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精选18篇)
范文文档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精选18篇)
  • 时间:2023-11-06 06:46:28
  • 小编:文轩
  • 文件格式 DOC
下载文章
一键复制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归纳性的写作材料,就是总结。在总结中,我们应该注意整体性和系统性。如果你正在为写总结而犯愁,那么不妨看看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保
在这段时间里,我发现了自己的优势,并且有效利用了它们来取得更好的成绩。写心得体会时,要有自己的独特见解与思考,并注重与实际情况的联系。欢迎阅读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感悟和体验的总结。写心得体会时,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目的和主题,并做好提纲和内容的规划。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
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历程。那么怎样写一份有价值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可以先回顾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过程,找出其中的亮点和不足;其次,要结合
总结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有效途径。接下来是一些成功者的心得体会和分享,或
总结心得体会是提高学习和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值得我们重视和坚持。写好总结还需要一定的写作技巧和表达能力。下面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范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
方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其制定的质量和实施的执行力。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并解决问题的根本矛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方案范例,供大
报告的撰写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并进行有效的整理和归纳,以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在完成一份报告后,要进行仔细的审校和排版,确保报告的格式、字体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
通过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提升个人能力。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和主题,清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
写心得体会可以促进我们的思考,提升思维的深度和广度。写心得体会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要点和技巧。首先,要明确心得体会的主题和目的,确定自己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其次,
演讲稿的写作需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能够让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在演讲的过程中,要注重与听众的互动,可以通过提问、请愿等方式增加活跃度。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技巧,
知识管理是一项必备的能力,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创新能力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竞争力。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经历的回顾和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进一步激发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写心得体会时应注意语言简练明了,结构合理有层次感。总之,这些心得体会范文能够为我们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过去经历的回顾和反思,对未来更好的规划起到重要作用。那么,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充分的思考和观察。在总结过程中,我们要回顾自己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记录下自己的成长轨迹,也能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分享。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语言的精炼和准确性,用恰当的词语和句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以下是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表现进行概括和归纳。在总结中,我们需要关注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而不仅仅是问题和不足。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幼儿
演讲稿是一种口头形式的表达方式,通过演讲者的言辞和语调来传达观点和表达情感。它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可以帮助演讲者有效地传递信息和影响听众。我认为演讲稿对于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来提炼出关键点和要点。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精心准备的心得体会范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验的一种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做出更好的决策。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感受,给予一定的个人化色彩。1.以
总结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评估,有助于我们指导未来的发展方向。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通过阅读以下范文,相信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总结的
通过总结和梳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发现改进的空间,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效率。1.如何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
听说读写,是语文学习的四大基本技能。总结的关键在于找到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这是一些分享的写作经验宿舍巡楼心得篇一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们必须面对一个
总之,写报告是提升我们的表达和分析能力的重要途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沟通和交流。那么我们该如何撰写一份较为完善的报告呢?首先,我们需要收集充分的信息和数据,确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资源、时间和人力等因素的限制。在制定一个完美的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对问题或目标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些典型方案,希望能
对于过去的经历和学习,总结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提炼经验和教训。总结的内容要有条理,逻辑清晰,让人一目了然。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出国留学的必备准备清单,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那么如何写一篇有深度、有思考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对象和目的,然后结合具体事例和细节,用自己的
从平凡的事物中汲取灵感,才能创造出艺术和文学的奇迹。总结的语言要简洁明了,条理清楚,便于读者理解和接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总结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发现自身的优劣之处。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身体健康至关重要。探索自然界中的一些奇妙现象,你会发现它们是如此美妙而神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知识。如何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下文是一些总结写作的典型例句,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工作教导心得篇一《工作教导方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总结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简练,避免使用太多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以
公司经营情况总结表明,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营销策略。可以运用一些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工具,对自己的成果和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分析。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获得一些灵
合同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纠纷和争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需要特别关注。如果你需要起草合同,以下范文可能会对你有所帮助。招
人生是一本书,总结是书写人生时必不可少的一页。如何管理时间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技能,我们需要学会合理安排时间。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经验和感受的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己。要深入思考并总结出真实的成果,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努力。
心得体会可以激发我们的思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心得体会的目的和对象,是为了向他人分享还是为了自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实践中的反思和认知,能够提升我们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引用一些相关的理论或学术知识。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下这些精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和体验的一种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吸取教训和经验。心得体会的内容应该能够反映自己的真实感受,并且富有个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展示个人的思考和感悟。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通过深入
总结是一种反思过去,为未来做准备的重要方式。总结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和概括,避免片面和偏颇。范文中的例子和观点可以丰富我们的思考和论述。造价公司变更申请书版篇一
计划是为了达成某个目标或完成某项任务而事先做出的安排和安排的过程。"在制定计划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制定相应的备案和应对策略。"接下来,我
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找到问题并改进自己。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以下是一些技巧和经验供参考。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听听他人的分
情感的宣泄可以帮助我们释放心中的压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真正的力量源于内心的坚持和勇气,我们应该相信自己的潜力和能力。总结是一个重要的思维工具,以下范文对于我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总结过去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效果。再次,重要的是多和他人交流、讨论,可以拓宽我们的语文思维。司法专干申请书篇一尊
1.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或工作中获得的一种宝贵经验和领悟。写心得体会最重要的是真实、客观地传达自己的想法和理解。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推荐桂林山水心得体会篇一都说“甲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经历的总结和回顾,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审视自己的成长轨迹。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来分析问题,使文章更具深度和广度。请阅读以下
总结是一种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方式。8、要正确使用各种修辞手法来增强总结的说服力。如果你正在为写总结而犯愁,那么不妨看看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职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经验和收获进行深度思考,并为未来的发展制定更好的计划。在总结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炼出核心心得和体会,避免空洞和泛泛而谈。总结范文是学习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为,进而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和方法。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我们首先需要思考和总结自己的经历和感受。这里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案
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写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和样例。创造性地运用总结范文的思路和结构,展现自己独特的风格和见解。箴
幸福是自己给的,我们应该学会珍惜当下的每一天。在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时,我们首先得明确总结的目的和意义。总结是一个整理思绪、明确目标、展望未来的过程。东北振兴座谈会
总结应该是全面、客观、具体和有针对性的,以便更好地指导自己今后的行动和发展。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避免泛泛而谈或过于肤浅。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总结范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进行改进和提升。写总结时避免主观情绪的干扰,客观客观评估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沉淀思考,形成对学习和工作的深入理解。心得体会应该是真实的,可以包含自己的情感和感受,但要注意言之有物,避免空洞和空泛的描述。小编整理了一
一个好的计划能够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安排时间。要写一个完美的计划,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收集了一些关于计划的经典名言,让你受益匪浅
5.总结的过程是一个自我反思和学习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自己的能力。怎样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分享,对于我们进
方案是指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达成某个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或方法,它是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学习或实施计划的重要工具之一。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问题的特点
心得体会是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接下来将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总结应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避免冗长和废话。对于需要写总结的人来说,以下是一些范文供您参考,希望对您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成长与进步,以及发现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在撰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注重事实描述,结合具体案例和实例,使总结更加具体、生动。以下是
演讲稿需要根据不同的场合和受众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有效地传达信息。演讲稿的效果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幽默和情感来增强。探索优秀演讲稿背后的秘密,从中汲取写作的灵感和
总结有助于我们对过去的经历进行回顾和分析,为未来的发展积累经验。撰写总结时,要注意审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接下来是一些经验丰富者总结
时间如流水般飞逝,让我们懂得珍惜当下,把握未来。如何应对压力,保持心理健康是现代人面临的挑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食推荐,希望大家能享受美食的同时保持健康。
总结心得体会是一个思考自己成长和进步的过程,有助于不断完善自己并提升个人价值。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应该有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
总结的内容应该客观、具体、实事求是,要关注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思路。其次,要对过去的工作和学习经历进行全面、客观的回顾和评估。通过阅读这些范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深刻感受和领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高自己。心得体会是一种对于自己所经历的事情的理解和思考,也是一种对于自己所取得成
9.撰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的一次思想成果展示,也是对他人经验的分享和传递,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注意语言的简洁明了,条理清晰,不要过多使用难懂的词汇和长句。接下来,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使用一些具体的事例和细节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
思考是人类的本能之一,通过总结可以更深入地思考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在写总结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感悟和体会,使总结更富有个性化。以下是一些经过整理的总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历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行动和发展。此外,要注意语言的地道性和准确性,力求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理解和体会。10.欢迎
报告的语气应该中立并避免过度使用感情色彩。详实的数据和准确的分析是撰写报告的关键要素。报告范文的风格和语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参考和借鉴,但务必保持原创性。怠政懒政
总结是对过去的梳理,对未来的规划。为了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我们可以先分析总结的关键要点并进行整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思路和技巧,希望对大家写总结
一个明确的计划可以增强自信心,让我们更有动力去实现目标。那么,如何制定一个好的计划呢?首先,要明确目标,确定想要达到的成果。其次,要考虑所需的步骤和时间,合理分
9.总结是一种对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记录,有助于我们了解自己在不同阶段的进步。首先,写总结前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确定好要总结的内容范围。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进行总结和归纳的重要方法。写总结时,我们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将内容按照时间、事件或主题进行有序组织。精选的
音乐是一种美妙的艺术表达方式,它能够抚慰人心,激发灵感。写总结要注意不要泛泛而谈,要具体、有深度。以下是小编特别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
方案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制定方案时要与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以获得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方案
每天都有新的心得体会,只要我们保持对生活的观察和思考。写心得体会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清晰度。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下这些精心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最美
在方案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各种选择和取舍,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对于复杂的问题,可以采用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完善方案。通过学习以下方案范文,你可以更好地理解方案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经验和感受的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己。要深入思考并总结出真实的成果,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努力。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再犯相同的错误。在写作心得体会时,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先总结大的方向,再展开具体的细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心得体会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为自己制定更好的发展计划。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事先做好观察和记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写合同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合同范本,但不应简单照搬,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对于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双方
总结可为个人和团队制定发展计划提供参考依据。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思考和概括。在下方的总结范文中,作者通过自己的实际经
心得体会是对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的思考和总结。总结时,要如何排列自己的思路,让读者一目了然?如果您需要写一份心得体会,不妨参考以下范文,可能能给您带来一
在商务活动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等新技术手段来提高效率。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功的合同案例,以进行参考
方案是为解决问题或达成某个目标而制定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在写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目标群体的需求和心理,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期待。以下是一些方案范
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展望和规划。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先对所总结的经验进行充分的回顾和思考。我们从各个领域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希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整理和梳理自己的思绪和感悟。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使用一些例子或实证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论述。通过自主阅读,我深入了解了许多不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提升自我。总结可以从过去的成就、经验和教训中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以下是前辈们分享的成功心得,愿给大家带来启示。员工劳动薪酬协议书篇一用
报告是对某一事件、问题或情况的全面描述和分析。在撰写报告前,我们需要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请注意,这些范文已经经过整理和校对,确保内容的正确和准确。突
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撰写完美总结的技巧和要点感谢大家的阅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护理服务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成长轨迹,同时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通过举例、引用、对比等手法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结论。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读一读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之做出努力。在总结中,可以通过列举具体的案例或事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希望以下的总结文本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和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整理思绪,提升自己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写心得体会要有感人的细节和真实的情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通过
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知识。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来提炼出关键点和要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令人深思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获得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提炼。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条理清晰,分段明确,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吸收。以下是我为大家精选的一些关
编写教案可以帮助教师全面把握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编写教案时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以下是一些实用的教学案例分享,供教师们参考探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写总结时,我们还应该考虑读者的需求,根据不同的目标读者进行适当的调整和
健康是最大的财富,我们应该注重饮食和锻炼。写总结时要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不宜过于冗长。8、在看范文时,要注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部分进行参考。单位旧房重建申请书篇一镇
写总结是一种自我反思的机会,可以促使我们提升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于个人发展和工作生活都至关重要,我们要注重维护人际关系。想要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给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精选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6 06:46:28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精选18篇)
    小编:文轩

在商务交易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写合同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合规性,避免损害他人权益和违法行为。如果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律师。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版。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共 层 第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流通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拓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阶段,基层金融机构的管理问题随之而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十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第十一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9项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0”代表否,“1”代表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9项内容。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1997)》2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代表境内上市,“1”代表香港上市,“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3”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

编码变更原因分为:“1”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2”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3”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4”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变更,“5”代表其他原因变更。应连续记录金融机构编码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应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一式二份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六条新设立金融机构,其金融机构分类编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范围内的,该金融机构应于批准成立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材料,申请新增金融机构分类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第二十七条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备案。金融机构变更境外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信息,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分类、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需变更金融机构编码的,要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重新赋码,并做好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的维护。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截至上年年末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中国人民银行据此修改“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因故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三条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批复修改相关金融机构编码信息。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三十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备案。金融机构撤销境外金融机构信息,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因故撤销,应提供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七条因辖区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撤销地区代码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批复修改相关金融机构信息。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注册、维护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对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或者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利用金融业机构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从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从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二

支持现有的所有ip网络,支持各种网络协议并提供服务质量保证。

实时信息发布:滚动字幕、图片、视频插播等。

网络更新发布内容,无需人工更换。

通过网络可集中或分布式管理显示终端。

远程升级数字媒体控制器软件,无需技术人员到数字媒体控制器终端进行操作。

1.2专业化。

分布式媒体管理功能:不同终端音视频、图片、字幕等组合多媒体内容实时预览、编辑、转换、发布等。

分布式传输管理功能:实现不同终端的大容量内容传输。

分布式权限管理功能:不同终端的分组、分区域功能管理。

监播室功能:灵活实现插播、选播、轮播、循环播和发布、停止、暂停、音量控制、节目更新等。

节目单编辑功能:多种编辑视图,使用方便。

显示模板管理功能:模板编辑、保存、效果实时预览等。

支持多种音视频编码标准和图片格式,发布质量可达高清电视水平(1920x1080i/p)。

1.3智能化。

远程分布式节目传输及管理,实时监控数字媒体控制器状态。

由节目单控制节目发布顺序及发布方式。

支持本地及远程硬盘发布模式。

定时传输素材和节目单,节目单可根据编辑策略自动生成。

数字媒体控制器开机自动发布指定节目单,支持定时休眠和恢复。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三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从2010年开展以来,人民银行各级行在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录入、核对、年检、代码证发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了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了共享效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

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第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第十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9项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0”代表否,“1”代表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0”代表否,“1”代表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9项内容。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2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代表境内上市,“1”代表香港上市,“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3”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

的经营状况。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

编码变更原因分为:“1”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2”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3”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4”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变更,“5”代表其他原因变更。

应连续记录金融机构编码变动情况。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二十条 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应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一式二份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七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备案。金融机构变更境外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信息,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分类、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需变更金融机构编码的,要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重新赋码,并做好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的维护。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截至上年年末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中国人民银行据此修改“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因故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批复修改相关金融机构编码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六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备案。金融机构撤销境外金融机构信息,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因故撤销,应提供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公章,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七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撤销地区代码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批复修改相关金融机构信息。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注册、维护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或者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利用金融业机构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认知度不高。由于不清楚政策规定,部分金融机构不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机构编码。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在地方政府,并且机构编码和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对于申报工作认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检不主动。其在申请、变更金融机构编码后,金融机构编码也就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中全面应用,制约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推广与使用。以巴州为例,虽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全辖金融机构,但是大多金融机构对机构代码及代码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不清楚机构代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不够积极配合,联系人经常变动,工作交接不衔接。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科技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对内部门,多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因此难以掌握这类金融机构的审批成立时间和数量。如果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时未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将导致录入的信息不及时,违背了“实时公布”的原则。再者,因未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门,还有一些是由会计业务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部门间沟通回合多、协调环节复杂。

(三)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条款不明确,责令整改和通报的惩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约束力,多数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此项工作。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新,或是申报时时间跨度早已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科技部门又无相应的执法权,无法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日常进行的口头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属地管理原则与权限设置相背离。金融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和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但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造成县域金融机构在申请机构编码时极为不便。以巴州为例,辖内地广人稀,相距最远县城达上千公里,无论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还是去现场检查,来去都极为麻烦,且费时费力。而人民银行县支行却没有对应的维护权限,给日常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四

导语: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吧。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按规定,政策性银行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便可发行。

(1)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即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债券。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索偿排在存款和其他债券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4)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的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产支持债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由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五

为了及时掌握药品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企业精神在药房得到认真贯彻,特制订本制度。

二、质量信息的类别内容:

2、接受顾客来信来访并做好记录,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顾客及上级主管部门;

3、做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的停售和反馈工作;

4、将药检所抽检药品化验结果汇总归档。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六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七

中国金融统计工作目前已开展30余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各金融机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由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月后2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本行(公司、局)行长(总经理、局长)批准。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公布金融统计资料,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对外公布绝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外公布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全国性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本系统的数字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公司、局)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定期分别对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系统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金融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进行金融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字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本系统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发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统计的内容包括银行信贷统计、银行现金收支统计、货币供应与流通统计、金融市场统计。

(1)银行存款资金统计(财政存款和企业存款占存款的主要部分)

储蓄存款的主要指标:储蓄率、人均储蓄额、平均存储天数

(2)银行贷款资金统计

(3)信贷资金平衡统计

主要指标:信贷收支差额

主要指标:

(1)现金收入总额=各项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投放额

(2)现金支出总额=各项现金支出合计额+现金回笼额

(3)现金收支比例系数=期内现金支出合计额/期内现金收入合计额

(4)现金回笼率=(收入合计-支出合计)/(期初流通中货币量+期内支出合计)

(1)货币供应量:四个层次

(2)货币流通量

(3)货币流通速度

现金归行速度=期内银行现金收入合计额/期内货币平均流通量

(1)金融市场分类

按约定期限:短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

按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市场(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市场)、间接融资市场(包括货币、存单、信托、保险市场)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以证券新旧为标志:证券发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

(2)金融市场统计的主要内容

1、利率统计。2、债券股票统计。3、汇率统计。

金融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八

第二十九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3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民航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行业总体安全状况。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辖区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以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为原则,并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航局负责发布全国范围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负责发布辖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适时发布航空安全文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第四十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外国航空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定义执行;。

(四)本规定所称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局;。

(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

(九)本规定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

第四十三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四十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航空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归纳性的写作材料,就是总结。在总结中,我们应该注意整体性和系统性。如果你正在为写总结而犯愁,那么不妨看看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保
在这段时间里,我发现了自己的优势,并且有效利用了它们来取得更好的成绩。写心得体会时,要有自己的独特见解与思考,并注重与实际情况的联系。欢迎阅读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感悟和体验的总结。写心得体会时,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目的和主题,并做好提纲和内容的规划。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
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历程。那么怎样写一份有价值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可以先回顾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过程,找出其中的亮点和不足;其次,要结合
总结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有效途径。接下来是一些成功者的心得体会和分享,或
总结心得体会是提高学习和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值得我们重视和坚持。写好总结还需要一定的写作技巧和表达能力。下面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范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
方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其制定的质量和实施的执行力。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并解决问题的根本矛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方案范例,供大
报告的撰写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并进行有效的整理和归纳,以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在完成一份报告后,要进行仔细的审校和排版,确保报告的格式、字体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
通过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提升个人能力。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和主题,清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
写心得体会可以促进我们的思考,提升思维的深度和广度。写心得体会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要点和技巧。首先,要明确心得体会的主题和目的,确定自己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其次,
演讲稿的写作需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能够让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在演讲的过程中,要注重与听众的互动,可以通过提问、请愿等方式增加活跃度。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技巧,
知识管理是一项必备的能力,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创新能力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竞争力。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经历的回顾和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进一步激发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写心得体会时应注意语言简练明了,结构合理有层次感。总之,这些心得体会范文能够为我们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过去经历的回顾和反思,对未来更好的规划起到重要作用。那么,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充分的思考和观察。在总结过程中,我们要回顾自己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记录下自己的成长轨迹,也能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分享。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语言的精炼和准确性,用恰当的词语和句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以下是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表现进行概括和归纳。在总结中,我们需要关注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而不仅仅是问题和不足。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幼儿
演讲稿是一种口头形式的表达方式,通过演讲者的言辞和语调来传达观点和表达情感。它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可以帮助演讲者有效地传递信息和影响听众。我认为演讲稿对于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来提炼出关键点和要点。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精心准备的心得体会范文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验的一种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做出更好的决策。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感受,给予一定的个人化色彩。1.以
总结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评估,有助于我们指导未来的发展方向。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通过阅读以下范文,相信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总结的
通过总结和梳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发现改进的空间,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效率。1.如何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
听说读写,是语文学习的四大基本技能。总结的关键在于找到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这是一些分享的写作经验宿舍巡楼心得篇一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们必须面对一个
总之,写报告是提升我们的表达和分析能力的重要途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沟通和交流。那么我们该如何撰写一份较为完善的报告呢?首先,我们需要收集充分的信息和数据,确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资源、时间和人力等因素的限制。在制定一个完美的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对问题或目标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些典型方案,希望能
对于过去的经历和学习,总结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提炼经验和教训。总结的内容要有条理,逻辑清晰,让人一目了然。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出国留学的必备准备清单,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那么如何写一篇有深度、有思考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对象和目的,然后结合具体事例和细节,用自己的
从平凡的事物中汲取灵感,才能创造出艺术和文学的奇迹。总结的语言要简洁明了,条理清楚,便于读者理解和接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总结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发现自身的优劣之处。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身体健康至关重要。探索自然界中的一些奇妙现象,你会发现它们是如此美妙而神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知识。如何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下文是一些总结写作的典型例句,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工作教导心得篇一《工作教导方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总结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简练,避免使用太多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以
公司经营情况总结表明,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营销策略。可以运用一些实证研究的方法和工具,对自己的成果和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分析。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获得一些灵
合同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纠纷和争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需要特别关注。如果你需要起草合同,以下范文可能会对你有所帮助。招
人生是一本书,总结是书写人生时必不可少的一页。如何管理时间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技能,我们需要学会合理安排时间。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经验和感受的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己。要深入思考并总结出真实的成果,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努力。
心得体会可以激发我们的思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心得体会的目的和对象,是为了向他人分享还是为了自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实践中的反思和认知,能够提升我们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引用一些相关的理论或学术知识。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下这些精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和体验的一种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吸取教训和经验。心得体会的内容应该能够反映自己的真实感受,并且富有个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展示个人的思考和感悟。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通过深入
总结是一种反思过去,为未来做准备的重要方式。总结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和概括,避免片面和偏颇。范文中的例子和观点可以丰富我们的思考和论述。造价公司变更申请书版篇一
计划是为了达成某个目标或完成某项任务而事先做出的安排和安排的过程。"在制定计划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制定相应的备案和应对策略。"接下来,我
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找到问题并改进自己。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以下是一些技巧和经验供参考。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听听他人的分
情感的宣泄可以帮助我们释放心中的压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真正的力量源于内心的坚持和勇气,我们应该相信自己的潜力和能力。总结是一个重要的思维工具,以下范文对于我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总结过去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效果。再次,重要的是多和他人交流、讨论,可以拓宽我们的语文思维。司法专干申请书篇一尊
1.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或工作中获得的一种宝贵经验和领悟。写心得体会最重要的是真实、客观地传达自己的想法和理解。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推荐桂林山水心得体会篇一都说“甲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经历的总结和回顾,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审视自己的成长轨迹。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来分析问题,使文章更具深度和广度。请阅读以下
总结是一种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方式。8、要正确使用各种修辞手法来增强总结的说服力。如果你正在为写总结而犯愁,那么不妨看看以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职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经验和收获进行深度思考,并为未来的发展制定更好的计划。在总结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炼出核心心得和体会,避免空洞和泛泛而谈。总结范文是学习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为,进而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和方法。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我们首先需要思考和总结自己的经历和感受。这里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案
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写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和样例。创造性地运用总结范文的思路和结构,展现自己独特的风格和见解。箴
幸福是自己给的,我们应该学会珍惜当下的每一天。在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时,我们首先得明确总结的目的和意义。总结是一个整理思绪、明确目标、展望未来的过程。东北振兴座谈会
总结应该是全面、客观、具体和有针对性的,以便更好地指导自己今后的行动和发展。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避免泛泛而谈或过于肤浅。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总结范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进行改进和提升。写总结时避免主观情绪的干扰,客观客观评估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沉淀思考,形成对学习和工作的深入理解。心得体会应该是真实的,可以包含自己的情感和感受,但要注意言之有物,避免空洞和空泛的描述。小编整理了一
一个好的计划能够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安排时间。要写一个完美的计划,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收集了一些关于计划的经典名言,让你受益匪浅
5.总结的过程是一个自我反思和学习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自己的能力。怎样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分享,对于我们进
方案是指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达成某个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或方法,它是帮助我们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学习或实施计划的重要工具之一。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问题的特点
心得体会是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接下来将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总结应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避免冗长和废话。对于需要写总结的人来说,以下是一些范文供您参考,希望对您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成长与进步,以及发现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在撰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注重事实描述,结合具体案例和实例,使总结更加具体、生动。以下是
演讲稿需要根据不同的场合和受众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有效地传达信息。演讲稿的效果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幽默和情感来增强。探索优秀演讲稿背后的秘密,从中汲取写作的灵感和
总结有助于我们对过去的经历进行回顾和分析,为未来的发展积累经验。撰写总结时,要注意审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接下来是一些经验丰富者总结
时间如流水般飞逝,让我们懂得珍惜当下,把握未来。如何应对压力,保持心理健康是现代人面临的挑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食推荐,希望大家能享受美食的同时保持健康。
总结心得体会是一个思考自己成长和进步的过程,有助于不断完善自己并提升个人价值。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应该有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
总结的内容应该客观、具体、实事求是,要关注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思路。其次,要对过去的工作和学习经历进行全面、客观的回顾和评估。通过阅读这些范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一种深刻感受和领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高自己。心得体会是一种对于自己所经历的事情的理解和思考,也是一种对于自己所取得成
9.撰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的一次思想成果展示,也是对他人经验的分享和传递,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注意语言的简洁明了,条理清晰,不要过多使用难懂的词汇和长句。接下来,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使用一些具体的事例和细节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
思考是人类的本能之一,通过总结可以更深入地思考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在写总结时,可以结合自己的感悟和体会,使总结更富有个性化。以下是一些经过整理的总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历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行动和发展。此外,要注意语言的地道性和准确性,力求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理解和体会。10.欢迎
报告的语气应该中立并避免过度使用感情色彩。详实的数据和准确的分析是撰写报告的关键要素。报告范文的风格和语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参考和借鉴,但务必保持原创性。怠政懒政
总结是对过去的梳理,对未来的规划。为了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我们可以先分析总结的关键要点并进行整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思路和技巧,希望对大家写总结
一个明确的计划可以增强自信心,让我们更有动力去实现目标。那么,如何制定一个好的计划呢?首先,要明确目标,确定想要达到的成果。其次,要考虑所需的步骤和时间,合理分
9.总结是一种对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记录,有助于我们了解自己在不同阶段的进步。首先,写总结前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确定好要总结的内容范围。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进行总结和归纳的重要方法。写总结时,我们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将内容按照时间、事件或主题进行有序组织。精选的
音乐是一种美妙的艺术表达方式,它能够抚慰人心,激发灵感。写总结要注意不要泛泛而谈,要具体、有深度。以下是小编特别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
musicolet
2025-08-21
Musicolet作为一款高质量音乐播放器,确实不负众望。它不仅汇集了海量的音乐资源,包括网络热歌与歌手新作,即便是小众歌曲也能轻松找到,满足不同用户的音乐需求。更重要的是,该软件干扰,提供清晰音质和完整歌词,为用户营造了一个纯净、沉浸式的听歌环境。对于追求高品质音乐体验的朋友来说,Musicolet绝对值得一试。
Anyview阅读器的历史版本是一款出色的在线小说阅读软件,它提供了详尽而全面的小说分类,涵盖了都市、武侠、玄幻、悬疑等多种类型的小说。用户可以随时在线阅读自己喜欢的小说,并且该软件还支持多种阅读模式和功能设置,让用户能够自由地免费阅读感兴趣的内容。这不仅为用户带来了全方位的追书体验,还配备了便捷的书架管理功能,方便用户轻松收藏热门小说资源,并随时查看小说更新情况,以便于下次继续阅读。欢迎对此感兴趣的用户下载使用。
BBC英语
2025-08-21
BBC英语是一款专为英语学习设计的软件,它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专业英语学习资源。无论你是想提高口语水平还是锻炼听力能力,这里都有专门针对这些需求的训练内容。此外,该软件还能智能地评估和纠正你的口语发音,帮助你使发音更加标准、记忆更加准确。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是一款专为汉语学习设计的软件。通过这款软件,用户能够访问到丰富的汉语学习资源,包括详细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统计等功能,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数据支持。该软件还支持汉字查询,并且可以进行多种词典内容的关联搜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用户对于汉语学习的各种需求。
屏幕方向管理器是一款专为用户提供手机方向控制服务的应用程序。作为一款专业的管理工具,它能够强制调整手机屏幕的旋转方向。这款应用程序提供了多种功能,使用户能够轻松选择个性化的屏幕旋转方式。此外,屏幕方向管理器还具备丰富的设置选项,让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更多个性化配置,使用起来既方便又快捷。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购买指南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12)55170217  邮箱: 邮箱:3455265070@qq.com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 闽ICP备20250911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