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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一
申请执行人:__x,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x。
被执行人:__x,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x。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强制执行贵院(20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__x与被执行人__x、__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审理终结,作出(20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__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贵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现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责任,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__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__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__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__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__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厦门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x月x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三
本人__(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__族,籍贯:__省__市,出生地:__省__市。__婚,__学历,身份证号码:__,农业/非农业户口,户籍地:__省__市__县__。______参加工作,现在______公司或单位名称)当______具体职业)。
我于__年__月与__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__是初婚、__是再婚)。__(配偶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__年__月__日,户口在__(即配偶户口簿地址),为农业/非农业户口。我们于__年__月__日在__医院生儿子(女儿)__(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__,为农业/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__学校上__年级、待业、就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本人已符合__市积分入户相关条件及要求,为日后工作、生活便利,现申请将本人及__(配偶)、__(子女)户口一并迁到__社区居委会(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无随迁则只写本人)。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
__年__月__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四
本人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现住在黄岩区___乡(镇)办事处___村。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村迁往___学校就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从___学校毕业,落户在。现根据黄岩区人民政府黄政办发[20______]72号文件精神,自愿申请回原籍___村落实为农业户口。特此申请,请予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
__年__月__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五
xx镇派出所:
我是广西横县新福镇平恩村委那芦村37-1号居民,李天洪,身份证号:,我女儿李玉桂,出生于1977年9月8日。由于当时办理新户口时漏登记我女儿户口,为了日后工作和生活的方便,现特申请要求恢复女儿李玉桂户口,恳求派出所给予办理分盼。
申请人:
日期: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六
区公安局:
我叫高有生,是土生土长的**区白堂乡太西村人,在太西村长期生活,在今年的7月23日,村干部突然告知,我的户口被注销了,经过核实,我的户口的确被注销了,原因是在井坪派出所有重户,为此我进行如下申辩:
2、户口使用问题:我从1972年7月出生以来,一直是在**区白堂乡太西村生活,娶妻生子,土地承包、孩子上户、医保、农村养老保险都使用的是农村户口的高有生的名字,并且是一家五口家庭户的户主。
申诉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一人只能是一个户口,在单户和家庭户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该先取消单户,在取消户口时,应该先征求本人的意见,贵局在没有征求本人的意见的情况下,把我在太西村的农户给注销了,保留了没有用过非农户,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本人要求恢复农村户口,注销井坪派出所的非农户。
特此申诉
申诉人:高**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七
其父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其母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
现特申请将______户籍报入其父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填写父亲户籍地址),特此申请。
经办人:
父亲签名: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八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 个人情况简介
被申请人:运输有限公司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20xx)下民初字第102号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现本案涉案受损车辆已经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和维修部位已明确,可以通过鉴定确认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九
住所地:东岳大街138号负责人:
申请事项:申请恢复对20xx泰民初字号民事案件的审理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诉张宗森、马存霞、山东汇欣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张宗森所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中止审理,贵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现张宗森涉嫌的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处恢复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十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x街x号联系电话:13xxxxx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x)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20x)顺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xx年12月20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执行人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xx年12月24日作出温龙执民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时间: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十二
电话:____
住所地: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住所地:东莞市南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东法执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东中法劳仲审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年10月___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____元及支付利息_____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依据: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20____)第______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已作出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20___)第___号民事调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___元及支付利息____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判决生效且确定的履行期限也过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文还本付息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后贵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在_____市购买了房屋一套,证明其已有履行能力,特申请贵院对被执行人恢复执行。
此致
敬礼!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户口申请恢复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王敬东,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公安局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
被申请人:梁庆,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教育局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
申请事项:恢复对(2007)盘中民三合终字第20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经审查核实,被申请人在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时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明》系被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也承认这一事实),这一情况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知该车辆不是该车辆所属单位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出卖的,却假冒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的名义,伪造北京日盛百利商贸中心的证明,欺骗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没有处分权的标的物处分给申请人,使申请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造成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5万元的价款损失。这一损失完全是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的,理应由被申请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证明》这一事实,均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为此,特申请恢复对(2007)盘中民三合终字第20号案件的审理。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此致
申请人: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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