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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篇一
合肥市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宾馆、饭店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1996
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主要包括:
1、选址和面积
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宾馆饭店和面积大于1000m2的饭店。
2、设计和设施的卫生要求
(1)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2)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4)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5)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6)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被套、枕套(巾)、被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符合gb9663——1996规定。
(8)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洁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gb9663——1996规定。
(9)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符合gb9663——1996规定。
(10)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11)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洗、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12)各类旅店应有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13)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4)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5)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甲醛、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照度、噪声、总风量或新风量等以及有关卫生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应当按相应卫生标准监测符合卫生要求;能提供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按《细则》第五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取得《健康证》,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和法制的培训,合格率80%以上。
(四)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自身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1、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详见公共场所卫生办证须知);
3、本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应到合肥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二楼卫生局窗口领取,从交承诺书第2日起,逾期5个工作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l、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捡查、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法规;
3、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 、《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每四年更换一次。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合肥市卫生局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投诉。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办证窗口联系: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35388283538829
投诉电话:3537653
告知人:合肥市卫生局(盖章)
xx年x月x日
告知承诺书篇二
为了加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持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火种。
三、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动火施工,不进行装修改造。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坚决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锁闭安全出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各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坚决禁止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自防自救常识和引导顾客疏散逃生的技能。
医院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苏州瑞华医院
告知承诺书篇三
为了维护整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公环[20xx]12号)等有关文件,我单位将确保建筑工地规范、文明施工,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建筑垃圾的处理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偷倒、经巡查人员发现一次,由我单位负责清运该地块内所有偷倒、乱倒垃圾至平整要求。
2、清运单位和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至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清运证,严格遵照环卫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清运,并随车携带清运证,随时接受环卫部门的检查。
3、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确保车轮不带泥上路行驶,确保密封、覆盖,确保沿途不抛撒滴漏。若发生上述不良现象,负责全面清理被污染地段。其他单位代为清理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我单位在建设施工期间,对上述承诺事项负责,并自觉接受建筑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检查和督促,如有违反,依法承担经济处罚及相应法律责任。
总承包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篇四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告知承诺书篇五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告知承诺书篇六
本人(单位)申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2、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存在违反规定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3、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将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到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告知承诺书篇七
从4月1日开始,上海新设企业或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时,如果涉及审批许可事项,企业将获得一张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办证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也能同步收到企业的注册登记。
记者3月31日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这一打破信息孤岛、落实事后监管的“双告知”制度将正式实施,既能减少企业时间,又能减少监管真空。
据介绍,过去是企业先去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证件,才到工商来办营业执照。
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这种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的改革,相当于工商部门会先给企业发执照这一“门票”,但能不能上场踢球,企业还得去后置审批的行政部门办通行证。
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俞培刚说,此时行政许可部门相当于过去是“等人敲门”,现在得“出门找人”,能不能找得到、找得准,进行必要的事后监管就对信息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注册的第一道关口,工商部门就应第一时间收集登记信息并“双告知”,成为申请人和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眼”。
所谓“双告知”,是指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的时候,一方面通过告知书、承诺书等形式,将具体的办证流程告知企业,让其知道去哪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避免企业跑冤枉路,减少“折腾”时间;另一方面,将企业的办照情况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实时推送给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提醒有关部门及时关注,做好事后监管。
“以前都不知道去哪里、该找谁,一些许可证一办就是3个月,一半时间都浪费在“瞎跑”上了。”刚刚拿到营业执照的上海观池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斌说,“双告知”让企业知道“婆家”是谁。
第一次,在他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窗口的工作人员就发放了承诺书,根据他的描述,明确告知其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属于“电影发行”,对应的审批部门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这次工商部门又随营业执照发放了告知书,再次强调了其经营范围和对应的审批部门。
下一步,公司就能有的放矢,不再陷入摸不着头脑的尴尬。
俞培刚说,这种“双告知”制度相当于“双保险”。
一方面将企业的“出生证明”第一时间告知许可审批部门,打破了信息孤岛,尽可能地避免了监管真空;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改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以为有了营业执照,不需要办证就能开门营业,告知时会要求企业承诺对需要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告知承诺书篇八
从4月1日起,湖北全面施行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告知市场主体及相关行政审批机构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促进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实现监管无缝对接。
据了解,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适用情形为: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湖北省将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
4月1日起,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会依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提交核准人员审定。
经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
湖北工商正在推行全程电子化注册方式,对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能采取短信告知、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
4月1 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要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
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会及时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目前正在襄阳试点,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省应用。
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共享交换系统”。
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委托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负责告知。
自本月11日在全省率先实行“双告知”承诺机制后,该局已收到52份经营者签署的《承诺书》。
“双告知”即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登记人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提醒申请注册的全体股东,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有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应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通过“双告知”承诺制度,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因“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风险,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
从4月1日开始,上海新设企业或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时,如果涉及审批许可事项,企业将获得一张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办证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也能同步收到企业的注册登记。
记者3月31日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这一打破信息孤岛、落实事后监管的“双告知”制度将正式实施,既能减少企业时间,又能减少监管真空。
据介绍,过去是企业先去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证件,才到工商来办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这种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的改革,相当于工商部门会先给企业发执照这一“门票”,但能不能上场踢球,企业还得去后置审批的行政部门办通行证。
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俞培刚说,此时行政许可部门相当于过去是“等人敲门”,现在得“出门找人”,能不能找得到、找得准,进行必要的事后监管就对信息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注册的第一道关口,工商部门就应第一时间收集登记信息并“双告知”,成为申请人和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眼”。
所谓“双告知”,是指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的时候,一方面通过告知书、承诺书等形式,将具体的办证流程告知企业,让其知道去哪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避免企业跑冤枉路,减少“折腾”时间;另一方面,将企业的'办照情况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实时推送给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提醒有关部门及时关注,做好事后监管。
“以前都不知道去哪里、该找谁,一些许可证一办就是3个月,一半时间都浪费在"瞎跑"上了。”刚刚拿到营业执照的上海观池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斌说,“双告知”让企业知道“婆家”是谁。
第一次,在他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窗口的工作人员就发放了承诺书,根据他的描述,明确告知其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属于“电影发行”,对应的审批部门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这次工商部门又随营业执照发放了告知书,再次强调了其经营范围和对应的审批部门。
下一步,公司就能有的放矢,不再陷入摸不着头脑的尴尬。
俞培刚说,这种“双告知”制度相当于“双保险”。
一方面将企业的“出生证明”第一时间告知许可审批部门,打破了信息孤岛,尽可能地避免了监管真空;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改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以为有了营业执照,不需要办证就能开门营业,告知时会要求企业承诺对需要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告知承诺书篇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兹因 ,申请对卫生许可证的 进行变更。
我公司承诺:
1、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
2、 生产卫生条件与原卫生许可申请内容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1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1 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
3.1 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 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4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
5.1 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 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5 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
6.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 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
7.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 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7.5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推荐。
7.6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7.7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
8.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2 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8.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辖区工商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员。
5、核准发证。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1、申请人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许可证核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和承诺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和辖区工商所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衢州市区荷花西路107号,联系电话:3890289,邮编:324002。
为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特种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
(一)全国人大棠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五)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六)国内贸易部、公安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七)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八)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九)原国家教委、公安部《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规定》;
(十)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十一)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十二)《山东省旅馆、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二、国家规定实施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是指为过往人员提供住宿条件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的行业。包括经营接待旅馆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度假村等。
(二)刻字业:又称印章业。包括刻字业、原子印章厂、刻字社、刻字店和刻字摊点等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者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印章、戳记、钢印和个人名章的行业。
(三)印刷业:是指使用机械、电子、激光、化学刻版技术印制或复印各种书报、文件、图表、证件、证书、证劵、票据等的行业。包括排版、制版、装订、印刷、复印、影印、打印等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旧货流通业:指经营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典当业:是指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短期质押贷款的特殊的工商企业。如当铺、典当行等。2、拍卖业:是指从事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企业。3、信托寄卖业:是指经营他人委托销售物品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信托寄卖店,信托寄卖公司等。4、废旧金属收购业: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如各种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和回收公司等。5、二手机经营业:是指已经消费者使用,二次进入市场的通讯终端设备,包括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微机等。
(五)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1、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备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2、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特种行业。
三、特种行业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必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消防设备齐全,放置得当,符合《消防法》以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重点要害部位按规定配置防盗安全设施,具备相应的通信、报警、电话装置;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行业应当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
四、特种行业应当遵守各项治安管理规定:
(一)特种行业实行治安责任制。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对经营或者管理的特种行业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二)特种行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落实治安责任制,治安保卫人员上岗前要按照治安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安全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条件,并经过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四)特种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细致严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开业审批及经营项目的申报备案制度;2、登记验证制度;3、财务保管制度;4、门卫制度;5、巡逻值班制度;6、安全检查制度;7、情况报告制度;8、年度审验制度;9、奖惩制度;10、建立档案备查制度。
(五)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特种行业应使用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治安管理日常检查记录簿》,遇有公安检查时,必须出示记录簿。依法被取缔的特种行业,收回记录簿。
(七)特种行业中按行业不同应当遵守的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五、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目前仍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业有:旅馆业、印章业、典当业、拍卖业、信托寄卖业、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交易市场。
(二)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经主营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有关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按发证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特种行业扩大经营项目、转让、歇业、合并、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法定期限内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四)其他不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六、特种行业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经营手续,擅自经营;
(二)营业证照过期或私自转、改经营内容,扩大经营范围;
(三)在经营上违反有关的治安管理法规;
(四)为追求经济效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其他违反特种行业经营的行为。
七、特种行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必须接受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辖区内的的特种行业进行安全检查。公安人员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警察证》和《治安管理检查证》,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应予以协助。特种行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特种行业各项管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的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按照“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违规处罚”的管理原则,依法对行业进行治安管理,监督其经营行为。特种行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严格依法经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告知承诺书(回执)
特行: (地址
,负责人 ,经营项目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收到公安机关 号告知承诺书,承诺如下:严格依照公安机关的“告知”事项,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认真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人(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莆田市工商局:
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加工经营蜜饯有效期至2015年05月13日到期,新的许可证于2015年05月20日办理完毕。因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能衔接,为此全体股东承诺自2015年05月13日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期间,公司经营行为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同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
告知承诺书篇十
尊敬的投资者:
某某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股票“某某”已于20某某年7月12日开市起复牌,交易所将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其实施停牌,并按规定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某某电气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根据自7月12日起对某某电气买入客户的跟踪回访情况,客户错误理解风险状况、或被市场欺诈信息误导买入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充分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进一步警示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自7月18日起至某某电气正式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拟买入某某电气的投资者应到我公司营业部现场接受特别风险提示,临柜签署《特别风险提示函》后方可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方式不受影响)。再次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该股票投资风险,审慎参与。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某某年7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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