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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心得(专业16篇)
  • 时间:2025-06-01 03:47:19
  • 小编: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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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心得(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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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心得(专业16篇)
    小编:念青松

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我们要善于利用科技来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率。总结是一个完善自我和提升自己的过程,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不断学习。8.这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总结的技巧和方法

行政诉讼心得篇一

近期,我参加了一次行政诉讼培训班,这是我第一次接触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相信这次培训对我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锻炼了实际操作的能力。接下来,我将分享我在行政诉讼培训班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到的知识。

在行政诉讼培训班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了解了行政诉讼的概念、程序和原则。班级中的专业老师耐心教导,用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确保我们理解每一个概念和细节。此外,我们还学到了一些实用技巧,如如何撰写行政诉讼材料、如何开展调查取证以及如何应对各种行政争议等。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行政诉讼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掌握了一些实际操作技巧。

第三段:实践操作的锻炼。

除了理论学习,我们还进行了实践操作的训练。培训班组织了模拟案例的解决过程,让我们亲身体验了整个行政诉讼的流程。从案件分析到证据收集、材料起草再到庭审辩论,我们每一个环节都亲自参与,得到老师的指导和同学的反馈。通过这次实践操作的锻炼,我更加明白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关系,并且对行政诉讼中的具体操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通过与同学的交流和讨论,我也学到了很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拓宽了自己的思维方式。

第四段:心理素质的提升。

在行政诉讼培训班中,我们还接受了一些心理素质的训练,如应对压力和焦虑、保持冷静和沉稳、高效沟通等。这些训练让我认识到在行政诉讼中,心理素质的重要性。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如对手的辩护技巧、庭审压力、时间紧迫等。只有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在这些困难面前保持清醒和镇定,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自己的心理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明白了心理素质对一个行政诉讼人员的重要性。

第五段:反思和展望。

行政诉讼培训班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学习的终结,相反,这只是一个新的起点。通过这次培训,我明白了自己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未来,我将继续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并参加更多实践操作机会,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行政诉讼行业的交流和讨论,借鉴其他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自己的行政诉讼技巧和能力。我相信,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和学习,我能够在行政诉讼领域有所成就。

总结:

通过行政诉讼培训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锻炼了实践操作能力和心理素质。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我对行政诉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掌握了实际操作技巧。通过实践操作的锻炼,我更加明白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并且对行政诉讼中的具体操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通过心理素质的训练,我意识到了心理素质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最后,通过反思和展望,我明白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有了更进一步的学习计划和发展目标。这次培训班的经历将在我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中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心得篇二

一、引言(绪论):

实习即实践性的学习,任何一学科的学习都不会摒弃实习这一重要环节,危言耸听一句,死学习,不实习,无异于自我终结。对于创造我们自身这座人生机器而言,我们在学校的封闭式的、灌输式的学习过程最多只能算是在完成了从采购零件到机械性组装的这一毫无创造性的阶段,真正要检验产品成色的好坏,质量的高低,我们则不得不走出中国式的象牙塔似的教学机构,来睁大我们的双眼,活动我们的每一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僵化老死的脑细胞,来自我调整,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的平衡点抑或是相似点,使人生这一机器的各部分形成一个良性的运转,这样的学习才是学和习,这样机器才不是废铁废钢。作为法律中的程序规范性的法律,刑事诉讼本身就带有结合司法实践、抓住社会现状的要求。因此,我所在的淮海工学院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为我们安排了本次的实习经历!

二、实习时间:

4月26日205月14日(正常教学时间10、11、12周)

三、实习地址:

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朱贵珊律师指导)

四、带队教师:

王年生律师

五、实习内容:

我们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实习,属于课程实习,而非毕业实习,主要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学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学习麻烦,不至于投身法律实践之时,盲人瞎马走夜路,梦里说梦两重虚。经过了近两年的法学知识的被灌输,我们或多或少的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学学习者的那些必不可少的精髓,因此在听说将要走出课堂,深入心目中的那神秘而又神圣的法院、检查院,相信我的其它的同学和我一样,心底都会萌生一股担忧的情愫,但是等多的肯定是那汹涌澎湃的激-情四溢、豪情万丈,莫名的产生一股脑子冲动,面冲汹涌澎湃的大海,大声疾呼: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虽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想,但是我相信在那个时候,我们都会对它投反对票!

法律世界,是充满严肃性和严谨性的世界,一丝一毫的疏忽纰漏就有可能涉及人的最好权利生命权!实习之前,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时实在是不得要领,方佛面对一条河,一块石头都摸寻不到而只能望河心叹。因此,本次实习是为了更好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顺带更直接客观的接触社会的法律阴暗面,身临其境的发现刑事诉讼法实行中的非常态现象!为我们以后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打下或多或少的基石。以免日后当我们走上社会之时,还和初生的婴儿般那样纯洁,如白纸一样貌似无知,那么只能被社会的棱角磨得支离破碎,最后不得不躲在父母的双背之下,寻求那时日不再多的保护!

于是4月26日,在经过了一个小小的动员会之后,我们就迅速分散,奔往各自计划之中的实习场所。我被分往了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听到该所名称之时,就倍感亲切,但是真的要找到他,就花费了不少工夫,当时感觉它有够神秘的,但是在进入的那一刻,这种神秘感顿时消失。我相信我的那些进法院、检-察-院的同学一定有着相同的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人,都有平易近人的一面。

在明亮律师事务所期间,原先想象之中的端茶倒水,扫地奔走没有出现,我们都受到了很好的待遇,没有事情时,我们就围做一圈,进行实习之中的自习,或者和律师们讨论学习的状况,人生的规划和对中国社会的轰动事件进行讨论,在讨论之中,我们和律师的了解在逐渐加深,我们和律师的感情在不断升温。有案件时,陪着律师一起去开庭,聆听着法院、仲裁庭的那些有组织有纪律的现场辩论,看到了一些在学校,在社会看不到的隐秘现象,听到了一些和网上热点人物相似的惊人雷语。再这样宽松的实习氛围之下,再这样自习与实习相互交织的过程之中,我或多或少的学到了一些东西。对法律精神完全贯彻的艰辛的前景有了清晰的认识,对社会法制口号下的实质的推进阶段性现状有了大概的了解。正因为如此,我成功的将以前课堂之上老师的热情讲授和现实状况有了一个很好的连接!三周,准确说是13天的实习,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快变宣告结束了。说实话,当时还是有点舍不得的,毕竟人的感情元素是不可能瞬间被抛弃的,相信这次实习,我大学的第一次实习经历必定会被我牢记在心里,在此之间出现过的众生相必定会定格在他出现的那一刻!

六、实习感悟:

人的思维是一个奇怪的东西,它无时无刻不在酝酿着什么。在实习的过程中,看到了很多未曾看到过的人和物,情和事,所以不知不觉的就想了很多,这些都可以称的上是由实习而产生的感悟!

首先是李庄案,谈到刑事诉讼法就不得不说刑事案件。撇开书本上、法条上所写所崇尚的那些程序优先,事实让路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法律规范,以中国特色的审判实践和公检法加上政法委四位一体的非常规法制程序想取代,构成了李庄案的基本格调。它的发生,直接受到冲击的是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公平正义,继而是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李庄的认罪又反悔,咆哮法庭的行为是对中国主流媒体宣传的法制社会的无情的讽刺。

李庄,隶属北京四大所之一的著名律师,因而由名人变成了小丑,他放弃了本可以称为法学斗士的机会,在违背法理原则的国家公权力面前低了头,从他低头的那一瞬间,中国的法制进程已经开始了倒退!该案随着李庄被判减刑的结果收场,附带剥夺了他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但是该案的余波中,一些法律学习者,头脑发涨,对一些质疑该案的人士大肆批判,称其:夹杂有颠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险恶目的。这是彻彻底底的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用韩寒的话来说,开什么玩笑,开国际玩笑!

接着是赵作海案,佘-祥-林的悲剧尚未从人们的脑海中淡去,实习期间,赵作海案又迫不及待的走入我们的视野之中,不得不感叹,中国的法律史上又多了一个悲剧。死者死亡后又死而复生带出冤枉杀人案,几乎总是过段时间就冒出来一起,以考验一下我们的神经是否足够坚强!

这种类似的案件一二再的出现在当代法治社会,谁都知道问题出现在哪,谁都知道怎么解决,关键是废除命案毕破之类的考核指标以及侦缉合一的司法改革速度太慢,再作法理或者政治层面的辨析实以多余,而佘-祥-林、赵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仔细看看赵作海案,其实枉法不究的苗头早就已经冒了出来,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这就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必然不是!

七.小结

每个人都有选择权,都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权利!但是既然选择了法学这一门学科做为伴随自己一生的专业课程,那么无论社会的整体态势,主流趋势的发展往那个方向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都不能抛弃法律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法学素质!实习本身是很有价值的学习活动!但是不可以回避实习会给学生带来不好的影响!第一天的实习中,朱律师就意味深长的对我说:你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过司法考试,跟我们学会让你们学坏的!相信他不是因为嫌我们会给他添麻烦,而是真心实意的为我们好!从我同学的口中,我虽然没有进如法院、检-察-院,但是我已经大致能够想象他们这些公务员的办公室日常的情景。从网络、报纸、杂志上到处可以看到司法腐-败的身影,不得不感慨中国的社会不良影响(人治的千古毒害)无孔不入!相信他们曾经都有过我们寒窗苦读的经历,都有过忧国忧民的情素!但是到了社会,就被灯红酒绿给腐蚀了!通过三周的实习,可以切切实实感受到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式!希望中国的司法大治即将到来,不要让我们等的太久!

行政诉讼心得篇三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 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 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 我一看就会。

可是, 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 对该课程进行解读, 我觉得我很迷茫, 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 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 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 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 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 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

受案范围, 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 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 ,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 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 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 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 本原则,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 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 5 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 着怎样的实际意义; 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 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 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 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 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 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 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 (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 基础:

(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 (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 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 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 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 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 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

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 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 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 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 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 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 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 (1) 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 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 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 量证据。

(2) 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 、 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 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

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 “一入法律,深 似海” 。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 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 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 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 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

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 法, 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 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 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 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 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距离,生动的展示法律实 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发掘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 “隐秘” 。不惧艰难,多参与实践,多研读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有所收获。

行政诉讼心得篇四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诉讼心得篇五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途径,败诉不可避免。作为一名曾经败诉的当事人,我深感行政诉讼败诉的痛苦与无奈。然而,从这次败诉的经历中,我也汲取了宝贵的教训。下面将通过五段式文章,探讨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及其给我带来的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因素,而我在这次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作为当事人,我应该提前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更大的胜诉机会。这次败诉教会了我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准备证据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代理律师的能力。我这次败诉的律师虽然经验丰富,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辩护和诉讼策略,使得我的案件在法庭上输得苦不堪言。这让我意识到,选择一位优秀的代理律师至关重要,他们可以为我们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和专业的诉讼服务,增加我们胜诉的机会。

再次,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不清晰。虽然我在起诉前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款,但我对其中一些条款的理解并不透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追问,而我却无法提供确凿的法律依据来支持我的观点。这让我意识到,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是行政诉讼成功的关键,在起诉前应该对法律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此外,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也与公正裁判的保障不力有关。在这次败诉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官对证据的处理不算公正,有些关键的证据被忽视或者错误地评估,这严重影响了我案件的审理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深感对公正裁判的保障还存在不足,司法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最后,行政诉讼败诉给我带来了深刻的体会。虽然败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次失败和打击,但我相信失败并不可怕,重要的是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不断进步。这次败诉让我意识到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择好合适的律师,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同时也让我更加关注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完善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败诉是一次痛苦而无奈的经历,但在这次经历中,我深感证据不足、代理律师能力、对法律理解不清晰以及公正裁判保障不足是危及败诉的重要因素。只有从这些教训中吸取经验教训,才能在将来的行政诉讼中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心得篇六

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其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任何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施瓦茨。

在我国,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合理性的问题却不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审判权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制度。

对于合法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得到进一步证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于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扩充,没有其他机关的公权力权利对其进行规制。因此,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后的十几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也只有在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超越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就是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就不能奏效”。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这种状况愈来愈要求改变。

在我国的法院判决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有关的判决对行政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在此可以看出,维持判决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其合理或者不合理,均可以作出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种不同的判决,维持或者驳回的分水岭就是合理性问题,都是原告败诉。也就是说对于既合法,又合理的,应判决维持,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可是,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在合理性方面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胜诉或者败诉与合理性没有关系,而且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二者本来就没有严格的界限,所以,一个行政案件,仅仅对合法性作出了确认,并未完成庭审调查任务,只有合理性问题同时得到明确判断后,法院据此才能作出一个准确的判决。也可以说,合理性审查,是准确判决的必要前提。

随着国内外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对行政机关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第2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机关行为、裁定和结论不合法,可撤销之。(a)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的不合法的行为;(b)超越法定的管辖权限、权力。”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4条规定:“行政机关获授权可进行自由裁量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的拒绝或不答复是否因为自由裁量超越其法定界限或不符合授权目的而是否违法的问题,法院亦可审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行为,以其作为或不作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者为限,行政法院得以撤销。”

在国外的许多国家或者地区均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为了加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并且和世界接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行政机关进行合理性审查。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该做出适当的扩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但是,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关,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执行法律就需要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应该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因此,只要行政机关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即使决定是错误的,也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所以其所作所为就处于司法豁免状态,对此不能进行司法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可否认,这种只关注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活动空间,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速,这种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进行合理规制的弊端将会使法治形式化。

但是,退一步说,由于我国的法治化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议对于合理性审查应该循序渐进的进行,也就是说在短时间内合理性审查不应当与合法审查相提并论,不能成为一个并行的司法审查原则,对于合理性审查可以逐步大开门阀,逐步扩大对行政机关合理性审查的范围,与我国法治化进程同步。

尽管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经验,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合理性审查,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自由裁量行为都属司法监督的范围,也不意味着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何种程度的控制都不过分。因为过于刚性的、强硬的制约规定将使行政失去活力与能动,难以发挥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作用,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同样不利于实质公正的实现。因此,凡是涉及政治政策决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或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如考核成绩评定等,法院不应进行干预,否则会造成审判权入侵行政权之嫌。行政相对人不应当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进行受理。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应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应有限纳入。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虽然暂时不具有可诉性,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违法同样都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的侵害。

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划分标准来讲,行政违法行为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也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很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就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合理或者与上位法或者同位阶的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相互冲突所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这样做尽管有些部门扩大了本部门的利益,给自己带来了方便,可是却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使得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该遵守哪个机关制定的法律,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加上在我国,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很多,在法律文件中又表现各异,如“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报告”、“纪要”等,各个机关的之间的文件难以衔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规范性文件的选择上面难以确定,进而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受到损害。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受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来实现的,这种备案审查制度形同虚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人数有限而且还要经常处理其他的事情,所以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

对省级以下能够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来说,本级权力机关对其具有监督权,但这种在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而变得苍白无力。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是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过程中发现的,由于权力机关难以真正在实际生活中关注和体验到抽象行政行为,不知道这样的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因此权力机关基本上实现不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进程,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初具规模,而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从管理论发展到控权论,再发展到服务论等。管理论因其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并以贯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中心任务,把社会公民当做被管理的对象,社会公众缺乏自主性,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潮流不合而被大家所抛弃。现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倾其全力将行政诉讼的第一功能确定在保障民权这一顺位上,受案范围也从具体行政行为到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而在当今社会抽象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和维护更加重要,由于频繁的行政规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也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强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忽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无疑会使我国的经济秩序受到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我国早在十余年前就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这十余年间我国的立法水平和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wto规则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又提出新要求。wto规则特别要求缔约各成员方应对侵犯世贸组织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足够有效的、公正的救济手段。而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方式难以令国外信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必要的,有利于我国与国外接轨。

但是,在现阶段,并不是各种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适宜进行司法审查的,因此对于哪一位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而论,在当今我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因此在当今时期允许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诉讼会动摇我国法律基础的可能性。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法律规范,完全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另外,考虑到我国法院的案件数量过多,工作量过大,可以继续采用原来的附带性审查模式,即只有相对人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权力天生就具有扩张性,失去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则必然导致集权和腐败,行政权力亦然。原来依靠行政权力自我监督的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显示出弊端和不足,要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应尽早立法确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实是必为之举。

行政诉讼心得篇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推广。作为一名行政法律工作人员,我在过去一年中从事了大量的行政诉讼工作,对于这一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这里,我愿与大家分享我对于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有时候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而行政诉讼就是市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途径。通过行政诉讼,市民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今年的行政诉讼工作中,我亲眼见证了很多市民通过行政诉讼赢得了胜诉,使得原本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了恢复。这无疑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好处。

其次,行政诉讼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滥用职权、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必须面对司法的审查和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官的审查和裁决,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在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也因此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和运作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再次,行政诉讼缓解了社会矛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而行政诉讼的存在,通过司法的裁决和公正,可以使矛盾得到合理化和妥善解决。今年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就是由于市民对一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不满而提起的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和裁决,不仅让受害的市民得到了赔偿,也让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的进程。这种通过行政诉讼缓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无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最后,行政诉讼增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的普及和完善,提升了行政法治水平,推进了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从我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一年来看,行政诉讼的实践对于我个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我越来越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的行政诉讼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行政诉讼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缓解社会矛盾,增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行政诉讼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心得篇八

20xx年以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突出亮点,积极作为。同时我县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xx年以来,我们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为切实把《行政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县政府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促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学好、用好《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是强化学习培训。县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班子学习会形式,专题研究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县法制办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学习行政诉讼法。积极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认真抓好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行政诉讼法》列入培训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另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应诉行为,推进行政应诉工作。20xx年至今,县政府共应诉案件41件,其中判决撤销1件(国土局办理的土地证),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1件,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赔偿当事人合理损失1件,撤诉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山林土地确权、两违强拆等领域。一是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制定了案件收件、交办、答辩审签与汇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应诉受理程序。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委托代理行为,安排精通业务工作人员及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落实出庭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行政首长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因违法或不当行政导致案件败诉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落实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备案制度,及时督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同时,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实时对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适时监督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理念,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规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复议和解、调解、听证制度,拓宽复议渠道,提高复议质量与效果。20xx年1月至今,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4件,占收案总数的100%。主要涉及乡镇土地权属纠纷等领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办结。二是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马山县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基本标准》,每年均制定发布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方案,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继续抓好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评价、追究等制度,确保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都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同时,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强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清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20xx年以来每年均组织开展了执法主体清理和执法主体公布工作,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开展了行政许可“四项”清理以及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五是加强执法资格培训。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严格加强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全县现有持有证件执法人员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门),基本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此外,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备”工作,加强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备案监督工作主动化。

(四)加强文件清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积极清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防止行政争议发生。二是加大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工作,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县政府法制机构把握“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的审查原则,对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核合法的及时出具《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实行退回制和书面告知存在问题和理由,规范履行审查职责。同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规范政府决策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和调整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二是强化目标考核。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完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争议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连续三年开展对全县11个乡镇和24个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同时,计划年底前实现全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室制度。

总的来说,我县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门及乡镇之间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二是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部门、乡镇执法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四是有关行政争议发生前的行政听证、行政协调太少,听取当事人表达意见渠道还贯彻不到位等。对此,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贯彻实施好《行政诉讼法》,着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一方面要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推进工作进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和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通过依法办理执法监督案件,积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案说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检查,抓好考核检查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健全基层法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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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心得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一

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维权、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我今年参与了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亲身体验了行政诉讼的过程与心态转变。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行政诉讼的意义与价值(200字)。

在参与行政诉讼之前,我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仅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没有真正理解其意义与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逐渐领悟到,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通过行政诉讼,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诉讼具有追求公正、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价值,是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面对诉讼过程的挑战与艰辛(200字)。

行政诉讼的过程并不容易,参与其中将面临许多挑战与困难。首先,诉讼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其次,行政诉讼往往需要与政府机关对抗,面临官司不易打赢的情况。另外,行政诉讼还面临政策法规的变化、证据收集的难度以及专业知识的需求等问题。这些困难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充满挑战,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锻炼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200字)。

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我不仅增加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提升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首先,行政诉讼过程要求当事人具备敏锐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能够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法律理论和借助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行政诉讼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证据收集与整理,这锻炼了我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技巧。通过整个过程的参与,我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为以后面对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段:发现行政诉讼的不足与改进方向(200字)。

尽管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行政诉讼的成本较高,参与诉讼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较长,有些案件需要经过多次诉讼才能得到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

第五段: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发展(200字)。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违法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认识到行政诉讼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及公众的支持。我将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我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常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为行政诉讼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参与其中让我深刻认识到其意义与价值。尽管行政诉讼过程中有许多挑战与困难,但通过参与诉讼,我锻炼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行政诉讼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将继续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的发展,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努力。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二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__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三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四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五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心得篇十六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二.完善执行制度。

《大众日报》曾报道这样一件事: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刘荣再三申诉,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

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

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执行制度,保证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管辖制度。

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参照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已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而相比之下,却没有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是必要的。

其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仅限于侵权,还应包括违约、过错、风险等。

随着现代行政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已成为广泛运用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实务中频频出现的行政合同违约、行政指导致损等现象,却往往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三,建议将行政补偿也纳入行政诉讼法。

由于行政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危险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故有必要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行政诉讼法。

补偿的理论基础为“公平负担原则”,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而我国在立法上已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

参考文献: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杨海坤,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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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为进一步提升自己提供参考。总结要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方便实施改进措施。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
报告主要包括背景介绍、目的和任务、方法和研究过程、结论和建议等内容。报告的语言应该精准、简练、明了,避免使用行话和专业术语,以方便不同背景的读者理解。报告是对某
古诗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它可以让人们领略到古人的智慧和情感。总结的时候要注意结构的合理和逻辑的清晰。以下是一些旅行总结的心得和体会,希望对旅行爱好者们有所帮
人生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挑战和问题,总结成为了我们前进的必修课。"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整体把握能力,将过去的经验进行全面梳理。"这些范文不仅提供了结构和内
自我反思是不断进步的关键,我们应该及时检视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总结要有一个明确的主题和目标,清晰地传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份高效学习的方法,希望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和不足。写总结时要注重条理性,合理安排内容结构,确保逻辑清晰和层次分明。在写总结时,可以参考这些范文的结构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和改善。积极的心态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总结是一种思考的结果,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
通过写报告,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学术素养。报告要注重细节,包括排版、格式、标点等方面的准确性。每篇范文都有其独特之处,可以根据
总结是对过去种种经历的汇总,也是为了更好地迎接未来挑战的准备。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评价和自我反思,发现自己的进步和不足,并制定下一步的改进计划。那么,下面请大家看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预估工作的时间和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让工作更有条理性。一个好的计划应该具有可度量性和可评估性。以下是一些关于计划的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希望能
总结是一种自我反思的过程,让我们更有意识地观察和思考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如何管理财务是每个人都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技能。请看下面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写作提供
总结是思考的过程,帮助我们梳理和理清已经发生的事情。在写总结之前,可以先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以确保总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总结范文是学习总结写作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源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有利于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写总结时,我们应该保持思考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局限在表面的现象和问题,而是要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内
读后感是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后所产生的个人感受和思考,它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作品的理解和探索作者的意图。读后感可以是对作品的赞美、批评、思考或启示,它是读者与作品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在合同起草中,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考虑到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买车协议合同篇
心得体会是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对自己的成长和体验进行总结的一种方式。它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动和决策,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引。写心得体会时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时间和资源,为下一步的行动做好准备。怎样处理人际关系,让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融洽?这些是修辞手法的具体例子和运用技巧,供大家参考和借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经历、学习或工作等的感悟和总结,它是我们成长和提升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一些心得体会,那么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并加以记录,以便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提高。制定一个明确的总结目标是写好总结的关键。下面是一些总结参考文献,您可以从中获取写作的方向
一个好的演讲稿能够帮助演讲者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主题,提炼核心内容,达到预期效果。演讲稿的核心是要有独到的观点和新颖的思考方式。通过阅读演讲稿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不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学会合理运用连词可以使文章衔接自然、逻辑清晰,下面提供几个常用的连词用法。有时候,一个简单的微笑就
报告的撰写需要准确、简明、清晰地表达思想,并结合数据和事实进行有效的论证。要写好报告,首先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这有助于确定内容和撰写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
简而言之,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是由各种因素所产生的一种情感反应。如何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让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在这些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和主题的总结方式。
报告通常包含了问题提出、研究方法、实证分析、结果呈现和结论推断等基本要素。适当的使用引用和参考文献,以及附上原始数据,可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编写合同时,还应参考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合同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合同是合法约束双方的法律文
总结是我们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关键工具。总结要简洁明了,不要过多陈述细节,要抓住核心要点,突出重要内容。总结范文展示了不同人在总结过程中的思考方法和应对策略,对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清思维,整理知识,提高记忆效果。总结的结尾应该简洁明了,给人以深刻的印象。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能够了解到总结写作的要点和技巧。学
心得体会是我们成长过程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可以让我们从经验中获得更多的教训和经验。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运用具体事例、个人感受等方式来增加可读性。下面是一些心得体会
报告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书,它通常包括问题阐述、分析方法、数据收集、结果呈现以及结论和建议等部分。报告中的数据和图表要有明确的标注和解读,以方便读者理解和参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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