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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迁中问题较为突出,被拆迁户集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商品房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实,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置;不依不安置,自行过渡户过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设,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对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按计划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履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设质量。对其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以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执行。对所拆房屋按“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拆迁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压低标准。
五、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因此,既要保护拆迁人的利益,又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出现了问题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以避免扩大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给予严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要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搞好拆迁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不断提高拆迁管理干部和拆迁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近两年的'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进行研究,限期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对那些长期拆而不建的项目,或迟迟不能落实被拆迁人安置用房的项目,要作为重点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迁中问题较为突出,被拆迁户集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商品房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实,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置;不依不安置,自行过渡户过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设,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对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按计划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履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设质量。对其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以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四、要合理确定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定要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对所拆房屋按“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拆迁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压低标准。
五、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因此,既要保护拆迁人的利益,又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出现了问题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以避免扩大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给予严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要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搞好拆迁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不断提高拆迁管理干部和拆迁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近两年的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进行研究,限期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对那些长期拆而不建的项目,或迟迟不能落实被拆迁人安置用房的项目,要作为重点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篇二
各教学系(部):
一、明确考试管理工作的职责
1、所有校内外考试,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安排表,协调监考、巡考人员安排,综合调配教室资源,落实考试场地。
2、各教学系(部)对课程考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认真完成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全部考试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安排监考教师、组织阅卷、成绩登录、试卷质量分析、试卷装订及档案保存。
3、学院督导组负责安排学院的督导员和学生处的巡考工作,各系部安排系部领导及系部督导的巡考工作。
二、切实做好考试命题工作
各系(部)要成立试卷命题质量审查小组,负责对各课程考试试卷进行审查。各教研室要认真审题,严把试题质量关,并填写《试卷审核表》(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各项签字完整),确保试卷无错误,经教学系(部)主任签字后方可将课程的考试试卷交教务处。
1、命题原则: 各门课程命题组(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及《江西警察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命题工作,科学把握试题的难度,并由相关教师试做,命题教师、试做教师、审题教师必须互不相同。同一科目、相同学时、同等进度中队的考试课程应统一命题。
2、各系(部)应积极开展教考分离改革,并逐步扩大试点面
3、严格试题保密制度,教师不得暗示或圈定考试范围。教师试卷管理人员应保证试卷安全。
4、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须在阅卷前交教研室和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查。
5、时间要求:上述各环节工作必须在课程结束前三至四周内完成。学院督导组将对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三、加强监考管理,严格考试纪律
各系(部)要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系(部)领导及系部督导、学生大队及中队指导员要坚持巡视考场。
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时间,于考前十分钟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考生座位由监考教师随机安排,在开始考试前由监考教师宣布。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入场,以缺考论,交卷须在开始考试后三十分钟才能退场。
2、监考人员必须熟悉监考人员职责,在考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并查验试卷科目是否与考场科目相符,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督促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坐,检查考生证件,对证件不齐的考生劝离考场,责成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
3、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江西警察学院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着装,佩带监考人员标志牌,坚守工作岗位,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聊天等);两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前后加强巡视,不能长时间坐着监考。
4、未经系部培训的监考人员不得上岗,对监考未到、迟到、私自请他人代替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按《江西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5、凡所在考场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舞弊等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保存好有关材料(证据),在考试结束后立即送到教务处考试违纪处理小组,并及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
四、对评卷工作的要求
各系部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江西警察学院考试规定》规范阅卷。
1、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中阅卷,阅卷人员不得将考卷带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2、阅卷时应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注意事项:阅卷标识要清楚、阅卷标准要统一、统分要准确。
3、认真复查试卷,做好试卷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对成绩异常的课程,应及时向课程所在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4、学院督导组将在每个系(部)随机抽查部分课程的学生考试试卷,并对教师的阅卷、评分的规范情况予以通报。
五、严格考试成绩管理
1、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要有依据(纸质底稿系部保存),应按要求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籍与考试管理科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公布成绩,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2、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课程成绩单不得由学生代为登录或报送成绩,应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章,并经教研室主任、系(部)审核。
六、试卷分析的管理和检查
1、各系部应对所属教研室试卷分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系(部)试卷分析开展情况、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改进。各系(部)试卷分析总结须在次学期开学三周内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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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篇三
;关于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0]4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是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战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正在紧张实施,有序推进。为确保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洪捷序副省长在《关于全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上重要批示精神和《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现就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关系到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责任感,继续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作风,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控制建筑间距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间距问题,从源头上把好规划设计关,严格控制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1,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控制在30%左右,确保农村住房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集约节约用地。对于省厅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检查中发现的建筑间距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要督促规划设计单位整改到位。各施工单位在建筑放样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总平面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间距和山墙间距,确保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等各项要求。
三、确保主体工程和建筑外观装修施工质量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确保主体工程和建筑外观装修施工质量。要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强化建筑材料进场检验,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要在建筑设计外观统一、色彩协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外观装修施工质量,切实提高集中重建项目的建设档次和水平。
四、建设完善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
集中重建的农村住宅小区和配套设施,要坚持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审批时加强监管,综合考虑道路、燃气、供水、排水排污、环卫、绿化、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管,对于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的住宅小区,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
五、着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保证质量、好中求快”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严把质量安全关。重点是设计、施工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套用省厅编制的《福建省灾后重建农村住宅施工图》的项目,其场地地质条件是否与施工图要求相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各对口支援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灾区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省厅派驻南平、三明、龙岩的工作组,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继续加强质量安全巡查和现场指导。
对于分散重建的农民住房,要引导农民执行省厅免费发放的《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现场指导和服务,对重要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农房建设质量。
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为确保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部署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迅速对已开工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要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基层、企业和现场。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于今年10月组织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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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夏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要着重开展地震、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教育,加强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防意外伤害、防暴力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加强手足口病等疾病预防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加强家校沟通,通过印发《致家长一封信》、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学生夏季安全教育工作。
二、切实加强日常活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严密的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学生日常活动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学生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的教育管理,教育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发现有人溺水时,要呼叫成年人开展救助,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更大损失。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技巧和自救方法。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运营秩序。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不合格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同时,要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勘察力度,发现不良地质的路段要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加防范,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四、切实加强校舍的维护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夏季汛期前对校舍设施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排查。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设施,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用,尽快拆除。属于b、c级的危房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坚决杜绝因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今年夏季汛期特点和天气变化,及时修订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做好防御灾害性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准备工作。遇到高危天气和突发灾害时,要果断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师生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六、切实做好防雷电灾害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公寓楼等建筑物的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装备避雷设施,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
七、切实做好防性侵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安全教育平台、安全教育课、班会等机会,组织开展“防性侵”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根据夏季汛期事故多发、危害性大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事故易发领域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x市教育局
x年5月11日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篇五
所属各部门: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凡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固定资产购置后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验收签字,领导签字后,报所在部门的财务部结算。同时应将固定资产情况报所部备案。入帐的同时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在购入固定资产后,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同时均应进行计提折旧处理,计提折旧标准可以由自行制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房屋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电子设备和工具等不得低于5年。
2、****购入的品种权,应在购入时计入无形资产。同时也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算方法应采用永续盘存制。采用永续盘存制有利于加强存货管理,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但工作量较大,适合采用财务软件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加快实行电算会计化是****势在必行的.一项工作。
二、健全、规范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要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一把手签字报帐。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一切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帐,待手续完善后才能报销。
三、加强印鉴管理
财务人员应加强资金管理风险意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四、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档案整理方法进行规范整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统一归档至所部档案室。请各会计人员抓紧进行归档工作,在三月底之前将未归档的会计档案归档到位。
五、定期编报财务报表
各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将季财务报表上报一份至所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科。
六、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含会计与出纳)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并接受再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顺应当前单位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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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报销程序和报销标准,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近期工作重点,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严格执行《宁西林业局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在各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规范各项报销程序。
2、各单位年度计划内的各项费用,请按本单位费用进度情况控制使用,定期监督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计划外费用或追加年度计划的,需按程序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由局长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后执行。
3、借款及归还要求
(1)、因业务需要的备用金及其他临时性借款,应附相应的费用申请报告;预付款项需要附有相关协议或进度合同,经相关科室(部门)审批后,办理借款业务。
待遇,对多次催收不予清还的,由局计划财务科一次或分次从其工资中扣回。
4、加强原始凭证的管理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填制,不得出现涂改、挖补等情况;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保证业务和凭证的真实性、各要素必须齐全,对办公用品、材料配件等大批商品,应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票据,不予报销。对不符合原始凭证要求的业务,局计划财务科有权予以扣收并做作废处理。
5、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
(1)、独立核算及报账制单位:会计或报账员汇总本单位各项符合要求的报销款项→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计划财务部门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报销人整理汇总符合要求的凭证→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计划财务科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6、紧急或特殊事务的处理
如具有审批权限的局主要领导因事不在单位,对于紧急或特殊的经济业务,局计划财务部门可电话请示后予以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7、具体费用处理要求
西林业局差旅费报销单”。按原始凭证管理和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2)、会议费用必须附有相关会议通知文件,按相应的会议标准及有关规定报销。严禁将会议费与就餐(业务招待)费用在同一费用报销单上填列。
(3)、行办及独立核算单位车辆费用应填列“陕西省宁西林业局车辆费用报销单”。按各车辆运行路线、油料费、修理及材料费、路桥费及其他费用项目填报。修理及材料费须附修理单位的修理清单;路桥费必须是该车型的实际费用,严禁将其他车辆路桥费列入其中。
(4)、各报账单位统一填列“陕西省宁西林业局费用报销汇总单”,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认真汇总后按程序审批报销。
(5)、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按局行办公务接待的有关要求执行。报销时需附由行办审核的接待申请单。
(6)、职工医药费应由局医保办或离退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销(或发放)。
8、费用归属情况
(1)、局经营性单位费用按财务计划在本单位执行;
(2)、业务招待费(除经营性单位)统一在企业财务中核算;
(3)、保护区费用统一在保护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4)、报账制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日常发生的差旅费、办公
(5)、特殊性业务由计划财务科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9、有关事项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陕西省宁西林业局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篇六
一、切实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将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具体落实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保护好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数量、范围和主要任务,每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都要落实到具体保护责任人,建立起完善的管护网络与巡查制度。
二、依法制定测量标志检查维护维修计划。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建档工作;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要进行维修,及时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标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三、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测量标志保管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护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并借鉴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制度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确权发证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加强指导、抓紧抓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重要工作来安排,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实施。
五、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采取普查摸底、用地确权、加强维护、重点监管的措施,对一般保护的标志实施常规保护。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濒临倒塌的三角点的觇标予以拆除,重点保护地面标石,以减少因觇标倒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六、认真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对项目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迁建费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迁建任务。
七、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要在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的基础上,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建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日常检查、拆迁审批、津贴发放、确权发证等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力争将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和用地审批系统。
八、要依法建立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保管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基础性的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普查、维护维修、日常检查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
十、要进一步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先进人物事迹等;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测绘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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