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应该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如何起草一份合格的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保持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一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7、明确具体履行条款的违约责任,便于合同履行及追责。
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争取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
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择一选择。仲裁更多的考虑公平性,诉讼更多的考虑合法性。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仲裁;我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诉讼。
9、约定合同解除及生效条款,便于尽早解决争议。
明确约定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规定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并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10、注意诉讼期限及证据的收集,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
买卖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的规定,如对方违约,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存合同原件,将往来函件及时归档,并制定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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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产品名称)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
签定目的。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主要内容。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五、双方签字(盖章)。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二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的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其中,电子合同因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凡事有利必有弊,我们在享受电子合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既然存在风险,我们就应该注意加强防范。
本文以传真件为例进行分析。
1、保留时间短
实践中收发传真件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
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至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
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2、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电子合同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最后接收电子合同方持接收到的电子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电子合同或否认电子合同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电子合同而无其他证据的,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电子合同记录可以核实电子合同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必须请法院查询,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查询。
(2)即使法院协助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电子合同件。
但现实中,发出方的电子合同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电子合同件不显示电子合同发出号码。
(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电子合同记录还是使用电子合同机电话的通话记录,且所能查询到的电子合同记录无法反映电子合同内容。
4、电子合同件与复印件极其相似且容易造假
电子合同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
严格地说,收到的电子合同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
因此使用电子合同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电子合同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电子合同件,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1、尽量不用且慎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以面签方式签订,对情况紧急需以电子合同签订的合同,及时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
2、及时采取强化或补救措施。
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及时就电子合同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电子合同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电子合同件为真正的原件。
确保双方电子合同机时间、日期显示准确,避免收发时间显示错误使电子合同件内容与待证明的事实相冲突。
3、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合同档案,分部门、按时间将合同建档管理。
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它证据作为电子合同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时,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4、建立电子合同收发登记制度。
增强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或发送函件的客观可信性,这样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更能说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三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证后再次交易上市买卖,这些住房都被称为“二手房”。当前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买卖数量很大,买到称心如意的二手房、顺利过户入住是每一个购房人的愿望。二手房买卖除关注价格外,特别应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将买房风险降到最低。
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购房人都应当对售房人或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可由购房人委托律师调查,通过核实两证的真实性,避免购房人被虚假的证件所蒙蔽而受骗,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者应具备相应的权利。如:是否是产权所有者,是否还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权利,非产权所有者是否具有产权人及共有人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公证书,在委托事项中权限内容是什么?若房屋产权情况不清晰,会给买房人带来种种麻烦,因此而影响交易的安全。除此以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3)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状况。
确定房产证和土地证属实后,购房人应当核实该房屋有无共有或抵押等他项权存在。如果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购房人可只与售房人交易;如该房屋还有共有权人,购房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和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售房的书面文件,如果其他共有人全权委托售房人处理售房事宜的,对售房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售房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对于已经出租的房屋,可以要求售房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求售房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待售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项权记载的,购房人可要求对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房款交付前注销他项权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以保证付款安全。
4、核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有相当部分的购房人认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七十年,其实法律所规定的住房用地七十年使用权是最高出让年限。()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楼盘过程中,部分开发商为降低土地成本,少交土地出让金,其从政府处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可能短于七十年而只有五十年。尽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该建设用地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并不涵盖七十年后的土地使用金,因而对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的,会极大地影响房屋价值。对此购房者可与售房人谈判,要求其降低房屋价格。
5、房屋原始的购房合同、发票及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是否转移。
买房人索要所购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等资料,是日后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若购房后疏于索要上述资料,可能会给买房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6、房屋随附的基本费用是否结清。
买房人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所购房屋的水、电、汽、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相关集资费有无拖欠,房屋的维修基金怎样处理。同时买房人应该调查清楚: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装饰物及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物、家具是否一并转让等,这些都关系到买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购房合同中要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四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在此,同时也善意地提醒劳动者,最好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切不可因为法律有了双倍工资的规定,就觉得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自己更有利。事实上,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要承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证明责任,一旦举证不能,一样不能达到目的,而且更不利于自身在行业内的声誉,不利于事业的长远发展。
附: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文。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五
合同的主体最少是两方当事人,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对两个“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甚至经常混淆。
务实中的签约主体一般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理人无权代理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资料。
无论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还是超越代理权限都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引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防范: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
二、代表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代表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当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处于可能被认定无效。
(2)员工代表人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
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六
尊敬的委托人:。
河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在与您/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之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您递交此风险告知书。
我们已经详细解释了风险告知书中的相关内容,委托人已充分了解风险告知书内容,愿意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愿意承担下列风险:。
一、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证相关部门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会见不能或调查取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二、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费用不缴、迟缴,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您所向我们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河南省律协收费标准收取或是我们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我们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即使案件结果理想,一般情况下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三、证据的风险。
您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您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您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仲裁机关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您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另外,您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您可以要求我们办理取证事务,但您应提供证据线索和提供取证条件,我们只能在证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证,且我们不承担取证不能的责任。
我们也可以根据你们的要求,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否受理以及相关单位调查的结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判决结果的风险。
我们承诺我们会尽心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我们不承诺案件结果,我们也不承诺判决结果一定遂您所愿;您有可能化费了金钱、精力却得不到好的结果。
五、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也将导致无财产执行或不足执行的风险。
六、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最后,河南****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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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七
在走访了市场中的主要几类家具之后,我们发现,一些专业品牌在合同拟定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他们正在根据自身特色增设附加条款,有的是材质工艺的详尽说明,有的是设计图纸标注,有的是制造地的证明,还有的是后期使用和保养说明。不管怎样,在《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之外,作为格式合同的重要补充,形形色色的家具合同附加条款,正为行业销售正规化起到示范作用,这些深受消费者认可的内容,也正在成为市场走向成熟的最佳见证。
本版,我们将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家具合同附件内容展示出来,读懂它们,将有助于你在购买家具的时候放心、省心。
定制(板式)家具合同附加条款(资料提供:飞美家具)。
1.家具效果图。
解析:商家在测量、设计并经消费者认可,准备生产定制产品前,应将家具效果图连同买卖合同一起交到消费者手中。效果图包括俯视、正立面和摆放效果图三张,图片旁边还应明确标注每件家具尺寸、规格、原材料材质与产地、制图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2.原材料品牌和产地证明书。
解析:该证书应以附件形式与正式合同合二为一。如果使用价格较高的进口板材,证明书更是必不可少。比如,德国爱格板材集团有一份“德国爱格集团fritzegger板材鉴定表”,就应成为合同附件内容之一。该表格要求商家填写消费者所购家具的哪部分采用了德国爱格板材,板材颜色、型号和表面处理情况等,也都在明示范围之内。同时,该表格也公布了德国爱格集团在中国的鉴定热线,以便于消费者进行查询。
3.家具更改记录。
解析:定制家具的特色就是按照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其尺寸、规格、颜色与造型均存在特殊性。而在定制过程中,消费者也会对设计方案提出常规性更改。因此,为保稳妥,每一次修改定稿都应被记录,且成为正规合同的附件。
红木家具合同附加条款(资料提供:宣明典居古典家具)。
1.原材料官方名称及使用比例。
解析:除了家具合同中要求填写的家具基本信息外,在购买红木家具时,消费者还应要求商家对产品原材料的详细信息单独填写。比如,“满彻老挝红酸枝(允许在国标范围内有一定比例边材)”,某红木家具品牌在合同上的这种写法,既承诺消费者该产品为100%老挝红酸枝,又提醒买家,国标允许红木家具有一定比例的边材。
2.原材料保真证书。
解析:目前部分红木家具品牌已与国家相关检测部门合作,对其以珍贵树种为原材料制作的每一件家具进行专业检验,并给予合格证书。这一证书也可作为家具合同附件,成为卖方的承诺、买方的定心丸。
3.明确标明提货期。
解析:红木家具价格上涨不断,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商家也应对提货期提出额外要求,避免有些消费者交了订金一两年后才提货。比如,某商家就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写明:一个月内提货前期只需交付全款5%的订金,三个月内提货付30%订金,六个月内提货付50%,六个月外提货则需支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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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八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九
摘要:这里对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和分析,提出了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企业合同管理要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风险识别;风险防范;管理要点。
0引言。
随着建设进程加深,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逐渐与国际接轨。现在我国建设投资呈多元化,国内的外资项目均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合同管理体制是规范市场行为和防范投资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
1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识别与分析。
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一是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陷阱。在执行合同时,承包方或业主据此提出索赔或反索赔;二是合同本身带来的风险。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业主经常用较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或承包方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主动提出优惠条件造成风险承担上的不平衡。
固定价格合同用于工期较短、工艺较简单的工程。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业主较喜欢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因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索赔机会少,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工程结算简单。这种合同形式,承包方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例如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等。二是工程量风险,因做标期时间太短,投标单位无法具体计算工程量,只能依据经验或简单的数据估算。这使投标单位处于两难境地:算高了,中标的机会不大;算低了,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亏损。
1.2合同条款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工程项目由于具有单件性、生产和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细节问题。以工程质量为例,若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承包方很可能造成拆除重建的返工损失,反过来说,建设方也可能会造成永久的'质量问题,为以后的生产经营造成隐患。
1.3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所带来的风险。
无论是工程前期的招标和投标、中间过程中的变更,还是工程的洽商,这些方面的书面协议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而且签署在后的高于签署在前的。假如在整个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签署文件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现象,而且是不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那么会带来额外的损失。
1.4工程作业过程中设计变更带来的风险。
在工程作业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工艺和技术的复杂性,经常涉及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变更。这些变更必须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方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也要赔偿损失,而且延误工期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1.5工程款支付约定中的风险。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分为四个阶段: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结算款和保留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甲乙双方矛盾存在的焦点,进度款的拖欠或提前支付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此条款若是不明确,会给日后合同的实施带来经济纠纷和困难。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十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深受启发和教育。在这次讲座中,我对合同的含义、要素、效力以及风险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将结合讲座内容,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讲座中,讲师详细解释了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同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只有这些要素齐全,才能构成有效合同。通过讲师的生动案例分析,我深刻认识到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要素的重要性,避免遗漏或不清晰的情况发生。
其次,讲师还重点探讨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是否得到保障。在讲座中,我了解到合同的效力主要通过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来体现。合同成立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存续阶段,而履行阶段则涉及各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过程。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我意识到充分明确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解。合同行为作为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达成的一致意向,一旦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导致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讲师在讲解中提到了合同风险的几个关键点,包括合同成立时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解除或变更带来的新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的分析,我认识到避免风险的产生和有效应对风险的重要性。
此外,讲座中讲师还介绍了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途径和听证程序。合同法律纠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纠纷,解决纠纷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证据的收集和合同协议的解释等一系列步骤。讲座中,我了解到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同时,听证程序也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重要环节,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在这次讲座中还学到了不少实用的经验和技巧。讲师强调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避免留下模棱两可的条款。此外,讲师还提醒我们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包括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和必要时的备份等。这些实用的经验和技巧将对我今后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提供有力指导,减少合同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参加合同法律风险讲座是一次充实而有收获的经历。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合同定义、要素、效力、风险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也从中学到了实用的经验和技巧,为今后的个人和工作中能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提供了参考。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将在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十一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于12月19日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案例解析”的沙龙讲座,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闫炳方主讲,通过对2013年全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企业hr对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归纳汇总,增强hr的应对能力,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隐形成本和风险。
闫炳方律师指出,无论是入职之初,还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或是解除甚至到劳资双方提起诉讼,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涉诚信类案件的发生,而它也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诉讼风险,往往造成经济上的巨额损失。
闫律师更是和在场hr们分享了一个不久前发生的真实案例:
朱某于7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试用期工资5600元,转正后工资7000元。209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要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坚持工作至9月底,9月29日公司又以快递方式通知朱某,决定于年10月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收到解除通知后,朱某提起了仲裁。在审查过程中朱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主张试用期时3个月,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表示朱某利用职位之便,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偷走了。双方可谓各执一词。
现场有的hr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还有的人则支持申请继续履行。
为此,闫律师讲解道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工作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以朱某的情况来看,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可获得半个月的工资,加之朱某认为企业是违法解除,那么企业最后可能要承受的赔偿金大概在7000元左右,还属于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闫律师继续讲道,但如果朱某是选择主张申请继续履行,那么对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高额的赔偿支付。首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是需要向朱某支付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而且朱某不需到公司工作,公司需另找员工接替他的工作。其次,朱某将合同偷走,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朱某可以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都需要向朱某提供双倍工资。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诉讼过程在半年至一年左右,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所承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所以闫炳方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涉诚信类案件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往往也会承受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hr们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小心应对。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十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其次,合同谈判或投标时,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对投标工程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实持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够承诺。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可以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在人员配备上,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承包人的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因此承包人必须有精干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利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
第三,加强合同履行时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第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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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十三
新年新气象。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在网上查找一些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该注意的一些劳动法规。但是当你作为一名hr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了解有关我们的政策法规呢?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劳动争议风险呢?现在我们来看以下的具体分析。
某地举办了一场主题为“2013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案例解析”的沙龙讲座,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闫炳方主讲,通过对2013年全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企业hr对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归纳汇总,增强hr的应对能力,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隐形成本和风险。
闫炳方律师指出,无论是入职之初,还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或是解除甚至到劳资双方提起诉讼,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涉诚信类案件的发生,而它也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诉讼风险,往往造成经济上的巨额损失。
闫律师更是和在场hr们分享了一个不久前发生的真实案例:
朱某于2012年7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试用期工资5600元,转正后工资7000元。2012年9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要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坚持工作至9月底,9月29日公司又以快递方式通知朱某,决定于2012年10月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收到解除通知后,朱某提起了仲裁。在审查过程中朱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主张试用期时3个月,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表示朱某利用职位之便,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偷走了。双方可谓各执一词。
现场有的hr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还有的人则支持申请继续履行。
为此,闫律师讲解道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工作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以朱某的情况来看,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可获得半个月的工资,加之朱某认为企业是违法解除,那么企业最后可能要承受的赔偿金大概在7000元左右,还属于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闫律师继续讲道,但如果朱某是选择主张申请继续履行,那么对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高额的赔偿支付。首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是需要向朱某支付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而且朱某不需到公司工作,公司需另找员工接替他的工作。其次,朱某将合同偷走,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朱某可以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都需要向朱某提供双倍工资。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诉讼过程在半年至一年左右,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所承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所以闫炳方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涉诚信类案件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往往也会承受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hr们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小心应对。
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篇十四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结算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债务关系。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家的对外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贸易企业也演变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也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正在愈演愈烈,我国为了就扩大所占国际市场份额,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的手段之外,还以优惠的付款方式为产品买方进行融资,给出口收汇带来了风险的增加,导致部分外贸企业资金流动链较为缓慢,相应的致使企业运作效率低下。本文通过对外贸企业发展中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法特点及风险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国际结算风险防范对策,来引导外贸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从而促进实现交易目的,双方企业的利益共赢。
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结算双方主体。
一、引言。
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包含的主要品种有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以及缓交保证金等。国际贸易结算以物品交易、财货两清的交易基础进行的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进出口货物的购买贩卖双方进行债权债务合算的关键过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前提下,各国贸易之间发展十分迅猛,进出口业务已然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科学预测预防风险出现,充分利用各种保险制度以及银行的融资功能防止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风险产生。
二、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分为三种,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此三种结算方式为主的金融贸易结算。在贸易结算过程中,汇付就是指付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之内,将通过银行或者其他转账途径支付汇给对方的方式。在进行汇付的过程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不同,付款方式一般有电汇信汇以及票汇这三种;托收就是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进行汇票时不附带任何的货运单据,而只附带发票等单据。凭借货运单据进行货物跟单托收的方式。这种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为广泛,由于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以及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以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取信用证来作为进出口商的货物进出条件,依照进口商的要求面对出口商开授的经银行或者进口商签发的付款人汇票,并且保证交来符合信用凭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在国际贸易进行结算的过程中由于涉及方面较广,国家之间、货币之间、不同的结算方式之间以及结算工具的不同都会对结算造成一定的风险因素。以及一些政治、经济信用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一系列风险的发生。
1.政治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国家的政治形势以及对该国债务的偿还能力都会造成一定的一些影响,即为政治风险。比如在战乱以及国家实施相关政策带来的风险,一旦国家制定相关决策以及该国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对外的关系都会对该国家的政治风险产生变化。那么这些政治风险则会对国际贸易结算活动带来延迟付款或者没收货款的后果。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导致了交易双方的损失。
双方中的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贸易合约,那么另一方就会遭受信用风险。比如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者无故违约等各种信用风险现象。
3.外汇风险。在国际金融贸易结算过程中,一定时期之内的双方交易由于汇率的升降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价值的升降现象出现,知识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遭受货币风险。货币风险一般有交易结算风险以及卖卖风险两种。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货币的升降,都会对交易的其中一方带来货物或者财务方面的损失。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外汇风险使得交易经营产生不稳定性。
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为了对未来不可预测风险以及后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交易结算中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来达到交易双方的利润最大,损失最小。
1.政治风险的防范。通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建立及时的预报系统,对贸易伙伴国家的各种管制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各种政局演变情报,以便更早的发现政治风险千兆,从而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使得损失降为最低;通过进行风险投资对交易双方进行保障,受益人通过向正度相关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以便发生政治风险,即可要求受理保赔;或者受益人通过向当地银行提出相关申请,请银行开出担保函,如若发生政治变动,担保人就可向担保的金融机构要求索赔,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
2.信用风险的防范。在双方进行国际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防范。通过在企业内部设定信用风险机构,在双方交易前经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手的过去交易资料进行调查审核,交易中与业务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加大信用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信用风险。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要慎重,通过实现咨询公司对合作伙伴作出一系列的信用调查之后选择信用良好的伙伴进行交易,一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一方经受经济的损失。
3.汇率风险的防范。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汇率变更给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进口企业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买入一笔外汇,出口企业则卖出一笔外汇,这样来做到套期保值的交易中得益,损失与收益也就相应抵消了;或者通过提前进行外汇首付或者延迟,也是在交易过程中防范外汇风险的一种策略性办法;再或者通过订立外汇的保值条款,通过在交易合同中明文规定交易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汇价变动幅度超出其规定范围,那么则按照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交易保值的目的;或者通过设置一些为外贸交易服务的保险机构以及保证汇率的相关制度,来对交易过程中的汇率变更造成的损失起到一定解救,为了交易双方因汇率的原因给双方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困境。
4.结算方式风险防范。在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所选择的交易结算方式对于出口贸易而言可以尽可能的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而言则要确定出口方有极高的信用值基础上,选择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在进行交易中,双方既要考虑结算本身的特点又要结合其他外在因素,通过选用最保险的结算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具有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来达到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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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海峰.国际金融动荡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研究[d].南昌大学,.
[4]吴晓庆.我国企业外贸业务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郑州大学,2010.
[5]俞智莉.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
[6]俞智莉.国际结算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2009.
[7]黄荣文.国际贸易风险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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