,详见《中国联通职位体系表》(附表一)。

(三)职衔。

职衔按照不同序列、不同职位层级分别规定。管理序列职衔详见《管理序列职衔规定》(附表二),专业序列职衔详见《中国联通职位体系表》(附表一)。员工根据其所在序列与职位层级,获得相应职衔。

三、薪酬体系。

员工薪酬主要包括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属于固定薪酬,绩效工资属于变动薪酬。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地区系数。

1.岗位工资基数由集团公司确定,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经营效益动态调整,目前暂定为1000元。

2.每一职位等级划分a、b、c、d、e、f、g共7个薪档,每个薪档均对应一个岗位工资系数,(《岗位工资系数表》详见附表三)。

3.省公司依据各分公司业务收入规模、结合分公司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核定各分公司(单位)的地区系数如下:

(二)综合补贴。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职位等级对应的综合补贴标准如下:

(三)绩效工资。

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除去固定薪酬(岗位工资+综合补贴)部分,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到部门,员工绩效工资的核发模型如下:

员工绩效工资基数依据员工的岗位序列和职位等级(任。

职岗位)确定,具体见下表:

表一:专业序列员工绩效工资基数表。

表二:管理序列(含二级部门负责人)员工绩效工资基数表。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九

___________为装修信息性房屋,经与__________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项目:

1、__________个房间铺木地板。

2、__________个卫生间做防水,铺地砖及瓷砖。

3、主卧卫生间安装马桶及台柱盆。

4、公用卫生间安装台柱盆。

5、厨房做防水,安装橱柜。

6、包卧室、卫生间门。

7、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负责施工。

三、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和国家要求的装修标准,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四、施工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_____元。

五、工程造价:按照附表价格,由乙方采购材料并安装。如有变更,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单结算为准。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现金_______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一次将剩余装修费付清。

七、其它问题: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份,具有相同效应。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六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方式。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这类物业又可大致分为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商服物业是指各种供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建筑场所,包括购物广场、百货商店、超市、专卖店、连锁店、宾馆、酒店、仓储、休闲康乐场所等。办公物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管理人员(白领)办公的场所,它属于生产经营资料的范畴。这类物业按照发展变化过程可分为传统办公楼、现代写字楼和智能化办公建筑等,按照办公楼物业档次又可划分为甲级写字楼、乙级写字楼和丙级写字楼。商业物业市场的繁荣与当地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相关,特别是与工商贸易、金融保险、顾问咨询、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这类物业由于涉及物业流通与管理的资金数量巨大,所以常以机构(单位)投资为主,物业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间进行经营活动,并用部分经营所得支付物业租金。

工业物业是指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使用空间的房屋,包括轻、重工业厂房和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房以及相关的研究与发展用房及仓库等。工业物业有的用于出售,也有的用于出租。一般来说,重工业厂房由于其设计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艺流程要求和设备安装需要,通常只适合特定的用户使用,因此不容易转手交易。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计算机、精密仪器制造等行业)用房则有较强的适应性。轻工业厂房介于上述两者之间。

其他用途物业,除了上述物业种类以外的物业,称为其他物业,有时也称为特殊物业。这类物业包括赛马场、高尔夫球场、汽车加油站、飞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物业。特殊物业经营的内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许可。特殊物业的市场交易很少,对这类物业的投资多属长期投资,投资者靠日常经营活动的收益来回收投资、赚取投资收益。这类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国家规定最高为5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

委托书。

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六条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方式。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指导,建立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保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水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四十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

租赁合同。

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使用人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财物毁坏、灭失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由建设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二

还在找辽宁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

委托书。

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六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方式。

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参照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指导,建立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保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水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

租赁合同。

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使用人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财物毁坏、灭失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由建设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权力、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三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部部门副总经理和总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其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可以转授权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三、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一)培训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三)服务期协议;

(四)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类型。第十二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至六年期劳动合同,具体合同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日;签订一至二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0日;签订二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五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根据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岗位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服兵役、因公出国培训等,原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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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五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自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三年(3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2.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制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派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公司采用计件制,多劳多得,核算工资。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告知乙方,计件单价以甲方的制定的标准为准。

2.乙方在工作中应发挥积极主动性,进行工作创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能使甲方增加效益和减少损失的,甲方会给予奖励。

3.甲方于每月31号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4.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在乙方办理了工作交结后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以暴力、威胁、监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段强迫劳动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当场库除并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未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薪水与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擅自离职的;。

2.乙方旷工十天以上的;。

3.由他人代领薪水的;。

4.乙方上班怠工以消极思想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

5.偷窃;。

6.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7、因生产特殊性乙方在合同期间均要接受甲方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36个月。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参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偿付甲方培训费用。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后,结清应支付的报酬,结清工资后双方合同自动失效。

六、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自己身体的重大疾病,已患其它伤痛的基本情况,甲方许诺保证不歧视。如有隐瞒,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企业相应规章制度视同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进厂前必须认真阅读,理解企业制度。合同签定时,视同乙方对企业相关制度知悉并认可。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用人单位:职工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辽宁省物业合同篇十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县(区)乡(镇)村(街)号。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岗位,为。

工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其中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支付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的岗位、技能水平,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定为每月。

元。乙方从事的工种为全额计件工资制,经甲、乙双方协商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____。

(二)加班工资为每小时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元。

(三)乙方从事夜班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夜餐费。

(四)按照国家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享受____等,每月计元,津贴____元,奖金____。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均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权制定厂规厂纪。

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甲方有权对职工实施奖励、处分、经济处罚。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2.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入党、入团、评选先进、模范等)。

3.甲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甲方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厂规厂纪等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

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2.刻若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

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被招为合同制工人或参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

(四)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一)款规定的;。

2.合同期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的。

(五)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及(二)款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元,赔偿金元。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给对方带来损害时,违约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鉴证。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劳动行政仲裁机构各一份。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涂改无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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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于我们的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总结的语言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避免啰嗦和冗长。这些总结范文不仅体现了作者的
艺术是人类精神活动的高级形式,是表达情感与思想的媒介。写一份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自我反省和观察力,能够深入总结出关键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成功
逐步完善自己的总结能力,将会使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更加高效和有成效。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梳理。通过学习他人的阅读经验,可以更好地掌
报告是一种对某一主题或者事件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通常包含了背景介绍、问题陈述、研究方法、数据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内容。报告的撰写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了解
合同的签订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那么如何写一份合理有效的合同呢?首先,明确双方的意图和目标,确保合同目的明确清晰。其次,明确合同的内容和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期今后改进和发展。结合案例和实例进行说明。以下是一些优秀作品的欣赏和评析,希望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平行四边形的
合同的履行要求双方严守约定,遵守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中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明确,避免引起争议。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些常用合同样本,希望能够满
制定计划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不至于在茫茫人海中迷失自己。执行计划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目标,确定想要达到的成果和效果。选择合适的计划范文进行参考,可
在工作和学习中,报告被广泛用于向上级、同事或老师汇报工作进展或研究成果。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首先需要对所研究的主题进行充分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这些报
总结是一种客观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的方式,它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改进。写总结时,可以回顾过去的学习和工作经历,找到成绩的原因和取得进步的关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10.总结是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纳和整理,加强记忆和理解的过程。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我们需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我们的观点和结论。总结是对过去某
写总结可以梳理思路,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果。在总结中,要注意突出成果和收获,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方案和建议。以下总结范文的内容具体、详实,可以作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一段时间内的学习、思考、经历等进行总结和概括的表达方式,它是对自身成长和经验积累的一种回顾和反思。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总
教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来设计,做到因材施教。教案要注重教与学的互动,通过多种教学策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教案范例,供大家参
在忙碌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梳理经验,总结得失,从而不断提升自己。创新能力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竞争力。总结是我们回头观察前行的过程,它可以促使我
通过总结,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擅长领域,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做好准备。写好总结需要我们对自己的工作和学习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回顾和评估。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希
阅读名著可以培养自己的思辨能力和批判思维。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要传达的主要信息。在撰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表达的准确性,以达到更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或者工作生活中的一种反思和总结。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结合具体的例子和事实进行论述。这些心得体会或许会引发我们对于某些问题的思考,或许能给我
随着学期的结束,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努力和付出进行回顾和总结的有效方式。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范文和经典案例,借鉴其中的表达方式和结构框架。以下是关于总结的
知识是人类进步的基石,我们应该不断地学习和充实自己。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总结一些重要的经验和教训。从这些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写作技巧和套路,有助于我
心得体会是对自身心路历程和成长轨迹的记录和总结,有助于反思和提醒自己。那么,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要真实客观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得,不夸大
一份好的报告应该具备客观、准确、简明的特点,同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和恰当性。在撰写报告时,要注意避免主观性和个人观点的介入,应该以客观中立的方式陈述问题。如果你对
总结是一种思维的整理和梳理,可以提高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突出重点,以清晰地传达所要总结的核心内容。以下是一些业界专家分享的总结心得,希望能够对
合同通常包含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当事人权益。合同样板仅供学习和借鉴,不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找出问题的根源,解决困扰我们的难题。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借用一些名人名言或故事情节,增加文章的深度和张力。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写心
一个成功的方案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一个成功的方案应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接下来是一些方案制定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够给你一些思路。街道社区活动策划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一段经历或者阅读的总结和提炼。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结构的合理和连贯,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条理清晰地理解你的观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旅行者的
总结是一个自我检视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并找到进步的方向。总结时要将重点放在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上,以鼓励和激励自己。总结的过程需要冷静客观,不
报告的撰写需要我们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整理,以便能够准确地呈现出来。除了文字描述,报告还可以配合适当的图片、图表或案例,以提升信息的表达效果。接下来,让
总结是对我们所取得成绩和经历的一种客观记录,它能够真实地反映我们的实际情况。总结应该突出重点,不必过多赘述细节。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
现代社会中,科技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挑战。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注意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突出重点。阅读下面这些范文,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突出成绩和亮点,同时也要客观地反思不足和不足之处。下面是小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指导。写总结时要注意适当使用统计数据和事例加以佐证。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总结写作提供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计划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阅读这些范文,可以发现一些常见的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关注和探索许多不同的领域。对过去的经历和成果进行回顾。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摘录,供大家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小学德育安全工作汇报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怎样写一篇能够积极激励自己和他人的总结?总结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总结本身,更在于思考和改进的过程。诗朗诵活动主持稿
高效沟通是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它可以减少误解和提高效率。总结要突出主题和亮点,重点突出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果和收获。这些范文是经过精心筛选和整理的,希
演讲稿是一种通过口头表达来传达信息、观点或理念的一种书面材料。演讲稿的开头部分可以使用引用、故事、问题等方式来引起听众的兴趣。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演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弥补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效率和成果。一个好的总结应该结合实践和理论,注重实际应用。这些总结范文的分析和总结部分都富有思想性
编写报告不仅要对所要讲述的内容进行充分研究和了解,还需要进行严谨的逻辑分析。进行反复修改和审阅,确保报告内容准确、简洁,并符合语法和拼写规范。范文是学习和写作的
方案是在解决问题或达成目标时所采取的一套操作步骤或方法。方案的制定还需要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需求,以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方
报告可以帮助组织和团队做出决策,制定计划和解决问题。在报告中,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术语和长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不同的学科和学习方式,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撰写一篇完美的总结。以下是一些写作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灵
学习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快速地掌握知识,提高学习效率。培养语文兴趣,是掌握好语文的关键。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国际宽容日国旗下讲话幼儿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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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或达成某种结果而预先制定的具体步骤和安排。它可以帮助我们规划时间、提高效率、有条不紊地完成任务。计划能够帮助我们有条理地安排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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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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