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是对世界和人生的研究和思考,它能够引导我们认识自己和理解世界。政治总结有哪些要求和标准?如何提高总结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下面是一些优秀总结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工商行政、旅游、公安、交通、海关、水利、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八条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学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采集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九条钟乳石采集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以及采集地点的地理位置图、洞口直角座标和钟乳石洞穴的平、剖面图;。
(二)采集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钟乳石采集利用方案;。
(四)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有地下河的洞穴内采集钟乳石的,采集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集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钟乳石采集人应当建立钟乳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第十二条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护区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二)具备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护钟乳石资源的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时应当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洞穴内钟乳石。
因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确需采集钟乳石的,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应当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采集。
第十五条钟乳石洞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洞穴入口处和主要景点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
进入洞穴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不得损坏钟乳石。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赋存钟乳石的洞穴,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建立档案。
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尚未开发进行旅游活动或者未经批准采集钟乳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封闭洞口,设立地面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利用钟乳石洞穴从事旅游经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并随附该钟乳石的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钟乳石采集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应当携带采矿许可证。
购买钟乳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钟乳石合法经营者出具的销售发票携带或者运输。
第二十条出口钟乳石,必须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其来源合法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出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钟乳石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或者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钟乳石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未经核准或者经核准后未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采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损坏钟乳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损坏行为;造成钟乳石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钟乳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未随附该钟乳石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未将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钟乳石采集、经营档案或者未将钟乳石经营档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携带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采矿许可证,逾期未能提供的,没收运输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负责钟乳石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开发、采集钟乳石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开发、采集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
(二)渡船船员、渡工、渡口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三)投保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费用;。
(四)相关安全保障的费用。
义渡、半义渡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八条渡口运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本村、本居住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在内河水域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渡口运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配备渡口工作人员。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经培训后可以承担渡口工作人员职责。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设施;。
(二)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
(三)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负责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
渡运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乡镇渡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七条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
第八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三)交通渡,须经所在地港航(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按前款规定分别报经批准后,再报共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九条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所、仓库等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十条渡口两岸必须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
第十一条设置营业性渡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迁移或撤销渡口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有条件建桥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
第三章渡船。
第十三条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
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严禁水泥船作渡船使用。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渡运机动车辆的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四章渡工。
第十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二十条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
第五章渡运。
第二十一条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
第二十二条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的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经渡口经营者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
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车同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足或渡船不适航的;。
(五)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渡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渡设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交通渡、专用渡设置后,其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渡船负责人、渡船负责人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调处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的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
(四)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五)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渡口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按规定配备渡工;。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
(六)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七)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渡工的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及时向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渡口的经营者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渡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一条渡口所在地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渡口安全教育,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第三十二条过渡旅客应遵守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或渡工的指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带上船。
第七章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交通事故,由港航(港务)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渡口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十四条渡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渡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当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因渡船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扣留、吊销其证书、证件。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扣留、吊销其证书、证件。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渡运安全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渡口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渡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渡船交通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政〔1987〕46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四
记得高尔基曾经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刘向也曾说过“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我是一个能动能静的女孩子,平常最大的乐趣之一,就是“吃书”啦!现在让我给大家讲一讲我看书阅读的快乐经历吧。
故事一:与书为友和书交谈。
上幼儿园时,我就爱上了读书。记得有一次,妈妈带回来一套绘本,她用胳膊搂着我,轻轻地为我朗读,我被书中的小动物、小人物和小故事吸引了,想象到了很多奇妙的事情。从那时起每天听妈妈阅读,带给我很多的快乐。现在,我小学四年级了,学校里阅读的时间很多,有晨读时的阅读分享课,有午饭后的休闲阅读课,“会阅读、爱阅读”成了我们班级的好习惯。而我也会利用在学校在家里的一切可乘机会扎进书堆里,享受自己阅读时的喜怒哀乐。有一回,我测试没考好,心里暗暗生闷气,可当我读着手中的书,讲出自己的情绪后,我的气也不知不觉地消了,一个活泼开朗的女孩又出现啦!即使有时候看书时被页角划到眼睛,不小心流泪,我也不会不开心,反而摸摸那页纸,笑着对它说:“没关系哦,你不但给了我宝贵的知识,还会陪我玩呀!”如今,我的书柜越来越满了。我希望能继续与书为友,和书交谈!体会读书带给我的欢乐!
故事二:“捉迷藏”
我虽然爱看书,但有一个小毛病,总喜欢躺在床上看书。妈妈对这事很是“过敏”,常常在上床前就把我的“宝贝”书没收,还一再警告我:“睡觉时就睡觉,看书就看书!把眼睛看坏了怎么办?”我只好索性服从老妈。可是,养成的小毛病一下子改不掉呀!于是,我想了个“妙计”:把几本准备看的书藏在枕头和被子里,这样,趁妈妈不在就可以随时拿出来放心大胆地看了。计划正式实施了,周末的一天,我要求一个人午睡,妈妈同意了。我闭眼假装睡了,妈妈前脚走,我后脚就“噌”地坐起来看书了。这个妙计顺利实施了一个多月,可好景不长,有天一大早,我上学没来得及自己收拾床铺,结果“藏书”秘密泄露了。“哈,原来你变着法看书和我捉迷藏呢!”妈妈恍然大悟。
在生活中,虽然看书会让我有些小麻烦,但是书依然是我的好伙伴,给予我许多乐趣和意想不到的收获。
我阅读!我快乐!书永远是我的好朋友!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
(二)渡船船员、渡工、渡口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三)投保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费用;。
(四)相关安全保障的费用。
义渡、半义渡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八条渡口运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本村、本居住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在内河水域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渡口运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配备渡口工作人员。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经培训后可以承担渡口工作人员职责。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设施;。
(二)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
(三)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
渡口运营人因前款以外的原因暂停渡运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五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指挥,依次上下船,骑自行车者须下车推行。
(二)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开航时,不得上下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
(三)渡船因恶劣天气停渡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不得强迫船员开航。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搭乘渡船。
第十七条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渡口运营人应当针对节假日、集市、集会、学生放学放假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第十八条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九条渡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的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和沿海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三)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四)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六
钦州是一座海滨小城,那么生活在钦州的小伙伴们。你们印象中的家乡是怎样的呢?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
我国密如繁星的众多城市中,在举世闻名的北部湾顶上,有一座颇具特色的滨海之城——钦州,她有钦江、茅岭江和大风江穿城而过,流入浩瀚的钦州湾出海。
钦州,古称安州,有1400年悠久的历史,南北朝宋代时期置宋寿郡,梁代设安州。隋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改安州为钦州。唐武德五年(公元622年)改宁越郡为钦州总管府,元改为钦州路,明初改为钦州府,民国年间改为钦县,属广东省钦廉专署所辖。解放后,广东省设钦廉行政专员公署,1951年改隶广西,1955年复隶广东省。1965年7月再隶广西壮族自治区,改为钦州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下辖上思、防城、钦州、灵山、浦北、合浦、北海七个县市,1983年10月划出北海市和防城港,1987年7月划出合浦县归北海市管辖,1993年5月防城港市成立,划出防城县和上思县归防城港市管辖。199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钦州地区撤地设市,改为地级钦州市建制。
钦州,地处祖国西南沿海,广西南部,位于北纬20°54′至22°41′,东经107°27′至109°56′之间。背靠大西南,面临北部湾,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钦州北邻广西首府南宁,东与北海市和玉林地区相连,西与防城港市毗邻,现辖二县四区,即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和钦城管理区,总人口310多万,总面积10843平方公里,小岛屿303个,陆地海岸线长520.8里。有海外华侨同胞38万人,分布在46个国家和地区。今天,开放的钦州正以其鲜明的特色和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四方来客。近代历史上钦州出现刘永福、冯子材两位蜚声中外的民族英雄。现在,他们故居成为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钦州市区和灵山县通行方言为白话,属于粤语钦廉系。浦北县通行廉州白话,而犀牛脚地区通行海獭话。
钦州港是个不可多得的天然深水良港,是孙中山先生《建国方略》中规划的“南方第二大港”。近年,由于钦州的区位优势突出,市委、政府采取措施得力,特别是实行了业主制建码头、仓储的形式,建设高潮迭起。目前,己建有万吨级码头3个,正在建3000吨至万吨级码头11个;己建成仓储(库)11个,总投资24。25亿元。工地,呈现一派热火朝天的喜人景象。据专家规划设计,近期可建6个作业区和两个内河作业区,建设1——9千吨码头1oo多个,三墩作业区可建3o万吨级泊位。远期吞吐能力1亿吨以上。钦州港的深水条件良好,中国罕见,世界也是少有的。钦州市区位优势非常突出。已建成的铁路有南(宁)—钦(州)、黎(塘)—钦(州)、钦(州)—北(海)、钦(州)—防(港)、钦(州)—钦州港等五条铁路和高速公路在钦州交汇。大交通的格局,已经形成。
钦州港的对外开放,加快了钦州市对外开放步伐,又带来商品经济的繁荣兴旺。钦州人开拓国际市场,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出口市场现扩大到美国、俄罗斯、加拿大、荷兰、埃及和阿根廷等23个国家和地区。
钦州是广西沿海金三角上的一块宝地。这里气候温和宜人,河流水库众多,土壤肥沃,植物繁茂。自然资源丰富,依水临海,山川美丽,游览风景迷人,名优产品繁花似锦,有兴旺发达的农业。也有大有可为的海洋捕捞养殖业,城乡市场广阔,开发建设有着很大潜在优势。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钦州致力于投资环境的改善。近年来,钦州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投入巨资,大搞城镇基础建设,制订了各种优惠政策,与海内外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钦州旅游。
钦州市冬暖夏凉,气候宜人,依山临海。钦州风光明媚,古迹众多,文化灿烂,自古以来就成为桂南着名旅游胜地。她以其独特的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了不少旅客。宋代文学家、诗人苏东坡曾“遨游钦灵”;1891年,俄太子尼古拉仰慕冯子材抗法战功特来钦州访问;1909年,着名画家齐白石游钦州时,绘了荔枝图,并赋诗:此生无计作重游,五月垂舟胜鹤头,为口不辞劳跋涉,愿风吹我到钦州;1962年,戏剧家、诗人田汉来钦州游览时留下不少美好的诗句。
钦州旅游景点有30多处,主要有:三娘湾旅游区、八寨沟旅游区、冯子材故居、刘永福故居、大芦村民族风情、六峰山、五皇山、王岗山、椎林叠翠、麻蓝岛。。。。。。等等。近年来,全市建造了一批星级宾馆和涉外酒店,成立了一批旅行社,制作了许多旅游工艺品,初步形成了食、住、娱、购配套体系,吸引了大批旅客前来观光。其中,钦州市内主要宾馆有:金湾大酒店、钦州宾馆、交通宾馆,银湾大酒店,白海豚国际酒楼等;主要的购物场所有:钦州市百货大楼、商业大厦、金湾商场、南珠商场,协盛,华润等。
钦州在明朝和清朝曾两次评过钦州八景,第二次评定至今已有300多年。现经钦州八景评审委员会审定,选出了钦州新八景。分别是:王岗春色、六峰缀秀、龙泾环珠、刘冯宝第、灵东浴日、麻蓝仙岛、越州天湖、椎林叠翠。
钦州特产。
钦州的特产排号第一当然是猪脚粉了,要说历史典故,几乎找不到有这方面的文字记载。其制作的方法也很简单,没有复杂的工序,只是把猪脚细净斩件,配于八角、桂皮等料烹制,食用时,一碗汤粉加一块油得发亮的猪脚,配一小碟的辣椒酱。也许因为它的经济实惠,油水充足,不容易饿,很符合钦州人的口味,成为钦州市民早餐和夜宵的至爱首选。钦州猪脚粉和广西桂林的“桂林米粉”、广西柳州的“柳州螺丝粉”不同,在钦州市的任何一个角落都不可能看到“正宗猪脚粉”字样,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难得出谁“正宗”的结论,但凡猪脚加粉都是猪脚粉,只是味道良莠的问题就由食客定论了。虽是不一样,但大致做法是一样的,所以你不必担心味道差异过大而要挑家“正宗”的吃。能代表钦州特色的猪脚粉摊有三家:二马路一摊、钦州学院东校区一摊、建设路红嫂一摊。它们的特色是猪脚肉软而不烂、肥而不腻、汤水鲜美,还略带甜味。当然,除了猪脚粉还有:黄瓜皮、荔枝、龙眼、香蕉等。
据悉,这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和宁波保税港区之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六个保税港区。此间有关官员表示,钦州保税港区的设立和建设,将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
我的家乡――钦州是我国南方的一个中等城市。她有钦江、茅岭江和大风江穿城而过,流入浩瀚的钦州湾出海。她自然环境优美,树木四季常青,有众多的人文景观,是一个美丽迷人的滨海旅游城市。我在这里出生,在这里成长,自然对这里很熟悉。
钦州,古称安州,有1400年悠久的历史。近代历史上钦州出现刘永福、冯子材两位蜚声中外的民族英雄。现在,他们故居成为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钦州是广西沿海金三角上的一块宝地。这里气候温和宜人,河流水库众多,土壤肥沃,植物繁茂。自然资源丰富,依水临海,山川美丽,游览风景迷人,主要旅景点和名胜古迹有三娘湾、七十二泾、麻兰岛、八寨沟、钦州港仙岛公园、民族英雄刘永福故居、冯子材故居、浦北越州古城遗址、苏东坡天涯亭、大环丰岛海滨浴场、大芦村民俗风情区,六峰山的鹰山温泉度假区等。名优产品繁花似锦:荔枝、香蕉、龙眼、百香果、青蟹、海鸭蛋、黄瓜皮等物产丰富,全国闻名。
今天,开放的钦州正以其鲜明的特色和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四方来客。我为我自己身为钦州人而感到自豪,今后我要努力学习,掌握本领,长大后为钦州的建设添砖加瓦,使钦州变得更加美丽、富饶。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七
学校类型:
省级示范高中。
地区:
浦北县。
电话:
邮编:
535300。
性质:
公办。
校址:
浦北县小江镇。
广西钦州市浦北中学是一所享誉省区内外的.名校。其创办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原名是“进诚书院”,已有百年办学历史,校训是“立德明志,自强不息”。这一校训明确要求浦北中学的学生以德为根本,以志为目标,为实现目标而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抗日战争期间,进诚书院先后易名为正成中学、合浦四中;建国初期又改名为小江中学、浦北一中;1978年被浦北县委和县政府定为浦北县唯一的重点中学,始称现名。
学校类型:
省级示范高中。
地区:
灵山县。
电话:
邮编:
535400。
性质:
公办。
校址:
灵山县城南郊(江南进城大道新圩路口进800米)。
灵山县新洲中学是县直属的一所高级中学,位于县城南郊,环境幽雅,地理位置优越,毗邻县二运站。校园面积由原来的50亩迅速扩展到220亩,将成为钦州市占地面积最大的一间高级中学。
学校类型:
省级示范高中。
地区:
钦南区。
电话:
邮编:
535000。
性质:
公办。
校址:
钦州市建设街2号。
素以民族英雄倡建校址,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低进高出,高进优出而闻名,学校以“让每个学生都获得成功”为办学理念,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杰出人才,如民国时期广东省省长陈济棠,新中国驻外大使戴璐,著名美籍华裔画家谢天成等人士毕业于此。学校最早名为东坡书院,是钦州最早的一所书院,始建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座落于钦州城外平南古渡头。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八
近日,在钦州市举行了一场主题为“教师的使命与责任”的讲座。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有幸参加了此次讲座,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启发和感悟。以下是我对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本次讲座深入探讨了教师的使命与责任。讲座中,主讲人强调,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责任。教师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担负着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使命。听到这番话,我不禁深深地感到教育岗位的神圣和崇高。作为一名教师,我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以身作则,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贡献力量。
其次,本次讲座着重强调了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自我提升。现代教育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求他们具备宽广的视野和综合的能力。讲座中,主讲人鼓励教师们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成长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我深信,只有不断地学习和进步,教师才能更好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
此外,在讲座中,主讲人还强调了教师之间的合作与分享。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也是互相学习与交流的伙伴。通过与其他教师的合作与分享,我们可以相互借鉴,共同提升教育教学的水平。如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教师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可能。在讲座结束后,我和其他教师们积极交流,并决定建立一个教师交流平台,分享优秀教学经验、教育资源和教学创新。
最后,本次讲座还强调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现今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教育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作为教师,我们应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使他们掌握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在讲座中,主讲人分享了许多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法和案例,我深感这些方法和案例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本次钦州市教师节讲座让我受益匪浅。通过此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所肩负的重任,明白了自己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与其他教师合作和分享,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地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也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付出,为钦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九
(一)基本条件: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能履行应聘岗位工作;。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年龄为35周岁以下;。
4.具有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6.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任职的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二)岗位条件:
1.协警岗位:工作环境复杂,有一定危险性,适合于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双眼裸视4.8以上;退伍军人、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学历要求适当放宽。
2.检察辅助岗位:法律专业,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有较好的文字功底。
3.财务辅助人员:财会专业毕业,具有财务基础知识,熟悉财政零余额软件操作管理系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
近日,钦州市举办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教师节讲座。这场讲座以“教书育人,传递希望”为主题,旨在给钦州市教师带来师道尊严的礼赞,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通过参加这场讲座,我深刻体会到了教师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也收获了许多感悟与启发。
首先,这场讲座给予我一次思考教育的机会。在讲座中,主讲嘉宾们带领着我们深入探讨了今日教育的现状与问题。他们指出了当前教育体制的短板,如应试教育的弊端、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等。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教师要学会引导学生更好地利用互联网资源,培养他们的信息素养。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仅关注学生的知识水平,更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与品德修养。
其次,讲座中的多位专家给了我很多教学方法与策略。他们结合自己丰富的教学经验分享了许多实用的教学技巧。比如,运用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等方法,让学生在主动思考的过程中更好地掌握知识。此外,他们还举例说明了在班级管理方面的一些技巧,如巧妙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有效解决冲突的策略等。这些方法与策略对于我们教师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自己的教学方式。
第三,讲座中嘉宾们提出了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修养的重要性。他们强调教师要通过自我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与时俱进。同时,他们还强调了教师的修养对于学生的影响力。教师是学生的榜样,我们要以良好的品德和行为影响学生,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的心态。讲座中的这些观点让我深思:作为教师,我们不仅要关注学科知识,更要注重个人修养的提升。
另外,讲座还对教师的职业操守与责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嘉宾们告诉我们,教师是一个很特殊的职业,我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为我们教育的不仅是一个个学生,更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注重自身的专业发展,始终怀抱对学生的真诚之心,耐心引导他们成长。同时,我们还要与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与家庭形成合力,共同关心和培养孩子。通过这场讲座,我更加意识到了自己肩上的责任,明白了自己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备的操守。
最后,通过这场讲座,我感到了钦州市对教师的重视与关怀。讲座的策划者不仅邀请了专业人士为我们讲解,还举办了各种庆祝活动,如合唱比赛、教师节晚会等,让我们感受到了学校和社会对教师的温暖与支持。这种关怀和支持是我们教师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我们更好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的动力。我相信,在这个温馨的氛围中,我们教师会付出更多的努力,为钦州市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这场钦州市教师节讲座给予了我思考和启示,让我更加明确自己教师的使命与责任。我将以此为动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修养,积极引导学生成长,为钦州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样,我也希望讲座能够持续举办,为更多的教师带来宝贵的经验与指导,为钦州市的教育事业助力。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八条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九条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三十条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将渡船固定在渡运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动力牵引、推动渡船过渡的方式。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二
教师节是表彰教师辛勤付出的重要节日,也是对教师们的一种鼓励和激励。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钦州市举办了一场主题为“教书育人、报效祖国”的讲座。我作为一名教师,有幸参加了这次讲座,并从中受益匪浅。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这次讲座中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这次讲座高度强调了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在讲座上,主讲人强调了教师的使命和责任,教师既是知识的传递者,更是品德的塑造者。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学生的关心和关注,关注他们的学习进步,关注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我们要以自己的良好品德和为人师表的行为,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其次,本次讲座还强调了教师的学习和成长。教育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作为教师,我们不能停止学习的步伐。讲座中指出,教师应不断学习并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应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素养。只有不断学习和成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学生,为他们的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这次讲座还强调了家长和教育的合作。在讲座上,主讲人表示,教育是学校和家庭共同肩负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而学校是孩子的第二课堂。教育只有在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因此,我们教师应与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我们应建立起家校合作的良好机制,加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讲座中还强调了教师自身的素质与修养。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应有扎实的学识和专业能力,更应具备高尚的师德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讲座中指出,教师应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自律和修养,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我们要时刻关注学生的需求和成长,为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和优秀习惯。
最后,讲座中还强调了教师的幸福感和内涵。主讲人表示,教师的幸福感不仅来自于对学生的帮助和引导,更来自于自身的成长和进步。我们教师应保持积极的心态,享受教育事业给予我们的快乐和成就感。只有在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教育事业的幸福。
总之,这次钦州市教师节讲座给了我很多启示和思考,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教师的使命和责任。通过这次讲座的学习和感悟,我将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素养,努力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以实现教书育人、报效祖国的宏伟目标。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教师能够参加这样的讲座,从中获得启发和动力,为中国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渡运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运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及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县区政府(管委)开展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区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检查制度,负责设置、撤销渡口的审批和指定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委等派出机构的,县区政府可委托管委等派出机构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也可委托管委等派出机构指定渡口渡船管理部门。
(三)县区政府(管委)指定的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要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指定部门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渡口运营人、船主安全责任制,完善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明确镇、村两级负责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指导渡口渡船所在的行政村(社区)完善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督促渡船船员(渡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渡口建立和落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农(自)用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农(自)用船载客渡运;负责义渡或半义渡渡口设施的建设。
(五)对义渡、半义渡性质的渡口渡船,渡口渡船所在的行政村(社区)是负责渡口渡船运营和安全管理的经营者(管理者),行政村(社区)应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对经营性渡口渡船,由经营者负责渡口渡船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渡口渡船所在行政村(社区)负责督促经营者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六)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钦州辖区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渡船船员及渡工的培训、考试和渡船登记发证工作。对在渡船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新建、改造渡船,按交通运输部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监督新建或改造渡船的建造,督促渡船按期申请检验。
(八)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渔船载客渡运;应加强对渡运线路周边渔排、蚝排、网箱等的管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发现渡运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县区政府(管委)报告并挂牌督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由县区政府(管委)指定的渡口渡船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形成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合力;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针对各部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
第六条渡口运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设置或撤销渡口的,由渡口运营人或所有人提出申请(义渡、半义渡由当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县区政府(管委)审批,审批前应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县区政府(管委)应在30天内办复。严禁非法设置渡口,非法渡口由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取缔。
第八条申请设置渡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渡口申请书;。
(三)渡口运营人及拟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的资料;。
(四)县区政府(管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新建或改造的渡口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条新建、改造的渡船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建造,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船体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核定的路线航行,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规定、不得超载,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渡口渡船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应指定人员对渡船进行经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三条渡船船员(渡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船员(渡工)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或渡工证书,每年应参加由渡口运营人、镇政府(街道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个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渡运安全。
第十四条实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县区政府(管委)、镇政府(街道办)、行政村(社区)、渡船船员(渡工)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渡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在法定或者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上学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及汛期,安排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维持渡运秩序;县区政府(管委)指定的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十六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水泥船、排筏、农(自)用船、渔业船舶、“三无”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的行为进行整治。
(一)涉及使用农(自)用船从事非法渡运的,由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牵头,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参与整治打击。
(二)涉及使用渔业船舶从事非法渡运的,由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牵头开展联合打击整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处罚。
(三)涉及使用水泥船、排筏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的,由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牵头,海事、交通部门配合,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参与整治打击。
第五章渡运保障。
第十七条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社会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渡运安全投入。
第十八条渡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统一划拨,每个渡口安全管理员的工资每年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渡口性质由县区政府(管委)核定,属义渡性质的,渡船船员(渡工)的工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承担,确保每个渡船船员(渡工)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年人均收入水平;属于半义渡性质的,渡船船员(渡工)的工资补贴由各县区政府(管委)承担,确保每个渡船船员(渡工)的工资收入(县区政府给予补贴后)不低于当地的年人均收入水平。
第二十条渡口和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工作由运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性质的渡口、渡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正常渡运。
第二十一条除经营性渡口外,义渡及半义渡渡口的建设、渡船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保养、设置候船亭、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撤渡建桥等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承担,所需的经费要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资金的投入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的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五)渔业船舶是指进行水生动植物捕捞、加工、运输及现代捕捞生产辅助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四
渡口【ferry】指的是道路越过河流以船渡方式衔接两岸交通的地点。包括码头、引道及管理设施。也指有船摆渡的,过河的地方。
(唐)丘为《泛若耶溪》诗:“溪中水流急,渡口水流宽。”
(元)贡师泰《朱仲文编修还江西赋此》:“瓜州渡口山如浪,扬子桥头水似云。”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二回:“(费)无极对曰:‘一面出榜四处悬挂,不拘何人,有能捕获伍员来者,赐粟五万石,爵上大夫;容留及纵放者,全家处斩。招各路关津渡口,凡来往行人,严加盘诘。又遣使遍告列国诸侯,不得收藏伍员。彼进退无路,纵一时不能就擒,其势已孤,安能成其大事哉?’”
(清)沈复《浮生六记·闺房记乐》:“是日早凉,携一仆先至胥江渡口,登舟而待。”
(现代)赵树理《实干家潘永福·慈航普渡》:“这五个渡口的老一代的船工,全是潘永福同志教会了的。”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五
人气。
所在市。
类型。
1
浦北中学。
1834。
钦州市。
省级示范高中。
2
灵山县新洲中学。
1345。
钦州市。
省级示范高中。
3
钦州市第一中学。
1339。
钦州市。
省级示范高中。
4
灵山县灵山中学。
1336。
钦州市。
省级示范高中。
5
钦州市第二中学。
1245。
钦州市。
省级示范高中。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六
渡口渡船管理是水上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乡镇渡口建设、渡口管理人员和渡工的培训教育工作滞后,渡口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浅析存在的问题,着力找寻其中的.主要原因,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从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作者:范国浩作者单位:广州海事局刊名:珠江水运英文刊名:pearlriverwatertransport年,卷(期):2009“”(3)分类号:u6关键词: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对策。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七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实现坭兴陶土资源的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坭兴陶土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监督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条【坭兴陶土资源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坭兴陶土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沉积形成并经后期地质改造而成的,可以用于生产坭兴陶等陶制品,呈红色和灰白色的泥质类矿产资源。
第四条【保护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坭兴陶土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采、集约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投资捐资】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坭兴陶土资源。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坭兴陶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滥采、污染、破坏坭兴陶土资源的行为。
对举报、制止违法开采或者污染坭兴陶土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范围。
第十条【资源勘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坭兴陶土资源勘探调查工作,探明坭兴陶土资源的储量、分布情况等。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和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坭兴陶土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坭兴陶土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坭兴陶土资源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开采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开采利用原则】坭兴陶土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坭兴陶土资源一般用于制作坭兴陶,不得用于制作低附加值的砖、瓦等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用于填土等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开采利用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坭兴陶土资源保护规划,结合坭兴陶产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利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采矿权的取得】坭兴陶土资源采矿权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取得。
第十六条【采矿权的办理与登记】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开采报告】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在批准许可范围内开采坭兴陶土资源,并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坭兴陶土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采坭兴陶土资源;(二)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和擅自超出年度开采量开采;(三)故意损毁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标志;(四)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五)污染坭兴陶土资源;(六)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收购限制】收购坭兴陶土资源的,收购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人不得收购。
第二十条【压覆矿批准】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坭兴陶土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坭兴陶土资源矿床。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中坭兴陶土资源处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出坭兴陶土资源的,应当向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理,不得用于填土、填方等项目建设或者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开采和利用坭兴陶土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随意堆放废土、废渣、废石和随意排放废水等。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坭兴陶土资源开采点,应当依法做好开采点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应当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质量保障】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坭兴陶土资源开采利用质量标准,引导坭兴陶土资源开采者、销售者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之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坭兴陶土资源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坭兴陶土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坭兴陶土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之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越界开采坭兴陶土资源,情节轻微的,责令退回批准的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坭兴陶土资源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批准的范围内开采,造成坭兴陶土资源破坏的,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二)破坏性开采坭兴陶土资源,造成坭兴陶土资源破坏,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外,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并处以损失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损失价值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并处以损失价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三)擅自超出年度开采量开采坭兴陶土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超量开采的坭兴陶土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之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意损毁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之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擅自在坭兴陶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之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污染坭兴陶土资源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之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坭兴陶土资源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擅自收购的坭兴陶土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之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压覆坭兴陶土资源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之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将采挖出的坭兴陶土资源用于填土、填方等项目建设或者随意丢弃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之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之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授权】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八
2015。
年
2
月
4
日在钦州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代市长唐琮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
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是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较快增长的一年。全市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监督支持下,深入实施“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强科教、惠民生”发展方略,坚持“稳中求进、提速提质、改革创新、彰显成效”总基调,扎实推进“三个年”活动,沉着应对错综复杂经济形势的挑战,经受住两次超强台风暴雨灾害的考验,经济社会发展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排全区前列。初步统计,全市生产总值增长。
9.8%。
居全区第。
3
位,总量。
855。
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
13.9%。
居全区第。
4
位,总产值。
129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17.9%。
居全区第。
4
位,投资总额。
659。
亿元;外贸进出口增长。
51.1%。
居全区第。
1
位,总额突破。
50。
亿美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12.8%。
居全区第。
3
位,总额突破。
300。
亿元;集装箱吞吐量增长。
16.8%。
达
70.2。
万标箱,居北部湾沿海港口首位。
-
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钦州基地启动建设。统筹抓好。
42。
项重点改革,积极申报建设北部湾自由贸易试验区,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81.4%。
城镇登记失业率。
3.4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7.3%。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
10.4%。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六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基础,以服务企业为纽带,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积蓄力量、释放活力。
组织开展“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攻坚年”活动,强化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责任制,市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和研究招商工作,继续实施招商引资责任制,形成投资和项目建设新高潮。引进中石油芳烃、修正药业等重大项目,中石油芳烃成功列入全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投电厂二期获核准并全面建设侯卫东官场笔记。全年新引进项目
369。
个,其中亿元项目。
129。
个,实际到位资金。
511.7。
40。
家、解决问题。
98。
个,落实企业服务联系卡制度,发放联系卡。
788。
份,协调办理问题。
197。
30。
万吨级支航道等重点项目开工,金桂纸业、中粮油脂等企业顺产达产,新投产澄星磷化工等。
20。
家企业,化工、浆纸、粮油加工等支柱行业较快增长。科技创新成效凸显,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倍增。
14。
个工业技术创新项目列入自治区创新计划,
3
个创新平台获自治区认定。
新增县域亿元企业。
51。
家,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2。
家,县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
33.4%。
出台实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系列政策,民间投资增长。
26.1%。
非公有制企业注册数量增长。
20.5%。
积极培育财源新增长点,全市财政收入。
138.3。
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47.6。
亿元,增长。
6%。
二、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城市建设年”活动,同步推进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县镇建设,城乡面貌展现新变化。
滨海新城、河东新城加快开发,白石湖片区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北部湾大学等功能性项目稳步建设。实施城建项目
195。
个,完成投资。
47.8。
亿元。打通一批断头路,建成一批小街小巷惠民工程,“出行难”得到改善。统筹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河东、大榄坪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治理初显成效。旧城改造步伐加大,县城及小城镇建设有序开展,城镇基础设施进一步向农村延伸。开展“营销钦州”系列活动,申报建设国家第三批“智慧城市”试点,创“三城”取得阶段性成果。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完成中山公园改扩建、林湖森林公园二期。全市城镇化率进一步提高。
三、坚持以开放倒逼改革,港口建设、平台发展和园区开发在扩大开放合作中实现新突破。
抓住建设“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打造中国。
-
3#。
4#。
泊位等项目,建成永鑫。
10。
万吨级散杂货码头、大榄坪南作业区北。
泊位等,港口吞吐能力突破。
1
亿吨,吞吐量完成。
6413。
万吨,增长。
6.2%。
16。
3
家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成立北部湾华侨投资区,搭建新的开放平台。与关丹港、西哈努克港结为国际姊妹港,与班达伯格市缔结友好合作城市。进一步调整理顺城区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乡镇机构“四合一”改革,政务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四、坚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发展空间的思路,推动特色农业提质增效、服务业提速扩量,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在大力发展二产的同时,加快发展一产和三产,三次产业比例为
22.7:39.6:37.7。
(
核心。
)
246。
家、家庭农场。
189。
4
家小额贷款公司和。
2
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引进证券、保险机构各。
3
家。开展全区首笔。
8
8
亿元小微企业扶持债券,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比年初分别增长。
9%。
3%。
11.5%。
22.3%。
五、坚持执政为民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民生工程、社会事业和生态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全力实施为民办十件实事工程,
63。
个子项目完成投资。
42.8。
亿元,占计划投资。
105.6%。
55。
元、
26。
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
40。
元。村。
(
社区。
)
干部待遇月均提高。
350。
98%。
gdp。
能耗实现下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工作取得新成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消防、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质监、供电、烟草、通信、邮政、盐务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贡献,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农机、水库移民、供销、广电、统计、贸促、人防、海防、科普、气象、水文、档案、决策咨询、扶贫、地方志、老龄和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取得新成绩。
六、坚持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认真践行群众路线新要求,在反对“四风”立行立改中提升政府形象。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作风,狠抓整改,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政府性楼堂馆所、机构编制进行清理和规范,完善改进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全市“三公”经费下降
14%。
14%。
100%。
进一步密切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主动公开预决算、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政务信息。
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钦州正处于发展的特殊时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产业结构不优,企业竞争力不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新增长点不多,抗风险能力弱,可用财力不足,偿债进入高峰期;促进民间投资的门槛和障碍依然存在,改革开放内生动力不足,科技创新意识不强、支撑能力不足;资源和环境约束加剧,社会矛盾在短期内难以化解,要素保障和社会稳定压力加大;政府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投资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2015。
2015。
年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开局之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很大。但我市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特别是国家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和打造中国—东盟合作升级版,自治区全面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加快构建新的战略支点,以及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所形成的体制机制优势,将为我市加快发展提供更大动力。当前,我市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关键时期,改革开放红利进一步释放,产业发展基础加速形成,我们务必认识新常态、形成新共识,适应新常态、培养新引擎,探索新方式、拓展新空间,以勇立潮头、舍我其谁的气魄,锲而不舍、昂扬向上的精神,只争朝夕、敢为人先的闯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扩量提质、改革创新”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继续实施“三个年”活动,全面推进钦州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
10%。
;财政收入增长。
6%。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
18%。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18%。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13%。
;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
12%。
;港口吞吐量。
7000。
万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
90。
万标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10%。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
13%。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5%。
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
3.5%。
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10。
‰以内。
围绕目标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项目拉动作用,加快形成经济增长内生机制,培育城市长远发展后劲。
泊位等项目,力争建成。
30。
万吨级支航道、金鼓江航道、国投煤炭码头等项目,抓好。
20。
万吨集装箱码头及航道前期工作。突出抓好亿元项目储备建设,确保投资平稳和可持续。强化重大项目策划,争取中石油二期、国投电厂三期、中船修造船二期等一批关系钦州长远发展的战略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十三五”规划。
坚定不移推进大招商招大商。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强化小分队招商、专业招商、产业招商、以商招商和全员招商,保持“啃硬骨头”的攻坚态势和紧叮不放的“蚂蝗”精神。坚持产业龙头和产业链并重的大招商,主要围绕芳烃、煤化工、造纸、汽车、船舶修造五大产业链和高新产业招商,争取一批大项目落户。积极谋划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有新突破。更加注重引进亿元以上和具有“总部经济”效益的项目,提升招商质效。
着力增强港口辐射带动能力。完成。
5
亿吨大港规划、樟木环。
-
50。
泊位等一批涉外码头开放,港口吞吐能力达到。
1.2。
亿吨。积极推动平陆运河研究。推进大型汽车站场、火车站场建设,建成运营大榄坪至保税港区铁路支线。开展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规划研究和船舶保税登记可行性研究。启动航运服务集聚区规划建设,建成口岸联检大楼、电子口岸及鹰岭、勒沟等作业区围网升级改造工程。在保税港区借鉴实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全面实施促进口岸“大通关”的政策措施,探索推进与西南中南跨区域通关合作模式,推动中马“两国一检”查验新模式,推进“六市一关”、“三个一”、“单一窗口”等便利化措施。
119。
个贫困村精准扶贫,谋划新一轮。
301。
个“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攻坚工作,启动。
76。
50。
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通畅率达。
57%。
以上。
提高发展要素保障水平。全面推进滨海新城、茅尾海综合整治和土地。
(
海域。
)
ppp。
等新的融资方式。
二、突出科技支撑作用,促进产业联动发展,加快总量扩张和转型升级。
壮大提升临港产业。更大力度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继续实施“市长企业接待日”制度。加快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发展。服务好中石油、国投、中粮、金桂等一批骨干企业顺产稳产。支持东油沥青技改、力顺机械转型升级,开工建设东南纸业、富控电梯等项目,加快建设嘉华钛白粉等项目,建成中船修造船一期工程,全面投产中马港青粮油、泰兴石化等项目。规划建设芳烃下游产业园、纺织产业园、纸制品产业园、船舶修造配套区、三墩“石化岛”,形成新的临港产业集聚区。
11。
个特色产业板块,加快形成一批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进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开发。力争。
2015。
年县域工业产值突破。
800。
亿元。
提档升级现代服务业。围绕千亿元现代服务业目标,编制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扶持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壮大。加快河东新城、滨海新城等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建设火车东站商业区,培育金海湾东大街家居建材、小商品专业市场集聚区,建设港航物流、商贸会展、健康医疗、教育科技等服务业集聚区。争取北部湾国际汽车城、红星美凯龙、人和春天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商业项目开工,推进城区大中型农贸市场和重点镇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业态加快发展。扩大城乡消费市场,充分发挥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推动特色旅游发展,开通至东盟国家旅游班轮,加快邮轮母港规划研究。开工建设三娘湾文化旅游综合开发、八寨沟旅游综合开发等项目,建成麻蓝岛旅游度假区欢乐海岸、千年古陶城一期等项目,规划建设岭南民俗文化街区,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钦州跳岭头传承基地,打造一批文化产品、体育赛事知名品牌,挖掘海洋文化、陶艺文化,培育文化创意、网络服务、数字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
(
核心。
)
30。
43%。
以上。
2017。
(
钦州。
)
产业园项目,争取引进修正集团制药项目,建成投产骏升科技二期、半宙天龙等,促进盛和电子、奥佳华环保电池等稳产达产。利用中马“两国双园”政策优势,扩大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要素资源,争取引进北斗东盟产业园等项目,建成投产慧宝源项目。
三、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协调推进中心城区和县镇建设,加快构建新型城镇化体系。
2.3。
平方公里基础设施、东盟生态园、北部湾国际人才创业基地、风情酒吧街等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加快英华职业技术学院搬迁,开工中央景观大道、奥博体育文化中心、北部湾滨海养老中心、国际海员俱乐部等项目,加快推进北部湾博物馆、沙井岛东岸、九鸦和茶山江安置区、疍家风情小镇等项目建设,引进修正健康产业园等项目。加快推进与中交集团天津航道局合作开发沙井片区。以滨海新城建设为龙头,协调推进河西老城区、河东高新城、港口新城和三娘湾旅游度假新城建设,加快一批功能性项目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对港口和产业的支撑作用。
加快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坚持规划引领,提升城市综合交通、停车场、给排水、综合管网等专项规划。完善城市路网,加快建设环城东路、环城西路南段、平山东大街、滨海大道以及钦江五桥,开工建设南北二级公路钦州段维修工程、钦江一桥维修加固工程,力争完成环城北路、子材东大街等工程落霞。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抓好河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建设,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人民路、中山路等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一马路及周边区域改造,推进上沙村、沙坪村城中村改造,改善老城区交通体系和市政设施,建设城市新型社区。
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按照产业集聚、项目集中、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快形成园城协调互动发展格局。高标准规划建设好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保税港区、高新区等一批重点产业园区,打造产业合作示范区。加强县区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突出抓好钦南进口资源和新材料产业园、钦北皇马工业园建设,推动灵山工业区、浦北县城工业区等自治区产城互动试点园区发展,加快园区路网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以产城一体促进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
统筹兼顾县镇建设。围绕县城和重点镇扩容提质,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推动灵山、浦北、钦北新区开发建设。规划建设陆屋、寨圩、那丽、大寺、犀牛脚等一批综合型、旅游服务型、工业交通型特色村镇,力争完成全部镇总规及重点镇控规。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镇的路网、给排水、文体设施、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和二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建设。有序有效开展“镇改办、村改居”工作。
(
钦州。
)
“园博会”。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及市政道路维护管理,探索违法建设查控监督考评机制,继续推进钦州湾大道、金海湾大街等市容管理示范街创建。
四、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切实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开展“改革创新年”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清理工作,继续探索推进乡镇“大部制”改革。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工商登记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更大力度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推动民营资本进入教育、卫生、医疗、养老、城市基础建设等领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和城区、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形成市园良性互动模式。继续研究利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改革的各项政策,探索在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池、个人境外投资等领域的改革创新,推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和上市工作,推动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开展。加快农村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设镇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市场;开展速丰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推进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创新水产畜牧养殖金融服务,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推进耕地“小块并大块”工作。有序推进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国企、华侨农林场、公务用车制度等改革。
放大开放平台要素集聚和政策效应。健全“市园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全力支持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深化保税港区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可持续运营发展模式,将保税港区纳入大榄坪区域统筹开发,加快创建全国首家进口酒类综合服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推进国家燕窝及食品营养保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力争完成进口肉类、水果、木材口岸报批验收。争取国家尽快批准设立北部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为契机,全面建设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钦州基地。推进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整车进口口岸等平台建设,支持各县区开发平台建设,形成开放合力。
促进外贸繁荣发展。大力实施加工贸易“三年倍增计划”,大力引进珠三角、港澳台地区转移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培育磷酸出口基地和酒类进口基地,打造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用好外贸政策,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资金,提升企业发展能力,稳定边境贸易发展。继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全力扩大出口规模。
五、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和民生工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投入机制,切实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突出落实民生保障。继续实施为民办十件实事工程,筹措资金。
43。
亿元,实施社保惠民、健康惠民、教育惠民、安居惠民等。
10。
类
65。
11856。
套,建成。
2300。
套。全面建立“救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在镇。
(
街道。
)
30%。
以上农村社区建有幸福院,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落实创业奖励政策,开展针对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等群体的特色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以培训带动创业就业。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继续优先发展教育,推进新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建成北部湾大学一期并实现钦州学院整体搬迁,建设和改造一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市第一人民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等项目建设,全面启动新农合市级统筹,提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支持党建工作站、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继续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继续推动全民健身,申报坭兴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海上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城市。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深化“平安钦州”建设,强化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注重源头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推进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完善信访事项终结评议机制,积极化解信访积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工作。持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着力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防范。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灾害预警机制。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5。
加大对沿海企业的监测监管,加强沿海区域及入海河流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监测数据共享,确保海水、江水质量达标。推进造林绿化,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加快可再生能源示范建设。全面推进“美丽钦州·生态乡村”活动,净化美化农村生态环境。
六、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施政,善治善政善成,加快建设高效法治政府。
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高度重视司法监督。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综合执法。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更加注重转变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积极探索公共事务社会化管理。简政放权,加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坚持要理性不要冲动、要排难不要畏难、要担当不要懈怠、要实干不要空谈,形成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良好政风。
更加注重从严治政。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决纠正“四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控制行政成本,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大纠风和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国防动员、民兵预备役、双拥共建和海防、人防、打私等工作。大力促进民族团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继续做好外事、侨务、统计、决策咨询、气象、地震、水文、史志、档案等工作。同时,深入研究和理清新常态大背景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思路,认真谋划好“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蓝图。
各位代表。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十九
(一)发布公告。时间:2016年9月20日-26日(7天)。
由市检察院在钦州人才网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表可在钦州人才网下载打印,也可到市检察院政治部领取报名表。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9月21日-27日。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持报名表(需贴照片并携带1张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到市检察院政治部报名和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在钦州人才网公告。
(三)考试。时间:9月29日-30日。
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能力测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面试和能力测试分值占总分比例为40%:40%:20%。笔试主要测试文字综合能力,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面试和能力测试环节;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分析、应变能力等方面能力;能力测试根据不同岗位而定,具体如下:
招聘协警岗位的,需进行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其它岗位需进行计算机操作测试。
(四)考核。10月8日-11日。
根据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由市检察院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五)体检。10月13日-14日。
综合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行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可从同一岗位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中递补。
(六)确定聘用人员。10月中旬。
根据笔试、面试、能力测试和考核情况,结合个人工作(或成长)经历,对体检合格人选确定聘用。
(七)办理聘用手续。10月下旬。
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人员手续。
钦州市中考题实用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渡运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运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履行本行政区域渡口设置行政许可、渡口和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船、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渡口、渡船、渡运事故防范职责。
行政村应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设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履行渡口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和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渡船船员考试发证、渡船登记,通报渡口渡船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和协调水上应急搜救工作,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件。
渔政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自用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农业自用船载客渡运。
第五条实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渡船船员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渡口的设置,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渡口应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和《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渡运线路、渡船名称,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等内容。
第十条渡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二)配备合格的、持证的渡船船员;。
(三)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渡运的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船体应当标有船名、载重线标志等。渡船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不得超载、超员渡运,不得人货、人畜混载。
渡船应当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三条渡船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培训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渡船船员职务。
第十四条渡运时,渡船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挥乘客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四)遇有洪水(封、停渡水位)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渡运;。
(五)负责渡船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损、机件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当拒绝驾船。
第三章渡运秩序。
第十五条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严禁农(自)用船、渔船、货船等非客运船舶从事渡运。
第十七条遇有洪水(封、停渡水位)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八条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保持公共卫生环境,不得将废弃物抛入水中;。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加强管理,维持渡运秩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四章渡运保障。
第二十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市、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渡口渡船的正常渡运。
第二十一条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至少在每个渡口落实一名渡口专门管理人员。渡口管理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划拨,每个渡口管理员的工资每年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二条渡口性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属义渡性质的,渡船船员的工资补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每个渡船船员的工资收入每年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属于半义渡性质的,每个渡船船员每年的工资补贴额应确保其总收入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农业自用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渡口建设、义渡及半义渡渡船建造、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的投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超员,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沿海及岛屿,专供渡运乘客的码头以及候渡设施;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水库、沿海、岛屿等渡口从事短途客运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其它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农业自用船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邻近乡镇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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