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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拆除承诺书篇一
一、组织领导
(一) 成立杭州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
(二)各区政府负责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行联合执法。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各区区长任组长,下设拆违行动指挥部,与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市有关部门设在各区的派出机构,必须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区开展工作。
二、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
(一)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二)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和单位突击抢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城市的主要出入口,机场、码头、车站周围的违法建筑与到期的临时建筑。
(四)占用城市各类道路、公用管线、绿化以及城市河道两侧等用地的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
(五)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与到期临时建筑。
(六)建成居民小区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的违法建筑与临时棚点。
(七)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和搭建的违法营业用房。
(八)村民私自超标乱建的违法建筑。
(九)其它各类违法建筑。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1、x年6月上旬,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拆违工作动员大会,并请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作电视讲话。同时,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3、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进行跟踪报道,大造声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统一的宣传口号,并制作标语张贴在主要公共场所。
(二)清理拆除时间和工作重点
从6月中旬起至国庆节前,用大致3个月的时间,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妨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其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占道占绿占河以及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作为清理拆除工作的重点。
四、政策与措施
1、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房屋出租证,已发出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2、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3、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停止供电供水。
4、各区行动指挥部每周要定期张榜公布所拆违法建筑的清单,标明违法人、建设地点、违法建筑占地、违法建筑面积。同时,由区政府负责在各镇(乡)、村和街道设立举报箱与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各指挥部每周以简报形式将拆违情况上报市主要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
5、对搞违法建筑的干部,视情节轻重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立即制止和坚决纠正借撤村建居之机突击占地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6、凡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一律暂缓审批。
7、对涉及违章的工业企业建筑以及少数确属已住居民且规划上认定尚可保留的建筑,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临时建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保留。如同意保留,则采取重罚的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罚金按市、区各50%分配,专户储存。市留的50%全部用于表彰、奖励这次拆违工作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8、市各有关新闻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按“创建”工作的部署,对这次拆违工作作专题宣传报道。各区应组织所属各宣传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拆违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9、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区的区长为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拆违工作负总责。该项工作结束时各区要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验收。
五、其他
1、9月下旬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通过验收后进行总结表彰。
2、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三个开发区由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在6月中旬报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违法建设的主体涉及驻杭部队、省级机关的,各区指挥部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4、对清拆期间新的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者,要予以严肃惩处。
年月日
违章拆除承诺书篇二
一、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建设行为。
二、凡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凡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必须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于社会影响恶劣、顶风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件,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阻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批准、参与、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违章拆除承诺书篇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两侧确定不少于20米的地段为控制区,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控制区内建房或修建构造物。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搭建的违章建筑,限期在1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由个别部门、单位擅自越权批准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在限期内做好工作,组织拆除,并负责安置好拆迁户;超过限期,被强制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
四、今后,凡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房和搭建构造物,对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年六月二十三日
违章拆除承诺书篇四
根据区委、区政府《全面打造城区新环境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针对查处违法建筑(构筑)物的实际情况,为缩短查处时间,提高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行政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拟对报请区政府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的请示程序进行相应的简化。即:向区政府呈报的请示,由执法局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后,分批(每批10份)办理,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分批盖章。
当否,请批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xx年五月八日
违章拆除承诺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
xx区:68834
xx区:
第十四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章拆除承诺书篇六
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群众利益。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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