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一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格的资金管理问题。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是需要严格规范和有效管理。为此,国家逐步出台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我在实际工作中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探索,在此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流程繁琐,效率低下。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流程,使得各项工作能够在明确的规范下进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通过有效管理,专项资金得以快速流转,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资金的管理水平。专项资金的管理意味着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一些资金的使用往往缺乏监管,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更加明确和规范。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了资金的管理水平。
再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不够透明,容易引发贪污和腐败的问题。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通过透明化的资金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此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这些要求的提出,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和单位的认真贯彻。尽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十分完善,但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和贯彻,这些规定就只是空中楼阁。因此,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得以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法规,可以更好地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二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其整体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确保了资金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有效防范了各种风险;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合规和准确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重要影响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非常重要。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能力;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通过快捷、准确的资金支付服务,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和效率,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的资金支付流程和管理,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挪用、盗窃、损失等风险,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启示
作为金融机构,遵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体系,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金融交易的准确和及时性;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减少金融诈骗和洗钱等非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四、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改进建议
在实践过程中,我认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支付风险的研究和预警,提供更全面、适应市场需求的支付服务;其次,应加大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结语
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资金支付管理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影响。只有坚持规范、安全、高效的资金支付管理,才能保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资金支付管理将不断完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 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五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集团资金计划管理
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公司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一支笔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第五条 资金计划是指集团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和当的投资计
划及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及筹资融资计划,保证各项任务投资的收支平衡。
第六条 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均应分、月度编制。
对于、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在当、月度资金计划中相应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第七条 资金收入计划
1.销售收入计划: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2.服务性收入:各单位经营部门根据营销计划和协议,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3.退税或补贴收入: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和科技项目资助补贴进度,编制可退税计划数和科技项目补贴数。
4.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废品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加以说明。
第八条 资金支出计划
1.资本支出
1)土地: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编列资金开支计划。
2)房屋建筑物: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3)机器设备:各单位采购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所需采购资金,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2.偿还借款支出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材料支出
各单位采购部门按照经营计划,编列外购商品的资金使用计划。
4.薪资支出
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5.税款支出
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6.销售费用
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7.管理费用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8.财务费用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9.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 银行借款及其他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安排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第二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管理
第十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应本单位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公司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
3.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计划的编制、执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1.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集团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集团资金部门。
3.集团财务总监审查、汇总各公司各部门计划后,经集团总裁审核,上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汇总所有下属单位收支计划后,报送财务总监收支综合平衡,上报集团总裁审核,由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实施。
5.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季、月资金收支情况,集团财务部门根据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
公司各部门,由各公司各部门落实到各岗位。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时间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季度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的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的上报要求
1.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2.各单位的资金计划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并附有
支持和说明文件后才能成为上报的有效资金计划。
第三章 资金计划的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
1.各单位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单据和支持文件(包括合同发票等)
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送本单位计划管理人员和财务部审核,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的调整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测的经济业
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需编制资金调整计划表。
2.资金计划的调整由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资
金管理部门跟进。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单
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报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的监控
1.各单位于月、季、年末编制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
划执行情况表,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办法,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由集团预算审核委员会核准,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2.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汇总编制
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提高资金计划执行效果的建议,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在每年的半、向集团董事会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整的情况报告。
3.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六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七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当前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切实保障“温比亚”台风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根据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__〕22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民函〔20__〕236号)、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潍民函〔20__〕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直接关系到当前抗灾救灾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灾区群众热切期望。各镇街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执行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纪律要求,切实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物资资金筹集和发放
各受灾镇街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抗灾救灾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多方筹集物资资金,及时调拨,确保当前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应急救助效率,及时高效向灾区调拨急需的资金和物资,并快速、有序、精准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明确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坚持使用原则。救灾款物的使用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漏发、错发、抵扣各种欠款,不得用于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开支。
(二)严格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三)明确救助标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属地管理”原则,综合受灾人员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确定,按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每人不低于1万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时间不超过3个月;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上述各类救助标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独居老人、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可适当提高。
四、规范发放程序和手续
(一)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是: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二)公示及登记造册。救助对象确定后,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显要位置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公示无异议后,镇级民政部门制定花名册,按照花名册发放救助物资和资金。市民政局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等。
(三)救助资金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特殊情况下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镇街区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因失能、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为领取。因情况紧急未能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要抓紧补齐相关程序和手续。
(四)救助物资发放。集中发放的物资,要在灾区就近就便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并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分散发放的,要在镇民政办的指导下,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所发放的救助物资由救助对象签收。
(五)规范登记建档。镇街区民政办要规范救助台账,整理归档,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管理系统填报建档,及时跟踪记录救助物资资金发放情况。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相关档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
(一)健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各镇街区要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设立专户,明确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原始凭证和记录要妥善保存。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从采购到发放入户的全过程质量监管,物资出库、发放前要认真组织质量检查,确保不合格的物资不出库、不发放。严格执行救灾物资采购、保管、调运、接收、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按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确定,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市民政局组织回收、暂存。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市民政局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各镇街区要严格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抽查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和资金发放的准确性。
(三)进一步加大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严肃问责,坚决整改。对违反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受灾群众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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