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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难点和问题篇一
;[摘 要]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对国有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营资本在国家建设及重要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在国企混改取得较大成效的同时,相关单位也要看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改革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些重点问题。文章以中山市为例,分析了中山市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风险,并提出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镇属公有企业;风险防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山市
0 引 言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让存在经营问题及市场反应力相对滞后的部分国有企业能够在民营资本的帮助下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变化发展需求,同时也能够让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国家建设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民营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发展举措,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輝煌成绩。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与风险。尤其是对于镇属公有企业以及一些规模较小、经营情况较差的国有企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投入更多精力,在始终坚持国有资本立场的情况下实现混改。
1 中山市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现状
广东省中山市是我国仅有的5个没有设置市辖区的地级城市之一,中山市的前身为香山县,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南部地区。目前,中山市常住人口约312万人,辖区内有18个镇和6个街道。中山市历史悠久,自设立地级市以来更是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优势在经济上获得长足发展,尤其镇属公有企业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效益上都成绩斐然。但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包括中山市镇属公有企业群体在内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都面临发展困境。为此,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改革程度不断加深。中山市政府在积极寻求镇属公有企业有效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法与途径。2014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的提出,进一步推动了中山市国企混改工作,不断加快国企混改进程,提高国企混改质量。在国企混改相关工作中,中山市始终坚持国有资本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并积极协调国资与民资的利益关系。
2 中山市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中山市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面临一些风险与问题,必须在重难点上加大工作力度。具体来说,中山市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难点及风险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制度矛盾。国有资本以推动国家经济整体发展为立足点,不论在社会效益获取还是行业推动上,作用都远远大于民营企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国资的发展需求与民资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目的之间存在本质冲突。第二,国资与民资在对待税务筹划工作方面存在分歧,国有企业积极纳税以支持国家财政税收,而民资则希望通过更加合理有效的避税处理方法提升企业自身收益,在税务筹划工作中如果不能有效实现两者利益协调,则可能给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带来风险。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虽然是国资与民资的博弈,但政府在其中必须发挥引导与指导作用,否则国有资本很有可能在这场混改中变相流失,失去国有企业混改的基本意义。
3 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措施及风险控制手段
3.1 明确产权地位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划清国资与民资的比例及产权关系。虽然目前许多小规模地方国有企业存在筹资困难、经营不善等现实问题,民资的注入能够从实际上提高国有企业活力,但是如果不能严格明确产权关系,任由民资与国资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自由博弈,就很难避免出现国有混合制改革成为实际上的“私有化”问题。这不仅无法达到国企混改的目的,也给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中山市政府在多年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十分清楚这些利害关系。因此,一方面大力引入民间资本,另一方面不断通过法律、政策及改革制度等规范混合制改革的具体操作。如2014年中山柏高将65%的股权平均转让给两家民营受让方,从而保证中山柏高仍然持有35%股权,仍能够对中山柏高实现实际控股,保证了企业的国有属性。明确产权虽然从表面上可能影响民营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但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不发生改变,民营资本的介入及后续运作始终保持积极性与科学性,避免国企混改成为“私有化”问题。
3.2 协调各方关系
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国资与民资因为资本性质的差别以及双方经营理念的不同,必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在这些矛盾中,不仅存在国资受大规模民资牵制而改变国有企业属性及发展目标的风险,还有民资参与国有企业资金运作而失去了本身的话语权问题。所以,不能说混合所有制改革始终是国有资本占据优势或者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国有资本的沦陷与流失。中山市在多年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也面临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在保证国有企业发展目标及方向不变的情况下,不断改变企业管理模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国有资本始终保持领导地位,同时也能够为民间资本争取更多的利益与发展权益。
3.3 寻找税务筹划均衡点
前文中提到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税务处理是容易引发矛盾与争议的重要问题。对于国有资本,积极响应国家各项税务政策积极纳税是第一要务。而对于民间资本,如何更好地实现避税,为企业获取更多收益是他们关心的重要问题。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何均衡双方意向、维护双方利益成为改革的又一个重点。中山市在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首先肯定了合理避税的合理性,并积极研究适合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税务筹划的方法,为民营资本争取应有的权利。同时,进一步加大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税务筹划监督审计工作力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明确国有资本的根本立场,寻找一条税务筹划均衡之路。
3.4 政府引导积极协商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虽然是为了让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实现强强联合,但同时也不能完全任由国资与民资自由博弈,从而让改革工作失去监督与指导,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肩负起积极引导的重要作用。中山市在镇属公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一直发挥重要的引导与管控作用,例如,对于改革工作中比较引人关注的员工权益问题,中山市出台了相关政策,保证每一次改制工作都能保障员工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在中山市陈星海医院改制工作中,镇政府严格把关,积极引导,切实保障职工原有待遇不下降,从而赢得了员工群体对混改工作的更多支持。此外,对于国资与民资融合在發展目标及方向上的分歧,中山市镇政府加大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一方面始终保证企业的国有控股和所有权,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民资权益的关注,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技术、促进服务技术升级,为民资注入以后的企业效益提升打好基础。
3.5 积极学习,准确对标
镇属公有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业务单一且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中山市政府在镇属公有企业改革中也看到了这一突出问题,积极搭建平台为改革企业寻找对标企业,帮助辖区内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找到目标与方向。积极对标不仅能够让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吸取更多经验,同时也能够及时避免对标企业曾经的失败和问题,让改革工作少走弯路,尽快看见成效。
3.6 严格审计,强化考核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市场活力,同时也为了加深民间资本参与我国社会公共建设的程度。为了提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工作质量、规范流程,不仅需要依靠严格的制度,同时也必须针对相关工作建立严格的审计与考核制度。尤其是绩效考核工作,不仅应关注国企混改过程中对国资运作的实际提升作用,同时也应切实保护民资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互利共赢。此外,在关注国企混改绩效考核的同时,还应重视国企的社会声誉保护及品牌形象塑造工作,在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中融入平衡计分卡,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强调人员成长、内部流程规范、市场及客户满意度等,完善定期回溯与追责制度,真正落实国企混改工作。
4 结 语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国企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逐渐增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成为当前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有利于国有企业焕发更强的生命力,使民间资本快速融入社会整体建设。在改革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国有企业中国资的地位,同时还要重视民资的利益与需求。只有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和学习,平衡国资与民资的利益,才能寻找到一条有效融合国资与民资的正确混改道路,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不断向前迈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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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保基金 投资运营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梁艳,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助理经济师。
本文所称社保基金采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采用的定义,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的专项资金。2000年,国家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14年12月,山东省成立第一家省级社保基金理事会。从实际投资运作看,近年来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监管趋严,特别是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央行、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自治组织不断出台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规制金融乱象,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以山东省为例,社保基金投资涉及信托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等多个投资领域,不仅要使项目投资符合基本法规定,更要时刻关注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行业新规。从社保基金开展金融投资的过程看,项目投前进行谨慎的合规分析,避免出现合规风险是保障项目投后整体稳健运行的关键和基础环节。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成果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早,例如美国早在1930年左右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社会保障法》,1940年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新加坡在1955年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自1992年以后,以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将受益群体覆盖到参加工作和没有参加工作的新加坡人口。
目前国内学界理论认为,社保基金投资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监管不力,三是社保基金在入市過程中存在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加剧投资风险。我国于2000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级社会保障基金后,理论界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项怀诚在《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2006)提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金,社保基金一直本着“安全至上,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同时提出,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健全社保基金法律制度保障措施是实现社保基金创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刘子兰、严明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2006)一文中运用均值——方差模型、var模型等分析工具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了分析,为社保基金可量化管理的风险提供了解决思路。唐霁松在《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18)一文中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角度,为我们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打开了新思路。
(二)创新性分析
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社保基金领域的研究成果发现,目前理论界从全面监管、投资运营等方面对社保基金的风险防控研究均有涉猎,但这些研究基本是从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宏观角度对其实现长期保值增值进行分析,而鲜少对于某一投资领域和环节的具体风险防控开展研究。本文将学习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将如何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投前阶段掌握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从而避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出现合规性问题而开展探讨。
二、必要性分析
社保基金投资前期重在预防法律风险,项目投前的风险评估是包含前期调研、方案测算等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综合性管理环节,因此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一)部分投资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
社保基金所投资的金融领域有一部分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甚至需要跨地域、跨法律制度规范框架合作,使得投前法律风险管理难度较大。例如,以发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为例,银行首先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次,资产管理计划确定的当时,客户要向银行进行收益转让。通过此类实际合作的资产管理案例,可以发现资产管理业务涉及众多行业,其中各个主体都涉及到法律风险防控问题,而信息的不完整性极易导致风险漏洞,所以投前的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二)金融监管政策趋严
社保基金由于其特殊性质,在投资运营时受制于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201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开始实施,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原则、投资组合、风险防控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7年以来金融体系迎来“强监管”时代,同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先后出台。以山东省社保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防止社保基金项目投前出现违法违规风险是保证项目持续顺利开展的前提。
(三)投资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制约
无论是社保基金投资还是其他项目投资,投资机构都能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但在风险管理能力方面还需提升。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是金融市场近几年新兴的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运营的经验尚显不足,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投资机构现有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尚不足以应对金融形势变化的需要,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有待加强。
三、策略分析
(一)明确产业投资方向,项目端分散风险
纵观全国和省级社保基金投资产业布局,充分体现了谨慎投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流动性和收益性。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范围标准分析,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但实际涉足的投资领域并不多,按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持有至到期资产和交易类金融资产比例达到70%-80%,其余项目仅占20%-30%。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所投资的项目中,债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理财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以上投资领域一旦监管政策收紧,将很大程度影响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收益。
社保基金投资机构可以参照专业创投机构的模式,基于其丰富的合作伙伴和社保基金社会影响力,获取系统的项目来源,围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医疗健康、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进行战略性布局,以项目分散投资分散法律风险。
(二)项目投资分类决策,量化评估风险权重
通过对专业投资机构开展调研发现,专业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将各类项目的投资风险分类衡量且设置不同的权重比例,按照百分制的方式计算得分,以得分多少评价项目风险大小及投资的可行性,且不同类的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所占权重有所不同。例如,在pro-ipo项目投资决策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因此,pre-ipo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权重要占有较大比例;在pe(即private equity)项目中,投资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为有风险识辨能力的自然人或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法律风险防控是投前重要的评价指标,但对其估值能力、技术及商业优势、市场环境因素等分析要占有较大比重。
(注:1.表中“法务合规性”是所有投资项目在投前决策阶段都要关注的内容,但视项目类型不同,权重会有所差别。2.各类项目类别满分为100分,可参考关注点就对应项目评出分数,总分数按照权重进行加权计算。)
(三)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项目投资阶段,由律师对目标公司及其他项目关联方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目的是规避法律风险。
在实际开展的尽职调查中,法律尽职调查与经常与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结合,是项目投前的一种综合性尽职调查程序,并演化出了更高效、更实用的法律尽调模式:一是综合尽调模式,即由风控人员、财务人员及投资人员组成尽调小组对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尽调后形成综合尽调报告,尽调主要模块有基本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分析、财务情况分析、盈利预测、未来资金需求、投资估值分析。法律尽调包含在基本情况分析模块中。二是商业尽调为主的模式,尽调主要围绕商业尽调开展,尽调报告通过初审后,法律、财务人员做进一步商业尽调,后进入投决阶段,若投决不通过,可能进行多次投决。项目签署正式协议后,项目投前风险控制阶段结束。三是围绕投资标的经营开展的尽调模式,即尽调围绕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展开,尽调中的主要关注点是投资项目在未来阶段的风险,以及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是否有在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对项目投资风险的把控贯穿项目投前到投后各环节,投后有投后管理部来组织。无论采用哪种尽调模式,均能在尽调环节将法律风险隐患梳理出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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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定位及特点导致了“审计风险”客观地潜藏,文章分折了产生“审计风险”的主客观原因,也探讨了防控对策,希望广大注册会计师自觉地加强对“审计风险”的防控,使会计师事务所尽快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审计风险;防范;控制。
注册会计师行业属于“社会独立审计”范畴,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审计”比较,独立审计的地位、职能及特点显而易见。两者之间主要有五点区别或不同。
一是“官办与民办”。
政府审计工作是在履行监督稽查的行政职能,通常称为“政府审计”;而独立审计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才通过组成会计师事务所来实现其“公证”职能,相对“独立”于政府行政,也因此称之为“民办”。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
政府审计的对象多为政府所属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关系国民生计的有关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独立审计的对象绝大多数就是企业、公司、民间社团等。
三是“委托人不同”。
政府审计的委托人是各有关的行政机关,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证券监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执行审计监督工作时不收费。独立审计的委托人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由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的企事业单位、公司等;委托时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委托书”,明确委托审计事项及服务收费等。
四是“审计目的不同”。
政府审计的目的是防止国家公务人员营私舞弊,监督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独立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竞争,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审计手段及方法不同”。
政府审计带有强制性质,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给予配合。独立审计则是“你委托,我服务,并收费”,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程序、方法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进行审计。独立审计不受政府方面带来的“干扰”,也不接受企业、公司的“指意”,需要指出的是,独立审计质量如何,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所谓“审计风险”,通俗讲即由于审计错误,导致不能公正、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而使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遭受处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次错审,一次造假就可以葬送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哪怕是安达信这样有上百年老牌的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知道“审计风险”是从哪里来?并且懂得有效地控制、防范。多年实践告诉我们,“审计风险”来自五个方面,其中三个方面带有“客观存在”性质,两个方面带有“人为因素”。客观风险是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偏差而导致的。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涉及十多个具体会计准则。谓之有风险,主要是指公允价值的取得是否真正的客观、公允,如果有偏差或不实就隐藏了“审计风险”。
实践告诉我们,公允价值计量往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成本、利润影响很大,甚至有极少数企业利用不公允的“公允价值计量”编造利润、隐瞒成本,也有的偷逃国家税收,骗取国有资产等,来自这一块的审计风险需要特别地关注。新准则特别强调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如销售收入的确认,其中就包含了许多的“审计风险”。
一是要看这笔销售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第二要看交易是否公允、公平,对显失公允的交易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第三还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加以确认。准则、制度中还有许多科学的规定也很敏感,如“会计估计”、“或有事项”、“会计评估”、“会计计量”等,审计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审计风险”。
二是审计手段本身客观地存在“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没有政府审计那么多的“强制”手段,它只能通过抽样调查、测试、函证等手段获得相关证据,并结合专业判断得到支撑。例如“小金库”问题,政府审计可以责令单位交出账本,必要时还可以要求相关银行协助提供资料、信息。注册会计师则不具备“责令”这种行政职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手段相对“柔和”,对某些重要、敏感的财务信息都只能抽样、测试、函证及专业判断。实践告诉我们,这其中隐藏了相当多的“风险”。
如大庆联谊欺诈上市案(中国证监会[2000]16号文件披露),该公司为了欺诈上市,通过省体改委拿到正式文件批复,通过省工商局拿到相关营业执照,通过证券部门拿到虚假的股票托管证明,同时还造假拿到“纳税证明”,可以说是一揽子的造假工程。一般地,注册会计师都据此为审计依据,他们很难得到这些政府权力机关去开展“核查”业务。以上例子说明,独立审计在手段定位上多有力不从心,或者说力度不够,也正因为如此,“审计手段”本身就客观地隐藏了诸多“审计风险”。
三是审计方法上客观存在风险。
一位专家授课举例说,他在一个牧场里看到一头只有一只角的羊,怎么到另一个牧场里也看到那头只有一只角的羊,显然是客户运过来骗取存栏充数的。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往往对应收、应付银行存款等重要财务资料特别关注,然而这些重要信息大都来自函证。实践证明,很多时候函证是不可靠的。例如银行存款,款项今天在账上,明天会不会被转走?又如“应收款”,此款是不是一次真实的交易活动发生的?如果是客户销售货款,那么它是不是涉及关联方交易,或者是不是一次为了编造利润而搞的一次合谋?由上述看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方法本身也隐藏着审计风险。
四是执业环境带来的审计风险。
从某个角度看,执业环境风险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最大的审计风险之一。所谓执业环境,通常与社会发育程度有关。当今社会,当泥沙和浊流择机泛滥时,少数企业主动在财务上造假,少数的行政机关中某些掌权人行贿受贿、参与造假,这就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危险的审计风险。据(中国证监会[2002]10号文件)关于对银广厦案处罚所披露的情况看,执业环境严重危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披露显示,银广厦财务造假事实分别有:伪造银行票据,伪造海关出口报单,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采购合同,伪造发票等等。有学者撰文指出,企业主动造假,官员腐败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大隐患!
五是来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带来的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绝大多数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是好的,但也存在极少数人没有职业道德。有研究资料显示,在一个组织中,存在一条“活力曲线”,其主要内容是说有20%的人是好的,70%的人是中间的,只有10%的人是最差的,要鼓励20%,教育挽救10%,让70%的人做得更好。这个研究符合中国人的看法: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问题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这个“10%”是个了不得的大事,一个人,一笔业务的差错可以毁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最典型的莫过于安达信倒旗的案例了。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网上曾刊载了一位专家的评说,“一年两年是客户,两年三年是朋友,三年四年是同谋”。这也说明,会计师事务所若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这种来自内部的风险更可怕。职业道德缺失酿成的审计风险案例不少,在此不再赘述。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把国办56号文件精神真正学到手。
国办56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创新及科学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提出了国家将采取的各项扶持措施,鼓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尽快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办56号文件高瞻远瞩地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转型”服务改革中要努力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提高经济信息质量;二是要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三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发挥好这三个方面的作用都离不开“审计风险”防范及控制。辩证地看,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审计风险”,才能为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奠定可靠的基础。
(二)坚持不懈地学习、研究《企业会计准则》。
(三)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内部控制,务实地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及办法。
(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相结合,以党建保发展,促风险防控。
国办56号文件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支部建在连上”,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能够攻坚克难。2010年1月29日上午,同志视察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勉励该所把党小组建在项目上,指出把党建与业务工作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做法很好。因为“加强审计风险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安身立命之根本,是重头戏,所以事务所党组织的工作应当务实跟进。
支部应当建立审计风险防控指导小组,党小组派往项目中去,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把党建与业务结合起来,为完成项目审计任务,防控“审计风险”提供“政治保障”作用。按照国办56号文件规划的蓝图,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要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机遇与挑战并存,“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特别是防范、控制“审计风险”不得不务实、抓好、到位。
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难点和问题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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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问题初探
摘 要 当前,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呈良性势头,但在实践中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强、实施力度不够、操作不当、考核不力等问题。本文试对当前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探索提出国有企业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廉洁风险 防控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不仅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赋予了新的实践,也是国家在国有企业推进防腐败体系建设时所使用的新手段。它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利于提高国有企?i反腐倡廉的建设水平,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试作剖析,并寻找对策。
一、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意识不强
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意识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待提高。在领导干部层面,认为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务虚不务实,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不到直接作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层面,对廉洁风险防控的认识比较模糊,自身缺少相关知识,却不主动学、不愿意抓;在业务部门人员层面,对该项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有的甚至抵触、逆反。这导致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在思想源头上就出了问题,从而无法较好地落实。二是行动上存在形式主义。一方面,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有些国有企业不是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机制,而是把其当成一项临时性活动。在实际的操作中,根本不考虑廉洁风险防控能否取得实际效果,而是被动地接受、消极地处理。另一方面,是脱离实际。有些企业在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时,不顾及岗位特点、单位特点和行业特点,没有把廉洁风险防控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进行紧密结合,开展工作时离题万里、大而化之,体现不了风险防范的指向性,起不到任何防控的作用。
(二)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力度不够
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力度不够,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知识普及程度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涵盖的知识面广,且有深度,其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需要通过学习加以掌握。但一些国有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不愿意也不打算投入人力、财力组织系统性的培训和学习,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时也不够熟练、不够专业、不够规范。二是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缺少协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涉及的内容多、要求高,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将这项工作划分到纪检监察部门,从专业对口角度讲,这无可厚非。但久而久之演变成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单打独斗,并且出现了人手不足、执行乏力的情况。也有些企业采取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其他业务部门协同的模式,但在实际中,一些业务部门认为廉洁风险防控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从内心便不认可这一工作和自己的业务相关,因此对廉洁风险防控的支持和配合力度都不够,让廉洁风险防控的工作效果打了折扣。
(三)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操作不当
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操作不当,这一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风险点找不准。有的企业在排查廉洁风险点时不认真、不细致。在程序上,不符合要求,甚至不顾本企业的实际照抄照搬;在方法上,闭门造车、独来独往,不利用、不发动业务部门的力量;在效果上,没有深入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在时效上,当出现新的风险点时,却不能及时地调整并制定新的防控措施;在路径上,过于重视查找客观风险,轻视查找主观风险;在人员上,局限于查找主要领导的廉洁风险,忽略了查找一般干部的廉洁风险。二是防控措施不管用。一些企业对廉洁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后,即便风险点找准了,也是浅尝辄止、见好就收,对于如何防控这些风险,没有提出很好的举措。有的企业尽管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但这些防控措施或过多地依赖宣传教育,或没有抓住深层次原因,过于笼统、过于普遍、过于宏观,缺少针对性和具体性,难以操作。
(四)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考核不力
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是促进企业健康运转的长期行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是预防国企人员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必须常态化、长效化,但对该项工作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难以有效执行,制约了其发展。关键原因还是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目前尚无法使用可量化的目标进行评价,且该项工作具有预防性,其最终成果无法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因此,即便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也不具有足够的客观性,从而使工作成效难以被认同,实际工作也被淡化、虚化。另外,廉洁风险防控的责任也亟待明确,否则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提升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对策
(一)将廉洁风险防控管理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进行融合
只有把廉洁风险防控深度融入企业全面风险防控中,企业领导人员方能真正认识到其价值,也才会在行动上确保廉洁风险防控的有效推进。这需要做到: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让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得到统一;二是实现体系再造,让企业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在企业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中得到体现,推动廉洁风险的有效防范;三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将廉洁风险的具体防控措施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在提升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提升廉洁风险的防控水平。
(二)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全员参与机制
廉洁风险防控事关企业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绝非纪检监察部门单独所能为之。企业应该建立全员参与机制,一方面要从教育引导入手,纳入所有部门人员,摸索不同人群的廉政心理、廉政思维和相关价值取向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在教育形式方面要丰富多样、生动活泼、富有实效,在教育途径方面要广泛开展日常教育、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要让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内容为广大员工所理解和把握,要让所有人员充分认识到每个岗位、每项职责都会有潜在的廉洁风险;另一方面则要以“全员参与、共同查找、一起防范”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相互监督,督促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参与到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中来,找准问题、加强整改,完善制度、优化流程,真正保障廉洁风险防控存在于有机统一的运作环境之中。
(三)强化对廉洁风险点的查找、监控和处置
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已经初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理论。但在操作中,依然存在找不准风险点、提不出有效措施等一些问题。这需要通过强化对廉洁风险点的查找、监控和处置并加以应对。一是要抓住廉洁风险点的防控重点。既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运维、业务合作等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同时也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控。二是要强化对廉洁风险点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控。廉洁风险防控要围绕经营管理权力的运行而运行,要对各类业务实行全过程、全天候的跟踪监控,在此基础上,对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照岗位职责以及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提出具体的措施。三是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要将风险识别和监督预控融入每个流程,并尝试利用“大数据”来判断异常行为,让廉洁风险无处遁形。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性
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性,解决这一问题,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大力开展监督检查,要通过各种监督检查和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让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采用信息监测、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也可与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进行。同时,探索建立可以量化的考核机制,使责任能更加清晰,让考核评价能够更加客观、准确。三是实行责任追究,通过实施责任追究,不断增强相关工作人员在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上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结语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逐步建立、逐步完善。当前,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运行状况呈良性势头,但在实践中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强、实施力度不够、操作不当、考核不力等问题。完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运行,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各种对策,只有将廉洁风险防控管理与企业各项风险管理等进行有机融合,建立全界面、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才能使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形成廉洁风险防控合力,才能科学地构建企业廉洁风险管理和控制系?y,扎实地推进国有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作者单位为中交二航局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
[作者简介:游华锴(1984―),男,湖北浠水人,本科,政工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
参考文献
[1] 刘黎明.全面推行国企廉洁风险防控新模式[j].中国监察,2010(19).
[2] 张亚斌.国有企业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探索与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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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春胜,曹伟.加强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考[j].廉政?t望,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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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欧美国家已将金融制裁作为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对其采取高压监管态势。我国虽通过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互评估,但未来5年仍面临整改压力,人民银行也将加大执法力度。虽鉴于机构定位、业务领域和客户类型等因素,政策性金融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传统渠道类洗钱风险相对可控,但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加大情况下,其面临的制裁风险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内外部形势出发,研判当下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制裁合规;金融监管;风险风控
中图分类号:f832.2;d922.29 文献标识码:a
1 当前反洗钱与制裁合规的新形式
1.1国际制度与标准日趋严苛
9·11袭击事件发生后,国际层面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国际法律法规频繁发布。比如,美国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提到国家安全高度,从严从重处罚违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欧盟发布第五版反洗钱指令,对欧洲金融监管机构设定了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以监管加密货币。目前,以联合国、美国与欧盟等主体发布的国际制裁相关决议和政策法规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经济制裁体系,反洗钱的国际监管标准的严格和细化程度均大幅提升。
1.2金融制裁和贸易保护、地缘政治交叉融合
美国通过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制裁名单和“长臂管辖权”等手段,将其国内制裁政策扩张至任何与制裁对象有关的金融机构。一是二级制裁范围不断扩大。在美国制裁法令中对伊朗、朝鲜、俄罗斯、克里米亚等国家或地区规定了大量二级制裁条款,外国金融机构不论以何币种、期限、渠道向被制裁对象提供融资服务都可能因不遵守制裁规定而导致处罚。二是美国监管机构在执法实践中,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展了一级制裁的适用范围。近年来,美国总统令授权ofac对为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名单)中制裁对象在财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实质性协助或支持的任何人进行制裁。但“实质性协助”没有明确标准,ofac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合规风险。三是国际金融机构迫于制裁压力,客观上成为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工具。依靠货币垄断地位以及美国强大经济实力,美国通过严厉处罚措施产生震慑效应,国际金融机构依赖于美国金融体系,特别是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金融集团,往往要求其全球机构统一遵守美国制裁政策,从而扩大了制裁效果。实践中,一个实体或个人一旦被美国制裁,全球主流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均会主动加压,拒绝为其办理业务,提供保险、船运服务,甚至会冻结其账户资金,导致汇路不通、运输中断等障碍,客观上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带来难题[1]。
在国际监管标准日趋严格、制裁范围不断扩大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地缘政治格局与金融制裁政策等多因素相互交织。例如,美国凭借其国际金融话语权,利用金融制裁弥补经济贸易损失,2015年以来陆续发布多个总统行政令,对委内瑞拉发起数轮制裁,并将100多个委内瑞拉个人和实体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核心是限制马杜罗政府获取融资的能力和渠道,从而扶植亲美政府上台。特别是2019年1月后,先后对委内瑞拉石油、金融行业予以精确打击,在限制委内瑞拉政府的同时,也大大影响了其他国家与委内瑞拉的合作[2]。
1.3境外处罚力度加强,制裁合规风险随之增加
近年来,金融制裁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推行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包括汇丰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渣打银行在内的多家国际金融集团皆因制裁合规等原因遭到多次巨额处罚,继2013年摩根大通被处以150亿美元巨额罚款后,法国巴黎银行因违反美国制裁法被指控并以89亿元罚款达成和解。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力量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参与成员,中资银行也因为影响力不断增强而走到了各国监管关注的“聚光灯”之下。中资银行海外合规风险事件明显增加,2015年至2018年,中资银行被境外监管部门罚款约16.5亿元[3]。
中资银行“走出去”后,其海外资产项目分布于全球,在服务“一带一路”以及国家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经济外交大局过程中,部分项目和客户涉及制裁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或者制裁指向较为集中的石油、矿产等行业。较商业银行而言,其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复杂,不确定性更多,制裁合规风险尤为严峻,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内在的中资银行面临的制裁风险更为突出。且一旦被制裁,我国金融机构则会面临如下风险,其存在东道国金融机构的资产及受东道国人控制的资产和权益将被冻结;其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或刑事处罚,及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提供客户、历史交易信息,进行多年回溯性調查,直接触及到我国金融安全等;其可能被禁止或限制进入东道国金融系统;基于美国制裁压力,他国金融机构很可能拒绝为被制裁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甚至冻结其账户资金。在此情况下,被制裁金融机构将被隔离于国际金融体系之外,境外资金的融通渠道和海外资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的能力将面临巨大打击。
1.4国内监管理念和惩处措施日渐严厉
随着国际形势日益严峻,中国境内也加大了监管力度。201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4],明确提出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中国监管体制机制,并要求银行加快建设高标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合规体系;2018年,人民银行正式实施《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5];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1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6]。这足以显示国家对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以人行为主的多线监管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过往不轻易启用的机构和个人“双罚制”已成主流,同时人民银行将在2020年前完成对所有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的全覆盖,对大型机构三年一轮查,并将“双罚”金额提高2倍,实行“查处分离”。
fatf是最具权威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组织。我国于2005 年成为其观察员,经过2 年努力成为成员国,并2019年4月通过第四轮互评估,同年7月成为fatf主席国,这直接关系我国对外经贸关系。虽然我国通过互评,但fatf指出我国在反洗钱监管、预防及义务机构风险意识等方面和国际标准相比存在差距。根据互评估后续安排,我国将于2020年6月提交整改报告,2022年解决绝大部分问题,2024年接受fatf 现场评估,在此期间未能达到满意效果仍将面临一系列国际金融制裁措施,也不排除进入“灰名单”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未来5年国内反洗钱工作将面临fatf互评后续整改压力,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处罚会越来越严厉。
2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1认识不到位,激励约束待加强
从处罚及调研情况来看,我国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员工部分员工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经营发展两项目标之间的關系,认为反洗钱工作只有付出,没有产出,甚至与业务发展有冲突,较少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应付监管,缺乏“反洗钱是全员义务”的责任意识。究其原因,反洗钱成本投入高,除投入必要人力资源外,还需构建制度体系,开发技术系统,甚至会因要求客户披露更多信息,引致客户反感,造成客户流失。同时目前反洗钱监督体系一贯以加大处罚来提高工作有效性,缺乏正向激励和成本补偿机制,部分金融机构内部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反洗钱检查机制,未实现检查结果与业务部门绩效考核和管理授权挂钩。在涉及较大的成本支出的情况下,从一个理性经济人角度,往往会遵照规避处罚的最低要求,很难靠社会责任意识来驱动其主动的、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2.2信息系统薄弱,资金查控手段滞后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有效的数据筛查和智能系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洗钱风险的必备利器。目前银行反洗钱系统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制度落地操作适用性和实施有效性系统支持不足,仅靠手工筛查,难以确保识别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同时对回溯性调查操作难度大。部分金融机构目前尚未建立全行统一的、覆盖客户和交易的监测名单筛查系统,且手工筛查管理粗放;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有效性不足,多年未向人民银行上报可疑交易。二是银行内部各条线系统数据交换通道尚未打通,客户部门、营运部门、合规部门缺乏有效联动,客户和交易信息呈现不全面,不能很好地促进项目全生命周期制裁合规风险识别和有效管控形成闭环,也不能给反洗钱人员一个全脉络的清晰视角甄别可疑交易。三是金融机构间未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交换通道。鉴于商业秘密、同业竞争等因素,金融机构间不愿分享客户交易数据,而犯罪分子在洗钱各个阶段却是通过大量的跨行交易实现资金的处置、离析和融和,由于金融机构间数据无法共享,反洗钱人员的可疑交易分析往往在遇到跨行资金交易时被阻断。
2.3流程管控不足,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
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国人长期形成的不露富观念,在办理业务时会倾向提供最简信息,金融机构获得全面信息较难且无法保证信息真实性,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尚未与工商局、银保监会、公检法等机关实现联网共享,身份识别相关信息主要依靠天眼查等第三方机构,获取途径单一,信息滞后,且缺乏有效的反向核实手段;尚无权威途径查询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对于一些具体案例如何判定识别仍存在疑惑,且海外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更是其中难点,不同国家政策不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难度较大;职业、单位等身份信息变化后客户一般不会主动报备银行,持续和重新客户身份识别较难。二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人工分析和识别能力有待提升,可疑交易报告分析过程与得出结论不一致,报告情报价值偏低,成案率不高。三是高风险客户管控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存在高风险客户比例极低甚至没有高风险客户的情况,虽可能存在业务简单、高风险客户确实较少的情况,但也存在对高风险客户识别管控不到位、对高风险业务的识别经验较少的问题。
2.4人员队伍建设与业务规模不匹配
虽有系统支持,但在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中,人工分析与甄别不可或缺。受工作经验、个体能力差异的影响,反洗钱合规人员甄别能力参差不齐,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反洗钱人员履职时间短、经验不足,存在对名单预警不分析,发现关键字就全盘否决,或对制裁政策不研究,风险判断“拍脑袋”等现象。同时,各金融机构虽按要求配备了反洗钱专职人员,但仍存在人力资源投入不足、专岗设而不专、专职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等现象。这些限制了银行整体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水平的提高。
3 应对措施与建议
3.1提升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意识水平
提升反洗钱合规工作的认知分四个方面。一是加深认知需一个提升过程。反洗钱概念,从单纯的打击黑钱洗白,到打击逃税漏税、金融犯罪、行贿受贿、及金融制裁等,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主体责任,从监管主体责任,到金融机构内控合规部门责任,到全员性义务,主体范围无限扩大。以上变化和发展,都需要我们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意识,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适应,严格要求,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独特作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分行打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二是打破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相对立的思想桎梏。反洗钱不仅仅是成本,更是效益。在2012年汇丰银行被美国罚款19.2亿美金案例中,专家曾指出,及时关闭高风险等级的代理行业务,可以很好规避制裁风险传递的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积极开发低风险客户,通过反洗钱尽调,加深对客户认知,深挖客户需求,稳步提升盈利。如此双管齐下,在夯实反洗钱基础上,推动业务发展,就可变成本为利润。可见,反洗钱和业务发展冲突并不矛盾,相辅相成才是它们关系的正解,反洗钱不是发展的“桎梏”,而是发展的“盔甲”[7]。三是强调高层管理责任。强调高管层在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中的责任,是提升反洗钱意识的重要途径,它意味着反洗钱从高管层做起,给予充分人力物力支持,聘请高素质合规人员;给予道义和话语权支持,当业务发展与内控合规发生矛盾时,需在判断合规底线风险基础上,给予反洗钱牵头部门“一票否决”的重要权力[8]。实践证明,农行纽约分行被罚就与其高管责任意识较低密切相关,在该行被指控从事被制裁行为过程中,其首席合规官曾尝试对可疑交易开展内部调查,在调查未果的情况下,被阻碍向监管机构报告,一定程度上催发了该行被纽约金融服务局处以2.15亿美元罚款的恶果。四建立激励和补偿机制。为了解决银行被动履职的问题,更好的发挥员工主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的资源消耗,建议在当下处罚为主的体系下,完善反洗钱激励机制,辅以正向引导,确保反洗钱及制裁合规工作可以持续发力。
3.2建立有效反洗钱系统
做好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启用大数据系统统计与分析是关键。一是打通金融机构内各业务条线系统,实现全业务链数据共享,使全行业务数据能够为反洗钱甄别服务。二是创建金融机构间信息交换的窗口与渠道。在控制洗钱风险、打击上游犯罪同为义务主体,在防范合规风险、避免监管处罚上有共同诉求的基础上,实现客户与交易信息共享,这需要各金融机构破除信息保密壁垒,更需要人民银行进行“互联互通”工作的系统创新[9]。三是设计符合业务和客户特征的交易监测模型。设计符合银行本身业务特点的可靠的交易监测模型,提高对海量数据的人工分析效率,同时对模型持续跟踪,降低误中率,减轻补录工作量,以系统防范为主,人工筛查为辅,实行人机互补模式。
3.3健全反洗钱内控体系
一是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设计应在全业务流程、全产品环节嵌入反洗钱要求,构建覆盖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全流程反洗钱管控机制,让内外部监管要求真正落地,避免反洗钱和制裁合规风险。二是夯实三道防线。反洗钱不仅是合规部门工作,而是贯穿全行业务各方面,在体系和流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需各部门主动参与。第一道防线是客户尽职调查,事前防范是关键,完成监管“规定动作”,理想状况中所有问题都应在第一道防线发现,其他防线专注于质量控制;第二道防线是规范与体制构建,关注事中监控,保证一道防线合规工作质量,同时注意克服两种倾向,做“好好先生”,平时工作一团和气,关键时刻逃之夭夭;免责倾向,为让自己免责,把业务办理条件设置过高,影响业务正常发展;第三道防线是后督与检查,通过审计开展事后重检。三是提升自检有效性。一方面,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提升内审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工作有效性的评价能力;另一方面,鉴于银行内审团队特有局限性,可外聘德勤、安永等专业机构,对标国际标准,定期对银行开展反洗钱“体检”,提前发现问题,消灭内部隐患,避免国际制裁和人行双罚带来的声誉和资产损失,防患于未然。
3.4加大专业人员培训力度
一是加大培训专业人员投入,增加国际交流机会,打开国际视野,增加先进经验与知识,拓宽反洗钱甄别途径,提高识别能力。二是开展全员反洗钱培训。反洗钱贯穿于信贷全流程,它不只是反洗钱专岗的工作,需要各业务流程工作人员都具备良好的反洗钱知识和经验,银行应制订全员培训计划,提高重点岗位人员培训标准,建立强大的反洗钱人才队伍。三是加强考核与问责。建立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责任制,把工作情况加入对客户经理和合规人员业绩考核,对发生洗钱风险和涉及制裁处罚的人员,严肃问责,对于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从严问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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