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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披露工作总结大全(18篇)
  • 时间:2025-07-08 10: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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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心得体会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我们的逻辑思维和思辨能力。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对关键词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同时要注重语法和拼写的正确性。以下是小编

实用信息披露工作总结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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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披露工作总结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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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所学知识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消化所学内容。总结应该具备条理清晰、言简意赅、重点突出的特点。下面是一些写得很好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xx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二

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对于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废水、工业固体废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加,而这些污染物绝大部分产生于企业的生产。所以,环境污染既然是由企业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就应当由企业所承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而且有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特别侧重于关注企业披露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在做出理性的决策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参考企业如实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鉴于社会责任、外部压力以及市场动机的强烈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任务成为必定的要求。环境会计成为会计新兴的领域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环保高潮的来临,由此,国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专门研究幵始出现。buhr和freedman(2001)选取美国及加拿大的部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间这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单独的环境报告、年报与按照证交所要求制订的报告)之后,发现通过单独的环境报告来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日益增加;随后,对于在企业网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isenmann等(2002)和patten等(2003)都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定性披露、定量非货币性披露、货币性披露三种。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对英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占绝大比重;类似的研究还有niskala和prete关于芬兰企业1987与1992年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一些学者(如petroni、inclan和aufekrat,1996)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有关内容总结为4个方面,分别是财务和会计、环境诉讼、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kreuze等(1996)将企业环境信息分为十二项,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三废”回收与利用及节能情况、企业现在与未来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成本与构成、有关法规、与环境相关的诉讼、企业有关的环保节能计划与策略、环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企业的环境责任与影响、企业获得的环境奖励、管理层制订的有关环境监控的制度与实施情况;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等。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根据现有研究,有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影响因素大致可划分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特征(如企业绩效、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性质、财务杠杆)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众的环保意识、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关企业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多使用的变量包括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企业ceo两职合一的状况等变量。等(2003)的研究发现,大规模的企业,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也比较高。企业所存在的行业类型对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着较大的影响,企业规模与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就会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2006)选取了美国五年内有关上市公司的10-k报告和年报附注里所披露出来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程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力,但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水平的影响中,其不确定性比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发现,企业独立董事占据的比例与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之间,二者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机构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如实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关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程辉、沈洪涛(2011)对2007年至2009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过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而企业编制的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加,但是其所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却不高;肖淑芳、胡伟等(2005)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而非面向未来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连续性却较差;王珍义等(2008)研究表明:非货币性计量仍然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前状况分析

(1)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将冶金,化工,煤炭,石化,电力,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截至2012年底,这7个行业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笔者随机抽取样本数264家。因行业性质不同与环境的相关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重污染行业中不同类别的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为不同。近年来我国重污染企业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重污染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有203家,与2010年和2011年相比,有较小的增加。行业内披露比例也从2011年的71.21%上升到2012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业中,化工行业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化工行业在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较为理想。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理由,主要在于国家环保局的强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对其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国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2)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统计结果显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涵盖有关环保投资、绿化费等。由此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完整,用于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还不够全面,也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标准。国家给予企业的环保拨款与补贴在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这表明国家对环保理由非常重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并且协助企业处理好环境理由。

(3)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形式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目前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货币形式来披露资源费、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等内容;与以上内容相比较很难用量化指标定位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相关认证、政策影响等内容用非货币形式披露;排污费、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等信息则是由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形式披露。从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披露价值形式。

(4)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项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此外,其他方式几乎很少采用。采用“独立报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理由在于这家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报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个文字说明形式的定性分析,无法提供实用性的定量信息。

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与成因分析

(一)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上,并没有按照有关《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企业缺少自愿披露的公开环境会计信息,这就导致披露内容不建全面。此外,具体细节不够完善,如环境相关的资产、成本、负债等内容,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独立并相应的会计账户进行反映,部分公司仅限于在会计科目中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做简单说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还不够完整和全面,对于信息使用者没有实质性作用。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内容较多,有的披露较少,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就会不同,这些披露方式很难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正确比较,并且很难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披露方式多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规范的形式,企业很难找到适合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行业间可比性较低。

(3)自愿性披露的企业少。主观因素决定公司自愿与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断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难下定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国家环保要求较大的压力,也可能出于社会公众对环保较高的关注,还可能出于自身环保责任的考虑。在环保法规中,除了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国家仅仅是鼓励普通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更加没有提及。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见,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二)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理由的成因分析

(1)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界定较模糊,只有环境保护法规对相应的公司与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只是对环境信息的规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并不适用。会计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规定比较零散,无规律可循。环境会计是是一个比较冷门性的学科,简单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是会计方面的法规不能达到强制性规范的效果,因而必须建立专门对重污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

(2)会计规范方面缺少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信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既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信息也属于会计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标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需要统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定要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会计规范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规范可以参考,是否披露、怎样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来选择。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相应的会计规范。

(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很多公司只关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发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忽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公司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也丧失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随之越来越少。

(4)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制度。环境会计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环境会计缺少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环境审计还没有得到较为完善地开展,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一个事件,但是出现环境相关事故需要负责时,各个部门之间急于相互推托,无人愿意负责。这样,往往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到最后会变成谁都不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的策略

(1)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推动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2)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发布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发布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3)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网站发布。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参考文献:

[1]殷晓红、陈世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略探》,《财会通讯》2009年第1期。

[2]许家林:《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3]肖淑芳、胡伟:《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目前状况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

[4]何少娟:《环境会计的确认与报告初探》,《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肖华:《企业环境报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全集》2001年。

[6]李建发、肖华:《论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7]焦若静、耿建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02年第1期。

[8]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9]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徐泓:《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于玉林:《现代会计百科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12]孟凡利:《环境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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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三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及其他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其重大事项及募集资金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行为。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在我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及市场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持真实准确原则。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原则是其基本法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内幕信息等。披露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正,并表达企业的真实意图,不能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变相误导。企业披露了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取得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第三段:加强内控管理。

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和完善,加强内部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施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稳健性的因素,尤其是风险隐患加强分析和预判。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使企业内部有序运转,为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基础。

企业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正式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企业应该针对不同投资者、不同信息类型和信息工具,制定不同的披露方式,合理采用官方网站、公告、会议等各种信息披露途径,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反应。同时,吸收市场投资者意见,完善信息披露的整个方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效益和市场关注度。

第五段: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除了为股东,还需为所有相关方维护利益,积极关注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关注股东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推动产业升级、环保治理等社会责任领域的发展,提高社会贡献度和企业形象。

结论:

信息披露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并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的高度认可。企业应该重视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长远价值。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可靠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论于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均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相关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具有反馈的作用,即供投资者将过去的预测与目前的公司实绩相对照,以求分析差异,而且还应具有前馈的作用,即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的理性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相关性原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信息要及时。第三,重要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趋势,尤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第四,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让投资者能够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问题的处理结果。第五,统一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与格式上统一。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投资者对各类公司的股票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使证券市场得到规范化的发展。

会计的目标就是要提供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这表明,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首先应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他们的会计信息需求,然后再确定所应披露的具体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及其质量特征。如何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定位,即如何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会计信息需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最为广泛。债权人所关注的企业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是投资者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运用会计信息以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管制,它是以真实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的单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而这些会计信息也正是投资者所需要的。同样,职工、顾客及供应商的会计信息需求,如了解公司总体业绩、管理质量、长期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也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社会公众和财务分析与咨询机构的会计信息需求,因其运用目的不同,往往难以确定,但其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公司业绩、面临的机遇与风险等,也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由此可见,除政府部门因向公司征纳税收和社会公众与财务分析咨询机构因特殊目的而产生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存在差异以外,其余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几乎一致。也就是说,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基本上能够满足其他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

由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位应以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咨询机构与社会公众的某些特殊信息需求。

1.兼容历史与预测信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状况是使用者所最为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决定着他们的利得或损失。历史信息是使用者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它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基本情况;而未来是历史的延续,只有站在历史的高度上,才能真正看清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故历史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具有有用性。但从会计信息的特性来看,预测信息比历史信息更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它能直截了当地表达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这说明会计报告在披露历史信息的同时,还应披露预测信息。忽视预测信息,是现行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遭受各国会计团体和会计学者批评的主要原由。

2.兼容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往往既涉及财务信息(收入、成本等),又涉及非财务信息(如职工人数及结构等),当然前者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绝大部分的分析结果都是借助财务指标进行表达的,如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等,但这并不影响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如会计报告中若披露有关公司经营活动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关键指标,将有助于使用者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的理解,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公司的发展趋势。

3.兼容综合信息与分部信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并不断趋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信息是集团公司反映其实力的恰当信息。以综合信息代替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会计信息既能节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又有利于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公司往往涉及不同行业并且在不同地理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不同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获利能力、经营风险、发展速度和发展前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公司分别披露每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会计信息不可行的情况下,会计报告应披露反映不同风险和机构的分部信息,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具有不同风险和机会的分部信息对公司过去和未来业绩的影响,是使用者衡量公司风险与报酬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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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六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七

信息披露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也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步骤。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基本责任,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将结合个人经验,分享一些关于信息披露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心得。

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仅凭口头承诺或简单的文字描述并不能完全代表事实,因此,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我一定要严格依据规定内容进行披露,并尽量避免夸张、虚假或模糊的情况。

此外,动态更新信息以及及时响应用户留言也是我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重要体会。如果企业的信息延迟更新或者没有及时回应用户的疑虑,那么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第三段:体会。

信息披露是企业展示诚信、增强信任和塑造品牌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披露,企业可以证明其所作所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此提升品牌价值和公信力,为企业带来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同时,信息披露也有助于企业了解并满足用户的需求,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为企业提供战略性的决策支持,帮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段:困难。

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信息披露需要遵循复杂的法规和规定,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次,信息披露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也存在很多其他的重要任务和优先事项。此外,信息披露也面临着信息泄露、信息安全等诸多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计划和规范,寻求专业的信息披露顾问支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段:结语。

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文的分享,我希望不仅能够使企业更加重视信息披露这一重要环节,还能够提醒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造出更健康、更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八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在此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出了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内的2014年监管转型的九大任务之一,并明确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三令五申,但各种有关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披露类案件达到46起,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总数的比例从15%大幅上升至33%。这些数据在表明监管者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加大对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已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线图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也逐渐被提升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在此背景下,公开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则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这就要求监管层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作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行注册制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有效市场,要求信息完全而对称;二是健全法制,对证券违法犯罪要有足够的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对于下一步监管转型过程中如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肖钢提出,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ipo重启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点应该向前延伸,给市场更及时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内容和关键问题也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要求。此外,还应该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除了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之外,还需明确对不真实信息披露如何处罚,明确处罚的轻重和标准。”李大霄说。

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此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这也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完全而对称的市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架构一个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为监管层提供高效监管、远程监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多样化需要。

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来源:中经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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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市场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中经评论·北京)资本市场的概念远远不局限于若干市场主体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一、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突出矛盾,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日趋完善,特别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缩小。然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了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问卷调查,作为信息披露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71.31%和69.98%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8.16%的个人投资者和36.26%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信息供求双方对于披露有效性迥异的判断,反映了投资者需求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发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传递发生的成本(如支付给媒体的信息披露费用、印刷年报等的支出等)等显性成本,而公司更为担心的是隐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以及客户看到公司丰厚的盈利、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付款优惠等。例如实践中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诸如分产品毛利率、研发动向、核心技术人员构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视为商业秘密或关键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开,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投资者面临在传统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新媒体渠道之间选择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正规渠道也日渐兴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规信息披露渠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成本低、易于获取、扩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股吧、论坛、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渠道也加剧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复杂度,投资者难以做出真伪辨识;但是,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而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由此带来的矛盾是,统一的信息供给水平对应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

机构投资者不仅在公开信息的解读上具有优势,在信息的获取、挖掘等方面,能够利用现场调研、专业分析、行业数据库等中小投资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或优势,弥补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时带来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与资本市场的公平相背。而通过扩展现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对中小投资者会形成信息过度。因此,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异,始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的监管、发展环境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导向和实质性审核两种监管导向下,企业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披露导向下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披露展现自身的价值与风险,而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导向下企业需要披露较多的“合规”“规范”类型的监管信息,而对价值相关的非监管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事实上,监管信息和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年报的内容量,而这会带来信息的“冗余”“过量”等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管需求导向,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不成熟,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例如资金占用报告、股改承诺事项、监事会报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对其他非监管事项的披露要求倾向于满足监管“底线”要求,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现象明显。

不同的披露导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披露监管信息时公司经常采用较为条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对于公众的需求关注不足,缺乏与公众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意愿和动力,披露文本体现的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不是一种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为导向为最优?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监管部门为主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市场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在确定信息披露内容过程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单一的刚性披露规则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投资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披露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需要。

通过对资本市场参与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较,一般认为投资者是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对企业进行估值,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投资者的定价会予以折扣,体现为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更低的市场流动性,即投资者利用信息定价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善披露体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最符合资本市场经济规律。从实践情况看,根据始于laportaetal(1997)的“法律渊源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国和美国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为主体,强化市场定价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强调银行为资本市场主体,忽视投资者作用,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也较差。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规则偏重监管需要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体现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点在于对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关注,而投资者关心的价值创造、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体现不足。当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资者需求的视角予以审视。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对有效价格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

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新经济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科技、新模式、成长非线性等。这些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资源往往并不是财务报表上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恰恰是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无形的资源。由于财务数据所能反映和解释的价值范围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公司战略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新经济”下,当财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时,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产和提供。

根据普华永道对美国及13个欧洲、亚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及卖方分析师所做的调查,发现他们除关心盈利、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数据外,还非常关注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战略目标等非财务信息。换言之,投资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财务数据,更需要财务数据背后驱动公司业绩的非财务信息。

财务数据作为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了凝练与。

总结。

而非财务信息则为结果提供了“背景”“过程”“驱动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各有所长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体现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业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财务报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开信息内容,不能充分反映新兴行业的特色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只是向前迈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国内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矿业、信托、保险等,具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格式与规则,正是投资者信息需求与行业特殊性相结合的体现。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企业加入资本市场,如医疗连锁、影视制作等等。然而,我们无法穷尽所有行业(包括行业的细分),也无法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而制定一份详尽的行业披露指引,但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行业信息的需求始终是需要探索的领域。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财务信息披露备受病诟,原因之一是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关注不足。2001年aicpa发布《商业与财务报告:来自新经济的挑战》特别报告,对新经济下财务会计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沟壑直言不讳,疾呼要清醒认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应对。

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76%)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还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们很依赖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因为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又难以用强制披露来进行规范。在解决预测性信息供求矛盾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们认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应该包含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两个维度。首先,披露内容方面,年报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数的简单线性函数,具体内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决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资者描绘公司的完整图景,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与公司息息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谈。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对信息的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挑战,反过来也应该对其加以利用,在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开拓互动式、网络化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的“四性”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

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事项所涉及金额(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定性标准),例如转向新的行业、实施新的业务模式等。对于非财务信息,强调重大性的意义还在于,公司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托出,而应该对信息加以审视,根据管理层的判断,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

相关性。即报告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重大趋势、事件和风险。

相关性之于非财务信息,则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论是业绩的分析、优势与风险的讨论,还是内外环境的描述等,都应该紧紧抓住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现实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个误区,即认为信息披露就是对照规则进行填空,最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披露内容模板化,且逻辑关系不清。规则的本意是对披露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如果将此最低要求作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对投资者需求的考虑,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义。

变化性。对决策而言,信息的特征应该是体现“增量”的价值,换言之,重复过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趋势等,就其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如果信息能够着重展现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或者是对发生变化的部分予以特别提示,披露的针对性将大为提高,披露的简洁性也随之提升。

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只有通过内容上相互关联、前后呼应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将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过特定的逻辑、方法和技巧,有机组织成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内容连贯的整体画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适应投资者获取、加工信息途经变化的需要。相对传统纸媒,电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传输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已经完全采用电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统完全电子化披露。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科斯达克,2002年推行电子化披露,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信息电子化披露。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拓宽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加速了信息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传递,从而促进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同传统的网络财务报告相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动满足投资者个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发展。互动式披露本质是信息的供需见面,不仅将“披露什么信息”的权利交还投资者,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需求对信息披露的反馈和个性化挖掘,在统一规则与个性化披露之间寻找平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企业的会计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他们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由于所有者权利的不断弱化,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经营者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所有者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所有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监管的角度看,为政府通过市场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状况、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私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九

会计信息披露是会计信息生成的后续活动。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来进行生产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与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有所不同,它除了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还需要先进的理念支持。本文首先提出了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特点进行介绍,最后提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提供的是通用财务报告,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会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的通用财务报告只能满足使用者的共同需求,不同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是会计报告的使用者需要作出的决策不同,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不同,如投资者需要有关企业获利能力的信息,债权人需要企业偿债能力的信息。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描述形式的偏好也不同,如有的乐意使用综合信息,有的倾向于使用明细信息;有的愿意接受文字信息,而有的更愿意使用图表信息。

2.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整

首先,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符合传统工业社会以有形物质生产为中心的特点,主要反映有形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不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的标准以及不能货币计量的事项均不披露。这样就使许多反映企业未来前景等对信息使用者非常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广义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员工、客户、知识基础和企业的声誉等。因此现行财务报表确认的信息不全面,这无疑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构成重大冲击。其次,传统的收益表主要反映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已实现的收益,不包含利得和损失部分。因此收益表中的净收益同资产负债表内期末期初净资产的变动缺乏联系。这说明收益表不能全面反映出企业的业绩,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全部收益的具体构成。

3.披露高度综合的会计信息,容易扭曲经济事项

传统财务报告的编制实际上是一个数据汇总的过程,会计报表项目比较综合,使用者难以辨认具体的交易,而且许多数据在分类、加工和汇总的过程中加入了会计人员的人为判断(如会计政策的选择)使原始数据失去了其本身的含义,难以反映经济活动的原貌,造成了会计信息在某种意义上的失真,进而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决策的质量。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特点

1.增加了信息多元化与会计信息披露项目

首先,应在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的标准和计量属性等方面进行创新,使财务报表可确认更多的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项目,提供给用户更全面、更有价值的财务信息其次,在收益表中增加有可能对企业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的'利得和损失部分,这些利得、损失主要来自于如衍生金融工具、股市投资、数字资产、人力资产价值的变动。这样才能使收益表反映出企业当期已确认的净财富的变化,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体现完整披露的原则。

2.拓展信息多元化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信息更深层的信息是信息使用者最关注的。如企业经营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的经营战略等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的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企业应在表外披露更多、更具针对性的信息,包括:(1)企业联合、合并、合作的信息。在电子商务时代,企业之间的并购、合作更为频繁,很多企业成为虚拟企业进行虚拟经营,企业应及时披露有关并购、参与合作的联盟和项目的信息。(2)各种纵向、横向的比较分析报告。信息使用者不光关心企业目前的个体信息,还会关注自身纵向的比较信息以及与企业竞争对手的横向比较信息。(3)重要资产的信息。知识资产、人力资产等无形资产是网络经济社会里企业极为重要的资产,企业应披露其更具体的信息,既有货币计量信息,也有非货币计量的其它定量信息,还包括定性分析的内容。(4)收益的信息。如将企业的业务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按地区或产品划分为各分部,这样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更可比的收益信息。此外通过编制盈利预测报告,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未来收益有合理的预期。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即应如何披露会计信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既采用传统通用财务报告的方式又披露为使用者“量身定制”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以网络为主进行传播,通过网页描述、下载功能、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的表现方式集文字、表格、声音、图像、视频等为一体,多方位、多形式地反映经济活动。传统通用财务报告有其简洁明了的优点,有的信息使用者己经习惯使用传统报告,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通用财务报告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目前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基本都集中在对现有报告的改进上,研究如何将信息产品、人力资产等进行量化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中,本文认为对所有要素都采用货币计量是不可能的,简单的量化并不能清楚地反映该对象,不如保留原有的财务报告模式,另外发展一套适合电子商务的披露体系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电子商务环境下,使用者还可以得到为自己专门处理的会计信息。有的用户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得到了哪些信息,可以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来实现有针对性地信息披露。同时,通过加密也能保证会计信息传输的安全。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实时披露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数据共享,会计信息的处理相当及时,可通过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随时生成最及时的会计信息并实时披露在企业网站上。这种披露方式较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更快捷,也方便了信息用户查阅和分析研究会计信息,同时还节省了企业成本。

2.交互式披露

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变化,个性化需求也越来越多,企业会计部门应根据信息用户需求,及时披露满足信息用户革新和需求的会计信息,并可通过通讯工具与信息用户实现互动,帮助信息用户建立在线信息索引,生成用户所需要的信息报表。

3.披露会计事项

传统财务报表在加工信息的过程中,容易导致信息的丢失与扭曲。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应披露会计事项的明细数据,方便信息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对数据进行加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财务报表。

4.多媒体式披露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储存载体为磁介质或光介质,其表达方式也更为丰富,可以采用多媒体方式如加入文字、资料、图形、影像技术、动画、视讯、声音、特殊效果,使得信息表达更形象、直观,也更易于信息用户接受和理解。

五、结语

总而言之,本文针对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传统会计信息是由企业免费对外披露的,企业的负担也正是由于提供个性化财务报告而逐渐增加,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电子商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尽可能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它可以实现提供个性化的财务报告,进而也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其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的滞后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采用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次,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参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显然会增加,并且传统的单一的会计信息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它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应该是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条件下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xx(08).

[2]蒋佩予,陈映如.会计信息系统与审计信息化建设[j]消费导刊,20xx(03).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11家,为24家,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0家,为16家,年为6家,20为23家,20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5家,1999年为8家,年为6家,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

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汤立斌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07.15。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一

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以沪深两市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近三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美国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以及员工实施的,为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5要素包括:(1)控制环境;(2)控制活动;(3)风险评估;(4)信息与沟通;(5)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对上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它融合了国际先进的经验以及近些年国内研究的成果,为构建完善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些准则的颁布类似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为国内发展内部控制体系保驾护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有上市公司2000多家,而其中上市商业银行仅有16家。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上市最早的商业银行,21世纪初各大银行也陆续上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都很年轻,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自五部委2010年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以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成为上市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披露的报告之一。

经统计分析发现,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都能够正式独立发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专业机构审核意见。虽然,中国银行在2012年没有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但也披露了等同内控自我评价的内控报告,并披露了专业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上市商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市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选取其2012―2014年三年期间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合计48份进行分析。本文对样本公司披露的报告内容进行比较,披露的具体内容(如表1)。

1.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真实性声明等4个方面的披露。国内所有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的披露中都确切表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对报告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由于上市银行业务比较固定,其评价范围和评价依据方面在每年的披露内容中变化不大。

13、2014年所有银行都进行了五要素的披露。从报告中可发现,各大银行也在不断地完善五要素内容,从而使内控报告更加符合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

3.内控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披露。20。

12、2014年大部分的银行均披露具体的内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剧减,仅仅只有6家,未披露的比例高达62.5%。由此可见,2010年4月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促使各大银行开始尝试披露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效果是非常短暂的。当然,也有一些具体内容披露的频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缺陷认证披露数,2012年只有14家银行详细披露,2013年以后所有银行都进行了披露。

4.整改措施的披露。披露数量由2012年的6家发展至到2014年的12家,虽然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还有一部分银行未曾披露此方面信息。

总体来看,随着各大银行对内部控制越来越重视,各上市商业银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详细。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基本上包括责任主体、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认定、董事会声明、整改措施等内容。通过对比近三年的内控报告发现,虽然有些披露项目还需进一步的优化,但整体而言,大部分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正趋于完善。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可比性。

一、内容完整,具有可比性。根据统计分析而知,2013年有31.25%的银行未披露整改措施,而对于评价程序和方法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仅仅占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37.5%。此外,各大银行虽然都披露内部控制五要素,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无可比性。

(二)自我评价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披露银行内部控制现状以及执行效果。因此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不仅可以加强银行的管理,而且更利于维护相关者的利益。从表2可知,2013年15家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都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结论,只有1家银行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当然,也可能因为每个银行缺陷认证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不同。但无法否认的是,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报告的时候,会尽可能避免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很多内部控制报告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三)缺陷认证和整改措施缺乏规范性。

缺陷认证在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缺陷认证的标准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结论,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部分进行规定,银行可以自行认定,从根本上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结论缺乏可比性。比如,2013年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在财务类认证中依据利润收入为基准判断;2013年建设银行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和为依据认证财务类风险。

(一)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是一个以为数不多的机构监督庞大的金融市场的国家。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体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基础比较薄弱,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内控信息披露。在借鉴国外内部控制经验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面,我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为国内外银行业往来提供良好的交流环境和便利政策。

(三)规范缺陷认证及改进措施的披露。

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证的标准。对该部分的认证直接决定了内控报告结论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因此,统一缺陷认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银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可比性,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建设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以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提升内部控制报告的严谨性与有效性。所以,规范缺陷认证是解决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问题有效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规范缺陷认证。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调研细化缺陷认证,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对于财务类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对于非财务类项目采取业务化质变分析。另一方面,提高外界对内部控制报告结果的关注。应该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所取得效果,还要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固有的风险。只有不断规范缺陷认证以及改进措施的披露,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二

(一)(二)(三)(四)。

第三条(一)。

(二)(三)。

(四)(五)。

第四条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一)(二)(三)第五条(一)。

(二)(三)。

第六条(一)。

(二)(三)。

(四)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八)(九)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十一)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2、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4)(5)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该交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5、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同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一、二、三号执行。

6、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三)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证公司的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回避利益冲突。

3、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作出详细说明。

(7)是否属须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3)(4)(5)(6)(7)大额银行退票;

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形;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6)(7)。

(8)(9)(10)(11)(12)(五)。

1、(1)(2)。

2、3、(1)(2)(3)。

4、(六)1、2、3、第八条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有关传闻及其来源;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

(二)(三)。

(四)(五)。

(六)(七)。

(八)(九)。

第九条(一)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不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送股的前提。

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实施。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分配来源的构稽关系和分配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同,及时划转现金。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指定专人携带密封件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与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董事会有关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及时修改补充,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三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1】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的成本费用,同时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将环境活动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成为传统会计面临的新课题。

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把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协调起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开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促使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环境效益,无论是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会计理论的创新和完善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另外,在进行披露内容探讨时,还有学者对披露的内容进行新的分类,例如陈薇()指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界定出定性环境信息和定量的环境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具体需要披露的内容;秦嘉龙、吴玉芳(20)在分析青海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提出,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中,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或同时以两种形式披露。

田翠香(年)认为企业通过年报披露环境信息,应注意协调与其他环境信息公开方式的关系,有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在年报以外,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会计起步较晚,没有统一、标准的披露形式,众说纷纭。

冯银波(2010年)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三种可选模式:在财务报告框架内披露、编制独立环境会计报告、在管理当局声明书中披露;李秋(20)基于低碳经济视角,提出不同规模企业应灵活地采取不同类型的披露形式:

另外也有学者虽然从不同领域出发,仇淑平(2012年)认为独立报告模式将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发展方向;同样的,刘灵芝、富晓丹(2010年)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林业企业的研究,认为我国林业企业应该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编制补充的环境会计报告。

从以上研究中发现,普遍认为会计的信息披露应依托财务报告的形式来进行,或采取独立报表形式。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王亚男、傅建设、冯烨彬(20)以沪深两市74家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度、净资产收益率、公司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刘海英(2010年)整理了近几年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公司自愿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与以下因素正相关:

在针对具体行业,刘洋、赵伟(2012年)选取了山东省内53家强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统计学的相关理论,认证了国有股比例系数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上市公司规模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戴蓬军、董淑兰(2010年)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农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他们faxian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公司规模及发展能力是影响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状况的显著因素,并且均呈显著正相关,而盈利能力、风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非农化经营程度和政策优惠情况对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影响不显著。

三、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已有文献进行综述,分析了目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最新的研究成果,我认为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一些问题:

1.从理论研究层面:

(2)由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起步较晚,没有形成统一而又成熟的披露模式;2.从国家层面:

(3)监督和执法力度不足;

3.从社会层面:

(2)企业环境意识差,参与度不高;

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加强理论体系研究,具体包括:

(1)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

(2)鼓励相关人员进行研究,鼓励其在有关期刊杂志发表自己的观点;

(3)在高校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课程,从基础做起,加强理论的教育;

2.建立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提高监督和执法力度;

(1)对上市公司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他们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

(2)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4.在全社会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培养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

5.针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和评判的多样性,引入数学概念和方法,使指标体系固定化,同时配合相关的数学型人才,完善信息的披露。

五、: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五

记者近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获悉,上市以来,该行发布的三期年报连年获得殊荣。国际评介机构认为,“建行年度报告表现出了很高的水准。”据介绍,自2005年上市以来,建行连续三年发布的年度报告赢得了包括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arc国际年报大赛在内的专业机构评选大奖,并一致认为建行年报披露准确、合规、及时,信息透明度居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始终以开放的态度积极探索完善现代银行制度的有效途径。上市后,公司治理很快实现了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接轨,同时,也显示出独自的特色。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组成的治理架构机制完善、运行规范,充分保证所有股东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注重提高公司透明度,为股东和公众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经营信息,聘请国际知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多方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管理的基本依据。一些外籍董事反映:“在权力制衡和程序公正方面,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达到甚至已经超过许多欧美金融机构。”

据了解,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对建行定期报告反应。

良好。多位分析师和投资者称赞建行定期报告内容丰富,提供了分析所需的绝大部分信息,财务披露时间缩短,水准提高,特别是2007年增加季报披露后信息及时性更强。与此同时,建行每次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均对外发布业绩新闻稿,据监测,国内外媒体对建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均持肯定态度。

据介绍,在建行已发布的年报中,2006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金奖,其中致股东信函、报告叙述、财务部分、信息传递的清晰度、关键信息提供等评比项目获得满分;2007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白金奖及“最佳致股东信函”金奖,在全球3000多家参赛上市企业中,综合得分排名第18位,较2006年提升76个位次,并在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举办的arc国际年报大赛中,获得董事长报告及行长报告铜奖、内文编写铜奖以及年报摄影、印刷制作优秀奖,同时还获得获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优秀奖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最佳企业管治资料披露特别嘉许奖;2008年年报荣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银奖、美国arc国际年报大赛整体年报优秀奖、财务数据优秀奖、内文编写铜奖、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公司治理披露奖。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七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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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总结篇十八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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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激发自己的学习动力和工作激情,使自己不断进步。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结构和逻辑,合理安排每个部分,使总结更具条理性和连贯性。接下来是一些心得体
比喻是一种修辞手法,将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事物进行类比,以便更好地表达某种意义。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通过对过去的反思和解析,找出问题所在,以便更好地改进。以下是小编为
教案的编写应遵循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同时兼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需求。教案的编写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借鉴一下这些教案范文,相信会对你的教学起到一定的
3.写下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激励的方式,可以志在必得地实现个人目标。心得体会的写作过程要注重写作者的感受和情感,增强文章的感染力和说服力。最后,分享一些有关心得体
撰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保持对自己成长轨迹的清晰认知。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结尾的总结和展望,给读者留下一个深思熟虑的印象。以下是一些个人独特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
通过总结经验和心得,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重复犯错。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条理清晰的结构来组织文章的内容。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心得体会范文,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成长与发展的一个重要记录和反思。写心得体会的时候,可以从自己的实际经历和感受出发,进行深入思考。不同人的心得体会各有不同,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范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并为未来的工作生活做好准备。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适当运用修辞手法和修辞技巧,提升文章的表达力。1.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总结既是对过去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在写总结时,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总结范文中的语言表达和结构安排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提高自
心得体会是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运用,体现了个人的理解和领悟。如何在心得体会中展现自己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示例范文,供大家参考。通过阅读这些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所经历的事件或情感体验的个人感悟和总结,通过反思和思考,可以达到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好的成长。看到别人分享心得体会,我也想写写自己的感受了。最近发生
总结是一种自我激励的方式,让我们对自己的成长有更清晰的认识。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我们需要在总结内容中体现自己的思考和深度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名人
心得体会是对某个经历或事件进行反思和总结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和体会,可以提高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能力,激发自己的思考和学习动力。在日常生活和
自律是指个人能够自我约束和管理自己的行为,它是成就成功的重要品质之一。写总结时可以参考相关范文和经典案例,汲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的写作技巧。阅读下面的总
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思考和感受与他人分享,互相启发和交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读后感要综合运用感官描写和心理描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后感范文,仅供参
推理是一种逻辑思维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从已知的信息中得出推断和判断。总结要注意结构的合理安排,通篇内容要连贯并且清晰易懂。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案例,它们或许能给我
如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们焦虑的心情也愈发增加。总结时要注意避免的一些误区有哪些?以下是一些自然景观的摄影作品,让我们一起欣赏大自然的美丽和魅力。中职汽修自我评价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加深对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理解。在写心得体会之前,可以先做一个详细的思维导图或提纲,以确保文章的条理性和完整性。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心得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工作和学习的成果。在撰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提炼和归纳,将学习的核心内容凝练出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
全球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适应的。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用一颗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待过去的经历。在下面,我们列举了一些实用的总结指导原
总结可以使我们从复杂的事物中抽丝剥茧,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在写总结时,要注重客观真实、简明扼要。以下是相关资料中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优秀人社工作心
我们常常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忆和理解知识。如何培养创新思维,解决问题时能够有新的视角和方法?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写总结,不妨先阅读一些优
读后感是一种文学形式,通过对所读内容的分析和评价来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写读后感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流畅性,使文章具有逻辑性和可读性。以下是一些独特而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所经历的事情和体验进行反思和总结的一种方式。写心得体会需要有一个明确的主题和目标,以及清晰的结构和逻辑。心得体会是一种对个人成长和经验的总结
报告通常包括背景介绍、目的和方法、主要发现和结论等内容。首先,在写报告之前,需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以确定信息的呈现方式和内容的重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
心得体会的撰写是对自己所做所想的一次系统整理,它能让我们更好地梳理自己的思路。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运用合适的修辞手法和文采技巧,让文章更有魅力。
养成读书的习惯可以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怎样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效地与他人沟通和合作?看看他人的总结范文,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总结写作要求和风格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成长进行总结。怎样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回报社会?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后,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写作,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在下一次的总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思考自己成长和进步的过程,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潜力和不足。可以结合实际例子来说明自己的思考和领悟。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精美的心得体会,希望能
7.总结是我们对生活和工作的总结和概括,是我们对经验和教训的汲取和总结。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用例子和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借助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
通过心得体会的写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找到解决方法,并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怎样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这是我们一起探讨的话题。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
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态度。所谓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明确的主题和核心观点。以下是一些摘自不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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