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的撰写是对自己学习和工作成果的一种总结和梳理。怎样使心得体会的内容更深入、更有洞察力和启发性?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这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灵感。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我自从进入公司以来就对法律问题非常关注。因此,当我发现公司正以培训的形式提供法律知识时,我很高兴能够参加。这次培训是为期两天的活动,内容涵盖了很多我们公司的业务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并且得到了许多收获。
第二段:具体介绍所学知识。
在这次培训中,我学习了有关公司法律问题的基础知识,例如公司设立、经营、合同签订等。我得到了一些实用的建议,例如如何制定透明、有效的合同。我们还学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键要素,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并了解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产权转让、财产化和法律保护等等。
第三段:探讨培训对于职业生涯的影响。
这次培训对我职业生涯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以前是一个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和获利。但是,通过这次培训,我了解到公司的合法经营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我们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此外,学习了合同制定技巧和法律条款对我理解合同和合同谈判过程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对我职业成长有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四段:讨论在培训中遇到的挑战。
这次培训并不是完美的。在培训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挑战。有些内容过于深奥,尤其是公司法律方面的内容,让我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和理解。此外,我也与许多来自不同背景和学科的公司员工进行了初次交流,有些沟通过程相对比较困难。但是,我发现这是对我个人和团队能力的挑战,并且通过努力、勇气和耐心解决了这些困难。
第五段:总结结论,总结收获和下一步发展计划。
总体而言,我认为这次法律培训非常重要。对我个人和公司的职业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我证实了我对法律问题的热情和兴趣,并创造了自己未来职业发展的机会。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计划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并加深实际经验的同时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公司更好的运作。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近期,我参加了公司的法律合同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总结和体会。首先,这次培训让我意识到合同对公司的重要性;其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多不胜数;再次,了解法律条款对合同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重点。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了解到合同管理对公司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复杂性,进一步培养了我在公司日常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经验。
首先,合同对公司的重要性是我在培训中首要的收获之一。合同是公司交易和运营活动的基础,它规定了每个交易的权责和义务,保障了合作方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没有合同,公司在面临合作方违约或争议时将会陷入被动地位,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在合同规范化的公司中,消除了很多潜在的合同风险,为公司的稳定运作提供了保障。
其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多不胜数。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合规的原则,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了解法律条款对合同起到重要作用。在培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法律合同的各种条款,包括合同的目的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了解这些法律条款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解读合同,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起草和修改合同。因此,学习法律条款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手段。
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重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我们需要及早采取对策,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次合同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合同管理既要注重细节,又要把握大方向,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作为一个员工,我们需要在工作中时刻关注与合同相关的事项,并学会如何与合作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公司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我们也要以身作则,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合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这次公司法律合同培训为我开启了新的认识之门。通过学习和演练,我不仅对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掌握了一些合同管理的技巧和经验。合同作为公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员工,我将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合同管理,并努力提升自己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企业环境中,法规越来越成为企业运营的重要因素。随着法规越来越复杂和变化,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和规定变得愈加重要。为了让员工更好地牢牢掌握法律知识,企业通常会组织各种各样的法律培训活动。我参加了公司近期的一次法律培训,获益匪浅,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
在开始法律培训之前,我充分做好了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准备笔记本和笔、剪贴板以及其他必需的培训用品。此外,我还对培训内容有了大体的了解,这有助于更加深入地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参加培训前,我还主动和同事讨论了一些问题,这让我对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更加了解。
第三段:培训内容。
在培训班上,我们系统地学习了有关知识产权、劳动法律、环境法律、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内容不仅仅涉及到公司个人和团队的工作,还包括了大量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经验无疑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日常问题。
同时,讲师和我们进行了反复的交流互动,让我们都更加明白企业在法律实践中面临的具体挑战,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讯来保护公司利益、减少风险。通过参加这次法律培训,我不仅知道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学会了如何应用这些知识来解决问题和处理复杂的法律情况。
第四段:培训收获。
此次培训的最大收获是,我发现了很多我们平时工作中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困难和问题。在培训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识别法律问题,以及如何使用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知识和经验,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该公司的法律培训课程还增强了我们公司团队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能力。我们都发现,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大幅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这也为团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结论。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需要继续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以更好的适应工作中的变化。参加公司法律培训是提高个人和团队能力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这次法律培训,让我们不仅知道了法律知识,也增强了我们的合作和沟通能力,这在今后的企业运营中是非常重要的。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新知识和分享经验,我们可以为企业的成功打下不可撼动的基础。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一场法律合同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中我们学习了法律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培训中老师通过具体案例和理论教学,使我们对法律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了更为明确的了解。我认识到,合同的主体、客体、目的、标的物、形式等要素是构成一份合法合同的基础,只有这些要素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才能够得到保护和执行。
其次,培训中我们重点学习了法律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终止合同。培训中,老师结合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如不可抗力、协商一致、违约等。尤其是在违约的情况下,我们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后果,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我意识到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法律合同履行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在解除和违约问题上做到慎重处理,才能确保公司利益和形象。
另外,在培训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争议发生的纠纷。我们了解到,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老师用实际案例向我们讲解了各种解决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使我们对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认为,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公司利益,也能够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浪费。
我还意识到,法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我们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培训中,老师强调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提醒我们要遵守合同规定,保证履行义务。同时,我们还学习了合同的附加义务,如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远程交易等,这些附加义务对公司和个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和附加义务,才能确保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最后,培训中我还了解到法律合同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合同风险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纠纷。在培训中,老师通过案例分析,向我们介绍了合同风险的类型和防范方法,如签订合同时要严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利益。此外,我们还学习了部分保护性条款的范文,如免责条款、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等,这些都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借鉴和采用的。我认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风险和防范措施,我们才能够在合同履行中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追踪。
通过这次的公司法律合同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也更加了解了合同的构成要素、履行义务、解除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加规范地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以此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法律合同培训课程。这次培训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使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课程介绍与目的。
在课程一开始,培训师详细介绍了公司法律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他们强调了合法合规经营对公司的重要性,公司合同在保护公司权益和规避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他们还向我们清晰地阐述了公司法律合同的主要构成要素和关键条款。通过这些介绍,我对本次培训的目的有了清晰的认知,即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律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二段: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
在课程的第二部分,培训师详细讲解了公司法律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他们讲解了合同的签订程序、格式和文件细节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并强调了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和风险因素。通过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中条款的灵活运用。同时,培训师也耐心回答了我们的问题,使我们对合同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第三段:实践演练与角色扮演。
在培训的第三部分,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演练和角色扮演。培训师设置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案例,并要求我们根据所学知识和角色扮演的情景来进行合同的洽谈和签订。这种实践形式使我们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场景,并提高了我们的合同谈判和签订能力。我特别感受到了合同中条款的灵活运用对洽谈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也更加理解了良好合同的重要性。
第四段:合同风险识别与规避。
在培训的第四部分,培训师向我们介绍了合同风险的识别和规避方法。他们列举了常见的合同风险,如漏洞条款、违约和争议解决等,并提供了相应的规避策略。我深刻认识到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如何细心地审查合同条款,以及如何避免合同风险的重要性。这些规避策略不仅在公司合同管理中具有指导意义,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具有普适性。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次公司法律合同培训,我对公司法律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明白了合同在公司运营中的关键作用,了解了合同的主要构成要素和注意事项,并学会了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并为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做出贡献。
通过公司法律合同培训的学习,我不仅增加了专业知识,而且提高了与他人沟通和谈判的能力。我将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价值。我相信良好的合同管理和合规经营将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公司越来越需要拥有独立的法律团队或外部法律顾问。在这个背景下,公司法律培训也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人才培养方式。本文将分享我参加公司法律培训的心得体会。
公司法律培训课程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践案例、合同规定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在这些课程中,我最大的收获是深入了解了公司的法律风险,掌握了法律防范的技巧,这些对我的工作实际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我还学会了如何处理公司突发事件,并据此制定公司应对危机的方案,这在以后的工作中也非常有用。
第三段:知识的转化。
在公司法律培训中,仅仅掌握知识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认知和行为。因此,在参加此次培训时,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尝试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工作中。比如,在面临重大合同的签署,我会更加细心仔细的进行审查,从而避免风险。在新项目的立项时,我会更多的考虑法律因素,从而做到事前预防,防范风险。这些实践使我对法律服务工作更加熟练和深入。
第四段: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性。
在公司法律培训中,我还深刻认识到了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性。无论是与客户沟通,还是与团队成员协作,与他人进行积极有效的交流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在培训中,我时常与老师和同学交流我的看法和体会,并积极参与课堂互动。这些交流使我能够更好的理解课程内容,并与他人分享经验和想法。
第五段:结语与总结。
在公司法律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更学会了怎样应对突发情况,如何预防风险,并认识到了与他人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和教训令我深受启发,也更加自信的开展了自己的工作。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为公司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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