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结的过程是一个自我反思和学习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自己的能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精炼性,避免冗长和啰嗦。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好文章,可以一起来欣赏一下。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普及,医疗事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但几乎每个人在就诊或住院期间都可能遭遇医疗事故。而遭遇医疗事故后,不能简单地安慰自己“这是运气不好”,而应该认真反思医患双方的沟通、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自己的态度等各个方面,下面就是我在此次医疗事故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子。
我在某医院做了一次小手术,刚做完,感到有些疼痛,莫名的不适,但是护士说这是正常现象。我虽有疑惑,但还是按照她的建议,继续等待恢复。但是疼痛越来越剧烈,直到发现麻醉剂严重过敏,紧急入住ICU。
第二段:医院沟通不完善。
医患双方的沟通是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次事件中,我遭遇过敏反应的时候,被护士告知是正常现象。如果护士当时得到了我的真实情况,会及时起草病历并保持与医生的沟通,或许可以尽早发现过敏反应,避免此次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医生专业水平需要提高。
医生的专业知识是医疗事故的核心指标。在此次事件中,虽然医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如果医生具有更强的敏感性和强烈的责任感,或许可以排除过敏反应,从而避免导致我病情恶化和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
第四段:自身态度需要调整。
当遭遇医疗事故的时候,自己的态度和行动也会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产生影响。在这次事件中,当我发现疼痛越来越剧烈时,我自认为是老病号,护士会像以往一样会安排一些简单的处理,从而忽略了疼痛的严重性。当发现情况严重时,我及家人的情绪失控,没有与医生进行合理的沟通和与医生密切配合,造成让医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影响了医生的判断和决策。
第五段:深入反思,安全回家。
从此次事件中,我意识到医患双方沟通不畅、医生专业性、自身认识都是影响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因素。反思此次事件,我会积极参与医疗事故管控,关注自身的身体状况,在遇到医疗事故时直接告知医生,规避风险,同时保持积极的态度,配合医生的诊治工作,尽快达到病情的恢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严格控制医疗事故的发生,着力提高医疗质量,保护病人的权益。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二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在7月1日之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焦红艳。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三
4月13日,一名叫丁宏的女性患者到陕中附院外一科就诊,主诉其无意中发现左乳有一包块,无疼痛感。经查体,其左乳有一约大于2.0cm×2.0cm包块。主治医师将该包块完整切除,送病理室进行病理学检查。4月17日陕中附院病理学检查报告书示:病理学诊断(左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接该报告单后,4月18日该患者转西安医院治疗。
月,患者以陕中附院在诊疗其乳腺病过程中不符合医疗规范,导致其癌细胞转移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问题,陕中附院特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法院遂委托咸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以得出权威、公正的结论。关于此次鉴定,陕中附院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
一、陕中附院认为对此例患者作肿块整切送检符合医疗规范常规。理由如下:
1、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外科学》第321页示:将肿瘤完整切除进行活检。切除活检适用于较小的或位置较浅的肿瘤,既达到活检的目的,也是一种治疗措施,是肿瘤活检的首选方式,其特点是可以提供决定性的诊断,如果是良性肿瘤也不必进一步处理,若为恶性肿瘤其损伤也最小。
2、《现代肿瘤学》第655页明示:明确诊断必须做活组织检查,除非肿瘤很大,一般均以作切除活检为好。
根治术前必须有组织学的证实,不能单根据临床诊断。
3、《外科学》第319页示:组织检查迄今仍是确定肿块性质最可靠的.方法……连同少许邻近组织完整地切下肿块送检,既安全、又可靠……。
以上种种,充分证明陕中附院对丁宏的乳腺肿块整切送检是符合医疗规范、常规的。
二、病理活检不是导致癌细胞转移的原因。患者称其4月13日在陕中附院做活检后,于4月18日查出腋淋巴有癌细胞转移,认为4月13日活检引起转移,该说法明显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外科学》第326页示:实验研究和临床实践都提示癌从单细胞发展到临床能检出lcm肿块,其生长期一般已逾3年,这已为转移提供了足够时间,也就是说很多因肿块而就医者实际上已非早期。
2、《现代肿瘤学》第648页示,乳腺病人腋下淋巴结转移率很高,文献报道病人在就诊时有50%~70%已有淋巴结转移。腋淋巴结转移率越高,转移次数越多。
3、《现代肿瘤学》第659页示:对从活检到手术间隔时间的安全范围认为应为2~4周。
根据以上理由,患者丁宏腋淋巴癌细胞转移应当在活检前早已发生。4月13日已经把肿块完整切除,没有了癌组织怎么能发生癌细胞转移。况且至4月18日行根治术仍在安全期之内。患者认为陕中附院造成了其癌转移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
综上所述,陕中附院对丁宏乳腺癌的诊断活动符合医疗规范、常规;陕中附院对患者丁宏的乳房肿块做整块切除活检,不但诊断结论正确,而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此致
咸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辩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附:本案病历材料一部。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四
原告:许xx,女,49岁,汉族,无业,家住xx市xx新区xx村25号,系受害人何xx妻子。
代理人:曾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院长。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4日12时左右,受害人何xx腹部不适,在家人和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去xx市xx人民医院要求挂内科急诊,医院分诊导医指引何xx到肠科就诊,肠科医师在没有给何xx作体格检查也没有作实验室检查的情形下开了两种纠正肠功能紊乱的药嘱其回家。何xx回家服药后,于14时30分左右出现大吐血,遂呼120急救车于15时至被告内科急诊急救后住入消化科,消化科随即给予抑酸止血处理。何xx入住消化科后于16时30分出现第二次吐血,吐血后于17时左右胃镜室医生给何xx实施急诊胃镜检查和治疗,但在操作时由于胃镜设备发生故障而中止。何xx于18时左右出现第三次大吐血而导致休克,医院给予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和抢救,但何xx在后续救治中无效于8月25日13时55分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由于分诊导医错误引导,肠科医师错误诊治,胃镜治疗设备发生故障,消化科医师处理不当,导致何xx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何xx死亡的医药费9,370.10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784.50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65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和材料一份。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五
医疗事故是我们无法避免的事情,但是对于医疗人员来说,避免医疗事故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因为医疗事故带来的影响是巨大而且不可恢复的。在我的医学实践中,我曾经经历过一起医疗事故,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震撼,也让我深思医疗事故背后的原因和如何避免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包括医疗技术的不足、医生的疏忽、医疗器械的损坏、患者的自身疾病等。从我的经验来看,医生最容易出现疏忽,而且疏忽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后果。医生在工作中需要保持高度的专注和敬业精神,并且时刻关注患者的情况,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如何避免医疗事故。
要想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医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质量水平,积极参加医学培训和学习新的医学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诊疗水平和医疗技能。其次,医院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科学的医疗标准和规范,通过科学的管理和监管机制,加强医生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从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如果医疗事故不幸发生了,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医院管理部门和医生应该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核实,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同时,医院应该与患者沟通,妥善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管理部门也应该积极应对,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和反馈机制,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和服务态度,从源头上控制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结语。
医疗事故是我们无法避免的风险之一,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加强管理和监管、完善医疗机制、加强医患沟通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医疗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医护人员,我们也需要时刻铭记医疗事故带来的教训,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做到严谨治疗,全面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六
9月29日,日报登出一则新闻,日报记者带子女去一家三甲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儿科进行治疗。9月28日在医院发生的“意外”,这位叫王晓青医生对失职行为的毫不在意,实在令人担忧。儿科医生责任重大,通过这则新闻可以看出当事医生开药方的随意性,只是在严谨性方面有待欠佳。值得庆幸的是,这位家长的警觉性还是比较高的,如果碰到文化水平不高,对医学知识欠缺的家长,估计会出现难以想象的结果。医生本是值得信赖的职业,患者将自己的生命交到医者手中,就是对他的信任!
我曾经就遇到这样一个场面,在某市中心医院,带着小孩去儿科看病,在经历了挂号,排队等候叫号,开处方,化验,开药,缴费、注射等一系列环节,总共至少花费半个小时,但是,医生做下检查的时间不超过2分钟。久而久之,小孩感冒之后,自己都预先知道医生开什么药,做什么检查,这里只能说医生是一个好老师。
一次例外,让我对医生产生了信任危机,小孩一次感冒咳嗽,医生2分钟就做出拍片、化验血常规等检查的建议,家长不放心,为了不做放射性检查,换了一家医院,得出结论是扁桃体炎,打几天针就行。事后,才知道,医生建议检查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当然检查不会出现事故,可以放心开方。
而王晓青医生的行为就涉及到基本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问题。我们应该为这位小孩庆幸,庆幸他有位细心的妈妈;我们应该为这位妈妈庆幸,庆幸她及时发现了问题;我们应该为这位医生庆幸,庆幸自己的疏忽未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生活中,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这么幸运呢?显然,这还得靠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时刻警示医务工作者,责任重于泰山。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七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我们每天都在为病人的健康和生命而奋战着。然而,医疗事故却会在不经意间发生,严重影响着我们的医疗工作和病人的身心健康。我曾经亲身经历过医疗事故,这个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自身的责任。
医疗事故似乎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我曾经亲历过一次医疗事故。当天我正在手术室工作,一位病人在进行手术过程中突然出现了大出血。此时,手术过程已经进行了一半,我们感到非常紧张和疲劳。虽然我们立即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但是由于血量过于庞大,病人最终在手术室内去世了。医疗事故的影响是非常的严重的,它牵扯到的不仅是病人的家庭,也关乎到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和医疗水平的提升。
第二段:医疗工作者的责任。
作为医务工作者,我的职责在于为病人提供有效的治疗和护理,为患者创造一个安全、优质的时间空间。因此在日常的医疗工作中,我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核对每一项操作,保证操作的完整性和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医务工作者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注重安全。
第三段:医院的责任。
医院在医疗事故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医院有责任提供完善的设施和相关的技术和资源,以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性。此外,医院还应该定期进行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为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医务工作者和医院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次,完善医院设施和设备,保证合理的运转。此外,加强医疗工作的沟通和协作,不断改善医疗过程中的弱点和不足。这些措施有助于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段:结论。
在医疗工作中,医疗事故的发生让人感到痛心,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意识到了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我们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加强与医院的沟通和协作,才能够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同时,医院也应该在设施和设备的完善以及员工的培训和学习上做好工作,为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病人创造出一个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环境。
医疗事故的心得体会篇八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哪些?请看下面: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陪护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用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
6.辅助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但是,60周年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六年。
9.就医交通费用: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就医住宿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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