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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资质证明文件咨询资质管理办法篇一
1.说明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必须是招标文件所要求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范围内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2.资格文件
2.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4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银行提供的反映企业资信的证明材料。
3.企业概况及其他资料
3.1单位名称、企业等级、地址、电话、传真及邮政编码等;
3.5售后服务网点所在地(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3.6其他有利于投标人的证明文件。
资质文件应包括以上内容,但不局限于以上内容,均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要求制定。
1.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2.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出预中标人。
(1)投标报价占45分。对项目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给予
加分。
(2)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占35分。对项目中使用节能、环保和
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加分。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经营业绩占10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签章必须清晰,签章不清晰不予评分)。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部分(售后服务网点所在地须提供有效证明材
料)占10分。
4.本次采购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
投标人中标后(统称“中标人”)与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应该按照下列条款之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项目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项目的价格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价格执行。
2.中标人所提供的项目中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及数量、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地点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承诺内容的要求。
3.未经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同意,不允许中标人向第三方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
4.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按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执行。
5.采购人对中标人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要提供方便,并积极予以配合。
6.中标人、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合同价,在履行合同期间有效,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7.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签订合同之前提供给政府采购中心每包人民币各两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8.付款条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索赔
中标人对项目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采购人已于规定的检验、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中标人同意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采购人,同时可从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中标人交付使用时间迟延时,中标人应立即将事故原因通知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有权撤消合同,如不可抗拒事故影响采购人履约,则亦照此办理。
11.违约责任
如中标人推迟项目交付使用时间,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中标人应付采购人违约金。不可抗拒力的解释,归合同仲裁部门。
12.下列文件资料为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1招标文件
12.2投标文件
12.3中标通知书
12.4中标人与所采用的各分项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针对本次项目所签订的供货和维修协议原件。
12.5特殊条款及评标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12.6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13.在不违背合同条款及双方利益的原则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并遵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内容协商解决。
14.合同生效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采购中心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15.适用法律
本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二.专用条款
1.质量保证;
2.售后服务要求和约束机制;
3.保修协议;
4.其他与招标文件不矛盾,但需双方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咨询服务资质证明文件咨询资质管理办法篇二
1. 各类管材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饮用水管必须提供卫生检验报告。
2. 阀门、减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系统、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3. 对于国家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应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验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检定证书等。
4. 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检报告,镀锌产品须有镀锌质量证明。
5. 主要设备、器具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6. 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实行供应备案管理。
7. 已实施产品强制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消防水带、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实施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灭火剂、防火门、消火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炮、消防应急灯具、火灾报警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火阻燃材料(钢结构、饰面型、电缆、无机防火堵料、有机防火堵料、堵火包)。实施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防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消防供水设备、消防供水设备、消防栓箱等。
8.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9. 安装于建筑工程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等计量仪表的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计量检定。
10.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包括:电焊表、空气压缩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泵、燃气调压器(箱)、铜及铜合金管材、耐火材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制冷设备产品。
11.所有电器产品及设备必须提供“3c”证明。
12、航空障碍灯不需要3c认证。目前固定式应急照明用灯具、隧道灯具、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影视舞台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医疗场所用灯具、通风灯具等都还没有被归入3c认证目录范围内。
13、检验报告必须是国家认可并具有法律许可证号的检测机构所岀具的证明文件。
咨询服务资质证明文件咨询资质管理办法篇三
1.说明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必须是招标文件所要求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范围内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2.资格文件
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银行提供的反映企业资信的证明材料。
3.企业概况及其他资料
单位名称、企业等级、地址、电话、传真及邮政编码等;
售后服务网点所在地(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利于投标人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要求制定。
1.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2.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出预中标人。
(1)投标报价占45分。对项目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加分。
(2)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占35分。对项目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加分。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经营业绩占10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签章必须清晰,签章不清晰不予评分)。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部分(售后服务网点所在地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占10分。
4.本次采购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 投标人中标后(统称“中标人”)与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应该按照下列条款之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项目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项目的价格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价格执行。 2.中标人所提供的项目中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及数量、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地点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承诺内容的要求。
3.未经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同意,不允许中标人向第三方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
4.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按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执行。
5.采购人对中标人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要提供方便,并积极予以配合。
6.中标人、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合同价,在履行合同期间有效,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7.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签订合同之前提供给政府采购中心每包人民币各两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8.付款条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索赔
中标人对项目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采购人已于规定的检验、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中标人同意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采购人,同时可从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中标人交付使用时间迟延时,中标人应立即将事故原因通知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有权撤消合同,如不可抗拒事故影响采购人履约,则亦照此办理。
11.违约责任
如中标人推迟项目交付使用时间,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中标人应付采购人违约金。不可抗拒力的解释,归合同仲裁部门。
12.下列文件资料为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与所采用的各分项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针对本次项目所签订的供货和维修协议原件。
特殊条款及评标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13.在不违背合同条款及双方利益的原则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并遵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内容协商解决。
14.合同生效
本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二.专用条款
1.质量保证;
2.售后服务要求和约束机制; 3.保修协议;
4.其他与招标文件不矛盾,但需双方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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