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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案由篇一
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年x月x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二
被申请人:上海娇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331室a座。办公地址:长宁区新渔东路20号2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光,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2元;(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被申请人按照20xx年及20xx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经面试合格后于20xx年5月19日前往公司办公地点(新鱼东路20号218室)正式上班,成为被申请人正式员工,但被申请人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经常性加班,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加班费。20xx年5月27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海光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以没收工作证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申明其拒绝申请人进入办公场所,将申请人从公司除名,并扣留部分私人物品。
一、自己于20xx年5月19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的宽限期仍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xx年6月19日起,被申请人每月应当向钱栋支付二倍的工资。除去被申请人每月已发放的部分工资,应当补足差额。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止20xx年5月26日,钱栋工作时间已超过1年,依法应视为钱栋与被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海光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要求钱栋交出工作证件,并申明其不能进入办公室及不能接触公司任何物品,其行为实质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分别向钱栋赔偿金。
三、钱栋属于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为其分别交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被申请人既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也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缴纳。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xx年2月起至20xx年5月27日期间钱栋曾经常性加班,被申请人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社部发[20xx]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折算并补发相应的加班报酬。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仲裁,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三
有一伙师傅,在一所高中被人承包的食堂里连续干了三年。三年期满之后,这所高中的食堂换了新的承包人。新承包人此前并无从事饮食行业的经历,为了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在带一批亲属和新手进食堂的同时,对原承包人招聘进食堂的所有员工都进行了高薪挽留。2个月后,当新承包人看到其所带的亲属和新手基本能应付食堂的工作时,便在事先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突然通知5人解聘。被辞退的5人有4人不服,据理力争,要求劳动补偿,反遭新承包人武力攻击,遂依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同时将申请书致送被诉人,被诉人收悉申请书后,权衡利弊得失,主动要求与申诉人庭外和解,申诉人终于得到共计9000元钱的合理赔偿。
申诉人:余xx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xx职务:无。
性别:男年龄:xx。
民族或国籍:汉族中国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xx区xx高中。
住址:xx市xx街xx号。
电话:133xxxxxxxx邮编:xxxxxx。
被诉人:xx区xx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xx职务:校长。
性别:男年龄:xx。
民族或国籍:汉族中国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xx区xx高中。
地址:xx市xx区xx高中。
电话:139xxxxxxxx邮编:xxxxxx。
请求事项: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100.00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4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27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3)所聘员工必须先照顾xx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四)同意被诉人以经营额的19.2%提取利润。
20xx年7月14日,承包人于xx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xx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xx在签下《xx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xx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800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xx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xx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xx接手承包xx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xx高中,在xx高中食堂从事后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xx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820.00元/月,其他人员:余xx570.00元/月,陈xx570.00元/月,桂xx570.00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直至于xx承包期满。
20xx年8月20日,于xx首轮三年承包期满,xx高中依合同收回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的经营权,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在新一轮xx高中服务项目承包竞标中,现承包人王xx一举夺标。
现承包人王xx中标之前并无经营管理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经历,中标之后,由于xx高中开学在即,觉得短时间急切组建学校后勤服务新班有些困难,为了不影响xx高中正常开学,更为了体现被诉人关于二轮承包要平稳过渡的意图,遂逐一做xx高中首轮承包中原食堂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请求大家能一一留下来,继续在xx高中食堂服务。
由于对现承包人王xx缺乏了解,申诉人起初并不愿意留下来继续在xx高中食堂工作。当时,xx高中、xx英语信息学校、xx职业技术学院正在物色食堂白案师傅,申诉人过去的老同事打电话对申诉人说,如果不在xx高中继续做,就赶快过去与他们一起干。现承包人王xx知情后,忍痛加薪对申诉人进行挽留,一再做申诉人思想工作,承诺只要申诉人能留下来,每月工资加到900元,年终还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至此,申诉人感觉现承包人王xx确有挽留诚意,才一心一意留下来,继续安心在被诉人的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十一”国庆长假期间,xx职业技术学院因新生激增,学生食堂急需增加人手,过去老同事再次请申诉人加入,申诉人不愿背信弃义,未为所动。
然而,就在申诉人全身心效力xx高中后勤服务工作之际,20xx年11月6日晚,现承包人王xx在事先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先让新招聘的白案师傅上班,然后召集申诉人等一共五人,突然提出向申诉人等五人结算当月工资,要求申诉人等五人次日辞工走人。申诉人等五人不服,要现承包人王xx说出解聘理由,现承包人王xx哆里哆嗦,根本说不出充分的解聘理由。申诉人又责问现承包人王xx:“其实我们早料有今日,不过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因为开学之初你王xx接手,所带进来的人连打卡都不会,自然得依赖我们过去这些老师傅。现在,你的人已基本熟悉门路,我们知道是该我们走路的时候了。我们原以为这学期你会让我们干到头,没想到你现在就毫不留情地赶我们。既然早想辞退我们,为何不事先通知,让我们也好作出应变,不至于一时失去工作,让这年底几个月没有饭吃?”现承包人王xx却说:“如果我事先通知你们,你们一停工,千人就餐的学生食堂岂不要乱套,所以我肯定只能条件成熟了才会通知你们!”现承包人王xx如此自私霸道,申诉人等五人听罢人人气愤,个个寒心。
于是,申诉人等四人(此次解聘的五人中,有一人仅20xx年下半年在被诉人食堂工作,故自愿放弃劳动补偿),于20xx年11月7日上午,委托调解人依法向被诉人索要劳动补偿金,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吕xx校长由于当时正要上课,提出让申诉人的调解人先去了解一下情况,申诉人的调解人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先向申诉人等四人了解情况,然后在申诉人的陪同下去学生食堂找现承包人王xx了解情况。现承包人王xx面对申诉人的调解人,态度骄横,不予理睬,当申诉人提出要索赔劳动补偿金时,现承包人王xx口出恶言,上前就给申诉人的调解人一记重重耳光(后经xx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已提请xx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依法处理)。为防事态扩大化,申诉人及调解人克制激愤情绪,随即报警。xx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随后,在xx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首轮协商调解。申诉人根据(1)自20xx年8月底至今,三年多来,一直未间断在xx高中食堂工作;(2)无责无过,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3)现承包人王xx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前,出于被诉人及其自身利益考虑,解聘前蓄意隐瞒,突然解聘时毫不商量,一意孤行的三点事实,依法向被诉人要求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之法定代表人吕xx校长听后,顾左右而言他,仅温和地将现承包人王xx批评了几句,其余有关经济补偿事项,不予表态。
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安排其后勤副主任周xx邀约申诉人当面协商经济补偿事宜。申诉人向周xx再次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事先被诉人之法人代表吕xx校长给周xx的商谈底线是每人最多补偿大半个月工资,双方分歧过大,商谈不欢而散。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四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五
20xx年,市内某高档小区业主因对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诸多违约情形,多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市领导进行反映,在未能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向我委提起了仲裁申请,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业主们的仲裁请求包括:1、请求裁决开发商支付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元;2、请求裁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未依约安装某品牌独立供暖系统***元和直饮水的损失***元;3、请求裁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未安装第三部电梯的损失***元;4、请求裁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因地下建筑层数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元;5、请求裁决开发商60日内将外墙保温材料的厚度等达到约定标准或相应赔偿损失;6、请求裁决开发商承担仲裁费用。
对于业主们的仲裁申请,开发商答辩称:1、关于逾期交房。
我方同意计算至20xx年3月19日,开发商在20xx年2月13日以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业主寄送了交房通知,后又寄过两次,共三次。
2、关于独立供暖和直饮水。
同意返还未安装独立供暖系统的全部费用,按120元/平方米标准返还。
3、关于电梯。
合同平面图中是2部电梯,文字部分写3部是笔误,而且规划到竣工备案也是2部,所以不应赔偿。
4、关于地下建筑层数。
地下负二层是人防工程,有单独的规划许可证,与本案的楼房没有关联,是独立的,所以不应赔偿。
关于外墙保温层。
因为涉及变更,是优于原设计的,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且验收合格,所以不应赔偿。
二、案件审理情况。
我委受理后及时依法组成了仲裁庭。
仲裁庭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积极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各方意见和观点,并实地到现场进行勘察,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同时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后,对案件作出了如下认定:
仲裁庭认为,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一)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
对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认定,仲裁庭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发布的《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在对商品房竣工验收的管理上已确立了由开发商申请、政府批准并组织验收向由开发商自行组织、政府监督的制度性转变。
另外,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在20xx年10月28日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49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而《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备案登记。
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在20xx年2月4日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开发商在20xx年2月27日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开发商应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现开发商同意支付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19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8天×54.77元/天)4272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予以照准。
(二)关于未安装直饮水系统和独立供暖系统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供热方式和室内采暖方式。
开发商对涉案房屋进行销售宣传时,在其销售大厅展示了某品牌的壁挂炉和某品牌的净水器。
仲裁庭认为,与某品牌壁挂炉共同宣传展示的某品牌净水器同样属于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应当提供的设备。
开发商应当按该约定履行,提供具备分户独立热源供热、散热片供暖和直饮水系统的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已构成违约。
开发商应当赔偿业主因未安装独立供暖系统(独立热源供热和散热片)和直饮水系统的损失。
因未安装供暖系统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为346元/平方米×67.7平方米=23450元;因未安装直饮水系统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仲裁庭酌定为3000元,合计26450元。
(三)关于要求赔偿未安装第三部电梯损失。
仲裁庭查明,实际交付的电梯为4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电梯数量共为6部,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标示的电梯数量为4部。
仲裁庭认为,涉案02幢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工程备案证书,可以认定02幢楼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备案等符合国家规定,电梯也可满足业主正常使用。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均由开发商事先拟定,开发商在拟定合同内容时,将4部电梯误写为6部电梯,开发商具有过错,并对业主造成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仲裁庭酌定开发商赔偿业主1000元。
(四)关于要求赔偿地下建筑层数损失赔偿。
仲裁庭查明:涉案2号楼地下建筑层数为2层,负1层为自行车库,负2层为人防工程。
其中人防工程系开发商依照淮安市民防局的要求兴建的。
业主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所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
仲裁庭认为,在业主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所造成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以从开发商是否因修建该人防工程获利来酌定业主的具体损失金额,即开发商的获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业主的损失。
可以确定的是,开发商并未因修建该人防工程而直接获利,故推定业主并未因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而遭受经济损失。
仲裁庭对业主对因地下建筑层数与合同不符,要求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外墙保温层的损失赔偿。
业主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视为业主放弃该举证的权利。
业主关于涉案房屋外墙保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案件裁决效果。
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及时作出了裁决。
该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现了满意态度,开发商也根据裁决结果对小区内未提起仲裁申请的其他业主积极作出了赔偿措施。
该案件也取得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仲裁案例】房屋买卖中的争议【2】。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在蓝天公司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哈尔滨市的一套个人住房及地下车位。
双方约定:产权转移手续由蓝天公司办理,总价款为132万元(人民币,下同)(包含车位费2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交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30万元,由蓝天公司代收;此后,张某再支付22万元,剩余房款委托蓝天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蓝天公司交付了所有办理房产变更所需的材料,张某交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但一直未按约定交付剩余房款。
李某多次找张某、蓝天公司催要房款,但张某、蓝天公司拒不履行。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张某、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裁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由蓝天公司向李某支付10万元。
案情分析。
李某与张某、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由于李某与张某、蓝天公司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对李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履行合同,而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向蓝天公司交付22万元款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应当予以支持。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六
申请人:马**,男,汉,xxxx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0219650422****,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红岩村七组44号,联系电话:1357989****。
负责人:厉**。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四巷中豪润园项目部,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月*日上午10:00左右,刮起了大风,申请人被大风刮起的一块木板砸到右腿上,工友崔**及其他工友将申请人送至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申请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申请人无奈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乌鲁木齐市****区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20xx年6月日。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七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
2.正文: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反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案由:
反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反申请人:
附:1.证据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经贸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总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反请求事项:
1.付清剩余购物费××万元;。
2.补付货物调价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市政府所下达《关于××年××的通知》;。
2.××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反申请人××的审核报告。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八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
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
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申请书案由篇九
一、解除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蓝天公司应将其代收的、被申请人张某交付的定金10万元,给付申请人李某。
哈仲提示。
一、《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仲裁案例分析之彻底延误【3】。
一、投诉类型:超过彻底延误时限。
二、快件情况。
快件在6月4日15:01:16到达派送公司后无记录,7天内未上报任何有效异常问题件,且发件公司自6月6开始上报问题件进行查询,也未明确回复。
且收件人申请退款,查询描述表示收件人在6月12日收到此单号快件。
根据《快递行业服务标准》规定: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顾客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同城快递3天,国内异地快递7天。
快件到达派送公司7天内未上报任何有效异常问题件,且收件人在7天后收到快件,属超过彻底延误时限,按照快件实际价值处理。
提供收件人证明,证明快件实际收到日期。
五、预防措施。
1、快件到达派送公司及时派送;。
2、如因收件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及时上报异常问题件;。
3、每天进行监控对比派件数据与签收数据,核对未签收数据是否都有问题件上报,针对无签收记录且未上报异常问题件的快件找出原因,及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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