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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一
(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包的 (项目名称)已于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现按要求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及相关资料,申请结算,在此,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所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文件。
二、我公司所提交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
三、我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及设备品牌、型号、单价是真实的。
四、我公司所提交的全部报表和所有工程建设的记录,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我公司已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今后不再提出其它调整或补充结算要求。
今后如发现结算资料不真实,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或者出现资料前后矛盾的情况,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同意按最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原则进行结算。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日期: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二
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现就丙方、丁方退出________项目经营等有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各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丙、丁四方确认,_________项目是四方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现丙方、丁方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该项目经营管理,甲方、乙方表示同意。
二、关于该项目结算及债权债务事宜的约定。
(一)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已对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及账目进行清理和对账,各方对有关账目结果均予认可,不持异议。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丁方正式退出该项目,不再参与该项目经营管理。丙方、丁方退出该项目后,该项目由甲方、乙方自行经营管理,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乙方享有、承担和处理,均与丙方、丁方无关。
(三)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向丙方支付_____元,向丁方支付______元。甲方、乙方向丙方、丁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丙方、丁方与甲方、乙方间就该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从今自后,丙方、丁方不得就该项目有关合作经营事宜再向甲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乙方也不得就该项目有关合作经营事宜再向丙方、丁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甲方、乙方应与丙方、丁方办妥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交接手续。
四、如日后甲方、乙方就本协议签订前该项目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的而需要丙方、丁方予以协助的,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乙方要求予以协助。
五、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关于该项目合作事宜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名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项目公司执一份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盖章):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有限公司中甲方以其名义持有45%的公司股份;
2,在甲方持有的%股份中,%实际属于乙方所有,%属于甲方所有;
3,本确认书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四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双方20__ 年 8 月 24 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该工程于 20__ 年 2 月1日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均无异议,现就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最终协议:
一、 工程结算范围 (参照承包范围)
二、 工程结算造价
大写: 壹佰叁拾陆万伍佰柒拾陆圆 小写 : 本结算造价为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结果,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原因和任何理由提出修改变更。
三、 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本协议共 2 份,发包人 1 份,承包人1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 月 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五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中,甲方以其名义持有_______%的公司股份。
2、在乙方持有的_______%股份中,_______%实际属于甲方所有,_______%属于甲方所有。
3、本确认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六
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共计欠乙方_________万元。
二、甲方自愿将其对丁方共计_________元的到期债权(货款)让与乙方。
三、甲方将其对丁方的到期债权让与乙方的目的是为在债权等额范围内代替丙方偿付丙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丁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丁方对甲方的债务即告结清。
五、甲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债务,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甲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承诺:
如丁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履行偿付义务,乙方有权向丙方继续主张权利。
七、丁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丁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向乙方直接履行债务;
2、如因丁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丁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经协议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协议各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七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4、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八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经济上各自独立。经协商一致,现甲、乙双方就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的房产(房产信息: ),甲、乙双方约定此房产归 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各自的债权(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债务均由其本人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上述债权(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债务既包括婚前产生的,同时也包括婚后产生的。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持有一份,每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 x x 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九
南京北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建的南京高新区新寓路排水工程的竣工结算现送达贵单位进行审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提供的送审资料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的。
二、若上述工程项目审计核减率为10%(含10%)~20%的,审计费用由我单位全额承担。
三、若上述工程项目审计核减率为20%(含20%)~30%的,除审计费由我单位全额承担外,自愿按审定造价让利2%结算工程款。
四、若上述工程项目审计核减率超过30%(含30%)的,除审计费由我单位全额承担外,自愿按审定造价让利5%结算工程款。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
甲方:
乙方:
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现已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关于结算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双方认可,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总额为元。
二.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总额为元,其中现金支付元,代扣甲供材料款元,代发乙方应付的民工工资元,代扣税金元,其它元。
三.至此,甲方尚欠付乙方款项合计元,其中包含质保金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的所有结算事宜已经处理完毕,所有权利义务已作最终处分,不再有其它争议。
五.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移。
六.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原合同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
(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二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三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________%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
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作为________%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4、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四
甲方(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
乙方(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二):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
丙方(房屋名义登记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 ;首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圆整),贷款金额人民币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 ;
甲、乙系夫妻关系,丙系甲乙双方的儿子,现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协议:
1、 以上房屋虽然登记在丙方名下,但实际是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资购买,首付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圆整)也是有甲乙双方支付,并且甲乙双方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丙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2、 该房屋登记在丙方名下的原因为:__________ 。
3、 现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可无偿居住该房屋,丙方及丙方配偶子女只享有居住权,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出租、转让、变卖该房屋。
4、 若丙方或者丙方配偶未经甲乙双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甲乙双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本确认书壹式叁份,甲、乙、丙各执壹份,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五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范文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六
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甲方与乙方共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
第三,甲、乙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及债权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第四,乙方现有的住房系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应手续后的天,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第五,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此款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手续后的天付给。
第六,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也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七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即使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解决的,约定无效的规定,也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
因此,当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情况,通常会导致原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但有一起案件,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法院仍认可了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具体案情是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经费不足,垫资解决对外欠款的问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补充协议的约定能否改变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是就工程而签订的,约定的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价款、质量、进度、验收等问题。
补充协议是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外欠款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指向的对象、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改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支付对象,对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变更。
故因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依然适用施工合同的约定,不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效力及于问题前,通常会先判断两份合同的关系,主要是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最后再看仲裁条款是否被变更。
在一起案件中,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执时,法院认为:
第一,《补充协议》签署于《租赁合同》之后,《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内容的整体补充,而非部分补充。
《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整后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即选择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约定不明确,为无效仲裁条款;而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排除了诉讼,非常明确地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第三,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约定,有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法院在对认定过程进行考察时,首先仍是判断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从补充协议的名称、鉴于条款/前言、签署时间先后、约定内容与原合同关系方面切入。
在确定两者之间关系后,再判断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双方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
进而得出补充协议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治愈了原合同的无效仲裁条款的结论,最终判定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事人如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争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提交仲裁”,都应属于对仲裁事项的概括约定。
在同一合同文本内,对相同的争议事项,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则仲裁条款无效。
在一起案件中,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须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该司法程序的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第十九条“其它事项”第4款约定:“本协议项下事宜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认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即约定争议可以仲裁,又约定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对同一合同文本同一条款内的冲突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举例如下,“若合同双方发生争端或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供货单位必须按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若协调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自然属于合同中的争端或纠纷,本条款前半部分前文刚论述争端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仲裁,后半部分又将“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的问题约定诉讼解决,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或裁或审的情形,属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现协议双方并未就该争议解决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但是,如果同一条款内,虽然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但是没有相互冲突部分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约定部分仍是有效的。
比如“有关合同责任的承担,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关于责任情形的认定,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仲裁缔约主体问题二、
一部分确仲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并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或不应受仲裁协议管辖,这类申请虽不是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常会涉及。
1、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主体是否受仲裁条款管辖?
在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有仲裁条款的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并非缔约主体为由,不认可业主对其提起的仲裁案件。
法院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月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因本案所涉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故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该合同应属有效。
本案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直接打成协议,但其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表示其自愿接受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生效。
同理,在一起业主申请确认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无效的案件中,法院再次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法院提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业主已经在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前述两个案例可知,未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的主体,也能成为仲裁案件的主体,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只有实际签字盖章的人签订的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八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和实现双赢的目标,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租用乙方______一台,用于马场河铁矿xx工作,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另视工程进度可另行协商,如合同期内乙方的工程任务结束,该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机械必须适合、满足甲方的生产需要,相关手续齐全有效。驾驶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凡手续不齐全和证件不合格无效的,不予签订合同。
三、甲方租用乙方机械每月_______元计算,挖机械油费、驾驶人员吃、住由甲方负责、机械。工作时间以甲方计时为准,私自加班不计时间,须加班由甲方通知,超出每月规定时间240小时月,按_____元小时。
四、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每台______元。合同到期或终止时,由甲方查明违约等责任后,安全保证金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
五、自乙方机械进入工地后,经双方核算准确施工时间,确认无误后,满一个月结算租费。
六、在合同期内,乙方在生产经营或其它行为中所发生的机械、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机械进入工地后,听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导,安全施工,如场地内有光缆、坟墓、管道等设施,甲方人员须告知并现场指导,不听劝阻私自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除向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终止合同,如违约方不接受,对方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附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备注:乙方人员工作结束后外出所发生的任何伤亡及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十九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仲裁处理,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具有订立仲裁协议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中最常见的是订立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也不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因而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属效。
三、—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这样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它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因而协议是无效的。
上述三种情况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对于仲裁协议不完整、不明确的如何确定其有效无效,则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的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协议金额确认函篇二十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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