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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篇一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答: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答: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律监管,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业协会组织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答: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能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5%;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不得超过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答: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3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答: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需按照不同折算率进行折算。根据上述规定,按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总资产与自有资产的比值计算,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比例最大为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且担保物全部为现金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达到最大倍数三倍。当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高于50%,或担保物包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融资融券杠杆比例低于三倍。
答:有三种情况可能引发投资者被强制平仓:一是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融资融券债务;二是维持担保比例降至130%以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客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三是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三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或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答:第一,结合自身的财产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分析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从开户。第二,在开户与签约环节,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讲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说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认真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条款,理解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和清偿债务的方式等,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权益处理、违约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第四,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所有条款,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业务风险。
答:投资者应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投资者做到以下五点:第一,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第二,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第三,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第四,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风险。第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篇二
一、融资融券概况
1、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 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
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如: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 列入“黑名单”;
(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3、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4、融资融券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而融券费率一般高于融资利率。
二、融资交易特点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债务偿还
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证券卖出,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4、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二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篇三
(一) 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体系为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及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管理,共同构建了“1+1+2+4”的法律规则体系。[1]投资者利用“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绕开标准买入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2]之外的证券,从而规避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监管的“绕标”行为,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相关法律规则并未对此进行规定,“绕标”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二) 实践层面
作为投资者基于融资融券业务渠道、利用股票等财产担保形成的融资模式,“绕标”日渐兴起的原因之一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风险案例逐渐增多。[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绕标”的资金融入方为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原始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作为担保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多为上市公司股东,其所持限售股可用于质押融资;2.“绕标”得以实现是基于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履行股票质押登记程序;3.受维持担保比例的约束,“绕标”融资比例最多为 3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
因其交易具有t+0便捷性,常用的借道标的为标的证券中的3只etf产品(黄金etf、h股etf、恒生etf)。目前较为普遍的“绕标”套现模式为:1.假设上市公司股东将100万市值的股票转入融资融券账户作为担保品;2.上市公司股东在信用账户中买入33万元的黄金etf或h股etf;3.将信用账户中买入的33万元黄金etf/h股etf转出至普通账户;4.卖出黄金etf/h股etf,获得33万元的资金。由此,上市公司股东得到33万用途不受限制、也难以监测流向的资金。
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报导,[4]有关部门召集部分券商进行座谈,就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融资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并叫停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融资的操作模式,以此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买卖证券产生的证券经纪关系、因证券、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为担保债权而形成的担保关系及信托关系,因买卖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提取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仍属于前款规定的担保物和信托财产,证券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投资者“绕标”用该部分担保物和信托财产买入非标的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交易所规则和融资融券合同中关于应买入标的证券和还款偿债顺序的规定/约定,既是违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一) 违规行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等因素,交易所规定了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范围,并设置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优化标的证券结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对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8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7条 “投资者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之外的证券,也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8条关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的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16条和第1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4条和第2.15条的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 违约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9条第2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12条第3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5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6.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根据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5]前述“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监控与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9条第5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投资者施行“绕标”行为并不会导致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不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综上,投资者在其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并用于买入非标的证券的“绕标”行为,不属于前述“交易所要求”的监控义务范畴,也不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异常交易”的监控义务范畴,证券公司就投资者的“绕标”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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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2)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按照规定开通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篇五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满3年且被评为创新试点类公司/公司治理健全控制有效/财务好,2年合规,近6各月净资本12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已完成交易清算)
2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业务稽核)
3对有以下情况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未按要求提供情况/从事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重大违约记录)
5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会议/参加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分配投资收益)
6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以下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及时追加)
8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9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计算(上证180深证100不超过70%,其他不超过65%/etf不过90%/国债折算率不过95%/其他不过80%)10可以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情形有(为客户结算/收应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应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规定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违约金)
12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向公司补偿/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应补偿股票红利或现金结算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按约定处理/增发新股发行权证由按约定处理)
14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具体有(融资买入额/余额/卖出量/余量)
15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当月情况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数量/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交易金额/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18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只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前线过长尔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19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的措施有(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卖出/暂停整个市场的买入或卖出)
20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
21严格控制业务集中度的有关规定有(对单一融资、融券不过5%/单只担保不过20%)
22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明确方式/记录和分析情况)
23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的告知义务有(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指定专人讲解/告知客户风险)
24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定/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
25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制定制度加强培训/重要环节实行双人双岗/总部实时控制并明确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26信息技术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系统/制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演练)
27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未按规定了解客户身份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应/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讲解内容并书面揭示风险/未按规定签合同或未载入必备条款)
2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反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动用客户资金证券/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发现违规动向未向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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