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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约定风险承担条款篇一
;摘 要;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当前我国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国企混改的进程是复杂的,研究如何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情况下提高企业的承受风险能力,对于企业的抗风险以及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国企混改;企业风险承受;有效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已经经历了40余年的高速发展,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重要手段,成为当前我国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实现完善化、公平化与公正化的关键,也能够促进社会资源实现更优的配置。虽然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为资本所有者带来互相监督、各取所长的优势,但是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也可能造成效率的损失,在面临投资项目的选择、资本配置方案的选择、利润的分配方式以及企业未来的经营战略时可能出现严重的决策分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风险。因此,国企混改的进程是复杂的,如何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情况下提升企业的风险承受力,减少风险,对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以及长期健康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企改革的现状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一方面,在一些由国有资本投资并进行运营的企业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有关主管部门挑选出了一批重点国企进行国有资本的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其中包括了神华集团、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保利集团。
另一方面,在一些国有企业内部进行了对董事会职权的落实工作试点。在进行该试点的国有企业内部,通过对董事会进行授权,进一步保障这些企业内部董事会职权的落实情况,如在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及新兴际华集团等4家国企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已经开展。
(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混改成败,重在基础,因此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显得格外重要和迫切。首先,应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方面,当前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中,改制面已经超过八成,而中央企业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改制的比例更是超过了90%。其次,国有企业内部董事会制度的完善进程显著加快,目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较为规范的董事会的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并且,更多国企内部已经展开了选聘高管人员的试点工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到市场中选聘高管。笔者所在的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二级公司中,高管选聘和人才选聘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通过市场直接进行总经理、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效发挥了党委和经理层共同确定战略,党委负责把方向,经理层负责管经营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势下国企的优势。最后,国有企业通过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对冗杂的管理部门进行了针对性的精简,例如笔者所在的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了职能优化,合并调整,大大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提高了效率。
(三)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当前,出资人职责定位这一基本原则被各级国资委深刻把握,使得我国整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得到进一步的健全的同时,也促进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自身职能的积极转变。我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成立职能转变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对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理清思路,在此基础上,通过征询专家意见最终制订了关于出资人享有的监管权力与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清单。
二、国企混改对企业风险承受的重要影响
(一)国企混改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企业自身在面临投资机会时的风险偏好程度决定了企业能够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对于风险较高但是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收益的项目的偏好程度越高,则企业的风险承担意愿越强。对于诸多国有企业来说,国有股东虽然投入较大,但其自身固有的“虚置特性”导致其对于回报的偏好被进一步的削弱,使得一般对于高投资回报率的要求一般不太强烈。并且,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能,国有企业要协助各级政府实现一些社会目标,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在许多时候承担着较多的政策性负担,对于投资回报率的考虑能力进一步减少,这使得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候,可能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而较为保守,企业整体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是,通过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民营资本、外企资本等非公有资本引入到国有企业内部参股,实现了企业股权人性质的多元化。持股人多元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以往国有企业内部只有国有股东的局面,使得非国有资本对各种行政干扰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属性,减少各种各样的政策性任务对国有企业正常的市场化生产经营的干扰。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得到显著的提高。并且,对于非国有出资人来说,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激励以及约束偏好都与国有股东大相径庭。非国有股东必须考虑企业的营利性,以将自身投入的成本回收,因此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主动、积极地行使自身的权利,使得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战略制定更加科学合理、运营效率更高。
(二)国企混改中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提升效果受制度环境影响
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制度环境作为宏观环境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混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影响。从宏观角度来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制度环境一般也较为良好,这可以具体反映在地方法制结构的健全程度、金融生态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等各个方面。因此,大力改善制度环境是中部各省的共识,也是目前我省——湖南省所大力提倡的。应用到國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制度环境的优良与否影响更加深远。一方面制度环境的优化会使得企业的市场行为更加自由化、合理化,企业有意愿且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将会提高;另一方面,制度环境的优化将使得参股国有企业的非公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加快混改的整体进度、改善混改整体的效果。并且,一般在制度环境营造得较为良好的地区,因为制度环境的完善促进了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使得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运行干预较低,有利于企业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对良好投资机会的把握能力。
三、推动国企混改及增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规范运作,加强监督管理
国企混改一是要进一步坚持基层推进、逐步试点推广,将推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分阶段进行有序落实。在落实过程中不断对试点总结出的经验进行归纳,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偏差,以利于提升管理效率;在实践中逐步扩大混改范围,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二是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混改工作运作的规范程度,发挥监督管理机制的作用。第一,在立足我国国企混改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细则,使得评估过程更加透明;第二,国企混改过程中的股权定价要更加符合市场化要求;第三,进一步简化规范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二)合理设置国企混改的股权结构比例
当前,尽管我国民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在诸多方面仍然低于国有企业,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国企混改的主要目标并不是融资,而是打破原有的国有企业治理瓶颈,通过积极引进各种民营资本,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在此过程中,要对民营企业参股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设置,使得民企能够确确实实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起到推动作用。
(三)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
新时代背景下,国企混改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进一步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在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效用,科学的组织设计和激励机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企混改的推进过程中,要重视并重新评估现有激励体系和组织架构,进而科学设置组织体系、优化调整激励机制,这既能规范混改进程,也使得涉及的各个职工能够提升积极性,最终自下而上推动国企混改工作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为湖南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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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上证券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参与证券交易的一种模式,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风险极大影响证券交易的进行,这些风险的承担需要立法进行妥善分配。不过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定,而学界中存在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两种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无法实质公平地分配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的承担。本文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委托合同包含网络券商承担更多技术风险,设置实质公平的风险承担规则,以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网上证券交易 技术风险 风险分配 委托合同
作者简介:黄晶煌,暨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对于网上证券交易的涵义,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描述是:“客户把委托单下到证券营业部,再由证券营业部把委托单传递到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所撮合后再通过证券营业部把交易结果返回给客户。如果把客户下单到营业部的过程用互联网来实现,再通过互联网把交易结果从证券营业部传给客户,这就是实现了网上证券交易。” 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交易模式的区别在于其过程通过互联网实现,克服了传统交易的局限性,突破了时空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同时网上证券交易也增加了大量的技术操作,这些技术操作中产生的风险是传统交易模式中不存在的,因此,立足于传统证券交易模式的立法制度对网上技术操作中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详细妥当的规定,需要研究并加以完善。
一、 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
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是指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①学界通例把这些损害按过程和操作主体加以细分,分别为:(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②但笔者认为这种分类过于详细,以致无法涵盖网上证券交易中存在的全部风险。为区分风险承担主体,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只需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即可:第一,投资者操作过失导致的损失,比如投资者电子签名泄露或者电脑系统不更新等原因所引发的损失;第二,操作系统存在故障和漏洞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互联网故障、病毒入侵、线路繁忙等等。
对于投资者操作过失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学界和实践中并没有过多争议,但是操作系统存在故障和漏洞这种技术风险的承担规则,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投资者已经将投资指令发出,但由于线路故障导致指令无法被执行,或者投资者发出投资指令后,被病毒篡改等,这些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承担的依据是什么。
二、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的立法现状和相关学说
我国现行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主要是《证券法》,但《证券法》基本没有涉及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2000年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空白发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但对网上证券交易出现技术风险如何承担责任,《管理办法》却没有作出一个科学明确的回答。
由于立法的空缺,学界纷纷讨论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的承担规则,存在公平责任学说和过错责任学说,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公平责任原则
该学说从表面上看似乎非常细致公平,但深入考究就可以发现,这种理论操作性不强且从实际上向网络券商倾斜。先不说技术风险的举证要求极具专业性,一般投资者根本不可能证明导致风险的原因具体在哪个环节,而且投资者和网络券商达成委托协议进入网上证券交易过程,投资者通常不了解交易系统的软件制造商和网络服务商究竟为何方主体,又谈何向他们要求承担责任。该学说区分了软件制造商和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实质上就分担了网络券商的责任承担,将这些风险的责任转嫁到投资者身上,已经违背其出发点,是实质上的不公平。
(二)过错责任原则
该学说从传统法学理论分析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的责任类型,也解释了责任承担的依据,具有一定道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投资者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才能了解网络券商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以及网络服务商已经发现黑客入侵却没有通知用户?另外,将技术风险的责任定位为侵权责任也不一定具有操作性,因为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对主张权利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
三、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的完善建议
网上证券交易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等优势,成为证券交易的主要模式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因此,法律应当从鼓励和保护网上证券交易的目的出发,区分相关主体的主动和被动地位,妥善分配技术风险的承担。笔者认为,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的法律设置应当向投资者倾斜,将更多的风险规定由网络券商承担,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网上证券交易并非传统的交易环境,技术风险承担应当立足于环境的特殊性,相关主体具有不同地位,投资者无论在经济能力方面,信息的获取上,或者是网络技术的控制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投资者又是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基石,对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由于网络环境具有特殊性,在很多技术侵权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知悉技术风险由侵权主体是谁,侵权的行为的具体过程如何,且举证的难度极大,投资者追究技术风险的责任者,几乎为不可能,这样投资者将自身承担绝大部分风险。另外,从投资者和网络券商的关系出发,投资者与网络券商发生联系的目的在于网络券商能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操作系统,提供适当的操作系统也正是网络券商存在的意义,可以说操作系统存在故障和漏洞本来就是网络券商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这是网上证券交易存在技术风险的本质原因。因此,网上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的分配无需像部分学者分析那么复杂,从立法目的上就应当明确保护投资者的方向。
当然会有人质疑,这样把多方主体的责任都加在网络券商身上,会导致网络券商责任过重,打击其提供网上证券交易的积极性。但笔者认为,先不说网络券商在网上证券交易过程中丰厚的利润收益大于其责任的承担,即使技术风险来源于网络服务商或者软件制造者,网络券商在向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还可以依据其与网络服务商或软件制造者的合作合同向他们追偿,况且实践中,很多网络券商本身就是网络技术的提供者⑥。
风险承担规则的长效机制要求公平合理,而研究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承担应当结合网上证券交易本身的特点。从法律上规定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合同的技术风险承担内容,投资者依据委托合同向网络券商主张赔偿,从表面上看该风险承担规则是倾向于投资者的,但实际上该规则是立足于网上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与网络券商的不平等地位设置的,且这样的风险分配对双方主体均有激励的作用:一方面激励网络券商积极完善交易系统,预防事故的发生,相反,如果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则风险发生的后果只能是承担损失,却无改善交易系统的机会,有悖风险承担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证券交易风险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是激励投资者参与投资,减少一些投资者对风险的恐惧,从而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总的来说,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由网络券商承担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符合网上证券交易的具体环境,是实质上的公平,符合网络交易环境的总体发展趋势。
注释:
⑤薛峰.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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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以管理层权力理论为基础,从薪酬防御的视角出发,利用2007—2018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共17 694组非平衡面板数据,系统考察了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间的关系以及产权异质性对两者关系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二者的中介作用机制。结果发现: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为负相关关系,二者的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更為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内部控制是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中介途径,即高管获取了超额薪酬会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进而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研究结论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制改革以及如何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 管理层权力; 超额薪酬; 内部控制; 风险承担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对正处于战略机遇期而言的中国企业,只有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突破技术壁垒,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速转型升级,才能跟随时代发展潮流,从而紧紧把握好变革机遇。而做到这些都需要企业承载更大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为投资风险,因此现有学术研究绝大多数从投资决策角度定义风险承担的概念。风险承担真实反映了企业风险投资的行为偏好,高风险承担水平意味着企业可以接受那些高风险但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通常认为在合理范围内提高风险承担水平有益于提升企业价值,能促进企业更健康、更长久的生存和发展[1-3]。
目前有关影响企业风险承担因素的文献大多从企业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环境两大维度来探究。内部特征主要涉及所有权结构与性质、ceo特征以及管理层激励等方面。所有权结构与性质方面,李文贵等[4]发现国有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普遍较低,而国有企业民营化后会有明显提升。此外还有其他学者发现机构投资者[5]、家族企业[6]、大股东持股的分散化[7]都能影响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ceo特征方面,ceo的性别[8]、过度自信[3]、海外背景[9]以及与董事间的“老乡”关系[10]均会影响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在管理层激励方面,众多学者对高管货币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水平的关系持有不同意见。有国外学者认为给予高管更高的薪酬激励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11-12],而国内张瑞君等[13]却得出相反的结论。另外还有学者讨论股权激励[14]、晋升激励[15]对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外部环境方面,john et al.[1]认为,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可以很大程度上减缓高管“寻租”倾向,提升企业对风险的偏好。但后来acharya et al.[16]通过研究发现,如果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可能提升了高管因管理不善而被辞退的风险,这反而会降低高管的风险承担意愿。此外还有其他学者发现,市场化进程[4]、社会网络[17]、儒家文化[18]以及地区社会冲突[19]均能影响到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
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畸高薪酬的现象日趋普遍,媒体和广大社会人士对高管获取超额薪酬的正当、合理性产生了严重质疑。政府部门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立法便是一个主要途径,比如,2015年初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其主要目的是希望以此来抑制央企高管的过高薪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通常情况下,高管正常报酬应是由薪酬的经济影响因素决定的预期得到的部分,而超额薪酬指管理层实际到手的所得高出预期报酬后的非正常部分[20]。企业业绩一般是确定高管薪酬的重要经济因素,但从以上可以看出,超额薪酬并非与业绩直接相关且不在最优薪酬契约约束范围内,是高管无需耗费心力经营企业就能到手的利益[21]。以往大部分研究发现,超额薪酬是权力寻租的体现,它并不代表管理者才能和高管经营企业的尽心尽力程度,是高管利用权力进行薪酬操纵的结果。而媒体和广大社会人士对过高薪酬的严重质疑无形中会对高管施加巨大压力,由此高管便产生了薪酬辩护的动机,对自己到手的过高薪酬提供合理化的理由与解释,以减缓压力[21-22]。程新生等[23]的研究也表明为平息外界的“愤怒”,获得超额薪酬的高管更倾向于披露更多的战略信息,来展现自己的才能进而使得获得的超额薪酬“合理化”。此外有学者证明了超额薪酬会降低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而且还可能损害企业价值[23-24]。
从以上文献梳理可以看到,目前国内关于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之间关系的研究尚为空白,超额薪酬作为经理人“自私”“利己”的象征为我们分析高管权力寻租的行为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鉴于此,本文以2007—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着重考察高管超额薪酬和企业风险承担水平间的关系,进一步探究高管超额薪酬与风险承担的关系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的差异,并试图探究高管超额薪酬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路径和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显著负相关,在国有企业中尤其明显。内部控制是高管超额薪酬与风险承担的中介变量。也就是说,高管超额薪酬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而主要的影响路径是拥有超额薪酬的高管提高了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进而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1)当前仅有几篇文献关注了超额薪酬对债务融资、并购绩效等方面的作用,本文从高管薪酬防御这一角度出发,对超额薪酬经济后果的文献进行了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为“限薪令”提供了理论依据。(2)目前高管的差额薪酬方面,只有学者研究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内部)薪酬差距、管理层和同行业管理层(外部)薪酬差距对风险承担的影响,而本文首次将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结合,进一步拓展了有关企业风险承担的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
根据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等理论,董事会、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以及股东权力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固有缺陷会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由内部人控制引发的权力寻租现象使得高管在实质上控制企业,包括在自身薪酬获取方面拥有超越监管层的影响力,而理性经济人假定决定了高管会利用各种方式来获取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条件的薪酬合同条款,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管薪酬契约常常成为管理者权力寻租的产物、高管获取私利的通道。高管获得的超额薪酬不但不利于组织内部雇员的团结及企业长远发展,还会影响到高管形象、企业口碑和社会稳定。
企业中处于组织层级顶端、掌握现代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层对企业的各项战略决策以及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拥有决策权。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决策从侧面反映了管理层投资的行为倾向。净现值为正的高风险项目虽然有益于公司价值但不确定性较大,投资后不能收回成本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由于高管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的超额薪酬本身就具有“不正当性”,如果获取之后继续经营企业还发生投资失败造成企業损失则会引发内外各方的关注,媒体及广大社会人士会对高管谴责和声讨;企业监管层也随之会注意到这些现象,进而通过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或尝试改变高管的薪酬条款来抑制过高薪酬,甚至可能会对高管能力产生严重质疑从而解雇高管;而政府也有可能出台一些薪酬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如果发生了这些情况,高管无疑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它们发生,一个已经拿到超额薪酬的高管会产生强烈的动机对其薪酬进行防御,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内外的关注度以便为超额薪酬提供充分保障。其反映在企业投资行为方面就是相比之前会变得更加“保守”,尽可能地投资风险小的项目降低企业发生损失的概率,即从npv为正的高风险项目转向较低风险的项目,从而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呈负相关关系,即高管超额薪酬越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越低。
(二)产权性质、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
从外部制度的角度来说,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高度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使得政府成为代理一方对国有企业高管进行监管,然而现阶段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信息不对称和高管权力寻租情况仍然严重,各类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这种代理监管被弱化,相比制约、监督和惩罚而言,政府更多地把权力赋予管理者,客观上“所有者空位”的现象造成了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不断强化从而形成更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高管获取超额薪酬的现象更为普遍,随之而来的薪酬防御动机也更加强烈,更“保守”地经营企业,从而更显著地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从内部机制的角度而言,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家干预较少,内部运作市场化程度较高,运行机制也更加灵活,薪酬激励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变动较为敏感,高管拿到更高薪资水平的途径只有尽职尽责,为企业谋求更多利益。此时,非国有企业的高管超额薪酬并非完全是寻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更可能是对高管能力和努力程度的额外激励奖金,超额薪酬与企业业绩两者间存在一定激励联动的关系。因此,相对国有企业而言,非国有企业高管超额薪酬的防御动机可能没那么明显。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超额薪酬导致企业风险承担水平降低的情况在国有企业当中更为显著。
(三)高管超额薪酬、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承担
内部控制是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方法、程序和措施。高管是内控建设的参与者,但与企业内除高管外的其他员工相比,他们却是内部控制的薄弱层级。对获得超额薪酬的高管而言,一方面,拿到超额薪酬的高管在心理上得到了很大满足,可能为了更好地经营企业去提升内部控制质量;另一方面,他们的超额薪酬辩护的动机较强,基于自身和企业利益的双重考虑下更有可能提升内部控制质量以减弱外界的关注和质疑;相反,没有超额薪酬或拿到超额薪酬较少的高管,超额薪酬辩护的动机较弱且心理上的满足感并不强烈,这种情况下更有可能产生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降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便能获取超额薪酬。综合以上,高管超额薪酬会提升内部控制质量。
内部控制在本质上是组织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25]。内控环境建设会转移管理层在风险性投资领域等核心业务上的注意力及资源。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比如构建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部门,配备更多的内控人员,使用更为先进的内控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负担大幅度增加。进行风险投资的资本势必大幅度减少,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高管超额薪酬可以通过提升内部控制质量来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
h3:内部控制是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中介作用因素。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并按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1)考虑到金融行业执行特殊会计准则,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2)剔除无法获得相关财务数据的公司;(3)剔除财务数据存在异常的st、?觹st公司;(4)为降低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数水平上进行winsorize缩尾处理。最终共得到2 588家上市公司17 694组非平衡面板数据,其中国有上市公司样本8 434组,非国有上市公司样本9 260组。上市公司经营指标、治理结构等信息来源于国泰安csmar经济金融数据库,内部控制指数取自深圳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
(二)变量设计与检验模型
1.被解释变量:企业风险承担水平(riskt)
通过梳理以往相关主题的文献,本文采用业绩滚动窗口期中盈利波动性度量企业风险承担。盈利波动性越大说明企业越倾向投资高风险项目,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就越高。
具体而言,借鉴余明桂等[3]的研究方法,用资产收益率(roa)的波动性代表盈利波动性。roa为公司年末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与年末总资产(assets)的比值。公式1表示对上市公司每年资产收益率roa用行业均值进行调整得到的经行业调整资产收益率roaadj。公式2表示上市公司业绩滚动窗口期的roaadj的标准差,即为盈利波动性,也就是本文企业风险承担的替代变量(riskt)。公式中i为具体上市公司,t为具体年度,k为某行业中第k家上市公司,t为业绩滚动窗口期的时间跨度,本文将t取为3,即采用企业前瞻3期(t年至t+2年)的盈利波动率衡量,因2016年企业风险承担的测算结果会用到2016—2018连续3年的相关数据,所以本文选用2007—2018年的数据,实际可以衡量2007—2016年的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2.解释变量:高管超额薪酬(overpay)
高管薪酬主要分为货币薪酬和股权激励,而在我国根据已有披露数据无法明确区分股权获取方式,所以通常以货币薪酬替代高管薪酬,因此本文也主要考虑高管的货币性薪酬。
借鉴罗宏等[21]的研究方法,以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高管前三名薪酬总和的自然对数”作为高管绝对薪酬变量,然后再计算高管超额薪酬。具体而言,首先用相关数据对模型3进行回归得到各回归系数;然后用得出的系数乘以决定高管薪酬的相关因素,得到预期的高管薪酬;最后使用模型4以实际的高管薪酬减去预期的高管薪酬,得到非预期的高管薪酬水平,即超额薪酬。
3.控制变量
根据现有关于企业风险承担的研究,本文选取以下10个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lev)、公司规模(size)、公司成长性(growth)、盈利能力(roa)、股权集中度(top1)、管理层持股比例(share)、产权性质(nature)、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长(jianren)、董事人数(dongshi)、独立董事比例(dudong)。具体变量说明如表1。
4.主回归模型
在模型5中,β0为截距项,βi为各变量估计系数,u为随机扰动项。经豪斯曼检验p值为0.0000,即在1%的显著性水平强烈拒绝随机效应模型的原假设。也就是说,固定效应模型更契合本文的数据特征。此外,本文在模型中还控制了年度虚拟变量。
5.中介效用模型
继承以往大多数研究的分析方法,本文借鉴温忠麟等[26]提出的中介检验三步法来检验内部控制在高管超额薪酬和企业风险承担水平间的中介作用。本文构建了如下三个模型,控制变量同上。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本文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经过与其他相关文献的比对,各个变量的取值处于合理范围。企业风险承担(riskt)的均值为0.0286,最小值为0.0016,最大值为0.1715。极差较大反映了各个企业间的风险承担水平有显著差异;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财务杠杆(lev)均值为0.4524,说明样本企业债务比例均衡,但最小值为0.0507,而最大值为0.9409,说明不同企业的负债水平同样差别很大;企业规模(size)的中位数与其均值较接近,说明样本符合正态分布;公司成长性(growth)均值为0.4903、资产收益率(roa)均值为0.0400,这表明尽管企业有着较好的成长性,但经营效率还有待提高;企业性质(nature)均值为0.4767,表明样本中国有企业约占47.67%。此外还发现各个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以及管理层持股(share)比例的极差较大、差异明显。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确保回归结果的有效性,避免出现多重共线性问题,在进行回归结果分析前,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了相关系数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表中所有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小于0.5,回归估计不会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高管超额薪酬与风险承担的相关系数为负且显著,初步验证了h1。表中其他控制变量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之间也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此外,本文还计算了自变量的vif值,其中最大为1.56,远远小于10的限制标准,为接下来的回归检验奠定了合理基础。
(三)主回归结果
本部分除了全样本对模型5进行回归外,还按企业产权性质分组分别进行检验,以考察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间的关系以及上述关系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间的差异,回归结果见表4。
全样本分析中,超额薪酬(overpay)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0105,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高管出于对超额薪酬的防御动机会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即高管获得的超额薪酬越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越低,支持了h1;将全样本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两组重新回归的结果显示,在国有企业一组中,overpay与riskt的回归系数为-0.00235,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比较全样本10%而言显著性明显提升,而在非国有企业中,overpay与riskt负相关,但不显著。这说明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间的关系发生了显著性差异,国有企业组中二者间的关系要明顯强于非国有企业组,国有企业中高管超额薪酬防御的动机更加强烈,验证了h2。
(四)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中介效应检验具体方法如下。首先,用模型6检验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回归系数α1是否显著为负。如果系数α1显著为负则可以对模型7进行检验,否则停止后续检验(与主回归模型一致,为方便说明故再次列出)。其次,继续对模型7回归,检验中介变量内控质量与自变量高管超额薪酬的系数γ1是否显著为正,若显著为正,说明高管超额薪酬改善了内部控制质量,就能对模型8进行检验,否则停止后续检验。最后,利用模型8检验内部控制在高管超额薪酬和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二者之间是否起到中介效应以及是何种类型的中介效用。如果μ1不显著,μ2显著,说明为完全中介作用,如果μ1与μ2都显著则起部分中介作用;若μ2不显著则中介效用不成立。
内部控制中介效应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第1列为模型7的检验结果。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回归系数为-0.00105,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高管出于对超额薪酬的防御动机会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第2列为模型8的检验结果。高管超额薪酬与内部控制的回归系数为0.00894,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高管的超额薪酬可以改善内部控制质量。第3列是模型9的检验结果。中介变量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回归系数为-0.02279,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内部控制质量地提升可以显著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同时也表明中介效应存在。而模型9中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回归系数-0.0008,变得不再显著,说明内部控制起到的是完全中介作用,即高管超额薪酬不能直接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但可以通过提升内部控制质量间接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综上,该回归结果符合预期,即内部控制是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中介变量。验证了h3。
五、稳健性检验
本文的稳健性检验主要体现在重新定义被解释变量度量方式和缓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两个方面。
(一)替换因变量
借鉴李小荣等[14]的方法,计算观测区间内(t=3)经行业均值调整后的资产收益率的极差,即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额riskt2作为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替代指标进行回归。
(二)内生性问题
考虑到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采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滞后一期的方法来减弱内生性的影响。
如表6和表7所示,两种方法的重新检验结果与本文前述研究结论一致,增强了本文结论的可靠性。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高管薪酬防御的视角出发,利用2007—2018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共17 694组非平衡面板数据,系统考察了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及产权异质性对两者关系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二者的中介作用机制。在控制了个体固定效应和内生性后,有如下结论:第一,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为负相关关系,即高管出于对超额薪酬的防御动机会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第二,上述二者的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更明显,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外部约束不足、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更加严重,因而国企高管的超额薪酬防御动机会更加强烈;第三,内部控制是高管超额薪酬与企业风险承担的中介途径,即高管获取了超额薪酬会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进而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与政策意义。第一,企业治理层应完善和健全公司的治理机制,了解管理层风险投资行为倾向,避免高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非理性干预,督促高管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企业风险投资准则,更好地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二,虽然国企改革在不断深化,政府干预会不断减弱,但政府仍然要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体系进行应有的关注,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薪酬激励契约设计,留意高管的薪酬防御的倾向,不能因为表面上的“平静”就放松对高管薪酬的监管,從而导致更加严重的薪酬操纵行为;第三,“限薪令”是外界政府通过政策手段干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改革的一种方式,本文通过实证方法支持了此项政策;第四,要建立健全高管薪酬的披露机制,使其更加公开、透明,加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中介机构等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关注和外部监督,以便抑制高管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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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用中国14家上市银行2007-2013年的季度面板数据,运用广义距方法(gmm)研究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以及投资者情绪在这一影响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结果发现,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正向影响,而对投资者情绪有负向影响,投资者情绪对银行风险承担呈现显著负相关。进一步研究发现,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至少有一部分是以投资者情绪为中介的。结论表明政府及银行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媒体报道加强监督与管理,并且采取措施合理监控投资者情绪,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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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几十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日新月异,媒体力量已迅速崛起,媒体报道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著名的行为金融学家罗伯特·希勒(2001)曾说:“金融市场很自然地吸引了新闻媒体,因为至少股市可以以每日价格变化的形式持续提供新闻。”同时,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2)在《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系列报告之六中也提到应高度重视大众媒体在金融监督中的作用,认为新闻媒体“与金融市场共生共荣、相互影响,已经构成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媒体对金融市场的报道范围日益广泛,内容逐渐深入,形式也趋于多样,它可能同时扮演了已有信息的公开者、公司丑闻的揭露者、金融市场变化的预测者、重大事件的新闻调查者,以及某种观点的大肆渲染者等多种身份(杨继东,2008)。因此,媒体报道对金融市场的各种作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参看国内外已有研究,更多是从资产定价与公司治理角度来研究媒体报道,而针对媒体报道对银行行为的影响尤其是在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却鲜有讨论。那么,到底媒体报道对金融市场,特别是对银行风险承担有着怎样的影响?其中间的作用机理又是怎样的呢?围绕这些问题,本文拟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利用中国14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探析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以及投资者情绪在这一影响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以期为中国政府及银行相关部门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一)媒体报道与投资者情绪
众多研究表明,媒体报道对投资者情绪有一定的影响。例如,shiller(2000)提到正反馈效应是媒体报道影响投资者情绪的一种机制。hong&stein;(2007)借用entremed公司的例子,说明媒体报道煽动投资者情绪并进而影响资产价格。在实证研究方面,tetlock等(2008)发现有关公司基本面的新闻中的负面词汇可预测低的收益。garcia(2013)则构建了“新闻情绪”指标,用它来研究经济衰退期媒体对股市的影响,结果发现在衰退期,情绪对股票回报的影响远远强于信息。国内学者也对媒体报道对股价的影响有较深入的研究。例如,徐永等(2007)以2007年《中国证券报》的《实力机构周末荐股精选》专栏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财经媒体股票推荐的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饶育蕾(2010)通过考察媒体注意力与股票月度收益之间的关系,发现媒体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度越高的接下来一个月中,其股票的平均收益率越低。罗进辉等(2013)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媒体报道对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价信息含量有显著效果。游家兴等(2012)运用“沉默的螺旋”理论,基于媒体情绪的角度研究新闻媒体对金融市场运转的负面效应。其研究表明,当新闻报道所传递的媒体情绪越乐观时,新股发行的抑价程度越大,而伴随其后的则是一个长期的价格纠正过程,体现为更为显著的长期弱市表现。在行为金融理论中,一般将中小投资者视为噪声交易者或情绪投资者。站在信息传播的角度看,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搜集处理市场信息的专业能力,因此他们更容易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以媒体报道作为其主要的信息来源。当媒体报道数量增多时,呈现出一种信息爆炸的状态,投资者对外界信息的筛选受到干扰,易出现认知失调,进而使得投资者情绪更加悲观。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研究假设1:媒体报道数量越多,投资者情绪越悲观。
(二)投资者情绪与银行风险承担
投资者情绪为什么会影响银行的行为?因为银行本身就置于受投资者情绪影响的资本市场之中,它既参与市场又参与传统的金融中介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受到高涨或低落情绪的影响与干扰。shleif-er&vishny;(2010)发现当银行参与金融市场时,会迎合投资者情绪,这种迎合既会影响银行发行贷款和贷款证券化的活动,也会影响企业真实投资。谭政勋、沈阳(2011)指出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情绪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波动,进而影响银行的资产配置、利润及银行稳定。潘敏等(2011)指出价格偏离会造成企业债权人预期变化,进而影响债务成小、融资约束,最终改变经理人的融资决策。张承等(2014)研究发现当投资者情绪低落时,会提高银行管理者的乐观水平及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进一步会提高出现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从银行而言,观察股价来确定企业的还款预期,低落的投资者情绪之下,贷款企业的股价较低时,银行的还款预期减弱,不愿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时企业会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然而,从银行管理者而言,无论是从风险理论还是案例角度分析,过度投资都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根源。因此,当进行次优决策的银行管理者觉察到非银行企业管理者有过度投资的倾向后,就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意愿。且may(1995)指出银行管理者具有风险回避的特征,当投资者情绪较高,银行评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时,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会降低;
而当投资者情绪降低时,银行评估的有效性会提高,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也会提高。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研究假没2:投资者的情绪与银行风险承担呈负相关关系。
(三)媒体报道与银行风险承担
针对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并不多。樊欣和杨晓光(2004)根据国内外媒体公开报道,共收集71起(1990-2003年)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初步研究了对各项业务的损失情况。袁德磊、赵定涛(2007)运用收集到的2000-2005年的307起操作损失事件,从业务类型、损失类型和地区分布等方面定量分析了操作损失频度和强度。国外学者lurns-daine(2009)1191运用媒体效应研究分析了金融危机初期银行新闻和银行声誉、银行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高阅读量的新闻所报道的银行股价显著低于没有被媒体曝光的银行股票,并且曝光率越高,股价的波动率越大。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可得出媒体报道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路径图:
中国上市银行的媒体报道会对银行的机构投资者、个体投资者的情绪产生影响。一般报道数量越多,特别是对一些负面新闻的报道,投资者接收到的信息越多,会产生选择混乱,导致投资者的情绪越消极,进而使投资者产生一种悲观预期,认为被报道的银行不值得信赖,于是较少将钱存入银行,并且也更少向银行贷款。而投资者的这些行为会进一步影响银行的股价,使得银行股价下跌。花贵如(2011)根据认知失调理论指出,当投资者情绪与管理者预期发生冲突时,它很难受管理者所控制,所以管理者更多的是分享它。因此,社会情绪更可能影响管理者预期,使它更可能跟随投资者情绪。但对银行而言,投资者情绪可能会对银行管理者乐观产生负向影响,管理者除了认可投资者情绪外,还可以否认投资者情绪。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有限理性的银行管理者,他们拥有比情绪投资者更充分的信息,更有信心对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而风险回避的银行管理者在进行次优决策时,会足够警惕投资者情绪,最终导致对投资者情绪的否认。这些暗示使得银行管理者预期提高,盲目乐观,所以银行也更多将贷款贷给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此时银行的风险承担就会随之提高,出现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就大。银行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媒体更会大肆报道,各种消极的报道铺天盖地而来,投资者的消极情绪又被唤起,经过新一轮的循环,银行系统性风险被进一步放大。从以上可以看出媒体报道与银行系统性风险循环交替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研究假设3: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有一部分是通过投资者情绪体现出来的。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选择2007年第三季度至2013年第三季度的沪深两市14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媒体报道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四大证券报的相关新闻条数;
宏观经济数据和银行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中经网经济统计数据库、ccer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上市银行年报、半年报、季报和中国统计局网站一为保证样本的有效性,按以下原则进行筛选:(1)剔除各类指标缺失的样本,中国农业银行和光大银行两家银行于2010年才上市,银行数据缺失较为严重,故剔除这两家银行。(2)当数据库中的数据与财务报告中的数据有出入时,以财务报告为准。本研究对相关数据的处理时,运用了spss18.0及eviews 7.0软件。
(二)主要变量选取及衡量
1.媒体报道的衡量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对于银行的披露信息主要刊登在最具影响力的四大全国性财经报纸上,分别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故本文同样选取上述四大财经报纸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以公司简称、公司股票名称进行搜索,将其中记载的新闻条数作为媒体报道的衡量指标。
2.投资者情绪指标的衡量及构建
对于投资者情绪的度量主要运用在其与股票收益的关系上。在股票市场中,对于投资者情绪的度量包括直接指标与间接指标两类。直接指标主要有投资者信心指数、消费者信心指数、企业景气指数和经济学家信心指数等。间接指标主要包括封闭式基金折价、换手率、投资者开户增长率和中签率等。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主要是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情绪,而在银行系统中,投资者情绪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经过与专家学者讨论,本文选取两个角度来构造银行投资者情绪,一是储户角度,存款的多少代表了储户的投资情绪的变化,故用存款额的变化率(deposit rate)来衡量储户情绪;
二是银行本身作为投资者,将款项贷给个体或者机构,贷款的数额可用来衡量银行投资者情绪的变化,故用贷款额的变化率(loan rate)来衡量银行情绪。同时不少学者研究发现cci能够较好地度量投资者情绪的变化。故加入消费者信心指数(cci)这个主观指标。用dr、lr、cci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构建投资者情绪复合指数。
3.银行风险承担的衡量
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度量指标,主要有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张雪兰和何德旭,2012)、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江曙霞和陈玉婵,2012)和z值(徐明东和陈学彬,2012)三种。考虑到银行风险承担研究的主要是银行风险承担的意愿,故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risk)和z值来衡量银行风险承担。
4.研究设计
为检验研究假设1,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sent为银行投资者情绪,media表示媒体报道,control为控制变量。根据易志高(2009)等的观点,选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和宏观经济景气指数(mbci)三个指标作为可能影响到投资者情绪的控制变量。
为检验研究假设2,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risk为银行风险承担,sent为银行投资者情绪,control为控制变量。根据江曙霞(2012)、张雪兰(2012)等学者的观点,选取银行规模(size)、非利息收入占净利润的比例(nni)、m2增长率(m2)、负,则说明投资者情绪对银行风险承担有负向影响。
为检验研究假设3,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risk为银行风险承担,sent为银行投资者情绪,media为媒体报道,control为控制变量。如果险承担有正向影响。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主要为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中可看出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超过了50%,说明中国银行的风险系数还是比较高的。除了媒体报道之外,几乎所有变量的标准差都比较小,说明各个变量的值波动性不大。进一步将中、工、建、交四大国有银行与其他十家银行的银行风险承担进行t检验,结果发现存在显著差异(t=-1.63,p0.001)。四大国有银行的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明显低于其他银行,这可能与银行规模、银行的风险监管与完善体系等因素有关。进行对比分析发现,2008-2010年的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显著高于其他时间(如图2所示),这可能与2008年全球正好发牛经济危机有很大的关系,全球金融危机也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之后的经济复苏也需要一段时间。
(二)平稳性检验
由于非平稳序列易导致“伪回归”现象,因此在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要对序列进行半稳性检验。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方法有llc检验、breitung检验、hadri检验以及ips检验等多种检验方法,本文选取fishei-adf检验和pp检验两种方法同时对变量的原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从表2中可看出,除了ppi、mbci经过一阶差分之后是平稳序列,几乎所有变量的p值均小于1%或者5%。故对ppi、mbci两指标一阶差分之后再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所有变量的序列都通过了平稳性检验,可以进行下一步回归。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为验证相关结论,采用动态面板数据广义距估计法(gmm)对上述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回归结果如表3。从表3中回归(1)可以看出,媒体报道的系数符号为负,这说明媒体报道对投资者情绪有负向影响,但并不是特别显著。这与以往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可能的原因在于:(1)随着媒体报道数量的增加,很多银行的信息披露出来,使得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逐渐打破。投资者对媒体报道的事件有叠加效应,特别是针对一些负性事件,将众多负性事件叠加在一起就形成了更加悲观的投资者情绪。(2)投资者情绪的衡量指标与以往学者研究股市的投资者情绪指标有所差别。(3)可能与选取的样本有关。本文选取的为中国14家上市银行,由于政府对上市银行的监管明显强于非上市银行,而且上市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更为完善。因此媒体报道对上市银行的投资者情绪影响不会特别明显。表3中回归(2)显示投资者情绪的系数符号显著为负,这说明投资者情绪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的负向影响。bruce&hui;(2010)发现当投资者情绪较乐观时,非银行企业管理者投资更激进,以寻求当前股价最大化。因此,当进行次优决策的银行管理者觉察到非银行企业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趋向后,就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意愿,可能导致投资者情绪与银行风险承担负相关。还有研究表明当投资者情绪乐观时,会要求提高回报率,未来收益与现金流的现值则降低,根据金融加速器原理,也会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表3中回归(3)显示投资者情绪的系数符号显著为负,而媒体报道的系数符号为正,这说明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正向影响,途径是通过媒体报道对投资者情绪的负向影响,而投资者情绪又对银行风险承担有负向影响,投资者情绪在其中扮演了中介效应的角色。因为媒体报道越多,特别是对一些负面消息的报道,投资者会显得越悲观,存入到银行的钱会越少,银行作为投资者贷款额则会相应增加,资金回收期慢,因而提高了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出现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有必要加强银行风险监控。结果还发现,银行风险承担上一期的系数显著为负,因为根据上一期风险在当期对风险进行调整,上期风险较高的银行会在本期降低资产风险(吴俊,2008)。
此外,在回归结果中还显示了其他控制变量对银行风险承担及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可以发现银行规模对投资者情绪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负向影响。这一结果与haldane、江曙霞等的研究相一致。haldane(2009)认为,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技术到位,还可通过金融安全网转移经营失败的风险,而非完全将投资失败的损失内部化,银行信贷投放的风险厌恶水平下降,因而降低了其风险承担。江曙霞(2012)指出随着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可通过资产的多元化来降低银行风险;
也可能是由于监管当局对规模越大的银行监督的力度也会越强,从而较大的监管压力使银行的风险承担降低。m2对投资者情绪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cpi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导致银行体系更为脆弱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宽松的经济环境可能会助推风险承担。(gambacota,2009)。l 6 pez等(2011)指出相对劣质贷款的产生是由于更高的经济增长使银行更为乐观,风险容忍度相应提高而导致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因为中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占银行总体业务的比重较小,对中国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不大。
(四)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本文运用z值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替代指标,再次对以上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与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衡量指标进行比较。检验结果(表4)显示,投资者情绪的系数为负,媒体报道的系数为正,从而再次验证了前面的假没。其他控制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与前文的影响基本一致,没有发牛太大的变化,说明该模型的稳健性比较好。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分析了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及投资者情绪在此影响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并采用中国14家上市银行2007-2013年的面板季度数据对相关观点进行r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正向影响,而对投资者情绪有负向影ⅱ向,投资者情绪与银行风险承担呈现显著负相关。进一步研究发现,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至少有一部分是通过投资者情绪传导的。考虑到银行投资者情绪的独特性,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银行投资者情绪指标进行了新的构建,主要采用存款额变化率、贷款额变化率及cci指标,为银行投资者情绪的测量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更加切合实际。
通过实证研究,可为银行及政府的相关决策部门提供一些启示: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对银行事件客观、公正的报道使民众能更加了解事件的真相,尊重社会各界的知情权,以平息谣言、抑制恐慌,但在银行事件发生后,媒体客观上又可将事件消极影响无限扩大,后果难以预料,且破坏性极大,必然威胁到银行的利益。因此银行需要充分发挥媒体降低银行信誉风险的作用。一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让媒体为我所用,在处理银行事件中处于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誉风险。二是建立完善的新闻采访制度。披露重大事件,保障各界的知情权,避免有些人造谣损害银行的利益。三是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使商业银行的产品深入人心,并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声誉地位。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投资者情绪的变化,银行可以构建更为全面的投资者情绪监控体系,通过选择不同角度的情绪代理指标和合成综合指数,反映投资者的情绪水平及变化,监控情绪周期及长期变化趋势,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
因此,本文不仅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了媒体报道与投资者情绪的相关理论,也为银行投资者情绪的测量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更为银行的相关决策提供了微观层面的依据。尽管证实了媒体报道对银行风险承担有负向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特别显著,可能与中国上市银行更多受到政府与国家的干预与监督有关,可以进一步研究中国非上市银行的作用机理一对于投资者情绪指标的构建仍有待进一步验证与加强,如何深入研究媒体报道对更广意义上的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仍需竭学术之力。
相关热词搜索:;风险承担约定风险承担条款篇五
;【摘要】一般来说,新型寿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险等,它们在国内外寿险产品销售中占据主流地位。但由于人们对该产品的性质和属性认识不清,日后就成为产品销售纠纷的主要来源之一。文章从保险角度和法律角度,分析新型寿险产品的特点,理清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面临的不同风险,特别是投保人的风险承担问题。
【关键词】新型寿险;投保人;保险公司;风险承担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由于提高寿险产品投资功能以增强产品竞争力、转移寿险公司投资风险而提高盈利能力等内在因素的推动,再加上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寿险产品发生了重大的结构变迁,完成了从以保障功能为主的传统型产品向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产品的过渡。新型保险产品是指新型分红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投资型险种。变额寿险是美国的称法,在我国称为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险”)。这些投资型产品是保险产品向资本市场的一种渗透,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融合的产物,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创新。投资型寿险既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实现投保人投资的意愿,同时寿险还可以规避利差风险。
在传统寿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保障风险、费用风险和投资风险,投保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但在新型寿险产品中则不然。例如,在投连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不承担投资风险,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在万能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总之,投资型寿险比传统寿险更注重投资收益,投保人在享有寿险公司专业化和规模化投资所带来的更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风险。特别是作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一定要明确其中的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保单时,也应明确让客户知道产品的风险属性。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一。同时,在保险企业资金运用中,都强调资产负债管理。在保险投资之前,明确负债的特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前提,而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属性是保险公司负债的重要特点,这也是保险投资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之处。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一)分红保险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性质
从整个保险业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保险品种经历了从最初的储蓄型险种到保障型再到新型投资分红产品的演变,这也是跟随着社会的发展步伐,切合人们的消费心理和实际需求。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其地位类似于股东,而又不是股东,明确其法律地位对明确其权利义务和公司法上股东权利理论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分红险仍属于传统固定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只是比传统寿险多了分红功能。分红保险产生利润的来源可以分为:全差分红与部分差分红,其来源可能是利差、死差、费差、其他差中的一种或多种。分红保险的业务盈余是根据会计原则所确定的,是分红保险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差额,也是分红保险利差、死差、费差、其他差之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上述差额所带来的盈余都可归于一段时间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利润的范畴;对保险公司而言,这些都是经营成果的收益,这些收益原则上是要分配给投保人和保单持有人的。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精算和会计规则对盈利的计算方式不同,某一险种从精算的角度看整体是盈利的,但是在某一个会计区间内其可能是亏损的,而分红保险的分红期间一般是按会计年度计算的。从会计上看,在分红保险的早期一般都是亏损的,没有可分配盈余,但是出于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依然会用股东的资金来垫付红利,分配给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红利分配过程是按照精神原理,首先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公司在核算分保险盈余的基础上,结合保单持有人的预期,确定需要向保单持有人分配多少红利。如果可分配盈余大于需要支付的红利总额,那么分配之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属于股东享有,或者是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如果可分配盈余小于需要支付的红利总额,那么公司股东就需要垫付资金,公司向保户预付未来的保单红利。公司通过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来平滑未来的红利分配水平,起到“以丰补歉”的作用。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的年度可分配盈余去向有三个:第一,支付给保户的红利;第二,提取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第三,剩余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其中,提取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在弥补应支付给保户的分红缺口后,剩余部分最终转换为公司净利润分配给股东。这样,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在公司利润分配上和股东就成为一对矛盾体,股东享有信息优势和公司控制权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如何保护处于弱势的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享有分红的权利,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将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中的70%分配给客户。监管机构要维护投资者收益权利,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保持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监管需要的成本较高而且技术非常复杂,目前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更多是建立在寿险公司的自觉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但是,随着保险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垄断地位正在逐步形成,仅依靠保险公司的自觉不能保证投保人的分红权益。因此,要加快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完善有关法律体系,以便实践中一旦出现保险纠纷即有法可依,从法律上强制保险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强制代理人诚实守信。同时,要继续培养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谨记高回报伴随的是高风险。明确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理清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出现纠纷也能快速有效解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出资购买分红保险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服务外,还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是保险公司确定的比率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从而取得类似于公司股东的地位。依照公司法理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获得利润在缴纳必要的税费之后,剩余部分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一般认为,分取公司利润的权利股东享有,没有对公司出资的人不享有分红的权利。但是,分红保险的投保人或是保单的持有人比较特殊,其不是保险公司股东,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客户的身份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这种分红权和股权中的财产权在内容上相似。但是,股权除财产权外,还有社员权等其他权利。股东除了享有分红权之外,还享有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完全不享有的。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出现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依据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权利属于确定的债权,只要条件成熟就必然要发生。但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分取红利是否属于债权,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这种请求分红的权利要根据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好坏来确定,经营得好有盈余可分,才有可能分红,经营得不好则没有盈余没有分红。这种不确定无法归入债权的范围,因为债权自产生之时起,其标的就是确定和必然存在的,不会时有时无。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这种权利既不属于股权,又不属于债权,那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只有把这种权利的性质弄清楚了,在以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因为分红的问题发生纠纷时,法律才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种纠纷。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认为保险公司符合分红条件应该分红,而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符合分红条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起诉要求分红,这时就需要对原告的请求分红权进行性质归类,否则就无法确定诉讼案。投保人这种权利是依据保险合同发生的,但又不同于合同债权。依据传统民法上的分类方法,无法确定这些权利的性质类别。与投保人分红请求权相类似的还有基金持有人的请求分红权,这两种权利和股东权一样都已突破传统民法理论范畴,无法把这些权利归人民法中所确认权利中的任何一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的现代商法对股东权的定义,把这些权利都归为商事权利的一类,作为一种单独的商事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只有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就可依据该种独立的权利请求法律的救助,借助司法的力量制约抗衡强势的保险公司,以此来维护和保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合法的财产收益权。
(二)分红险投保人面临的风险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有没有红利可分都属正常,但遗憾的是,由于推销分红保险时出现的误导宣传,使投保客户的分红预期人为拔高,使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压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误导。首先是代理人的误导。尽管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仍有个别代理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在销售过程中片面扩大分红保险的投资功能,如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消费者。其次是银行、邮政在代理销售时的误导。有的代理人员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简单地将分红保险与储蓄的收益率相类比,把分红产品的收益率简单地列为本金+保底利率+分红,有的甚至在银行门口打出“本金+储蓄+红利,一个都不能少”、“银行保险+分红保险=客户是最大的赢家”等横幅,使客户误认为购买分红保险相当于用保费进行储蓄和投资,容易产生“买分红保险比储蓄合算”的误解。同时,不能排除部分代理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客户夸大回报率的现象。
客户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怀有投机心理或从众心理,导致对分红保险产品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如认为购买分红保险就是为了投资赚钱,忽视了分红保险本质上的保障功能,或分红保险一定会有分红、红利演示的数额就是应得的红利等等。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客户往往对分红保险产品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一旦分红数额与其预期有一定差距时,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可能导致群体上访、集体投诉,甚至集体退保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而“三差”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是利差,其次是费差,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费用在红利分配中起关键作用。
分红业务在股东与客户间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账户对股东与客户利益的影响。分红业务的利益在客户与股东之间同步体现,分红账户的盈余将影响客户的利益,为了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须实现分红保险的独立核算。监管机构规定,“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从监管角度对各经营分红业务的寿险公司提出管理要求。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分红保险是无风险资产和风险性资产的投资组合。保单持有人将一部分风险性资产转移给保险人,收取预定利率回报率,这部分是无风险资产;同时将另一部分风险性资产留给自己,即保险公司对保单分红不确定,分红多少不确定,这部分是风险性资产。分红保险提供给客户的基本保障与非分红险没有差别,如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给付等,其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费都是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这部分是我们常说的“保底”,不论经营状况如何,出现保险责任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都要兑现给客户。红利,也就是客户的额外收益部分,则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保险公司盈利高,客户收益随之“水涨船高”,上不封顶;保险公司盈余低,客户收益低。客户承担的唯一风险是可能没有红利分配。客户投保分红保险,可以在承担最小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分红参与保险公司盈余分配,为客户提供了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机会。
分红保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给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带来的风险。比如,在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升时期,各种投资手段的回报率也一定会随之升高,那么保险公司在正常的投资经营水平下,得到的投资收益也会相对增加,超过分红保单预定定价利率的那部分就可以通过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从而抵制了银行利率上升时期客户可能遭受的利息损失。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传统保险产品的预定定价利率是固定的,不管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如何,未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的保额都是固定的,而分红保险的红利与保险公司投资经营状况有很大关系,保险公司投资收益高则红利高,如果保险公司今年投资收益很差,甚至为负,则可能不向客户分红,不会背上沉重的利率负担,因此,分红保险解决了利率波动带给保险公司的风险。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一)万能保险的性质
万能寿险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欧美国家,是对传统终身寿险的创新。它与传统终身寿险的区别在于,万能寿险的设计思想来自于将终身寿险保单保险金额中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分开来,将其设立为两个账户。其中,现金价值赋予保单保费缴纳灵活、保额可调整这两个基本特性。在传统寿险中,现金价值就是每一期资金流量的余额,是保单持有人的资产。计算公式为:期末现金价值=期初现金价值+保费一营业费用一死亡成本+利息。
净风险保额(net amount at risk)为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的差额。传统终身寿险保单采用的是均衡保费,现金价值逐步积累,因此,净风险保额逐年减少,满期时(即达到死亡时)净风险保额趋于零。
除了婴儿期,年龄越大,死亡率越高,即年龄与死亡率成正比关系。在早期的保单年度,现金价值的积累由于较高的初始费用(如业务员佣金、签章成本、核保费用等)而累积得很慢,因此,对应的净保额就很高,而死亡率较高。
万能寿险的原理建立在传统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积相同的理论基础上,只是松绑的产品结构把组成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给付中的净风险保额和现金价值这两个成分拆开,将其设立为两个独立账户:一个是纯风险保障账户,另一个是单独运作的现金价值账户。在观念上,这样的分离主要是让保单更有灵活性,尤其保费的灵活性是万能寿险最突出的特点。
投保人购买了万能保险后,保险公司即为其建立一个万能账户。万能账户是实现产品“万能”功能的平台,其账户价值核算、费用收取、保障成本、收益增长等无一不通过账户实现。客户持有万能保单的利益就体现在对万能账户的利益的所有权上,享有所有权,投保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账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保险公司对万能保险的管理本质上是对万能账户的管理,享有管理权,接受投保人的监管。
(二)万能保险中投保人面临的风险
寿险集保障与投资于一身,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客户需求,并且与一般的寿险产品相比,它具有保额自主、投资保底、账户透明、提取自由等特点,综合了其他险种的优点。但是,万能寿险属于寿险产品中的高端产品,其内涵和经营操作的复杂程度不为许多客户所了解,甚至代理人在营销产品时对万能寿险也不了解。万能寿险投保人主要会遇到以下风险。
第一,利率风险。万能寿险产品有一个特点:下有保底,上不封顶。正是这个保底,使万能寿险存在潜在的利率风险。目前,我国寿险公司一般的保底收益都在年收益1.75%~2.5%。而实际收益率都大于3%,个别公司甚至可以达到4%。可是,由于万能寿险期限较长,收益率的保底却隐藏着利率上调的风险。若利率上调幅度较大,投保人可能会退保,但实际上退保的成本,特别是投保后前5年的退保成本很高,这个成本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成本,还有保障中断的精神成本。据精算人员测试,以初始费用为7.5%的产品为例,扣除相关费用后,产品的年结算利率至少要达到3.4%,才能得到与5年期定期储蓄同样的回报。而目前公布的收益率也基本在这个水平,且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如资本市场风险。事实上,投保人投保万能寿险后,保险公司会立即从中扣去保单管理费、贷款账户管理费、附加险保险费等等,这些费用占前三种保费的比例相对较高,尤其是第一年要占到当年保费的60%~70%。因此,在保单前期用于投资的保费很少,对投保人来说,若前3年退保,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第二,资本市场风险。与其他新型寿险一样,万能寿险的投资依赖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收益。而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的不成熟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资本市场自身就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风险是无法用风险组合规避的。另外,我国金融衍生品相对较少,投资渠道狭窄,也制约了保险投资。尽管万能寿险产品收益上不封顶,但其实这个“顶”已经受到了很大限制。
第三,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万能寿险比一般的投连险更复杂,这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无论是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足,加上佣金制度的缺陷,在销售产品时存在夸大收益、隐瞒初始费用等。保户所交的保费只会部分计入投资账户,获得保底收益,这些内容没有清楚解释,对现金价值、红利来源以及退保损失等重要问题故意回避,这些都是保户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另外,保险公司万能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过于简单,特别是对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等信息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与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四,监管不完善带来的风险。新型寿险产品自1999年10月引入我国,至今已有12年多的时间,但监管机构对于这方面的管理还比较滞后。保监会对新型产品的监管还仅限于市场准入上。保监会对新型产品的验收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验收只能保证开办此类险种时符合条件,对于销售经营全过程的风险防范管理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五,法律风险。在美国,传统寿险产品和新型寿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不同的。传统寿险产品资金运用受保险法的监管,而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账户的资金被看作信托类资产,因此,其运用不受保险法而受信托法、证券法的监管。而我国,无论是保险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明确保险投资账户资金的问题。法规的不健全,仍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四、投连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一)投连险的性质和法律属性
投连险的法律属性取决于其运作原理和产品功能。该种产品至少包含两个要素:第一,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二,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账户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即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在运作原理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后缴交的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进人普通账户和投资账户。进入普通账户的为风险保险费,即保险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身故、全残等保险事故,通常根据个人投资账户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国内有的产品还以固定保额与身故、全残当时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为身故、全残保险金,有的产品还附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住院费用等保险;被分配进入投资账户部分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指派具有金融、证券或其他投资业务经验之专业人员管理,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投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投资,投资收益或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由此可见,投连险具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就其保障功能而言,投连险具有传统保险的属性。投连险的法律性质应当定位为“保险+信托”。其中,保险保障部分为保险法律关系,投资账户部分为信托法律关系,投连险合同实际上由一项传统保险合同和一项信托合同构成。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投连险投资账户的运作原理与“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信托本质是完全一致的。(1)信托是一种以实现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为目的的理财手段,是为了替那些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进行理财行为的人设置的一种财产安排。而保险公司开发投连险产品的初衷显然是为了在获取保险保障的同时,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实现投资账户资产的保值、增值。(2)信托是一种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入和受益人)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是设定信托并转移信托财产的人;受托人是占有信托财产并代为管理、处分的人;受益人是对信托财产享有利益的人。有些情况下,委托人本人就是受益人。在投连险中,涉及四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若以信托的视角来考察投资账户的有关当事人:投保人相当于信托委托人,保险人相当于信托受托人,被保险人相当于信托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上的受益人取代被保险人成为信托受益人。投连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在投资账户的信托关系中兼具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的双重身份。(3)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受信任者地位,对受益人负有信任责任。而投保人选择投连险乃是出于对保险人的诚信以及理财能力的信任。为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人负有法律上的信任责任,如“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投资账户进行交易”。(4)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这部分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受益人则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投连险投资账户的投资选择权在实务中往往被交给保险公司,客户至多决定保费在投资组合之间的分配比例,而投资运作由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5)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等,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而投连险的投资账户资产也具有独立性。“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损益,都应当划归该保单”。(6)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取决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受托人并不参与分享信托利益,而是得到信托业务手续费。而投连险投资账户的投资损益归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则按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收取资产管理费以及转移投资账户的手续费等。综上所述,投连险投资账户部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
在我国,界定投连险具有保险与信托的双重属性,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厘清了投连险与传统寿险的联系和区别,以及投连险与信托的部分同一性,从而为相关的立法、司法提供了基本范畴意义上的思维起点。(2)基于投连险的保险属性以及与传统寿险的区别,保险法原则上适用于投连险,但是必须增加一些必要的特别规定,以适应投连险有别于传统寿险的独特性质。(3)基于投连险的信托属性,信托法同样也适用于投连险。从立法技术上看,保险法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投连险的信托特点做出过多的回应。因此,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立、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合同(文件)、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的规定就能起到积极的补充作用,尤其是有关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而正确处理投连险的退保和赔偿纠纷,具有重要而现实的规范价值。(4)投连险的投资账户资产直接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或由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还应受我国《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
(二)投连险中投保人面临的风险
投连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风险保费和基本费用之后,全部进入独立账户用于购买投资组合单位。这种运作模式相当于投保人的部分保费被用来投入资本市场投资,投保人也就成为了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投资利益。这种投资利益是合法和正当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投连险投保人的投资利益是指由于投保人投资于资本市场并持有投资组合单位而产生的相关合法权益,包括投保人有知情权,能随时了解到关于投资账户的相关准确信息,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和部分参与权,应当被保障所投资的资产安全、不被非法侵害利益等等。这些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带有人身性质的利益。从经济性质上看,这种投资利益是一种风险性权益,可能获益也可能亏损。投连险投保人的投资利益至少包含投资知情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安全利益和必要参与。
投连险的风险具有多重性,且在分配上打破了传统寿险风险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风险分配机制,实行保险风险与投资账户风险区别对待:对于保险风险,仍全部移转给保险人;而投资账户面临的风险,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客观风险实行“扁担原则”,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担风险,对投资决策风险、账户风险和代理人风险等主观风险实行“背篓原则”,由投保人承担。也就是说,在与投保人投资利益相关的投资账户的风险中,投保人既要承担客观风险,又要承担主观风险,这无疑加大了投保人的风险负担。投连险的投保人一般是独立的个人,其风险负担的能力十分有限,更无法与拥有雄厚资本的保险公司的风险负担能力相比较,而投连险恰恰又对在风险负担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施以较重的风险压力,这一方面是由投连险作为金融投资工具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本质性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投连险发展过程中诸多不成熟的因素(如市场环境、人员因素等等)所决定的。尤其是在我国,投连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风险大、敏感性强、投机比较活跃等特点,极易失去规则。特别是在我国投连险市场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违反信赖义务、欺诈等严重损害交易安全的行为极易发生。这些都无疑加大了投连险中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另外,投保人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面临风险。信息不对称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对称的信息内容本身,二是出现不对称的信息时间。从不对称的信息内容本身看,不对称信息既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所具备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及知识。从时间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投保人投保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前者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如保险公司的投资机构的组成、投资选股能力等内部情况,投保人并不知道。除此之外,关于投连险本身及其投资、运作的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多由于保险人没有完全如实地履行说明义务或者是在履行说明义务的时候用专业晦涩的术语,使得投保人对其说明无法清楚彻底地了解所造成的。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还包括保险公司拥有很强的投资专业优势,具备专业的投资人才和能力,可以对资本市场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判断,可以洞察到资本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投连险账户发展的走向进行科学的预测等等,而投保人则大多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信息优势,多数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资本市场和投连险账户进行深入的分析,只是基于对保险公司专业理财的信任和为了满足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而进行投连险的投资,因此,投保人的信息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在投保之后的信息非均衡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在投保人投资投连险账户之后,对于账户运作的相关情况、保险公司的市场判断、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信息也处于相对信息弱势状态,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必要、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否则,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并且是保险公司外部人的投保人对以上与其投资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信息根本无从知晓。
投连险是复合型的金融产品,同时具有保险、信托和证券三种法律属性。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具有信托属性,是介入了信托关系的投资模式,也就是说,民法的委托代理理论是投资账户投保人投资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投连险的运作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投资账户的运行中体现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双方目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总是难以实现理性双赢,受托方在非对称的信息环境中总是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因为受托人不是无私的,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而委托人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资产的增值,两者利益若要趋于一致,就必须对受托人进行激励和监督,使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否则就会引发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指受托人在从事投连险账户活动中不能恪尽职守、违背诚信诺言,以至于损害投保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投连险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投资工具,受托人是否遵守投连险合同、严格履行受托职责,构成了道德风险的主要内容。在受托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暴露出道德风险。因此,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的非一致性,而投连险投资账户具备了信托属性,这就决定了处于委托人地位的投保人的投资利益存在受到处于受托人地位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损害的可能性。投连险的投保人多数为独立的个人,承受损害的能力有限,法律救济又存在滞后性,与其事后救济不如事前防范,如果对投保人的投资利益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护,那么就会弥补可能发生风险的制度漏洞,将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减到最低,即使损害发生,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救济方式获得补偿。这样的安排和设计是投连险信托属性所具备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和本质需要,唯有如此,才能使投连险投保人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使这一制度的优势能够得以发挥,以繁荣人寿保险市场。
五、结论
新型寿险产品的法律属性比较复杂,如分红险的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其地位类似于股东而又不是股东,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这种权利既不属于股权又不属于债权,等等。投保人在新型寿险产品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制不完善,加上销售人员的浮夸宣传,都可能置投保人于不利的位置,从而容易产生因产品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新型寿险产品的属性没有理清、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保险产品的投保人风险承担远超乎普通人的想象,将影响到这些保险产品的销售,进而有可能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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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参考)
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
自愿承担风险承诺书
四、鉴于你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
风险承担约定风险承担条款篇七
乙方: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拓教育业务和寻求稳定教育资源,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及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为体现双方公平公正、精诚团结,避免日后因风险投资产生纠纷,特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双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1.*校区,甲方以其自有品牌即及现金肆万元出资,乙方出资现金肆万元,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捌万元,双方各占出资额的50%。
二、双方职责分工及收益分配
甲方免费提供品牌使用,负责本校区的外围工作;乙方作为校区的实际运行者,负责教学地点的教学、管理、安全等日常工作。
校区财务状况需经双方核对、稽核。甲、乙双方各占纯利润的50%。
1、投资双方不得进行中途撤资,但允许双方内部间以原投资额购买、转让风险共担协议书合同范本2、未经投资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投资各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用在学校名称、主体等一切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和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3、因学校因素产生的债务(非投资方个人债务)纠纷,由甲乙双方按照各按50%比例担责。
四、财务管理及结算财务工作由专人管理
1、所有收入打入到甲方指定账户
2、支出费用需提前进行预算,甲方把相应的支出先打入其支出账户,其他人员的购买东西支出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购买物品,未经同意购买物品视为无效,购买物品后需要由甲方签字后再进行报销。
3、每期结算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禁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同意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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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约定风险承担条款篇八
;以2002—2011年41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动态内生性的框架下,考虑了公司治理机制间的交互效应,运用动态面板的system gmm估计方法,同时控制了三种内生性,以动态视角研究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风险承担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公司治理机制不仅对当期公司风险承担有影响,而且对下一期公司风险承担有影响,并且前期公司风险承担对当期公司治理机制有反馈效应,这表明在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风险承担间存在动态内生性。研究还发现,公司治理机制在提高公司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替代效应。
关键词:
公司治理机制;公司风险承担;替代效应;动态内生性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行为,它不仅体现公司对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态度,而且能够对公司潜在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在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合理地承担必要的专业风险,是公司持续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公司风险承担不仅对公司的绩效表现和成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boubakri et al.,2013),而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此外对公司的投资效率也有一定的帮助。 [1][2]尽管一些公司由于承担了过大的风险而最终破产,但是几乎没有任何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风险就能取得成功的(nakano & nguyen,2012)。[3]公司在投资决策上过于保守,不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可能会因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过低导致公司被市场所淘汰。
本文在动态内生性的框架下,运用动态面板的system gmm 模型,在研究中考虑公司治理机制间的交互效应,同时控制了三种内生性,以动态性视角研究了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风险承担间的关系。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1)国内的相关研究大多忽略了内生性问题,本文在研究中同时考虑了三种内生性,即由不可观测的异质性引起的内生性、同期联立内生性和动态内生性,特别是动态内生性问题,即使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也鲜有文献考虑了动态内生性;(2)以动态性视角来研究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风险承担间的关系;(3)考虑了公司治理机制间的交互效应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代理理论认为,公司的股东是风险中性的,而公司的管理层是风险厌恶的,由于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风险态度不同在公司的风险承担方面产生了代理问题,导致公司有风险规避行为。于是,便有学者从代理问题的角度来检验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风险承担间的关系。
关于公司风险承担这一主题,国内也有一些相关研究,有学者分别从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和市场化进程(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高管货币薪酬激励(张瑞君等,2013)、管理者过度自信(余明桂等,2013)、所有权性质、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薛有志等,2014)这几个角度研究了其与公司风险承担间的关系。[2] [21][22][23]总结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可以发现国外对于公司风险承担这一主题有着非常丰富的研究,而国内关于公司风险承担的研究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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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选取2007-2017年中国25家上市银行数据,采用面板回归模型对公司治理与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呈正u型关系,较低的股权集中度会降低银行风险资产配置权重,股权集中度的提升会加大银行风险承担。董事会规模会促进银行风险承担,董事会规模过大将平滑单个董事表决权,导致董事会控制效率下降而引发银行经营决策频繁变动,由此加大银行风险承担。资本监管会抑制银行风险承担,资本监管的趋严促使银行减持风险资产进行资本补充;资本监管对股份制银行、国有大型银行与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力度依次递减。货币供给增速的放缓将降低银行存款吸收能力,由此加大银行流动性风险,货币供给对银行信贷存在制约效应;经济增速的下调将降低企业盈利能力,由此加大银行风险承担,银行存在顺周期放贷倾向。
一、引 言
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存贷款期限错配问题易导致银行风险,且已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常态化特征。但是,若银行业整体风险承担水平过高,则容易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一旦银行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考虑到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交互传染性,则容易形成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对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此外,公司治理也会对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产生影响,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会降低银行风险承担;反之,会加大银行风险承担。对此,通过发挥公司治理功能,可以对银行风险承担形成有效约束。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将通过影响银行信贷资金配置决策从而对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规模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银行风险承担水平。
公司治理与银行风险的关系研究,国外有学者认为,股东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对银行风险影响最大的因素,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资产配置,从而增大银行风险[1];股东控制权大小与银行风险承担呈正相关,控股股东会在一定程度倾向于银行高风险经营[2];所有权集中度不会显著影响银行盈利能力,但是更高的所有权集中度会产生更低的资产风险与更低的破产风险[3];股权集中度显著降低了银行不良贷款率,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水平[4]。还有学者提出“公司控制假说”,认为经营管理者才是决定银行风险承担的关键,他们会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5];管理者在获取丰厚薪酬的同时,享受其带来的正向福利效应,他们在投资决策时会更倾向于低风险行为,从而维持这种福利效应[6];股权结构、董事会以及管理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股权过度分散难以形成相对集中的经营决策,由此加大银行经营不确定性而提升风险承担;当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时,大股东获得绝对的控制权,从而放弃冒险机会,由此降低银行风险水平[7]。董事会协调经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董事会规模通常会直接影响董事会功能的有效性[8];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其决策也影响着银行风险承担[9];董事会规模越小及限制越少,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就越大[10]。国内学者研究发现,同业净资产占比的提升加大了银行风险承担水平[11];股权关联性贷款容易引发银行贷款集中度上升,从而加大银行风险承担水平[12]。还有研究考察了银保协作型信贷创新模式下风险自留对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作用机制[13],认为董事会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高管薪酬则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存在正向变动关系[14]。也有学者强调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调代理问题,认为较高的股权集中度会弱化管理者的职能作用,股东拥有的控制权会加大银行风险承担;同时,管理者基于较好的薪酬激励体系,会减少其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动机,减小银行风险承担[15];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会通过风险加权资产配置决策来影响银行风险承担[16]。
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的关系研究方面,国外有学者认为,银行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实施增加资本金行为,促使银行预期收益减少,为博取高风险收益来弥补预期收益的减少,银行将加大高风险资产配置[17];银行资本约束与风险偏好之间呈现u 型关系,银行存在最优资本规模,促使银行风险水平达到最小值[18]。国内有学者认为,对银行资本监管使其减少了风险资产的投放,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水平[19];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存在单门限效应,高资本充足率银行风险承担对互联网金融冲击更为敏感[20];资本充足率越高的银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越强,进而分散和弱化银行风险承担水平[21];资本充足率监管显著降低了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占比,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这种影响对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更为明显[22]。
综上,现有文献主要从公司治理或资本监管单一视角进行考察,尚未从公司治理与资本监管的双重约束视角来全面考察银行风险承担行为,也未将公司治理、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纳入同一分析框架,通过采用理论模型分析来揭示影响机理;主要从全样本视角探讨对银行业风险承担的整体影响,尚未针对银行业进行分类,从分样本视角考察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可能存在的异质性特征。为此,本文通过引入理论模型,将公司治理、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纳入同一模型框架,从内部公司治理与外部资本监管双重约束视角,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进行实证分析;同时,针对不同类型银行进行分组检验,进一步考察公司治理与资本监管双重约束下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异质性特征。以期为优化中国银行业风险承担水平,并为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理论指导与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通过引入jeitschko、jeung(2005)[23]的理论模型框架,分析银行不同治理主体的风险偏好特征,从理论上揭示公司治理与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理。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以25家中国上市银行作为研究样本,选择2007-2017年半年度数据,对公司治理与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考虑到部分银行个别年份数据无法获得,采用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与资本监管具有如下特征:(1)我国上市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达到67.75%,平均值为29.51%;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最大值可以达到100%,平均值高达67.31%。说明我国上市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大股东对上市银行控制力较强。同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低只有4.36%,与最大值之间相差较大,说明银行之间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
(2)相对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我国上市银行的董事会规模更大。董事会规模最大值为20人,最小值为8人,平均值为15人。
(3)我国上市银行独立董事比例最大值为50%,最小值为16.67%,平均值为35.61%。依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原则上要达到董事会规模的1/3,但是从上述数据来看,50%以上的上市银行尚未满足独立董事占比规定。美国银行业独立董事的占比通常为75%左右,可见,我国上市银行独立董事占比还是偏低的。
(4)我国上市银行前三名高管的薪酬总额对数值最高为17.07,最低为14.31,平均为15.59。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我国上市银行高管薪酬属于中高水平。
(5)资本充足率水平最高为30.67%,最低为8.11%,平均值为12.41%。依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1.5%、其他银行不低于10.5%的指标。说明样本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整体上达到中国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要求。
(二)全样本面板回归分析
基于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三个模型的r2值分别为0.7933、0.8199与0.7896,说明模型拟合优度很好及回归方程显著性较强。
1.股权集中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表3中模型一结果显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未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为负,且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但是系数值很小。同时,由模型二结果可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但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的系数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系数为负,平方项的系数为正。上述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对银行风险承担呈现负向影响,但是随着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的正向作用逐步放大,从而促使股权集中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呈现正向作用。即股权集中度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之间呈现正u型关系;当股权集中度处于较低状态时,各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效应促使银行管理层形成稳健经营动机,从而减少风险资产配置规模,由此降低银行风险承担;随着股权集中度的進一步提升,一致行动人股东逐渐占据对银行的控制权,出于高收益动机,其将增大高风险资产配置规模,从而提升银行风险承担。因此,上述结论很好地验证了假设1。
2.董事会结构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表3中三个模型显示董事会规模的系数为正,且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董事会规模对银行风险承担具有正向影响。可见,董事会规模过大将稀释单个董事的表决权,引发董事会对银行经营活动的控制效率下降,从而导致银行经营决策频繁变动,由此加大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该结论很好地验证了假设2。此外,三个模型中独立董事比例的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独立董事比例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其主要原因在于:(1)我国上市银行股权集中度较高,使得大股东可以对董事会形成较大影响。同时,独立董事提名受大股东影响程度较大,独立董事的作用被削弱。(2)我国当前独立董事制度不够完善,上市银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监督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3.高管薪酬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表3中模型一显示,高管薪酬的系数为负,并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高管薪酬对银行风险承担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在现行银行高管薪酬制度下,高企的银行高管薪酬降低了其通过超配风险资产来获得超额收益的风险博弈倾向,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现行银行高管薪酬制度对高管风险博弈的约束效应显现。该结论很好地验证了假设3。
4.资本充足率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表3中模型一与模型二均显示资本充足率的系数为负,且均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风险承担具有负向影响。同时,模型三显示资本充足率平方的系数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正u型关系不显著。可见,资本监管趋严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促使银行减持风险资产,以此来补充银行现金资本,从而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该结论很好地验证了假设4。
5.银行资产规模、货币供给m2增速、宏观经济gdp增速等因素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表3中三个模型均显示银行资产规模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资产规模对银行风险承担存在正向影响。m2增速与gdp增速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m2增速与gdp增速对银行风险承担均具有负向影响。可见,资产规模的增大将引发银行资产经营压力,为提升资产收益水平,银行更倾向于高风险信贷投放,由此引发银行风险资产占比增大,从而提升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同时,货币供给增速的放缓将降低银行对社会公众存款的吸收能力,由此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从而加大银行风险承担,货币供给对银行信贷的制约效应显现。此外,宏观经济增速的下调将引发企业盈利水平的下降,从而增大银行信用风险,进而加大银行风险承担,银行存在顺周期放贷倾向。
(三)分样本面板回归分析
将样本银行划分为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与城农商银行三大类型,对三类银行进行分样本面板回归分析,以揭示银行风险承担可能存在的异质性特征。分样本面板回归结果见表4。
表4显示,(1)公司治理对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存在异質性影响。具体表现为:第一,在股权集中度方面,股权集中度对城农商银行与股份制银行风险承担存在负向影响,相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股权集中度对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力度更大,但是股权集中度对国有大型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第二,在董事会结构方面,董事会规模对国有大型银行风险承担存在正向影响,对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存在负向影响,但是对股份制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独立董事比例对国有大型银行风险承担存在正向影响,对股份制银行风险承担存在负向影响,但是对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不显著。第三,在高管薪酬方面,高管薪酬对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存在负向影响,但是高管薪酬对国有大型银行与股份制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均不显著。
(2)资本监管对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存在异质性影响。资本充足率对股份制银行风险承担的负向影响力度最大,对国有大型银行风险承担的负向影响力度居中,对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的负向影响力度最小。
(3)银行资产规模、货币供给m2增速、宏观经济gdp增速等对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均存在异质性影响。具体表现为:第一,资产规模对股份制银行风险承担存在正向影响,但资产规模对国有大型银行与城农商银行的影响均不显著。第二,m2增速对国有大型银行风险承担的负向影响力度最大,对股份制银行的负向影响力度居中,对城农商银行的负向影响力度最小。第三,gdp增速对城农商银行风险承担的负向影响力度最大,对股份制银行的负向影响力度居中,对国有大型银行的负向影响力度最小。
(四)稳健性检验
选取不良贷款率(npl)来代替风险资产占比(risk)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替代变量。不良贷款率主要衡量银行信用风险水平,信用风险是银行存贷款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对此,选取不良贷款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余变量保持不变,以此进行稳健性检验(稳健性检验结果略去)。结果表明,除董事会规模这一变量之外,股权集中度、高管薪酬、资本充足率等其他变量的回归结果与前文结果基本一致,表明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及可靠性。
五、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建议如下:(1)科学设定银行股东对银行的持股比例阀值,将股东的持股比例严格限制在阀值内,通过适度降低银行一致行动人股东对银行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引导中国银行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合理化配置。(2)银行需要控制并优化董事会规模,通过建立董事会成员的金融联结机制,将关联银行较为成熟的风险运营决策引入目标银行,从而提升目标银行的风险运营决策能力。(3)改进银行高管薪酬制度,建立货币薪酬与股权激励薪酬相结合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适度降低过度高企的高管固定薪酬,以治理银行高管在经营活动中努力程度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通过适度加大高管股权激励薪酬,以提升高管风险容忍度而加大银行对风险资产的配置占比,以提升银行风险承担能力。(4)科学引导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合理化分布,充分发挥资本充足率对银行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以实现银行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合理化引导目标。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银行要实施差别化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针对不同类型银行设定不同水平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阀值,以引导不同类型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优化配置。(5)严格控制银行经营杠杆,通过对银行存贷比、银行同业拆借规模、银行卖出回购规模等渠道进行约束以限制银行过度融资行为,控制银行资产规模,从而制约银行风险承担水平。(6)建立基于逆周期的银行信贷调控机制,加大对经济顺周期环境下银行信贷扩张倾向的监管力度,严格约束经济顺周期环境下的银行信贷扩张行为,以抑制银行在经济顺周期环境下的放贷冲动,从而降低银行在宏观经济增速下降环境中的风险承担水平。
注释:
① 样本银行主要包括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江阴银行、张家港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无锡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常熟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贵阳银行、中信银行、苏农银行(原吴江银行)。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宁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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