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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一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二
9月18日,由xx县委网信办牵头,会同文新广局、发改经信局、司法局、团县委、人民银行、总工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
活动采取知识宣讲、资料发放、移动车载、led显示屏等宣传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钓鱼、金融诈骗、网络安全防护、非法集资等知识,警醒广大网友网络诈骗、网络泄密、非法集资等网络安全潜在风险,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建文明和谐新xx。
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学习手册、《如何应对常见网络安全风险》《青少年公共安全预防与自救》读本、《环保普法宣传》《如何防范骚扰电话、电话诈骗、垃圾短信》《小司说法》等各类宣传资料、小册子、环保袋等9000余份,知识普及学生、群众万余人,取得良好成效。
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共设置有启动日、校园日、电信日、法制日、金融日、青少年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七个主题,从9月18日延续至9月24日,各单位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多角度进行宣传,增强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基本防护技能,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三
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工作的安排__经济开发区__小学积极行动,切实做到了宣传教育此项活动,现把一周来开展的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__经济开发区厦门来小学在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即召开校委会研讨"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强调当前校内校外网络系统很发达,有些内容对教师、学生的身心是有害的,学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要求全校师生自觉抵制网络危害,远离网络违法犯罪陷阱,带动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要求各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师生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绿色上网,大力宣传涉网案件防范基本知识,使广大师生成为积极参与活动、主动教育宣传、坚决抵制恶习、养成良好上网习惯的网络安全践行者。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__小学成立了以宿成山校长为组长的__小学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办公室、各班切实行动起来,加强校园网络安全以及文明上网。
二、大力宣传,营造全员参与的氛围。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大力开展,__小学积极动员。组织教师集体学习关于__市教体局网络宣传周活动方案,特别是要求各班主任结合学校的要求做好在班内的宣传,并通过本班学生向家长宣传。要求做到每班至少开展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办一次网络安全手抄报,观看一次网络安全宣传视频,写一份网络安全观后感,等,形成全校大力宣传网络安全活动。
三、举办系列活动:
1、举办"共筑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工作会议一次,参与人员全体教师。组织形式:工作安排。
2、组织全体教师观看网络安全视频一次,参与人员全体教师。组织形式:观看视频。
3、举办"共筑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主题班会一次,参与人员各班班主任、学生,组织形式:讲解网络安全知识,观看网络安全视频。
4、举办"共筑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签名、宣誓仪式一次,参与人员全体师生。组织形式:学生签名、宣誓。
5、各班开展"睁开眼睛看网络"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各班组织学生观看走廊大厅的漫画。
7、组织学生参与网络答题。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已经深入到教师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校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召开了一次为期一周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活动的开展是对师生网络安全的教育的一次很好的宣传,但时间短很多工作还没进一步开展,但效果是明显的,今后我校还要不断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四
为了推动网络安全,构建绿色校园网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9月20日,蒲江朝阳湖学校启动了20xx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日”系列主题教育,此次活动以“重视网络安全,促进健康成长”为主题。
活动启动后,各班利用德育处统一制作的网络安全教育ppt开展主题班队会,班队会从网络给大家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各方面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网瘾、网恋、网购等方面带来的消极影响来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学校也通过led显示屏宣传网络安全知识,信息技术课教师还将信息技术课组织学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专题学习,进一步培养学生健康上网、依法上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宣传周系列活动让学生们认识到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自觉抵制不良网站、不良信息诱惑,不能利用网络进行不良和非法传播。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五
3.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4.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5.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6.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7.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8.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和谐温馨宁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9.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10.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自己的安全卫士。
1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2.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13.全方位打造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广大市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14.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5.人人知安全,幸福笑开颜。
16.手拉手保护个人信息,心连心建设智慧宁波。
17.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18.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扞卫个人信息安全。
19.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提升自我意识防护,个人信息才有保护。
21.同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共筑个人信息隐患防火墙。
22.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3.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24.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25.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六
本周是2022年网络安全宣传周。为积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我校开展以网络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预防少年儿童成谜于网络”班会活动。情况如下:
班会首先从如今的网络现状谈起,引出网络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的讨论,学生们积极发言,各抒己见。接着教师引导学生正确了解网络对学生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让学生客观的.认识网络。
然后阐述青少年产生网瘾的原因,让学生加强自己的心理素质建设,并有针对的出谋划策,“我们小学生应该如何健康文明的上网?”最后使学生深刻明白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网络,合理使用网络,让网络成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好朋友,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这次主题班会,使网络安全意识深入广大师生心中,进一步在师生中普及了网络安全知识,在全校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网络安全氛围,推动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七
一、是加强活动组织。
召开了____,专题安排20__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印发活动方案,明确开展活动的要求和时限,指导学校开展具有本校特色、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实效性强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二、是营造浓厚氛围。
组织学校开展网络宣传周宣传活动,各校结合实际,采取案例讲解、宣传海报、校园新媒体、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师生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川教网,提升网络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强化活动开展。
召开全区网络安全教育专题讲座活动,组织全区学校安全副校长学习宣传网络安全教育知识。各学校通过网络安全知识讲座、主题班会教育活动、团日活动,要求师生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切实提高师生的网络素养。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八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部署,响应“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活动主题,增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技能,樟木头镇实验小学于9月_日开始开展网络安全周宣传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让学生知道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保障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1.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知识普及活动。9月_日起,在学校各班级推荐阅读关于网络安全的书籍、观看涉及网络安全的视频、发放网络安全宣传单、悬挂网络安全横幅等活动,推进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普及。学校利用晨会、安全课、信息课、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网络安全进校园”活动气氛。自开展网络安全周宣传活动以来,学校张贴活动宣传海报2份、悬挂宣传横幅2条、发放宣传单1600余张,积极宣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
2.通过课堂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我校结合实际,各班通过主题班会,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活动,通过播放网络陷阱、防诈骗等网络安全视频,让学生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懂得如何分辨网络陷阱和电信诈骗,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同时,通过信息技术课,让学生通过网络学习和观看各类网络安全视频,学习相关网络安全知识,同时,通过课堂讨论、交流等形式,提升网络安全意识。自开展网络安全周以来,共制作网络安全课件1个,上网络安全课16班次,开展主题班会32场,普及学校的每一位学生。
3.开展“网安启明星”青少年体验活动。向全校学生推荐“网络安全体验基地”,让学生通过信息技术课、家庭等网络环境积极登录参与体验,培训小学生健康上网、依法上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4.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我校有着培养学生良好习惯的传统,在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方面,我校通过制作有自己特色的宣传手册,通过开展主题班会课,开展“网络安全知识”辩论活动,让学生在辩论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网络素养。
通过开展本次“网络安全周”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校师生的“网络安全共建、网络安全共享”意识,提高了师生安全上网的技能。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九
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创作了精彩的娱乐时空。成为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增强了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其中一些不良内容也极易对学生造成伤害。
20**年9月17日至20**年9月23日,我校进行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首先围绕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安全网络宣传周实施方案;其次抓好宣传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网络安全宣传和教师网络安全专题学习;还进行了辽民师专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最后以活动强化教育,开展了“网络安全我知道”活动,达到进一步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保障师生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为目的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十
全镇各中小学校开展了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过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技能,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号召大家共同来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镇中心校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把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确保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1、有条件的学校利用led电子屏辅助宣传。每天滚动播放本次网络安全周主题“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及相关宣传标语,在最大范围向教师和学生宣传网络安全周活动。
2、镇初中组织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
3、9月19日,各学校召开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班会,讨论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识别和应对网络危险的能力。
4、利用升旗仪式,由主持人通过国旗下讲话,向全校师生宣传网络安全常识。
5、通过学习园地、板报的方式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宣传。
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应用在极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各种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病毒木马传播、攻击破坏、网络盗窃诈骗、有害信息蔓延、网络游戏成瘾等都给广大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__镇通过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了教职工和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师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一
为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9月16日下午,市中区人社局专门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了网络安全系列公益宣传片,宣传片涵盖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金融知识、网络安全意识以及各种网络安全案例等,通过观看宣传片让干部职工切身感受到网络安全就在身边,从而推动大家主动了解和重视网络安全,自觉学习和掌握网络安全知识。
此次举办网络安全公益宣传片集中观看活动,是市中区人社局积极开展20__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连日来,市中区人社局多项举措积极开展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是积极安排部署。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由局办公室制定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计划,收集和整理网络安全公益宣传片、宣传海报等资料。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实际工作,利用微信公众服务号、公示公告栏、集中观看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营造氛围,促进网络安全深入干部职工心中,确保网络安全宣传全覆盖。
三是主动自查整改。以这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全局开展网络安全自查行动,动员全局干部职工积极查找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对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二
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我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不要过度玩网络游戏》!
大家都玩过网络游戏吧,都喜欢玩网络游戏吧!但我发现有一些同学一天到晚都沉浸在网络游戏当中,大家知道玩网络游戏的后果吗?现在我就举一个身边的例子吧!
有一个孩子从小就很聪明,智商很高,是班上的尖拔子,他的父母都说他将来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给他报了很多兴趣班,就在他小学六年级的时候,班上有一位同学向他推荐玩网络游戏,他决定试一试,他就用父母给他上兴趣班的钱去到网吧上网,天天都想着玩网络游戏,后来上瘾了,戒也戒不掉,长大上了一个很差的大学,还花了几十万。本来一个很优秀的学生被网络游戏杀害了他的一生,所以说不能过度玩网络游戏。
玩网络游戏很容易上瘾,上瘾了就会导致学习成绩下降,长大很难考上大学,影响我们的一生。所以我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1、不要过度玩网络游戏。
2、每次玩的时间在30分钟——60分钟左右。
4、把作业写完了再玩网络游戏。
5、不善自在网吧玩网络游戏。
6、不结伴去网吧玩网络游戏。
7、不过度玩网络游戏。
希望同学们能行动起来。
我国旗下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总结篇十三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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