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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通知要求篇一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3)。
(一)录取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1.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4.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部将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相关规定及使用方法另行发文),推动招生单位切实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做好通知要求篇二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系统高度重视征集2009届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积极配合兵役部门,圆满完成今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任务。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育系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主动协助、配合省级征兵办公室共同开展政策及工作宣传;要求高校一方面提醒预征对象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另一方面动员毕业生特别是那些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军入伍。此外有志于参军的`女性毕业生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兵役部门报名应征,高校可组织提前毕业和已完成除实习以外教学环节、翌年毕业有志于参军的高职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同时做好为毕业生补办预征手续、为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工作。
根据今年征兵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应征入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入伍时所有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相当于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免费上大学;入伍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直接选拔为军官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退役后,可享受考学、升学、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等方面优惠政策等。
据悉,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即将展开,请广大有入伍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做好通知要求篇三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系统高度重视征集2009届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积极配合兵役部门,圆满完成今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任务。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育系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主动协助、配合省级征兵办公室共同开展政策及工作宣传;要求高校一方面提醒预征对象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另一方面动员毕业生特别是那些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军入伍。此外有志于参军的`女性毕业生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兵役部门报名应征,高校可组织提前毕业和已完成除实习以外教学环节、翌年毕业有志于参军的高职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同时做好为毕业生补办预征手续、为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工作。
根据今年征兵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应征入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入伍时所有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相当于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免费上大学;入伍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直接选拔为军官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退役后,可享受考学、升学、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等方面优惠政策等。
据悉,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即将展开,请广大有入伍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做好通知要求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复试考核要求。
1.招生单位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单位还可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2.其他相关要求。
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要坚持复试标准,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加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二)复试工作要求。
1.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4.规范执行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招生单位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做好通知要求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复试考核要求。
1.招生单位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单位还可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2.其他相关要求。
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要坚持复试标准,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加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二)复试工作要求。
1.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4.规范执行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招生单位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二、做好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招生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三、做好录取工作。
(一)录取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1.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4.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部将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相关规定及使用方法另行发文),推动招生单位切实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六)招生单位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有力、组织有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指导督促招生单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要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要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要求,加强复试录取巡视监督。要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做好通知要求篇六
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通知强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责任落实。
通知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制定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加大新政策新措施宣传力度,使每一位毕业生都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辟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全面实施好中央和地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和担任科研助理。三是切实做好就业服务,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重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等群体的援助和帮扶。四是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进一步转变观念,把个人成长融入国家需要,主动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五是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着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做好通知要求篇七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3)。
三、做好录取工作。
(一)录取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1.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4.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部将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相关规定及使用方法另行发文),推动招生单位切实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做好通知要求篇八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2)。
二、做好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招生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做好通知要求篇九
进入暑假以来,高校毕业生已陆续离校,但仍有部分毕业生尚未就业。针对这种情况,教育部29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加强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大力扶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
通知说,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咨询、小额贷款担保等多方面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鼓励他们敢于创业、成功创业。
同时,各高校要动员专业教师与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咨询,并主动邀请企业家、投资人和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创业导师。要把国家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创业培训、注册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推送到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发挥政策效应促进自主创业。
此外,通知要求各高校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计划,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帮扶工作,使毕业生成为“不断线的风筝”,切实做到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努力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
据了解,20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727万人,比上年增加28万人,增幅4%。截至今年7月1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超过70%,与去年基本持平。
做好通知要求篇十
记者近日获悉,为进一步调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性,落实《关于发放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东湖区财政局紧紧围绕“宣传、审核、管理、安全”四个方面,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工作。
据了解,该局充分利用网络、短信、微信、社区公告等媒体及时将创业补贴的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等信息准确地传递给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紧密联系申请人所在地方和就读学校,通过电话、走访、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已申请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严防冒领、套取一次性创业贴的行为。同时,建立台账,对享受一次性高校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管理,并将其信息录入至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之中,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奖励不重复发放。
此外,该局还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方法到申请人手中,确保补贴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做好通知要求篇十一
各部、院、系: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91号,详见附件1)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校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本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四、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开户银行必须具体到支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处及就业中心意见处可留空,中心收集后,将统一至资助管理部门和就业中心审核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在申请表背面;
4、享受低保的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残疾毕业生提供残疾证复印件;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助学贷款合同的重要页面复印件。(请务必仔细阅读附件4,具体要求必须按照附件3《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图文操作细则》严格操作,不符合要求的证明将会导致申请失败。)。
5、在线填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请务必保证填写正确。
五、申请流程。
2、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由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校就业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由校就业中心统一上报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各院(系、所)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
咨询电话:5434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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