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是将自己在某个领域积累的经验与他人分享的一种方式。总结应该围绕主题展开,同时突出重点和亮点,不应过多涉及细枝末节。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总结都是必不可少的;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一
出租方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方房房屋一套,位于 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
二.租房时甲方将于 年 月 日以前水、电、物业费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租期内水、电、煤气、宽带、有线电视、卫生费、物业费、暖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付,按时交纳。
三.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因素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若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地震、水灾等)造成的房屋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未住满规定租期,则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三个月的房租作违约金。
五.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并应协助甲方保持房屋卫生整洁。
六.登记好房内物品(电视: 台,沙发: 套,空调: 台,洗衣机: 台,热水器: 台,燃气灶: 台,床: 张,写字台: 张,衣柜: 组,钥匙: 把)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二
出卖人:x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于xx的楼房,面积为xx平方米;13.6户型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含万元房屋基金),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乙方所欠尾款在签订合同当日后30天内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一切售房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甲方房价款时,乙方须承担购房屋款10%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xx
乙方(签字):xx
20xx年8月26日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愿意共同遵守。
一、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办杭州市西湖区乡村家政服务部,由甲方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乙方直接参与管理,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地点在 杭州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路100号 。
二、双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合作信息共享,甲乙双方应尊重相互的人格和劳动,平等待人,未经甲方允许不能善自把甲方的信息资料的泄露给第三方,若乙方没有遵守相应的承诺,必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甲、乙双方每天需第一时间进行交流,遇事共同商量,共讨对策,共同分析当前的生意情况及相关的家政工作,取长补短,共谋大业。
四、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主要由乙方经营店面,开门营业,所赚到的营业额扣除1000元给甲方后,其他多余的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
五、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一切帐务公开,每天核实营业金额并记录在本子
上(方便以后对帐);相互信任,团结合作。
六、在合作期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公司得不到正常运作的;先由乙方妥善处理给甲方合理交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费。
七、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应负责任的经济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都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九、乙方有权经营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但为了双方管理方便乙方最好配合甲方的工作,如乙方不听甲方的建议从中所发生的后果,应该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甲乙双方如发生纠葛、争议和其它事故,可先进行调解,如无效,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由提出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期限自_20xx年__1_月__20日起至_20xx_年_7__月__20__日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20xx年 月 日日期: 20xx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四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一、房屋坐落及面积
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房屋位于 ,
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使用期限
经甲乙双方商定,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三、其他约定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但乙方使用的水电等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五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六
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七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伊宁县工会家属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97年,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板结构,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12000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30%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剩余的款在乙方贷款后支付八万四千元整。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___年__月___日
乙方签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八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甲方向乙
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双方达成如下看房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源具体地址如下:
二、甲方承诺,上述房源信息乃首次从乙方获取,如果成交,根据洛阳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则甲方按房屋成交价的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乙方承诺免费带甲方看房并向其提供房产过户相关政策的咨询。
四、违约责任:甲方(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乙方所提供之看房信息与房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亦不得就同一房屋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如果违反本协议,甲方必须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已阅读并接受各自权利与义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甲方电话: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九
营业执照号:___
法定代表人: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20__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__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__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_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20__年12月20日起至20__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万元人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盖章)
乙方:(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
承租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x平方米,类型xxx,结构等级xxx,完损等级xxx,主要装修设备xxx,出租给乙方作xxx使用。
租赁期共xxx个月,甲方从xxx年xxx月xxx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xxx年xxx月xxx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xxx元,由乙方在xxx月xxx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xxx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xxx方承担;所有权属xxx方。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xxx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xxx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xxx(盖章)承租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委托代理人:xxx(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xxx
合同有效期限:xx至xx年xx月xx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维修标准及要求
1、乙方自愿选择房屋维修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2、维修房屋必须在保证不影响规划,不影响户主及邻居居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维修项目:房屋屋顶翻新等。
4、维修工程形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5、乙方必须保证维修质量与安全工作,如质量与安全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清理完该工程造成的淤泥杂物。
7、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
二、维修款发放
1、维修款总额为先支付给乙方生活费、材料款 元。
2、维修项目完毕,经甲方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剩余款 元。
3、在维修期间乙方在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助及安排。
4、维修结束后年内,如维修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如屋顶漏水等),在接到甲方通知一天内,乙方应予以保修。
5、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二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x乙方(签章):xxx
代表人(签章):xxx代表人(签章):xxx
签订时间:xxx签订时间:xxx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三
甲方:罗贵平(被拆迁户)
乙方:赤水市华滨房地产(开发商) 委托代理人:袁光付 住房位于旺隆镇兴旺社区公社坝坝对面,是由当时乙方在此搞房产开发修建并还于被迁户罗贵平的住房,面积135.47m,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贵平愿自动放弃此住房旺隆中街商住楼二单元住房135.47 m的面积使用权。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住房所有权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日 22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四
乙方(承租人): 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使用事宜曾达成协议,现大楼一、二楼北面半层占用人 公司与甲方的租赁合同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解除,甲方、乙方作为房产所有人、承租使用人,就该部分房产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法院上障碍,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 营业用房 层至 层营业用房(不含楼道、电梯等公摊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二、乙方已租赁使用部分继续使用;甲方于 年 月 日正式将该房产第一、二层的北面半层(即原占用人××公司占用部分)交付给乙方。若届时乙方无法按时入驻,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并按每逾期一天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应向第三方追偿。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其中第一层以每平米每天 元计,约 万元;第二层以 元计,约 万;第三、四层以 元计,约 万元)。
租金于 年按原租金的 %递增,于 年在 年的基础上再递增 %。乙方先交租金后租用,每 个月结算一次,在每季第一个月的 号之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按租金的 %每天加收滞纳金,超过 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正式租赁发票,凭票收款。
四、房屋交与乙方后,电梯改造、空调安装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提供有关房屋资料给乙方,工商登记注册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许可证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对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另行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遇乙方发生有关民事、刑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租赁房屋的有关水、电及电话费用由乙方自负。水电分表由甲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 万元,在租赁期间转为押金,并且不抵作租金,待协议终止,水电费等付清后, 个月内甲方无息归还乙方。
物业管理费用按承租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元收取,每季度交予甲方一次,支付时间与租金一致。物业管理费用含:中央空调、观光电梯和货运电梯维护保养费和门前三包费、社区卫生费。
七、如乙方需装潢必须事前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认可,施工中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指承重梁及承重柱体)及原设施。具体装潢方案、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装潢协议书。
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它装潢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无偿归甲方所有。搬迁后 日,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由甲方处理。
八、本大楼 层至 层的外门面无偿交乙方使用(所有广告宣传材料由乙方自负)。
九、如乙方对该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包,须经甲方同意;其项目不得与甲方五至顶楼的经营项目相冲突,并与甲方协商后方可办理。
十、如遇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本协议无条件终止。如由政府等补偿的店铺装修补贴,相应的部分依法归乙方所有。
十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五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 房屋维修工程委托乙方。
二、乙方负责全部维修所需材料以及施工。
三、维修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完成。
四、维修要求:
1、维修项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2、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安全。
3、未尽施工细节之处,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确定。
五、维修费用:。
六、维修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公司工程付款流程支付工程款。
七、保修条款: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仍由乙方维修。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备案一份。
乙方签字:联系方式: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甲方:
乙方: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六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共_____ 层 第_____ 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 千 ___ 百 ___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过继协议书篇十七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和乙方的地基共同在柳市镇高后村高翔北路,属于连建房,因甲方急需房屋,准备先批先建,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若房屋先建成双方的共同墙应由双方所有;
2、 乙方建房时甲方无条件给乙方搭建;
3、 共同墙所建的成本费应按市场价估价,乙方应摊派一
半成本费归还甲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立协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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