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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xx,女,汉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xx元。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xx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xx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2月x日。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二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辩人:刘
x年3月18号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四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5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路。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6日答辩人已自己及儿子、弟弟以及肖__________的名义从被答辩人处购买了上海金山国际贸易城小商品城的四套房屋。该买卖事宜均由答辩人一人办理,四套房屋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也均是由答辩人亲笔所签,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为每套房屋均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款,合计200万元人民币。后由于答辩人了解到该房屋现阶段只能够办理‘小产证’,存在巨大风险,便与被答辩人协商解除答辩人以及以周_____翔名义所签的二套《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辩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被答辩人资金周转问题,无力向答辩人退款,于是经双方再次协商决定,将原来答辩人购买三套房屋退掉二套,实际只保留已答辩人弟弟周_____祥名义购买的一套房屋。经结算,答辩人以弟弟周_____祥名义购买的该房屋总价款为3777819元,20__年5月16日已经支付首付款50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1880000元,20__年2月15日另付款1200000元,尚需支付197819元,该197819元从被答辩人应当退还答辩人的房屋的共50万元首付款中转来。
以上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事实虽没有签订解除合同,但从被答辩人开具给答辩人的发票中可以得到清楚的反映:_________________20__年5月16日被答辩人分别开具付款方为自己周__________、儿子周__________、弟弟周__________的三份发票,此为上述三套房屋的首付款。20__年2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与答辩人解除自己、儿子的二套房屋买卖合同,只保留以弟弟名义所购买的一套房屋,答辩人交纳1200000元后被答辩人出具了该1200000元的发票,以及剩余从答辩人首付款中转来197819元的发票,另20__年4月1日向答辩人开具了以弟弟为名义的1880000元发票,以上发票的总额为3777819元,与弟弟名义购买的房屋总价相符。同时由于被答辩人资金周转紧张,无力向答辩人支付退款,故20__年2月15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开具了金额为302181元的房屋买卖发票,该发票的金额与197819元的发票金额之和恰为50万元整,此为答辩人房屋的首付款。同年3月15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开具了代收的弟弟房屋各项税费的名为弟弟的总金额为140576.33元的转帐收据及500元的现金收据,以及开具了以儿子名义的金额为359423.67的房屋买卖发票。以上儿子发票金额与儿子税费金额之和恰为50万元整,此为儿子名义房屋的首付款。
由此可以看出实际上双方已经解除了以答辩人本人名义所购买的套房屋买卖合同。故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的行为明显的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答辩人非但未继续付款,相反被答辩人反而退还给了答辩人部分购房款,显然违背了正常的交易规则,且被答辩人也无证据证明其退给答辩人购房款的原因及依据,很明显被答辩人是在恶意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即便被答辩人不认可双方已经实际解除了该《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得到支持。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本案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订完出售合同’。即如果该合同依然有效,那么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答辩人所有,依据不动产转移的原则,则被答辩人只能要求答辩人继续履行该合同而不能要求解除该合同。
2、被答辩人的第3项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的支付必需依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被答辩人主张赔偿损失,其损失也仅仅只能按照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同时,即便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其赔偿金额也应当依据该《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合同甲方)如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答辩人(合同乙方)的赔偿金额以总房价的0.01%计算。何况该赔偿的计算与本合同第二十条答辩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被答辩人赔偿给乙方的赔偿金额表述一致,应当予以认可。
本案中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被答辩人提供和格式合同,如果该格式合同中出现相互冲突的条款,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选择对答辩人有利的条款,即《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适用总房价的0.01%计算赔偿金额。
3、该《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九条明确写明该房屋办理的是‘小产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禁止买卖交易,那么该《商品房出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答辩人应当退还答辩人已经交纳的全部购房款。
4、该《商品房出售合同》明确约定如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约定,本案中被答辩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已经通知答辩人的证据emn快递单上的地址只是答辩人身份证上的地址,并非答辩人的实际居住地,更何况该快递单上只有‘保安’或‘同事’的代签,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名,在被答辩人不能出具答辩人已经授权他人代收信件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明显不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受到了该所谓的‘通知’.同时被答辩人也不能够证明其向法庭所提交的快递单内的文件就是其所称的‘催告函’、‘通知’等文件。
综上,在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既与事实不符由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八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童和平、钟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邹瑜)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请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童和平、产权登记为“自权字0017035”号,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24.96平方米。以上事实由自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予以证明,至今,涉案房屋的产权没有做过任何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故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诉人童和平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1987年左右,被上诉人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远县向义镇务农。因涉案房屋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紧挨着的,故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于其父母进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诉人童陆刑满释放回家,因无居所,被上诉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诉人在居住该房屋时没有经过被上诉人的允许擅自拆除了被上诉人建于涉案房屋顶上堆放木料的偏间,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了争执,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1000元,双方之间的争执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诉人搬离涉案房屋时,也从未向被上诉人表达过要购买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更没有打算将其房屋卖于上诉人,故双方没有房屋的买卖合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及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没有转让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转让登记。
2、上诉人主张于1995年向被诉人支付的1000元是购房款,是明显不成立的。
被上诉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当时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诉人花了近一两年的时间打造的石头,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费和修建时的人工费(价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时的造价也不只800元,况且经过长达十多年的时间,若被上诉人要把房屋卖给上诉人,其购房的合理对价是远远超过1000元的。故1000元显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对价,不应认定为购房款。
3、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不能充分说明其是因为购买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诉人与被上人是亲兄弟,被上诉人把房屋借给上诉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长情的。其次,被上诉人因长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交给其邻居母亲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诉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从其母亲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也是完全可能的。
2、童树槐的证言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其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为其并没有亲身经历感知事实的经过,只是听王淑明说的,其证言属于传闻性的、推测性,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3、童玉仙的证言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童玉仙述称其只记得原告出了1000元钱给被告购买房屋,但却不能述清楚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而且当时连涉案房屋由谁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称原、被告买卖房屋是亲自在场缺乏真实性。
4、童玉梅的对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其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所做的证言具有传闻性和推测性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童玉梅在不在场情况下对1995年上诉人与被上诉发生争执的经过陈述的过于详细,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其陈述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二)上诉人至今都享有自贡市贡井区的廉租房住房补贴,其给行政机关提高的档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此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进行拆迁,上诉人想着被上诉人离家多年,户籍也迁走了,上诉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诉人想独自侵占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曾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被被上诉人拒绝。故上诉人许诺童玉仙、童玉梅、童树槐以经济利益,让其提供伪证,捏造房屋买卖的事实,想从中谋取利益。上诉事实由上诉人也亲口述说,如果被上诉人在现在承诺把房子卖于上诉人,上诉人可以分一部钱给被上诉人,但被被上诉人断然拒绝,其可以合理的推测出上诉人与各证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之嫌疑。
故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
答辩人:
地址:
地址: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________,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一
答辩人:,女,汉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男,汉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x66.x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2、元,与事实不符。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x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2月1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二
答辩人:周某男32岁汉族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8月2511作出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15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15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2015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15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某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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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附: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四
答辩人:赵,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xx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9月20日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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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附: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六
被答辩人:李。
就被答辩人李与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一案,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已被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泗水县社会保险处支付了被答辩人工伤待遇,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答辩人支付。该认定既是事实,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答辩人混淆了答辩人欠缴工伤保险费与工伤赔付责任主体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是x1年12月x日出现的工伤事故,正是发生在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答辩人提交的泗水县社会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出具的答复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在欠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缴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该答复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被答辩人系于x2年x月2x日自愿辞职,自己书写了辞职报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如固执地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劳动仲裁裁决书早已因被答辩人起诉而不生效,被答辩人未能审时度势,值此时机再去刻舟求剑,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被答辩人已经明确提出双方早在x年x月1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x1年x月31日。被答辩人曲解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初始用工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其计算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本案中,被答辩人已经与答辩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要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若一再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x3年x月x日。
代理律师.律师。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七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职务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07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07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07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07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词(对争议的焦点):
一、《公司条例》第三十五条限定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之是显然不是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原告对此理解是错误的。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就股权转让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并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交股东会决议。所以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修改章程的决议,我局予以核准是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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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八
为陶、包不服xx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金行初字第xx1x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x4年x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1xx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系xx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x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x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建设局(盖章)。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十九
一、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状要求“由原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4、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原告“请求乡政府变更由原告领取农业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
5、案外人曲x,是实际经营种植粮食的农户,取得“种粮补贴”符合政策规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xx乡人民政府
xxx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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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其它文件__________份
合同诉讼答辩状篇二十一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理由纯属莫须有。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要求。理由有三: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
经常夜不归宿,——,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xx年跟xxx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xxx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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