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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一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马某生、马某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______万元,共计______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______万欠款,还剩______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______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某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______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某生、马某伟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无法找到马某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______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______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马某伟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______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再审申请人所说的______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合伙是协议出资,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官依法维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______民三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二
地址: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马___、马___分别借了两笔款,各______万元,共计______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______万欠款,还剩______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______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______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___、马___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_____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无法找到马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______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______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马___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______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再审申请人所说的______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合伙是协议出资,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三
答辩人:_朝 男 1968年7月15日出生 汉 无固定职业 现住青海西宁市西钢北园小区178栋4单元602室 (身份证号:4129519680715429x)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5月13日、2010月11日向马书生、马宏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六万元,共计十二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七万欠款,还剩五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宏伟于2010年8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五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年10月11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当时无法找到马宏伟2008年10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2008年10月11日申请人马宏伟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2008年10月11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六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
再审申请人所说的六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合伙是协议出资,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
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四
一、上诉人并非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以下简称“新单位”)解雇,也未因此而产生相应损失,其主张答辩人支付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1.《离职证明通知书》、《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三份证据相互矛盾。
一方面《聘用通知书》中新单位要求上诉人必须于报到当日,即年月日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书,《聘用通知书》正式生效的条件为上诉人与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提供离职证明通知书》中,新单位再一次强调基于上诉人与上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上诉人必须于年月日提供离职证明,否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
那么,在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并被新公司认为与上家公司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根据《聘用通知书》及《提供离职证明通知书》所述,《聘用通知书》要么并未生效,要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应于年月日解除。
而事实上从《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诉人入职时间为年月日,而离职时间为年月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了一个多月。
因此,我们认为新单位与上诉人已达成合意或以默许的方式同意上诉人入职而无须提供离职证明。
2.从《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离职类型为“试用期内离职”,并非上诉人所称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我们有理由认为新单位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终止与答辩人无关而另有缘由,不排除上诉人自愿提出辞职的可能性。
上诉人声称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迟迟不愿前往,在此期间,上诉人曾经对答辩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表示不愿前往的原因在于其自知在答辩人处工作时的确存在工作失误而给答辩人造成损失。
本案经劳动仲裁至诉前调解阶段,答辩人曾多次表示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先行交予上诉人,但上诉人代理人拒绝接受,建议交予其本人,而当答辩人公司人资工作人员再度与上诉人联系时,上诉人手机提示已停机,因此,非答辩人不愿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而是上诉人不愿签收。
4、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的确因答辩人原因而被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也不应支付其在新单位工作期间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可以证明上诉人与新单位已于年月日建立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至年月日,那么,就此期间,上诉人应已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诉人主张的自年月日至年月的赔偿金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关于答辩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义务的截止时间认定并无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导致的损失。
一审判决书中所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应证明„„应截至被告实际履行该义务的时点即年月日时止。”的认定无误,答辩人于年月日当庭交接离职证明,充分地履行了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定义务。
同时,网上报备用工是在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录用后才由用人单位进行网上报备的,上诉人声称因此而不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显然与事实不符。
退一步说,就算答辩人应承担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的赔偿责任,该诉请也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上诉人因返乡辞职,并非其所称因答辩人未及时发放工资而辞职。
其关于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1、上诉人与答辩人于年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款中约定: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上个月日至个月日的工资。
也就是说,上诉人年月工资应发时间分别为年月日与年月日,而上诉人于年月日就已提出辞职,显而易见,上诉人辞职时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答辩人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
2、上诉人亲笔填写的《员工离职手续表中》中离职原因明明白白地写着返乡,在事实真相如此一目了然的情况下,上诉人仍试图欺瞒法庭,以获取利益,依法应予以驳回。
四、一审判决关于答辩人承担年月日后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赔偿金超越上诉人针对被新单位解雇所主张的赔偿金的诉求范围。
上诉人自劳动仲裁、一审就支付赔偿金的诉求均十分明确,为因答辩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的赔偿金,其一惯主张的赔偿金标准也均为其在新单位的工资收入,除此之外,上诉人从未就其它损失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主张赔偿,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支付上诉人自其与新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至年月日期间未出具解除合同书面证明赔偿金元超越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并且,上诉人从答辩人单位辞职后已实际至新单位就职,而新单位在年月日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已同时出具《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上诉人完全可以凭借该证明而寻找新的工作。
在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答辩人考虑到涉案金额不大,上诉人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谋生不易,同时也不愿再耗费过多的精力,所以不愿就此而提起上诉,但未想上诉人得寸进尺,视事实而不顾,不惜浪费司法资源与答辩人一再纠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依法予以驳回。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月日
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五
答辩人:丁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昆明市海源庄xx号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证据证明半个月前的争吵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
2、2009年x月x日发生争吵,x月x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羊水肺吸入是大量新生儿死亡的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平抑郁而终。
4、鉴中心(2009)法鉴定字第xx号、昆明法医院司法
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六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03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1991年《_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_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_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1993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04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 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再审申请答辩状收件人篇七
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
(四)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一致,一审(201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与(201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均不同,不属于同一诉,因而也就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发生后,xx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梁xx,男,19xx年 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xxx。
被答辩人:严xxx,男,汉族,198x年 9月27日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xxxxx。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3月2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四条,对房款给付方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该合同对买卖房屋首付款的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交房时间及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实际履行。 203月28日和30日,被告与原告就首付款的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答辩人、被答辩人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且被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在一审开庭前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是被答辩人不同意调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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