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活动中,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编写合同时要注意用词规范,避免使用歧义或含糊的表达方式。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合同的范本,可以帮助你了解跨国合同的要求和规定。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一块闲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1、该宗土地的位置、四至界限及面积,在xx区曼栋老下侧,土地面积0。37亩,四至界限,东以排水沟为界,南以岩罕章橡胶林为界,西以村集体地为界,北以岩应醒墙为界。
2、转让方式:甲方将该宗土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即20xx年12月10日直到永久。永久属于乙方所有,任何人无权改变。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该宗土地转让价为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地上所有橡胶树及其他树不作赔偿;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
4、自该合同生效后,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如建房商业用地等。乙方有权转给他人承包,出租、转让和永久性高价转让等。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该宗土地使用权。
5、该宗土地如有纠纷,有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的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
7、办理该合同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责办理该合同的任何费用。
8、该宗土地如果以后国家允许办证,那么由甲方负责将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办到乙方户头上,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事项,费用由甲方负责。
9、土地四至界限已协议上说明,乙方只能在该宗土地范围内使用,不得跨越界线避免纠纷。
10、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该合同条款,双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非法干预乙方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擅自变更和改变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甲方违约金按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投入资金之和的50倍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则资金不退还,外加处罚本金50倍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留一份直到永久,村民小组保留一份,村委会保留一份,见证存档。
1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村小组盖章、村委会盖章后生效。
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让方)签字:
乙方(受让方)签字:
村小组(盖章):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二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据__________________,拟定以下条款:
一、征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为____亩;____年;,征用土地用于____________。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征用土地为_______元每亩。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方一份,甲乙双方同意后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三
征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
职务:
被征用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职务:
被征用户:
根据点头镇总体建设规划,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加大城镇建设力度,加快集镇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福鼎市人民政府委托,拟征用乙方部分农地。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征用座落在点头镇龙田村柘头洋的水田、农地折合 亩,作为点头镇工业建设及公共建设用地。该地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征地平面图)。
二、按国家征地有关规定,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水田按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计肆万伍千元,青苗补偿费:每亩叁千元,其他农作物另定。
三、房屋及坟墓的搬迁赔偿标准参照福鼎市规定标准执行。
四、水田征十留一作为征地户安置留用地。
五、违约责任:
1、该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
2、该地被征用后,乙方应理顺与各生产队所征用的的征地关系,按期将被征用的土地交付甲方。
3、被征用土地及其地面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存在的权属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涉。
4、为体现征地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镇政府郑重承诺,如征地付款时或今后出现价格不平等,由镇政府负责补平差价。
六、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被征用户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被征用户:
__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四
甲方县 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乙方县 乡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 沟、小 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县 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县 乡村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五
就原告魏永强、李明亮诉被告乔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原告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即乡政府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以及被告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了其他人。被告所说的这两项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乡政府从没有禁止过在承包地内进行非农活动。原告在起诉状中说动:“在和乡政府等联系后,乡政府明确表示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乡政府一向鼓励在不适宜种植的荒地、荒坡上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包括非农活动,以刺激乡镇经济的发展。就从事非农生产的问题,被告本人曾专门询问过乡政府,乡政府明确答复可以进行。如果原告认为乡政府禁止从事非农活动,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退一步来讲,即使乡政府不允许非农活动,原告还可以从事养殖等农业活动,在原被告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中也明确谈到了从事养殖业开发,而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他们准备筹建养殖场。可见,承包地仍可以达到原告的使用目的,根本没有出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被告没有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他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被告又于8、9月份将该土地又发包给了另一家。”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这样的: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给原告50亩荒地,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该50亩土地的大体方位,但没有明确其确切位置。实际上,在承包给被告50亩荒地的这一带,原告有200多亩承包地,当时只是说从这200亩地中划出50亩交给原告,但并没有说是其中的哪50亩。因为当时这200亩地的土地状况相当,不存在地优地劣的问题,所以双方都同意事后在使用的时候再具体圈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没有开发,也没有找被告圈定承包地的具体边界。为了不让这50亩土地影响其它150亩土地的利用,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告知原告自己准备再包出去50亩土地,并要求原告前来圈定自己的地界,以方便被告处置剩余的土地。原告明确告诉被告,只要为自己留下50亩土地就可以了,其它的土地如何处置与自己没有关系。考虑到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曾约定,原告需要使用被告投资的水井,出于原告便利的考虑,被告将距离水井较近的土体留给了原告,只把离水井很远的一块地包给了其他人。被告给原告所留的靠近水井的土地远远超过了50亩,完全保证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可见,被告往外包地,既经过了原告同意,又充分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既然被告仍处于随时可以交付50亩承包地的状态,并且该承包地不存在政府不允许开发的情形,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就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原告请求返回承包费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首先,原告请求返还所交承包费2万元,没有根据。请求返回承包费,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讲的“返回财产”,这需要以合同无效或合同被解除为条件。事实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了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批准,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该合同也不存在可解除的事由。既然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没有被解除,当然被告仍然享有占有原告所交承包费的合法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至于原告未按期开发,致使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问题,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与本案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从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为原告空留大量土地没有耕种,按照农村普遍实行的农时计年法,被告已经整整损失了四年的`农业耕种收益,按照当初原被告双方商定的4000元一年的价格,被告也已经损失了16000元的收益,经冲抵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也仅仅剩余4000元而已。
其次,原告请求赔偿4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样没有根据。在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赔偿其所谓的损失,必须要有合同根据。事实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无法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支持,原告的请求没有合同根据。退一步来讲,即使本案所涉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原告仍然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举证证明原告受有4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且这些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实际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所谓的经济损失大概是原告想象出来的开发收益,可惜的是原告从未进行开发。另一方面,这些想象出来的开发收益之所以没能变成现实,也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做好了随时交地的准备,并曾多次敦促原告前来丈量划定承包地,如果原告需要,被告今天就可以交付土地,可见原告没有实现收益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被告: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六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资源”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置换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置换地块概况
1、甲方在茶陵大道旁,衡炎高速互通口对面有一地块,面积47446、3平方米。
2、现甲方愿意将该地块,面积为11492、53平方米的土地与乙方位于茶陵大道与茶乡路交界处,面积为1332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置换。
3、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
二、违约责任
1、乙方将其原地块的国土手续交还国土部门,再办理土地权属事宜。
2、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位于茶陵大道旁,衡炎高速互通口对面地块的`11492、53平方米土地归乙方所有。乙方位于茶陵大道与茶乡路交界处,面积为13322平方米的土地归甲方所有,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三、其他
1、本次土地置换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的土地置换应以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七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xx年12月30日。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1、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 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 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1、 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八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九
为保证无公害草鸡生产的品质和数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致共同信守。
一、饲养管理事项。
1.饲养条件:具有规模饲养商品鸡的设备、设施:鸡舍要坚固、干燥清洁,水质符合甲方生产标准等条件;有一定的饲养管理知识和技能;诚实信用。
2.乙方品质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健康快、中、慢速(乌骨鸡)型苗鸡羽(以开发货单为准)。全程饲养鸡快速型成活率95.2%,中、慢速型(乌骨鸡)成活率94.5%;其中烂脚钉商品鸡应小于8%,无脱毛鸡。
3.饲料要求:根据鸡不同生长期为乙方供给不同品种的饲料,乙方按需到甲方办理手续后提运。料肉比核定为:快速鸡饲养43—48天的为2.1∶1;中速雄鸡饲养65—75天的为2.6∶1,饲养75—95天的为2.8∶1母鸡饲养95—105天的为3.0∶1;慢速饲养65—75天的为2.8∶1,饲养75-85天的为3.0∶1细毛乌骨鸡饲养70—80天的为2.8∶1。
4.用药要求:饲养鸡只确实需要药物治疗的,乙方应报告甲方兽医,使用的药名、剂量、用法和用药时间等报兽医批准并记录备耷。饲养期的疫苗(除禽流感外)和鸡药费合计限额为中、慢速每羽_______元,快速每羽______元,乌骨鸡每羽_______元。
二、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饲养鸡的用药、用料情况,并判断鸡的质量。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健康合格的苗鸡、无公害饲料、疫苗和必要的药物,全面落实饲养和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技术员指导生产技术、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有从甲方获得饲料等物资和技术服务的权利,乙方向甲方交纳饲养风险金____元/羽,并服从甲方的生产安排,执行甲方的企业标准、饲养管理规程。乙方一般采取要“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商品鸡饲养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羽。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免疫程序和时间防疫,严格遵守药物使用准则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照饲养规程和表式每天必须做好生产记录。乙方生产的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交接。
四、草鸡饲养时间:时间以发出苗鸡之日起,饲养期快速型为40—50天,中慢速型为105天为准。
五、合同转让:乙方在饲养期间,不得擅自将饲养的义务转给第三人。如乙方要转让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才可,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交货方式:本批饲养的商品鸡所有权全部归属甲方所有。根据商品鸡的长势和市场需求,经甲方质检验收后,乙方按甲方要求送活鸡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由甲方上门回收,并做好交接手续。
七、报酬计算:按甲方回收合格商品鸡时间计算羽均饲养天数,以实收合格鸡数量计算报酬,中、慢速(乌骨鸡)付给___元/羽,快速____元/羽。其中中、慢速(乌骨鸡)以95日为标准,超过105日按每羽______分计算。
八、奖赔办法:(1)鸡死亡率小于4.8%的,每少死一羽,甲方奖给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每超1羽,由乙方按价(苗鸡1元+已用饲料、药费)负担。(2)经检验,对烂脚钉超过标准的鸡只,乙方按每羽鸡_____元补偿给甲方;脱毛的,乙方按每羽____元补偿给甲方。(3)料肉比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饲料数量奖给其成本价的60%;超过按实重成本价的80%赔偿。(4)疫苗加药费超过限额的乙方按每羽负担其价款的70%;节约的部份奖给价款的80%。(5)商品鸡交接时,乙方应如实点数,对故意多报者,经抽查最少为平均基数处理。
九、支付方式:甲方收完商品鸡1个星期内,乙方及时交还生产记录表格,结清帐目,甲方一次付清饲养报酬。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因一方失误造成对方损失,另一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向对方索赔由此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花坞牌商标,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乙方按饲养成本的3倍赔偿给甲方(饲养风险金首先抵扣):(1)违反饲养规程,不按绿色无公害标准饲养;(2)不按免疫程序防疫,私自乱用疫苗或经血清抽检抗体不达标者;(3)私自买药治疗或经抽检药物(抗生素)残留超标者。
3.乙方不得私下出卖,如发现乙方私下出卖、转移藏匿商品鸡或饲料的,按市场价的______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十一、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各半负担。
十二、其它事项: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补充合同条款。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担保人执一份。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十
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都有哪些?其中相关的规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编将会详细提供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租赁权概念。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 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十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
薛海金于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郇封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海金,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海金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郇封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郇封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海金饲养的种狐已由郇封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海金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海金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海金的诉讼请求。
薛海金辩称:其与郇封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郇封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郇封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郇封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海金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785万元。
郇封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限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时,服从规划。但若发包人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了养狐场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故郇封村委会在此情况下是有权解除双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该项解除权,反而在未与薛海金对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经薛海金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即擅自将养狐场拆迁,造成养殖狐狸遭受严重损失,故郇封村委会应赔偿薛海金损失。
被拆迁养殖户属弱势群体,因被暴-力拆迁,利益受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虽拆迁行为系为发展而实施,利于稳定大局,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丧失换取暂时的稳定。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十二
出卖方:(简称:甲方) 代表人:
购买方: (简称:乙方) (简称:丙方) 代表人: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 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 元(大写: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卖土地四至界限: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
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十三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十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篇十五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建设学校公用设施暨校车公交站亭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双方遵守:
一、合作内容。
1、建设校园公交站亭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共同确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2、校园公交站亭建设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关建设费用。
3、甲方同意乙方所建校车公交站亭用于广告发布(包含公益和商业广告),并承诺乙方为校车公交站亭媒体的唯一建设与经营者。
4、校园公交站亭建成后,甲方同意将校车公交站亭建成之日起的______年的媒体经营权,作为对乙方建设费用的补偿。
二、校园公交站亭建设及其管理。
1、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施工建设。
2、乙方在建设过程中,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由施工原因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全部解决,与甲方无关。
3、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施工期内场地使用的便利及外部施工协调工作。
5、甲方负责对校园公交站亭的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校园公交线路,停车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使校园公交站亭和公交线路保持一致。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合同补偿期满后,该校车公交站亭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2、乙方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广告发布向政府部门报批审核通过由乙方自行处理,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
3、甲方承诺不在校车停靠区域附近新建类似设施。
四、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的,均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单个站牌制作安装费x数量)并承担守约方的间接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违约的,在不可抗力期间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
甲方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另订立补充条款解决。本合同的附图、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条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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