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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拆安全管理制度塔吊安装拆除安全技术交底篇一
1.大型机械设备 的拆装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人员承担,一般人员不得参与。
2.安拆作业前,承接单位要召集工程技术、安全部门人员一同勘察现场情况,协商制定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大型机械的拆除安装,对参加拆装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拆装程序,拆装时要有安全监管员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指挥。
4.大型机械的安装拆作业,应遵守电气、机械、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触电、坠落、挤伤等事故。
5.安装完毕的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要求,并通过公司或劳动部门验收后方准予使用。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
1.大型施工机械在安拆之前,要先检查机械的金属结构部件应无严重腐蚀、弯曲变形、焊缝不开裂。工作爬梯、防护栏杆安全可靠。
2.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各联接螺栓、销轴、配线、钢丝绳、塔吊压重配重的数量或长度完整齐全,无损坏。
3.检查齿轮、滑轮、连轴器、减速器、制动器等机械零部件外观完好,固定牢靠,没有裂纹损伤。
4.检查各电气线路、电缆、集电器、电阻器、开关、接触器等电气部件符合使用要求,电机绕组以及线路绝缘电阻≥0.5mω。
5.检查随机工具以及使用的麻绳、吊索、吊环、卸甲、手拉葫芦等工具齐全牢固,完好无损,确保安全可靠。 6.拆卸完毕,要清理、保养好机械设备的各种零部件,并保管堆放整齐。
1.拆、装塔吊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拆、装工艺和方案,并严格按工艺和方案要求组织交底、实施。
3.参加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拆、装工艺方案,掌握本岗位、工位作业要求。
4.在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应由拆、装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作业区应悬挂警示标牌)。
5.拆、装进场前,查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道路、安全措施等以及现场配合准备工人情况,具备拆、装条件方可组织人员进场。
6.参加拆、装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由拆、装指挥作施工过程工艺、方案交底;机电工长作拆、装过程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7.拆、装只允许在四级风以下进行作业,如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连接螺栓。
(一)、检测
1.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装规程》之要求,检测验收的标准依据劳动部93.10.15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大纲》来实施。
2.大型施工机械拆卸之前,必须按照检验大纲之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 要求,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3.检验用仪器、量具和工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要设专人保管使用,并定期进行计量校验,保持检验工具的准确性。
4.检测环境条件要符合国家要求。
5.检验工作必须由持省级检验员证的人员来完成,《企业自检报告单》必须签有检验员章方算符合要求。
(二)、验收
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依据《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来进行。
填写安装验收记录表。
1.由内业员负责,对每一台大型施工机械的合格证、说明书、各种机械电气图纸、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检测试验记录、各台次安拆验收资料进行收集、编目、分类、保管、归存至单机档案。
2.拆装资料的填写应保证真实可靠,对拆装过程中建立的各类安全、技术以及施工资料,统一交由基地机管员收存保管。
3.机管员对大型设备的拆装资料的管理,应做到如下几点:
①按单机收集、整理、保管每次安拆的各种资料;
③规定拆装资料的复制、翻阅和借阅办法,以保证资料完好不遗失;
④告知各类原始资料和拆装资料的借阅单位和借阅人员,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改、抽换,并保证及时归还。
一、严格执行塔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四、塔机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前均应根据塔机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七、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要在塔机标牌上注明。司机、指挥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以保证塔机运转时信号准确、指挥到位。严格执行塔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1)行走式塔机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固定式塔机,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防止相邻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与塔身、塔帽、拉杆的干涉和碰撞。
(3)利用技术手段,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设置行走、回转、超高限位等,保证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现场塔机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3)塔机处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广大职工必须根据有关规程和标准,严格塔机的安装验收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形成制度,杜绝塔机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塔吊安拆安全管理制度塔吊安装拆除安全技术交底篇二
根据该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和现场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别制定本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基础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安全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安全人员定期对本项目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并进行检查。
2、本项目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项目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急救中心电话:120
1、 工地使用所有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外用施工电梯,必须严格执行锦州市建委的安全管理要求。
2、 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了解所操作设备的构造和使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严禁上岗。
3、 塔吊必须经过锦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年度检测,并取得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两年有效)方准进场施工。
4、 塔吊的安装、拆卸及顶升工作,必须由建委批准的具有对外承揽业务,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5、 塔吊安装前,即要勘察安装路基的承载力,又要考虑到高压线、空中障碍物、附近的槽、坑、沟、管线等,并加以排除、解决。
6、 塔吊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测。
7、 塔吊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主要包括:四限位(行走限位、变幅限位、超高限位、超重限位)两保险(吊钩防脱钩保险、卷筒防过卷保险)。
8、 遇到下列情况应暂停吊装作业:
a、 凡遇到大雨、大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运转,并锁好轨钳。
b、 塔吊发现漏电现象及故障时,应暂停工作,并切断电源,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修理。
c、 钢丝绳磨损严重,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更换钢丝绳后,方可继续工作。
d、 发生其它异常现象时,影响塔吊工作时,应暂停工作。查明原因,在不影响安全操作后,方可操作。
9、 塔吊在操作中,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在现场应设立警戒标志,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在空中。
10、 塔吊的臂架必须与高低压输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
a、 距低压供电线路水平距离不少于3米
b、 距高压供电线路水平距离不少于6米
c、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与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 塔吊操作时,必须坚持“十不吊”规定:
a、 指挥信号不清不准吊
b、 斜牵斜拉不准吊
c、 吊装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d、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e、 吊物下有人不准吊
f、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g、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h、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i、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j、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2、 当两台以上塔吊同在一条轨道或两条平行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应注意保持两台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吊钩上所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在安装高度上应错开至少5m。
13、 工地根据工程进展程度,项目经理组织设备员、工地设备负责人、塔吊单位有关人员,对工地正在使用的塔吊进行自检自查,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塔吊安拆安全管理制度塔吊安装拆除安全技术交底篇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根据该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和现场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别制定本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基础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安全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安全人员定期对本项目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并进行检查。
2、本项目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项目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急救中心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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